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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

鑒於食品安全事件頻傳,本署積極推動食品業者登錄制度、食品追溯追蹤及食品工廠 衛生與風險管控機制,並持續強化邊境輸入查驗管理。擴大規範食品業者於食品生產供應 過程中,記錄其供應來源及產品流向,加強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賦予業者確保食品安全之 責任,以及建立相關資訊等。

政策與成果

一、 推動食品業者全登錄制度

(

一) 自 103 年起推動實施食品業者登錄制度,104 年底已掌握超過 30 萬家食品業者業態,

包括約15 萬家販售場所、11 萬家餐飲場所、3 萬家食品製造加工業及其工廠 / 製造 截至 104 年底已核發特定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件數

表 2-1-2 

應查驗登記食品 有效證件數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 7,706

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 1,689

食品添加物 6,406

嬰兒配方奶粉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171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166

基因改造食品 107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 139

健康食品 312

公布日期 修正重點

2 月 4 日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就其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主 動接受第三方驗證之外部查核監控,及增訂其罰則 ( 第 8 條、第 48 條 ) 針對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及散裝食品,增列「其他應標示事項」。明定國內通 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 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 第 25 條 )

12 月 16 日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 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及增訂其罰則 ( 第 15 條之 1、第 48 條 )

場所、1 萬家輸入業、7 百餘家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業與 3 百餘家食品添加物業與 77 家 食品用洗潔劑業。將持續落實所有食品業者全登錄之目標。

( 二 ) 消費者及食品業者均可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http://fadenbook.fda.gov.tw/) 查詢 食品業者登錄資料,並快速得知最新公告及宣導資訊。政府也可有效掌握業者分布( 圖 Hygiene Practice, GHP) 及高關注食品業者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HACCP),提升食品業者食品安全衛生管控之

原料藥2,610張,9.9%

(國產600 ; 輸入2,010張)

四、 輸入食品之管理

( 一 ) 輸入食品重要進口管制措施

1. 持續強化邊境輸入查驗管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公告食品相關輸入規定 應申請查驗之號列。迄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2,364 個號列輸入如屬食品用途 之產品,應向本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2. 104 年針對下列特定風險產品要求檢附證明文件

(1) 自 104 年 1 月 26 日起,輸入食用油脂之大包裝或散裝皆應檢附可供人食用之官方衛 生證明。

(2) 104 年 5 月 15 日施行兩公告,要求福島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 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 構 ) 或經本署認可之產地證明文件,及特定區域之特定食 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可申請輸入。

(3) 自 104 年 8 月 6 日起越南輸入大包裝紅茶產品需檢附農藥殘留檢測報告。

( 二 ) 輸入食品邊境查驗

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均須於港埠邊境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規定始能進口,其 查驗統計資料詳見附錄一附表三。104 年度各港埠辦事處受理報驗以基隆港最高 (55.37%),分布情形如圖 2-1-2;受理輸入食品報驗共計 640,003 批,較 103 年成長 率達3.85%,其中抽樣檢驗 50,149 批 ( 佔 7.84%),檢驗不符合規定佔抽樣檢驗批數

104 年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完成符合性稽查家數 表 2-1-3 

產品別 稽查家數

水產食品業 64

肉類加工食品業 73

餐飲業 - 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 69

餐飲業 - 餐盒食品工廠 77

管理措施,委託相關單位,協助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符合性稽查作業( 表 2-1-3),運 用有限資源,提升食品工廠監督管理之最大效益。另,依各工廠查核之結果進行分級,

做為日後工廠稽核政策規劃之參考,並促使業者重視消費者食的安全,落實對衛生安 全的管控。

( 三 ) 境外工廠查核

為落實輸入食品之源頭管理,依風險評估執行境外工廠查核。104 年共查核 8 個國家 及其產品( 表 2-1-4)。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5 條第 1 項,對於管控安全風 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104 年執行奧地利、波蘭及紐西蘭 之系統性查核,另執行加拿大牛肉恢復輸入申請案之系統性查核。

台中港辦事處 高雄港辦事處

桃園機場辦事處 基隆港辦事處 23.72% 55.37%

6.46%

14.45%

各港埠辦事處受理報驗分布 圖 2-1-2 

104 年境外工廠查核國家及查核項目 表 2-1-4 

要為農藥殘留及耐熱性試驗不符合規定,皆依法退運或銷毀,未進入至國內市場販 售。

編號 國家 查核產品項目

1 奧地利 豬肉產品

2 波蘭 禽肉產品

3 加拿大 牛肉產品

4 紐西蘭 水產品及乳製品

5 西班牙 豬油

6 澳洲 牛油

7 美國 牛肉

8 中國大陸 大閘蟹

食品管理

政策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