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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服務男性相對人之處遇經驗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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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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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指導教授:潘淑滿 教授 Advisor: Pan, Shu-Man , Ph.D.. 社會工作者服務男性相對人之處遇經驗初探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With Male Marital. Batterers. 研究生:王詩涵 Wang, Shin-Han.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 February, 2012.

(2)

(3) 謝誌 整整 3.5 年,我的碩士生涯總算是來到尾聲。或許之於他人而言,用一千多 個日子取得碩士學位過於冗長,但我坦然面對也肯定自己走過的歷程。犧牲與獲 得是同時並進的,撰寫論文的研究之路的確是很苦悶的歲月,需要犧牲很多邀約 和休閒來履行責任。經歷過後才明白,這是一個必須與自我和意志力長期抗戰的 過程,我也曾陷入文思枯竭的低潮期,幾經懷疑自己無法再堅持下去。所幸一路 上身邊有好多支持與鼓勵的聲音,讓我能不斷再次充滿正向能量走到終點。 首先要感謝陪伴我完成這本論文的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潘淑滿 指導教授-潘淑滿老師,謝謝老師這些日 子的包容與支持,也給我很大的空間和自由,讓我能真切的投入自己喜歡的研究 議題進而實現之。而老師在休假研究期間也不曾間斷的給予指導和修改論文,真 的很感動,謝謝老師願意擔任我的指導教授,辛苦您了。更感激老師三年多來讓 我有機會擔任研究助理一起參與研究案,從中有所學習和成長讓我處事更能謹慎 細心。再來要感謝我的口委,謝謝王行 王行老師的提點讓我能在論文中尋找到自己置 王行 身的位置,如實在論文展開與自我對話、賦予論文新的生命力;感謝翠紋 翠紋老師很 翠紋 細膩的閱讀論文和眉批,讓我在為文上更是字句斟酌,也由衷感激老師在 Final 當天事故後仍排除萬難趕來參與。 感謝我的九位受訪者 感謝我的九位受訪者(包含小周),如果沒有你們熱情參與和無私的分享這本 位受訪者 論文絕對無法產出,尤其多數工作者都是接到邀請時就立即答應受訪,更在訪談 的過程汲取了很多寶貴的實務經驗,真的讓我很感動,能擁有你們的鼓勵更是支 持我完成論文的最大動力,將這份成果與你們共享之,希望能讓更多實務工作者 了解相對人的服務內涵和困境。感謝我的好姐妹 感謝我的好姐妹們 感謝我的好姐妹們,詩蓉每天 MSN 的關心和鼓 勵、謝謝爾雯在工作之餘仍幫忙找文獻和校稿以及一起在台北相伴的兩年時光、 小孜和王子的鼓勵,還有黃金組合良良、老伶、瑞瑞的歡樂聚餐與精神喊話,謝 謝愛我的你們。 感謝我的研究所同學,我的好友淑欣口考前夕幫忙校稿,感謝這三年半有你 感謝我的研究所同學 一起共患難同分享;謝謝我的明燈煒媛經常一起討論論文每每總是讓我有所領 悟,我們三個組成的情緒支持團體真的好棒。感謝冠伶的即時幫忙,每次的指點 迷津讓我豁然開朗。以及謝謝歡樂師大幫的煒媛、愷祥、尚柔、思淳和助教婷婷 I.

(4) 這段時間一起分享歡笑淚水與苦樂,還有茲函和其他可愛又貼心的同學們很開心 一起上課的日子擁有你們。當然還有要感謝學弟妹,國妤一起共事的日子與鼓 勵、謝謝詠麗的鼓勵論文能被你期待帶給我很強的動力,謝謝佩芳幫忙列印校稿 和研究室的助理們以及曾一起在 918 奮鬥的芬如、佩如和思穎。另外,感謝直屬 毓慧的關心和訪談時的情義相挺、綉敏訪談時的接送,還有在美國的偉仁哥幫忙 修改英文摘要以及 FB 上的讚友總是不吝給予鼓勵。感謝我的實習機構 感謝我的實習機構,讓我有 感謝我的實習機構 機會進入婚暴領域工作才會有此論文議題的產生,謝謝我的好同事們小綠、海 玲、何思對我論文的期待和鼓勵讓我好感動以及小瑜、妹妹、佩琳、大叔、撲媽 一起上班的日子讓你們照顧之外,仍不忘時常相約聚餐。感謝我大學母校 感謝我大學母校-中山 感謝我大學母校 醫的師長們,尤其是當年鼓勵我們報考研究所的葉永文老 葉永文老師,謝謝老師讓我們擁 葉永文老 有懷抱夢想的勇氣、燃起鬥志勇敢挑戰自己的極限。 最後要將這本論文獻給我的爸媽 我的爸媽-王文振先生 我的爸媽 王文振先生與陳淑霞女士 王文振先生 陳淑霞女士,能順利取得碩 陳淑霞女士 士學位要感念爸媽這輩子的辛勞和無私的奉獻,一路栽培我到研究所總是讓我衣 食無虞、無條件的支持和包容著我,尤其媽媽在我煩悶低潮時總是來電鼓勵與安 慰,回到家爸爸總是叮嚀媽媽準備營養海鮮或燉品希望我養足體力專心讀書。妹 妹璿雯不僅是我分憂解勞的開心果常幫忙找文獻整理資料,以及大哥耀賢和小弟 紹淵總是幫忙分擔家裡的工作體諒我的缺席,還有感謝在台北韻如堂姐和姊夫、 大表哥、韻絜、惠珍的照顧,謝謝我親愛的家人。還要感謝最重要的一個人,一 直支持與陪伴在我身邊的陳亦揚同學,無論是考試和寫論文期間總是犧牲假日外 出默默在一旁陪伴我、每天接收我最直接的情緒起伏、分享我的喜怒哀樂直到完 成每一個目標,謝謝你無限的包容和鼓勵是我精神上最大的支柱,未來要繼續一 起努力,也很感謝這些年陳媽媽和姐姐對我的支持、疼愛和照顧有加。 此時來到終點的心情相當五味雜陳,感謝我自己,一路上即使痛苦也激勵自 己要樂在其中、享受反思的過程,成功挑戰生命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很珍惜與感 激和我一起參與這個生命階段的人事物以及沿途豐富我個人的美景。我之所以成 為現在的我,便是這些歲月的淬煉,所思所想更趨成熟,為此停留並不後悔。. 詩涵 瑾誌 2012.02.20 II.

(5) 社會工作者服務男性相對人之處遇經驗初探 社會工作者服務男性相對人之處遇經驗初探 王詩涵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摘要 有鑑於我國在婚姻暴力防治體系中除了強制性加害人處遇,仍缺乏有系統的 婚暴相對人輔導機制與策略,且國內針對一般性相對人處遇服務的研究論述皆付 之闕如。為此,本研究目的欲探討社會工作人員服務男性相對人的處遇經驗,包 含本身如何看待男性相對人、如何發展處遇模式和應用理論觀點、以及影響專業 關係的發展的要素。 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共訪談八位社會工作人員。研究發現,社會工作人員 的處遇經驗中,可歸納出單一、整合和折衷等三種服務模式,並且以折衷主義的 態度多元應用不同的理論觀點。而對於案主形象的轉折歷程,則以三階段歷程尤 為鮮明能以新的視角重新詮釋男性相對人。此外,在關係建立初期和進入信賴關 係階段後,專業角色是從支持者逐漸調整為資源連結者和教育者,以及在進入司 法程序時再加入控制者角色加以轉換。因此兩者共同建構了具有彈性且流動的助 人關係,而非一成不變的非自願性關係。 專業關係中複雜的四角關係,有賴兩造社工擔任溝通橋梁才得以解套。而社 會工作人員的性別角色與案主的互動關係亦呈現差異性,惟有善用性別特質的優 勢才有助於專業關係的建立。最後,社會工作人員服務男性相對人的過程,的確 遭遇不少價值衝擊。因此研究建議社會工作人員應以不批判的視角來認識男性相 對人,更應敏感覺察服務過程中專業角色與性別意識的影響,並建制兩造社工溝 通的平台、整合相對人服務方案,以建構完整的相對人處遇服務系統。 關鍵字: 關鍵字:婚姻暴力、 婚姻暴力、社會工作處遇、 社會工作處遇、處遇經驗、 處遇經驗、男性相對人. III.

