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 徐承蔭律師 106年8月
公務員常見違犯之刑事案例與分析
-以圖利與便民為主軸-
專題分享
─愛人如己 正義若水
徐承蔭律師簡歷
經歷: 台北市憲兵隊軍司法小組〈88/07-90/0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書記官〈90/05-92/03〉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紀錄書記官〈92/10-94/03〉 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執行秘書〈94/12-95/08〉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副秘書長〈97/5-98/5〉 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第18屆第3任理事長 現職: 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 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碩士 (刑事審判程序中檢察官與辯護人策略互動之研究─以賽局理論為途徑)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博士班 臺中市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扶助顧問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文書主任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台中大屯扶輪社/社員Justice愛人如己,正義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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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2
圖利與便民3
其他公務員常見違犯之刑事案例「你當為啞巴開口,為一切孤獨的伸冤。
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 《聖經箴言/第31章第8-9節》
「 真理,在被說出前就已經是真理」 這句話本身沒有錯, 但在還沒有被說出來之前, 我們未必知道他的存在。〈陳長文〉 真理, 在被說出前就已經是真理。(紀伯倫) 對於一個事例,已聽聞兩方論辯的人, 當然較易於辨別其是非。〈Aristotle〉
刑法上的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 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 務員)。身分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 若無法定職務權限,縱然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服務,仍非屬公務員。例如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技工、司機或工友,除 非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否則所從事者僅係機械性、 勞動性工作,不能認為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者。 例如依水利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 員;依更生保護法規定之更生保護會人員;依律 師法規定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承辦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兼辦採 購之人員等。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行政輔助人,如民間拖吊業者雖受警方委託,從 事違規車輛拖吊業務,惟其執行拖吊時,均係依 據警察人員之指示為之,自非屬公務員。圖利罪
刑法第13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 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 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圖利罪實務案例
公務員圖利案 甲為台中市政府建設局管線課技佐,負責工程之 預算編列、招標、發包、監造及驗收等業務。 民國91年,台中市政府為辦理A工程,辦理公告 招標,而B為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私下與負 責承辦之甲頗有交情。 開標時,某工區原由C公司得標,甲為使B獲得施 作利益,故意評估其標價顯不合理,由次低標之 B之公司得標。圖利罪實務案例
93年間,B之公司之經理D,為使得本工程各工區 均能順利辦理驗收結算,並感謝其之前努力配合, 多次招待甲前往台中市「麗0KTV」、「金0都KTV」 等有女陪侍之特種營業場所飲宴(全文亮點?), 使甲獲取該不法利益,並使B之公司所承包之各 工區均能順利辦理驗收結算。 嗣甲因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 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嫌,遭到起訴。圖利罪實務案例
起訴書有云:「有女陪侍之營業場所宴飲」? → 一個跳黃河的開始!!(參見判決全文) 91年代辦工程→廠商未得標而提出檢舉→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9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96年起訴→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準備期日及 審理期日(傳多名證人(主計主任:用章,沒有同 意也沒有反對!)、交互詰問的火花、發函行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態 度 轉 變 ) , 判 決 書 16478 字)→97年判決無罪→97年檢察官上訴→97年台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99年判決,改判有罪: 有期徒刑10年!→100年上訴最高法院圖利罪實務案例
起訴書有云:「有女陪侍之營業場所宴飲」? 100年上訴最高法院→100年最高法院判決:原判 決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102年上訴駁回! →至少涉訟8年!受調查→偵查→起訴→一審無 罪→二審有罪(重判10年)→三審撤銷發回→更一 審無罪確定! 想要瘦身及退休的最好方法! 散髮弄扁舟,退休掛帥求去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錢和權,權力之所在,責任之所在!何謂便民?
