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江陳會」意義、功能與展望 時 評 1 第 八 次「 江 陳 會 」 於 2012 年 8 月 9 日於臺北召開,並順利簽署兩項協議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成為馬 政府上任後簽署之第 17 與 18 項協議。此次投保協議歷經 8 次正式溝通,時間跨 越兩次會談,過程頗為艱辛。此外,相關協議因涉及兩岸經貿投資與人身安全保 障以及通關便利,因此備受各方關注。尤其是新簽訂之投資保障協議能否發揮實 質效果?相關之法律保障措施能否落實以及兩岸經貿關係未來發展前景,皆值得 深入探討。 過去4 年,兩岸簽署 16 項協議(參見附表),其中不僅提供往來交通便利, 更在人民權益保障與經濟利益上獲取實惠。因此,對兩岸 16 項協議的落實,不 僅是兩岸共同利益,亦是兩岸廣義和平協議的實踐。儘管如此,兩岸16 項協議 執行仍有不足之處,亦有相當之改善空間。例如,兩岸目前共同打擊犯罪績效最 為顯著,兩岸詐騙集團破獲、犯罪相對減少,成效較佳,但是在食品安全與智財 權保障上,則仍難令人滿意。部分當事人潛逃無蹤、求償無門,官方機構推諉塞 責,皆難以落實。中國大陸結構性的司法缺陷,以及選擇性的政策執行,皆是協 議績效難以彰顯之原因。
The “8
thChiang-Chen Talks”: Significance, Function, and Outlook
陳德昇(Chen, Te-Sheng)
國 立 政治 大 學 國 際關 係研 究中 心研 究員
第 10 卷 第 8 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PROSPECT & EXPLORATION 2 附 表 兩 岸 簽 署 18 項 協 議 ( 2008 年 6 月 - 2012 年 8 月 ) 時間 會議名稱 協議名稱 2008 年 6 月 11-14 日 第一次江陳會談 1.《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2.《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2008 年 11 月 3-7 日 第二次江陳會談 1.《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2.《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3.《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2009 年 4 月 25-29 日 第三次江陳會談 1.《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3.《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2009 年 12 月 21-25 日 第四次江陳會談 1.《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 2.《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 3.《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 2010 年 6 月 28-30 日 第五次江陳會談 1.《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2010 年 12 月 20-22 日 第六次江陳會談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2011 年 10 月 19-21 日 第七次江陳會談 《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2012 年 8 月 9 日 第八次江陳會談 1.《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2.《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此 次「 江 陳 八 會 」 通 過 之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內 容 包 括:P2P( 投 資 人 對 投 資 人)、P2G(投資人對政府)、G2G(政府對政府)爭端解決模式。