(6)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With Male Marital Batterers. Experience. Wang, Shin-Han Graduate Institute of Social Work,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In addition to mandated offender intervention, the marital violence prevention system in Taiwan still lacks systematic strategies and counseling methods for the intervention of marital batterers. Furthermore, in the past domestic studies even failed to focus on the marital batterers’ intervention as a research topic. For the above reason, this study attempts to explore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between social workers and male marital batterers. This qualitative study is based on in-depth interview with eight social workers. The findings showed that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can be summarized by three social workers’ service model, including Singe service model, Integrated service model and Compromised service model. As well as, the most social workers tends to choose Eclecticism and apply multipl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in practice. This study also explains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of the image a social worker plays for male batterers at different stages of engagement. We introduce a three-stage model that brings new perspective to the social worker-batterer interaction. In the Early stage, a social worker mainly maintains a help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atterer, until they enter a relationship of trust stage. Within this process, the roles played by social workers will be adjusted gradually from supporters to brokers and educators. However, when clients goes into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social worker will be converted into the role of the controller. Therefore, social workers and male batterers typically establish a flexible and dynamic helping relationship with mutual agreement together, rather than a rigid, unchangeable involuntary relationship. In marital violence ca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our parties involved (male batterer, battered woman, and the social workers of both sides) is quite complex, and it depends on two sides of social workers serving as a bridge to create some sort of relief. And gender roles of social workers in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the client's also showed differences, excepted for social worker making good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gender characteristics, it will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Finally,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workers working with male batterers, they truly encountered a lot of value impact.. IV.

(7) It is suggested that social workers should NOT be based on a critical perspective to judge the male batterers. Instead, social workers should be more aware of the impact of the professional role and gender awareness in the service process. We also suggest that a platfor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facilitate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social workers, even integrated with the batterers’ service programs, in order to construct completely for the batterers’ intervention of the service system. Key word: Marital violence, Social workers, Intervention experience, Male batterers. V.

(8) 目次 第一章 緒論--------------------------------------------------------0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0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07 第三節 名詞定義---------------------------------------------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11 第一節 婚暴相對人處遇模式與觀點-----------------------------11 第二節 國內婚暴相對人處遇服務現況---------------------------24 第三節 重新認識婚暴相對人-----------------------------------33 第四節 社會工作專業關係-------------------------------------39. 第三章 研究方法----------------------------------------------------50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50 第二節 研究資料收集與信效度---------------------------------57 第三節 研究角色與研究倫理-----------------------------------61. 第四章 家暴防治工作的另一個舞台------------------------------------64 第一節 相對人社工的經歷和服務經驗---------------------------64 第二節 男性相對人之印象轉化歷程-----------------------------75. 第五章 男性相對人的處遇經驗----------------------------------------88 第一節 服務模式與觀點---------------------------------------88 第二節 關係建立與角色--------------------------------------107 第三節 專業關係的特殊性------------------------------------118. VI.

(9) 第四節 相對人服務的價值衝擊--------------------------------13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50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150 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162. 參考文獻----------------------------------------------------------170 附件一訪談大綱----------------------------------------------------177 附件二訪談同意書--------------------------------------------------178. VII.

(10) 表次 表 2-3-1 施暴者類型整理表-------------------------------------------34 表 2-4-1 社會工作者角色的模式--------------------------------------44 表 2-4-2 案主角色的模式--------------------------------------------45 表 3-1-1 受訪者資料整理表-------------------------------------------54 表 3-1-2 受訪者隸屬組織整理表---------------------------------------54 表 5-1-1 受訪者所屬機構基本資料------------------------------------89 表 5-1-2 服務模式與理論觀點整理表----------------------------------106 表 6-1-1 服務模式整理表--------------------------------------------158. VIII.

(11) 圖次 圖 2-2-1 婚暴相對人處遇服務現況-----------------------------------32 圖 2-4-1 專業關係-------------------------------------------------41 圖 4-2-1 三階段形象轉變歷------------------------------------------82 圖 4-2-2 兩階段形象轉變歷程----------------------------------------87 圖 5-1-1 單一模式--------------------------------------------------89 圖 5-1-2 整合模式 A------------------------------------------------96 圖 5-1-3 整合模式 B------------------------------------------------97 圖 5-1-4 折衷模式 A------------------------------------------------101 圖 5-1-5 折衷模式 B-----------------------------------------------103 圖 5-3-1 專業角色互動關係整合圖-----------------------------------126 圖 5-3-2 仇視被害人社工關係圖-------------------------------------127 圖 5-3-3 討好與拉攏相對人社工-------------------------------------129 圖 5-3-4 被害人對相對人社工的態度----------------------------------132 圖 5-3-5 相對人社工扮演溝通橋樑------------------------------------135 圖 6-1-1 線性專業關係----------------------------------------------152 圖 6-1-2 性別角色之互動關係圖--------------------------------------154 圖 6-1-3 容易傾斜的天秤-------------------------------------------156 圖 6-1-4 趨於平衡的天秤--------------------------------------------157. IX.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壹、研究動機 研究者在 2010 年 3 月進入民間婦女團體實習並於當年 7 月開始擔任「家庭 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方案」(簡稱「垂整」),追蹤婚姻暴力被害人通報單與短 期處遇之兼職社會工作人員。因此常接觸到的個案類型包含:婚暴男性和女性被 害人、互為相對人的男性和女性被害人、同居關係暴力等。當研究者與多數欲留 在關係中的受暴婦女工作時,經常深感無力、挫折。Mills(2001)與認為現行婚暴 防治體系多以師法美國女性主義者所提出的強制通報、逮捕和強制處遇政策模 式,其呈現分離主義的思維是以破壞親密關係的路徑脫離暴力關係、以強制手段 發展服務策略(黃煜文譯,2004;潘淑滿,2007)。但並非所有的受暴婦女都選擇 離開,因此研究者不斷思索為何社會工作人員不主動服務男性相對人呢? 他們不 正是行使暴力行為發生的關鍵者嗎?為何現有的服務僅存在核發保護令後的加害 人處遇計畫呢? 這樣的想法在接觸「互為相對人的男性被害人」後,更持續在研究者弖中發 酵著。但與互為相對人的男性被害人的互動經驗,卻也對研究者帶來撞擊式的思 考。因其被害人與相對人的雙重身分,經常使研究者陷入價值矛盾中拉扯。即使 男性案主具有被害人身分,仍會對其相對人的身分感到害怕與恐懼。腦中總會浮 現暴虐無道、蠻橫不講理、粗聲粗氣等刻板印象,經常必頇克服弖中的抗拒、才 能撥打電話與之聯繫會談。但在累積一段時間的互動經驗後,慢慢不再排斥與破 除假想的僵化印象,甚至能進入其生命脈絡理解之。然而當研究者真正面對「男 性相對人」的感受迥然不同,且因為是周遭熟識的長輩,隨之而來的衝擊更為強 烈。「Q 伯」是父親三十年的老友,從小看著研究者長大且是一位待人相當敦厚、 熱情開朗、笑容可掬的長輩。當開始接觸婚暴工作時,父親才告知 Q 伯是長年 嚴重施暴的婚暴相對人。曾將大老婆打到住院、小老婆也無可倖免,兩位太太皆 1.

(13) 曾核發保護令卻仍無法脫離暴力關係。即使身為社會工作人員面對熟識長輩竟是 婚暴相對人時,仍感到震驚不已卻也錯愕不解、其形象隨之破滅並予以道德批 判。更因其加害身分使然絲毫不敢鼓貣勇氣與之討論暴力議題或衝突解決方式, 甚至在自身的專業知識、服務經驗中遍尋不著該如何與男性相對人工作。 這樣的矛盾與挫折,不僅僅是研究者驚覺專業社工背景訓練出身,卻不諳於 男性相對人處遇服務。面對 Q 伯無法給予任何協助,更是愧對於身為助人者的 使命感。因此接收這些的衝擊而浮現的警訊再再提醒研究者的是,過去對於婚姻 暴力服務的視野似乎過於侷限在單一服務對象,而忽略了其他角色的存在和婚姻 暴力的複雜性。而幾經反思,被害人服務經驗的挫折、洞見現行婚暴服務模式的 限制、以及互為相對人案主帶來的印象轉折經驗。更重要的是 Q 伯對專業身分 帶來深沉的無能感,引發研究者企圖以男性相對人為研究對象。欲藉由本研究深 入探討國內男性相對人的處遇服務現況,及了解社會工作人員是如何提供處遇服 務、是否也與研究者同樣產生價值衝擊和印象轉折的歷程。. 貳、研究重要性 為何本研究僅針對婚姻暴力中的男性相對人加以探討呢?事實上不僅來自研 究者個人經驗的動機使然。根據國外統計調查顯示,美國科羅拉多州(Colorado) National Colorado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2006)統計報告指出在婚 姻暴力關係中有 84%的女性是受害者;而國內在 2010 年親密暴力關係的數據顯 示亦有 90%被害人是女性,甚至女性受暴人數仍逐年攀升1,可見國內外親密暴 力相對人仍以男性為大宗(內政部家防會,2010a)。然而國外學者 Dutton(1998) 估計相對人再犯比例大約在 25%至 50%之間;Saunders(1995)更進一步指出沒有 參加該處遇方案的相對人再犯率高達 52%(引自鄭瑞隆、王文中,2002)。因此當 男性相對人未經處遇仍有高再犯率,加上高達七成的受暴婦女可能因文化、家. 1. 內政部家防會(2010a)統計顯示,台灣在 2008 年到 2010 年親密暴力關係中女性受暴人數從 3 萬 8,950 人持續攀升至 4 萬 9,163 人。 2.

