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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平等」內涵的轉變:再思性別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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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平等」內涵的轉變:再思性別與教育

李淑菁

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聯合國在「一九九九年人力發展報告」中強調,「科技化」與「全球化」是未來社會發展的兩大趨勢;世界銀行在一九九九年所公布的「一九九九/二○○○年世界發展報 告」也指出,「地方化」與「全球化」將是型塑二十一世紀經濟的兩股力量。英國倫敦政經學院院長安東尼‧紀登斯(Anthony Giddens)二○○二年四月中旬來台進行一場以「全 球化的進程及其後果」為主題的演說中,特別強調全球化的趨勢與必然性,並說明有關全球化辯論在今日社會科學之重要性的理由,「主要是由於它討論對二十一世紀形態的假 設,討論是什麼動力在推動全球社會,也討論我們應該以什麼實際政策來回應這個動態力量」(2002年4月17日《中國時報》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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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全球化真的出現了嗎?有些學者認為,雖然現今資本主義的跨國活動相對於戰後是活躍許多,但是資本的跨國活動從資本主義一開始就是如此,而且從資本對外投資 量和比例的角度,未必比1913年之前的資本主義來得大,因此他們認為將現階段的資本主義視為新的全球資本主義是誇大其詞。王振寰(1999)認為這些質疑全球化是否發生的論 點,並沒有看到資本主義在本質上的轉變,「資本主義已經從福特主義轉變到後福特主義,從生產流程、生產組織、社會調節模式,一直到國家機器的類型和國際分工,都有質 上的轉變……以資訊通訊為基礎的生產力,使得資本流動的跨國界現象,特別在三大區域內,有了與以前完全不同的物質基礎,全球化的四個面向—金融、企業和投資、科技、 管制體系— 正是這個變化的一部份,是既有體制轉變的外顯。」 Giddens(2002)在上述演說中則認為,到底有沒有全球化的辯論應該已經結束,而且已有結論,其答案是肯定的:「我們的這個時代不僅與十九世紀末不同,也與其他任何時 期不同……今日的全球化更為密集、更為全面、更為機動與快速,特別是科技的生產更是早期所沒有的。今日的全球化在許多面貌上都與以往不同,因為是更深刻與根本的改 變。」全球化的不可逆轉性已逐漸為德國各界所接受,目前在執政的社會民主黨內部出現較接近新自由主義的「新中間路線」與較接近傳統社會民主觀點的社民黨左翼間的衝 突,其爭執的要點即在於: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社會正義應如何維持(孫治本,2000)? Giddens也認為,現階段全球化的辯論,已不是全球化是否實存的問題,而是全球化的後果問題。對於全球化的後果,他駁斥反全球化運動者「全球化的結果使得經濟上貧富 差距加大」的論點,並指出目前逐漸形成的結論是否定的,而且可能還減少這些差距,他提出數據指出,一八九五年到一九九五年之間,經濟差距的確增加,然而到了一九七○ 年代末期就逐漸減少了。在性別方面,他指出女性的角色也因為全球化而發生重大的變化,女性不只在職場上發生改變,在傳統家庭中也發生了角色和決定性的變化。只是對於 這些變化的後果,他抱持著不同的態度—在生育率的改變方面,將憂心生育率的降低「可能引發嚴重問題」;在婦女權益方面,他樂觀的認為「應該是不平等的減少」。真的是 如此嗎?全球化對性別的影響到底為何?本文嘗試將全球化與性別教育接軌,從國家(state)角色、性別平等的角度,來看全球化脈絡下,台灣性別教育可能的困境或發展機會。

