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網路中立政策爭議:從圖書資訊社群角度觀之
The Policy Debates on Net Neutra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Perspectives of th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Community
林 奇 秀
Chi-Shiou Lin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助理教授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Library & Information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E-mail: [email protected]
李 宛 臻
Wan-Chen Lee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碩士班
MA Student, Graduate Institute of Library & Information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E-mail: [email protected]
【摘要 Abstract】
本文以圖書資訊專業社群的視角來介紹美國的網路中立議題,包括其意涵、發展、相關法案及重要 議題。本文先歸納三個促成網路中立議題發生的背景因素,含網路管理技術、市場結構、通訊傳統。續 而描述網路中立正反雙方的法案攻防歷程,藉以突顯其核心訴求探討中立的定義。再進一步闡述五個正 反方主要爭論點,含對平等的詮釋、差別待遇的辯論、自由市場與政府管制的抗衡,資訊自由與隱私保 障、以及圖書館與高教機構的需求與主張等。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policy debates of net neutra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community. It summarizes the emergence of the issue as being influenced by three factors, the advancing Internet management technology, the changing broadband market structure, and the persistent communication traditions. It continues to describe the legislative battles between the proponents and opponents, followed by a discussion of five major controversies derived from the challenges to Internet neutrality, including the concept of equality, what constitutes discrimination, whether Internet requires
4:2=81(Nov. ’12)69-85 ISSN 1023-2125
governmental regulations or free market competitions, user privacy and censorship, and finally, libraries and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needs for a neutral Internet and pursuit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
關鍵詞 Keyword
網路中立 網路政策 Net neutrality;Internet policy
壹、前言
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 或 Internet neutrality)一 詞最早由哥倫比亞大學的教授 Tim Wu 於 2003 年 提出,其意為不偏袒 任何應用服務的網路 “an Internet that does not favor one application over others” (Wu, 2003, as cited in Powell & Cooper, 2011)。此概念強調網路應該是一種中立公平的平 台,在傳輸資訊時,對不同類型的資訊內容(如文 字、影像、聲訊等)或應用服務(如郵件服務、檔案 傳輸、影音服務等)採取平等對待的態度。在美國, 網路中立的訴求,隨著實體網路高度私有化與數位 內容服務產業崛起,已變成公共論壇中激辯的政策 議題,起因是寬頻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企圖改變網際網路既有的封包傳輸 平等的協定,進而以差別收費、封包偵測、以及 流量控制等作法,讓某些數位內容服務業以付費 方式取得頻寬使用的優先權,甚至阻絕若干封包 使用其實體網路。然而,網路中立支持者擔憂此 舉將大幅壓縮非營利組織使用高速網路的效能, 也擔心網路終將為大型 ISP 公司壟斷,並可能導 致資訊內容箝制與隱私權受侵害。此議題故橫跨 政治、經濟、教育等面向,影響深遠,其發展備 受關注。 本文首先介紹網路中立的意涵,並檢視何以 該概念在美國形成政策激辯,續以編年敘事方式 介紹該議題崛起以來歷年重要事件與法案,特別 著墨於圖書資訊社群的態度與行動,藉以說明其 支持網路中立之理由。接著,本文探討幾個導致 各方立場對立的爭議點,包含雙方對平等的詮釋 不同、差別待遇與歧視的一線之隔、網路經濟應 否接受政策調節抑或放任自由發展、使用者的通 訊隱私與智識自由如何保障、圖書館與高等教育 等受到哪些影響等,藉此說明網路中立的影響層 面與錯綜關係。
貳、網路中立的意涵與緣起
在美國,網路中立約於 2005 年起,開始成為 各 方 激 辯 的 網 路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 本 文 以 net neutrality、network neutrality 與 Internet neutrality 等 同 義 關 鍵 字 查 檢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的 FDSys 政府出版品系統,發現網 路中立論爭在 2006 年就變得相當頻繁了;而透過 Factiva、Newspaper Source 等報紙資料庫,也發現 網路中立議題約 2005 年便陸續出現在 Wall Street Journal 、 New York Times 、 Washington Post 、 Baron’s、M2PressWIRE 等重要報章媒體。在高教 領域中,教育科技學會 EDUCAUSE 是較早關心此 議題的學會(Bachula, 2006),而圖書館相關學會如 美國大學及研究圖書館學會(Association of College and Research Libraries, ACRL) 與美國圖書館學會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則於 2006 年加 入網路中立的倡議 運動(Bridges, 2006; Godwin, 2006)。 