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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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這幾年累積的經驗,歸納出研讀、也是講授唐人小說最常遭遇的障礙,有下列八 點:(一)文字訛誤,不易貫通;(二)行文典雅,不易理解;(三)主題隱晦, 不易體會;(四)風習遙遠,不易領略;(五)制度湮滅,實況難明;(六)地理 遷改,不易神遊; (七)綴參史實,真假難辨; (八)三教交纏,不易參透。本文 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論述,僅擇其中三點略為舉例,以資說明,並稍抒個人省思, 就正方家。. 二、研讀唐人小說經常遇到的障礙 (一)文字訛誤,不易貫通 唐人小說往往因傳抄、刊刻的疏忽,文字有舛誤難懂之處,而導致情節轉變 不合常理,或人物性格前後扞格,成為教學上的難題。資舉兩篇為例。 1.〈柳毅〉中云: 居月餘,毅因晚入戶,視其妻,深覺類於龍女,而逸艷豐厚,則又過 之。因與話昔事。妻謂毅曰:「人世豈有如是之理乎?然君與余有一 子。」毅益重之。既產,踰月,乃穠飾換服,招親戚。相會之間,笑 謂毅曰:「君不憶余之於昔也?」毅曰:「夙為洞庭君女傳書,至今 為憶。」1 這一段話,說得顛三倒四,而且在時間上有難以解釋的地方,比如:柳毅與龍女 化身的盧氏結婚一個多月,才覺得她貌似龍女,於理不合;盧氏既當場否認自己 是龍女,又怎可預言與柳毅將有一子?盧氏產後準備說明真相,應為她與柳毅之 間的隱私,怎會大會親戚公開談論?柳毅先前與盧氏談論洞庭龍宮遭遇時,盧氏 既已用不信真有其事的方式側面否認自己龍女的身分,柳毅答盧氏所問時,理應 不會再用傳書的事作答。因此,文中應有若干訛亂錯誤之處。據王夢鷗先生的校 勘,上文加黑線之語,「『居月餘』疑係下文錯出於此。依理:柳毅不能與張氏 同居月餘,始見妻之貌有類龍女也。」「『然君與余』,《醉翁談錄》及明諸本 皆作『經月餘』。疑此三字與上文互相錯誤。」「『招親戚相會之間』,《醉翁 談錄》作『召毅於簾室之間』,是也。」「『夙為洞庭君女傳書,至今為憶』, 《龍威》本、《虞初志》並作『夙非姻好,何以為憶』。」2如果據王校修改, 這段文字應作:. 1 2. 汪辟疆,《唐人傳奇小說》(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9),頁 67。 見王夢鷗,《唐人小說研究二集》(台北:藝文印書館,1973),頁 179。.
(3) 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3. 毅因晚入戶,視其妻,深覺類於龍女,而逸艷豐厚,則又過之。因與 話昔事。妻謂毅曰:「人世豈有如是之理乎?」經月餘,有一子,毅 益重之。既產,踰月,乃穠飾換服,召毅於簾室之間,笑謂毅曰:「君 不憶余之於昔也?」毅曰:「夙非姻好,何以為憶?」 如此一來,不但在道理上說得過去,文字亦較無窒礙。 2.〈李娃傳〉中敘述鄭生與李娃認識之後,即遷居李家,「歲餘,資財僕馬 蕩然。邇來姥意漸怠,娃情彌篤。」此時,這段愛情故事出現第一個重大轉折, 即鄭生因為李娃與老鴇的設計,頓失居處,流離失所,而淪為凶肆中執繐帷的雜 役。這個詭計的開始,〈傳〉中是這樣描述的: 他日,娃謂生曰:「與郎相知一年,尚無孕嗣。常聞竹林神者,報應 如響,將致薦酹求之,可乎?」生不知其計,大喜。乃質衣於肆,以 備牢醴,與同謁祠宇而禱祝焉。3 這段文字,是接著「邇來姥意漸怠,娃情彌篤」書寫,以常理推之,實難教人相 信主謀者是李娃,但白行簡偏偏用了一個「生不知其計」的「其」字,似乎已明 白指出李娃難脫嫌疑。其後李、鄭二人從竹林神禮拜完畢回程,轉往拜訪李娃的 「姨」,三人見面的場景,白行簡也寫得特別曖昧,令讀者不得不相信李娃是一 人身兼「導」、「演」二職: 俄有一嫗至,年可四十餘,與生相迎,曰:「吾甥來否?」娃下車, 嫗迎訪之曰:「何久疏絕?」相視而笑。娃引生拜之。既見,遂偕入 西戟門偏院中,有山亭,竹樹蔥蒨,池榭幽絕。生謂娃曰:「此姨之 私第耶?」笑而不答,以他語對。4 白行簡描寫李娃對其「姨」的問話不作回答,祇與之「相視而笑」;對鄭生的問 話也是以笑作為回答,似乎是坐實李娃的心虛與掩飾。 可是,在故事的後半段敘述到鄭生被父親痛鞭數百,拋棄在曲江西杏園中, 獲同黨所救,卒之淪為乞丐,在大雪中重遇李娃,娃堅拒老鴇命令而留住鄭生時, 卻是這樣說的: 不然,此良家子也。當昔驅高車,持金裝,至某之室,不踰期而蕩盡。 且互設詭計,捨而逐之。(後略)5 明明白白的說出是「互設詭計」,使鄭生身陷絕境。然則,「詭計」的安排,李 娃自始至終都參與其中;但開始設局,是在「娃情彌篤」之際;贖身伴讀,卻是 3 4 5. 王夢鷗,《唐人小說校釋》(台北:正中書局,1983),頁 167。 同前書,頁 167-168。 同前書,頁 171。.
