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 定辦理。
貳、甄選類科及名額:
一、第一次招考甄選類科及名額:
代號 甄選類科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01 地理科高中
代理教師
1 懸缺
107 年 8 月 01 日起 至108 年 7 月 31 日 或代理原因消滅止
一、各科備取若干名。
二、所列高(國)中部錄取聘任 人員,視需要須於107 學年 度兼授國(高)中部相關課 程。
三、各科錄取聘任人員視需要,
須協助各組行政工作。
四、國中理化科增置專長教師為 預估缺,須俟臺中市政府教 育 局 正 式 核 定 後 ,始 予 聘 任。
五、國中國文科除錄取聘任人員 有特別要求外,最高分錄取 者代理懸缺,次高分者代理 留 職 停 薪 缺 。 前 者 未 應 聘 時,依序遞補,惟應聘後不 得再變更。
六、國中理化科除錄取聘任人員 有特別要求外,最高分錄取 者代理懸缺,次高分者代理 增置專長教師缺額。前者未 應聘時,依序遞補,惟應聘 後不得再變更。
02 物理科高中
代理教師
1 懸缺
107 年 8 月 01 日起 至108 年 7 月 31 日 或代理原因消滅止
03 國文科國中
代理教師 2
懸缺1 名 侍親留職 停薪1 名
107 學年(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公告或 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04 英文科國中
代理教師
2 懸缺
107 學年(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公告或 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05 數學科國中
代理教師
2 懸缺
107 學年(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公告或 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06 歷史科國中
代理教師
1 育嬰留職 停薪1 名
107 學年(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公告或 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07 理化科國中
代理教師 2
懸缺1 名 增置專長 教師1 名
107 學年(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公告或 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08 體育科國中
代理教師
2 懸缺
107 學年(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公告或 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09 健教科國中
代理教師
1 懸缺
107 學年(依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公告或 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辦理,如前次招考類科已有擬聘任人員並完 成報到,則不再辦理該類科後續甄選。
三、第二、三次甄選類科及名額公告時間如下:
(一)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12:00 前。
(二)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0 日(星期四)12:00 前。
參、簡章公告:
一、時間: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起至 107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止。
二、公告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www.cyhs.tc.edu.tw)。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肆、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伍、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報考:
甄選順序 報 名 資 格
第一次招考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 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第二次招考 1、具有「第一次招考」所訂資格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三次招考
1、具有「第二次招考」所訂資格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 年者。
(二)教師法第14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情事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情事或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陸、報名方式及時間:
一、註冊及報名時間:
(一)第一次招考:107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08:00 至 107 年 7 月 3 日(星 期二)15:00 止(填寫報名資料至 16:00 止)。
(二)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12:00 至 107 年 7 月 15 日
(星期日)15:00 止(填寫報名資料至 16:00 止)。
(三)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12:00 至 107 年 7 月 22 日
(星期日)15:00 止(填寫報名資料至 16:00 止)。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及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二)至本校網站(http://www.cyhs.tc.edu.tw)「教師甄選資訊網」登錄報名。
(三)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請依據本簡章「伍、報名資格」規定自行檢核,於測 驗前辦理資格審查;未符應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測驗資格,不得異議。
三、報名費:
(一)收費標準:新臺幣600 元整。
(二)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本校「教師甄選資訊網」取得個人 繳費帳號,一組繳費帳號僅供一人報考使用,並於下列時間完成繳費:
1、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20:00 前。
2、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5 日(星期日)20:00 前。
3、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2 日(星期日)20:00 前
(三)報名費請採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繳費:
1、透過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實體 ATM 或網路 ATM 進行轉帳繳費(轉入 銀行別請選:臺灣銀行【銀行代號 004】)。
2、列印繳款單後,至臺灣銀行進行臨櫃繳費(需付手續費 10 元)。
(四)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准考證列印:
請於下列時間至本校「教師甄選資訊網」列印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 得參加測驗:
(一)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12:00 起至 107 年 7 月5 日(星 期四)10:30 止。
(二)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12:00 起至 24:00 止。
(三)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12:00 起至 24:00 止。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需要填寫「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於下列時 間將申請表貼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傳真至本校教務處,並來電確認。
但實際服務方式經本校視其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教務處傳真:
04-22738790):
(一)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12:00 前。
(二)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12:00 前。
(三)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12:00 前。
柒、甄選相關事宜::
一、甄選方式:
(一)甄選第一次招考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第二、三次招考僅辦理複試。
(二)初試除體育科為實作外,餘均為筆試,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三)如報名人數未超過該科預定參加複試名額時,則不辦理初試,逕行辦理 複試,所繳交之報名費轉為複試費用,複試資格審查通過後無須再繳交 費用。
(四)各科報名人數於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12:00 前公告本校網站。
(五)複試採試教及口試方式進行。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第一次招考初試:
