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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头政治

在文檔中 1、比较制度 (頁 75-82)

  在世界 144 个国家中,约有 30 个国家采用了依靠规则管理争夺权 威的斗争的特有形式。

对于这些制度,传统给予了自由民主(制)的称谓,或者,按照马克 思主义的传统,叫作资产阶级民主制。70 年代时,仅下列国家可以得到承 认列入这一行列,其中有些国家是有疑问的,它们曾经是或者将要是自由民 主制度,既然民主在许多国家是脆弱的:

    澳大利亚 意大利  奥地利  牙买加   比利时  日本  加拿大  卢森堡   哥斯达黎加 荷兰  丹麦  新西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挪威  芬兰   菲律宾  法国  瑞典  冰岛

  瑞士  希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印度联合王国   爱尔兰  美国  以色列  委内瑞拉

这些制度以及它们所接近的更为理想化的形式,激发出一系列不同 的民主理论,它们把希望同事实混淆起来。对于洛德・林赛(LordLindsay)

和一些人来说,民主是“依靠讨论建立的政府。”对于林肯,它是一个民有、

民治和民享的政府。边沁(Bentham)把它视为一个保护“众多阶级”的过 程。还有许多人认为,它是对共同利益的集体追求。或者,“民主在于一个 事实,即任何集团的成员个人承认自己和他人属于同一个集团,它面对的是 集团的问题,他们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公开作为一个集团行动。”许多民主理 论的一个关键内容,是非正式的、积极的、理性的参与;凭借这一点,人们 可以把民主理论怀疑为一种充满幻想的形式。

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又译“穆勒”——译注)

看来,理想的代议制政府的首要优点,在于它对公民们“理智上、道行上和 实际行动以及效率上的进步”的贡献。其次是,它理想地组织起“已经存在 的道德、知识和正面的价值观,以便富有成效地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是否 拥有这些好处中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个,不论在现实中还是在想象中,这都 是值得怀疑的。在现实世界的任何事例中,大众化控制事实上是否收到了很 大成效,也是令人打问号的。关于这些制度,我们一开始所能了解的全部内 容是,它们用于控制权威的社会机制是一种特殊的、与众不同的种类。为了 在不使用或许是错误的叫法向它们发问的条件下分析这一制度的家族,我们 最好为它们起另外一个名字,以保持我们头脑的清醒。按照近来的习惯,我 们称它为“多头政治的”(polyarehic)控制,意思是,统治将由多种力量 完成,它还意味着一个把多种力量结合为一个多头政治而不是一个民主的制 度。

作为一种权威制度的多头政治

多头政治的核心是一种特殊的新的行为模式,它取决于一套特殊的复 杂的权威主义规则。多头政治不是一种社会制度。严格地讲,多头政治也不 是一种政治制度。它仅仅是一个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一套权威主义规则,

连同直接或间接从这套规则的存在中产生的政治行为的特定模式。

那么,多头政治的权威主义规则的核心究竟是什么呢?这种核心就是 限制争夺权威的斗争的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特别的程序和和平的过程,用 以取代武力的冲突、强力的威胁和其他野蛮的争斗。但是,在这个方面,它 们又像任何其他宪政制度的规则,尽管后者可能是非民主的制度。由多头政 治的规则所设计的争夺权威的竞争特点在于,最高权威被指定对公民愿望的 一种给定的指标——即选举——作出反应;而且,根据这个指标,任何一个 公民的选票按某种公式计算在份量上等于任何其他公民的选票。难以想象争 夺权威的斗争如何还能比它更简单、更和平和更平等。

在所有的多头政治中,公民们不仅享有选择他们在政府中的最高领导 的权威,而且还有权了解或不去了解信息,明智地或笨拙地表达自己的见解,

和组成政治集团来决定如何最好地使用他们的投票机会并影响他人。他们也 有权把他们的期望传递给政治领导人和用其他方式影响他们。在所有的多头 政治中,他们的这些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效的。它们的价值远远超过它们 的纸面内容。然而,它们并不是对一切都有效的,也不是同等有效的,更不 总是有效的。

简而言之,这些规则保证了以下为人熟知的权利和特权:

建立和加入组织的自由     表达的自由

  投票的权利

  从事公共事务的资格

  政治领导人之间为争取支持而竞争的权利   政治预导人之间为争取选票而竞争的权利   可供选择的信息来源

  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公开的,诚实引导的,一人一票式的),   它决定由谁执掌最高权威

  使政府政策取决于选票和其他反映偏好的机构建制

  所有多头政治的权威制度——按照规则——都含有这些保证,尽 管都是不完善的。

  使人吃惊的是,有些保证是最近刚确立的:联合王国迟至 1929 年 才批准普通的成人

选举权;

