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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五節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立即效果

在比較實驗組與控制組前測資料之差異時,發現研究對象背景變項之

「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以及效標變項 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等三個變相資料在實驗組與控制組間有顯 著差異。因此,本研究以單因子共變數分析來比較實驗組與控制組在後測 效標變項之得分以探討介入之立即效果時,必須以「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 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為共同共變量進行控制。另外,在 進行「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此效標變項之比較時,還須加上其前測 得分為個別的共變量來控制。

進行共變數分析前,須先進行組內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由表 4-5-1 可知,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F=1.34,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 罹患性(F=0.02,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F=0.55,P >.05)、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F=0.93,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 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F=0.28,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 (F=1.19,P >.05)、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F=0.40,P >.05)及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整體行為(F=0.31,P >.05)與自我檢查行為(F=0.07,P

>.05),自我保護行為(F=0.53,P >.05),就醫行為(F=1.89,P >.05) 等 所有效標變項,兩組的共變量對其後測資料之迴歸係數均同質,可以進行 共變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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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各項效標單因子共變數分析之結果 (立即效果)分述如下(見表 4-5-1):

一、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值為 8.54 分(標準差 1.09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8.26 分;控制組平均值為 5.33 分(標準差 1.42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5.53 分。共變數分析結果,

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的後測得分有顯著差異 (F=62.15,P <.001)。因此,研究假設一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 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之後測得分顯著高於控制組」獲 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 的年齡」、「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及「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前 測)」等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識」後測得分顯著優 於控制組;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知 識」上產生了立即效果。

二、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健康信念 (一) 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值 為 30.13 分(標準差 4.13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0.16 分;控制組平均 值為 29.77 分(標準差 4.27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29.74 分。共變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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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的後測得分無 顯著差異(F=0.12,P >.05)。因此,研究假設二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 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之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 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 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 的「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後測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罹患性」上沒有產 生立即效果。

(二) 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值 為 44.97 分(標準差 3.75 分) ,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4.96 分;控制組平均 值為 44.30 分(標準差 4.77 分) ,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4.31 分。共變數分 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的後測得分無 顯著差異(F=0.29,P >.05)。因此,研究假設三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 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之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 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 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 的「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後測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在「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嚴重性」上沒有產

95 1032.40

2 1045.25

2 3496.96

2 1130.33

2 3200.7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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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 組平均值為 31.48 分(標準差 3.50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1.35 分;控 制組平均值為 30.83 分(標準差 2.77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0.97 分。

共變數分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 性」的後測得分無顯著差異(F=0.18,P >.05)。因此,研究假設四之「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 益之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 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 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後測 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在「高度 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利益性」上沒有產生立即效果。

(四)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 組平均值為 39.00 分(標準差 8.76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9.27 分;控 制組平均值為 43.87 分(標準差 6.62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3.59 分。

共變數分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 性」的後測得分無顯著差異(F=3.77,P >.05)。因此,研究假設五之「高 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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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之後測得分顯著低於控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 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 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自覺行動障礙性」後測得分 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在「高度近視 併發症防治自覺行動障礙性」上沒有產生立即效果。

(五)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 值為 2.55 分(標準差 2.66 分) ,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2.58 分;控制組平均 值為 2.30 分(標準差 2.12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2.26 分。共變數分析 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的後測得分無 顯著差異(F=0.21,P >.05)。因此,研究假設六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 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之後測得分顯著優於 控制組」未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 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 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後測得分與控制組無統計上差異;

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動線索」上 沒有產生立即效果。

(六)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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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為 39.35 分(標準差 4.23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9.64 分;控制組平 均值為 34.37 分(標準差 4.68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34.07 分。共變數 分析結果,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的後測得 分有顯著差異(F=19.38,P <.001)。因此,研究假設七之「高度近視併發 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之後測得分顯 著優於控制組」獲得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

「被診斷罹患近視的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

實驗組的「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亦 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課程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自我效能」上產 生了立即效果。

三、 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

研究對象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後測得分的情形,實驗組平均值為 47.16 分(標準差 8.63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7.78 分;控制組平均值為 42.73 分(標準差 6.27 分),調整後平均分數為 42.09 分。共變數分析結果,

實驗組與控制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的後測得分有顯著差異 (F=7.17,P <.05)。因此,研究假設八之「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 後,實驗組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之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獲得 支持,表示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育介入後,在控制「被診斷罹患近視的 年齡」及「每日在室內用眼活動的時數」兩共變量,實驗組的「高度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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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發症防治行為」後測得分顯著優於控制組;亦即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教 育課程在「高度近視併發症防治行為」上產生了立即效果。為了解防治教 育課程對不同行為的影響,本研究再將防治行為按照屬性分為自我檢查 (題號 1 至 4)、自我保護(題號 5、8、10、11 及 12)及就醫行為(題號 6、

7、9 及 13)等三種,分別經過同質性檢定(見表 4-5-1),得到兩組之前測 與後測資料符合組內迴歸係數同質性檢定,再做單因子共變數分析(見表 4-5-2),結果發現自我檢查行為、自我保護行為及就醫行為都有立即效果 (P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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