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 104 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入學考試
民法試題 本試題第 1 頁;共 2 頁
(如有缺頁或毀損,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補發)
注
意
事
項
一、本試題共四題,共計 100 分。
二、請將最適當的答案依題號作答於答案用卷上。
三、試題答錯者不倒扣。
一、 A 男欲駕駛汽車進入道路旁公用停車位,但發現中年婦女 B 站在停車位中間為家人車輛佔位。A 認為 B 無權
霸佔停車位,因此警告 B 並緩緩將車輛駛入停車位,但 B 堅持不退,在對抗過程中跌倒受傷。B 女經送醫後,
醫師診斷發現她有骨質疏鬆症,因此跌倒使 B 女股骨骨折,必須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B 事後向 A 請求
損害賠償,但 A 自認為行為合法,一切後果應由 B 自行負責,試分析討論本案法律問題:(25%)
(一)A 是否應負責?
(二)B 提出以下請求是否有理由?
(1)B選擇健保不給付之高價陶瓷人工髖關節,多支付自負差額 7 萬元。
(2)B平日活潑好動喜愛跳舞,因受傷而活動能力降低無法跳舞,且不願出席許多社交場合,長期情緒低落
後出現憂鬱症狀,自認為受有心理創傷,要求精神慰撫金 50 萬元。
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6 條:「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
囑同意。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試回答以
下問題:(25%)
(一)死者生前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屬於何種法律行為?
(二)器官捐贈同意書是否屬於遺囑?
(三)死者過世後,屍體器官所有權歸於何人?
(四)死者生前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但死者最近親屬反對摘取器官,該親屬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法律依據
何在?
三、 某甲即將與未婚夫某乙結婚,在結婚前某甲自行購買了某公司提供之基因檢測服務,經檢測結果得知某甲自
臺北醫學大學 104 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入學考試
民法試題 本試題第 2 頁;共 2 頁
(如有缺頁或毀損,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補發)
身帶有變異性基因型,將會罹患杭廷頓氏舞蹈症,此病是完全由基因遺傳表現之疾病,已知發病率為 100%,
一旦發病就會逐漸失去生活自主能力,且死亡率甚高。由於某甲即將結婚,因此決定隱瞞此基因檢測結果。
婚後,某乙在偶然因素下得知某甲帶有此變異基因型,深受打擊。某乙乃提出撤銷婚姻之訴,主張其乃是受
某甲詐欺而結婚。某甲不服,主張基因資訊乃是個人隱私,並無義務提供給他人知悉,因此並不構成詐欺。
試問,若你是法官,應如何判定雙方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四、 試舉一例說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競合,請求權人應如何選擇對其較有利
之主張?(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