(4) 4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鄭生困躓之時,或許白行簡企圖以故事的後半來凸顯李娃的「節行如此,雖古先 烈女,不能踰也」,可是也形塑成她性格上的極度不統一,使讀者不免陷入迷惘 與猜疑。而仔細研讀原文,問題的發生,大部分出自前引「娃謂生曰」那幾句話。 按宋代曾慥《類說》卷二十八所收《異聞集》中,有〈汧國夫人傳〉,即〈李娃 傳〉的節略本,此數語作: 姥曰:「女與郎相知一年矣,而無孕嗣。竹林神報應如響,荐酹求子 可乎?」生大喜,與娃同詣,信宿而返。6 可見催促鄭生及李娃赴竹林神求子的是鴇母,主謀者也應該是鴇母,李娃只是配 合演出者。如此一來,娃的性格,才能前後一致,而所謂的「互設詭計」,才解 釋得通。. (二)制度湮滅,實況難明 唐人小說的內容,固有向壁虛構的,但凡牽涉制度面之陳述,必定如實地反 映,俾取信於人;然而千載以後的讀者,往往因該制度早已不存在,讀之不免如 丈八金剛,茫無頭緒。例如原出《集異記》的〈賈人妻〉一篇,篇幅雖短,要解 釋起來,卻問題重重。茲節錄其文如後: 餘干縣尉王立,調選,傭居大寧里。文書有誤,為主司駁放。資財蕩 盡,僕馬喪失,窮悴頗甚,每丐食於佛祠。一日,徒行晚歸,偶與美 婦人同路,……玄因邀至其居,情款甚洽。翌日,謂立曰:「公之生 涯,何其困哉!妾居崇仁里,資用稍備,儻能從居乎?」立既悅其人, 又幸其給,即曰:「僕之阨塞,阽於溝瀆,如此勤勤,所不敢望焉, 子又何以營生?」對曰:「妾素賈人妻也。……公授官之期尚未,出 遊之資且無,脫不見鄙,但同處以須冬集可矣。」立遂就焉。……凡 與立居二載。……其年,立得官,則鬻所居,歸任。爾後,莫知其音 問也。7 這段文字,引出以下幾個問題: 1.何謂調選?參加調選一定要到長安? 2.何謂駁放?文書有誤就被主司駁放? 3.王立好歹當過縣尉,為何一被駁放,就「資財蕩盡」 ,而變成「窮悴頗甚」? 4.何謂冬集?冬集與調選有關? 要解釋這些問題,必須對唐代官員的詮選制度有粗略的認識。 6 7. 曾慥,《類說》(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據明天啟六年岳鍾秀刻本影印,1988),卷 28。 王夢鷗,《唐人小說校釋》(台北:正中書局,1983),頁 259-260。.
(5) 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5. 1.大致上,唐代六品以下的在職官,每年考績一次,稱為「考課」,經四次 考課,即任期屆滿,稱為「秩滿」,必須離職,或依限期至京師,接受吏部的詮 選,合格者才重新任官,就是所謂的「調選」。而調選的程序,據《新唐書.選 舉志下》的記載: 每歲五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 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敘。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 8. 《通典》亦云: 先時,五月頒格於郡縣,示人科限而集之。初,皆投狀於本郡或故任 所,述罷免之由,而上尚書省,限十月至省。9 可見每年五月,中央政府便頒布來年的「選格」給地方政府。所謂「選格」,即 規定本年參選人必備條件的格令。符合條件的出身人(應禮部考試登第者)及前 資官(秩滿或因事離職的官員)就可報名取解,應格考選。出身人向本身籍貫所 屬州府提出申請,前資官則向曾經任職的州府提出申請。申請書要陳述應選理 由,前資官還要加上前職罷官的原因等。州府審查申請書,就發給合格選人應選 解文,作為應選的證明文件,就是《新唐書》所說的「選解」,亦稱為「解狀」。 而此一解狀,限選人十月送達尚書省;尚書省即依狀「考其功過」。至於考覈的 內容,包括「資序、郡縣鄉里名籍、父祖官名、內外族姻、年齒形貌優劣、課最 譴負、刑犯必具焉。」10通過考覈者,方得應吏部的考試,考試的科目,是「身」、 「言」、「書」、「判」。據《新唐書.選舉志》所載: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 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 才均以勞。得者為留,不得者為放。11 吏部選人的四個標準,無一不須選人親自面試。考「身」與「言」,固須現身; 考「書」與「判」,亦需當事人親筆為之。如《大唐六典》云: 凡選授之制,每歲孟冬……試判之日,皆平明集於試場,試官親送侍 郎出問目,試判兩道,或有糊名學士考為等第,或有試雜文,以收其 俊乂。12 8. 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台北:鼎文書局,1979),卷 45。 杜佑,《通典.選舉二》(台北:新興書局,1963),卷 15。 10 王欽若、楊億等奉敕撰,《冊府元龜銓敘部.注》(台北:臺灣中華書局,1981),卷 629。 11 同 8。 12 唐玄宗,《大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 2。 9.