網路中立倡議者的論述核心在追求網路使用 的公平與正義。它之所以變成一項議題,是因為當 前的網路管理技術已有充分的能力偵測並控制封 包交換的通路與順序,因此,ISP 實質上有能力選 擇性地優先傳輸若干應用服務封包,並阻擋或延滯 其他耗費頻寬的封包,藉此對不同應用類型或不同 來源之訊息傳輸實施差別待遇。而網路數位內容服 務也日漸多元,以高畫質高位元為訴求的內容產業 風起雲湧(如線上即時影音通訊、數位影音分享或 付費閱覽、線上遊戲等),內容服務供應者(Content Provider, CP)為爭取穩定快速的服務品質,也試圖 在法制上改變傳統點對點傳輸平等的遊戲規則,以 付費給 ISP 來換取穩定的寬頻傳輸速率與傳輸優 先權。然而,網路中立者擔憂封包偵測、頻寬分 層、以及差別收費等措施會破壞網路既有的使用 平等性,導致大部分的網路頻寬被有能力付費使用的企業壟斷,進而壓縮非營利與公共資訊的傳 輸空間,也破壞每個使用者近用網路的平等機 會。到底網路的使用模式怎樣才算公平與符合使 用正義?制度該如何設計才能促成社會最大福 祉?相關決策足以產生深遠影響(陳俊榮,2008; Anderson, 2007; Baish, 2007; Godwin, 2006; Hahn & Litan, 2007)。
網路中立的概念與規範係針對一般大眾可存 取的公開網路,也就是我們熟知的網際網路,企 業、學校、研究圖書館等支援組織目標的私人網路 則 不 在 此 限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ARL], EDUCAUSE, Internet 2, NYSERNet, & ACUTA, 2010; Riccard, 2010)。網路中立與否之所 以變成問題,是因為構成公共網路的實體網路有大 部分是由 ISP 業者投資鋪設,ISP 業者雖然擁有實 體網路,但它們是否有權自訂這些網路上的傳輸規 則,則是爭議所在。網路中立的支持者堅持無論實 體網路是由誰鋪設,只要是在公共網路上,每一位 個人或企業使用者在遞送或接收封包時就不應受 到任何差別待遇,而且網際網路作為資訊交流與經 濟發展的基礎建設,其可貴之處就在其相互連結 (Interconnectedness),網網相連方能無遠弗屆,也 才 能 成 為 平 等 參 與 的 自 由 經 濟 平 台 ( 陳 俊 榮 , 2008;Choi & Kim, 2010; Dempsey,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因此,網路中立支持者 主張延續網路出現以來既有的運作方式,落實點對 點傳輸平等,反對 ISP 干涉封包傳輸或分配網路頻 寬的使用優先順序。他們認為近用平等是確保網路 環境自由開放的重要條件,唯有人人近用平等,網 路才能持續作為孕育思想與技術創新的溫床。 相對的,網路中立的反對方在面對此議題時, 常 以 網 路 自 由 (Internet freedom) 、 服 務 品 質 (Quality-of-Service, QoS) 、 經 濟 效 益 (economic efficiency)、投資動機、乃至政府黑手退出市場 (Hands Off the Internet)等自由經濟訴求為口號,主
張以所謂的智慧網路(smart network)控管封包流 通,以強化其網路分層(tiered QoS)與差別收費 (Tiered pricing , 或 以 定 價 彈 性 稱 之 , Pricing flexibility)之正當性(Anderson, 2007; Hahn & Litan,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反方以商業導 向的 ISP 公司為首,他們認為不同類型的應用服 務對頻寬與傳輸速率的需求不同,例如高位元的 線上影音與遊戲服務需要高速流暢的通訊環境, 才能維持一定的服務品質,而文字類型的內容服 務對頻寬需求則遠低於前者,ISP 如能以技術來 區辨封包性質,透過頻寬分層與差別收費等作 法,便能有效管控網路流量,提高頻寬使用的彈 性和效率,促成不同類型服務實質的服務品質平 等。再者,反對方認為如果制度可容許傳輸分流 與差別收費,那麼,那些獨占或寡占的電信與 ISP 業者便會有更強的誘因來拓展網路頻寬,改善網 路壅塞問題(Choi & Kim, 2010; Hahn & Litan, 2007)。 綜言之,網路中立的支持方與反對者都在追 求網路使用的平等與自由,但兩造對於平等與自 由的詮釋截然不同:前者追求位元平等與個別使 用者近用機會平等;後者則主張異質服務的品質 平 等 與 市 場 自 由 競 爭 (Anderson, 2007; Godwin, 2006; Hahn & Litan,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 Riccard, 2010)。本文歸納文獻,發 現促使網路中立議題浮現檯面的主要背景因素包 括:封包偵測技術與網路管理技術提升、網路服 務市場結構轉變、以及通訊普及服務的理念,下 分述之:
一、封包偵測技術與網路管理技術提升
為了提升傳遞效率,任何在網路上傳輸交換的 訊息,在傳輸端會先被分割成多個封包,各個封包 依傳輸時網路流通狀況分別遞送,所有封包抵達目 的端後再行組合,呈現原本的資訊。先前,當封包偵測技術尚不發達時,網路核心無從區辨不同應用 服務的封包,僅遵循最單純的先到先傳輸原則,這 種無差別的封包交換模式被稱為愚笨核心(dumb core),意指 ISP 對封包不做任何差別化處置。然今 日封包偵測與處理技術已臻成熟,ISP 業者可區辨 封包的應用類型,亦能讓 ISP 掌握封包所傳輸的內 容,藉而控制遞送順序、網路流量、甚至箝制若干 內容的傳輸。這種能力大幅衝擊了網路有史以來的 封包交換平等傳統,該類技術宛如雙面刃,對不同 立場的人們而言,可能是網路發展的契機,也可能 是危機(ARL, et al., 2010; Riccard, 2010)。
二、網路服務市場結構轉變
網路市場的結構,傳統上是以提供網路接取服 務的 ISP 為上游,下游的 CP 則以 ISP 所提供的寬 頻網路服務為基礎,提供社會大眾各種應用服務。 然而,近年來身兼電信業者的 ISP 如 AT&T、 Verizon、Comcast 等,紛紛挾其龐大規模與優渥資 金,積極延展事業觸角至下游 CP 產業,他們的 銷售策略常將網路與內容服務兩者以較優惠的價 格綁售,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或推出模糊電信 服務與資訊服務分野的銷售方案(臺灣也有類似 情況,例如中華電信在銷售寬頻網路服務時順勢 促銷 MOD 服務)。這種市場分工結構的轉變,使 原本分居上下游的 ISP 與 CP 轉變為競爭關係, 不具寬頻網路產權的 CP 備感威脅,更甚者,某 些 ISP 業者會阻擋競爭對手的應用服務封包,甚 至觸犯資訊使用智識自由。因此,許多 CP 業者 呼籲透過立法管制 ISP 業者,以確保商業競爭的 公平性,但亦有部分 CP 業者與 ISP 業者結盟, 主張放寬管制,寧可以差別付費給 ISP 來獲取更 快速穩定的通訊環境。在這種變遷的 ISP-CP 關係 下,網路中立性的理念及其背後牽涉的商業利益糾 葛日益複雜(Godwin, 2006;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三、通訊普及服務的理念