全球化與性別

全球化對女性而言最積極的意義就是她們更有機會進入勞動市場。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資料顯示,從1970到 1990,在世界七大經濟體的女性勞動參與增加 了30%,Castells (1996)稱之為「婦女在有薪工作的大量鑲嵌」(massive incorporation of women in paid work)。然而這樣的情況並非對女性特別有利,以日本為例,女性在二十歲出 頭大量進入勞動市場,在工作生涯在結婚或生兒育女後中止,一直到孩子長大後才再度回到就業市場,但那時候也只能是部份工時工作者(part-timer)。在製造業領域,許多觀察 家認為,全球化正在製造兩個截然不同的經濟:一是高科技及包含服務公領域的生產的金融業的男性化世界(masculinized world);另一則大部份是女性化的經濟(feminized economy),由私領域中的性別化(sexualized)及種族化(racialized)的服務所構成。舉個例子來說,大部份家務服務的移民勞動者拿到比非移民者較低的薪水,而且大部份是女性來 從事這樣的工作(Stromquist & Monkman, 2000)。也因此Jane and Peter (2000)認為女性在全球化下的角色是滋養全球化的進行。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我們已經進入一個後傳統的社 會秩序,因此需要對改變中性別意涵加以檢視。Jane and Peter (2000)認為,現今全球化/在地化時空下,他們見到性別的「去傳統化」和「再傳統化」(de- and re-traditionalized of gender)。Adkin (1995)指出女性的工作在全球化下是「去傳統化」(de-traditionalized)和「再傳統化」(re-traditionalized)同時進行著,而學校有責任為不同背景的學生(階級、性別、 區域等)來了解這些變化及其意涵。

在全球化浪潮與性別之間,我們必須先思索國家(state)在其間的角色。在全球化的各種論辯之中,Giddens 較為採行激進派的想法,他認為全球化不僅真有其事,而且其結果 也隨處可見,全球市場在六○年代和七○年代的發展為歷來所僅見,而且無視於國界的存在,國家喪失了大部份以往擁有的主權,政客影響事件的能力也大幅消退,如同日本商 業作家大前研一(Kenichi Ohmae)所說,國家不過是個虛像而已,其中點明了Giddens對國家(state)在全球化過程中的退卻看法。Stromquist 和Monkman(2000) 在一篇「定義全球化及 評估全球化在知識與教育上之意涵」文章中,也討論到國家在全球化中的角色。他們認為全球化導致「小政府」的出現,其角色變為「調停」,而非以前的「介入」,並且對於 工業製造及服務業的政策,有私有化的趨勢。Green (1997)對於全球化過程中,國家的角色及力量有不同的看法。他不認為國家會消失於全球化過程中,也不認為國家教育系統的 權力會消散;反之,他看到在教育、在跨國的教育行銷方面、在透過學校教育的公民形塑方面,國家利益深遠地影響國際化的過程。Green認為這樣的教育市場化隨著全球化進 行,而且大部份幾乎都在國家脈絡之下發展。

全球化與教育上的性別平等

全球化對正規學校教育帶來結構性的改變。Henry(2001)認為,在教育部門,國家的學校教育已經從科層化(bureaucratized)轉變成治理的準市場型式(quasi market-based form), 可用競爭、消費者選擇、董事會運作的原則等來預測。國家往往也透過教育政策方向的轉變,來迎接全球化帶來的各種變革。Stromquist and Monkman (2000)指出目前教育政策上 的重大趨勢包括:第一,教育被重新定義為一種商品,而非社會財(social good)(Blackmore, 1997)。公司對效率與生產力的要求也延伸到學校教育,但有時卻以不適當的方式嵌入 教育當中。在中小學,我們可以看到一股私有化沛之莫可擋的趨勢。為了提供市場更好的服務,更新訓練的職業及科技教育透過私人的提供而興起,這些變革造成的結果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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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1)與市場關連性較小的科目失去其重要性;(2) 與市場關連性較小的教育方式逐漸不受重視,例如批判思考訓練的討論方式式微,而直接告訴他們解決方法(problem-solving)的教育方式卻是重要性漸增;使學校課程重心由孩童中心(child-centered)的課程轉變成經濟中心(economy-centered)的職業訓練;(3)有關婦女及少數民族的平等議題,也漸 漸失去了關注。 就如Henry(2001)所言,教育已被轉變成一個競爭的市場,因此課程重新編排(reorder)、優先次序也改變。強調個人、企業與社會投資在教育和訓練上的利益的新人力資本理 論已經正當化逐漸增加的教育成本,也助於重新定義教育為保留市場位置的一種終身訓練。教育幾乎被與科技能力的發展或競爭力劃上等號,就如美國的教育改革被譏為「只為 職場準備更好的學生」。在大學階段更是如此。由於企業文化的滲入,大學普遍瀰漫著一種監督/評估的氣氛,知識成為一種商品,因此對於族群、社會正義、批判研究與性別研 究等議題的關注愈來愈少 (Stromquist & Monkman, 2000)。