(6) 6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可見參加調選,大部分過程,選人必須親自參與,不得假手他人。而王立由餘干 縣(唐屬江南西道饒州,在今江西省)來到長安的原因亦在此。 2.所謂「駁放」,大約是「審核駁回,不予錄取」的意思。具前資官身分的 選人向吏部繳交選解時,要同時附呈解由、歷子、考牒等文件,這類文件,都有 一定的樣式,只要有些微的差錯,那怕是文字書寫的筆畫不整齊,或印章蓋的位 置稍偏,都會被「駁放」,也就是《新唐書.選舉志》所載的「文書粟錯、隱倖 者駁放之」13的規定。這方面的要求,相當嚴格,如《新唐書.楊國忠傳》即載: 故事:歲揭版南院為選式,選者自通,一辭不如式,輒不得調,故有 十年不官者。14 《封氏聞見記》亦載: 選曹每年皆先立版榜,懸之南院,選人所通文書,皆依版樣,一字有 違,即被駁落,至有三十年不得官者。15 每年被駁放人數的多寡,雖無確據,但高宗開耀元年(681)有敕,稱「吏部、 兵部選人漸多,及其銓量,十放六七」;16偶在後代帝王的大赦詔書當中,亦有 提及。如唐敬宗寶曆元年(825)〈南郊赦文〉就有一段: 如聞去冬吏部三詮選人,駁放者眾,或文狀粟錯,或書判差池,主司 守文,不得不爾。既施惠澤,亦在霑恩。其長名及雜駁放選人,如有 未離京者,委吏部今月內檢勘畢,除涉逾濫者,餘并卻收,以地遠殘 闕,量才注擬。如不情願受地遠官,亦不可強之。仍速處分,不得出 選限內。17 因「文狀粟錯」而「駁放者眾」的情事既引起皇帝注意,推測被駁放的人數應不 會少,而且不是偶然一兩年發生的狀況,可見王立「文書有誤,為主司駁放」的 遭遇,就一般士人而言,並非罕見。 3.王立曾任餘干縣丞,餘干為上縣,置丞一人,階從八品下,每歲俸錢三萬, 18 可謂官卑祿薄,應該沒有太多積蓄;赴京盤纏,已多所花費,既到長安,又賃 屋而居,生活擷据,可想而知。而長安既為首都,官商雲集,物價指數必為全國 最高,加之每年十月以後,應舉及已登第而未入仕的士子、候選的前資官紛至沓 13. 同 8。 同 8 書,卷 206。 15 封演,《封氏聞見記.銓曹》(台北:藝文印書館《百部叢書集成》.《畿輔叢書》,1967), 卷 3。 16 王溥,《唐會要.選部上.論選事》(台北:世界書局,1982),卷 74。 17 董誥,《全唐文》(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卷 68。 18 參見《新唐書》卷 41〈地理志〉五;卷 497〈百官志〉四下;卷 55〈食貨志〉五。 14.
(7) 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7. 來,不但引起通流膨脹,甚至糧食供應,也有困難,所以顧況對來到京城的白居 易說長安「米價方貴,居亦弗易」,並非祇是邈視,也是實情。選人一旦遭到駁 放,如無親友接濟,生活馬上就陷入困境。唐文宗在其〈重錄已駁選人粟錯等敕〉 中,就曾描述過這些人的窘況: 去冬粟錯及長名駁放選人等,如聞經冬在京,窮悴頗甚,街衢接訴, 有可哀矜。宜委吏部簡勘,條流鈐轄。如非逾濫、正身不到、欠考欠 選,大段瑕病之外,即與重收,以比遠殘闕注擬,不得用平留闕。如 員闕不相當,一唱不伏官者,便任冬集,不在更論訴限。如未經中書 門下陳狀,敕下後不得續收。今年已後,不得以為例。19 此敕顯示文宗基於憐憫,對前一年遭駁放的選人,作有條件的重錄,雖然是個專 案特例,仍然凸顯選人駁放後在京的生活狀況;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敕中形容 選人的「窮悴頗甚」一詞,與〈賈人妻〉中形容王立困窘的詞語,竟然一字不差。 所以,說〈賈人妻〉所反映的,就是社會現實,應該不算是誇大之詞。 4.所謂「冬集」,就是每年冬天開始,將出身人及前資官調集於吏部,進行 銓選的制度。《通典》有相關的記載: 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 便利而擬其官。已注而唱示之,不饜者,得反通其辭;,他日,更其 官而告之如初。又不饜者,亦如之。三唱而不服,聽冬集。20 這段話說得扼要,但嫌簡略。其實,唐代對六品以下官員的銓選,程序非常複雜 而嚴格,所費時間,大約從十月開始,至次年二月方畢,間中偶有調整,祇是特 例。21因為跨冬至春,所以稱為「冬集」。時間之所以拖得長,是銓試前吏部必 須對候選人所提交的證件進行查核,並對其本人驗明正身;一切無誤,方得試判; 書判成績符合標準者,方得注官。其間過程,近人考證頗詳,茲掇其要點,俾供 參考。22 前文已提及,候選人取得選解,在十月一個月內,連同資歷、考績等文件, 繳送吏部南曹。大約在十一月初,南曹即鎖曹(平按:類似今之入闈)核對,此 時相關官吏須住宿在公舍,將選人交納的文件,與檔案庫所存資料詳細勘驗,包 括文書有無粟錯、是否齊全、有無冒名頂替、過格年深、欠選欠考等情形;之後, 再移送給另一個單位「廢置」司評斷定奪。南曹的磨勘工作和廢置的詳斷工作結 束,方可「開宿」 (平按:類似今之出闈) ,此一階段大約費時一個月。南曹開宿. 19. 《全唐文》卷 74。 《通典》卷 15,〈選舉〉三。 21 見《唐會要》卷 75,〈選限〉。 22 下文參見王勛成,《唐代銓選與文學》(北京:中華書局,2001),頁 146-190。 20.
