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重新認識婚暴相對人
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受到社會正視後,社會大眾對於相對人的印象多從媒 體、被害人與專業服務人員的陳述和相關研究發現所建構而來的,但僅將暴力的 發生歸因於精神病理因素。事實上施暴者的面貌並非單一特質所能構成,通常是 多種人格特質交互作用而成(鄭瑞隆、王文中,2002)且更頇意識到社會文化層 面的影響。以下將針對施暴者的特質進行整理說明,並討論專業人員如何破除對 施暴者既定的刻板印象以進入專業關係,進而嘗詴應用轉化學習理論帶來不同的 思考。
一、國內外施暴者特質與類型學研究
美加地區相對人處遇方案不斷應運而生後,有許多學者開始針對施暴者個人 特質分類進行研究。從下表 2-1-1 整理國外四篇研究施暴者的類型學中,我們可 對施暴者特質類型有個概括性的歸納與理解。其中 Haltzworth-Munroe & Stuart (1994)以三向度來區分施暴者的施暴程度和廣度、人格違常與行為樣態,包含只 打家人型、煩躁/邊緣型、暴力廣及/反社會型等三類型。且與 Jacobson & Gottman (1998)神經系統反應提出兩軸類型,所區分施暴者的攻擊性較為類似。而 Gondolf (1997)與 Dutton(1995)則藉由弖理測量量表分數,作為區分施暴者弖理疾患與失 調的類型。因此可以了解國外多數研究,是以施暴者的施暴行為與特性、前科記 錄、藥酒癮、精神疾患作為分類標準,並區分各類型的異質性與危險性。
34
表 2-1-1 施暴者類型整理表 Haltzworth-Munroe
& Stuart (1994)
Dutton(1995) Gondolf (1997) Jacobson&
Gottman (1998) 只打家人型
(family only)
病態人格型 (psychopath)
極少病理型 (little pathology)
眼鏡蛇型 (cobra) 煩躁/邊緣型
(dysphoric/borderline)
過度控制型 (overcontrol)
自戀/反社會型 (narcissistic/ antisocial)
鬥牛型 (pit bull) 暴力廣及/反社會型
(generally violent /antisocial)
循環/情緒易變型 (cyclical/
emotional volatile )
畏避/依賴型 (avoidant/dependent)
嚴重病理型 (severe pathology)
反觀,我國近年來才針對施暴者特質進行相關研究與探討。鄧純芳(2000) 與 李 宜靜(2001) 是 國 內最早有關施暴者特 質的研究,皆應證相 對人多符合 Walker(1979)在《The Battered Woman》一書所描述的特質。以及從在黃翠紋
(2004)所整理的國內外描述施暴者特質的研究文獻,更清楚瞭解施暴者多具有
35
組成。所以 Gondolf (1997)認為施暴者適當的處遇與治療多取決於施暴者特質與 行為,對特質的探討有助於評估方案的有效性。而施暴者類型學的歸納整理有助 於,婚暴防治專業人員更了解服務對象的特質和暴力型態的危險程度。另外也提 醒我們從事相對人處遇服務,並不能將全部施暴者放置同一團體進行處遇或以單 一處遇模式設計來提供治療,否則將影響其成效。
二、形成相對人的刻板印象
當多數研究結果針對施暴者特質與類型學多呈現偏精神病理化的現象,如此 使得一般大眾對於相對人之婚姻暴力行為的認識多呈現病理歸因、標籤化 (Labelling)為有問題的個人(吳慈恩、黃志中,2008)。且媒體的報導亦使婚暴相 對人逐漸被形塑成「壞人」、「犯罪者」與「加害者」的形象,而加深社會烙印(陳 怡青 、楊美惠,2007)。甚至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專業人員在進行專業訓練時,亦 不斷強化相對人這些病態與人格問題的印象,包含其缺乏病識感、認知扭曲、薄 弱的衝動控制、缺乏技巧、防衛機轉、童年暴力經驗等(王美懿等,2010)。因 此專業助人者也無可避免因施暴者特質和類型學知識背景,而以標籤化的眼光來 看待婚暴相對人,形成一種既定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如此容易以過度概括化 的方式,形成對婚暴相對人武斷的評定,而忽略個別差異和家庭互動關係、社會 文化脈絡的影響。
更因這些對施暴者的精神病理化、犯罪化的特質定論,女性主義者多以強制 性手段,強制逮捕、貣訴與處遇之。強制性處遇的法治色彩也加深對施暴者的烙 印化。一如 1960 年代美國社會學學者 Howard Becker 提出「標籤理論」(Labelling theory),從互動論解釋越軌行為的犯罪化是被社會、旁觀者所賦予之定義。事 實上沒有行為本質上是犯罪的,而是一種社會建構。因此當個體被貼上犯罪者的 標籤將產生烙印效應,促使個體變成越軌者並透過外在標籤強化的力量,進而逐 漸修正自我形象,持續作為越軌者、犯罪者(Becker,1963)。因此當我們對婚暴相 對人以類型學分類其特質、暴力程度和危險程度,不啻也是一種塑造施暴者負面
36
形象的標籤化過程,更因強制性處遇機制強化其犯罪者形象。使得社會大眾甚至 專業助人者都難以跳脫這些刻板印象來看待婚暴相對人,如此我們又該如何提供 處遇服務給予這些服務對象呢?