職業化、市場化及個人化正在教育上重建一種新的性別秩序。由於全球化過程中對市場效率與效能的強調,使得「平等」的內涵開始在政府政策的主導下開始有所轉變,而 「平等」內涵的轉變最直接影響到遭遇結構性不平等的階級、性別與族群等。Blackmore(1999)就曾經提到「權威關係的再性別化(re-gendered)」。在學校教育中,女孩的學業表現 比男孩好,但女孩傾向主修的科目在高科技的勞動市場中卻是無法得到高薪或是無法獲取適當的工作。再者,「使用者付費」的教育趨勢反而把邊陲勞動者(以女性為大宗)推向 更糟的處境。

依Henry(2001)的研究,全球化使平等(equity)內涵開始轉變,由社會民主或是社會正義的自由民主內涵的「平等」,轉變成較為強調個人自由的平等內涵(O’Neill,1996)。以澳 洲的職業教育政策為例,當「平等標的團體」(equity target groups)仍為關注重點時,教育政策重心就慢慢移到遭遇到障礙的「個別消費者」身上(Taylor & Henry,1996)。在學校教 育也是類似的情況,不再去注意一些「平等目標團體」的結構性劣勢,轉而較注意個人教育的問題,忽略了社會劣勢造成教育劣勢的情況。在一片政府再造精簡人事聲中,澳洲 政府撥款給「人權暨平等機會委員會」(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的基金已被刪減,而且不再有一獨立的機構來處理性別歧視方面的問題。

「平等」內涵的轉變造成性別平等的弱化。Henry(2001)認為教育政策對經濟的關注導致在言論與實踐上對性別平等的忽視。首先是「平等」內涵的轉變;第二是由於對學習 成就與結果的強調,對於「表現」的量化的評估與統計方式不利於性別平等工作;第三,強調效能、彈性及顧客,使「平等」被邊緣化;第四,學習的機構忙於人事精簡、外 包、搶顧客等,平等的需求因此就很少被提及。 綜上所述,全球化對教育上性別平等的影響可簡單歸納為下列幾個面向:一、性別平等課程的邊陲化;二、教育行政單位對劣勢性別重視程度愈來愈少,將其視為個人問 題;三、教育上的「再性別化」或「再傳統化」。面對無法扼止的全球化趨勢,教育「私有化」或「市場化」是否是唯一的出路?而教育在全球化浪潮下,到底還能為國家做些 什麼?台灣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是否足以抵抗全球化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並將劣勢轉為優勢,這些都是值得進一步深思的課題。 參考書目 王振寰 1999 〈全球化,在地化與學習型區段:理論反省與重建〉,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34:69-112 陳伯璋、薛曉華 2001 〈全球在地化的理念與教育發展的趨勢分析〉,理論與政策,15(4):49-70 孫治本 2000 〈全球化與社會政策的未來:德國「新中間路線」之爭議〉,台灣社 會研究季刊,38:91-132 Amin, Samir

1996 “The Future of Globalization”. Social Justice, 23(1-2) Blackmore, Jill

1996 “Level Playing Field? Feminist Observation on Global/Local Articulations of

the Re-gendering and Restructuring of Educational Work.”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 43(5-6),pp43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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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iam 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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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Race, Class, and Power in School Restructuring” Urba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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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mquist N. P. & Monkman K.(eds)

2000 Globalization and education: integration and contestation across cultures.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視障者工作權的危機與轉機

