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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地產持有成本:稅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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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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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從稅制面看台灣房地產偏低的 交易和持有成本 黃耀輝 1. 我國不動產的財產稅,主要為地價稅和房屋稅,和外國的財產稅將土地 和房屋一併課徵有些不同;至於出售土地課徵的機會稅,主要為「土地增值 稅」,性質上等於外國的所得稅制,但是卻是唯一入憲的租稅,和國父遺教 「漲價歸公」的理想有關。至於透過繼承或受贈而取得的土地和房屋則分別課 徵遺產稅與贈與稅。 基本上,就房地產租稅面的持有成本而言,早在1930年就有土地法徵收 地價稅,房屋稅在1955年開徵,名目稅率都很高,表面上稅負似乎不輕;然 而由於房屋和土地價格的調查行政技術不佳,實際上課稅的基礎都嚴重偏離市 價,尤其在經濟快速起飛之後,課徵地價稅的公告地價和房屋稅的房屋評定現 值更是脫離真實市價甚遠,而且越高價的房地產課徵地價稅和房屋稅的稅基偏 離市價的程度更嚴重,顯示財產稅的租稅面持有成本有嚴重的累退現象。亦即 財富越多的,租稅面的持有成本越低。 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稅雖然背負國父當初平均地權的理想,早期的稅率結 構最高級距稅率高達100%,但是實施的結果卻與理想相去甚遠,課稅的基礎 「公告現值」也是嚴重偏離市價,尤其短期(同一年度)之內移轉土地,即使 土地飆漲數倍,也無須負擔任何土地增值稅。尤其第三次房地產飆漲引發的房 市泡沫在1991-92年破滅之後,加上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 1998年台灣發生 本土型金融風暴之後,政府於2001年宣布「土地增值稅」減半措施一年,由 於2003年發生SARS疫情,「土地增值稅」減半措施再延兩年,並於2005年. 468 1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 副教授. 信義年鑑第4.5.6篇.indd. 468. 2011/6/30. 下午 06:43:23.

(2) 將土地增值稅稅率結構由原來的40%、50%和60%,永久性地降低至20%、 30%、40%,而且對於長期持有的土地還給予減稅優惠。長期而言,土地增 值稅反映的租稅面交易成本也是越來越低。 財產稅稅基偏低的事例可說是不勝枚舉。第一個「佐證資料」,就是檢 視每個納稅人的房屋稅、地價稅稅單,可以發現房屋和土地的公告地價、現值 和評定價值遠低於市價。市價越高的房地產,尤其是動則上億的豪宅,稅基偏 低的情形越嚴重。而歐美國家的財產稅的名目都在1%至2%之間,而有效稅 率(財產稅/市價)也非常接近名目稅率,證明他們的評定價值(assessment value)和真實市價不會差得太離譜。而從台灣幾個有名的「豪宅」的有效稅 率來看,有效(實質)稅率大多在萬分之5(百分之0.05)以下。而且,某些 佔有大批空地的地主,即使適用累進稅率,有效稅率還是比國外一般要低很 多。最關鍵的因素,就是「稅基」嚴重偏低,而非稅率偏低。 第二個「實證」,就是比較同一納稅人的房屋稅、地價稅的稅單和汽車 牌照稅的稅單。例如在台北市一筆市價在2千萬以上的房地產,繳納的房屋 稅約6.5千元、地價稅約2.8千元;合計低於1萬元;低於牌照稅(1801cc2400cc)1.12萬元。而就總的稅收比較,根據財政部的賦稅統計年報,2007 年地價稅稅收約590億元;房屋稅稅收約539億元;牌照稅約為533億元,房 屋和土地的價值遠高過汽機車的數百倍,稅收竟然相去不遠,更可見財產稅稅 負偏低,亦即租稅面的持有成本偏低。 也難怪,在遺產及贈與稅最高級距稅率高達50%的年代,一般的節稅規劃 概念就是以不動產替代現金,用偏低的不動產課稅價格來取代真實市價,可以 減輕遺產稅或是贈與稅的負擔。2009年1月調降遺產及贈與稅的稅率至單一稅 率10%,並大幅提高免稅額至1200萬元之後,任何富人不需要會計師或律師 的租稅規劃建議,都知道用遺產繼承的方式,取代過去的贈與或買賣不動產, 可以大幅減少租稅負擔,可見得不動產稅基偏低的離譜情形。 因此,這次第四波的房地產價格飆漲現象,除了受到低利率和遺產稅、 贈與稅的低稅率造成的「資金行情」影響之外,其實更和租稅面的持有成本和 交易成本長期偏低的因素有關。也就是持有房地產的稅負很低,將資金投注在 房地產市場,幾乎不算是「機會成本」;而短期炒作獲利,同一年度之內竟然 可以免負任何土地增值稅。因此,對於政府在短期內提出「特種貨物及勞務. 信義年鑑第4.5.6篇.indd. 469. 469. 2011/6/30. 下午 06:43:23.