網路中立性的支持者主張網路發展應堅守普 及服務(universal service)的傳統,易言之,網際網 路應比照郵政、電報、電信等基礎通訊建設服務, 提供無歧視與反差別待遇的通訊環境,一個社會 的公民不論其所在地域或階級,均享有近用基礎 通訊服務的權利。美國的通訊普及服務可溯及 1792 年的郵政法(Post Office Act of 1792),該法明 訂聯邦政府應補助報紙投遞郵資,國會並須擴展 郵務路線,增設郵局,使全國各地資訊得以流通, 帶動經濟發展,弭平貧富與地域差距;再者,郵 政 法 也 保 障 通 訊 隱 私 , 禁 止 郵 局 拆 封 信 件 (National Postal Museum, n.d.; Thomas, 2011)。該 法奠定郵政服務乃至後續電信通訊服務普及與不 歧視的原則,兩位社經背景不同、居住地域不同 的民眾,若同樣以平信資費寄送郵件,其服務品 質不會有差別待遇,且信件送達的時間相近。在 網路發展前期,主導網路建設發展的工程師也普 遍擁抱這種理念,期許網路是平等的、自治的與 自由的(Dempsey,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Mueller, 2002; Riccard, 2010)。 支持者認為網路過去以來以愚笨核心與點對 點(End-to-end)傳輸的基礎架構最能保障既有的平 等與中立。如前所述,愚笨核心採取先到先傳輸原 則處理封包,不特意偵測封包類型,也不做差異化 的處置;而點對點傳輸則是強調終端使用者應該擁 有網路使用的自主權,與通訊自由和內容隱私保障 有關。簡言之,在網路資訊的交換過程中,使用者 對於要發送與接收哪些訊息、以哪些應用工具或服 務為之、在什麼時間地點進行等,均應享有一定的 自由與主控權,不受 ISP 干涉或影響。ISP 應謹守 封包先到先傳輸的中立原則,不該偵測也不該區辨 人們交換的資訊內容或所使用之應用服務,對內容 與服務也不應實施差別化待遇(ARL, et al., 2010;Choi & Kim, 2010; Hahn & Litan,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b)。
參、網路中立的發展與圖資社群的行動
在美國,目前網路中立的對立方主要為 ISP 業 者,包括美國知名電信公司 AT&T、Comcast、 Verizon 等,這些電信公司組成遊說組織 HOTI (Hands off the Internet),透過大眾傳媒與支持該方 立場的國會議員,鼓吹網路自由競爭、減少網路 管制等理念。他們多以自由市場競爭為論述主 軸,反對政府以維護網路中立為由,立法限制網 路經營模式的自由發展。而網路中立的支持方組 成則較複雜,在政府機構方面,美國聯邦政府通 訊 委 員 會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主張對 ISP 業者進行管制,是網路中立運動 中最重要的官方機構,在民間支持者部分,則包 括若干專業網路工程師社群、消費者團體、網路 服務與內容提供者(即 CP,如 Google、Apple、 Microsoft、e-bay 等)、以及高等教育學術團體。 他們支持的理由各異,例如,網路工程技術專業 社群多擁抱網路自草創以來便存在的平等與自主 管理核心價值,期待網路能成為實現社會平等的 場域,拒絕資本主義扭曲網路使用的公平原則; 消費者團體則主張維護每一位使用者的權益,他 們擔心封包偵測可能會造成隱私侵害以及服務品 質下降;CP 則擔心 ISP 的坐大會導致兩造在商業 競爭上立足點不平等,ISP 因坐擁網路傳輸骨幹, 當他們紛紛插足 CP 事業時,如不透過立法對其 封包處置權力加以限制,ISP 便可能以價格、綁 售、甚或限制競爭者使用其網路等手段來打擊 CP 事業的競爭對手,既有的 CP 企業為求自保,故多 支 持 網 路 中 立 相 關 政 策 法 案 (Anderson,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如前所述,網路中立 在封包與網管技術進 化、網路服務市場結構變遷、以及普及服務與自 由競爭的價值衝突等激盪下,逐漸變成多方角力 的公共議題。美國在 2005 年之前,網際網路被視 為電信服務的一環,必須恪守 1996 年電信法案 (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所規定的共同承 載(common carriage)規範(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 1996)。共同承載的精神是基於電信實體網 路的獨占性而衍生出來的概念,因為鋪設電信線路 非常昂貴,鋪設者對網路也多具獨占地位,為避免 擁有線路擁有者壟斷所有電信市場,故以共同承載 法制要求線路擁有者須以合理價格將線路開放給 其他電信公司租用,並且不得對自身或競爭者的客 戶施予差別待遇。換言之,使用者不論是哪一間電 信公司的客戶,其使用整體電信線路的權利是一視 同仁的,不管電信訊號通過了哪一家公司的實體線 路。 2005 年 7 月的 Brand X 案是寬頻網路是否持 續適用共同承載規範的轉捩點。這個訴訟案的最大 爭執點在於用電線電纜(cable)接取寬頻網路究竟 應視為電信服務(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或資訊 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如果是前者,則 ISP 業 者必須繼續遵守電信法所規定的共同承載原則;但 如果是後者,ISP 就不再受到束縛。其時,小型 ISP 如 Brand X 因未擁有實體網路,擔心解除管制後會 不敵大型 ISP,有礙公平競爭;再者,Brand X 也 指出:在許多鄉村地區,電纜網路是連接寬頻網路 的唯一方式,一旦解禁,若干 ISP 就會愈趨壟斷。 但此案在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的判決中,因為 要鼓勵 ISP 業者增資鋪設偏遠地區電纜網路,於是 將寬頻網路接取服務判定為資訊服務,從此共同乘 載規範對 ISP 不再有絕對的適用性,也一舉撼動了 過去網路世界固有的無歧視原則(Reardon, 2005)。 在 Brand X 案後,網路中立支持方和反對方便積極 遊說,推動立法,以國會為角力的場域。在這個過 程中,雙方所提出的法案多因反對勢力而無法通過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 n.d.)。