(8) 8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後,一方面將檢核合格的候選人向三銓(平按:即吏部尚書轄下的「尚書銓」、 兩位吏部侍郎分轄的「中銓」及「東銓」)及門下省申報,交銓司銓選,另一方 面將駁放選人的名單,用「長名榜」公布。銓司接到南曹的申報資料後,即榜示 「判成選人」(平按:即合格的選人)繳交家狀、保狀及試判紙。收齊後,就鎖 銓(平按:類似今之入闈)引驗。鎖銓的時間,大約在十二月上旬。引驗的方式, 是根據文狀驗明選人正身,藉由家狀上的「年齒形狀」及告身、歷子等文件,來 對驗選人特徵是否相符,有無冒名頂替。引驗時,每三天點名一次,共點三次, 合共九天;三次點名都不到者,便予駁落。三次引驗完畢,銓司再將通過的選人 的所有資料在三日內檢點整理妥當,申報中書、門下,請示銓試;並請中書省在 試紙上加蓋印章,以防作弊,然後進行試判。這時,又過了十多天,故試判時, 大約已是十二月底或正月初。吏部銓試後,即進行「注擬」,就是根據出闕的官 位,將某選人擬定為某官,並注錄在簿。三銓注擬時,必須當著選人的面唱名注 示,擬官時要徵求選人的意見,若選人認為所注官缺與自己的官資不相當、有所 不便,甚至不滿意,可於三日內寫出退官報告,三日之後,再參加第二次注擬唱 名;如第二次也不伏,又可在三日內具狀退官,再參加第三次的注擬唱名。若第 三次還不滿意,就不再注擬,任其參加本年冬集(因注擬時已在春天),來年春 天的注官。這就是所謂的「三注三唱」 。三注完畢,銓司方得開銓(出闈) ,開銓 的時間,一般是在正月以內。 以上之所以不厭其煩地交代銓選過程,目的在更清楚地說明,王立十月至長 安參加調選,十一月底才透過長名榜知道被駁放,待在物價踴貴的京城長達兩個 月,又賃屋而居,以致「資財蕩盡」,並不出人意外;其因「既悅其人,又幸其 給」而甘願接受賈人妻的供養,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加以駁放後距再次冬集最少 還有十個月,而參加冬集又是王立得官的唯一途徑,與其奔波於外地或故鄉與長 安之間,暫時棲身京城,應為上上之策。假如撇開「有損男性尊嚴」不論,王立 的決定,應屬合理。 然而,後人在講授〈賈人妻〉要作出上述評論前,必須對唐代的銓選制度, 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三)風習遙遠,不易領略 唐亡至今剛好一千一百年,唐人風習流傳至今者,概百中無一;即使追遡源 頭確見於唐人典籍的,呈現於今者,亦非原貌。所以講授唐人小說時,亦不得不 稍作考證,俾利學生易於領略。茲舉〈李娃傳〉及〈吳保安〉兩文為例說明: 1.〈李娃傳〉中,有一段敘述長安的喪葬業者相約以葬儀用品、即所謂「凶 器」者互相展閱競賽的場面云:.
(9) 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9. 初,二肆之傭凶器者,互爭勝負。其東肆車轝皆奇麗,殆不敵,唯哀 挽劣焉。……其二肆長相謂曰:「我欲各閱所傭之器於天門街,以較 優劣,不勝者罰直五萬,以備酒饌之用,可乎?」二肆許諾。乃邀立 符契,署以保證,然後閱之。士女大和會,聚至數萬。於是里胥告於 賊曹,賊曹聞於京尹。四方之士,盡赴趨焉,巷無居人。23 讀之不免使人產生兩點疑惑:1.這類「凶器」究竟有多少種?足以作為比賽之用? 2.喪葬之事,一般人都有所忌諱,為何唐人一無所懼,竟然「士女大和會,聚至 數萬」,以至「巷無居人」地群出參觀?要解釋此類問題,仍須援引唐籍的相關 記載。如《舊唐書.輿服志》即載: 太極元年(712),左司郎中唐紹上疏曰:臣聞王公已下,送終明器 等物,具標甲令,各有節文。……近者王公百官,競為厚葬,偶人像 馬,雕飾如生。徒以眩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禮。更相扇慕,破產傾資, 風俗流行,遂下兼士庶。若無禁制,奢侈日增,望諸王公已下,送葬 明器,皆依令式,並陳於墓所,不得衢路舁行。24 太極是唐中宗年號,可見在唐代前期,喪葬之事,已流於奢侈。透過此疏,顯示 送葬儀具多寡,本有規定,且以之遊行示眾,並在禁止之列;但這類規定,大概 已形同具文。而厚葬成風,已不止行之於貴族官宦,抑且及於士庶。至於規定為 何?《唐會要》有好幾條相關記載,其中最詳細的,是會昌元年(841)御使臺 的奏章: 請條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喪葬事:三品以上,輀用闊轍車,方相 魂車、誌石車,並須合轍;油幰、流蘇等,任准令式。挽歌三十六人, 六鐸六翣;明器並用木為之,不得過一百事;數內四神,不得過一尺 五寸,餘人物等不得過一尺。舁止七十舁,內外官同。……工商百姓 諸色人吏無官者,諸軍人無職掌者,喪車魌頭同用合轍車,喪車不用 油幰、流蘇等飾,兼不得以繒彩結絡,及金銀飾。挽歌鐸翣,並不得 置。喪車之前,不得以鞍馬為儀。其明器任以瓦木為之,不得過二十 五事,四神、十二時並在內,每事不得過七寸。舁十舁。伏以喪葬之 禮,素有等差,士庶之室,近罕遵守,逾越既甚,糜費滋多,……臣 酌量舊儀,創立新制,所有高卑得體,豐約合宜,免令無知之人,更 懷不足之意。……如有違犯,先罪供造行人賈售之罪,庶其明器,並 用瓦木,永無僭差。25 23. 王夢鷗,《唐人小說校釋》頁 169。 劉昫,《舊唐書》,(台北:鼎文書局,1979),卷 45。 25 王溥,《唐會要》卷 38,〈葬〉條。 24.
