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紀要〉 民95年9月 頁129-159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文化公民權的建構:
文化政策的發展與公民權的落實
王 俐 容
*《摘要》
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逐漸成為西方學術界一個重要的議 題。在公民權的研究方面,對於多元文化主義的強調與全球化流動的影 響,導致公民權的定義與內涵不斷拓展,從市民權、政治權、社會權,發 展到了文化的面向,新「文化公民權」的內涵,已被視為公民落實民主的 基本過程與條件之一。 本文從學術理論中有關如何建構文化公民權的概念與內涵出發,分析 文化公民權理論的提出具有三種意義:公民權概念的拓展;強調經由文化 能力的提升深化公民主體與意識;進一步確認文化權的內涵。 此外,文化公民權被視為文化政策推動的主要目的之一。本文一方面 闡述國外文化政策中對於文化公民權的思考與落實;一方面比較台灣社會 如何建構與發展文化公民權,剖析台灣文化公民權的內涵、與探索台灣社 會發展文化公民權的可能困境。 [關鍵字]:文化公民權;文化政策;多元文化主義;社區總體營造。 投稿日期:95 年 3 月 9 日;接受刊登日期:95 年 8 月 30 日。 * 作者王俐容為元智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E-mail: ljwang@saturn.yzu.edu.tw。壹、引言:文化研究、文化政策與公民權研究
初看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與公民權研究(citizenship studies)似乎沒有 什麼共同點;文化研究通常連結各種公共或是私人的文化機構,如圖書館、博物 館、大眾媒體或是表演藝術等等,關注有關意義與美學的生產與再製的問題。相反 地,公民權研究側重的是政治社群中有關成員、歸屬、倫理、權利與義務,以及合 法的定義誰應該被納入以及誰應該被排除於某個政治社群之外的問題(Stevenson, 2001: 1)。然而,近年來學術論辯將這兩者逐漸拉近了距離。在公民權的研究方 面,對於多元文化主義的強調與全球化的流動導致公民權的定義與內涵不斷拓展, 從市民權(civil rights)、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社會權(social rights),發展 到了文化的面向,如 Bryan Turner 所指出,隨著全球化以及同一性國族文化的斷 裂,我們必須再去構想新的「文化的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的內涵,以作 為一個公民落實民主的基本過程與條件(Turner, 2001: 12)。文化成為公民權落實 重要的面向。 同時,在文化研究領域裡,國家介入文化事務的理由與方式;政治與經濟條件 如 何 影 響 文 化 認 同 、 再 現 或 差 異 的 發 展 等 議 題 , 始 終 都 是 受 到 關 注 的 焦 點 (McGuigan, 1996 ) 。 隨 著 Tony Bennet 提 出 「將政策放入文化研究之中」 (putting policy into cultural studies)的呼籲,國家、人民權利與文化治理之間的關 係在文化研究中被突顯出來,也與公民權的論述有逐漸緊密的趨勢(Bennett, 1992; Flew, 1998)。 Cunningham 更指出: 一個更新的公民權概念將變成文化研究的中心……對於公民權新的要求隱喻將 文化研究交託於社會民主政治的改革者的使命。這種發展趨勢將使得公民權與文化 政策的連結更為有機與豐富(Cunningham, 1992: 10-11)。 這樣的呼籲也逐漸影響文化政策的意涵與研究方向。不同學者指出文化政策與 公民權的關係,認為在社會治理與公民權利型塑的過程中,文化政策佔有重要的地 位;因此,文化政策研究應該更為側重在公共機制與私人生活之間,或是在國家與 跨國機構的層次上,扮演著型塑公共文化、習性、品味或進一步影響公民社會的建 構等問題(Bennett, 1995; Meredyth & Minson, 2001)。
權(cultural citizenship)的發展為核心,分析國家的文化政策如何經由文化公民 權,進而拓展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關係。本文從歐美相關理論出發,試圖回答幾個 問題:在理論的面向,文化公民權發展的背景與內涵為何?學者如何建構出文化公 民權的概念與理論?這些概念如何在文化政策之中運用?再者,當台灣文化政策制 定者引進歐美文化公民權的概念,並宣稱開始發展文化公民權相關政策時,所建構 的是怎樣的文化公民權?與歐美相關理論是否有落差?經由這樣的分析比較,來突 顯因台灣社會的特殊經驗而導致的挑戰與困境。
貳、公民權概念的拓展與變遷
從原住民權(aboriginal rights)、女性權(women’s rights)、同志權(sexual rights for gays and lesbians),到動物權、語言權等等,自一九九○年代以來,西方 民族國家已經經歷了一連串的「權利革命」(rights revolution),不斷地在各種新 的權利訴求中,思索著歸屬與排斥的問題(Isin & Turner, 2002: 1)。這些新權利的 生成與建構,往往連結著對於公民權(或稱之為公民身分,citizenship)的概念與 認知。在九○年代,公民權研究開始側重於哪些新的權利訴求是可能或是需要在公 民身分下被考量,以及這些權利可能帶來的危險或是承諾等等。無論在社會、經濟 或是文化面向上的新訴求,都對於公民權利的範圍、內涵或是深度,帶來新的定義 與重構(Ibid: 2)。 因此,公民身分與相關權利的研究,直至如今仍然相當複雜與困難。特別在後 現代主義思潮與全球化的影響下,階級的重構、跨國政府的形成、因跨國資金或人 口流動導致的新社會運動、相應而生的宰制與壓迫關係等等,許多新生的團體、族 群或是議題,不斷出現、重組與挑戰公民身分的邊界與內涵。例如:難民、非法移 民、跨國移民工人、外籍新娘、環境正義、動物權、科技倫理等議題,都使用著 「權利」與「義務」的標語與旗幟,進入公民身分的討論範疇之中。相較於現代觀 點的公民身分,處理的是國家權威下公民身分應被保障權利(特別在於政治面 向),而今日的公民身分與權利已經拓展到政治、經濟與社會層面上的身分認同與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等 鬥 爭 問 題 。 無 論 是 性 別/ 性 傾 向 、 族 群 、 跨 國 流 動 團 體 (Diaspora)、或是因生態、科技議題、城鄉差距等衍生出來的認同與差異的問 題,都在公民權研究領域被呈現出來。這也導致越來越多不同領域的學者,如性別 研究、酷兒研究、原住民研究、都市研究、移民研究、環境研究等等,都投入公民