(3) 稅」,抑制短期炒作房市的投機者課以類似營業稅或是交易稅的特別稅,除了 給予肯定支持之外,如何針對偏低的房屋稅、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合 理調高至接近真實市價仍是當前急務。 有人認為,我國財產稅稅基偏低,主要是將土地和房屋分開來課徵所致, 其實這是本末倒置的想法。眾所周知,土地稅自古以來就是很好的稅基,因為 土地的供給相對固定,不會轉嫁,基本上是由財富「能力」較高的人負擔。而 地上改良物(房屋)從長期來看,它是一種資本,供給的彈性較大(容易轉 嫁),基本上是由經濟上較弱勢的人負擔,因此理論上一般都主張房屋稅的稅 率應該比地價稅低。 美歐一般國家將土地房屋合併課徵,也就是「土地」和「房屋」都適用 單一稅率,這種設計其實是不符合財政或經濟理論。而臺灣的地價稅與房屋稅 「兩稅分離」的結構,本來確實是希望發揮財政和地政的功能,差別稅率的設 計確實是比美歐一般國家的「財產稅」要好。事實上,早在1970、80年代, 美國許多地方政府就開始實施「兩稅分離」的作法,結果也發現的確出現「地 盡其利」的好現象,也就是促進了都市土地的開發利用。 不過,台灣的兩稅分離,在稅率結構上卻是「顛倒」的。光從表面的形式 稅率判斷,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稅率低於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稅率,顯然違反 「房屋如同資本,稅率應低於土地」的租稅理論;而作者根據實際的數據究發 現,地價稅率最後還是低於房屋稅率,台灣特殊的「累進稅率」結構,根本就 沒有發揮「抑制土地集中」的功能。長期而言,台灣還是應該維持兩稅分離的 模式,但可考慮將稅率結構調整,也就是適度調高地價稅稅率,調降房屋稅的 稅率。但是這並非「當前急務」,也未必要維持地價稅稅率結構累進的模式。 而財政部在2010年初曾經規劃將現行住家用房屋稅率,從單一稅率1.2%,改 採成自1.2%到1.8%共分四級課稅,凡房屋評定現值超過100萬元以上就會加 稅的作法,其實還不如先將「稅基」調高至合理的水準。 照道理,財產稅的稅基偏低,政府應該早有對策,尤其我國的土地稅在 政策和法律上的位階很高,國父的「平均地權」和「漲價歸公」的理想都寫在 憲法(如土地增值稅寫入憲法)或是土地稅法(如「平均地權條例」和「土地 稅法」重疊)。原來的設計也有「一套」,就是地主自報地價如果偏高,政府. 470. 信義年鑑第4.5.6篇.indd. 就可以「照價課稅」來懲罰;如果「自報地價」偏低,政府就可以用「照價收. 470. 2011/6/30. 下午 06:43:23.