(10) 10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通過這份奏章,可知唐朝政府對喪葬器用,自官員至於百姓,皆有規範;但「舊 儀」似已為人忽視,故再頒「新制」,以求一體遵行。惟就文末擬從「凶器」的 製造者及販售者先行論罪,可見使用者的普徧,已有無法遏止的趨勢。其實,前 此不久,李德裕在長慶三年(823)也曾上疏論喪葬踰制的情形,其文云: 應百姓厚葬,及於道途盛陳祭奠,兼設音樂等。閭里編甿,罕知教義; 生無孝養可紀,沒以厚葬相矜。器仗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樂,榮 其送終。或結社相資,或息利自辦。生產儲蓄,為之皆空。習以為常, 不敢自廢,人戸貧破,抑此之由。今百姓等喪葬祭奠,並請不許以金 銀錦綉為飾;其陳設音樂者,及葬物稍涉僭越者,並勒毀除。結社之 類,任充死亡喪服糧食等用使。如有人犯者,並準法律科罪。26 可見經過十多年,政府雖然不斷注意厚葬的負面影響,似乎未曾收到任何績效。 疏中反映百姓用類似今日「跟會」的方式,即所謂「結社相資」的方式,以籌措 龐大的喪葬開銷,導致生產儲蓄皆空的情形,正足以證明唐人以厚葬為風習,是 官民共行的現象。 白行簡撰寫〈李娃傳〉的時代,大約為憲宗元和四年(809)27,也就是唐 朝以厚葬為「全民運動」的時代,〈傳〉中所載,應該也是現實狀況的反映。 當然,在專制時代,厚葬的風習,絕無可能興起於民間,而必然是隨貴族官 宦的流行而流行;而政府對喪家使用器物雖有規範,但對「送葬者」應守的儉約, 似乎尚未顧及,於是在法令約束上,就產生莫大的漏洞。如《舊唐書.李義府傳》 就記載: 龍朔元年(661),[義府]丁母憂去職。二年,起復為司列太常伯、 同東西臺三品。義府尋請改葬其祖父,營墓於永康陵側。……王公已 下,爭致贈遺,其羽儀、導從、箜輶、器服,並窮極奢侈。又會葬車 馬、祖奠供帳,自灞橋屬於三原,七十里間,相繼不絕。武德已來, 王公葬送之盛,未始有也。28 所以,王公家族出殯時所接受的「贈遺」,奢侈程度比喪家依規定的安排,可能 超過不知多少倍。又如《唐語林》云: 明皇朝,海內殷贍,送葬者或當衝設祭,張施幃幕,有假花、假果、 粉人、粉帳之屬,然大不過方丈,室高不踰數尺,識者猶或非之。喪 亂以來,此風大扇,祭盤帳幕,高至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張,雕鐫 26. 董誥,《全唐文》卷 701,李德裕〈論喪葬踰制疏〉。《唐會要》卷 38〈葬〉條繫此文於長慶 三年。 27 見王夢鷗,《唐人小說研究二集》,頁 87-96,〈李娃傳之來歷及其寫作年代〉。 28 劉昫《舊唐書》卷 82。.