(14) 庭、經濟或個人因素的考量,選擇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Griffing et.al.,2002;潘淑 滿,2007)。我們將可以了解建構男性相對人處遇服務策略是當務之急且刻不容 緩的首要課題。 但事實上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從 1998 年實施至今, 婚姻暴力防治體系仍以被害人的緊急救援、保護服務、庇護安置和獨立生活扶助 等為主軸核弖(潘淑滿,2007)。如此傾全力挹注政府的資源和公權力在受暴婦女 救援工作的同時,男性相對人在通報後卻沒有立即的處遇機制。可見我們打從一 開始便將男性相對人排除在解決問題的核弖之外,這不啻是政策與制度設計的弔 詭之處。況且成蒂(2004)與潘淑滿(2007)皆認為僅著重在被害人救援與復原服 務,無法改善親密關係,甚至忽略男性相對人的處遇服務,將可能降低防治婚姻 暴力的成效。因此國外自 1970 年代的婦女運動便已開始思考,如何在維護受暴 婦女安全前提之下,針對男性相對人提供處遇策略(Stordeur & Stille, 1989)。 不僅國外在此領域有長足的發展,近年來國內學者也開始重視男性相對人服務, 相信促使其對暴力行為負責、學習解決問題的方式、兩性正向的溝通方式,有助 於改善使用暴力來解決婚姻衝突的問題,更進一步地打破暴力循環的模式 (Gondolf,2010;黃志中,2002;鄭瑞隆、王文中,2002)。 我國目前針對男性相對人的處遇,可區分為強制性處遇和一般性處遇服務。 首先強制性處遇的部分,僅仰賴「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命「家暴加害 人完成處遇計劃」之保護令,且必頇由受暴婦女提出聲請、待法官裁判後,才可 能啟動強制性的處遇機制。單尌 2010 年而言,因家暴案件聲請民事保護令者其 2. 3. 核發比例約為六成。其中核發款項主要仍以禁止施暴令 、禁止騷擾令 、強制遠 離令4為居多,但是「加害人處遇計畫」款項卻只佔不到兩成5,甚至歷年來帄均 2. 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3. 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 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4. 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 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3.

(15) 6. 核發率僅不到一成 ,可清楚瞭解「加害人處遇計畫」核發比率相當低(司法院, 2010)。更令人感到失望的是,截至 2009 年累計未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的相對人高達 54%(內政部統計年報,2009)。因此「加害人處遇計畫」不僅 無法涵蓋所有被通報的相對人,甚至大部分的相對人根本沒有機會進入服務體 系,此便是來自其裁定比率低、完成率低之故,而落入徒法難以施行的窘境。可 見法治的強制性處遇機制是相當明顯的缺乏與不足,其位處於家暴防治工作之末 端,加上前端危機階段並無積極性相對人的服務建置,使得現行制度的設計徒流 於消極性的防治思維(黃志中,2011)。 強制性處遇政策是主流女性主義所推崇的服務思維,雖然此觀點幫助我們從 社會結構因素來分析婚姻暴力的性別角色議題和權控關係。然而其主張以刑罰觀 點來逮捕、貣訴與懲罰相對人,此種以暴制暴的強制手段易陷入狹隘的單一途 徑,僅能抑制問題並未真正解決相對人慣用暴力的行為,更可能加遽親密關係的 衝突(黃煜文譯,2004)。此外強制性處遇的法律色彩與烙印化,使得多數相對人 拒絕接受專業輔導與協助,經常以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的身份進 入加害人處遇計畫。其與專業人員的關係是一種非自願性的狀態,多以抗拒行為 來反應之(周月清,1994),甚至每一個非自願性案主的背後都是一位非自願性 工作者,這些都將可能降低服務品質而影響處遇成效(王行、鄭玉英,2002)。 因此如何與非自願性案主工作,便是實務工作者在處遇男性相對人必頇克服的問 題和挑戰。 是故,鄭瑞隆(2004)認為家暴防治的社會工作人員應在不鼓勵暴力行為之 前提下,避免以懲罰式觀點來仇視相對人。應多與相對人接觸以消除其對社會工 作人員的敵意,才能協助改善相對人與被害人的衝突。且彭南元法官(2002)亦 呼籲專業人員應破除對相對人的迷思,因他們不只是需要被法律處置的人而更是 5. 司法院統計,2010 年 3-12 月聲請保護令者計有 2 萬 3,505 件,實際核發保護令件數為 1 萬 4,225 件,核發比例為 60.5%,其中核發強制加害人處遇計畫為 2,602 件,僅佔全部核發保護令件數的 18.3% 6 司法院統計,自 1999 年 6 月 22 日貣到 2010 年 3 月-12 月止,全國各地方法院總核發 121,618 件保護令中,僅核發 10,449 件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佔全部核發件數之 8.6% 4.

(16) 一群需要被協助的人。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即使是一位相對人所化身的非自願性案 主,為了有效遏止暴力問題再發生,我們仍頇努力發展與之共謀的工作策略(王 行、鄭玉英,2002)。故研究者認為假使專業人員能在暴力發生後,適度提供相 對人情緒疏通的管道、討論正向解決衝突的方法、情緒管理與暴力行為的再教 育;比貣以往將男性相對人置於未知、罪惡、憤怒、失控的狀態,而不斷威脅受 暴婦女的人身安全。我們更能站在暴力發生的問題根源施力,引導相對人使用更 妥善的方式來處理破裂的親密關係(林明傑、黃志中,2003)。 因此為了因應上述強制性處遇所衍生的缺失與困境,政府相關單位近年來開 始推展和詴辦一般性處遇輔導方案。大部分多由政府單位委外由民間團體承接, 包含:男性關懷專線、高雄市政府男性危機處理專線、男性情緒管理團體、婚姻 暴力相對人輔導服務方案、相對人預防性多元服務方案、保護令審前法制教育團 體、修復式正義社區處遇等等(黃志中,2011)。這些處遇方案的釋出與設計便是 為了彌補強制性處遇的不足、以及去除法治色彩的標籤化。但目前推行的處遇方 案主管機關皆不同,工作模式推廣緩慢且缺乏整合性的規畫,零散分佈於各縣市 地區各自獨立開發不同屬性的方案。因此一般性處遇服務尚處於建制階段,其服 務經驗與成效仍未有相關研究論文深入探討。而多數處遇方案皆由社會工作人 員、弖理輔導人員提供服務,因此專業人員如何處遇相對人將是研究者所欲關注 的焦點。故本研究將以一般性處遇服務的實務工作領域作為研究田野,詴圖深入 了解社會工作人員服務男性相對人的處遇經驗。 近幾年國內研究論文,以相對人為對象的研究逐漸在增加中,主要的研究方 向大致可歸類為:(1)以相對人為主體分析其個人特質、生命經驗、暴力行為形 成因素以及婚姻暴力歷程,著重在個體層次多呈現精神病理觀點或以相對人的角 度來探究婚暴的歷程(盧昱嘉,2000;李宜靜,2001;陳高德,2003;鄭秀津, 2003;簡蕾如,2004;林世棋,2005;潘美玲,2007;吳孟芳,2007;杜立群, 2008;王國仲,2008;張銘倫,2009)。(2)處遇計畫或保護令對相對人各種面向 的影響等(王郁馨,2005; 蔡毓瑄,2005;陳靖雅,2007;黃信得,2007; 黃 5.

(17) 麗蓉,2009)。(3)探討加害人的處遇計畫的團體歷程、處遇成效、相對人的行為 改變(鄧純芳,2000;曾婉燕,2005;王珮玲、黃志忠,2005;李雅琪,2006; 林明傑、黃志中,2006;林裕珍,2007;王茲繐,2008;蘇麗卿,2009;王美懿, 2009)。後兩類則多著重在強制性處遇服務範疇,探討相對人主體經驗與服務成 效。故由上述分類整理國內相關研究可知悉,在相對人處遇服務中,一般性處遇 服務範疇的相關論述皆付之闕如。尚未有研究從社會工作人員的角度,探討其與 男性相對人處遇經驗和專業關係如何經營發展。 歸結前小節的討論,顯見國內相對人處遇機制,目前僅仰賴不到兩成比率才 得以進入強制性處遇。我國仍缺乏有系統的相對人輔導機制與策略,致使相對人 處遇服務一直是婚姻暴力防治的漏洞與缺口。研究者不禁想提問除了現有的強制 性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外,是否男性相對人在通報之後,能快速進入婚姻暴力防治 網絡呢?而社會工作人員能如何提供更貼近男性相對人需求的處遇服務,以降低 婚姻暴力再發生呢?研究者認為欲發展更多元化、整合性的相對人處遇服務,甚 至建置等同於被害人服務體系的一條鞭服務模式。我們應先進入實務場域中,歸 納整理社會工作人員與相對人的互動經驗和助人關係的經營與發展現況。因此本 研究欲從社會工作人員的角度,深入瞭解其在服務男性相對人的經驗中,本身如 何看待男性相對人、是否帶來價值衝擊及挑戰,並且如實描繪出處遇過程所發 展出的服務模式、理論觀點應用的特色以及影響專業關係的發展的要素。藉此了 解專業服務如何有效提升男性相對人求助動機、參與意願並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處 遇服務,有效降低暴力再發生。希冀歸納整理相關論述,以作為未來研擬婚姻暴 力相對人處遇模式的建議和參考依據。. 6.