在 Brand X 案判決後,2005 年 9 月,FCC 提 出網路政策宣言(Internet Policy Statement),被視為 是捍衛網路中立的重要態度宣示,以兼顧寬頻網路 發 展 並 保 持 網 路 固 有 的 開 放 性 與 互 連 性 (interconnected)為前提,主張四大原則:(1)使用 者有權近用合法的網路資訊內容;(2)使用者有權 自由選擇使用各種合法的應用與服務;(3)在不傷 害整體網路的狀況下,使用者有權選擇各種合法 裝置來連結網路;(4)使用者有權享受網路業者合 理的市場競爭(含網路骨幹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 者、及內容提供者)所帶來的選擇。FCC 主張在這 四點原則的基礎上對網路業者實施合理管制,以 確 保 網 路 既 有 的 開 放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 2005)。 2007 年發生了大型 ISP 公司 Comcast 阻擋 P2P(Peer-to-Peer)應用封包的事件,這個事件讓各 界深刻意識到 ISP 具有監控封包的充分能力,也 引爆 ISP 是否有延滯甚或完全阻擋特定資訊來源 使用其實體網路之權力。依照網路原本的遊戲規 則,當很多使用者同時在傳輸資訊,導致網路壅 塞時,所有傳輸會一起減緩速度,使用者須分擔 頻寬不足所帶來的不便。然而,P2P 軟體的傳輸 方式反其道而行,在其他傳輸減慢速度時加快, 它會搶占空出的頻寬,壓迫其他封包的傳輸。 Comcast 為了反制,遂阻擋了運用 BitTorrent(一種 P2P 傳輸協定)的封包。雖然 Comcast 表示他們僅 在壅塞時降低 P2P 傳輸速度,並未完全阻擋,但 此舉顯示 ISP 實質上有依據資訊應用類型而干涉 傳輸的事實,引發網路中立者抨擊,FCC 也反對 Comcast 選擇性妨礙特定應用服務。Comcast 公司 遭控,網路中立爭議遂進入司法審理(陳俊榮, 2008;Smith, 2010)。 2009 年 10 月,FCC 提出一紙擁護網路中立 的 管 理 規 則 擬 議 通 告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尋求各方意見。這份通告中 除 重 申 前 述 四 大 原 則 , 還 加 入 不 歧 視 原 則 (the 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與 透明公開原則 (the transparency principle),前者強調 ISP 不可歧視任 何合法的內容、應用和服務;後者強調 ISP 應該在 合理範圍內,對使用者及 CP 公開網路管理資訊。 FCC 主張這六點原則來規範 ISP 的網管行為,其 支持網路中立的態度明顯可見(FCC, 2009)。
然而,在 FCC 提出 NPRM 的同一天,參議員 John McCain 也提出網路自由法案(S. 1836, Internet Freedom Act of 2009)草案,主張 FCC 不得提倡、 傳播、或發表任何與網路服務相關的規章;事隔四 日,眾議員 Blackburn 也緊接著提出內容與 McCain 法案幾乎相同的實質誘因法案(H. R. 3924, Real Stimulus Act of 2009),送入眾議院的商務與能源委 員會(House Energy and Commerce Committee)討 論,該法案主張限制 FCC 權力,禁止其對網路的 商業發展進行任何管制。上述兩個法案均在防堵 FCC 以行政控制來管制 ISP 業者,至此,網路中 立(強調網路發展需要政府介入調節與管制,以維 護網路的開放性與互連性)與自由經濟(主張政府 對網路實施任何形態管制均會妨礙自由市場的發 展)兩種訴求的抗衡,顯已白熱化(ALA, n.d.; FCC, 2009; H. R. 3924, 2009; S. 1836, 2009)。 網路中立支持者也不甘示弱,奮起聲援 FCC。 在圖資領域,美國圖書館協會自 2010 年 1 月起發 起了一系列支持 FCC 與網路中立的行動,首先, ALA 公開表態支持 FCC 的 NPRM,並於同年 3 月, 與 10 所圖書館與高等教育機構領導人共同致信給 FCC 主席,表達支持 FCC 與網路開放性的立場。 ALA 與圖書館社群認為,當網路的發展限制逐步 解除時,ISP 業者的確有動機與能力阻礙競爭對手 的網路服務,更甚者,新科技也能讓 ISP 能夠在使 用者不知情的狀況下,監控他們所交換的資訊內
容,遏制其網路流量,這對網路的長久發展絕非好 事。ALA 與圖書館社群的立場是支持 FCC 去落實 NPRM 原則,並敦促 ISP 業者有效解決網路壅塞、 病毒與廣告訊息氾濫等管理不彰問題,保障使用者 近用網路之自由(ARL, 2010b)。 然而,2010 年 4 月,網路中立陣營在 Comcast 的法院判決中遭受重大挫敗,因為華盛頓特區上訴 法院(D.C. Circuit Court)對前述 Comcast 事件的判 決是: FCC 沒有權力干涉 ISP 的網路管理政策, 也無權要求 ISP 業者一定得以愚笨核心的模式傳 遞網路資訊。雖然受挫,FCC 仍未放棄繼續爭取 管制 ISP 的權力(ARL, 2011; Riccard, 2010; Smith, 2010; Windhausen & Bocher, 2011)。2010 年 12 月, 美國圖書館協會、研究圖書館協會(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 ARL) 及 高 等 教 育 協 會 EDUCAUSE 等團體聯名致信支持 FCC,並提出幾 點訴求,希望 FCC 在該月 21 日表決網路中立規範 之前,將之納入。ALA 等團體強調圖書館和高等 教育需要網路中立的網路環境,它們的訴求包含以 下幾點:首先,寬頻網路存取服務的定義不應侷限 於個人消費者的服務,應該從寬包含組織使用者如 圖書館與高教機構等,定義須周延方能防止 ISP 業 者鑽漏洞逃避規範;其次,ISP 不可以其獨斷來判 斷資訊內容是否違法而逕行阻斷資訊流通;再者, 它們主張使用者無論用什麼設備與方式上網,皆有 權享用公平傳輸的公眾網路,反對 ISP 業者主張的 以付費購買傳輸優先權。同月 17 日,高教機構與 圖書館團體再度致信 FCC,說明高教機構在開放 環境中發展創新教學和研究的必要,藉以重申對網 路中立的支持,並要求 FCC 儘速透過相關規範來 維持網路固有的公開性。(ALA, n.d.; ARL, 2010b; ARL, et al., 2010; FCC, 2010)。 2010 年 12 月 21 日,FCC 發佈網路中立的管 制命令(Net Neutrality Order),預定生效日期為
2011 年 11 月 20 日(FCC, 2010)。為反制該命令, 支持 ISP 自由發展的眾議員 Blackburn 便於 2011 年 1 月 提 出 網 路 自 由 法 案 (H. R. 96, Internet Freedom Act),主張網路規範屬國會議事管轄範 圍,並主張前述 FCC 命令無效;隨後,Blackburn 又與另一位眾議員 Stearns 聯手提出網路投資、創 新 、 與 競 爭 環 境 保 護 法 案 (H. R. 166, Internet Investment,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Preservation Act),企圖禁止 FCC 對網路與資訊服 務施加管制。但支持網路中立的參議員 Cantwell 與 Franken 也在同月月底提出網路自由、寬頻推 展、與消費者保護法案(S. 74, Internet Freedom, Broadband Promo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11),主張將 FCC 的 NPRM 納入通訊法第二 條,禁止購買網路資訊傳輸優先權,也要求大型 ISP 必須與區域性小規模 ISP 合作,不得有不合理 的網路管理,並要求無線寬頻網路須受到類似的等 同規範。ALA 大力支持此法案,也支持 FCC 監督 寬頻市場(ALA, n.d.; H. R. 96, 2011; H. R. 166, 2011; S. 74, 2011)。但網路中立的反對方仍持續提 出修正案,試圖推翻該年年底生效的 FCC 網路中 立命令。 2011 年 2 月 16 日,ALA、ARL、EDUCAUSE 公開重申付費購買資訊傳輸優先權對教育事業的 戕害,如果網路自由發展導致資訊傳輸速率不再 公平,那麼以營利為導向的 CP 業者在有利可圖 之下,將會以價購方式競逐資訊傳播優先權,相 對的,非營利的高教事業在網路使用上便會被大 幅壓縮。它們主張網路的教育與娛樂應用應擁有 平等的傳輸速度,因此支持 FCC 擴大權限,發揮 更強的管制力(ARL, 2010a)。這三個組織也同時致 信給眾議院商務與能源委員會,表達反對該會透 過 國會審核 來推翻並 破壞 FCC 的網路 中立決 策。但翌日,反方旋即在參議院與眾議院各提出