權研究之中(Ibid: 2)。 多元文化主義與其相關權利的發展更是在公民權研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隨著跨國移民與文化穿越國界的情況不斷增加,早期關於多元文化主義的論述 是使用「多元文化的」(multicultural,形容詞)來解釋現代因大規模移民所形成 的 族 群 差 異 。 這 些 跨 國 的 移 民 往 往 造 成 大 部 分 的 社 會 都 算 是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multicultural society)(Hall, 2000: 209)。但隨著族群與性別等社會運動的發 展,多元文化從「形容詞」轉變為名詞,變成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1, 而被視為一種政治的意識型態,如Hall 所指出: 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大範圍的社會構連、理想與實踐。作為一種主義或論說(--ism)似乎將多元文化主義轉換為一種政治教條,而成為接合於特定情況的單一論 述;這將使得多元文化主義的異質性格被降低成為教條。但是,多元文化主義不 是單一教條,也不只是一種政治策略或是政治事務的處理方法;它描述了政治策 略的多重性,與任何過程的不完整性。因此,每個不同的多元文化社會都有不同 的多元文化主義(Hall, 2000: 210)。
1 多元文化主義是一個混淆的詞彙。Will Kymlicka 指出,無論是多元(multi)或是文化
(culture)都有許多理解的困難。首先,在多元方面,到底「多元」指涉的是什麼?可以 被解釋為多元民族(multination)--意指國家文化的多樣原因,來自於先前屬於不同自治 區或國家領土集中合併的結果(例如以前的捷克或是蘇聯)。因此這些多樣的文化屬於 不同「民族性的少數族群」(national minorities),他們希望能夠在多數族群的文化之 外,還能夠保有自己的文化。另一種解釋多元的方法則傾向解釋為「多種族群」(ethnic groups),他們是經由跨國移民後所形成的結果,也較為傾向整合進入新的社會(Will Kymlicka, 1995,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4-17)。對 Kymlicka 而言,另一個混淆的來源來自於文化的 定義;他認為文化作為一種習俗(customs)與文化作為一種文明(civilization)應該區分 開來。如果文化意味著一個集體的習俗,那麼不同生活型態的團體、社會運動或是自願 性組織都擁有自己的「文化」,例如同志團體有同志文化,倫敦人有倫敦文化等等。如 果文化意味著對於民眾的教養,那麼西方社會就共享著相同的文化,如民主制度、工業 化、現代化生活方式或是資本主義等等。這些對文化定義的混淆都導致多元文化主義意 涵的模糊不解。 目前對於多元文化主義的使用約有幾種,第一種的論述是使用「多元文化的」 (multicultural,形容詞)來解釋現代大規模移民所形成的族群差異。這些跨國的移民往 往造成大部分的社會都算是多元文化社會(multicultural society);第二種將多元文化主 義也可以被視為一種政治的意識型態,以此來訴求更多弱勢族群的權利;第三種則將多 元文化主義視為一種公共政策,特別在於確認出,存在於社會所造成歧視、不平等,與 排斥的解構性因素;並運用政策來導致公民的機會與結果,當然,在政策領域中的使用
在來自不同團體、許多有效的政治動員中,多元文化主義往往成為共同的價值 目標。更進一步而言,多元文化主義在後現代典範的影響下,更成為一種社會運動 的方式(Vertovec, 1998: 33);在後現代主義的引領2下,多元文化主義主張新的相 差異也導致對於多元文化主義的不同理解。 2 後現代主義不斷質疑一種同質化「文化差異」的概念,而以「混雜的文化」(hybrid culture)來批判多元文化主義。例如,Homi Bhabha 認為,文化應該是一種具有能動性的 力量,一種活躍、可發聲的場域,並且,在認為所有文化應該都是混雜的文化,無論這 種混雜是發生於殖民時代或是後殖民的世界裡。因此Bhabha 認為混雜文化是可以拒絕建 立於固定文化差異之上的多元文化主義。多元文化主義的問題在於,它是某種立基於文 化本質主義的觀點上,因此,文化差異往往被視為固定、堅固的生物物種直接影響的結 果;因此,造成了一種「虛假的文化多元論」(pseudo-pluralism):文化被族群特殊性 所定義,而又成為政治聯盟的基礎。(見Homi K. Bhabha, 1994, The Location of Culture London: Routledge, p. 178.)。Hall 更以英國第四次弱勢族群全國性調查的資料去檢視, 受訪者認為自己是英國人、或是既是英國也是巴基斯坦人,這樣的認同方式是可以並存 或是衝突的。而根據資料顯示,大部分民眾幾乎生活在混雜的文化情境下,無論是在就 學、常日生活、休閒娛樂與工作。他們基於差異的光譜而不斷進行文化協商,在這些協 商過程,時間、世代、空間與傳播都是斷裂而拒絕被一統的(Hall, 2000: 227)。Gilroy 也在黑人認同中注意到這樣的問題,而發現到非洲中心主義:一種經由黑人文化認同的 本質論所運作的分離主義觀點(見 Paul Gilroy, 1993, The Black Atlantic: Modernity and Double Consciousness, London: Verso, 1993, p. 122.);對 Gilroy 而言,族群是認同建構的 無窮境的過程,同時,無論經由多元文化主義或是分離主義的文化具體化,都似乎在這 個過程中試圖放下無法接受的阻礙。由此可見,多元文化主義的觀點被這些後現代情境 下所發展出來的新理論嚴重挑戰,無論如何,多元文化主義也在被挑戰的過程中不斷發 展、轉變與協商。