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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雖並不傾向直接針對網路中立性進行管制,但仍為因應可能發生之 爭議而修訂部分規範,例如 2009 年 11 月歐盟通過電信改革法案(Telecom Package),以及與網路中立性有關的公民權利指令(Citizen’s Rights Direc-tive 2009/136/EC)51。歐盟公報介紹此次修正十二項重要改革52,其中與網

49 Peggy Valcke et al., Network Neutrality: Legal Answers from an EU Perspective, http://

www.canavents.com/its2008/abstracts/245.pdf (last visited Apr. 19, 2012).

50 MARSDEN, supra note 48, at 140.

51 Directive 2009/13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November 2009

路中立性之規範較為相關為第二項與第四項,即「資訊透明」及「服務品質 監督」之規範。

公報第二項內容指出,本次修正內容有關強化對消費者資訊之傳達,包 含使消費者充分知悉所訂購之服務內容、服務品質、賠償和退費機制;消費 者將獲得更好的資訊服務,確保他們瞭解服務的限制。消費者契約必須指 定,除其他事項外,資訊傳輸的最低服務品質水準,以及未達水準時之賠償 和退款53

在公報第四項,內容為新的網路開放及網路中立(Open and Neutral Net)保護措施,賦予會員國及主管機關得設定網路服務之最低品質標準,且 要求業者須於簽約前對消費者告知網路流量控管之技術,和該技術對其服務 之影響。新的電信指令將確保歐盟消費者能基於競爭的考量下選擇寬頻服務 提供者。歐盟議會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網路管理行為能促進並保障即 時、高品質服務(如 IPTV)的發展、能幫助並確保通訊的安全;然而,其也 提出警告,同樣的技術也可能造成服務品質之降低54

因此在新的歐盟指令中,會員國通訊主管機關有權規定網路傳輸服務之

Amending Directive 2002/22/EC on Universal Service and Users’ Rights Relating to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nd Services, Directive 2002/58/EC Concerning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Sector and Regulation (EC) No 2006/2004 on Cooperation between National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the Enforcement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2009 O.J. (L 337) 11, 11, available at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37:

0011:0036:En:PDF (last visited May 8, 2012) [hereinafter Citizen’s Rights Directive].

52 謝梨君,歐盟議會通過電信改革法案,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站:http://stlc.

iii.org.tw/ContentPage.aspx?i=3211(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8 月 16 日)。

53 EU Telecoms Reform: 12 Reforms to Pave Way for Stronger Consumer Rights, an Open Internet, a Single European Telecoms Market and High-speed Internet Connections for All Citizens, EUROPA (Nov. 20, 2009),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

MEMO/09/513&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

54 Id.

最低品質標準,以推動「網路中立」和「網路自由」,同時要求歐盟執委會 應持續監督網路市場,並運用新指令之授權,定期向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 報告網路中立性之狀況。對於 2009 年新增之指令與網路中立性之關連,可由 下列修訂理由觀察之:

3.3.2.1 資訊透明之義務

針對 ISP 的網路管理與對用戶之限制,修訂理由 Recital 28 指出55

「在不損害維護網路安全與完整的前提下,終端用戶應該能夠決定他們 要發送和接收的內容……。國家管制機關應促進用戶接取和散布資訊的能 力,以及基於自由選擇應用程式和服務。如架構指令第 8 條(2002/21/EC)

所指出,有鑑於電子通訊對消費者和企業用戶日益重要,使用者應能在任何 情況下充分瞭解網路服務提供者在電子通訊網路或服務上所施加的任何附加 條件與限制。」

由上述理由可看出,歐盟在消費者保護的部分,增強了資訊透明度的要 求,使消費者得以選擇適當服務提供者。歐盟原則上仍以業者自律為主,同 時約束管制機關介入 ISP 的流量管理。

在 Recital 29 也指出「……指令 2002/22/EC 既不准許也不禁止服務提供 者所附加的限制條件,但按照法律規定,對於限制用戶訪問和/或使用服務 和應用,應提供有關相關限制條件的資訊……」,另外 Recital 30 也說明

「……指令 2002/22/EC 不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監控其網路上傳輸的資訊,也 不能以這些資訊作為對用戶進行爭訟的理由,服務提供者也無須為這些資訊 負責……。」

上述兩部分的理由顯示,除了更強調 ISP 應揭露網路使用限制之資訊 外,也約束 ISP 業者在採行限制措施時,應考量合理性以及歐盟整體政策,

不得對用戶使用網路之權利進行不當之限制。

3.3.2.2 服務之品質

歐盟委員會於普及服務指令之修訂理由 Recital 34 中,表明對於網路服

55 Citizen’s Rights Directive, supra note 51, O.J. (L 337) at 14.

務提供者管理 QoS 的關切立場,對於服務品質之監督,有以下重點:

1.明確授權允許管制機關制訂最低網路服務品質的標準:網路品質的管 理是網路中立原則的爭議焦點之一,網路品質的管制焦點在於防止服務降 級、對於服務接取進行封鎖以及減緩網路流量,若網路服務的品質等級被不 當調降時,允許國家管制機關進行干預。

2.由歐盟制訂一致性的量測機制與品質標準:歐盟在此要求建立測量機 制,並宣示由歐盟執委會制訂標準,以保障會員國管制機關的管制標準一致 性。

為貫徹資訊透明之義務,歐盟更要求業者應於訂立服務契約時,落實主 動告知用戶的要求。在新修訂之普及服務指令第 20 條(1)關於服務契約的規範 中,即包括要求 ISP 告知用戶網路流量管理政策之義務。重點摘述如下56

1.服務契約應以清晰、全面且容易理解的形式呈現。

2.任何限制接取及/或使用服務與應用之限制條件資訊。

3.最低提供的服務品質,亦即自網路連接初始時之品質,並在適當情況 下,提供由管制機關對於其他 QoS 參數的定義。

1.任何由業者所實施測量與調整流量方式的資訊,以避免網路連接滿載 或過載,以及這些機制如何影響到網路服務品質。

2.對於終端設備之限制。

3.服務條件若有變更需通知用戶。

以上修正介紹中,我們認為歐盟本身在網路中立性上偏向審慎及保守的 態度,此由新修訂之普及服務指令第 21 條(3)中,係以業者自律或共同管制

(co-regulation)之原則為主可以得知57。歐盟會員國自身的市場狀況以及會

56 歐盟關於網路中立之諮詢參見 Digital Agenda: Consultation Reveals near Consensus on Importance of Preserving Open Internet, EUROPA (Nov. 9, 2010), http://europa.eu/rapid/

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IP/10/1482&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

guiLanguage=en.

57 例如英國 ISP 簽署之自律承諾。See Broadband Providers Launch New Traffic Manage-ment Transparency Code: New Initiative Will Help Consumers and Policy Makers Make

In-員國之間法律協調性不足,時而造成法規執行步調的不一致,歐盟對此必須 有所妥協;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歐盟也給予各國管制機關相當的政策工 具,使各國可以選擇更為積極的方式以處理網路中立與消費者保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