郭峰誠

南華大學 應用社會學研究所 研究生

張恆豪

南華大學 應用社會學研究所 助理教授

前言

臺灣社會當中,視覺障礙者[1](視障者)能做什麼工作?這個答案絕大部分的民眾或視障者保證會回答:「按摩」吧!在臺灣的福利體制、社會文化的想像、教育及職業訓 練的制度不斷將視障者「建構」為按摩師。「按摩」作為視障者就業的主要行業別已是一項不可抹滅的事實;然而,就在2008年底視障等同按摩業的保障,經過大法官的重新釋 憲,三年後視障者就必須與明眼民眾一同競爭按摩市場,無法獨佔「按摩」市場這一行業。這個釋憲案引起眾多爭議,更成為一個重新反省身心障礙者[2](簡稱障礙者)就業的 機會。本文將從障礙者在勞動市場的困境與保障、台灣視障按摩業的起源與現況、視障者「選擇」進入按摩業的原因、開放按摩市場的衝擊等面向討論台灣視障者工作權議題。 本文指出修憲案引起從事按摩業的恐慌固然值得注意,但現行的法令並無法真正保障視障者的工作權。現行的社會觀念、教育制度、就業環境當中,從事按摩業往往為視障 者不得已的選擇。因此,本文認為在捍衛視障按摩工作權與生存權的同時,更要進一步在教育、職訓與就業環境上建構視障者的無障礙環境。才是根本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的根本 解決之道。

障礙者在勞動市場的困境與保障

自工業革命帶動資本主義興起的現今,全球經濟市場不僅要求政府減少干預競爭環境,企業為了獲取最大利益與維持競爭優勢、達成組織目標,更試圖運用專業的控管機制 降低人力、物力成本,並同時排除雇主認為不具有工作能力的「障礙」員工;故障礙者(或視障者)經常被剝奪進入勞動市場的機會,或僅能從事邊緣化、庇護性的工作職場而 成為低薪資、低社經地位,甚至遭受雇主、同事誤解、缺乏良善的溝通管道或工作環境的不友善……等多重隱憂之下,僅能默默承受失業的命運(Jenkins, 1991; Roulstone,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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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 Harlan, 2006)。 隨著障礙者權利概念的演進,「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於2006年12月正式頒布,藉以避免障礙者在未取得同意,遭受不平等的控制、對待或協助,以及讓障礙 者能夠同時享有基本的自由、平等權利與機會(Kicki, 2008)。該公約針對障礙者工作權也載明:「身心障礙者得享有與一般大眾同等工作的權利,並不因障礙構成個體被排除於 工作職場或工作環境之外,進而能夠自由選擇與接受工作的機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2008)。而臺灣為了能與國際接軌,自1980年所頒布「殘障福利法」到1997年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甚至是2007年再度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明文仿效德、日等國針對障礙者工作權採行「配額[3]」藉以保障障礙者的工作權益;並且避免 視障者因視覺損傷無法參與一般工作職場的競爭,更另行規定:「從事按摩工作者,僅限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之視障者,若經查獲違法之事由須處以罰緩」;但這類福利政 策是否確實保障障礙者的生存價值,恐怕是另一項受到質疑的關鍵。 依據內政部對95年障礙者的生活需求調查,障礙者的收入高達35.18%來自政府補助、津貼(至少領有一項補助高達69.54%)或子女提供的收入,實際工作收入僅有17.27% (內政部統計處,2008)。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對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卻顯示障礙者的工作多為親友介紹的受僱非技術體力服務工作(滿意度為65%),進入工作職 場的就業率比失業率(22.8%:4.6%)來得高,但障礙者實質就業卻非具有同等進入工作職場的機會。單就視障者的工作權而論,行之有年的保障視障者按摩法規,反而導致許 多視障者回歸按摩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8);故視障者按摩的保障政策,不僅無法給予視障者進入一般性就業或實質經濟收入的機會,對此一政策的施行更需要重新檢視 與質疑是否引發種種弊端。 其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勞動狀況調查,失業率4.6%恐怕也將誤導社會大眾認為障礙者順利進入工作職場的事實,而且並非所有障礙者具有相同的工作機會,部分障礙者 甚至成為低社經地位(如:清潔工)或擔任特定屬性的工作(如:按摩),這也導致障礙者基本薪資達不到一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4.6%的失業率同時也排除具備工作能力而 無法進入工作職場的障礙者,甚至如「障礙」提早退休、重度或協助家務的障礙者也被排除在勞動參與率之外,故障礙者實質的失業率應該比調查報告的4.6%還高(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2008)。何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2009)針對2008年障礙者就業處境也顯示,社會大眾與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平均為57.92%比24.84%,兩者之間高 達33.08%的差距,失業率相較之下兩者的差距更將近四倍之多(3.9%比15.87%),臺灣社會施行保障政策藉以促進障礙者的工作權益,恐怕有賴於政府相關單位重新省思,相 對於長久保障按摩工作對視障者的就業權益也將造成莫大的影響。