「多樣性的多元文化主義」(diverse multiculturalisms)被用來描述後 現代社會中新的「分裂的典範」(fragmented paradigm)。我們到底應該如何來認知後現 代情境下的多元文化主義? Paina Werbner 提供了一些回應。首先,她認為沒有反種族主義的多元文化主義,或 是沒有多元文化主義的反種族主義,都無法反抗壓迫的力量。進一步來看,多元文化主 義的目標不只在於使得各種少數民族得有發言的聲音,也在於保護他們得以避免排斥或 是攻擊。批判性的多元文化主義可以認知到,族群有權利去要求來自歷史性的種族歧視 的賠償。第二個回應則立基於 Bhabha 的理論,它不斷提醒我們,許多國家都面臨了內在 的差異(internal difference),多重離散的後殖民焦點都導致了單一國家或是使得超國家 論述被打斷或分裂,而尋求一個「文化的去中心化……並否認立基於國家政治體制下具 有統一性格的霸權文化。」第三,多數民主制需要更多的考量;個人權可以用來對抗國 家而被保護,而成為落實正義的統括性原則。然而,新的平衡點需要被建立於個人與公 民權的社會面向之間,以及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間。對 Werbner 而言,多元文化主義 不只是一種理論,更是實際的政治。有許多的多元文化主義被政治領域中的集體行動所 運用--這些行動包括地方層級、國家層級與超國家層級--也連結了種族主義、移民、族 群、多重認同、宗教、地方政治、教育、優惠原則與公民權等等議題(見Paina Werbner,
對主義(relativism)、為不同的真理背書、重視分裂的真實、對大論述進行挑戰、 強調反歐洲中心的多重中心論(polycentrism),並承認多重的、非本質性的自我 認同。因此,多元文化主義逐漸走往更為寬廣的多樣性。如Iris Marion Young 擁護 建立一個異質性的公共空間(heterogeneous public)來取代傳統同質性的公共領 域,以提供每個人都可以確保因來自不同的地理區域、性別、族群或是職業所帶來 的個人差異(Young, 1990: 116)。Hall 也認同這樣的主張,呼籲建立「經由差異 而來的認同政治」,他指出: 我們每個人都從不同的種類、不同的對立中被建構出來,這些因素可能影響我們 如何從不同的邊緣位置或是次級團體去定位自己,因此,沒有什麼相同的方式可 以用來對待我們(Hall, 1991: 57)。 這樣的呼籲與訴求,不斷地在不同的社會運動(如美國的非裔、拉丁裔、亞裔 的人權運動;澳洲的原住民運動;加拿大魁北克的分離運動;英國的蘇格蘭獨立運 動等,以及性別、同志運動等)、學術領域中被提出,多元文化主義逐漸成為國家 政策與公民權研究中重要的概念。Hall 與Held 就認為,歐洲社會概念下的公民權 往往以文化同質性的人口,以及單一的民族國家為前提;然而,較為恰當的看法應 該是,相信所有公民都應該去擴大自由、權利與解放的可能(Hall & Held, 1990: 187)。Isin 與 Wood 強調,後現代主義與全球化已經揭露了傳統公民權嚴重的限 制,不只在於傳統公民權過度強調政治與國族的認同,也在於它無法完全包容後現 代裡的分裂型認同(Isin & Wood, 1999: 155)。
Kymlicka 與 Norman 指出,公民權並不單指與一套權利義務有關的身分,更是 傳達出一種隸屬於特殊政治社群成員的團體認同。他們認為,「公民權就如同共同 享有的認同」的觀點,這個共享的認同整合了社會中不同的團體,並提供了國家性 統合的來源。這個整合的過程立基於「共同的文化」之上,也被視為一種共同的擁 有與財產(Kymlicka & Norman, 1995: 302)。值得注意的是,仍有許多團體感受 到,他們是被排除於這個「共同的文化」之外的;被排除的原因,不只在於他們的 社經地位,也在於他們的社會文化認同(或者說他們的差異性),並沒有被社會所 承認。這些團體,例如族群上的少數、女性或是同性戀等等,就必須經由社會運動
1997, ‘Afterword: Writing Multiculturalism and Politics in the New Eurpoe’, in Tariq Modood and Paina Werbner (eds.), The Politics of Multiculturalism in the New Europe: Racism, Identity and Community London: Zed Books, 1997, pp. 262-264)。
來訴求他們的認同與特殊權利;因此,在理論的層次上,這些問題也與公民權建構 的論辯息息相關。 這樣的背景剛好提供了文化公民權發展的可能。文化公民權所關注的議題是, 文化系譜如何經由教育、宗教、語言、習俗、文化作品、甚至媒體等等而持續的發 展與維持,當中包含了複雜的文化差異、文化再現、文化詮釋、文化接近性等問 題。Toby Miller 即指出,文化公民權論述的出現,可被視為對應過去數十年來大 規 模 超 越 階 級 的 跨 國 移 民 風 潮 , 以 及 文 化 勞工新國際分配(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cultural labor, NIDCL)所催生出來的巨型跨國文化產業、或新媒體科技 的結果(Miller, 2002: 231),兩者都與全球化有高度連結。對於前者而言,跨國移 民風潮使得不同層級的政府開始面對境內移民團體所訴求的各種文化權益;對於後 者而言,在全球化的媒體情境下,自我的定位、文化認同、差異的再現、誰有權力 先接近或掌控這些傳播科技等相關議題,都促成了文化公民權相關論述的出現。
參、文化公民權的理論化
學者指出文化公民權的概念約出現在一九八○年代晚期的文化人類學或是文化 研究的討論中(Benmayor, 2003)。文化公民權開始發展時側重於「人們建構有關 於權利的價值與信念的方式,及文化歸屬上的實踐」(Silvestrini, 1997: 44);相 較於過去的公民權概念,文化公民權描述「對於某些不被國家力量所保障的社群, 或是被基本權利所否認的文化與社會權利的訴求」(Inter-University Program for Latino Research, Culture Studies Working Group, 1988: 2)。目前對於文化公民權的 討論多半從Renato Rosaldo 的研究開始3(Delgado-Moreira, 2000; Stevenson, 2001;Benmayor, 2003)。Rosaldo 指出,新社會運動所強調的差異的政治,將性別、階
