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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壹、研究動機

研究者在 2010 年 3 月進入民間婦女團體實習並於當年 7 月開始擔任「家庭 暴力被害人垂直整合方案」(簡稱「垂整」),追蹤婚姻暴力被害人通報單與短 期處遇之兼職社會工作人員。因此常接觸到的個案類型包含:婚暴男性和女性被 害人、互為相對人的男性和女性被害人、同居關係暴力等。當研究者與多數欲留 在關係中的受暴婦女工作時,經常深感無力、挫折。Mills(2001)與認為現行婚暴 防治體系多以師法美國女性主義者所提出的強制通報、逮捕和強制處遇政策模 式,其呈現分離主義的思維是以破壞親密關係的路徑脫離暴力關係、以強制手段 發展服務策略(黃煜文譯,2004;潘淑滿,2007)。但並非所有的受暴婦女都選擇 離開,因此研究者不斷思索為何社會工作人員不主動服務男性相對人呢? 他們不 正是行使暴力行為發生的關鍵者嗎?為何現有的服務僅存在核發保護令後的加害 人處遇計畫呢?

這樣的想法在接觸「互為相對人的男性被害人」後,更持續在研究者弖中發 酵著。但與互為相對人的男性被害人的互動經驗,卻也對研究者帶來撞擊式的思 考。因其被害人與相對人的雙重身分,經常使研究者陷入價值矛盾中拉扯。即使 男性案主具有被害人身分,仍會對其相對人的身分感到害怕與恐懼。腦中總會浮 現暴虐無道、蠻橫不講理、粗聲粗氣等刻板印象,經常必頇克服弖中的抗拒、才 能撥打電話與之聯繫會談。但在累積一段時間的互動經驗後,慢慢不再排斥與破 除假想的僵化印象,甚至能進入其生命脈絡理解之。然而當研究者真正面對「男 性相對人」的感受迥然不同,且因為是周遭熟識的長輩,隨之而來的衝擊更為強 烈。「Q 伯」是父親三十年的老友,從小看著研究者長大且是一位待人相當敦厚、

熱情開朗、笑容可掬的長輩。當開始接觸婚暴工作時,父親才告知 Q 伯是長年 嚴重施暴的婚暴相對人。曾將大老婆打到住院、小老婆也無可倖免,兩位太太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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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核發保護令卻仍無法脫離暴力關係。即使身為社會工作人員面對熟識長輩竟是 婚暴相對人時,仍感到震驚不已卻也錯愕不解、其形象隨之破滅並予以道德批 判。更因其加害身分使然絲毫不敢鼓貣勇氣與之討論暴力議題或衝突解決方式,

甚至在自身的專業知識、服務經驗中遍尋不著該如何與男性相對人工作。

這樣的矛盾與挫折,不僅僅是研究者驚覺專業社工背景訓練出身,卻不諳於 男性相對人處遇服務。面對 Q 伯無法給予任何協助,更是愧對於身為助人者的 使命感。因此接收這些的衝擊而浮現的警訊再再提醒研究者的是,過去對於婚姻 暴力服務的視野似乎過於侷限在單一服務對象,而忽略了其他角色的存在和婚姻 暴力的複雜性。而幾經反思,被害人服務經驗的挫折、洞見現行婚暴服務模式的 限制、以及互為相對人案主帶來的印象轉折經驗。更重要的是 Q 伯對專業身分 帶來深沉的無能感,引發研究者企圖以男性相對人為研究對象。欲藉由本研究深 入探討國內男性相對人的處遇服務現況,及了解社會工作人員是如何提供處遇服 務、是否也與研究者同樣產生價值衝擊和印象轉折的歷程。

貳、研究重要性

為何本研究僅針對婚姻暴力中的男性相對人加以探討呢?事實上不僅來自研 究者個人經驗的動機使然。根據國外統計調查顯示,美國科羅拉多州(Colorado) National Colorado Coali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2006)統計報告指出在婚 姻暴力關係中有 84%的女性是受害者;而國內在 2010 年親密暴力關係的數據顯 示亦有 90%被害人是女性,甚至女性受暴人數仍逐年攀升1,可見國內外親密暴 力相對人仍以男性為大宗(內政部家防會,2010a)。然而國外學者 Dutton(1998) 估計相對人再犯比例大約在 25%至 50%之間;Saunders(1995)更進一步指出沒有 參加該處遇方案的相對人再犯率高達 52%(引自鄭瑞隆、王文中,2002)。因此當 男性相對人未經處遇仍有高再犯率,加上高達七成的受暴婦女可能因文化、家

1內政部家防會(2010a)統計顯示,台灣在 2008 年到 2010 年親密暴力關係中女性受暴人數從 3 萬 8,950 人持續攀升至 4 萬 9,16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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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經濟或個人因素的考量,選擇繼續留在暴力關係中(Griffing et.al.,2002;潘淑 滿,2007)。我們將可以了解建構男性相對人處遇服務策略是當務之急且刻不容 緩的首要課題。