S. J. Res. 6 和 H. J. Res. 37 議案,試圖透過國會表 決來否定 FCC 網路中立命令的效力(H. J. Res. 37, 2011; S. J. Res. 6, 2011),兩日後,反方又成功促 成眾議院通過 H. R. 1,藉以杯葛 FCC 資金,希望 能 順 勢 削 弱 其 推 動 網 路 中 立 政 策 的 力 道 (ALA, n.d.; H. R. 1, 2011)。2011 年 4 月,眾議院通過對 FCC 不利的反對 FCC 管制網路與寬頻市場(H. J. Res. 37)議案,該議案企圖禁止 FCC 以公務經費 來推行網路中立。 隨著時間接近 FCC 網路中立命令生效日,反 方動員愈形積極,意欲以 S.J. Res. 6 等法案攔阻 FCC 管制命令 。 為 聲援 FCC, ALA、 ARL 與 EDUCAUSE 於 10 月致信參議院的領袖階層,遊 說其反對 S.J. Res. 6,並以案例闡述開放中立的網 路對服務公眾之圖書館與高等教育機構的重要 性。同年 11 月 10 日,參議院進行 S. J. Res. 6 法案 表決,結果該方案以 46 對 52 被否決了,網路中立 陣營暫時獲得勝利,FCC 的命令遂於 2011 年 11 月 20 日如期生效(ALA, n.d.; ARL, 2010a; H. J. Res. 37, 2011)。 以下,本文以時間軸整理前述 FCC、圖資社 群、以及網路中立反對方在 2005-2011 年間重要的 法案攻防里程碑。
表 1
2005-2011
網路中立重要法案攻防
網路中立支持方的行動 時間 網路中立反對方的行動 FCC:有線裝置接取寬頻網路的適當架構」 (Appropriate Framework for Broadband Access to the Internet over Wireline Facilities),包含維繫開放網路四點原則的 網路政策宣言(Internet Policy Statement)2005 年 9 月
FCC : 於 保 障 開 放 網 路 與 寬 頻 市 場 (Preserving the Open Internet / Broadband Industry Practices)中提出管理規則擬議通 告 (Notice of Proposed Rule Making , NPRM)
2009 年 10 月
John McCain:2009 網路自由法案(S. 1836, Internet Freedom Act of 2009)
Marsha Blackburn:實質誘因法案(H. R. 3924, Real Stimulus Act of 2009)
2010 年 4 月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區 上 訴 法 院(D.C. Circuit Court):FCC 缺乏要求 ISP 平等傳遞網路 資訊的權力
FCC:頒佈網路中立命令 (Net Neutrality Order),收於 Preserving the Open Internet, Broadband Industry Practices
2010 年 12 月
網路中立支持方的行動 時間 網路中立反對方的行動 Cantwell & Franken:網路自由、寬頻推
展、與消費者保護法案(S. 74 The Internet Freedom, Broadband Promo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11)
2011 年 1 月 Marsha Blackburn:網路自由法案(H. R. 96, Internet Freedom Act)
Cliff Stearns & Marsha Blackburn:網路投 資、創新、與競爭環境保護法案(H. R. 166 The Internet Investment,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Preservation Act)
2011 年 2 月 Greg Walden:於眾議院提出反對 FCC 管 制 網 路 與 寬 頻 市 場 (H. J. Res. 37, Disapproving the Rule Submitted by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ith Respect to Regulating the Internet and Broadband Industry Practices)
Kay Bailey Hutchison:於參議院提出反對 FCC 管制網路與寬頻市場(S. J. Res. 6, Disapproving the Rule Submitted by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ith Respect to Regulating the Internet and Broadband Industry Practices)
通過全年持續撥款法案(H. R. 1 Full Year Continuing Appropriations Act)
2011 年 4 月 眾議院通過反對 FCC 管制網路與寬頻市 場(H. J. Res. 37, Disapproving the Rule Submitted by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with Respect to Regulating the Internet and Broadband
參議院否決 S. J. Res. 6,網路中立命令(Net Neutrality Order)於 11 月 20 日如期生效
2011 年 11 月
資料來源:Network (Net) Neutrality Legislative Activity,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n.d., Retrieved January 11, 2012, from http://www.ala.org/advocacy/telecom/netneutrality/legislativeactivity
肆、網路中立的重要爭議
網路中立正反方對該議題的爭議主要在對中
立與公平的概念見解歧異,並衍生出差別收費、政 府管制、使用者隱私等問題。雙方對於何謂合理使 (接上表)
用網路見解歧異,網路中立一詞由支持方提出與倡 議,但是,即便同屬支持陣營,仍有對網路中立不 同的理解;反對方則對網路中立根本的定義表示質 疑。
一、何謂中立與公平?