3 Renato Rosaldo 的研究主要來自於美國拉丁裔爭取文化公民權的相關運動。就 William V.
Flores 與 Rina Benmayor 指出,自一九九○年代早期,「文化公民權」包含了一系列的社 會實踐、訴求與計畫,以獲取拉丁裔民眾在美國建立獨特的社會空間,目的則在於建立 拉丁裔的共識、追求其社會與政治的發展。相關的計畫包括了聖荷西(San Jose)、洛杉 磯、聖安東尼(San Antonio)等地的社區計畫,Cannyery Strike 的婦女運動、以及對於拉 丁非法移民相關權益保障研究等等,經由這些計畫與活動,協助美國拉丁裔建立族群認 同、爭取完整的公民權、以及成為這個社會中活躍的成員。因此,他們將「文化公民 權」運動定義為一個美國拉丁裔如何不斷介入美國社會、發展特殊拉丁文化形式與認 同、以及豐富整個美國社會的對話過程(Flores & Benmayor, 1997)。
級、族群、生態、性傾向的團體視為「公民」來考量;但這只是公民權中「量」的 轉變,Rosaldo 認為「質」的影響─文化權的出現,才是改變公共資源的重新分 配,以及公民權認知的新因素。在公民權「質」的部分的擴充方面:首先,他認為 公民在「享有充分的民主與參與的成員權時,也有維持差異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different)」;而差異的落實則與文化領域有高度相關。因此,文化公民權最基本 的面向在於提供「成為對於文化意義與社會暴力不斷爭辯、協商、抗爭的場域」 (Rosaldo, 1997: 36);更進一步,文化公民權不只在於試圖解決「社會宰制的排 斥與邊緣化,也希望尋求公民解放的定義與方向」(Ibid: 37)。最終,文化公民 權所帶來的文化授能(cultural empowerment)將使公民參與更加有效率、有創意, 也更能夠成功的融入國家文化的範疇之中(Turner, 2001: 112)。
Aihwa Ong 更試著強化 Rosaldo 的概念並指出,Rosaldo 注意到文化權與公民 權關係中的一個面向:文化公民權成為劣勢團體對主流社會訴求文化認同與差異的 權利,文化公民權的落實得以保有更完整公民權的可能;但 Ong 更指出,還有另 一個面向也不應被忽略:文化公民權應該被視為文化實踐與信仰的一環,在公民與 國家、及其霸權形式,既矛盾又競爭的關係及不斷的協商中產生。文化公民權是在 民族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權力網絡中,一個「雙重的自我製造與再製的過程」:一方 面,作為一個「公民」,其主體倚賴著權力關係的提交與實踐的過程而被定位與型 塑生成;另一方面,公民的態度應在民族國家甚或更大的外在世界中,及不斷變動 的權力領域裡自我生成(Ong, 1999: 264)。因此,文化公民權既是被定位的,也 是公民意識自我形成的重要部份。
相較於 Rosaldo 以美國拉丁裔的經驗來構築文化公民權的理論,Tony Bennet 與其同事Colin Mercer,從澳洲的聯邦文化制度與政策4出發,側重於政府應該自公 4 澳洲因多移民與原住民問題而發展出具有特色的文化政策,Castles 以澳洲的發展經驗指 出,多元文化公民權是隸屬於每一個人的「完整的公民權」;多元文化公民權不只對移 民者或是少數族群是重要的,對於其他社會上較為弱勢的團體,如女性、原住民、殘障 人士等等,多元文化權也是不可或缺的。他指出澳洲的文化政策中多元文化公民權被運 作的方式如下:(1) 以公民權的平等性為出發點,確認社會上所有成員都被正視為公民, 並在法律之前享有相同而平等的地位;(2) 認知到正規的權利平等不只導致公平的尊重、 資源、機會或是福利;也應確認多元文化公民權必須接受差異是合法的,而不是殘缺或 是偏差。(3) 建立團體代表與參與的機制,以確保少數文化與利益可完全的參與與發展。 (4) 根據不同民眾的需要來提供法律或是服務來克服基於性別、殘障、或是族群來源所造 成的障礙(Castles, 1997: 124-5)。在這樣的公民權模式的多元文化主義裡,Castles 指出
民權中去保障民眾文化能力的重要性(Miller, 2002: 232)。對於 Bennett 而言,文 化為一系列可供生活運用的工具,而非只是表述自我(Ibid: 233)。文化能力是什 麼?Colin Mercer 指出理解文化能力的四個取向: 資源取向:幫助我們理解無論是日常生活或是在特定工業部門之中文化所扮演的 經濟角色; 社會再建構取向:幫助我們認知到,在社會組織形構過程中,文化所扮演在認知 層次或是工具層次的角色; 政治取向:幫助我們理解到,在建構、維持、挑戰權力關係中文化的角色; 認知與表達取向:幫助我們理解到,在形成基本或是個人價值體系,或是這些在 體系中認同、生活方式等等形式間文化的角色(Mercer, 2002: 1)。 Will Kymlicka 則提供我們另一種觀點來思索文化公民權:從政治的自由主義 立場出發,連接公民權的概念與當代的多元文化政治。Kymlicka 的貢獻在於,在 一九九○年代之前對於公民權的討論,即便在於社群主義的派別中(如Etzioni and Putnam),也很少將公民權與族群、種族之類的觀念做連結,因此,Kymlicka 將 多元文化團體(特別是種族與族群的需求),在公民權層面提出,希望在民主政體 的前提下處理文化多樣性的問題(Kymlicka, 2000)。
此外,Nick Stevenson 所編的《文化與公民權》(Culture and Citizenship)也 企圖在理解公民權的過程中,為文化找到一個合適的位置,並進一步構築文化公民 權的概念。相較於 Kymlicka 這一派的看法,Stevenson 所要處理的問題是相當不同 的。首先,文化在於《文化與公民權》之中被理解的方式,就不止於 Kymlicka 所 關注的,只是特定族群文化或是差異的呈現,而更為強調文化的資源、或是不同政 體的文化前提。再者,即使兩派觀點都強調文化認同的重要性,相較於 Kymlicka 對於認同與文化族群密切連結的態度,Stevenson 這本書中對於文化與認同之間的 連結態度較為不明確,也更不認為認同是由特定形式的主體所操作。最後則可看 出,在文化公民權理論的建構上,相較於 Kymlicka 將文化公民權的內涵轉向少數 族群權(minority rights),Stevenson 則是重視超越族群或是國家邊界的文化權 多元文化主義已經被定義為「一套權利與自由的系統,並連結對於國家所承諾的義務, 接受法律與憲法的責任、也接受了一些基本原則,如:容忍與平等,英語作為國際語 言,以及兩性平權之類的價值」(Ibid: 126)。因此,多元文化主義不只於文化多元或是 少數團體權利的問題,也攸關於民主國家中所有公民權利 的問題。在這樣的架構之上, 澳洲政府持續在文化政策上發展對於文化公民權的保障,並進入了對於文化能力保障的 討論。
