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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案例解析暨答辯書狀撰寫實務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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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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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書狀撰寫

1 1

(2)

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原則(行政程序法4至8條)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 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 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 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 •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 正當合理之信賴。

(3)

正當行政程序之具體內容

• 有偏頗之虞公務員有迴避義務。(行政程序法32-33條) • 行政機關禁止於程序外與當事人接觸。(行政程序法47條) • 受管制人民有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39、102條) • 舉行聽證,作成聽證紀錄。(行政程序法45-66條) • 政府資訊公開,人民有資訊請求權。(行政程序法46條) • 行政機關作成決定應附理由。(行政程序法43、96條) • 行政決定應合法送達當事人使其知悉。(行政程序法67-91、 100條) 3

(4)

依職權調查證據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 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 律注意。(行政程序法36條)→舉證責任? •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 製作書面紀錄。(行政程序法38條)→拒絕簽名?

•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 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42條)

(5)

採證之法則及告知理由之義務

•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

之結果,依

論理

經驗法則

判斷事

實之真偽,並將其

決定

理由

告知

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43條) 5

(6)

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92-134條) •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 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 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 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行政程序法92條 )

(7)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

• 書面行政處分除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規定 之情形得不記明理由外,應記載主旨、事 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96、97 條) • 理由欄至少應記載: 1.相關法令依據 2.受處分人之主張 3.行政機關認定之事實及採證之憑據 4.行政機關作成處分之理由及審酌因素 7 7

(8)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

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

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102條)

(9)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

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

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102條) 9

(10)

無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 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 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 或限制出境之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11)

違法行政處分之補正

•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者 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 前項第 2 款至第 5 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 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 正時起算。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12)

行政處分之方式及通知

•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 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 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 分機關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95條) •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 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 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 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代替之。(行政程序法100條)

(13)

送達(行政程序法第67-91條)

•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 為之。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 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 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 為之。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為行政程序之行 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期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 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行政 程序法69條) • 法人、行號之送達證書應如何記載? • 送戶籍地或居住地? 13 13

(14)

收受訴願訴狀

• 機關收受訴願書、申請書、聲明書、異議 書、陳情書等書件,應即檢視並釐清其性 質;倘有疑義,應請當事人陳明是否提起 訴願。 • 經檢視非屬本機關管轄者,應於10日內將 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 •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者,應通知訴願人補

(15)

法院送達起訴狀

•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法院除因原 告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外,應將起 訴狀送達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 意見。 •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 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10日內將卷證送交 行政法院。 15 15 15

(16)

答辯書結構

• ○○機關答辯書(案號) • 當事人(當事人全銜、代表人) • 案由 • (答辯)聲明 • 事實 •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程序事項 二、實體事項 • 附件(附屬文件)

(17)

事實

• 事實陳述應具體、詳實,內容須具備完整 之構成要件(人、時、地、事實),避免 有含糊、疏漏情事。 • 查獲經過。 • 原處分之內容。 • 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之範圍。 17

(18)

理由

※先程序後實體 (原告程序上雖不合法,仍宜為實體答辯) 一、程序事項 1.訴願人或原告非適格之當事人。 2.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是否逾越不變期間。 3.承受訴訟。 4.爭執的標地非行政處分。

(19)

理由

二、實體事項 1.引用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須 具體妥適,並應註明條款,避免引用錯誤或含 糊不明。按法令位階依序排列。 2.法令如有修正,應載明係新法或舊法。如為舊 法,一般於法令前加註「行為時」字樣。 3.法令如有修正,應敘明新舊法令如何適用。 4.宜列印引用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作為附件。 19 19 19

(20)

理由

5.訴願人(或原告)之主張、理由及證據(自 認或否認)。 6.行政機關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之理由、憑 據,並記載相關證據(含人證、物證),例 如稽查紀錄、檢驗報告、相片、光碟、製 程圖表、審查紀錄、會勘紀錄等等。 7.訴願人之主張為何不可採。

(21)

理由

8.避免模糊、籠統、相互矛盾: 例如: (1)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 解(食安法第28條第1項)、強調醫療效能之情形(食安 法第28條第2項)。 (2)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 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 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 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 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 狀。 21 21 21

(22)

理由

9.裁處罰鍰應審酌因素: 行政罰法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含故意或過 失)、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 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 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 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 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2項: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 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23)

附件

• 書狀

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第1項)

• 應保密不得公開之資料,另以秘件彌

封提出,並註明不得公開之法令依據

(24)

•事實陳述、法令依據、處分理由及具體證據,須 環環相扣,力求周延,符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以保障該行政處分之適法性,建立政府威信。 •段落分明,越強有力之理由、證據應先論述。 •製作答辯書時若發現原行政處分有顯然錯誤,應 先另行製作行政處分更正書送達受處分人。 •若處分理由須追補或變更,則所追補或變更之理 由,必須在作成行政處分時即已存在,且不得改 變行政處分的性質,同時不得妨礙當事人的攻擊 防禦。

答辯書內容

(25)

答辯內容應對焦爭點

• 針對訴願或起訴理由逐項一一予以論

駁,於訴訟程序中更應針對原告提出

的理由(含起訴狀、言詞辯論、陳述意

見等),逐項依法論駁。

• 答辯書狀宜編

頁碼

,附件宜循序

編號

答辯書狀繕本(

含附件

)應送達訴願人

或原告、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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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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