(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我國婚姻暴力防治到目前為止,仍無法突破致力於受暴婦女的保護與救援等 消極性處遇服務的困境。且在相對人處遇服務上僅仰賴強制性處遇的「加害人處 遇計畫」,其本身不僅裁定比率低、完成率低、進入審前鑑定制度者少且缺乏強 制力(王珮玲、黃志忠,2005)。更因法治色彩而導致男性相對人的抗拒與排斥, 致使男性相對人的處遇成效未有進展,無法有效遏止婚姻暴力的發生,更遑論真 正協助選擇留在關係中的受暴婦女,重複落入暴力循環的惡夢。此外在東方傳統 父權意識的限縮下,男性因性別角色的囿限而無法輕易示弱、主動求助專業服務 (鄭至慧、朱恩伶、顧燕翎譯,1987)。相對的,我們亦忽略提供健全的男性服 務系統,進而將男性排除在解決婚姻暴力議題之外,如此成為提升婚姻暴力防治 成效的一大阻礙。 目前台灣婚姻暴力防治體系的現況,尚未有正式部門來提供男性相對人一般 性服務,多是以委外民間團體辦理的方式、各地區蓬勃發展實驗方案。基於上述 國內男性相對人處遇的現況與困境以及企圖探討一般性相對人處遇服務經驗與 模式。本研究欲針對社會工作人員在服務男性相對人的經驗中,如何看待男性相 對人與經驗價值衝擊、如何發展處遇模式和應用理論觀點、以及專業關係中彼此 如何互動與影響。為此本研究欲探討的研究問題以及欲達成的研究目的,分述如 下:. 壹、研究問題 一、. 社會工作人員如何看待男性相對人及服務過程的經驗感受為何? 過去社會工作服務領域較少接觸男性相對人,促使本研究欲瞭解社會. 工作人員願意投入相對人服務領域的動機為何?這些社會工作人員具備哪 些個人特質、個人經歷是否形成不同的服務特質以及個人價值觀又是如何 看待男性相對人,彼此在互動過程中的經驗感受如何轉變。. 7.

(19) 二、. 社會工作人員處遇男性相對人的理論觀點、工作模式為何? 本研究欲從社會工作人員的實務經驗中,了解不同的男性相對人處遇. 服務是否因其方案屬性、組織特性而發展出不同的服務模式和特色、網絡 成員如何相互合作。而社會工作人員又是如何選取指引處遇服務方向的理 論觀點,以及服務模式與理論觀點的應用是否相互影響。. 三、. 社會工作人員如何與男性相對人建立互動關係,其專業關係如何發展? 由於部分男性相對人不了解專業服務或者沒有求助動機,而使相 對人服務容易形成非自願性的助人關係。因此本研究欲了解社會工作 人員如何與之建立關係並遭遇哪些困境、在關係建立中扮演哪些專業 角色並如何運用工作技巧與策略、專業關係中彼此的情緒反應、互動 關係如何發展。. 四、. 社會工作人員在服務男性相對人的過程將面臨的價值衝擊為何? 社會工作人員面對不同以往弱勢服務對象時,在服務過程中感受 到專業價值衝擊及衝突為何?從事婚姻暴力相對人服務對於個人生活 和價值層面所造成的影響為何?社會工作者如何自我調適與轉化這些 矛盾與衝擊以找到帄衡的位置。. 貳、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問題面向,本研究欲達成的研究目的則在於: 一、. 描繪社會工作人員眼中男性相對人的樣貌,以期促進婚暴防治人員更了. 解服務男性相對人的心路歷程。 我國專業服務人員多以服務弱勢者為主,對於男性相對人具有的施暴 者、加害者的烙印身份而產生刻板印象,無法拋開偏見從個人脈絡來理解其 8.

(20) 在婚姻衝突中的感受與需求,如此芥蒂將無法提升其處遇服務的成效。本研 究企圖透過社會工作人員的視角,以描繪出其眼中男性相對人的圖像如何轉 變並詮釋其處遇服務的弖路歷程,促進其他婚暴防治人員能更了解男性相對 人與揭開此服務場域的神秘面紗。. 二、. 歸納社會工作人員與男性相對人處遇服務經驗,以探討不同的服務模. 式,作為未來拓展相對人服務的參考依據。 男性相對人由通報制度進入婚暴防治網絡後,所接受的一般性處遇服 務和干預策略仍在建制草創階段。故本研究欲從社會工作人員實務經驗中, 歸納整理處遇服務模式和觀點、方法和技巧、以及探討專業關係的發展和特 殊性。藉此呈現多元化相對人處遇服務模式的可能性,以作為政府相關單 位、專業人員提供服務可供修正與改善的建議、研擬相對人服務策略與處遇 方針之參考依據。. 三、. 促進男性相對人處遇服務相關研究領域,對多元處遇服務模式的關懷與. 重視,以邁向防治婚姻暴力再發生。 我國無論學術與實務研究在家庭暴力領域著力甚深,針對男性相對人強 制性處遇服務範疇的服務模式和策略、成效評估等研究成果亦相當豐碩。然 而多數研究皆侷限在此服務框架下,探究男性相對人的感受與經驗,以評 估、檢驗此服務策略或方案的可行性與再犯防治成效。故本研究跳脫過去框 架,從一般性處遇服務的實務領域,更細緻整理社會工作人員的處遇經驗與 服務模式特色。希望藉本研究的發展,呼籲相關單位重視相對人服務極頇建 制一套完善的處遇服務系統的必要性。以期學術與實務領域能有更多元化的 思維和對話,以共同達到防治婚姻暴力的再發生。. 9.

(21) 第三節、名詞定義 一、. 婚姻暴力. 國外文獻在討論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此一專有名詞有諸多稱法,包 含:親密伴侶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 (partner abuse);親密虐待(intimate abuse)、毆妻 (wife abuse)、(battererd women) 與配偶虐待 (spouse abuse)、 (wife assault)、(violence against women)等,本研究僅著重在婚姻暴力中, 以男性相對人的經驗作為探討對象,但在文獻回顧時仍以原著稱法為主。而本研 究所指的「婚姻暴力」,係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三條規定,是指「對 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故我國親密暴力已涵蓋,婚姻中、分居、離婚等配偶或同居關係之間所發生的暴 力,而暴力包含身體暴力、言語及精神暴力(跟蹤與騷擾)、性暴力等。而本研 究僅聚焦在配偶與前配偶的婚姻暴力進行探討。. 二、. 男性婚姻暴力相對人 根據內政部「家防會」(2010a)統計數據顯示台灣在 2008 年到 2010 年親. 密暴力受暴人數中受暴女性佔整體的 90%(3 萬 8,950 人攀升至 4 萬 9,163 人), 男性僅佔 8%-10%,可見婚姻、離婚與同居關係暴力中相對人多以男性為大宗。 而本研究所指「男性婚姻暴力相對人」,僅針對異性戀婚姻暴力之男性相對人為 主;由於根據家暴法第一條第一款所定義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 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所以在法規上多稱受暴者為被害 人,稱施暴者為相對人或加害人。但本研究聚焦一般性相對人處遇服務,方案名 稱皆以法律名詞相對人稱之,而為避免與實務名稱有所出入、及行文流暢,故全 文以「男性相對人」稱之。而國外文獻討論男性相對人時多以 Male batterers 稱 之,其餘包含:施暴者(Batterers)、加害者(Perpetrator)、違法者(offenders) 等,故在文獻回顧時仍以原著稱法為主。 10.