(cultural rights)的落實與保障。 雖然這些學者都試圖建構文化公民權的理論,但側重的層面不同,指涉的範圍 也有差距,簡單來比較,Rosaldo 與 Kymlicka 較為側重文化在公民權「範圍」中的 拓展問題,即在於哪些團體在哪些文化權利上可能被忽略與排斥,必須經由政府政 策加以保障與提供;Aihwa Ong、Benett、Mercer 偏向於公民權「深度」的問題, 即在於文化如何強化公民主體與意識,或是提升文化能力,進而形成深化公民權的 意義;而 Stevenson 所編的書,討論的是文化在公民權的「內涵」問題,即在公民 身分下應該保障的文化權利是哪些的問題。不同學者的見解比較如下表。 表1 公民權相關理論的比較 文化權的理論建構 代表學者 基本關切點 公民權範圍的拓展 Renato Rosaldo Will Kymlicka 文化授能與拓展公民權量與質的改 變;文化與少數族群權的關係。 公民權的深化 Aihwa Ong Tony Benett Colin Mercer 文化如何深化公民主體與意識 文化能力的提升與保障; 文化權內涵的發展 Nick Stevenson 各種文化權的內涵是什麼? 如何落實文化權?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從這三個角度來看,可以看出文化公民權目前的理論化方向:公民權概念的拓 展、公民權的深化、以及公民權文化內涵的確認。接下來,本文將持續這三個角度 來剖析如何在文化政策的層面上建構與落實文化公民權的概念。
肆、公民權概念的拓展
Renato Rosaldo 與 Will Kymlicka 對於文化公民權理論的影響,較側重於多元 文化團體如何經由文化公民權的訴求與落實,以保有更為完整的公民權,因此,在 很多面向上,與多元文化主義的訴求接近(但其他學者對於文化公民權的概念,則 可能完全與多元文化主義不同),也從多元文化理論中得到許多的啟發。
生活於加拿大的 Kymlicka,從魁北克獨立運動與語言政策的爭議5,以及對加 拿大原住民問題的觀察,建議以多元文化公民權(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來提供 民眾完整的公民權;Kymlicka 所提出的多元文化公民權內涵包括了自治權( self-government rights) , 多 重 族 群 權 (polyethnic rights) 與 特 殊 代 表 權 (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Kymlicka, 1995: 26-33)。 對 Kymlicka 而言,自治權的訴求意味著政治權力由少數民族的成員所掌控, 並且對應於他們歷史性的家園或是領土。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回應並不是暫時用來 解除目前世界上所存在對於少數民族的壓迫的方法,而是應該永久存在的權利 (Ibid: 30)。多族群權則是用來協助少數族群或是少數宗教團體來展現他們文化 特殊性,以及避免被主導族群阻擾他們在經濟與政治上的成功。對於多族群權的訴 求包涵許多的面向,例如對於少數族群文化實踐的公共補助等等(Ibid: 31)。特 殊代表權也在西方社會逐漸受到重視(尤其是在許多國家,立法或民意代表機關幾 乎為中產階級的白人男性所主導)。越來越多的代議制度希望容納更多的族群或是 少數民族、女性、殘障或是經濟上的弱勢階級;因此,更多的國家希望提供特殊代 表權給一些特定團體,如女性或是原住民等等(Ibid: 32)。 同時,加拿大的文化政策也展現一個走向多元文化公民權的發展趨勢。Juteau 描述這個過程為「對公民權水平與垂直的拓展」。在水平面向的拓展包括了將公民 權地位的獲與拓展到新的人口上,如奴隸、女性、沒有財產者、或是移民等;而垂 直面向的拓展則牽涉到公民權概念中社會與政治構成的制度化:公民權越來越走向 5 魁北克法語區經由一系列的政策,例如嚴格規定對於小孩上英語學校的限制(大部分孩 子應上法語學校);超過五十人以上的公司必須使用法語為共同語言; 商業性的文件簽 署也必須使用法語等等,曾引起許多的討論,而著名的學者Charles Taylor 則以魁北克的 例子指出,上述政策顯然違反自由主義的原則:對第一個原則來看,保存法語作為一個 集體性的目標,已經凌駕於個人的自由權之上--他們無法自由選擇是否要支持法語的保 存,以及如何定義什麼才是對於魁北克人是好的事情。其次,這些政策也違反了「平等 對待」原則,例如普同主義(universalism);根據自由主義的理論,每個人都應被視為 相同的,即使來自於不同的種族或是性別,同時,自由主義也相信,差異的政治將導致 歧視。因此,Taylor 認為,像魁北克這樣的政策與訴求,呈現了對於「承認的政治」的 需求:他們需要被承認為一個特殊的團體,而不只是加拿大的公民。而且,不只是魁北 克人,其他如非裔美人、亞裔美人、印地安人或是回教徒、女性等等,都需要被「承 認」。因此,個人的認同與政治的落實之間的關係的確需要重新被考慮。Charles Taylor,’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in Amy Gutmann (eds.), Multiculturalism: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53-4.