協議之保障效 力溯及既往,且一體適用所有產業。該協議簽署將有助提供兩岸投資人權益, 主要是對臺商財產權、經營權與人身安全制度化保障。另對於兩岸投資環境改善 與保障落實,以及在全球化與區域經濟整合過程,亦有助雙方競爭力之提升。此 外,在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方面則有 24 小時通知家屬之共識,為家屬探視與律 師會見提供便利。體現兩岸對人身安全與人權保障之重視。 在海關合作協議部分,雙方就優質企業認證(AEO)相互承認、運用無線射 頻識別技術(FRID)合作。此一協議將對簡化兩岸貨物通關程序、降低業者營 運成本、杜絕兩岸非法走私提供助益。 在簽署兩項協議後,海基會與海協會針對下次協商雙方同意以 ECFA 後續協 議,包括服務貿易、貨品貿易、爭端解決為主。雙方亦同意將服務業貿易列為後
第八次「江陳會」意義、功能與展望 時 評 3 續會談優先簽署議題。此外,兩會亦同意攸關民生福祉的空氣品質與地震監測, 推動相關主管機關溝通與商討。 就政治意義而言,大陸對臺政策運作較在意政治效應與疏離之風險。因此, 兩岸協議簽署與積累,有利於深化兩岸之政經互動與交流,尤其是在利益、便利 與功能面體現兩岸和平,以及規避政治疏離風險,具實質效能。此外,針對臺灣 方面提出對臺商投資、人身安全與通關便利之主張與訴求,亦深化其對臺商人權 與法治觀念之認知提升,以及商貿現代化之促進發揮正面作用。對我政府而言, 無論政府談判運作對等、尊嚴與務實原則之彰顯,或是協議談判與簽署多由政 府官員參與,以及簽署之協議須經立法監督且具公權力,此皆具有鮮明之政治意 涵。此外,兩岸經貿互惠與法制運作邁入正軌,亦有利臺灣在全球化與區域經濟 整合過程中,強化跨國企業與東亞國家進軍大陸市場之平臺角色。 然而,無可否認的是,兩岸經貿互動仍將面臨法制保障之實質挑戰。一方 面,兩岸經貿涉及國際仲裁之訴求,不可能被接受;有關廠商與大陸地方政府間 的法律糾紛恐亦難調處;涉及兩造「合意」之仲裁作為能否有效運作,恐亦面臨 挑戰。另一方面,臺商遇糾紛,即使中央政策明文規範保障,或是「國臺辦」進 行協調,但是在強大地方保護主義運作下亦恐難突圍。事實上,大陸各地司法部 門之人事與經費,多由地方黨委與政府統籌支應,因而其對法理解釋、區域偏好 與人為因素,便難以彰顯司法公正與獨立性。相關案例顯示,不乏大陸臺商即使 打贏官司,但仍無法還其公道與補償利益損失;近期大陸重大政治案件,如上海 陳良宇案與重慶谷開來案,皆在異地天津與安徽審理,亦顯示大陸司法體系地方 主義與公正性面臨之挑戰。 儘管如此,兩岸相關經貿與配套協議之簽署,仍將有利於雙邊經貿關係發 展與民生福祉之增進。尤其是面對全球區域經濟整合之壓力日增,來自韓國與中 國大陸FTA 簽署競爭,皆使得兩岸必須及早落實 ECFA 後續性協議之簽署。目 前主要重點在服務業貿易與貨品貿易協議,爭取在今明2 年內必須完成。問題在 於,兩岸不是為簽協議而簽協議,而是要能簽一個具功能性、前瞻性與市場性之 優質協議,才具實質意義。 客觀而言,臺商大陸投資,由於國際市場環境丕變,大陸投資環境惡化,以 勞力密集型產業,且以歐美市場出口為主之廠商已難有生存空間。大陸內需市場 開拓,或是尋求轉型升級之路,亦面臨市場不公平競爭之經營挑戰。因此,臺商
第 10 卷 第 8 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PROSPECT & EXPLORATION 4 大陸市場開拓,若未具備競爭優勢與不可替代性,或是沒有建立品牌、通路,以 及規模效益與特定人脈,恐皆不易有獲利空間。儘管臺商在服務業具有創意、軟 體與商品化優勢,但是在欠缺法制保障與經營限制規範下,相關商業機會恐亦難 實現。事實上,依香港CEPA 經驗顯示,儘管大陸商務部「開大門」,但是在具 體落實相關部會管理時,則僅「開小門」,最後在地方投資時則「穿小鞋」,導致 商業經營呈現「看得到,吃不到」的現象,值得吾人警惕。 因此,未來進軍大陸市場,屬於完全競爭市場之產業,恐已難有商機;特許 行業除須有開放之安排外,亦須有配套之法制保障與專業經營能力,才可能有機 會。事實上,未來進入大陸服務業市場,除須有專業市場研判與大陸政經生態掌 握實力、政府與智庫團隊之籌謀和評估能力,以及吸納香港CEPA 經驗與教訓, 皆是未來ECFA 談判與臺商經營必須努力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