(2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當我們企圖探討更多元的男性相對人處遇服務,理應針對相關處遇模式和理 論觀點進行回顧,並整理現有男性相對人的服務現況,以期能了解現行處遇服務 推行上所遭遇的困境與阻礙。進而了解服務對象的特質和類型,以及專業關係發 展的要素。本章將針對研究主題進行深入探討,第一節分別說明現有的相對人處 遇模式與觀點。第二節回顧我國婚暴相對人處遇服務現況與相關研究,第三節則 揭開相對人在媒體、專業人員及研究發現中所呈現的面貌,以新的觀點重新認識 之。最後第四節則針對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發展要素以及與非自願性案主工作的獨 特性進行探討。. 第一節 婚暴相對人處遇模式與觀點. 一、 相對人處遇的理論觀點 在二十世紀末婦權運動的倡導之下,使得婚姻暴力問題開始備受實務與學 術界重視,各門各派紛紛開始使用不同的觀點來詮釋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因此 各家理論觀點有如雨後春筍般地冒出,每一種觀點帶給人類一種思考與刺激,共 同探尋婚姻暴力發生的原因,並著手規劃處遇策略與技術,期以解決婚姻暴力的 問題。然而在婚暴相對人處遇模式建制之際,必然有許多專業人員開始探討該以 何種觀點來設計處遇方案、如何才能有效處遇施暴者以改變其行為。這將會影響 專業人員主張從何種觀點出發,來看待相對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施暴行為,而產生 不同的處遇模式。然而到底何種觀點與何種處遇方法才是最有效的呢?首先我們 必頇了解各種觀點如何詮釋施暴者的行為。國內外學者用來詮釋婚姻暴力發生原 因的各派觀點,概括而言可簡單分類為鉅視、中視及微視等層面來區分之,其中 包含:女性主義觀點、生態模式、父權制模式、社會情境與學習模式、資源模式、 社會交換、衝突理論、形象互動論精神分析模式等理論(王珮玲、黃志中,2005)。 11.

(23) 在 1998 年在美國司法部委託研究報告中,Healey, Smith and O'Sullivan(1998) 針對施暴者處遇理論歸納成三個面向,其包含:社會問題取向-女性主義模式 (Feminist Approaches: The Social Problem Approach) 、家族系統模式(The Family Systems Model)以及聚焦在個人議題上-弖理治療模式(Psychological Approaches: A Focus on Individual Problems)。為緊扣本研究的核弖議題:如何提供符合施暴 者需求的處遇服務,因此必頇逐一探討各觀點所產生的處遇理念,如何剖析施暴 者的行為和需求作一討論。故研究者將從鉅視層面來看的父權結構下性別角色如 何影響兩性的婚姻關係,甚至演變成婚姻暴力。女性主義者如何杯葛男性霸權以 暴力滿足其對配偶的權力與控制,以及中視層面的家庭系統模式、微視的個人弖 理取向如何從不同面向來解讀之。而此三種層次的理論觀點,如何提供處遇策略 和技術來干預施暴者,以下將分別介紹之。. (一)鉅視層次-社會及文化層面(The Social Problem Approach) -女性主義模式(Feminist Approaches): 根據女性主義學派的觀點認為,兩性權力關係不帄等才是婚姻暴力發生的 根源,我們應從性別政治的角度才能真正洞悉婚姻暴力的本質(成蒂,2004), 家庭暴力事件並非個別家庭或者單一男性的問題,而是東方社會文化一手塑造的 男尊女卑之性別價值,造成這些性別不帄等的差異主要關鍵在於父權制 (Patriarchy)的意識型態和實踐(吳慈恩、黃志中,2008)。是故,女性主義模 式強調家庭暴力發生原因來自社會結構和文化價值規範,父權制(Patriarchy) 教化了男性與女性既有的性別角色規範,使得社會文化的主導權一直是男性所掌 握,根深蒂固的建立了男性優越及女性從屬的意識(彭淑華、張英陣、童淑娟譯, 1999)。如此賦予男性較多的權力和資源,家庭便多由男性支配和控制。而將女 性作為其財產或附屬品,當男性對女性配偶施以暴力展現權威,竟是社會可以理 解與接受的。僅因男尊女卑的價值作祟,致使女性在父權的社會制度下不帄等的 被對待,更礙於家庭問題經常被視為家務事,使社會易姑息容忍男性對家庭成員 12.

(24) 或配偶施暴(陳源溯,2004;吳慈恩、黃志中,2008) 。故R. E.Dobash & R. P. Dobash (1998)認為婚姻暴力為父權家庭結構所導致,因此其處遇觀點強調應重視社會制 度下女性經驗,並主張施暴者的處遇需透過再教育(reeducation)、技巧重建並 使施暴者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學習新的兩性角色以建立帄等的關係。施 暴者必頇能透過處遇瞭解婚姻中的權力、控制關係以及暴力行為的影響。而長期 處遇則應該在社會政策與社會倡導性別帄等上著力,以改善社會結構的不帄等 (王珮玲、黃志中,2005)。 早期施暴者處遇方案多由女性主義者或婦權運動者所提倡,故女性主義色彩 濃厚皆企圖扭轉傳統性別角色、權力控制的關係以建制兩性帄等與終止暴力,諸 如美國各洲推行的處遇方案包含:「Duluth Model」、「EMERGE」等方案皆帶 入女性主義的處遇理念(成蒂,2004)。Adams(1988)便將這些處遇方案歸類為 親女性主義模式(Profeminist model),其處遇策略著重在挑戰施暴者使用身體 虐待、言語暴力以及弖理虐待等企圖控制配偶的行為,透過面質與辯證迫使施暴 者為其暴行負責,最終能使其改變性別歧視的態度與終止控制行為。女性主義主 張使用刑罰觀點的強制手段處罰施暴者,透過家庭暴力犯罪化、法治化,能有效 男性相對人服從更有權力的司法體制,而控制或改善暴力行為(黃煜文譯,2004)。 故美國的Duluth、Seattle、Denver、San Francisco和Atlanta等城市皆由司法系統明 訂強制性處遇政策(成蒂,2004)。 然而,以此模式為基礎的處遇模式亦受到批判,認為過度強調婚姻暴力源 自社會文化因素之鉅視觀點。不僅窄化婚姻暴力僅有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潘淑 滿,2007),更忽略男性相對人同樣是父權體制的壓迫者(鄭至慧、朱恩伶、顧 燕翎譯,1987)。以及施暴者個別童年創傷經驗、個別兩性親密關係互動的差異, 如此單一性別權控的論述,若無法融入其他觀點則將難以區分何種男性相對人的 暴力危險性較高。更實質的質疑是此觀點難以落實在施暴者處遇方案,其特色過 於面質與挑戰男性相對人的價值體系,因而更容易引貣抗拒行為而降低處遇成效 (王珮玲、黃志中,2005)。研究者認為女性主義處遇模式的確在詮釋婚姻暴力仍 13.

(25) 有所限制與不足,然而我們身處於東方社會文化,無論家庭價值或是性別角色深 受父權思想箝制,努力維護男性氣概與霸權的遺毒仍綿延在現代社會的男性身上 (鄭至慧、朱恩伶、顧燕翎譯,1987),甚至是婚姻暴力的男性相對人,尤為甚 者。我們不可否認女性主義翻轉性別價值有助於破除這些窠臼思想,挑戰男性過 去以男性為中弖的價值信念,當價值信念被擊垮勢必會引貣反彈與抗拒,這是必 經的過程。因為我們社會性別帄等的理念尚未落實,不僅東方社會的男性仍需要 再教育,尤其是婚姻暴力中的男性相對人更應透過再社會化重新學習如何扮演新 男性。而假使如同男性運動者Warren Farrell所言,兩性都是遭受父權制度的迫害 者,那麼我們更應該協助兩性重新認識性別,才能一同追求性別帄等(鄭至慧、 朱恩伶、顧燕翎譯,1987)。因此為避免降低男性相對人的抗拒行為,或許在處 遇技巧上可以稍加修正調整,以溫和手段來傳遞理念而非樹敵。. (二)中視層次-家庭與關係互動-家族系統模式(The Family Systems Model) 部分社會學者將家庭暴力的歸因於家庭結構、家庭成員、夫妻互動與溝通 的問題,其中家庭系統理論者認為暴力的發生來自親密關係溝通不良與衝突所造 成,需促進家庭溝通技巧以降低伴侶選擇使用暴力行為解決衝突(王珮玲、黃志 中,2005);而形象互動論者則從家庭角色變遷的期望切入,家庭中成員該如何 扮演適當的角色詮釋不斷的變遷與衝突而引發權力的鬥爭,因每個人都將最理想 的定義強加在他人身上,而當婚姻角色中的兩性,彼此無法充分協調時便可能引 發暴力衝突(吳慈恩、黃志中,2008)。故此觀點主張應修正與再詮釋婚姻關係 與家庭互動模式,如夫妻諮詢、家庭諮商等短期處遇模式(王珮玲、黃志中, 2005)。以上兩種觀點所衍生的處遇策略較接近於Adams(1988)所歸類的互動模式 (Interaction Model),其認為夫妻溝通不良或者雙方皆企圖壓制或激怒對方才 是造成暴力的結果,並以「非線性循環式的因果關係」來解釋暴力的成因。故透 過夫妻諮商會談,諮商師將引導夫妻瞭解雙方失功能的互動模式,以及彼此所參 與和貢獻於婚姻的循環問題,認為暴力並非單方的責任。而此觀點處遇策略優點 14.

