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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常見違犯之刑事案例與分析-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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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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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講師 徐承蔭律師 106年8月

公務員常見違犯之刑事案例與分析

-以圖利與便民為主軸-

專題分享

─愛人如己 正義若水

(2)

徐承蔭律師簡歷

經歷: 台北市憲兵隊軍司法小組〈88/07-90/0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書記官〈90/05-92/03〉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紀錄書記官〈92/10-94/03〉 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執行秘書〈94/12-95/08〉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副秘書長〈97/5-98/5〉 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第18屆第3任理事長 現職: 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 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碩士 (刑事審判程序中檢察官與辯護人策略互動之研究─以賽局理論為途徑)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博士班 臺中市政府/法律顧問、法律扶助顧問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文書主任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台中大屯扶輪社/社員Justice

(3)

愛人如己,正義若水

1

楔子

2

圖利與便民

3

其他公務員常見違犯之刑事案例

(4)
(5)

「你當為啞巴開口,為一切孤獨的伸冤。

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 《聖經箴言/31章第8-9節》

(6)

「 真理,在被說出前就已經是真理」 這句話本身沒有錯, 但在還沒有被說出來之前, 我們未必知道他的存在。〈陳長文〉 真理, 在被說出前就已經是真理。(紀伯倫) 對於一個事例,已聽聞兩方論辯的人, 當然較易於辨別其是非。〈Aristotle〉

(7)
(8)

刑法上的公務員

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 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 務員)。

(9)

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  若無法定職務權限,縱然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服務,仍非屬公務員。例如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技工、司機或工友,除 非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否則所從事者僅係機械性、 勞動性工作,不能認為公務員。

(10)

授權公務員

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者。  例如依水利法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 員;依更生保護法規定之更生保護會人員;依律 師法規定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承辦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兼辦採 購之人員等。

(11)

委託公務員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行政輔助人,如民間拖吊業者雖受警方委託,從 事違規車輛拖吊業務,惟其執行拖吊時,均係依 據警察人員之指示為之,自非屬公務員。

(12)

圖利罪

 刑法第131條規定: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圖利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 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 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14)

圖利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 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

(15)

圖利罪實務案例

 公務員圖利案  甲為台中市政府建設局管線課技佐,負責工程之 預算編列、招標、發包、監造及驗收等業務。  民國91年,台中市政府為辦理A工程,辦理公告 招標,而B為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私下與負 責承辦之甲頗有交情。  開標時,某工區原由C公司得標,甲為使B獲得施 作利益,故意評估其標價顯不合理,由次低標之 B之公司得標。

(16)

圖利罪實務案例

 93年間,B之公司之經理D,為使得本工程各工區 均能順利辦理驗收結算,並感謝其之前努力配合, 多次招待甲前往台中市「麗0KTV」、「金0都KTV」 等有女陪侍之特種營業場所飲宴(全文亮點?), 使甲獲取該不法利益,並使B之公司所承包之各 工區均能順利辦理驗收結算。  嗣甲因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 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嫌,遭到起訴。

(17)

圖利罪實務案例

 起訴書有云:「有女陪侍之營業場所宴飲」?  → 一個跳黃河的開始!!(參見判決全文)  91年代辦工程→廠商未得標而提出檢舉→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9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96年起訴→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準備期日及 審理期日(傳多名證人(主計主任:用章,沒有同 意也沒有反對!)、交互詰問的火花、發函行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態 度 轉 變 ) , 判 決 書 16478 字)→97年判決無罪→97年檢察官上訴→97年台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99年判決,改判有罪: 有期徒刑10年!→100年上訴最高法院

(18)

圖利罪實務案例

 起訴書有云:「有女陪侍之營業場所宴飲」?  100年上訴最高法院→100年最高法院判決:原判 決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102年上訴駁回!  →至少涉訟8年!受調查→偵查→起訴→一審無 罪→二審有罪(重判10年)→三審撤銷發回→更一 審無罪確定!  想要瘦身及退休的最好方法!  散髮弄扁舟,退休掛帥求去 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 錢和權,權力之所在,責任之所在!

(19)

何謂便民?

 1.沒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的故意及意圖。

 2.本於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為。

 3.只是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20)

圖利 vs. 便民

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的 行政行為是不合法,而便民則是合法給予人民利 益,所以圖利與便民兩者並非不能區分。  司法實務的見解,圖利與便民的最主要區別是以 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而從便民的角度看,便民 就是依法行政。

(21)

圖利 vs. 便民

 於廠商符合退還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時,協助 或迅速退還該押標金、保證金,這是「便民」; 如符合應沒收廠商押標金之規定,或有不得退還 保證金之情形,卻基於廠商之利益或請求而退還 該押標金、保證金,則是「圖利」。  協助合乎法律程序規定之當事人就採購文件或資 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影本,這是「便 民」;如與特定業者勾串,於不符法律規定之情 形下,洩漏、提供、交付應保密之採購文件或資 料,因而取得對價利益,則構成「圖利」。

(22)

何謂行政裁量?

