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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管制員(air traffic controller)

飛航管制是近一世紀隨著航空工業發展而衍生出的一種新興事業,在整體航 空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由於其獨特的專業性,絕大多數人並不瞭解其運 作之模式。目前有關航空管理的文獻對於飛航管制方面可供參考、研究的文獻有 限。由於飛航管制具有相當之專業性,涉及許多航空專有名詞,在討論休閒參與、

休閒阻礙及工作壓力之研究前,應將幾個有關飛航管制重要名詞逐一解釋,以使 非專業人員瞭解其意涵,俾利後續研究之基礎。

本研究綜整出幾位曾任職於交通部、民航局等機關之專家、學者所著有關我 國飛航管制體系運作方式等論述,以及結合個人飛航管制之專長,對各項飛航管 制專有名詞加以解釋說明,以作為後續研究之基礎。飛航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

ATC)一詞,經綜整我國法規及各專家學者之論述,各有其解釋,分別陳述如下:

一、 依據「民用航空法」(2009)中對飛航管制之定義:「指飛航管制機構為防止航 空器間、航空器與障礙物間於航空站跑、滑道滑行時之碰撞及加速飛航流量 並保持有序飛航所提供之服務。」;另於「飛航規則」(2010)中亦明白闡述飛 航管制服務如下:「簡稱航管服務,指為防止航空器間、航空器與障礙物間於 航空站跑、滑道滑行時之碰撞及加速飛航流量並保持有序飛航所提供之服務」。 對於飛航管制及飛航管制服務做出了統一及明確的定義(過去的版本是有些 許的差異)。

二、 朱雲志(2000)指出飛航管制:「係以無線電與雷達導航系統網路,指揮控制一 架航空器由某站飛行至另一站」。

三、 林信得與凌鳳儀(1993)則解釋為:「航空器於起飛、降落及飛航中,由地面飛 航管制人員及航空器駕駛員,依據世界標準作業程序及管制技術,運用精良 的雷達及自動化裝備,以陸空通信聯絡方式,合作達成航空器安全、有序及 快速的飛航」。

四、 江天錚(2005)指出飛航管制模式可分為區域管制(Area Control)、近場管制 (Terminal Approach)及塔臺管制(Tower Control)等 3 種。有關上述 3 種飛航管 制架構分別說明如下:

基本上,整個飛航管制作業可以分成如下幾個階段:從停機坪到滑行道的地 面操作;在進入跑道前等待(Holding Short)進一步指示;獲得起飛許可、離場並爬 昇到巡航高度;在既定的航路上接受引導往目的地之飛行;最後在近場臺引導下 降及塔臺的指示下,降落機場跑道並滑回停機坪。

圖2-1 引自楊文忠(1999)說明了各個不同的飛航管制單位在整個飛航管制中所 負責的角色。

圖2-1 飛航管制作業流程(引自楊文忠,1999)

(一)機場管制(aerodrome control,亦稱塔臺管制 tower control,本身亦可能屬終端 管制一環,終端管制說明如下):

機場塔臺主要負責航機在地面上的各項作業,包括開車、後推、滑行、起飛、

降落的許可與確認所使用的相關滑行道或跑道。張有恆(2003)指出機場管制旨在對 空中航線及其附近,以機場為中心, 5 浬半徑、 3000 呎以下空域,提供飛航管 制服務,對離場的航空器給予從登機或上貨停機坪,到使用跑道、滑行道的安排

指示,並向航機駕駛頒發起飛許可,同時對於到場的航空器頒發降落指示。凌鳳 儀(1998)則依據機場管制之作業方式,將其區域繪製成平面示意圖(如圖 2-2)。江 天錚( 2005)亦說明機場管制塔臺之職掌是在機場附近,對管制下之航空器頒發許可 及提供諮詢,達成安全、迅速、有序之活動與飛航,並於下列情況下提供適當隔 離:

1、 在塔臺管制區域內,包括機場航線航空器之間。

2、 在操作區(Maneuvering Area)內活動之航空器。

3、 起飛及降落航空器之間。

4、 在操作區內作業之車輛與航空器之間。

5、 在操作區內航空器與障礙物之間。

圖2-2 機場管制區域示意圖,資料來源:凌鳳儀(1998)

本區(不含軍方管轄)共有松山(臺北)、桃園、馬祖北竿、南竿、金門、馬公(澎 湖)、高雄、恆春、豐年(臺東)、綠島及蘭嶼塔臺由民航管制員提供服務。

(二)終端雷達管制(Temntnal Radar Approach Control,TRACON)

通常監控各機場40 浬空域內的航機離場、爬升、巡航、下降、到場引導、監 視,並建立包括高度、速度及方向等航機向量指示、取得隔離避免碰撞維護安全、

以及相關航情諮詢等服務,在本區稱為近場管制臺(approach control operations)或近

場管制塔臺(approach control tower),涵蓋數個機場管制空域,其管制範圍以主機 場為中心,半徑 60 浬內,高度 1200AGL-FL200(或 FL240),主要管制各機場離、

到場及飛航於各機場航線上之航空器,以避免各航空器互相接近,與各機場管制 航線有密切之關係鏈。簡而言之就是包括一個或數個主要機場,且與飛航服務航 線相會合之管制區域,負責空域內航空器之離場爬昇、到場下降時所提供之引導、