多重與多層的概念(Juteau, 1997: 97)。一個新概念的多元文化政策逐漸展開,它 主要立基於三個原則之上:多元文化主義是加拿大公民權中的一個主要特色;每一 個加拿大人都有自由去選擇、享受、提昇與分享他們的文化遺產;而聯邦政府有責 任經由部門與行政體系去提昇多元文化主義的落實與發展(Ibid: 106)。加拿大的 經驗顯示,政策已經超越文化的承認範疇,而擁抱一個更有建設性的方式來與經 濟、政治與社會的各種不平等搏鬥。公民權的體制化不再只是對於文化多元主義的 承認,也包括了使用多重的結構性多元主義,使得少數族群可以更進一步地去掌控 自己的機制,讓國家整體包容性可以更進一步(Ibid: 110)。 關於公民權概念拓展的相關討論,始終是文化公民權理論中重要的一環,相關 的討論與多元文化主義爭取的權利有些許的類似;但從公民權的落實部分開始,就 與多元文化主義有較明顯的差距。
伍、文化與公民權的深化
第二個文化公民權建構的方向在於,如何經由文化來深化公民權的落實與主體 的意識;因此,藉由文化政策作為提升民眾文化能力,以更有效落實公民權,則成 為許多學者關注的議題。 例如,Jostein Gripsrud 對於二十世紀百年內的文化政策研究即指出,對二十世 紀初期的西方民主國家而言,國家介入或是提倡文化事務的目的與合法性在於促進 公民政治權的落實,以達成國家整合的結果。就當時看來,政治權無法充分地落實 與民眾的教育文化水平低落有關,例如文盲的比例仍高、通俗文化產品的粗俗,如 黃色報業(yellow press)的出現等等。換言之,為了使國家內每一個成員(開始只 有男性、後來拓展為男女都享有政治權)具有民主的素養與足夠的知識行使市民權 與政治權,文化政策具有教育功能,並與通俗文化對抗的任務。(Gripsrud, 2000: 198)。換言之,西方民主國家經歷一段由文化政策來落實政治權,並深化公民主 體的過程。此外,Jude Bloomfield 與 Franco Bianchini 分析西歐社會中文化政策如何改善 公民權時指出,在一九六○年代之前,文化仍被定義為傳統的高級文化,因此,文 化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升民主與社會權的保障;到了在第二個階段(約在 1960 到 1980 年間),新的公民權概念:「參與式公民權」的概念在許多國家被提出 (如英國的社區媒體運動、德國的「Soziokultur 運動」與義大利的青年運動),希
望建構一個共同的公民空間與地方認同,賦予殘障人士與不同弱勢團體更多發聲的 機會,以及提供他們更多機會去組成自我意識的社群與公共領域。在這樣的思考 下,文化的定義更為廣泛,包括電子音樂、錄影帶、攝影或漫畫等等都被視為可以 作為新公民權發揚的管道;文化政策也試著重新去定義地方與公民社會的關係,而 重建新的公民認同(Bloomfield and Bianchini, 2001: 111)。
隨著歐盟的成立,文化公民權更成為新的「歐洲公民成員」的重要支柱。 Maurice Roche 的分析即指出新的歐洲公民權的建構與文化權的密切連結(Roche, 2001: 74)。首先,一個公共文化必須被用來作為集體認同與公民權的基礎(Ibid: 79)。其次,文化與公民權的關係應被視為落實公民權的基本考量(Ibid: 81)。 第三,為了強化文化與公民權的連結被當作一種「公共的政治文化」,文化更需要 被提昇成為歐盟政策的主要議題(Ibid: 85)。 歐盟為了建立公共的文化與落實公民權,施行了一連串的文化計畫,如歐洲文 化之都的推動;歐洲古蹟的重整;並將媒體(如無國界媒體政策)、體育運動 (如:“sport for all"政策)、以及觀光也包括在其中。其中 John Urry 特別提 出,在歐洲文化公民權的建構之中,觀光旅遊在文化的實踐與認同的轉型過程,都 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旅遊權」(the right to travel)也應成為文化公民權中 的一部份(Urry, 1995: 165)。 這些分析與個案顯示出一些重要的經驗:文化公民權已經成為文化政策中重要 的議題之一,特別是參與式的公民權與公民社會相關的問題;同時,文化也在公民 權概念的建構中,成為不可被忽略的一部份。但文化公民權實際的內涵可能是什 麼?顯然也是值得被繼續探索的。
陸、文化權內涵的發展
文化公民權確立了公民身分中文化權已經不可或缺的面向,但文化權的內涵是 什麼?仍有混淆不清之處。事實上,在文化公民權的概念被提出前,在國際層次上 文化權的內涵已有過多年的討論,只是國家層面的部分仍很缺乏;但真正可以保障 與落實文化權的層次,卻往往必須經由國家政策的面向來落實。因此,近期文化公 民權的發展,逐漸由國際(全球化)的層次,轉向不同國家內文化權利的保障,唯 一例外的則為歐盟。 在國際層次上,對於文化權的討論,從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中即開始發展。在第二十七條中 它宣示:
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地參與社群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以及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其 帶來的好處。
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協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1966)的第十五章也提出重要主張,來保障每個人參
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的權利,以及創造文化藝術產品的權利等等 (Fisher et al, 1994: 43)。 在一九九二年,協約在重修第十五章時,開始定義文化權的內涵: 尊重每個人的文化、真誠與本質;平等的近用權與尊重非歧視原則;參與主流文 化與少數文化的創造與享受的機會;不可缺少的創造活動的自由,如:表達自由 權、智慧財產權;保障與發展可參與的文化,包括有關於主流或是少數文化方面 的國家與國際的文化交流(Ibid: 143)。 UNESCO 也認知到,文化權還在低度發展的階段,因此,文化權的定義與內 涵還需要更進一步的去加以釐清;因此,UNESCO 提供了許多的會議、行動計 劃、活動或是法規來改善對於文化權的理解。在一九九一年 UNESCO 的瑞士國際 委員會(the Swiss National Commission),即仔細審查文化權在理論與實際的運用 上所具有的不同意涵(Singh, 1998: 149-50)。之後,UNESCO 又成立了一個工作 團體來起擬一份對於文化權的宣言,這個草案在一九九七年完成。在這份草案中, 確認對於文化權的認知與經驗,在文化認同的維護與促進,文化差異的培養,以及 文化間的對話上都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