臺灣視障按摩業的源起與現況

「按摩」的歷史源於中國河南洛陽地區,最早可追溯到兩千年前春秋戰國時期,並一直成為醫學的治療方式。日本則在文武天皇大寶元年(西元701,相當於隋唐時期)發展 理療科教育,昭和22年(西元1947年)更頒布從事「理療」或「三療」[4]工作需經合格訓練並考取合格證書者;當日本殖民臺灣時期更指定盲聾學校為合格的「針炙按摩合格訓 練學校」,直至國民政府來台也延續過往日本殖民體制,於1980年「殘障福利法」到2007年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單獨保障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的視障者能夠從事按摩 工作(萬明美,1991)。 然而,這項歷經20餘年保障視障者具有一席工作的措施,卻因為台北市某間理髮店不服警方查獲明眼服務員為顧客按摩事件,使得原本保障弱勢族群的政策措施經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解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前段「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的規定,有違憲法意旨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第23條比例原則,故「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中的此規定將於三年後失效。這也讓現職按摩業的視障者深感生存權與工作權受到嚴重衝擊,相關團體與倡議者甚至擔心本次釋憲將引發如韓國視障者跳樓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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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案例(項程鎮、洪素卿,2008)。 就韓國對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方面,早在1912年日本殖民時期,當時為了讓盲人具有基本工作謀生的機會,只允許盲人才能從事按摩業;不過,歷經數十年保障的光 景,2006年5月韓國政府重新釋憲宣告僅限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剝奪明眼民眾從事按摩業工作的自由選擇權,也因此三名盲人為爭取工作權發生跳樓自殺的抗議事件。爾後,此一 爭議再度促動韓國政府的重視,並重新考量目前環境不利視障者工作的現實,以及國家有保障視障者工作維生的義務,駁回原本明眼民眾從事按摩的權益,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 也重新獲得保障[5](沈松,2008)。 臺灣的障礙者倡議團體為了避免韓國盲人跳樓案例重演的悲劇,以及讓臺灣政府繼續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主要施政能夠繼續落實,全台13個視障按摩公會、30個視障服 務團體,超過4千名視障者與聲援者於2008年11月21日聚集在自由廣場,並紛紛走上街頭抗議要求政府相關單位重新體認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的重要性,以及期望法律的保障視障 者基本的生存能力,並避免就業市場對視障者剝削(劉開元,2008)。 然而,這樣的保障的政策或許能減緩視障者對失去工作的不安,又或許也是現行的制度比較適切的選擇。就障礙者工作權的保障而論,限定職業的保障是最好的答案嗎? 台灣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不僅受日本殖民影響,更為韓國與臺灣獨有的保障措施。或許在社會歧視與處處障礙的臺灣社會,透過啟明學校、盲人重建院或非營利團體不定期 的辦理按摩職業訓練,讓按摩成為絕大部分視障者不得已的選擇,但長久將保障等同於保護的觀念,視障者從事按摩僅是為了單純的三餐溫飽,縱使部分按摩中心或按摩站逐漸 以多角化經營模式或推出折價優惠,可是將「按摩」僅視為抒解壓力的工具,缺乏專業的永續經營模式,以及營運管理資金的限制,亦即視障者所從事的按摩中心不重視包裝、 場所燈光與布置粗糙……等無法跟上時代潮流的變遷,反而讓消費者缺乏意願與安全感之下,寧願放棄視障按摩的專業,轉向一般明眼按摩的服務,這也造成視障者按摩工作逐 漸遭受競爭市場的擠壓而岌岌可危(蔡明砡,2004;萬明美,1991)。換言之,這樣的保障立法從寬,執法卻有眾多詮釋的空間,而視障者經營按摩業事實上也很難跟實質從事 按摩行業的明眼人競爭。