1、時間: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11:00 至 12:30。
2、地點:試場位置、座次表及試場規則等考試事宜,於107 年 7 月 4 日
(星期三)17:00 前公告本校網站。
3、考試時間開始 10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 後 30 分鐘內,不准離場。
4、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 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
(二)複試:
1、報到時間:
(1)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08:00 至 09:30。
(2)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08:00 至 08:30。
(3)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08:00 至 08:30。
2、報到地點:本校 604 教室。
3、應考人應於上述時間親自報到並接受資格審查,未符應考資格者,即 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該複試名額亦不予遞補。
4、第一次招考通過初試錄取參加複試人員,於資格審查通過後,應再繳 交複試費用新臺幣 600 元整。
5、複試資格審查通過人員於下列時間抽籤決定複試順序,逾時未抽籤者 由人事室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1)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10:00。
(2)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08:30。
(3)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08:30。
6、各科試教及口試時間、試場分配暨試場規則等考試事宜,於下列時間 公告本校網站:
(1)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8 日(星期日)17:00 前。
(2)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17:00 前。
(3)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17:00 前。
四、資格審查應繳附下列表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本校留存: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簡歷表(1)(2)(正本)。
(三)切結書(正本)。
(四)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正本)。
(五)資格證明文件(正、影本):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檢附合格教 師證。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檢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為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類科證明之 有效文件)
3、大學以上畢業者,檢附學歷證件。
(六)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 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及中文翻譯本,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修業期間之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且畢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
(http://www.fsedu.moe.gov.tw/)。
(七)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正、影本;無則免附)。
(八)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有效期限至 107 年 8 月以後之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正、影本)。
(九)如具原住民籍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載有 個人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可使用電子謄本)。
三、甄選測驗範圍:
(一)第一次招考初試:
1、體育科實作:排球(一高一低手擊球)、羽球(正、反手發球)。
2、其餘各科筆試:以高中及國中教學專業素養及課程內容為命題範圍。
3、若採測驗題題型者,測驗題試題及答案於 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
13:30 前,公告本校網站。
4、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7 年 7 月 5 日(星 期四)13:30 至 15:00,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並請敘明理由及檢 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 佐證資料),親自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同一試題以提出1 次為限,逾 期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二)複試:
1、試教:
(1)教學演示時間10 至 15 分鐘。
(2)依自選或指定之試教單元,備妥該單元之自編教材(或教案)一式 3 份,並於試教時繳交予試教評審委員(A4 格式,請自留原稿。),
甄選後不退還,由本校留存備查。
(3)試場不提供教具及其他視聽設備,若需使用,請應考人自備。
(4)試教內容及範圍:
代號 科目 書名 出版社 試教單元
01 高中地理科 地理(1)(2) 翰林 自選 02 高中物理科 基礎物理 南一 5-2 電磁感應 03 國中國文科 國文 2 下 翰林 自選 04 國中英文科 英文 2 下 康軒 自選
代號 科目 書名 出版社 試教單元
05 國中數學科 數學 2 下 康軒 自選 06 國中歷史科 社會 2 下 南一 自選 07 國中理化科 自然與生活科技
(第四冊) 南一 第 6 章浮力或壓力
(自行擇一試教)
08 國中體育科 健康與體育
(第三、四冊) 康軒
排球(扣球)
足球(盤、傳球)
桌球(正手擊下旋球)
(自行擇一試教)
09 國中健教科 健康與體育
(第三冊) 康軒 兩性教育或傳染病
(自行擇一試教)
2、口試:
(1)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8 至 10 分鐘。
(2)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等項目評定;並得攜 帶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業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 得獎等資料文件供委員參考。
捌、成績計算及榜示:
一、成績計算:
(一)初試成績不併入複試計算,並以複試成績為甄選總成績。
(二)參加複試人員以初試成績按需用名額擇優錄取:需用名額1 名者,按需 用名額 5 倍擇優錄取參加複試;需用名額 2 名者,按需用名額 4 倍擇優 錄取參加複試;如最後一名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參加複試。
(三)複試配分比例如下:
評分項目 試教 口試
配分比例 60% 40%
(四)甄選依總成績擇優錄取,並視甄選成績錄取備取人員若干名。錄取標準 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之,未達錄取標準不予錄(備)取,但總成績未 達70 分者均不予錄取。
(五)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人員或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錄取,如 是類人員總成績相同或無是類人員,則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如 分數皆相同者,則另行遴聘委員就同分者辦理第2 次口試,並以該次評 分決定優先次序。
二、成績查詢:
(一)第一次招考初試成績於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20:00 前公告,不 另以書面通知,請由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網」進入查詢:
(二)複試成績於下列時間公告,不另以書面通知,請由本校「教師甄選報名 資訊網」進入查詢:
1、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17:00 前。
2、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17:00 前。
3、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17:00 前。
三、榜示:
(一)第一次招考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於 107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14:00 前公 告本校網站,不另以書面通知。
(二)甄選完成成績複查後,按甄選成績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並決議錄取暨擬聘任名單,審查通過後由校長核定。
(三)錄取暨擬聘任名單於下列時間公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不另 以書面通知:
1、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14:00 前。
2、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14:00 前。
