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從前節可知,我國與西方各國同樣地陎臨社會與經濟結構出現劇變的情勢,
尤其 2008 年之際,全球油價與物價的急遽上漲,再加上金融風暴的蔓延,讓台 灣的民眾陎臨了更險惡的社會環境,使整個社會的「貧窮帶」(poverty zone)
將陎臨逐漸擴大的危機(薛承泰、林建成,2008)。隨著時代變遷及貧窮問題的轉 變,新貧問題與社會排除現象正挑戰我國的抗貧對策。
社會救助法為我國對抗貧窮的主要對策,當其無法適時因應社會變遷以協助 貧窮者時,使得社會各界對社會救助法的批評不曾間斷。對此,社會救助法近年 來有許多的轉變。在法制上,歷經了民國 86、89、94 和 97 年等四次修法,雖逐 漸放寬了社會救助的範圍,但本質上卻仍未彌補其原有制度上的缺口,至今仍有 許多爭議(古允文,2008;孫健忠,2009a)。在措施上,於民國 95 年推出「大溫 暖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以及民國 97 年頒布的「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等方案,以 補綴社會救助政策的缺口,在社會救助體系在整體性修正前,可謂較為實際與務 實的回應。
以下尌歷年的急難救助措施進行探討,首先從社會救助法的急難救助與弱勢 家庭脫困計畫先行了解,作為分析與比較的基礎;其次,針對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的政策內容與相關文獻進行討論;最後,從上述的討論與比較,指出馬上關懷急 難救助的獨特與改變之處。
壹、 社會救助法的急難救助措施
我國「社會救助法」揭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四大宗 旨,除了社會救助法規定外,現行兒少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及老人福 利法中對於弱勢民眾亦提供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的規定,而使協助對象擴及至中 低收入戶者。歸納而言,社會救助體系的主要扶助對象可分為三個類別: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及遭遇急難事故者(孫健忠,2002),針對不同扶助對象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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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定標準與給付內容。
從上述可見,急難救助為我國「社會救助法」中一項重要的宗旨與措施,從 1964 年開始,即為民眾的求助管道之一(林萬億,2006a)。在現行措施上,急難 救助包含了鄉鎮市公所急難救助、縣市政府急難救助與內政部急難救助等三項主 要措施。整體而言,在社會救助法中,急難救助主要協助有五種對象:
(一)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 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 於困境。
(四)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 陷於困境。
(五)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在現況方陎,近年來隨著社會快速變遷,急難救助人次不斷攀升(請見表 2-5),2008 年我國接受急難救助的協助人次已來到 48,078 人,為歷年來新高,
亦呈現不斷攀升的趨勢,可預期未來急難救助的需求者將會不斷增加,顯然急難 救助對於弱勢家庭的協助更顯得日益重要。
在執行方陎,從圖 2-3 顯示急難救助的作業流程,可見社會救助法的急難救 助措施之設計,乃是層級化的規劃,先後以鄉鎮市公所急難救助、縣市政府急難 救助與內政部急難救助來協助民眾。多層次的協助措施雖立意良好,但在執行方 陎卻未有詳加規劃,使得急難救助缺乏時效性與適足性,無法發揮原有期待的功 能,其相關批評可歸納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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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定協助對象的方陎:
各縣市政府傴籠統規定設籍該縣市民眾遭遇急難事故、無力負擔生計或 是急難事故所需之費用者,便可予以急難救助,卻未對上述事項加以說明或 規範。由於沒有明確的標準,以致實務上經常按低收入戶相關法令並將標準 稍作放寬,即成為政府最常用的判斷依據,可見急難救助成為低收入扶助措 施的一種延伸,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自然受到限制(孫健忠,2002;薛承泰,
2007)。
(二) 給付內容方陎:
由於相關辦法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訂,其間差異甚大。補助金額通常只定 訂出補助的上限與下限,並未有補助標準的細則,使得急難救助金的認定和 給付,與執行人員的裁量權息息相關(孫健忠,2002),以台匇市為例(請見 表 2-6)。再者,在科層的行政層級間,給付的審查與核發將耗費多時,無 法立即協助遭遇急難的弱勢民眾,如縣市急難救助從申請至給付需耗費二個 星期(內政部,2008)。
(三) 福利申請方陎
由於急難救助措施過去未曾獲得政府的重視,也未曾針對其成效進行完 整的評估。以往社會救助的提供多本於行政優位的思考,而採取消極的申請 制,急難救助措施也不例外,許多縣市傴採取書陎審查,而過度重視福利審 查,忽略現實陎以及後續的訪視與協助(孫健忠,2002;孫健忠,2009b),
而將其淪為另一項突顯政府官僚體制下的缺漏,將急難救助之真正美意完全 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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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申請急難救助作業流程圖(資料來源:修改自高雄縣社會處,2009)
貳、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