按摩成為視障唯一工作的原因與影響

「視障者等於從事按摩業」來自於臺灣特定的歷史文化脈絡。現代臺灣社會視障者面臨的就業問題可以從兩個層面討論:其一是競爭就業市場的雇主與社會大眾對視障者就 業能力的想像,縱然有不少視障者能夠獲得按摩以外的工作,但絕大部分的視障者卻因為社會的偏見,無法進入一般就業市場被迫選擇按摩的工作;倘若,視障者因為「盲」的 損傷導致成長階段並未獲得足夠的重建或回復基本能力;那麼,視障者回歸一般性的就業職場更是微乎其微。影響視障者的就業因素比率會依據外在結構與個別背景而有差異, 其中包含:年齡、戰爭、法律規定、雇主態度、教育程度、工傍經驗、生活自理、交通與其設備……等因素(李永昌,2001),而在近半數的視障者勞動人口當中,現有臺灣視 障者可從事的工作職類僅有56類(全盲者僅能從事24類),其中男性、在城市工作者與教育程度愈高者,其工作職類的收入較高,也較具專業性;相對地,女性、在鄉村工作者 與教育程度愈低者,收入顯著較低,工作職類也偏向操作性或勞力性質的職類(李永昌,2003;杞昭安,2000)。 若將工作職類細分,則可以明顯看出視障者多半還是從事按摩業為主(以全盲者居多),並且「弱視」視障者所從事的工作職類10人以上者也不超過10類(李永昌,2003; 杞昭安,2000;施陳美津、吳明宜、蘇純瑩、張志仲,2004;萬明美、柏廣法,1999);也因此,這類不友善的工作職場環境,恐怕讓視障者與按摩的聯想框架不斷被社會再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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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視障者本身因為外在社會環境的壓迫、視法規保障的美意為應有生存與工作的保護,以及本身將「盲」當作一種無可避免的危害,故縱然教育部推展「身心障礙升學 大專院校甄試」讓視障者能夠獲得高等學歷,但仍有視障者缺乏基本生存權的安全感,將「按摩」當作主修課程,而原本就讀的科系反而成為輔系的弔詭現象。政府為了避免剝 奪障礙學生獲取高等學歷的機會,以及保障障礙學生就讀大專校院的權益,並促使眾多障礙學生當畢業後能夠獲得進入工作職場的競爭優勢,特別在1963年起施行「身心障礙學 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6]」制度;不過,甄試制度保障視障學生進入大專校院的機會,卻同時報考「甄試制度」仍如同一堵無形的牆,不僅門檻過高侷限學生能夠多元抉擇科系的 機會,更因就讀科系嚴苛阻礙,個體志趣不合的發展影響,視障學生對於未來的生涯規劃仍普遍感到擔憂,或僅能在就讀期間以參與培訓按摩作為第二專長(郭峰誠,2007;許 天威、蕭金土、吳訓生、林和姻、陳亭予,2002;萬明美、張照明、陳麗君,1997)。其次,「甄試制度」將招收障礙學生或視障學生拒諸門外,並經常以「不宜報考」、「請 勿推薦」或「不得報名」、「不得推薦」……等語詞,暗示或明說該校或該科系不歡迎視力、聽力、言語、肢體行動上有障礙或視障的考生(社評,1998);是故,視障學生透 過「甄試制度」有逐年增加就學率,卻也逼迫視障學生回歸按摩的工作職場。 視障者進入按摩業另一弔詭的現象,在於中途失明的視障者對「盲」的想像與重建工作的影響,「盲」這個事實不僅代表明眼世界的終結,更如「死亡」一般剝奪社會化過 程習以為常的生活情境,這種挑戰不僅打擊、威脅生存的意義與認同,更在於人際相處、環境互動的影響(Carroll, 1998);因此,不少中途失明的視障者從一般工作職場被資遣 或惡意解僱,加上盲人重建院或非營利機構雖然提供種種生活自理、定向行動或心理支持……等業務,但主要職業訓練仍為「按摩」,這也造成中途失明視障者為了找工作養家 活口,僅能藉由參加職訓獲得一技之長,進而迫使視障者僅能夠從事按摩業。 從這項將按摩強制僅有視障者能夠擔任的政策,縱然視障者本身具有一般工作能力,但因視覺損傷卻往往被排除在工作職場之外,導致視障者最終僅能被迫從事按摩業的命 運,並且視障者也為了維持本身的生存權,更導致僅能破於無奈的接受一項不竟然符合自己興趣、工作的職業(曾凡慈,2001),甚至視障者(尤其是男性)因為視覺損傷加上 從事按摩業,加上臺灣社會錯誤想像「障礙」是被動、可憐的次等公民之下,「視障」的自我認同或親密關係也將引發重大危機,例如:社會價值對男性的想像是出外賺錢的陽 剛特質,但視障者男性卻因為個體角色無法認同引發危機(邱大昕,2007)。