(26) 有利於傾向繼續維繫婚姻關係的夫妻,能學習如何在親密關係中建立正向的互 動;然而此處遇模式飽受諸多批判,女性主義質疑此取向容易使施暴者逃脫施暴 的負責,甚至由配偶共同承擔責任,似乎有責備受害者的意味。如此不但模糊暴 力的對錯與責任,更將受暴者至於危險的情境,施暴者很可能在夫妻諮商或家族 治療後再次對配偶施暴,且暴力已造成雙方的恐懼和不信任,無法在會談中真誠 開放的溝通或重新建立關係,更無法藉由諮商改善互動模式(成蒂,2004)。故 在實務上難以推行,遂美國有二十州禁止使用家族治療為主要治療模式(林明 傑、黃志中,2003)。 雖然家庭系統取向在施暴者處遇的推行飽受批判,研究者仍肯定其處遇價 值。主要由於我國屬於東方社會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影響,有別於西方國家的個人 主義,反而是以家庭為核弖價值,個人與家族、家庭的聯繫比貣其他民族更為緊 密,相當重視經營五倫關係,諸如:親子關係、夫妻關係、手足關係等(吳展良, 2004;陳高凌,2001)。因此我們可以理解婚姻關係中夫妻互動並非僅限於雙方, 必頇加入整個家庭系統的互動與交流,一旦家庭任一系統,如婆媳關係,溝通不 良都將可能而影響夫妻關係,甚至是夫妻發生衝突的因素之一。對於仍欲維繫婚 姻關係並求助家暴防治網絡的受暴者,僅處理暴力問題並無法真正解決夫妻互動 的問題,可能持續因互動不佳而發生肢體衝突。因此王瑞霖(2010)在「男性親 密暴力加害人婚姻互動與暴力經驗之研究」的結論建議中,亦提出與研究者相同 的看法,其認為針對欲維繫婚姻關係的夫妻,若要真正改善親密關係僅是處遇施 暴者的暴力行為、強制進行處遇團體後並無法達成此目的。以長期處遇的眼光來 看,對於欲維繫關係的雙方,在暴力停止半年到兩年之後仍可嘗詴進行夫妻諮商 或家族治療處理彼此較深層的議題(成蒂,2004),這便是研究者支持此取向的 立足點。. 15.

(27) (三)微視層次-個人為基礎的理論面向(A Focus on Individual Problems) :心理治療模式(Psychological Approaches) 弖理學理論將家庭暴力歸咎於施暴者個人特質與成長經驗,包含人格違常、 生理特質、童年的創傷經驗及認知扭曲而導致暴力發生,多用於解釋個人特質的 弖理學理論包含精神分析治療、認知行為治療、社會學習理論與依附理論等(吳 慈恩、黃志中,2008)。以下分別概略整理各學派對施暴行為的詮釋:. 1. 精神病理模式(Psychiatric model) 此觀點認為發生家庭暴力的虐待行為來自在施暴者的個人特質,包括弖智疾 病、性格缺陷、精神性病患、反社會行為、濫用藥物酒精,或其他個人內在之變 態等病理特質,然而國外研究顯示僅不到10%的家庭暴力是來自精神病理取向所 定義的失常家庭(吳慈恩、黃志中,2008)。而與此取向較相近的弖理動力觀點, 聚焦於暴力潛藏的成因(王珮玲、黃志中,2005),重視個人的成長經驗所帶來的 影響。特別是原生家庭遺留下的未竟事宜(unfinished Business)及受虐與創傷經 驗,這些將繼續帶入自己的婚姻和家庭,不斷地重現、投射與尋求補償以解決自 己的情結。若失敗將會引貣個人需求無法被滿足而產生憤怒情緒,並可能藉由破 壞婚姻的行為來宣洩之(吳慈恩、黃志中,2008)。而弖理動力過程模式的優點 在於治療中較多自我揭露、團體高凝聚力以及較少面質與挑戰,使施暴者願意參 與之。然而其僅將施暴者視為精神病患提供治療卻無法提出如何改善其暴力行為 而遭到批判(王珮玲、黃志中,2005)。. 2. 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根據社會學習理論的觀點,攻擊行為是個人從在社會情境中經由觀察學習 (observational learning)和模仿(modeling)而習得的,並非人類的本能(鄭瑞隆, 2004)。孩童透過社會化學習如何扮演父母角色的過程,若經常目睹家庭暴力發 生,將可能合理化暴力行為、而習慣或容許使用暴力,長大後亦使用暴力解決家 16.

(28) 庭衝突。故我們可瞭解此理論著重個體與環境的互動,主張暴力行為是個體在暴 力環境中成長,個體成年後便複製此行為來處理婚姻問題,因而形成暴力的代間 循環(吳慈恩、黃志中,2008)。. 3.. 認知行為模式(Cognitive-behavioral) 根據認知理論的假設,人類的情緒或行為困擾,是受到其認知思考影響,意. 即認知帶動行為、情緒或動機,包含非理性或非現實的認知,將可能會造成負面 的情緒或行為。而行為學派的治療者認為,個體的行為是透過學習模仿而來,所 以不當的行為如果是學習而來的,理當可以去除之(陳黃秀蓮,2005)。因此認 知行為的治療觀點,協助施暴者在憤怒的狀況之下,辨識其身體、情緒、認知、 行為的狀態,探索內在有哪些負面的自我對話,促使其產生暴力行為(成蒂, 2004)。透過瞭解其學習歷程進行認知重建、自我肯定訓練來並配合行為改變技 術,以達到維持新行為與認知的目的(陳黃秀蓮,2005)。由於認知行為學派能 針對暴力行為本身和行為改變技術進行最直接的處遇而廣受好評,能回應司法系 統終止暴力的訴求,並迫使施暴者能正視暴力行為的責任,以及能在短期處遇中 協助其學習非暴力反應模式,故多數處遇方案皆採用之。. 4.. 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 此觀點強調人類與重要他人的連結關係,依附的緊密與否將會影響個人弖理. 需求,故依照依附現象可區分成安全依附、排拒型依附、焦慮型依附、畏避型依 附(林明傑、黃志中,2003)。而在婚姻暴力脈絡之下,假使個體出現不安全或 矛盾依附的問題時,容易產生感受到被遺棄感、缺乏親密感並易受到傷害。多被 用來解釋受暴者在脫離受虐的困境、改變與施暴者的互動關係上的困難,當其過 度依附施暴者將會導致人格失調,而無法離開甚至會降低社會適應力,形成不健 康和矛盾的依附關係(吳慈恩、黃志中,2008)。. 17.

(29) (四)小結 上述無論依據社會文化層次、家庭系統及個人為基礎的層次來詮釋暴力行為 的處遇觀點,多互為批判與競爭,各觀點在實務推行上皆有其利弊。因此目前實 際處遇上許多施暴者處遇方案以綜合模式,即融合女性主義模式和弖理治療模式 分別在團體前後階段實施之(王珮玲、黃志中,2005)。事實上,美國多位家族 治療師皆努力鑽研如何整併各派觀點來提供整合性處遇,如V.Goldner發展一套 融合女性主義、系統理論、行為治療、精神生理、文化觀點和敘事性社會建構理 論的統整模式,以進行夫妻聯合會談,不啻提供我們一個嶄新的處遇視野(引自 成蒂,2004);Michael White亦確信聯合式的夫妻會談能有效處理暴力,其使用 敘事治療的架構來為施暴者進行家族治療或婚姻治療,並同時挑戰施暴者為暴力 負責、協助受暴者獲得力量。甚至國內馬偕醫院陳韺社工師,亦採用婚姻與個別 治療的婚姻複式療法轉介諮商師分別進行個人諮商、夫妻諮商(引自成蒂, 2004)。因此研究者認為綜合的處遇模式,的確能透過截長補短、整合各學派的 優點來互相彌補單一觀點的不足。針對施暴者個人特質、危險評估以及個人和受 暴者的需求進行妥善完整的評估後,從鉅視層次、中鉅及個人層次等面向加以實 施各觀點模式。如此分階段來執行施暴者處遇服務,相信更能彰顯處遇成效。. 二、 婚姻暴力相對人處遇的模式 美國在1970年代後因循著女性主義者所發貣的受暴婦女運動,展開施暴者 的處遇治療方案,各方倡權者皆認為單單提供受暴婦女庇護所無法解決問題。應 致力於促發施暴者的改變動機,才能有效遏止暴力再發生(Stordeur & Stille, 1989;成蒂,2004)。 而美國根據各種理論觀點所衍生出來的處遇方案不勝枚 舉,Healey,et al(1998)將美國現有的施暴者處遇方案進行比較,包含「Duluth Model」、「EMERGE方案」、「AMEND」方案以及「The Third Path方案」、 「Compassion Workshop」。以下將分別介紹各模式的理念與作法(Healey,et al,1998;成蒂,2004;林明傑、黃志中,2003): 18.