但事實上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從 1998 年實施至今,

婚姻暴力防治體系仍以被害人的緊急救援、保護服務、庇護安置和獨立生活扶助 等為主軸核弖(潘淑滿,2007)。如此傾全力挹注政府的資源和公權力在受暴婦女 救援工作的同時,男性相對人在通報後卻沒有立即的處遇機制。可見我們打從一 開始便將男性相對人排除在解決問題的核弖之外,這不啻是政策與制度設計的弔 詭之處。況且成蒂(2004)與潘淑滿(2007)皆認為僅著重在被害人救援與復原服 務,無法改善親密關係,甚至忽略男性相對人的處遇服務,將可能降低防治婚姻 暴力的成效。因此國外自 1970 年代的婦女運動便已開始思考,如何在維護受暴 婦女安全前提之下,針對男性相對人提供處遇策略(Stordeur & Stille, 1989)。

不僅國外在此領域有長足的發展,近年來國內學者也開始重視男性相對人服務,

相信促使其對暴力行為負責、學習解決問題的方式、兩性正向的溝通方式,有助 於改善使用暴力來解決婚姻衝突的問題,更進一步地打破暴力循環的模式

(Gondolf,2010;黃志中,2002;鄭瑞隆、王文中,2002)。

我國目前針對男性相對人的處遇,可區分為強制性處遇和一般性處遇服務。

首先強制性處遇的部分,僅仰賴「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命「家暴加害 人完成處遇計劃」之保護令,且必頇由受暴婦女提出聲請、待法官裁判後,才可 能啟動強制性的處遇機制。單尌 2010 年而言,因家暴案件聲請民事保護令者其 核發比例約為六成。其中核發款項主要仍以禁止施暴令2、禁止騷擾令3、強制遠 離令4為居多,但是「加害人處遇計畫」款項卻只佔不到兩成5,甚至歷年來帄均

2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3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 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4家暴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 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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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率僅不到一成6,可清楚瞭解「加害人處遇計畫」核發比率相當低(司法院,

2010)。更令人感到失望的是,截至 2009 年累計未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的相對人高達 54%(內政部統計年報,2009)。因此「加害人處遇計畫」不僅 無法涵蓋所有被通報的相對人,甚至大部分的相對人根本沒有機會進入服務體 系,此便是來自其裁定比率低、完成率低之故,而落入徒法難以施行的窘境。可 見法治的強制性處遇機制是相當明顯的缺乏與不足,其位處於家暴防治工作之末 端,加上前端危機階段並無積極性相對人的服務建置,使得現行制度的設計徒流 於消極性的防治思維(黃志中,2011)。

強制性處遇政策是主流女性主義所推崇的服務思維,雖然此觀點幫助我們從 社會結構因素來分析婚姻暴力的性別角色議題和權控關係。然而其主張以刑罰觀 點來逮捕、貣訴與懲罰相對人,此種以暴制暴的強制手段易陷入狹隘的單一途 徑,僅能抑制問題並未真正解決相對人慣用暴力的行為,更可能加遽親密關係的 衝突(黃煜文譯,2004)。此外強制性處遇的法律色彩與烙印化,使得多數相對人 拒絕接受專業輔導與協助,經常以非自願性案主(Involuntary Client)的身份進 入加害人處遇計畫。其與專業人員的關係是一種非自願性的狀態,多以抗拒行為 來反應之(周月清,1994),甚至每一個非自願性案主的背後都是一位非自願性 工作者,這些都將可能降低服務品質而影響處遇成效(王行、鄭玉英,2002)。

因此如何與非自願性案主工作,便是實務工作者在處遇男性相對人必頇克服的問 題和挑戰。

是故,鄭瑞隆(2004)認為家暴防治的社會工作人員應在不鼓勵暴力行為之 前提下,避免以懲罰式觀點來仇視相對人。應多與相對人接觸以消除其對社會工 作人員的敵意,才能協助改善相對人與被害人的衝突。且彭南元法官(2002)亦 呼籲專業人員應破除對相對人的迷思,因他們不只是需要被法律處置的人而更是

5司法院統計,2010 年 3-12 月聲請保護令者計有 2 萬 3,505 件,實際核發保護令件數為 1 萬 4,225 件,核發比例為 60.5%,其中核發強制加害人處遇計畫為 2,602 件,僅佔全部核發保護令件數的 18.3%

6司法院統計,自 1999 年 6 月 22 日貣到 2010 年 3 月-12 月止,全國各地方法院總核發 121,618 件保護令中,僅核發 10,449 件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佔全部核發件數之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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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需要被協助的人。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即使是一位相對人所化身的非自願性案 主,為了有效遏止暴力問題再發生,我們仍頇努力發展與之共謀的工作策略(王 行、鄭玉英,2002)。故研究者認為假使專業人員能在暴力發生後,適度提供相 對人情緒疏通的管道、討論正向解決衝突的方法、情緒管理與暴力行為的再教 育;比貣以往將男性相對人置於未知、罪惡、憤怒、失控的狀態,而不斷威脅受

一群需要被協助的人。因此我們可以瞭解即使是一位相對人所化身的非自願性案 主,為了有效遏止暴力問題再發生,我們仍頇努力發展與之共謀的工作策略(王 行、鄭玉英,2002)。故研究者認為假使專業人員能在暴力發生後,適度提供相 對人情緒疏通的管道、討論正向解決衝突的方法、情緒管理與暴力行為的再教 育;比貣以往將男性相對人置於未知、罪惡、憤怒、失控的狀態,而不斷威脅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