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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崙社地權型態的轉變

第四章 清領時期的社會發展

第三節 龜崙社地權型態的轉變

一、 番地政策

有關清代番地政策的演變及成效,學者討論甚多,以結果來看,臺灣多數平 埔族最終均如竹塹社、岸裡社,面臨地權轉移、文化流失的結果,但過程中,各 個社群是否不同之處,尚待區域研究方能得知。茲將清代番地政策沿革,彙整如 表 4-7。

表 4-8 清代番地政策沿革

頒佈時間 內容概要

康熙年間 戶部則例:臺灣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盜本律問擬;於生番界內私墾者,依越 度關塞問擬,田仍歸番。

雍正 2 年 (1724)

福建省臺灣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耕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作。

乾隆 3 年 (1738)

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飭令查明……庶田地有冊可考,不致侵佔番業。倘有契外 越墾並土棍強佔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數歸番,分晰呈報。嗣後永不許民人入侵 番界贌買番業,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刊明界線土石;仍將各處立過界址 土名,造冊繪圖申送,以垂永久。

乾隆 24 年 (1759)

漢民贌買墾耕陞科管業之田,無論例前例後,具令一律貼納番租。

乾隆 33 年 (1768)

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准漢佃杜買典贌……凡漢人典贌侵佔田園,悉行還番 耕管,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每甲田收租 8 石,每甲園 收租 4 石,勻給番眾口糧。

乾隆 53 年 (1788)

戶部則例:番地租贌與漢人者,以社番為業主仍免陞科,如賣斷與漢人,以漢人 為業主照民地陞科。

本表引自楊鴻謙、顏愛靜〈清代臺灣西拉雅族番社地權制度之變遷〉,《臺灣土地研究》

6:1,2003,頁 34。律令內容整理自下列文獻:

1. 《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上)》,頁 321。

2. 《清會典臺灣事例》, 1899,頁 24、28、30、43-44、167-168 3. 黃叔璥,《台海使槎錄》,1722,頁 167。

4. 范咸,《重修臺灣府志》,1746,頁 483。

5. 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1710,頁 310-311。

6. 岡松參太郎,《臺灣私法》,1910,頁 194-195。

清代臺灣,政府對番地(熟番)採取保護立場,初時禁止漢人向原住民承 佃買賣。隨著私下佃贌土地者日眾,遂於雍正 2 年(1724)放寬禁令,准許漢人 承租,一方面緩解漢人拓墾需求,二方面由漢人地租「代番納餉」減輕熟番負擔。

雍正、乾隆年間渡臺謀生人數陡增,導致違反禁令之事屢見不鮮,甚或有將購買 所得之番地陞科為民地,使非法行為合法化之情事。乾隆 24 年(1759),清廷遂 進一步規定,取自於番社或番人的土地,即使已陞科為民地,仍要貼納番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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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熟番大租權。唯鑑於各地租額不定,為保障番業主權益,進而在乾隆 33 年

(1768)規定番地租額每甲田收租 8 石,每甲園收租 4 石,使番大租制度化。但 這些保護措施仍無法有效防止或減緩番地落入漢人之手,最終於乾隆 53 年(1788), 全面開放番地買賣。

關於番地政策究竟對熟番地權是否具有保護功效,學者意見不同。贊成者 認為,「番產漢佃」具有防止其他漢移民再行侵墾,及漢番共享農作成果之優點;

84以法律約制並遏止漢移民團體對番地產權的侵擾,防止番地流失。反對者認為,

番地政策不斷放寬,反而使漢人侵佔熟番土地的機會增加;85清廷政策乃基於漢 人侵墾之事實,因此政策設計只著重在財政與地用,並未落實保障原住民地權的 相關措施。86

在法律機制中進行的漢番交易,為何最終獲益者以漢人為主,主要原因在

「番黎不諳耕作」87,清廷未提供力農環境88。熟番需負擔沈重的課餉、勞役與 供差,如守隘工作使熟番無法專心從事農耕也無暇射鹿打牲,結果是賴以繳納課 餉的鹿產不斷減少,只好杜賣草地荒埔來支付沈重的課餉,然杜賣草地使鹿場更 加縮小,鹿產持續減少,最後落入杜賣草地的惡性循環中。此外,平埔族不善經 營土地,乏銀使用向漢人借貸,招致重利剝削而典賣業主權,也是造成番人地權 流失的因素。

綜上所述,清廷在漢人開墾土地的需求與租贌番地的事實下,被動訂定番 地政策,一方面希望透過法律防止漢人侵墾、保障番業主產權、減緩番地流失,

另方面又能順應漢人拓墾需求、使土地充分獲得利用。然而,乾隆 53 年(1788)

政府進一步開放番地杜賣的措施,卻顯示先前政策在保護番地方面的成效不彰。

成效不彰的原因如消極治臺政策下,地方官員對土地拓墾未仔細監控,或因管轄 範圍遼闊使官員難以掌握;其次,護番政策著重於被動澄業主權,卻難以改變漢 人取得永佃權,使番業主權力被弱化的事實。沉重的課餉、勞役、供差均不利熟

84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官佃、漢佃與岸理社人的土地變遷》,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1997 年,頁 7。

85潘英,《臺灣平埔族史》,民 85,頁 110-112。

86顏愛靜、楊國柱著,《原住民土地制度與經濟發展》,台北:稻香,2004,頁 115-116。

87黃富三,〈清代臺灣之移民的耕地取得問題及對土著的影響(下)〉,《食貨》11:2,1981,頁 72-92。

88施添福,〈清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例〉,《中研院民族研究所集刊》69,

1990,頁 6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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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發展農業經濟,一旦番業主經營不善,便只能將土地抵押或杜賣與漢佃,在無 力償還的狀態下最終喪失業主權。