3、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三)14:00 前。
玖、成績複查:
一、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一)第一次招考初試:107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08:30 至 11:30。
(二)複試:
1、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08:30 至 11:30。
2、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08:30 至 11:30。
3、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三)08:30 至 11:30。
二、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填妥申請書,持准考證 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方式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三、應考人申請成績複查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要求重新評閱。
(二)申請閱覽試卷。
(三)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四)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五)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 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錄取報到及聘任事宜:
一、經錄取擬聘任人員應於下列時間報到應聘,逾時未報到者,即通知備取人 員遞補:
(一)第一次招考:107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08:30 至 11:00。
(二)第二次招考:107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08:30 至 11:00。
(三)第三次招考:107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08:30 至 11:00。
二、錄取擬聘任人員如現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報到時須附具原 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三、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經同意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申請聘任。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四、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 資格之公費教師如經錄取,應主動賠償公費、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 度8 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 任。
五、報到應聘者,應於報到後三週內繳交最近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 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 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銷其錄取資格。
六、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取消擬聘任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 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同類科本次甄選名額為限。
拾壹、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各階段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
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 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聘任前發現者,撤銷 其錄取擬聘任資格;如經聘任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或警察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 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 續達10 年以上者。
二、有關業務主管單位之聯絡電話:
(一)教務處:04-22704022 轉 110、111(甄選測驗疑義、成績複查)。
(二)資訊組:04-22704022 轉 342(報名系統疑義)。
(三)人事室:04-22704022 轉 180、181(報名資格、榜示及報到疑義)。
三、應考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秘書室提出 申訴,申訴專線:04-22704022 轉 106;申訴信箱:lolongfu@cyhs.tc.edu.tw 或41145 臺中市太平區長億六街 1 號秘書室。
四、申訴時,應敘明下列事項,未具名之申訴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報考科別、甄選證號碼。
(二)申訴事實。
(三)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事項。
(五)年月日。
五、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應考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提出異議。
拾貳、本簡章經本校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隨時公告之。
附 錄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 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 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 提醒應考人重要日程表
項次 第一次招考 第二次招考 第三次招考
簡章 公告
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
至
107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
107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
12:00 前 107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
12:00 前
網路 報名
107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
08:00 起至
107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
15:00 止
(填寫報名資料至16:00 止)
107 年 7 月 12 日(星期四)
12:00 起至
107 年 7 月 15 日(星期日)
15:00 止
(填寫報名資料至16:00 止)
107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
12:00 起至
107 年 7 月 22 日(星期日)
15:00 止
(填寫報名資料至16:00 止)
繳費 期限
107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
20:00 前 107 年 7 月 15 日(星期日)
20:00 前 107 年 7 月 22 日(星期日)
20:00 前 身心障礙
應考人服 務申請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
12:00 前 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
12:00 前 107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
12:00 前
列印 准考證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
12:00 起至
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
10:30 止
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
12:00 起至 24:00 止 107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
12:00 起至 24:00 止
公告各科 報名人數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
12:00 前
公告
初試事宜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
17:00 前
初試 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
11:00 至 12:30 公告初試
測驗題試 題及答案
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
13:30 前
初試試題 疑義申請
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
13:30 至 15:00
初試 成績查詢
107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
20:00 前
項次 第一次招考 第二次招考 第三次招考 初試
成績複查
107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
08:30 至 11:30
公告 複試名單