隔離與管制等之服務。凌鳳儀(1998)則依據終端管制之作業方式,將其區域繪製成 平面示意圖(如圖 2-3)。本區共有五個近場臺,分別是:臺北近場管制塔臺(Taipei Approach Control Tower)、臺中近場管制臺(Taichung Approach Control Operations)、

高雄近場管制塔臺(Kaohsiung Approach Control Tower)、花蓮近場臺(Hualien Approach Control Operations)、臺東近場管制塔臺(Taitung Approach Control Tower)。

鳳儀,航空運輸總論,1998 (三)

圖2-3 近場管制區域示意圖 資料來源:凌 航路雷達管制(En route Radar Control)

董希堯(1994)解釋區域管制係以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劃定之飛航情報區為管制 範圍,與該飛航情報區內之終端管制及其鄰近飛航情報區之區域管制單位,相互構連 並實施交、接管作業。顏進儒(2005)說明區域管制為管制範圍最大之飛航管制工作,

將全球空域依國界的地理位置分成若干之飛航情報區,部分國家因幅員廣闊,在其國 境內之飛航情報區不只一個(如中國大陸有9個飛航情報區、日本有2個飛航情報區)。

各國對實際執行區域管制工作之飛航管制單位名稱亦不相同,我國稱為「臺北區域管 制中心」,美國稱為「航路管制中心」(Air Route Traffic Control Centers, ARTCC),歐 洲則

凌鳳儀(1998)則依據區域管制之作 業方式,將其區域繪製成平面示意圖(如圖2-4)。

圖 2-4 區域管制示意圖,資料來源:凌鳳儀(1998) 稱為「飛航管制中心」(Air Route Traffic, ATCC)。

若航機在某一個高巡航高度時,通常為飛往(入)他(我)國之越洋飛航,其引導 管轄控制權則交由航路管制中心(En Route Control Center)接手,在本區稱為區域管 制中心(area control center)而且只有一個區域管制中心,稱為臺北區域管制中心 (Taipei area control center),簡稱TACC,位於臺北市的公館,其主要負責近場臺空 域以外航路上之管制及沒有近場臺管制之機場(指馬祖南、北竿機場)的離、到場管 制,負責指揮並交、接管航機予鄰國(區)如中國、南韓、日本、菲律賓及香港之區 管中心等。負責管制空域 FL201至 FL600內實施儀器飛航或航路飛航之航空器,提 供管制區域內航空器隔離服務(Separation Service)及相關之飛航資訊(如天氣、預定航 路狀況等),近年來由於該區域內之空中交通管制量極高,工作繁忙程度可見一斑,加 上人力捉襟見肘,管制人員身心皆承受極大壓力。

五、

(四)電腦輔助航管之階段(1970年至 1990年):此階段航空及資訊工業發展快速,

廣體客機已成為航空界之主體,資訊科技亦結合雷達、通訊及飛航管制,成為自 訊、導航、監視系統(Communication, Navigation, Surveillance, CNS),來支援建立 一個全球均通行適用之飛航管理系統(Air Traffic Management,ATM),以克服傳統飛 航管制之限制因素。

核通過方能發給執照執行業務,取得正式公務員資格,通常管制生涯皆由終端機 場管制開始,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塔臺」,經過至少一年以上的經驗後再進階至雷 達管制,雷達管制又分終端或航路,選擇繼續留在終端或航路端賴個人志趣或上 級要求等而定,自此個人便會進入”盯螢幕看螞蟻爬”之時代,通常一位成熟管制員 (Full Performance Controller)之養成約需時五年左右;而管制員體格標準屬航空人 員乙類,體格是否標準還須經航醫中心每年的檢驗方能繼續執業,以上總總皆顯 現該類人員考選之繁複、要求之嚴苛、訓練養成之不易。準此,可由相關法規面 解釋如下: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指出,航空人員經學、術科檢定合格,由民航 局發

零九條規定檢定項目,規定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者,檢定下

航規則。

給檢定證後,方得執行業務,並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

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飛航管制員、維修員 及航空器簽派人員。飛航管制員屬航空人員之範疇。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則解釋何謂檢定證: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 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並於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申請飛航管制員 檢定證者,應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考試飛航管制科別考試錄取,並完成民航 局核准之基礎訓練課程及三個月以上實務訓練。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飛航管制員 之檢定類別分為機場檢定、近場非雷達檢定、近場檢定、區域非雷達檢定及區域 檢定五類。第一百

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飛 二、航空氣象。

三、機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四、機場管制飛航指南。

五、近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六、近場管制飛航指南。

七、區域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八、區域管制飛航指南。

九、

標準第四條說明:航空人員體格標準分為甲類及乙類體位。其適用對象如

二個月檢查一次。

其在滿天飛機——安排落地或離境,其職業 上之成

, 是航空界不可缺少的空中交通警察。

雷達基本原理。

第一百十一條則規定飛航管制員之專業英語能力,規範飛航管制員檢定證應 註明類別及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第四級至第六級之等 級。飛航管制員應依所持有檢定證之類別,提供或督導飛航管制服務。又民用航 空法第二十六條指出,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飛航管制員之體格,應經民 航局定期檢查,並得為臨時檢查;經檢查符合標準者,由民航局核發體格檢查及 格證,並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停止其執業。航空人員體 格檢查

下:

一、 甲類體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駕駛員。

一、 甲類體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