目 前 , 大 約 有 五 十 多 種 的 文 化 權 被 UNESCO 的 文 化 與 發 展合作辦公室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Co-ordination Office)歸納為十一種範疇,並被提出討 論,包括了文化認同的尊重、被認可為一個文化社群的權利、參與文化生活、教育 與訓練、資訊權、接近文化遺產權、保護研究、創意活動、智慧財產權與文化政策 參與權等等。Prott 也認可十一種不同項目的文化權,包括了表達自由;教育權; 父母為子女教育選擇權;參與社群的文化生活權;保護藝術、文學與科學作品權; 文化發展權;文化認同權;少數族群對其認同、傳統、語言及文化遺產的尊重權; 民族擁有其藝術、歷史與文化財產的權利;民族有抗拒外來文化加諸其上的權利; 公平享受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權利(Prott, 1992: 96-7)。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相 關權利多半在國際的文化組織中被認可;同時,涵蓋的範圍也超出了文化的層面,
與政治、教育等議題都有密切的關係。這也顯示出,文化權益的保障往往必須建立 於其他權利之上。 相較於早期文化權多半在國際文化組織被認可,隨著文化公民權概念的提出, 強調在國家層次的個人文化授能的問題,確認國際法上文化權的概念,得以在國家 層次上被落實。Turner 指出,文化公民權的提升意味著如何更有效率、更成功與更 有創意的參與國家文化,例如近用教育機構、較為適合的語言的擁有、文化認同權 等等。因此,博物館、古蹟、傳統節慶活動就形成主要的領域,來協助公民得以積 極發展多種認同的可能(Turner, 2001: 12)。除此之外,大眾傳播或是文化消費也 逐漸成為文化公民權討論的重要領域,因為文化公民權也意味著文化生產的意義控 制與所有權的問題,包括了公民權的參與可如何經由文化商品的生產、流通與消費 而傳達出來(Ibid: 20)。文化公民權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檢視文化藝術消費中 長期存在的階級品味差異、象徵符號鬥爭、文化不平等的問題。 長期以來,文化權概念的發展多半在於國際組織的層次,隨著文化公民權的提 出,國家層次的落實逐漸重要起來,然而,文化政策應當保障哪些文化權?可能在 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做法。觀察目前國家層次的文化政策中,較為重要的文化權 大約包括:文化認同權、文化生活接近權、文化發展權、文化再現權等等。 表2 文化權內涵的比較 UNESCO Prrott 文化公民權 文化權的 內涵與關 注 文化認同的尊重、被 認可為一個文化社群 的權利、參與文化生 活、教育與訓練、資 訊權、接近文化遺產 權、保護研究、創意 活動、智慧財產權與 文化政策參與權 表達自由;教育權;父母為子 女教育選擇權;參與社群的文 化生活權;保護藝術、文學與 科學作品權;文化發展權;文 化認同權;少數族群對其認同 、傳統、語言及文化遺產的尊 重權;民族擁有其藝術、歷史 與文化財產的權利;民族有抗 拒外來文化加諸其上的權利; 公平享受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 權利。 文化認同權、文化 生活接近權、文化 發展權、文化再現 權等;並關注文化 生產、流通與消費 的問題;檢視文化 階級與品味的不平 等。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柒、文化公民權在台灣的發展
自二○○四年七月,文建會提出「文化公民權宣言」6,宣示文化公民權為台 灣文化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這當然不意味著,在此之前台灣的文化政策跟文化公 民權完全不相關,或是在這之後,台灣民眾的「文化公民權」就一定會受到保障。 以台灣的相關法案來觀察,憲法第 162 到 166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 10 項 至第 12 項,對於教育文化事業、科學、文化工作者的生活保障,國民文化提升、 古蹟維護及原住民文化保存等都有相關規定,亦對於民眾的文化權有不同面向的保 護。 在文化政策方面,無論在台灣或是其他國家,文化政策的發展一定有脈絡可 循,不同政策之間也多少會有相關性與延續性。在進入「文化公民權宣言」之前, 兩個不同的文化政策:社區總體營造與多元文化政策其實都與文化公民權的發展相 關。 社區總體營造作為一種官方政策,最早由第三屆文建會主委申學庸在一九九三 年國民黨中常會首度指出社區與文化的重要性。她於一九九四年正式提出「以文化 建設進行社區總體營造」的施政理念,其主要目標在於喚起社區共同體意識,經由 社區的自主能力,共同經營產業文化,文化事務的發展,地方文化團體社區組織運 作,整體文化空間及重要公共建設的整合等等(黃煌雄等,2001:9)。因此,共 同善(common good)與公共事務的參與,在社造的概念中有重要的位置,例如 「參與式的設計」這個概念(于國華,2002:66)。參照一九六○與七○年代的西 6 「文化公民權宣言」內容如下: 一、 我們認為,今天的台灣人民,不能只滿足於基本人權、政治參與權和經濟平等權的 訴求,應該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 二、 我們呼籲,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 化的權利。 三、 我們呼籲,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 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 四、 我們認為,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 條件。 五、 我們主張,國家社會共同體的認同,應從傳統的血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昇 為對文化藝術與審美活動的共識和認知。 六、 我們最終的理想,乃在於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方社會的經建,社區運動所發展出對抗中央政府的都市計劃,而開始強調社區參與 的重要性。社區居民們經由社區參與及環境改善來建構他們的公民社會(于國華, 2002:67)。「積極參與→公民社會→民主政治」這個過程,成為社造實際運作的 重要概念(于國華,2002:70)。例如「大家來寫村史」計劃,一方面企圖尋求居 民共同參與村史的建構與撰寫,來強化對社區的共同認同;一方面經由村史的討論 來表達對於社區的希望,加強大家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因此,就公共參與這 個部分而言,許多個案顯示出,社區的居民經由成人學習計劃、文化活動,自然保 育、空間再建構等計劃,學習公共事務的參與及民主的教育(黃煌雄等,2001: 42-6)。因此,社區總體營造與公民權深化之間的關係是密切而明顯的,公民在社 區活動中進行其「文化實踐」,與國家進行著矛盾的協商關係,透過社區的「文化 實踐」,公民也不斷進行自我意識的製造與再製。 