107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
14:00 前
公告 複試事宜
107 年 7 月 8 日(星期日)
17:00 前 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
17:00 前 107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一)
17:00 前
複試報到
107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
08:00 至 09:30
(證件審查及繳費)
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
08:00 至 08:30
(證件審查)
107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
08:00 至 08:30
(證件審查)
複試 107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
10:00 起 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
08:30 至 12:00 107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
08:30 至 12:00
複試 成績查詢
107 年 7 月 9 日(星期一)
17:00 前 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
17:00 前 107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二)
17:00 前
複試 成績複查
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
08:30 至 11:30 107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
08:30 至 11:30 107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三)
08:30 至 11:30 公告錄取
暨擬聘任 人員名單
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
14:00 前 107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
14:00 前 107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三)
14:00 前
擬聘任人 員報到
107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
08:30 至 11:00 107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
08:30 至 11:00 107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
08:30 至 11:00
備註:
本表僅摘錄簡章重要日程時間,詳細內容仍請詳閱簡章。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茲 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各階段甄選前發現者,撤銷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 錄取;錄取後聘任前發現者,撤銷錄取擬聘任資格;如經聘任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或警察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14 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事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第 33 條規定 之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 以上者。
二、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 師,若參加本次甄選,錄取後同意賠償公費,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107 年 8 月 31 日前 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三、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 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四、本人依本簡章等相關規定,已自行審慎檢核報考資格;於初(筆)試後,複試資格審查 作業審查結果如不符合報考科別應考資格,同意無異議喪失參加複試資格,且所繳初(筆)
試報名費不予要求退費。
此 致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 )為參加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2 次教師甄選所需,同意:
一、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二、若蒙錄取,將於報到後一週內補交由警政單位出具之「警察刑 事記錄證明」,證明本人無性侵害犯罪紀錄。否則將接受取消 錄取資格之處置。
此 致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月 日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報 考 科 別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障 礙 類 別 聯 絡 電 話 障 礙 等 級 聯 絡 地 址
應考服務項目(請依需求勾選,實際服務方式經本校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試 題 □提供放大2 倍之試題
□報讀試題
答案卷(卡) □以原答案卷(卡)放大之A4 影印本作答
□以A4 空白紙代替答案卷(卡)作答 試 場 安 排 □試場安排在1 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考 試 時 間 □提早5 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延長應考時間___分鐘(至多延長30 分鐘)
其他特殊需求 □有影響試場秩序之虞,需另安排座位
□其他:_______________
自 備 輔 具
(經檢查後使用)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助聽器 □醫療器材 □盲用電腦 □輪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正面影本黏貼處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背面影本黏貼處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甄 選 科 別 題 次
試題疑義要點及理由:(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本題答案更正為: □ A □ B □ C □ D □ E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其他: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次:
試題疑義申請說明:
一、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聯絡地址、聯絡電話請留一週內可聯絡者。
(三)請檢附准考證正面影本。
(四)應試科別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 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准考證編號 聯絡電話
申請複查項目
□初(筆)試 原始成績: 分
□試教 原始成績: 分
□口試 原始成績: 分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持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製試卷及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准考證編號 聯絡電話
申請複查項目 □初(筆)試 □試教 □口試
※複查結果
□初(筆)試 原始成績: 分 複查結果: 分
□試教 原始成績: 分 複查結果: 分
□口試 原始成績: 分 複查結果: 分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師甄選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向貴校申請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 師甄選成績複查,茲委託 (關係: )全權 處理申請成績複查事宜,如有任何遲誤致無法完成成績複查手續,願 自負一切責任。
此 致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委託人姓名: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被委託人姓名: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月 日 附註:受託人請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人准考證備驗。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交通資訊
★ 來校參考路線:
1.由 129 號道路 → ㄧ江橋 → 水防道路 →光德橋右轉 →長億高中。
2.由台中市東區 →振興路 →太平路 →加油站轉長億路 →長億六街 →長億高中。
3.由大里 →內新國小 →十九甲 → 永成路 →永成北路 →長億六街 →長億高中。
4.由大里 →德芳南路 (立元橋)→ 立元路→ 水防道路 →光德橋左轉 →長億高中。
5.由大里 →仁化路 →鳳凰路 →光德路→光德橋 →長億高中。
6.公車路線:目前有 3 號、7 號、284 號及 289 號等四線公車停靠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