1.沒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的故意及意圖。
2.本於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為。
3.只是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圖利 vs. 便民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的 行政行為是不合法,而便民則是合法給予人民利 益,所以圖利與便民兩者並非不能區分。 司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 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而從便民的角度看,便民 就是依法行政。圖利 vs. 便民
於廠商符合退還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時,協助 或迅速退還該押標金、保證金,這是「便民」; 如符合應沒收廠商押標金之規定,或有不得退還 保證金之情形,卻基於廠商之利益或請求而退還 該押標金、保證金,則是「圖利」。 協助合乎法律程序規定之當事人就採購文件或資 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影本,這是「便 民」;如與特定業者勾串,於不符法律規定之情 形下,洩漏、提供、交付應保密之採購文件或資 料,因而取得對價利益,則構成「圖利」。何謂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係指公務員執行行政事務,基於法律之 授權,在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 能的法律效果中,本於專業知識、公益考量,自 行選擇一適當處分為之。 裁量權之行使,不能違背法令授權目的或逾越授 權範圍,或違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 原則,否則即屬違法。 公務員於行使行政裁量時,其裁量如與上述原則 有違背,例如逾越裁量、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 均構成裁量權行使之瑕疵。圖利 vs. 行政裁量
其行政裁量與圖利間如何劃出界限,極易產生混 淆,有予以釐清之必要。 最高法院89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 • 按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國家固賦予適度之裁量權, 惟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適合性、必需性與 比例性原則之限制,並非得由公務員以主觀之意 思恣意為之,倘違反上開原則,故意失出或失入 濫用裁量權,而圖私人不法利益時,仍不能免於 圖利罪責。律 師 簡 介
I.公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第1項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 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千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公務侵占罪實務案例
林OO於為彰化縣芬園鄉大埔村第OO鄰鄰長,因基 於公務上之關係,乃義務協助彰化縣芬園鄉之村 幹事,向其所屬鄰之住戶代為發放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之繳費單,並同時收取該款項;詎林OO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95年 11月、96年11月間,各接續向附表一、二所示之 住戶,收取上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款項後, 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而挪作大埔 社區發展協會之用,計分別各侵占新臺幣38,352 元、40,608元。 林OO犯公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公務 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II.受賄罪
刑法第122條規定: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 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II.受賄罪
刑法第122條規定: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 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 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II.受賄罪
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III.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刑法第213條規定: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罪只處罰直接故意,不處罰間接故意或過失犯。 • 公文書若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則該公務員即 無權制作或登載,從而其不實制作或登載,即為 偽造變造公文書,而非本罪範圍。 • 公務員在其文書製作權限存續中,縱對自己原已 作成之公文書加以竄改,亦可成立本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實務案例
民國100年間,A將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與友人B 登記於姊姊C名下之賓士車交換使用。 100年5月3日晚間,A駕駛賓士車前往友人住處, 飲用酒類達精神狀況不佳之狀態後,駕駛賓士車自 友人住處出發,因酒精影響A駕駛車輛之操控力因 而行車不穩,翻落至農田裡,顯然無法安全駕駛。 A掉落田地後,立即爬出並前往對面鐵皮屋搭蓋 之「九龍山卡拉OK」廁所內清洗身體及衣物,惟 已由人撥打一一0報案,而由承辦警員通報該分局 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及轄區大隱派出所派人前往處 理。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實務案例
D係大隱派出所警員,因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前往翻車地點後,僅見得賓士車翻落至稻田裡,而 未見到駕駛人。 雖D有前往「九龍山卡拉OK」盤查並於廁所外 見到已清洗身上污泥完畢之A,惟A否認係駕駛人, D於現場查無駕駛人之情形下遂央請大隱派出所同 事代為查詢賓士車之登記車主係C及其電話後,撥 打電話詢問C,因C否認有該車且表示不會開車,D 遂前往車主C住處,由於C仍堅詞否認名下有該車 ,亦未駕駛該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實務案例
詎D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 書之犯意,雖明知C否認有該車亦否認有駕車且表 示不會開車,賓士車自不可能係由C因疲勞駕駛而 翻落田中,然D為求結案,竟在大隱派出所內,於 員警工作紀錄簿上虛偽填載「四週找尋未發現可疑 ,經通知車主前來說明,C不慎翻車,現場不願警 方處理自行處理」等內容,而將上開不實事項接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大隱派 出所等。 D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月。IV.洩密罪
刑法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 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 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V.洩密罪
刑法第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
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密罪實務案例
A於民國100年5月間,係秀朗派出所員警,為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人。 詎其於99年3月5日在秀朗所內,製作完成B涉嫌 公共危險案件第一次調查筆錄後,竟擅自將上開公 務上所持有而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筆錄電子檔,複 製儲存在其妻之隨身碟,並於100年5月24日前不詳 時間,攜回住處,連接非公務用之個人電腦使用, 致上開筆錄電子檔,得為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以「 FOXY」程式任意讀取使用,而以此方式洩漏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上開筆錄文字電子檔案。洩密罪實務案例
嗣警於100年5月24日利用「FOXY」程式,以「 筆錄」、「名冊」及「偵查報告」等關鍵字蒐尋結 果,蒐獲上開「B涉嫌公共危險案第一次調查筆錄 」乙份,經循線追查後,始悉上情。 A公務員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文書,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Q:你分到什麼?(台語)
Xx年xx月xx日,XX刑事警察大隊: 刑警: 「你老實說: 這個案件, 你分到什麼?」
當一個正直的人,是一切成功的根源。(陳長文律師)
做人與做事,是可以分開的。 做人?做事?→外圓內方。
“To act justly and to love mercy
and to walk humbly with your God.” (Micah6:8)
「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 與你的 神同行。」
選擇人跡罕至之路徑: 詩人佛洛斯特 (Rober Frost) 樹林內有二條路, 我選擇了人跡罕至之路徑, 而這使得人生一切都迥然不同了。 不同的選擇, 走出一條完全不同的路
謝謝聆聽 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