二、 龜崙社地權型態的轉變

清代臺灣,漢人依正當管道取得土地的方式有二種,一為墾戶向官方申請墾 照,開墾無主荒地的「墾戶制」89;二為漢人向原住民土地業主承佃土地,即陳 秋坤的「番產漢佃」模式。在禁止承佃、杜賣番地的政策被廢止前,私墾番地一 經官府查獲,土地一則斷然還番,二則繼續承佃但需補繳番大租,清廷透過法律 制度,以公權力保障熟番業主權與地租收入。

隨著龜崙嶺道舊路開通,漢人大規模進入開墾龜山地區的時間約在雍正、乾 隆之際,對照番地政策與龜山開發歷程,可知由於本地開發時間較晚,未經歷租 贌典賣均禁止的時期,直接進入漢人可以合法承租但禁止杜賣番地的階段,由此 可知,「番產漢佃」當為本鄉主要地權型態。但從現存契字中發現,南崁社在此 規定下,仍有杜賣社地的行為,如乾隆 13 年(1748)南崁社土目打那子立賣斷 根契90,乾隆 38 年(1773)南崁社業主大頭朗立杜賣契91,杜賣土地均座落於「東 勢舊社」顯示南崁社至遲在乾隆初期,已經歷遷社、番地流失等問題。康熙末年,

黃叔璥擔任巡臺御使,紀錄清廷為便於徵收稅金,將坑仔、霄裏、龜崙合併與南 崁社一起交納,土地買賣、四社事務均委託南崁社通事代管。除了反映南崁社與 漢人接觸時間較早之外,也意味著為符合賦稅制度及方便與漢人交易,南崁社的 經濟型態比龜崙等社更早遵從漢俗。

然而同在龜山地區的龜崙社,面臨番地流失的情節卻不若南崁社嚴重。從契 字所載的時間可知,乾隆初年,當南崁社面臨杜賣番地的困境時,龜崙社才開始 將社地租佃給漢人開墾。此外,在筆者蒐集的地契資料中,至清末為止尚未發現 龜崙社杜賣土地給漢人之契字,除受限資料外,其可能原因即,一為社風強悍,

自我保護意識較強;二則在准允漢佃承租時,已有互動頻繁的南崁社可為借鏡,

89黃富三,〈清代臺灣之移民的耕地取得問題及對土著的影響〉,《食貨》11:1,1981,頁 19-36;

11:2,1981,頁 72-92。

90高賢治編著,《大臺北古契字二集》,北市:文獻委員會,2003,頁 647。

91高賢治編著,《大臺北古契字二集》,北市:文獻委員會,2003,頁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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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對地權流失有所警惕;三為龜崙社在地權與經濟制度漢化的同時,意識到保 護地權的重要性,進而影響番社約束社番之土地交易行為。

康熙末年,黃叔璥記載龜崙社「體盡矲矢亞,趨走促數。又多斑癬,狀如生 番。」92龜崙嶺道未開通前,漢人多以龜崙社番凶悍選擇避開此地,改往外港道 或內港道往返竹塹至八里坌、新莊。雍正 10 年(1732),龜崙社發生殺人事件,

北路營參將靳光瀚、淡水營都司蘇鼎元於 5 月 11 日報稱:「奇崙社番作歹,焚燒 社丁郭生房屋、王慶、劉三三人;又鄰居駱淵、沈辰二人被箭射傷者六人;又焚 燒桃仔庄、新莊二處民房,十二日截搶途中公文十七件,十三日甘棠溪桃仔園庄 民房具被燒毀無存。」雍正 10 年 10 月 13 日覺羅柏修及高山〈奏報捕獲臺灣北 路不法兇番摺〉中,捉拿「奇崙社兇番四名,外北投兇番五名」雍正 10 年 11 月 4 日,福建水師提督許良彬〈奏報剿平臺灣兇番摺〉提及,「奇崙社逆番予藉有 茅虎茅巴辣毒乖媽爛等亦以誘擒,餘孽求降者億有七十餘人。」另雍正 11 年(1733)

11 月覺羅柏修、高山〈奏報灣業已寧謐情形摺〉:「奇崙社居彰化極北,亦經作 歹;前鎮臣呂瑞麟撥北路參將住彼擒剿,今據報稱陣斬首級二顆,搜降男婦老幼 一百四十名,擒拿十名,自獻兇手三名」。93由上可知,雍正末年約當新莊街形 成之際94,桃園一帶漢人開拓範圍也逐漸往龜山地區逼近時,一方面活絡龜崙社 對外交易活動,另方面也增加漢番衝突的機會,導致發生雍正 10 年龜崙社焚燒 今桃園、新莊一帶漢人民房,搶奪政府公文。雍正 10 年、11 年,被指為經常為 非作歹的「逆番」龜崙社,遭清廷派兵擒剿,投降與被擒社番前後加總百餘人,

相較同一時期鄰近的南崁社而言,漢人眼中龜崙社社風強悍的印象可想而知。此 外,雍正末年兩次擒剿行動,與龜崙嶺道舊路開通的時間相近,因此龜崙嶺道開 通的原因,除了與新莊街、虎茅庄的發展促成開路需求有關之外,應當也與清廷 透過擒剿行動將政府勢力正式深入龜山地區有密切關係。

政府勢力深入龜山地區,促成龜崙嶺道舊路開通,加速漢人入墾速度,同時 保障番社業主權的公權力也逐漸深入龜山地區。乾隆 17 年(1752),奇崙社土目

92黃叔璥,《台海使槎錄》,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 135,140。

92黃叔璥,《台海使槎錄》,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台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 1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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