 行政裁量係指公務員執行行政事務,基於法律之 授權,在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 能的法律效果中,本於專業知識、公益考量,自 行選擇一適當處分為之。  裁量權之行使,不能違背法令授權目的或逾越授 權範圍,或違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 原則,否則即屬違法。  公務員於行使行政裁量時,其裁量如與上述原則 有違背,例如逾越裁量、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 均構成裁量權行使之瑕疵。

(23)

圖利 vs. 行政裁量

 其行政裁量與圖利間如何劃出界限,極易產生混 淆,有予以釐清之必要。  最高法院89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 • 按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國家固賦予適度之裁量權, 惟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適合性、必需性與 比例性原則之限制,並非得由公務員以主觀之意 思恣意為之,倘違反上開原則,故意失出或失入 濫用裁量權,而圖私人不法利益時,仍不能免於 圖利罪責。

(24)

律 師 簡 介

(25)

I.公務侵占罪

 刑法第336條第1項規定: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 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五千元以下罰金。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26)

公務侵占罪實務案例

 林OO於為彰化縣芬園鄉大埔村第OO鄰鄰長,因基 於公務上之關係,乃義務協助彰化縣芬園鄉之村 幹事,向其所屬鄰之住戶代為發放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之繳費單,並同時收取該款項;詎林OO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95年 11月、96年11月間,各接續向附表一、二所示之 住戶,收取上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款項後, 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而挪作大埔 社區發展協會之用,計分別各侵占新臺幣38,352 元、40,608元。  林OO犯公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公務 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27)

II.受賄罪

 刑法第122條規定: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 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28)

II.受賄罪

 刑法第122條規定: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 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 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29)

II.受賄罪

 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30)

III.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刑法第213條規定: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罪只處罰直接故意,不處罰間接故意或過失犯。 • 公文書若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則該公務員即 無權制作或登載,從而其不實制作或登載,即為 偽造變造公文書,而非本罪範圍。 • 公務員在其文書製作權限存續中,縱對自己原已 作成之公文書加以竄改,亦可成立本罪。

(31)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實務案例

民國100年間,A將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與友人B 登記於姊姊C名下之賓士車交換使用。 100年5月3日晚間,A駕駛賓士車前往友人住處, 飲用酒類達精神狀況不佳之狀態後,駕駛賓士車自 友人住處出發,因酒精影響A駕駛車輛之操控力因 而行車不穩,翻落至農田裡,顯然無法安全駕駛。 A掉落田地後,立即爬出並前往對面鐵皮屋搭蓋 之「九龍山卡拉OK」廁所內清洗身體及衣物,惟 已由人撥打一一0報案,而由承辦警員通報該分局 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及轄區大隱派出所派人前往處 理。

(32)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實務案例

D係大隱派出所警員,因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前往翻車地點後,僅見得賓士車翻落至稻田裡,而 未見到駕駛人。 雖D有前往「九龍山卡拉OK」盤查並於廁所外 見到已清洗身上污泥完畢之A,惟A否認係駕駛人, D於現場查無駕駛人之情形下遂央請大隱派出所同 事代為查詢賓士車之登記車主係C及其電話後,撥 打電話詢問C,因C否認有該車且表示不會開車,D 遂前往車主C住處,由於C仍堅詞否認名下有該車 ,亦未駕駛該車。

(33)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實務案例

詎D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 書之犯意,雖明知C否認有該車亦否認有駕車且表 示不會開車,賓士車自不可能係由C因疲勞駕駛而 翻落田中,然D為求結案,竟在大隱派出所內,於 員警工作紀錄簿上虛偽填載「四週找尋未發現可疑 ,經通知車主前來說明,C不慎翻車,現場不願警 方處理自行處理」等內容,而將上開不實事項接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大隱派 出所等。 D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月。

(34)

IV.洩密罪

 刑法第110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 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32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 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5)

IV.洩密罪

 刑法第318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

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6)

洩密罪實務案例

A於民國100年5月間,係秀朗派出所員警,為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人。 詎其於99年3月5日在秀朗所內,製作完成B涉嫌 公共危險案件第一次調查筆錄後,竟擅自將上開公 務上所持有而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筆錄電子檔,複 製儲存在其妻之隨身碟,並於100年5月24日前不詳 時間,攜回住處,連接非公務用之個人電腦使用, 致上開筆錄電子檔,得為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以「 FOXY」程式任意讀取使用,而以此方式洩漏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上開筆錄文字電子檔案。

(37)

洩密罪實務案例

嗣警於100年5月24日利用「FOXY」程式,以「 筆錄」、「名冊」及「偵查報告」等關鍵字蒐尋結 果,蒐獲上開「B涉嫌公共危險案第一次調查筆錄 」乙份,經循線追查後,始悉上情。 A公務員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文書,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38)

Q:你分到什麼?(台語)

Xx年xx月xx日,XX刑事警察大隊: 刑警: 「你老實說: 這個案件, 你分到什麼?」

(39)
(40)

當一個正直的人,是一切成功的根源。(陳長文律師)

做人與做事,是可以分開的。 做人?做事?外圓內方。

(41)

“To act justly and to love mercy

and to walk humbly with your God.” (Micah6:8)

「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 與你的 神同行。」

(42)

選擇人跡罕至之路徑: 詩人佛洛斯特 (Rober Frost) 樹林內有二條路, 我選擇了人跡罕至之路徑, 而這使得人生一切都迥然不同了。 不同的選擇, 走出一條完全不同的路

(43)

謝謝聆聽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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