網路中立的支持者認為先到先傳輸的封包處 置傳統才是公平的,但是反對者有不同見解,他們 認為當今資訊內容多元且性質迥異,例如,當位元 少的文字數據與高位元的影音訊息拆解成封包 時,封包數量差距非常懸殊,後者受到傳遞延滯而 導致整體服務品質不良的機會便遠大於前者,換言 之,封包先到先送的處理模式先天上對後者就是比 較不利的,因此,支持方所謂的中立其實並不中立 也不公平(陳俊榮,2008;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 即使在網路中立的支持陣營中,對於何謂中立 也有不同見解,陳俊榮(2008)便指出網路中立倡議 者的實踐主張也有三個層級的歧異,分別是位元平 等、應用類型平等、與服務提供者平等。位元平等 就是最傳統的封包處理作法,主張所有封包平等, 遵循先到先送原則來傳遞,不可因傳輸順序為由進 行差別收費;應用類型平等則主張各種應用服務的 傳輸品質應均等,允許 ISP 優先處理易受延遲影響 之應用類型的封包,但不可差別收費;而服務提供 者平等則允許 ISP 對不同資訊應用類型提供不同 品質的服務,並可收取相應費用,唯對同類服務的 所有業者均應平等對待,不獨惠或排除特定業者。 然而,後兩者的問題癥結在於:不同應用服務 的封包傳輸順序與速率該怎麼調整,才能達到異質 應用服務擁有均質傳遞品質的境界?而所謂傳輸 品質平等又意指為何?該用什麼指標或條件來斷 言異質服務達到均等或相近的傳遞品質?這些問 題考驗了後兩者想法及其所需的網管技術,也因 此,有關中立與公平的想法與實踐方式,仍持續考 驗該議題正反兩造人士。二、差別待遇等於歧視?
承前所述,網路中立支持者主張網路通訊服務 中立公平,亦即 FCC 在 2009 NPRM 所揭櫫的反歧 視原則,然而,反方認為以差別收費來提供不同程 度的傳輸服務並不等於歧視,使用者根據自身需求 來選擇付費層級與相應品質,不僅符合商業邏輯, 也能充分發揮網路傳遞效益;ISP 在差別收費的利 基下,會更有誘因與資金來改善或擴展更高速的網 路。再者,依照應用類型差別待遇可管制 P2P 軟 體,改善壅塞情形。 事實上,前述差異化服務主張在當代公共生活 中也明顯常見,例如一個國家的公路路網通常包含 有免費與收費公路,而部分公路對使用人車也常設 有不同的近用限制;又例如郵政服務系統也以郵件 性質及遞送速度制訂不同資費,使用者基於其遞送 物品種類與遞送急迫程度,購買適切服務,類似的 營運邏輯運用在網路封包交換上又有何不可?陳 俊榮(2008)指出差別待遇沒有絕對好壞,如果差別 待遇的實踐提升頻寬使用效率,則為良善;如被用 以惡意封鎖特定資訊傳遞,則成弊端。但問題是網 路資訊流量大,資訊內容與封包傳遞狀況複雜度又 高,實質上我們很難從資訊傳遞個案來斷言差別收 費制度的良窳。 Choi 與 Kim(2010)另指出問題癥結在於很難 建立一個健全的分層收費制度,對整體公共網路而 言,要如何制訂資訊傳輸優先次序、分層收費資 費、以及各種應用服務適用的層次?這些判定標準 訂定相當不易,但缺乏這類制度規劃與管制,公共 網路勢必淪為資本家以金錢競逐通訊資本的惡劣 環境,不僅會加劇數位落差,也會壓迫到社會整體 公益性與非營利性的資訊活動。網路中立支持者認為 ISP 主張的差別傳輸,實際上是犧牲各類低位 元、低商業利潤的資訊傳輸服務(如:電子郵件)來 換取即時影音等商業化娛樂服務的品質,這樣是否 能稱為實現公平,實有可議之處 (陳俊榮,2008; Hahn & Litan,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
三、網路發展需要管制調節抑或自由市場?
