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六節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延宕效果

在比較實驗組與控制組前測資料之差異時,發現研究對象背景變項之

「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以及效標變項 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等三個變相資料在實驗組與控制組間有顯 著差異。因此,本研究以單因子共變數分析來比較實驗組與控制組在後後 測效標變項之得分以探討介入之延宕效果時,必須以「被診斷罹患近視的 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為共同共變量進行控制。另外,

在進行「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此效標變項之比較時,還須加上其前 測得分為個別的共變量來控制。

在進行共變數分析前,須先進行組內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由表 4-6-1 可知,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F=0.44,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 罹患性(F=0.72,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度(F=0.24,P >.05)、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F=0.26,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 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F=0.67,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 (F=1.37,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F=0.91,P >.05)及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整體行為(F=1.51,P >.05)與自我檢查行為(F=0.95,P

>.05),自我保護行為(F=2.10,P >.05),就醫行為(F=1.23,P >.05) 等 所有效標變項,兩組的共變量對其後後測資料之迴歸係數均同質,可以進 行共變數分析。

102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六週後,各項效標單因子共變數分析之 結果(延宕效應)分述如下(見表 4-6-2):

一、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值 為 6.68 分(標準差 1.94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6.43 分;控制組平均值 為 5.63 分(標準差 1.50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5.89 分。共變數分析結 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的後後測得分沒有顯 著差異(F=1.28,P >.05)。因此,研究假設一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 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之後後測得分顯著高於控制 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 罹患近視的年齡」、「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及「高度近視併發症防 治知識(前測)」等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後後測 得分沒有顯著優於控制組;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介入 6 週 後,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上無延宕效果。

二、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健康信念 (一) 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 均值為 28.71 分(標準差 4.87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28.78 分;控制組 平均值為 30.57 分(標準差 3.39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0.49 分。共變

103

數分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的後後 測得分無顯著差異(F=2.01,P >.05)。因此,研究假設二之「高度近視 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之後後測 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 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

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後後測得分與控制 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介入 6 週後,在「高 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上無延宕效果。

(二) 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 值為 42.87 分(標準差 4.64 分) ,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2.81 分;控制組平 均值為 45.17 分(標準差 3.96 分) ,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5.23 分。共變數 分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的後後測得 分無顯著差異(F=3.84,P >.05)。因此,研究假設三之「高度近視併發症 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之後後測得分顯著 優於控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

「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

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後後測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 異;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介入 6 週後,在「高度近視併發症

104

自覺嚴重性」上沒有產生延宕效果。

(三)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 驗組平均值為 30.45 分(標準差 3.90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0.47 分;

控制組平均值為 31.40 分(標準差 3.07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1.38 分。

共變數分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行動利益性」

的後後測得分無顯著差異(F=0.83,P >.05)。因此,研究假設四之「高度 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 之後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 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 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後後 測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介入 6 週後,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上無延宕效果。

105 1014.29

2 1080.34

2 4386.47

2 3075.48

2

106

(四)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 驗組平均值為 40.19 分(標準差 8.05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0.67 分;

控制組平均值為 43.23 分(標準差 6.62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2.74 分。

共變數分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 性」的後後測得分無顯著差異(F=0.68,P >.05)。因此,研究假設五之「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 礙之後後測得分顯著低於控制組」沒有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 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 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

後後測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防治教育課程介入 6 週後,在「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上沒有產生延宕效果。

(五)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 均值為 3.68(標準差 2.57) ,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74;控制組平均值為 2.97(標準差 2.82),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2.91。共變數分析結果,實驗組 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的後後測得分無顯著差異 (F=1.16,P>.05)。因此研究假設六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

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之後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未

107

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 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 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後後測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防治 教育課程介入 6 週後,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上無延宕效果。

(六)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 均值為 38.19(標準差 4.78),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8.27;控制組平均值為 34.80(標準差 5.68),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4.72。共變數分析結果,實驗 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的後後測得分有顯著差異 (F=5.60,P<.05)。因此,研究假設七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 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之後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 組」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 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後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亦即防治教育 課程介入 6 週後,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上仍具有延宕效果。

三、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後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值 為 46.03 分(標準差 7.59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6.48 分;控制組平均

108

值為 43.07 分(標準差 7.40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2.60 分。共變數分 析結果,整體而言,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的後 後測得分沒有顯著差異(F=3.32,P >.05)。依照前述行為分類方式,把防 治行為分為自我檢查、自我保護及就醫行為等三種,分別經過同質性檢 定,確定兩組之前測與後後測資料符合組內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見表 4-6-1),再進行單因子共變數分析,結果發現只有自我檢查行為具有延宕 效果(F=4.40,P <.05),自我保護行為(F=1.87,P >.05)及就醫行為 (F=0.89,P >.05)則無延宕效果(見表 4-6-2)。因此,研究假設八之「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之後後 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只有部分繼續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 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 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後後測的整 體得分沒有顯著優於控制組,但是部分防治行為(自我檢查) 得分有顯著 優於控制組;亦即防治教育課程介入 6 週後,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 為」的自我檢查行為上具有延宕效果。

109

110

四、 研究對象後後測附加問卷結果與比較

所有研究對象在後後測時,除了原來的與前後測相同之問卷(不含社 會人口學部分)外,另加入五個問題請研究對象回答,包括就醫行為(題號 1 至 3)、行動線索(題號 4)及每日用眼時數(題號 5),題目內容如下:

1.最近一個月左右是否有因為任何原因去看過眼科醫師?

2.是否是因為高度近視的關係去看眼科醫師?

3.是否是因為擔心高度近視可能的併發症而去看眼科醫師?

4.最近一個月左右是否會特別注意有關高度近視併發症的報導、訊息

4.最近一個月左右是否會特別注意有關高度近視併發症的報導、訊息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