    法国直到 1945 年;瑞士是 1971 年。

公民决断

当代许多民主理论一直从经济理论那里借用偏好(pre-ference)这 一概念。如同人们具有对产品和劳务的偏好一样,他们也被视为具有对领导

人或特殊的公共政策的偏好。由此可以说,“民主制的关键特征,在于政府 对它的公民们的偏好的不断响应,这些公民们在政治上被认为是平等的”。

这就要求公民们必须有机会系统阐述他们的偏好,表明他们的偏好,以及使 他们的偏好具有同等的份量。然而,偏好的概念歪曲了多头政治(和民主)

的画面。让我们在下面的段落里看看它是为何会变成这样的。

选择的类型

一个人可以在至少四种方式中选择。首先,他可能只对口味和简单的 偏好作出反应。

“我用香草精”就是一个好例子。

这里没有必要计算想法或找出理由。“Desgustibunonestdisputandum”

(拉丁谚语:“口感不是判断”——译注)其次,在经过匆忙的或慎密的分 析之后,他可能就各种各样的考虑作出一个复杂判断。“当我思考我们为武 器花费了多少成本(虽然冷战已经结束)和看到我们城市的外表时,我认为 我们必须在公共住房方面投进更多的钱。”这类选择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它 们依赖于事实、可行性评价和分析,而不仅仅是偏好。

第三,他可能根据某个道德的或伦理的规则进行选择。

“堕胎是不道德的”。“我不认为付钱让农场主不种植农作物是正确的。”

比较经常的现象是,道德的或伦理的考虑同他的判断混杂在一起,例如,在 是否“我们必须在公共住房方面投进更多的钱”这个考虑的背后,就隐藏着

“我们无视穷人是错误的”另一个判断。

最后,他可能把其他人称为复杂判断的东西当作简单的偏好对待——

反理性地或非理性地,我们中的多数人会这么说。“不,我不相信外国援助,

但是不要问我为什么。”在经济理论中,消费者在市场上的选择被当成一种 简单的偏好——不论是第一种还是第四种——加以对待。在完全竞争理论 中,每个买者和卖者被假定了解每个商品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不需要任何 复杂的分析和判断。选择引导偏好。

然而,对于投票者的选择来说,把这四种范畴的选择归入某个单一的 偏好是不可能的。投票者的选择几乎从来不是单一的偏好。在通常情况下,

它们含有需要分析和道德判断的大量成分。甚至反理性的和非理性的偏好也 可变为复杂的判断,当它们受到挑战时。投票者的选择是复杂的选择,以此 为基础的深思熟虑是可能的和可行的。而且,当投票者面对特定的选择时,

他们视自己为被石唤来做某种道德上“必须”做的事情,而不止限于使他们 自身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目的。以下的事实也并不能否定投票者选择的复 杂性,即社会上的选择是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无关。一个投票者的选择常常 是有关相互依存性的一个选择。谁将去议会代表我本人和我们大家?我们应 当——不单我一个人——介入战争吗?当我发现自己处于同另一个人的冲突 时,什么规则应当适用、谁应当来裁决这场冲突?对所有这些问题,一个投 票者都同他人联系在一块,这不仅源于同情心结(它多少取决于个人),而 且源于战略考虑。这是一个战略的问题,比如说,一个人是不可能投票赞成 对他人征税的,如果不投票赞成别人对自己征税的话。

不是偏好的决断

所以,对于政治的选择,偏好也是一个过于简单的概念。

偏好是事实。它们是有待发现的事实。一个选择者不是决定一个偏好。

他是寻找、发现和认识它。但是只有少数基本的偏好可以作为事实和数据加 以发现:人要吃东西而不是想挨饿。反过来说,我们有关吃的选择,是被决 定的,不是被发现的。选择是决断。

为了理解政治的选择,我们需要一个概念,它要识别的不光是数据,

而且是浮现出来的意志事实。只有在政治的选择作出以后,它们才可以指称 为数据。

我没有发现我赞成“安乐死”(euthanasia)的事实;我决定我这样去 做;我没有发现我赞成一个候选人而不是另一个候选人的事实;我决定我这 样去做。投票的过程因而不是一个简单发现的航行,虽然一个人也许会对他 的偏好作出某些发现。相反,它是偏好、分析和道德判断的混合,这种综合 达到了原先没有的心灵和意志的状态。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数据观察,因为它

我没有发现我赞成“安乐死”(euthanasia)的事实;我决定我这样去 做;我没有发现我赞成一个候选人而不是另一个候选人的事实;我决定我这 样去做。投票的过程因而不是一个简单发现的航行,虽然一个人也许会对他 的偏好作出某些发现。相反,它是偏好、分析和道德判断的混合,这种综合 达到了原先没有的心灵和意志的状态。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数据观察,因为它

在文檔中 1、比较制度 (頁 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