開放按摩市場的衝擊與省思

大法官釋憲後,勢必按摩市場未來將重新洗牌,明眼民眾與視障者之間的工作權益也將在未來更為顯著的浮現;然而,開放明眼民眾從事按摩業將會帶來什麼隱憂呢?或許 透過日本規定「明/盲」之間皆能從事按摩的案例,將能當作台灣釋憲的借鏡,在日本昭和三十五年(1960)為保障盲人工作權制定按摩之特定公司行號,必須聘僱70%的視障工 作者,雖然日本明文規定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但卻無限定明眼民眾不得從事按摩行業(萬明美,1991);不過,就溫秀琴、張瓊齡(2002)針對日本視障者就業的考察促 進報告顯示,過往視障者僅能就讀盲人學校(2002年開放融合教育回歸主流),在公立70所盲校、60所職訓機構、10所重建中心皆設有三療專業培訓課程,視障者就業率粗估 約30%(無確實統計數據),以從事理療(針、灸、按摩推拿)為主(中途中明視障者從事工作也多為按摩業),其他行業甚少,視障者理療從業人口從30年前佔50%,逐年被明眼人 取代而下滑至目前的18%。雖然日本政府也規定明眼民眾欲開設理療中心,必須在一定距離內之視障理療中心同意方得開設,但這樣徒具形式的規定,反而未能成為有效落實的 政策。 另外,雖然日本視障者擔任公職人員有逐年上升的趨勢,並有擔任教職或律師(多為盲校教書)的視障者,但在明眼民眾從事三療工作(取得按摩執照占70%,理療按摩 占25%)與全球不景氣影響,以及視障者競爭優勢不如明眼民眾,視障者在工作職場的謀生更顯得困難(溫秀琴、張瓊齡,2002)。當然,臺灣明文規定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工 作的權益已歷經20餘年的歲月,但就如同日本明眼民眾與視障者重疊按摩工作的事件一般,長久以來明眼民眾在臺灣社會仍經常以美容SPA、指壓、腳底按摩……等相關行業別 (即法律無法明確區辨「按摩」工作內容之類別),以及規避政府在取締違法按摩備受爭議的限制,明眼民眾實質從事相關按摩工作反而多不勝數(蔡明砡,2004;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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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1991)。 故本次釋憲結果雖可預見視障者心理恐慌、害怕將導致難以估量的隱憂,並且質疑政府與社會給予視障者在工作職場的資源足夠與否問題,以及明眼民眾縱使沒有按摩工 作,仍有無數工作機會的可能性(鄭龍水,2008),甚至質疑每年修習法律、社工、資訊、管理、外語與會計……等科系的視障學生約有一、二百名獲得高等教育學歷,勞委會 的職訓類別也包含按摩、盲用電腦、電話客服與鋼琴調音……等類別,但正當視障者面臨嚴苛的工作職場環境,卻也僅能回歸「按摩」工作這項殘酷的現實(楊聖弘,2008)。 不過若先暫不考量開放按摩工作對視障者工作職場的影響,而從整體按摩市場的發展考量,明眼民眾從事按摩是已經存在的事實,若此事件能打破長久視障等同按摩業的錯 誤形象,並讓「按摩」工作的管理制度被導入正軌,以及透過競爭市場的經營策略改善按摩工作的素質與技術革新,進而提供更為適切的顧客服務效能;那麼,釋憲結果反而有 助於政府確實管控「按摩」市場的不良風氣。 另外,縱使政府考量在開放明眼民眾從事按摩後,將輔導從事按摩工作的視障者得以轉業的措施,可能導致僅有「按摩」作為一技之長或中、高年齡的視障者無法達成轉業 的目標,但如此福利政策的轉彎,反而能讓被迫或無法從事按摩的視障者,能夠藉此輔導的契機,經過職業訓練或支持性就業模式,得以為自己開創另一項工作職務的機會;亦 即在取消按摩的保護傘,社會大眾更能夠體認視障者也能夠從事按摩以外的工作,讓視障者為了自己的生存更能跳脫既有按摩的框架,那麼是否導致視障者大量的失業潮也應當 重新受到質疑(顧燕翎,2008)。