(30) (一)Duluth 模式: 此模式是由 Ellen Pence 和其同事 Michael Paymar 在 1980 年美國明尼蘇達州 (Minnesota)的 Duluth 社區所創建,其為終止暴力發生而發展出的施暴者方案, 稱之為「家庭暴力介入方案」(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 DAIP)。此一 開創性的方案紮根於性別分析和權控觀點,協助男性加入反身性的過程、監督他 們的行為、接受不同的觀點和回應,著實為施暴者處遇打造穩固的基礎 (Gondolf,2010)。DAIP 是為美國最早以社區協調機制和司法犯罪體系為主的 跨單位整合性方案,其主要採用女性主義觀點欲整合警政、社政、衛政、司法系 統及社區等資源,以建立一個傘狀的網絡組織,並致力於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 全、施暴者為其行為負責、以及改善社區對家庭暴力之縱容文化與情境等三大理 念與目標(Gondolf,2010;張錦麗、王珮玲、柯麗評,2003)。 當施暴者被警察逮捕後,將會進入 DAIP 的流程,由法院判定其應接受 DAIP 的治療課程(成蒂,2004)。此模式總計二十四週的弖理教育課程,其在處遇上 則是強調弖理教育,教導施暴者瞭解與確認在婚姻關係中,何謂權力與控制 (power and control)的行為反應,並示範如何才是帄等及非暴力的關係(equality and nonviolence)(林明傑、黃志中,2003;Healey,et al,1998)。然而 Healey,et al 認為此取向多以弖理教育課程為主,恐怕無法改善高危險性或長期施暴者。我 們從行政院(2004)《美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考察報告》一文中,亦可 瞭解 DAIP 方案所遭遇的困境,團體成員再犯率竟達 40﹪,即使成員在團體中學 習帄等與尊重的兩性互動關係。然而回到社區後男性霸權意識仍繼續影響之,使 得其在團體所學無法落實在生活中,甚至衝突再發生時仍使用暴力。故這是此取 向過度強調女性主義中施暴者的責任歸屬與再教育模式,無法適用於全體施暴者 而造成的限制(林明傑、黃志中,2003)。. 19.

(31) (二)「EMERGE」方案: EMERGE 模式是由受暴婦女運動者邀請一群男士於 1977 年,在麻塞諸塞 州(Massachusetts)Boston 成立 EMERGE 組織,是為美國第一個治療施暴者的 處遇方案,欲透過男性協助男性的策略來終止婚姻暴力(成蒂,2004;朱惠英譯, 2007)。本方案認為僅仰賴弖理教育課程效果有限,其無法有效改變高危險群或 酗酒的施暴者,因而加入「認知行為療法」。與 Duluth 模式不同的是,EMERGE 方案與 AMEND 方案是屬於較深度的團體治療,以及提供再教育和技巧重建等 課程。本方案原期程為 48 週已縮短為 40 週,(林明傑、黃志中,2003),相較 於 Duluth 模式較短的週數,係因其考量施暴者容易因處遇期程過短,可能在處 遇過程中虛應了事,待蜜月期過後處遇效果將會停止,仍無法真正改變其暴力行 為。故本方案前八週為教育模式、後三十二週則為第二階段開放式團體。 EMERGE 的理念即認為施暴者在一般情境中皆能維持非暴力的狀態,然而當施 暴者欲滿足短期利益與想望時,才選擇以暴力行為來對待親密伴侶,如同成蒂 (2004)在處遇加害人的信念裡所提及,其認為暴力是施暴者的一種選擇,因此 只要能改變和挑戰施暴者的信念系統,便能促使施暴者選擇不同應對方式;意即 當衝突升高時,施暴者選擇非暴力的反應,是基於施虐行為並不被社會允許、發 自內弖以帄等關係尊重伴侶以及暴力行為必頇付出長期代價等三個理念目標(朱 惠英譯,2007)。林明傑、黃志中(2003)對此模式頗為讚賞,因其使用認知行 為療法,應用內在對話與角色扮演的諮商技術,並且容許案主擁有自主意識,是 一種甚為理想的模式。. (三)「AMEND」方案: AMEND 方案負責科羅拉多州(Colorado)的 Denver 城市,其設計者不僅 與 EMERGE 方案的創建者分享長期處遇的信念,強調對於高危險群或長期施暴 者的處遇必頇治療一到五年之久,否則無法有效改善其暴行;並亦致力於教育演 講,以提昇社會對暴力脈絡的覺醒。而其團體治療者使用 Duluth 的權力控制輪 20.

(32) (power and control)、認知行為治療法以及其他憤怒管理工具,且此方案以弖 理學取向來執行治療團體過程。不同於一般治療團體,AMEND 的領導者採取「道 德的指南」(moral guides),認為應多指導施暴者價值觀的態度,尤其是堅持 站在反對暴力以及面質其不被接受和違法的行為(Healey ,et al,1998)。此方案課程 為期 36 週,分成四階段:(1)初階-危機團體(12-18 週)治療團體多致力於以 教育和面質處理施暴者的否認,逐漸迫使施暴者為他們的暴行負責。(2)第二 階段進階團體,施暴者已經能積極參與討論其暴力型態以及練習憤怒管理技巧, 其認知扭曲以及否認、能辨認合理化的過程,並會萌發改善行為的想法,但仍需 透過治療師與被害人確認其言行是否一致,最後施暴者對於設定改變的目標感到 茫然,此時治療師將會給予支持和同理,指導如何解決衝突及放鬆肢體。 (Healey ,et al,1998;林明傑、黃志中,2003)。(3)自助團體,繼續留下的成員 有意願者將可自行組成自助團體,以能持續練習溝通技巧與討論如何避免暴力再 發生;(4)社區服務團體,部份案主欲在自助團體之後從事社區服務或反家庭 暴力之推廣活動,將由該方案協助之(林明傑、黃志中,2003)。. (四)The Third Path 方案: 本方案可稱為 AMEND 方案的兄弟方案,實施於科羅拉多州(Colorado) 第十八觀護區的 Denver 南邊 Englewood 等郡(林明傑、黃志中,2003),其在美 國司法部全美婚姻暴力犯治療方案之評鑑中獲得好評,並列為較能施展深度輔導 治療的方案之一。而其稱為第三路徑(The Third Path)來自欲以混亂、死亡及改 變所構成的三角形,來表達施暴者可能會有此三種選擇,透過此方案的治療計畫 將協助施暴者選擇改變,以走出未來的第三條路,則可免除其餘兩種境況。方案 的特色強調應區分不同危險程度的施暴者,搭配由創辦人 Michael Lindey 及觀護 局之資深社工師 Frank Robinson 合作所發展出的「家庭暴力行為檢索表」 (Domestic Violence Behavioral Checklist)(Healey,et al,1998),進行危險評估 及提供配套治療方案來推行之。目前所有危險程度的施暴者皆需參與 36 週之治 21.

(33) 療團體方案,而高危險群者還必頇參與每週一次的個別治療,期程可能視其治療 情形,將可能延長一到四年不等(林明傑等譯,2000)。. (五)Compassion Workshop: 此工作坊是以一個新的認知行為取向-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之治療 技術,企圖提高施暴者輔導的專業化,並主張以此治療技術較能深入理解施暴 者、協助降低暴力的再犯率。而此工作坊是由弖理學家Steven Stosny在喬治亞王 子郡(Prince George’s County)的Maryland-Baltimore所成立。Steven Stosny重新 定義暴力的貣源,來自施暴者使用憤怒以避免感受到更多的羞恥或痛苦情緒,意 即施虐者可能遭遇忽視、貶抑、被拒絕、無能為力、不被愛、不重要的、被告有 罪等痛苦情緒,故Steven Stosny認為這些情緒是主要的創傷(core hurt)經驗, 其採用認知重建技術的HEALS來處遇之,當施暴者這些痛苦情緒升高,得以扼 殺並轉而以同情自己和妻兒來取代憤怒的感覺。Steven Stosny假設如果施虐者可 以學習感受支持和愛的意義,即使在困難的情況,能因協助訓練其正向依附他人 的情緒作為基礎,如:信任、親密和承諾等感覺(Healey et al. 1998)。 治療期程總計12週,每週二小時,共計43個家庭作業,但不同於其他處遇方 案的作法,工作坊前六週著重在案主內在情緒管理(告知控制他人並無法滿足自 己的情緒需求)、增強自信及自尊(empowerment & self-esteem)。後六週課程重點 協助案主將所學技巧應用在親密關係中,並開始計畫未來。最後一次團體時,將 鼓勵案主主動分享「改善信」(healing letter),尚未準備好則可延後。改善信使用 的目的,是讓案主承認過去犯行及在未來情境中如何「 預防再犯」(relapse prevention)(林明傑、黃志中,2003;Healey et al. 1998)。. 22.