網路中立的正反雙方均以國會為角力場,透過 遊說與宣傳影響立法,鞏固己方立場。支持方主張 美國聯邦政府對 ISP 業者實施行為控制,保障過去 以來封包交換的平等性;反對方則抨擊政府不該干 涉網路發展,他們主張以自由市場來調整網路頻寬 的供需與發展。反方除以前述之頻寬使用效率、應 用服務需求差異、以及實體網路擴展需要誘因與資 金等理由主張移除管制,也強調美國政府不應以國 家身份管制美國 ISP 公司,因為網際網路是全球性 的,美國 ISP 公司主張如果自身受制,將不利美國 在全球網路通訊市場上與其他國家競爭(Anderson,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然而,網路中立支持者並不認為 ISP 業者自由 發展會導致良善結果,相反的,他們在過去兩三年 間市場變遷中,看到 ISP 挾實體網路優勢拓展 CP 事業,部分業者如 AT&T 即憑藉減稅等有利的政 策,同時向 CP 與使用者收費,透過併購競爭對手、 管控線路等多管齊下的方式,取得市場優勢;又如 Madison River 公司曾阻擋 DSL 用戶存取對手 Vonage 的 VOIP 電話服務等。這些案例讓網路中 立支持者無法相信 ISP 業者在坐擁網路骨幹又不 受法規控制狀況下,未來的 CP 與資訊服務業能有 公平競爭(Meinrath & Pickard, 2008a)。
網路中立支持者也不相信差別收費能裨益公 共網路的發展。首先,ISP 業者對 CP 收取的差別 費用,在缺乏公開且可受監督的費率政策下,ISP 到底會將收入投入於支援頻寬流量的差異需求,還 是變成 ISP 公司的盈餘淨利?再者,ISP 業者主張 差別傳輸可改善網路壅塞的現狀,透過差別收費, 他們也才會有資金來改善或建設網路,但網路中立 支持者指出:既然差別收費是利潤來源,網路壅塞 豈非 ISP 獲取更大利益的基礎?在創造需求的市 場邏輯之下,ISP 又怎麼可能會投資去擴建一個終 極無礙的網路環境?他們應會持續箝制流量,維持 寬頻傳輸空間的有限性,以延續或深化公共網路分 層收費的需求(陳俊榮,2008;ARL, et al., 2010; Baish, 2007; Hahn & Litan, 2007;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 網路中立者也擔憂在現行電信市場結構下,開 放差別收費會導致少數 ISP 寡占或獨占網路市 場。反方主張美國現有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 已足夠規範網路市場,政府對 ISP 業者施加任何管 制都是過度干涉;但支持方認為反托拉斯法只能規 範已發生的壟斷行為,無法防範未然;但壟斷局面 一旦發生,便難以輕易改變。因此,支持方希望政 府推動積極預防壟斷的規範,補強反托拉斯法的不 足(Godwin, 2006)。 網路中立支持者在論爭中也提醒大眾:網路 的制度其實並非自然而然地發展而成,而是有賴政 府超過 50 年的刻意管制,以維持其互連與開放, 網路營運權是在 90 年代中期以降才逐步釋予私人 企業,換言之,管制是網路有史以來一直存在的事 實,且有其存在道理,並不是如反方所描述的突如 其來的干預。再者,共同乘載規範要求既存 ISP 業 者開放新進 ISP 或 CP 業者租用線路,降低市場進 入門檻,有助競爭,而互連規範要求 ISP 開放相 連,不得惡意封鎖競爭者,這樣反而有助於產業公 平競爭(Anderson, 2007; Dempsey, 2007; Godwin, 2006; Meinrath & Pickard, 2008b)。
四、使用者通訊隱私與智識自由
對 ISP 而言,封包檢查是改善網路使用的利 器,ISP 除能藉以控制傳遞管道與流量速度,精確 的封包檢查技術還能協助防堵垃圾郵件、病毒、或 惡意程式等,能提升網路安全。但是,網路中立支 持者對封包檢查技術深感疑慮,封包檢查不僅違 背傳播法的不歧視原則,也有觸犯隱私之虞。況 且,當封包檢查技術足以判別應用類型,與之相 對的偽裝技術就會出現,例如將原本會被慢速傳 輸的封包偽裝成高速傳輸封包,而 ISP 為了再度 反制,就可能會發展更高超的偵測技術破解之。 雙方你來我往,只會促使封包檢查愈來愈深層, 使 用 者 的 隱 私 愈 來 愈 缺 乏 保 障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再者,雖然網路中立的正反方均以資訊內容合 法為前提進行政策攻防,但網路中立者擔心 ISP 藉 封包技術判別資訊內容,行隱私窺探之實,甚或導 致 內 容 箝 制 的 問 題 。 事 實 上 , 如 AOL Time Warner(現已更名為 Time Warner)、北卡羅萊納州 的 Madison River 都曾經阻擋其用戶使用競爭對手 的服務,Bell Canada 也曾刻意減緩競爭者的 P2P 傳輸速度;加拿大的 Telus 曾於勞資糾紛風波時, 阻擋用戶存取支持工會的網站,AT&T 曾經因為 Pearl Jam 搖滾樂團於演唱會做出反布希舉動,而 阻擋其網路直播,Verizon 也被發現阻擋 pro-choice 組織 NARAL 的文字訊息;而 Comcast 於 2007 年 阻擋 P2P 檔案分享,則是 ISP 破壞網路中立的代 表案例(Godwin, 2006; 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 當前網路若干社會問題如盜版內容、色情網 站、不當交易等,都在鼓勵封包檢查技術的深化發 展,但網路中立的支持者並不贊成 ISP 逕以網管技 術來控制資訊內容的檢查與流通,他們主張確認傳 輸合法的責任是在資訊溝通兩造,而內容合法與否 則應由法院裁定,ISP 業者不應有權力逕行判定阻 擋之,否則公眾的智識自由將會遭受莫大威脅 (Dempsey, 2007; Windhausen & Bocher, 2011)。五、網路中立對圖書館與高等教育的影響