(4) 買」來嚇唬。但是實際執行的結果,還是依賴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而且這些 公告的價格、價值都偏低,主要原因還是「照價收買」根本就沒有發揮基本的 「威脅」作用。而政府的評價委員會本身功能不彰,明知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 遠低於市價,也不務實調整。所以,地價稅和房屋稅的實質稅率,比表面上看 起來合理的名目稅率,還要低很多。實際上,市價越高的房地產,課稅價值偏 離市價的程度越嚴重,反而是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的元兇。 也難怪,遺產贈與稅降低至10%之後,熱錢流進台灣,發現在台灣持有房 地產的稅負是全世界罕見的低,贈與親友現金,還不如給他們房地產;以遺產 方式移轉財產,絕對比其他買賣、贈與方式划算;投資任何產業,都不如投資 房地產好賺;養地比蓋房子好賺,當然坐擁土地不急著賣,轉手就可獲得可怕 的「資本利得」。這些都是造成社會上「貧富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 因此,財產稅的改革重點,應從「稅基」合理化著手,儘量拉近市價與公 告地價、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價值之間的差距。目的是要使價值高的財產的有 效(實質)稅率,高於財產價值低的有效稅率。台北市有意推行的「豪宅稅」 (嚴格來說,只是讓豪宅的房屋、地價先繳納合理的稅負),只是一種「財產 稅的最低稅負制」的開始,是值得稱許的第一步,也是其他地方政府應該跟進 學習的模式。 而要做到「稅基合理化」,要負最大責任的,是對稅基有相當控制能力的 地方政府,並不是訂定稅率的中央政府。土地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或是房 屋的評定價值偏離市價越遠的地方政府,代表在財政努力方面嚴重怠惰,必須 儘速有待改善。否則在財政移轉機制上,包括補助款、統籌分配稅款方面都應 有搭配的懲罰措施,促使地方政府善盡責任;反之,土地的公告地價、公告現 值,或是房屋的評定價值越接近市價的地方政府,應在財政移轉機制上給予獎 勵,使其他地方政府能見賢思齊。 地方政府有財政移轉的獎懲機制,就會進一步檢討「評價(議)委員會」 (房屋稅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簡稱「房評會」,地價稅的地價評議委員會 (簡稱「地評會」)的組織、形式或功能,例如增加專業人士的比例和名額, 刪除民意代表的名額,或是直接將房評會和地評會整併,才能賦予更多的責任 和表現。目前不動產估價制度已經建立,建議內政部和地方政府共同商量, 如何將越來越有公信力的「估價制度」引進房屋稅和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的. 信義年鑑第4.5.6篇.indd. 471. 471. 2011/6/30. 下午 06:43:23.

(5) 稅基。因此,將來也應將土地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以及房屋的「房屋標 準價格」改成隨時更新,而非每三年或一年重新評定一次。最近地方政府拍賣 公有土地,得標的價格就是市價的真實指標,何妨順水推舟,就將這些標價的 一定比例納入公告地價和公告現值。將土地、房屋的價值合理反映在課稅的基 礎上,房屋稅、地價稅具備「量能課稅」的效果,就自然發揮「漲價歸公」和 「平均地權」的理想,地主在考量合理的「持有成本」之後,就會好好思考如 何「地盡其利」,釋出土地,增加供給,受益的就是廣大的一般民眾。而政府 在其他相關稅制方面,包括遺產稅、贈與稅、契稅、所得稅、營業稅和相關規 費、公證費等稅費的收入也可以跟隨增加,也可以讓租稅負擔更加公平合理, 可以兼收改善所得分配和財政狀況的雙重效益,真是何樂而不為。 另外,自用住宅用地以都市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 過七公畝部分作為適用優惠稅率(0.2%)的基準,此種以「面積」為衡量標 準違反「量能課稅」或「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建議將來改為以「一定金額」 為準。因為真正能反映財產價值或納稅能力的指標,是「金額」,而非「面 積」。非都市土地的大面積土地未必比都市大面積的土地更有價值。同樣的 道理,地價稅的「累進起點地價」以7公畝的平均地價計算,也是非常的不合 理。建議將來降低7公畝的門檻,或是取消累進稅率複雜的架構,每筆土地按 照接近市價的公告地價課徵比例稅即可。. 472. 信義年鑑第4.5.6篇.indd. 472. 2011/6/30. 下午 06: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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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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