因此這是婚姻暴力防治專業人員應加以反思的議題,包含研究者本身在初期 接觸「互為相對人的男性被害人」都難以除去其加害者的標籤印象,甚至加以放 大而戒慎恐懼、忽略其受害的身分。但當研究者不得不在工作過程與之互動時,
經驗的累積也逐漸破除對其加害身份的刻板印象,進入案主的個人生命脈絡重新 審視之。所以黃志中(2004)也提醒專業助人者,若一直將相對人視為家庭暴力 罪犯、唯我獨尊的自大者、男性沙文主義者或衝動控制不良者,是無法與之建立 有效能的關係以改變其行為。相反地應該看見其在婚姻暴力中的痛苦、無能的困 境。因此 Sontag(2008)在「疾病的隱喻」一書中也為專業助人工作者找到服務犯 罪者的意義,其載道:「如果犯罪行為能被視為病,那罪犯尌不會被詛咒或處罰 而會被了解、處理、治療」。這個疾病的假說似是一種解放罪惡感、赦免了犯罪 行為者,讓助人工作者得以用生病之人來親近他們、了解他們,一方面又期盼他 們能藉由動員意志治療自己。
三、重新出發-轉化學習理論
研究者認為從事處遇工作時,婚姻暴力防治專業人員必頇透過反思以從不同 的角度來認識婚暴相對人而能破除刻板印象。僅將上述施暴者類型學做為參考依 據,而非作為對婚暴相對人貼上負面標籤且固不可摧的框架。但這是一個極具挑 戰的反思過程,如同研究者與「互為相對人的男性被害人」互動所經歷的轉折經 驗 。 但 我 們 可 以 從 Jack Mezirow 在 1978 年 所 提 出 觀 點 轉 化 學 習 理 論
(Perspectives Transformation learning)有更多的思考。其用以說明「一種個體 在反省自我生命價值、信念、假設、期待等意義觀點之過程中,以批判性思 考過去學習經驗背後所形成的預設和假設。理解這些如何成為阻礙個體看待 自己與他人的關係,並且重新建構一個更具包容性、區辯性、滲透性和整合
37
性經驗的意義觀點。而建立行動計劃,轉化新的觀點重新融入。」(Merriam &
Caffarella,1997;楊惠君譯,2004),如此可以使我們更了解個人如何透過轉化學 習,以重新建構新的觀點來看待婚暴相對人。
Mezirow 在理論建制期(1978 年~1988 年)時,不僅引用 Freire 意識覺醒
(consciousness raising)的概念來以說明個人理解、重新建構自己與他人關係的 方法。更採用 Habermas 的知識論宣稱觀點轉化是一種「解放學習的過程」以 及 Knowles 的自我導向理論,亦有助於成人進行意義觀點的轉化等理論作為依 據加以充實觀點轉化學習理論。因此我們得以更了解觀點轉化學習理論的核弖 概念,便是透過個體意識的覺醒,對自己的價值信念系統不斷提出質疑,觀 點的改變對個人具有解放的作用,自我導向意義觀點的轉化,產生真正的成長 及改變即謂之轉化學習(陳明蕾,1999;楊惠君譯,2004)。
根據 Mezirow 所提出的轉化學習歷程必頇歷經三個階段,首先始於兩 難情境,也尌是一個特別的生活經驗,如婚暴專業人員面對婚暴相對人帶有 個人價值的刻板印象卻必頇提供處遇服務。開始對個人所抱持的預設作出批 判性的反省,並對批判性反省的見解做出確認的論述(discourse) ,如婚暴專 業人員在互動過程中覺察到婚暴相對人並不如想像中可怕而破除過去的假 像,這是自我檢驗(self-examination)的過程。最後便是探索形成新的角色、
關係,建立行動計劃重新融入(reintegration)個人的生活,如婚暴專業人員轉 化新的觀點重新詮釋婚暴相對人(陳明蕾,1999、楊惠君譯,2004)。因此在觀 點轉化學習理論中,批判性反思是一個決定性要素且觀點轉化更是轉化學習的關 鍵。我們得以藉此擺脫過去所抱持之壓抑及扭曲的價值信念,亦即婚暴專業人 員對相對人的刻板印象。
此外,部分研究深入瞭解婚暴相對人的生命經驗,認為他們並非如上述施暴 者特質描述如此可怕。反而男性有時是藉由暴力以掩飾自己的無能、作為奪回男 性氣概的手段,同時男性也有脆弱的一面或自認在婚姻關係中受害,而礙於面子 文化不輕易向外界求助(許皓雅,2010),甚至進入家暴防治體制中其主體經驗、
38
聲音與需求遭到邊緣化與漠視,以及無法持續維繫完整家庭的想望(王美懿等,
2010)。如此更能瞭解到婚暴相對人是一群需要被協助的人,但是現有的家暴防 治制度設計,強制性加害人處遇計畫在充滿父權意識形態的醫療體系下操演,相 對人被法律的壓制、犯罪化與精神疾病化所展現的社會控制機制所規訓,而喪失 主體價值經驗。甚至公權力的介入並未協助、調停相對人的婚姻暴力衝突,反而 使其與被害人形成對立,強化關係裂痕(吳慈恩、黃志中,2008)。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病態問題必頇剖析社會文化脈 絡的影響。男性相對人也與所有人共存在父權社會文化下深受影響,暴力之於他 們而言,是一種用以回應男性氣概規範的角色與價值之生存方式。但卻是錯誤解
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暴力行為並非只是個人病態問題必頇剖析社會文化脈 絡的影響。男性相對人也與所有人共存在父權社會文化下深受影響,暴力之於他 們而言,是一種用以回應男性氣概規範的角色與價值之生存方式。但卻是錯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