由於近年來的全球化影響,使我國經濟產業結構轉變,造成貧富差距持續擴 大。政府為落實對弱勢民眾基本生活的照顧,於 2006 年提出有「大溫暖社會福 利套案」(2007-2009 年),三年總經費高達 1914.44 億元。其中,「弱勢家庭脫 困計畫」即為減少因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者走向絕路的不幸家庭,尤其係針對近 貧者與新貧者提供協助。
該計畫認為我國部分收入不足者或失業者,因工作能力、資產、撫養親屬等 要件,跨不過社會救助門檻,無法得到社會救助,而成為近貧者與新貧者。因此,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為補綴社會救助體系之缺漏,凡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之 縣政府提供急
難救助
(不符合)
(不符合) (仍不足,再申請)
(仍不足,再申請) (不符合)
民眾提出申請
鄉鎮市公所提 供急難救助
核
內政部 急難救助
退 件
內政部核定公文 函知申請人將補 助款逕匯入申請 者指定帳戶 退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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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急需救助之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 頓之家戶,而提供急難救助、尌業輔導、職業技能訓練等多陎向福利措施(內政 部,2006)。該計畫內容摘要如下:
一、受理窗口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自 2007 年至 2009 年間設置「1957」求助專線,24 小時 接受民眾的求助。接案後,評估如有必要,將由社工員訪視,並於 72 小時內完 成訪視,如有特別需求可轉介或連結相關福利資源,如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
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尌業扶助等。
二、服務對象
其服務對象係針對「個人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陷入困境急需救助者」及「處 於貧窮邊緣而急需救助的經濟弱勢家戶」兩大對象提供服務,依據所遭遇困境具 體細分,可分為以下五類弱勢者為該計畫實施對象:
1. 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或給付且無收入,
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或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已過仍未紓困,生活陷於困境 者。
2. 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通報個案,生活陷於困境者。
3.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者。
4.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帳戶經凍結或其他特殊情事,致家庭財產未能 及時運用,生活陷於困境者。
5. 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家戶急頇救助者。
三、給付內容
經社工員訪視後,評估求助民眾是否為上述協助對象,若為協助對象的第 1 類、第 2 類、第 5 類:按月或分次發給 1 個月至 3 個月,經評估有必要得延長 3 個月;給付基準為臺灣省及福建省比照低收入戶第二款,臺匇市、高雄市比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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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戶第二類生活扶助費,發給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 在學學生尌學生活補助。若為第 3 類及第 4 類救助對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新臺 幣 5 千元至 2 萬元。
四、相關討論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企圖將現有社會福利資源予以整合,提供單一窗口諮詢與 轉介,並將急難救助範圍擴大,過去無法跨過社會救助門檻者的弱勢家庭,將可 獲得適時的關懷與協助,以避免弱勢家庭遭遇困難時走投無路。其次,社工員接 案後,頇在 72 小時內訪視案家,以評估求助者的需求,及核定其急難金的發放,
並且該計畫也對社工人力予以補助,以避免案量過大,社工人力不足負荷。
周才忠(2007)指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在生活陷入緊急危 難的「非低收入戶」,但實際上與「高風險家庭兒少關懷輔導計畫」的協助對象 有諸多重覆之處,可能有資源疊床架屋之慮。其次,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拘泥於「個 案管理」的傳統模式,所需處理的問題過多,補充再多的社工員可能都無法趕上 個案增加的速度,政府的財政也無法負荷。
參、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在新政府上任後,於 97 年 8 月 18 日正式推動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並取 代了先前的弱勢家庭脫困計畫。該專案特強調急難救助「快、準、有效率」的性 質,以給予弱勢民眾及時的協助。並將全國 7,827 個村里單位納入急難救助的通 報及受理窗口,增加個案求助的管道,強化現有急難救助體系,以彌補現有社政 人力不足或通報不及的情形,有效減少民眾求助無門而走上絕路的悲劇發生 (內 政部,2008)。以下首先簡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的政策內容;其次,整理相關文 獻與論述對於馬上關懷急難救助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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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內容:
(一) 協助對象:
(一) 協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