(11) 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11. 飾畫,窮極技巧;饌具牲牢,復居其外。大曆中,太原節度辛雲京葬 日,諸道節度使使人修祭。范陽祭盤最為高大,刻木為尉遲鄂公與突 厥鬥將之戲,機關動作,不異於生。祭訖,靈車欲過,使者請曰:「對 數未盡。」又停車,設項羽與漢祖會鴻門之象,良久乃畢。縗絰者皆 手擘布幕,輟哭觀戲。事畢,孝子傳語與使人:「祭盤大好,賞馬兩 匹。」滑州節度令狐母亡,隣境致祭,昭義節度初于淇門載船桅以充 幕柱,至時嫌短,特于衛州大河船上取長桅代之。及昭義節度薛公薨, 歸葬絳州,諸方並管內縣塗陽城南設祭,每半里一祭,至漳河二十余 里,連延相次。大者費千餘貫,小者三、四百貫,互相窺覘,競為新 奇。柩車暫過,皆為棄物矣。蓋自開闢至今,奠祭鬼神,未有如斯之 盛者。29 前後兩文,或稱「葬送之盛,未始有也」,或稱「奠祭鬼神,未有如斯之盛者」, 皆以「盛」來形容送葬的贈禮;而用來支撐其盛者,恐怕就是那些「凶器」。 從前後數則資料,大約可歸納出「凶器」的種類,除喪服、棺木外,有羽儀 (儀杖隊)、導從、車馬、樂隊、輀(喪車)及其油薉(車幔)與流蘇的裝飾、 方相魂車(載「方相」神的車子)、誌石車、輓歌歌者、鐸、翣、冥器(包括四 方星宿的「四神」及十二生肖的「十二時」)、祭盤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可 能是祭盤,因其上可陳設假花、假果、粉人、粉帳,更精緻的,則設置以機關操 作,栩栩如生的偶人、像馬,甚至偶人可依主題演出戲弄。當王公貴族出殯時, 路祭紛陳,奇器淫巧盡出,盛大者綿延數十里,宛如後世之嘉年華會,既無哀傷 之感,參觀者自然亦無所謂忌諱。長安兩凶肆互較「凶器」的場合,本非真正舉 辦喪事,民眾視之為娛樂表演而「大和會」,應是順理成章的事。 2.在〈吳保安〉中,郭仲翔為報答吳保安的捨身破家營救之恩,在守完母喪 之後,就離開家鄉,尋訪保安。他報恩的方式,異於常人: 乃行求保安。而保安自方義尉選授眉州彭山丞,仲翔遂至蜀訪之。保 安秩滿,不能歸,與其妻皆卒於彼,權窆寺內。仲翔聞之,哭甚哀。 因制縗麻,環絰加杖,自蜀徒跣,哭不絕聲。至彭山,設祭酹畢,乃 出其骨,每節皆墨記之,盛於練囊;又出其妻骨,亦墨記貯於竹籠, 而徒跣親負之,徒行數千里,至魏郡。……於是盡以家財二十萬,厚 葬保安,仍刻石頌美,仲翔親廬其側,行服三年。30. 29. 王讜撰,周勛初校證《唐語林校證》(北京:中華書局,1987),卷 8。此係原出《封氏聞見 記》卷 6,惟本書校證較詳,因以為據。 30 王夢鷗,《唐人小說校釋》,頁 4-5。.
(12) 12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按吳保安的故事,《太平廣記》編入「氣義類」,31《新唐書》則繫於〈忠義傳〉, 32 可知宋人對吳、郭兩人生死以之的交往,多以「義」目之。由兩書均以吳保安 為標題,可推知宋人係取吳對郭的態度為義,惟如以最嚴格的道德標準衡量,郭 之於吳的報恩行為,似亦應列入「義」的一類。若然,則唐人對吳保安傾家蕩產 營救一位有知遇之恩但素未謀面的「朋友」的作為大書特書之後,接之以郭仲翔 徒跣數千里背負吳保安夫婦骨骸歸葬的舉動詳為記錄,顯然是因為當時風習中, 將「人死必歸葬故鄉」,視為大事。這樣的風俗,在台灣這個小島上,因行之不 難,所以年輕一輩感受不深,在講授至此時,就必須多費唇舌,加以闡明。 唐人以歸葬為大事,可以用幾條資料說明: 1.《唐律疏義》卷二十六「征行身死不送還鄉」條云: 諸從征及從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違而不送者杖一 百。若傷病而醫食有闕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 疏議曰:「從征」,謂從軍征討;「及從行」,謂從車駕行及從東 宮行,並公事充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者」,《軍防 令》:「征行衛士以上,身死行軍,具錄隨身資財及屍,付本府人 將還;無本府人者,付隨近州縣遞送。」《喪葬令》:「使人所在 身喪,皆給殯殮調度,遞送至家。」從行准《兵部式》:「從行身 死,折衝賻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別將十段,並造靈轝,遞送還 府。隊副以上各給絹兩疋,衛士給絹一疋,充殮衣,仍並給棺,令 遞送還家。」自餘無別文者,即同公使之例(下略)。 即卒官,家無手力不能勝致者,仰部送還鄉,違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疏議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貧,先無手力,不能自相運 致以還故鄉者,卒官之所,部送還鄉。稱部送者,差人部領,遞送 還鄉。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還,況乃身亡,明須准給手力部 送。違而不送者,亦杖一百。33 此律第一項規範從軍者,因公隨從皇帝或太子出行者在外死亡,政府需予殮殯, 並遞送還家;第二項則規範一般官員若非因罪譴而自然死於任所者,如因經濟困 難無法歸葬時,其靈柩應由政府派人部領,遞送回鄉。可見歸葬風習,已反映在 法律上。 2.《唐會要》所載兩道有關歸葬的敕旨:. 31. 李昉《太平廣記》(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7),卷 166,〈吳保安〉。 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卷 191,〈吳保安〉。 33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台北:明倫出版社,1971),卷 298。 32.