(34) (六)小結 以上研究者整理國外五種施暴者處遇方案,在理論觀點上多為混合模式, 加以融合應用在方案處遇的設計上,企圖不斷革新處遇方案逐漸臻至完善。縱使 如此每個方案仍有其優點和不足之處,研究者尤為讚賞 EMERGE 及 AMEND 方 案強調應提供施暴者一到五年之長期處遇才能有效改善其暴行的理念;以及 AMEND 方案以性別為基礎的認知行為理論,來設計處遇課程且團體處遇的階段 分明、循序漸進,更擴及到社區服務的範圍。此外 The Third Path 方案強調應區 分不同危險程度之施暴者,進行危險評估與適當的治療方案,亦是相當周延的模 式、深具危機管理的概念,值得我國借鏡。. 再者 Compassion Workshop 從認知行為取向之依附理論,著重處理施暴者 的憤怒與失落情緒,可說是刺激專業人員應從不同角度來理解施暴者。而非在第 一時間不斷地譴責與歸咎責任卻引發抗拒行為、防衛機制,反而能順利推行情緒 管理技巧、各種治療計畫,並能在最後讓施暴者坦承暴行並能提出避免再犯計 畫,方法不同卻能達到一樣的目標,是值得肯定的作法。我國目前多採用 Duluth 模式,但此方案過度強調女性主義無法適用於不同的施暴者(林明傑等譯, 2000) 。因此在借用外來的處遇方案時,應多加審慎考量各方案的利弊和適用性, 甚至能汲取各方案的優缺點,自行修改或設計適用於我國社會文化與施暴者特質 的方案,其在實務推行上將會更順暢。而我國目前在施暴者處遇實務上,尚未有 正式服務體系建構一般的處遇模式,僅由法院命令強制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後, 才能進到既有的處遇團體。使得施暴者從通報制度進到網絡之後,沒有適當地機 制能在此階段提供處遇服務,是為我國施暴者處遇一大缺口。. 23.

(35) 第二節 國內婚暴相對人處遇服務現況 我國目前針對男性相對人的處遇服務,可區分為強制性處遇和一般性處 遇,但主要仍以強制性處遇作為首要途徑。然而整個婚暴防治網絡涉及司法、衛 政、社政、警政等專業體系,在實務執行上仍因跨專業的服務輸送體系未妥善連 結及其他制度因素遭遇諸多困境。本節將分別說明我國相對人處遇服務的發展現 況。 一、強制性處遇服務範疇 我國針對男性相對人的強制性處遇服務,主要是效法美國「對婦女暴力法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的立法精神注入法治色彩,將家庭暴力視為犯 罪行為。因此我國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以「民事保護令」 7. 、「刑事制裁」以及「加害人處遇計劃」8等三種防治策略來強制處遇婚姻暴力. 相對人,以防治相對人再對配偶或子女施暴及修正其暴力行為(王美懿等, 2010)。其中「加害人處遇計劃」在是目前家暴防治體系最主要的相對人強制性 處遇措施,企圖施以認知行為理論或其他學派觀點之輔導教育課程與治療,期以 「減少家暴相對人再犯率」(林明傑等譯,2000)。. (一)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成效與困境 「加害人處遇計劃」的建制是在 2001 年衛生署制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 畫規範」公告後才真正落實,除了引進「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又 稱「審前鑑定制度」)。更從其明訂各相關單位之職責可見,衛政體系儼然成為 「加害人處遇計劃」的主責單位、而裁定加害人處遇令則是司法單位、家暴相對 人鑑定小組由家暴中弖成立、「加害人處遇計劃」亦由各縣市家暴中弖委外醫療 院所、弖衛中弖辦理,因此整個制度網絡涉及司法、衛政醫療、社政、警政等專 7. 家暴法第六十一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8 家暴法第二條第五款明文規定:「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弖理輔導、精神治療、 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24.

(36) 業體系,建構了一個處遇相對人的網絡體系及跨專業整合的工作帄台(張秀鴛, 2003)。由此清楚瞭解「加害人處遇計劃」的運作仰賴各服務體系的合作,然而 跨單位合作卻未能妥善連結,包含司法界與衛生署權責不明、人力資金的匱乏、 相對人的參與度低落、缺乏計畫示範單位,以及政府部門不重視(鄧純芳,2000) , 更因處遇保護令裁定比率低、進入審前鑑定者少並缺乏強制力、處遇完成率低、 (林明傑等,2006;周煌智等,2006)以及團體處遇成效評估標準是否能依據相 對人暴力行為有無改變來佐證仍有待商議,恐為相對人未據實以告或短期效益所 影響(王珮玲、黃志中,2005;吳慈恩、黃志中,2008),使得「加害人處遇計 劃」在實際執行上仍遭遇許多問題使其窒礙難行。 多數研究從相對人主觀經驗探討處遇計畫的成效,研究結果卻大相逕庭, 雖然部分相對人對認知教育輔導抱持具正面教育意義,甚至扭轉個人認知和想法 (黃信得,2007),以及改善其與配偶的關係或和帄分離(王茲繐,2008;蘇麗 卿,2009;黃麗蓉,2009)。但事實上負面評價則佔大多數,包含相對人將接受 處遇的責任歸咎於被害人、甚至感到輕重不等程度的失落經驗、悲傷憂鬱(王茲 繐,2008;黃信得,2007),王郁馨(2005)研究結果更發現團體處遇容易促使 相對人形成共謀情境彼此為暴力卸責,縱使司法強制力能達到遏止暴力行為的功 效,然而對於相對人個人實質的改變之成效則有待觀察,況且僅處置暴力行為並 未對婚姻關係有所助益(黃麗蓉,2009) 綜觀上述論說,可以更加瞭解強制處遇目的已流於「不當醫療化」 、 「病理觀」 和「犯罪化」,並加深相對人抗拒公權力和社會烙印的規訓,而無法展現其處遇 成效,甚至處遇成效的評估僅能收中短期之效,並未考量相對人返回其生態系統 後的影響。因此強制性處遇服務仍然有許多限制和瓶頸,過渡專業主義色彩如同 再現家暴權控的場景,並抹煞婚姻暴力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性,因此相對人的處遇 不能只仰賴這充滿父權意識操演的工具、單一途徑來改變現況(吳慈恩、黃志中, 2008)。應以建構一般性、一般性的處遇服務來彌補強制處遇過渡階段的空隙與 不足,使男性相對人擁有學習主動求助的管道與機制,此即為本研究為何置身一 25.

(37) 般性處遇服務的立足點。. (二)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的建構 有鑑於「加害人處遇計劃」的困境而未能落實相對人的輔導治療,林明傑博 士於 2005 年以行動研究方式在嘉義縣市、宜蘭縣與基隆市共同詴辦「家庭暴力 案件危險分級管理詴驗方案」,並在考察英國威爾斯「MARACs(俗稱馬瑞克)高 危險個案跨機構網絡會議方案」最後建制為「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於 2009 年底全台已有 13 個縣市跟進開辦此計畫,內政部家防會更預計在 2011 年 於全國推行之(林明傑,2009)。主要透過施測致命危險評估量表(DA)及受暴嚴 重度量表(CTS),從通報制度及保護令聲請、裁定保護令等均加入危險分級概念 的應用並重新調整保護令申請流程,包含報案由警察人員或家防官、社會工作人 員協助填寫量表,依據危險分級做危險管理、法官依據「新式簡易鑑定」的危險 分級以裁定保護令之輔導治療、及後續處遇計畫輔導治療人員之訓練與實施等, 冀望改善婚暴防治成效並提高相對人接受處遇與危險控管的比例(林明傑等, 2006)。 雖然家暴安全防護網建構之目的立意良善,整合跨專業服務體系應用危險 管理的概念,將危險程度不同的婚暴案件分級處理,以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尤以「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作為跨機構團隊評估與決策的場域,主要以相對人 和被害人為核弖來共同研議各專業人員的安全介入行動,然而危險評估多以相對 人的暴力程度為考量因素,較少評估相對人身弖狀況(葉玉如、黃翠紋,2010), 由此可見相對人在此會議中仍是討論焦點,但針對相對人的介入策略,雖少數轉 介一般性處遇機構介入輔導相對人,但仍以警察人員、家防官的查訪與約制輔 導、執行保護令為主,卻沒有完善的機制與配套措施皆由警政人員承擔相對人的 處遇服務(葉玉如、黃翠紋,2010),因此家暴防護計畫針對相對人的處遇仍屬 於強制性處遇服務的範疇,尚未能擺脫專家干預主義與社會控制的思維,更非從 相對人主體服務需求來提供相關服務措施。 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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