ALA、ACRL、EDUCAUSE 等圖書館和高教 學會支持網路中立的立場鮮明。他們支持網路中立 的理由可分為兩個層次來看:在實質需求上,圖書 館與高教單位對高速網路的實質需求並不亞於商 業導向的 CP 產業,堅守網路中立才可保障非營利 的文教科研發展;而在專業意識方面,上述組織都 追求資訊自由,擔憂 ISP 過度擴權將對資訊取用造 成負面影響。 高等教育與圖書館對高速寬頻網路實質上需 求並不亞於當代的 CP 產業,自七零年代古騰堡計 畫推動以來,歐美各大學與研究圖書館便大力投入 數位圖書館的建設,九零年代中期起各式數位典藏 計畫將原本實體資源轉製成高位元的數位內容檔 案,廿一世紀以降,圖書館更積極擴展各式數位內 容服務如電子期刊、電子書、線上影音、乃至數位 學習等,這些服務均有賴通暢的高速網路來確保穩 定的服務品質,這個需求與商業導向的 CP 業者並 無不同。如果網路中立原則失守,ISP 開始在其實 體網路上設限分流,勢必會壓縮上述高教資訊的 傳輸空間,也將重挫民眾近用上述學習資訊的機 會。再者,近年科研基礎建設與合作模式急速變 遷,加上雲端科技發展成熟,已促成 E-science、 合 力 研 究 場 域 (collaboratory) 、 資 料 庋 藏 (data curation)等新興發展,這些都必須仰賴高速通暢的 網路為基礎,ISP 業者純以商業競爭與自由市場 供需觀念來談頻寬管理,有其盲點,也不符合社 會最大福祉。 在資訊自由的專業理念部分,網路中立因為限 制 ISP 業者不得對封包做差別傳輸,實質上將可固 守平等無歧視的點對點傳輸。雖然當今封包偵測技術發達,ISP 業者有愈來愈強大的能力監看使用者 的資訊內容與應用方式,但在網路中立的法制中, 使用者將至少保有資訊內容的近用與應用權,而且 ISP 業者也較難以看似合理的流量調節名義來遂 行實質的資訊內容審查(如前文提及案例)。
伍、結論
FCC 推動網路中立的行政規範雖然暫時獲得 勝利,但支持者對於當前網路中立的規範仍覺諸多 不足,例如:現行規範尚未明訂 ISP 業者應如何公 開網管資訊,在缺乏充分的網管資訊下,甚難監督 ISP 是否落實網路中;礙於各地區的網路發展情形 不同,政府難以用單一辦法判斷各地的 ISP 市場競 爭情形;再者,現行規範未將無線網路納入整體網 路傳輸的規範管理,但無線上網與行動載具上網已 經相當普及,實質上已成網路近用的重要途徑,實 應納入規範以維網路使用公平性。然而,由於連線 形式日益多元,且功能部分重疊,關係複雜,很難 訂 定 一 體 適 用 的 管 制 政 策 。 ALA 、 ARL 、 EDUCAUSE 等圖書館與高等教育專業協會的態 度是強調公共網路,無論有線或無線網路,均應 保持連結的公平性,如此方可持續發展高等教育 所需的數位環境,包括影響研究教育甚鉅的數位 學習資源發展及公共學術資訊資源,如書目交 換、政府資訊與數位學習資源等。要達到上述願 景,資訊傳播的自由與近用權平等是制度上的必 要條件,現行網路中立的規範要求 ISP 不得封鎖 合法內容,並且不得實施傳輸差別收費,有助於 落實上述訴求,未來訴求在持續強化 2009 NPRM 中闡述的不歧視與透明公開原則(陳俊榮,2008; ARL, 2010a, 2010b; Windhausen & Bocher, 2011)。 在未來發展上,有學者主張擴充頻寬才是解決 網路中立爭議的根本之道,只要公共網路的頻寬足 以回應資訊流量,ISP 業者實施差異化收費的必要 性與 CP 業者購買優先權的誘因都會降低,高速傳 輸的價錢也會隨需求下降,舒緩圖書館與高等教育 界維繫學術傳播的經濟壓力,所有的應用服務便能 保有理想的服務品質,傳輸資訊的先後順序就不再 是問題焦點。事實上,美國的 ISP 業者早已完成某 些光纖網路的架設,但未全面付諸使用,而且,有 多少光纖網路被保留未用被列為商業機密,無法 評估。因此,他們呼籲 FCC 與國會應責成相關單 位儘速開放未使用的頻寬,並要求業者恪遵共同 乘載與點對點傳輸原則,以解決當前網路壅塞的 問題(Meinrath & Pickard, 2008a, 2008b)。亦有學 者認為在管制網路中立時,亦應強化使用者教 育,提升其資訊素養,也令大眾瞭解由 ISP 擔任 資 訊 守 門 人 的 代 價 及 其 對 智 識 自 由 的 威 脅 (Dempesy, 2007)。 網路中立議題在美國發源、引發熱烈討論,但 本文在文獻收集過程中,發現中文論述甚少,在查 找各大報紙資料庫(如聯合知識庫、自由電子報、 中國時報全文影像資料庫、中國重要報紙全文數據 庫)與政府資訊(如立法院智庫)時,也發現該議題相 關討論極少,少數中文內容以報導歐美政策動態為 主,顯現此議題在臺灣能見度尚不高。事實上,因 各國電信法規政策不同,資訊環境互異,因此不同 國家地區的寬頻網路管理以及 ISP 權力管制是否 會產生強大的影響,當然也因地而異。但網際網路 其實具有全球化的特質,其他國家的管理政策未來 仍有可能牽動臺灣的寬頻政策,進而影響圖書館與 高 教 資 源 的 近 用 (iPad 與 數 位 科 技 百 年 生 機 , 2011;Powell & Cooper, 2011)。另一方面,網路中 立實為檢視當代資訊政治之絕佳案例,網際網路由 早期科研技術專用網絡轉變為公私互連的全球網 絡,在持續擴張的過程中,其意義與本質也不斷被 重新解構與建構,企圖將其定義成自由經濟市場或 公共空間的兩造力量不斷在相互抗衡著(Cheng, Fleeischmann, Wang, Ishita, & Oard, 2012)。事實 上,在早期的網路發展歷程中,科研技術社群以公開討論與集體決策的型態來決定網際網路管理事 務,網路空間遂被視為實踐哈伯馬斯(Habermas)式 公共場域(public sphere)的理型(亦即基於公開與充 分的討論、理性辯證、與集體決策來制訂公共政 策),然在企業逐步加入網路營運與發展之後,許 多網路技術人員或學者均 感嘆網路公共性的喪 失 , 並 批 判 商 業 勢 力 對 網 路 治 理 的 負 面 影 響 (Introna & Nissenbaum, 2000; Mueller, 2002),但網 際網路作為經濟基礎建設,網路空間成為商業場域 的一環,卻已是不爭之事實。在多重的空間意義交 錯中,網際網路的治理實隱含多重價值與利益衝 突。圖書館與高等教育機構向來是民主社會中捍衛 智識自由與思想自由最重要的機構,美國的 ALA 等協會為捍衛網際網路公共性,在過去幾年間選擇 與支持管制的聯邦機構 FCC 結盟,但未來走勢會 如何變化,社會科技(socio-technical)特質鮮明的網 際網路又會如何在科技發展與社會價值兩股趨力 交錯下,形塑出新的運作體制,值得我們持續關 心。 (收稿日期:20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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