(13) 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13. [大曆]十四年(779)八月二十六日敕:如聞士庶在外身亡,將櫬 還京,多被所司不放入城。自今以後,不須止遏。34 大中三年(849)六月敕:先經流貶罪人,歿於貶所,有情非惡逆, 任經刑部陳牒許歸葬。絕遠之處,仍量事給棺槥。35 可見歸葬風習,亦影響君主思維,用作施恩的手段。 3.王建〈北邙行〉云: 北邙山頭少閒土,盡是洛陽人舊墓。舊墓人家歸葬多,堆著黃金無買 處。天涯悠悠葬日促,岡坂崎嶇不停轂。高張素幕繞銘旌,夜唱挽歌 山下宿。洛陽城北復城東,魂車祖馬長相逢。車轍廣若長安路,蒿草 少於松柏樹。澗底盤陀石漸稀,盡向墳前作羊虎。誰家石碑文字滅, 後人重取書年月。朝朝車馬送葬回,還起大宅與高臺。36 北邙山在洛陽,自東漢以來,王公大臣多葬於此。王建此詩「舊墓人家歸葬多」 句,足以證明上層社會歸葬風習之盛。 4.韓愈〈祭鄭夫人文〉云: (前略)兄罹讒口,承命遠遷;窮荒海隅,夭閼百年。萬里故鄉,幼 孤在前;相顧不歸,泣血號天。微嫂之力,化為夷蠻。水浮陸走,丹 旐翩然;至誠感神,返葬中原。既克返葬,遭時艱難;百口偕行,避 地江濆。(後略)37 鄭夫人即韓會之妻、韓愈之嫂。唐代宗大曆十二年(777),宰相元載得罪,韓 會坐為黨羽,自起居舍人貶韶州刺史,愈時年十一,從至貶所。韶州即今廣東曲 江縣。其後會歿於韶州,愈從其嫂扶柩歸葬河陽,其地即今河南孟縣。本文為貞 元十年(794)愈祭嫂鄭氏之文,文中敘述當年韓會歸葬時的狀況,就今日視之, 自廣東北部移靈至河南北部,尚不可不謂之山長水遠,唐代交通設施遠遜於今, 鄭氏不避艱辛地「水浮路走」,蓋亦風習使然而已。 5.《舊唐書.列女傳》載有四則與歸葬有關的故事: (1)衡方厚妻程氏。方厚,大和(827-834)中任邕州都督府錄事參 軍,為招討使董昌齡誣枉殺之。程氏力不能免,乃抑其哀,如非冤者, 昌齡雅不疑慮,聽其歸葬。程氏故得徒行詣闕,截耳於右銀臺門,告. 34. 王溥,《唐會要》,卷 38。 同前書,卷 41。 36 清聖祖,《全唐詩》(台北:明倫出版社,1971),卷 298。 37 韓愈著,屈守元主編,《韓愈全集校注》(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頁 1029-1210。 35.
(14) 14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夫被殺之冤。御史臺鞫之,得實,諫官亦有章疏,故昌齡再受譴逐。 程氏,開成元年(836)降敕曰:「……雖古之烈婦,何以加焉!……」 (2)女道士李玄真,越王貞之玄孫。曾祖珍子,越王第六男也,先 天(712)中得罪,配流嶺南。玄真祖、父,皆亡歿於嶺外。雖曾經 恩赦,而未昭雪。玄真進狀曰:「……盧鈞……哀妾三代旅櫬暴露, 各在一方,特與發遣,歸就大塋合祔。今護四喪,已到長樂旅店權 下。……詔曰: 「……玄真弱女,孝節卓然,啟護四喪,綿歷萬里,……」 (3)孝女王和子者,徐州人。……聞父、兄歿於邊上,被髮徒跣縗 裳,獨往涇州,行丐取父、兄之喪,歸徐營葬。(後略) (4)又大中五年(851),兗州瑕丘縣人鄭神佐女,……時党項叛, 神佐戰死,其母先亡,無子。女以父戰歿邊城,無由得還,乃剪髮壞 形,自往慶州護父喪還,至瑕丘縣進賢鄉馬青村,與母合葬。(後略) 38. 此四則故事的女主人翁,或借夫喪歸葬為由,進京訴冤;或護高祖、曾祖、祖、 父之櫬,歸就大塋;或遠赴邊城,取父、兄之喪,歸鄉營葬,而皆名登青史,被 孝烈的美名。可見讓先人歸葬鄉土,也是實踐孝道的方法之一。 再回頭看郭仲翔的行為,他千里迢迢為吳保安夫婦負骨歸葬,已經是唐人風 習中對待至親長輩的行為,而聞喪則哭、身服縗麻,環經加杖、跣足徒行等,都 是服父母喪的禮數39,其是否過當,姑且勿論,但足以表示仲翔以事父母的態度 對待死去的吳保安夫婦;所以,不管〈吳保安〉的作者牛肅最初為文要表揚的人 是誰,由墨骨歸葬一事,似乎也應為郭仲翔冠上「忠義」之名,才算公平罷!. 三、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幾點省思 講授了七、八年唐人小說,無論面對大學部學生或研究生,都懷著臨深履薄 的心情;而在教學及備課的過程中,腦海經常浮現出「教學相長」這句話。筆者 個人的習慣,是儘量培養課堂中輕鬆氣氛,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但也要隨時提 醒學生,「唐人小說」不祇是「小說」,不可用「聽故事」的期待來修習。經過 數年的反覆思維與練習,凝聚了幾點感想,謹略陳於後,以供參考。 (一)無論教師或學生,必須建立「用讀經的態度讀小說」的理念。這個理 念來自王夢鷗先生,四十多年前筆者修習他老人家小說課時,就時常聽到他大力 鼓吹。當年,他正在努力為另一專長《禮記》猛下功夫,直到所著的《禮記校證》 38 39. 以上四則,均見劉昫《舊唐書》,卷 193。 參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卷 20,〈禮樂志.凶禮〉。.