結論與建議

就視障者回歸社會的就業市場,終究無奈成為按摩工作者而論,到底是福利政策、社會文化想像或是教育訓練造成視障者依然從事按摩工作呢?這個答案予以深究原因,當 然三者交互影響必然造就一位視障者成為按摩師的可能性;然而,扣除政策保障並不意味視障者必須強制擔任按摩師,社會歧視也不代表視障者非要從事按摩不可,但學校教育 卻造就視障者成為「按摩」代名詞的場域,當然學校並不單單在培育個體符合社會化的規範,教育的歷程不僅在排除對「障礙」的錯誤概念,更是培養學生進入工作職場與能夠 勝任一項工作職務的場域,但就如前述教育部雖然自1963年推展「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讓視障者獲得大專校隓就讀的機會,同時卻並未考量視障者的志趣,加上高 中、職以前的就學階段,特殊教育體系將「按摩」視為主要職業訓練課程,融合教育學生又未能在巡迴輔導或資源教室獲得應有的職能支持,故視障者學歷再高也無法改變擔任 按摩師的命運。 再者,本文不能否認大法官釋憲對臺灣視障者的工作衝擊可能出現如韓國視障者自殺事件,也無法反駁對於已數十年按摩工作或無他項技能的視障者皆能夠在三年內輔導轉 業,但重點不該著眼於視障者從事按摩是否要持續保障,應該著眼於如何讓視障者跳脫僅能按摩的陰霾,方是爭取視障者工作權的努力目標。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 展。」,但臺灣的公共政策、公共環境、教育場所、工作場所卻到處都是「障礙」。釋憲案的三年落日條款也是重新審視現行的社會文化環境對視障者所造成的「障礙」的時 刻。不僅應該重視釋憲案對視障者按摩的衝擊與保障生存權的意義。筆者更要在此呼籲: 1.打破一般社會大眾與視障者對僅能從事按摩的價值觀,並避免工作權受到不當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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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政府推展其他能夠符合視障的職類,並輔導既有與未來視障者進入工作職場的機會。

3.落實國家要保障視障者一個順利進入工作職場的無障礙環境,並全面落實職務再設計的品質管制與輔具提供。

臺灣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應該建構一個讓視障者達到公平參與工作的社會環境,才能使視障者獲得憲法保障公民工作權利的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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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社會中的不確定性-以H1N1的防疫為

蔡婉玲

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 研究生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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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新型流感「H1N1」的風險性

一、新型流感「H1N1」定義及感染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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