(15) 有關唐人小說教學的省思 15. 出版後,才全心全意攢研關於唐人小說的課題,陸續發表了二、三十篇擲地有聲 的論文,最後合而成為《唐人小說研究》四集,足證王先生不止提倡這個理念, 也實踐這個理念。這個理念的核心價值為何?「嚴肅」而已。當然,「嚴肅」的 另一個面向,就是認真。 受到王先生的影響,個人在為「唐人小說」備課與授課時,都儘可能選擇優 良版本、儘可能字斟句酌地解說、儘可能說明背景、儘可能發掘歷史真相、儘可 能蒐集資料,但經常覺得力有未逮,意猶未足,才了解那十三部儒家經典都已被 人讀了超過兩千年,到今日還有人孜孜矻矻、埋首研究的道理;而唐人小說被國 人端上檯面當作學術研究的日子,大概尚不滿百年,其中的包羅萬象,似又不減 經書,我們不應該「認真」對待它嗎? (二)培養跨學門的學習視野。中文系的學生,本來就會受個人興趣與課程 分類的影響,而自我設限,導致通義理者罕習辭章,通辭章者忽視考據,擅考據 者視義理為畏途,至於經世之學,更以「俗氣」自之,避之唯恐不及,因而不但 學有所囿,而不通人情世故者,更比比皆是。偏偏唐人小說,所重者為人情,所 反映者為現況,所書寫者典麗辭藻,所融入者三教思想,古人多視為難登大雅而 文多舛訛,故偏習之人如不能打破範籬,就不易觸其真髓。中文系學習所得,即 使能夠貫通,也只能用作唐人小說登堂之鑰,如要入室,恐怕還要跨出中文系的 門檻,對歷史、地理、宗教、心理等學門,多所涉躐,否則即使有所論述,大概 亦祇能隔靴搔癢而已。 (三)逐字逐句研讀與解說,有其必要。唐人小說的作者,多數為一時俊彥, 文章精簡典雅,已為歷代讀者公論;抑且經歷千年沙汰,其質木無文者,早已湮 沒於書海之中。惟小說終為小說,古人並未以「正經」視之,於是傳抄、刊刻, 錯亂難免,魯魚亥豕,往往影響故事的解讀。例如名篇〈霍小玉傳〉中,敘媒婆 鮑十一娘訪李益於新昌里舍時,稱益為「蘇姑子」,此語自來未有正解,註釋者 或以「當時俗語,出處未明」為搪塞,或以遊移之詞勉為之說,竊疑其中文字, 可能有所錯誤,但亦無法提出任何證據。由此一例,可知唐人小說中隱藏著難以 解釋的字、句尚多,要求學生讀懂全文,教學者必須先求甚解,然後詳為闡明。 (四)介紹小說背景,與介紹內容同等重要。部分唐人小說作者基於特殊動 機而為文,已係稍事研究者的常識,如沈既濟寫〈枕中記〉時,應該是受其頂頭 上司楊炎貶死的刺激;40〈霍小玉傳〉、〈周秦行記〉都是牛李黨爭下的產物; 41 以至於〈虬髯客傳〉所述雖為唐興時事,其實係唐末時人以國之將亡,觸類興 40. 見王夢鷗,〈讀沈既濟〈枕中記〉補考〉,《中國文哲研究集刊》第 1 期,(台北:中央研究 院文哲研究所,1991),頁 1-10;王夢鷗,〈〈枕中記〉在唐傳奇中地位的再認定〉,《中 國文哲通訊》第 1 卷第 1 期(台北:中央研究院文哲研究所,1991),頁 10-16。 41 參見卞孝萱,〈《霍小玉傳》是早期“牛李黨爭"的產物〉,《社會科學戰線》(1986 年 2 期),頁 266-271;傅錫壬,〈試探蔣防霍小玉傳的創作動機〉,《古典文學》第二期(1980 年 12 月),頁 183-198。.
(16) 16 唐代文化、文學研究與教學國際學術研討會. 懷,有所寄託之作。尤其後者,大約已是高中生普徧具備的知識。但是,究竟小 說的作者並不是同一個人,所述故事也不是同一背景,甚至小說中提及的典章制 度,也可能隨年代而變遷,為了更傳神地讓學生體會小說的涵容,儘可能詳細介 紹其相關背景,就與說明故事情節同樣重要。 (五)學生能先修前置課程再習唐人小說,最為理想。唐代國祚長達二百八 十九年,文化之發達,居當時世界的巔峰,典章制度完備,物質文明豐裕,人民 思想多元,對外交流頻繁,但國力盛衰起伏的落差鉅大,大小戰役接踵,凡此均 經常反映在小說當中,初次接觸小說的學生,不論大學生抑研究生,如祇依賴其 中學時代歷史課所接收到對唐代的粗淺印象,或「文學史」、「詩選」課偏於文 學的片面性了解,往往難以貼近「唐代」與「唐人」的面貌與心靈,對其小說的 探索,也就流於皮相。解決此一困境的方法,就是開設類似「唐代文學概論」、 「唐代文化概論」的課程,鼓勵學生修習,俾其對唐代獲取較為完整的認識,研 讀唐人小說,才能得心應手。 以上幾點感想,是作為一個教書匠教學之餘的省思所得,卑之無甚高論,將 之框架在其他科目上,大概也沒有太大的不適合。至於本文中間篇幅最長、枯燥 乏味的引證,似乎祇是一堆與題旨無關,用來支撐篇幅的資料;不過,就筆者看 來,若把幾點「省思」看作唐人小說教學多年後生下的嬰兒,那數則不成熟的考 證,就是陣痛時期的產物,在當事人來說,還是彌足珍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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