社區總體營造的確提供了台灣社會發展成為公民社會的機會與方式,然而,這 種立基於共和式的與社區主義式的公民觀點並非沒有問題。如夏特吉指出,傳統的 公民社會實為過於簡化的「資產階級的建構」。事實上,許多社群與團體是被排除 於公民權與公民社會之外的;因此,他們與國家的紛爭並不是發生在公民社會,而 是發生於夏特吉所稱的「政治社會」之中(王智明 譯,2000)。若以夏特吉的觀 點來看,台灣的確也存在許多社群,雖與國家間有著紛爭,卻不是在公民權的概念 下可以理解的。例如 1995 年台北的廢公娼事件,7 因為娼妓並非公民權之一,使 得公娼本身在公民社會無法得到認可,所以公娼與國家的鬥爭事件就超出公民社會 的領域之外。另外類似的還有同志運動等等,對於這個部分,社區總體營造並沒有 提出特定的看法,因為社造所理解的社群比較傾向地域性的;除了公民社會之外, 只有傳統社會的存在。 再者,在社區運動中,經常被批評的一點,就是忽略了社區當中差異的政治, 7 廢公娼事件緣由:在民國三、四十年代萬華一代只有私娼,但如同今日非法業者般有著 相當多的亂像,加上當時大量單身男性國民政府遷台,有如此的需要的情況下,在民國 四十八年台灣省制定了「台灣省娼妓管理辦法」,並於台北市升格後實施「台北市娼妓 管理辦法」,法規中明文規定公娼的管理及施行辦法,業者與娼妓間採三七分帳,並規 定從娼者每兩週必需進行健康檢查乙次,所有公娼由當地管區派出所管理之。但民國八 十四年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後,大力執行「掃黃」,在議員的質詢何以一手「掃黃」一 手核發公娼牌照下,從八十七年二月份開始策劃,在公娼在九月一日接到市府正式通知 九月四日公告廢娼令,於九月六日強制執行,這引發了 128 位公娼的抗爭行動的開始, 形成了「廢公娼」事件。
而只重視社區共同認同的建立(馮建三,1995:54);即使在台灣實際運作社造的 經驗也出現過類似的問題;例如在台灣社造最為成功的宜蘭縣,之中的「玉田弄 獅」的經驗,就曾被批判弄獅在被建構為社區集體認同的同時,也擠壓了社區其他 認同的可能,再現出弄獅所代表的父權,隱含了社區內的階級,性別與種族的不平 等面向(慕思勉,1998);學者也進一步指出,地域性社群,例如家庭,鄰里,學 校或教會等等的回歸,並無法解決弱勢族群的問題,例如女性,原住民,同性戀等 等,在爭取其作為社群成員應有的平等與合法性地位,而進行的抗爭,正是在挑戰 與推翻其原有社群所賦予的定位與角色,社群的歸屬與認同並無法解決這些問題 (陳俊宏,1994);反而更進一步地促使許多女性主義者,對於社區運動的主張, 認為根本是權威取向的顯現。 如同Iris Young 的批判指出,個人生活的多元性使得個人呈現的是一種割裂的 生活經驗,其需求是多元而歧異的,以一種共同善來作為成員認同的唯一條件,將 不可避免的造成個人差異的被壓迫與宰制,因而提出一種受壓迫或宰制的經驗,形 成受壓迫族群的族群意識作為族群之間的認同,並且不同於社群論者所主張的單一 隸屬關係(Young, 1990: 46)。社群論主張以由語言文化因素所形成的社群單位作 為認同基礎,以共同善作為社群的共同目的,並無法滿足目前個體多元需求的可能 性。 除了社區總體營造之外,另一個與文化公民權相關的政策則為多元文化主義。 相較於社區總體營造作為一個明確的文化政策,多元文化主義在台灣比較接近一種 政策價值或目的,或是族群政策的範疇,主要在於確保少數族群(特別是台灣原住 民與客家族群)的權益,負責的單位也是族群委員會而非文建會。8 然而,多元文 化主義的確強化了少數族群文化權的保障,如教育權、語言權、文化發展權、文化 接近權、文化認同權等等(Wang, 2004)。以文化認同權為例,過去的同化政策限 制原住民文化認同的自由,一九八○年代一連串的原住民運動多半與原住民爭取自 我認同有關聯,迫使政府在九○年代開始經由文化政策的制定來回應這些訴求,如 一九九五年憲法中將「山胞」改為「原住民」的政策即為回應過去的「正名運 動」;一九九九年實施的恢復原住民傳統姓名辦法;以及二○○○年的原住民身分 認定法等,都開始對於文化認同權提供更多保障。 8 從台灣原住民發展與落實文化權的經驗來看,也顯示出,文化權利的保障不只是文化政 策面向所能全部涵括的,事實上,也與其他政策有相當的影響,如:言論自由(政治 權)、教育權、智慧財產權(經濟權)等,都已超越文化政策的範疇。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文化再現權9。以原住民為例,首先,原住民再現所遇到 的第一個問題是「不見」(invisibility);例如在教育系統中,原住民在教科書的 再現是非常有限的。10 其次的問題則是原住民議題的污名化與簡化,如孔文吉 (Kung, Wen-Chi)針對台灣報紙所做的分析顯示,大部分的原住民新聞仍著重於 豐年祭與傳統的儀式,或是社會議題:如酗酒或貧窮的報導(Kung, 2000: 210)。 而誤導性再現的原因與原住民無法接近大眾媒體,只能被動地以漢人的標準來報導 有很大的關係(Ibid: 342),只有少數的原住民得以在大眾媒體工作以呈現他們自 己的觀點。爲了強化少數族群的再現權,目前在公共電視已經有以原住民為主體的 原住民新聞雜誌,原住民電視台也於二○○五年七月開播,希望藉由不同的大眾媒 體來改善過去對於原住民的誤導。 另外一個多元文化政策的主要方向則為客家政策。為了維護客家族群的語言 權、文化生活參與權、文化認同權等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自二○○三年七月一日 起設立客家電視頻道,使得客家族群首度擁有電視傳播媒體的發聲權,對於傳承、 推廣客家語言文化、增進客家文化自我認同及族群文化之交流互動,具有重要的結 構功能。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訂頒「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 業要點」,二○○三年核定補助 63 所學校、二○○四年核定 124 所學校辦理客語 生活學校計畫,約有9 萬師生共同參與。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訂頒「行政院客 家委員會客語生活鄉鎮市實施補助作業要點」,二○○四年共核定5 個鄉鎮實施, 宣導客家鄉親由家庭到學校、社區,大家一起說客語;另為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 域,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訂頒「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 要點」,二○○三年共核定補助16 個單位、二○○四年核定補助 32 個單位實施客 語無障礙環境計畫,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依據行政院客委會二○○四年專案委 託「93 年度臺灣客家民眾客語使用狀況調查研究」顯示,二○○四年能聽懂客語 9 文化再現權在「聯合國原住民宣言草案」的第十六條被提出,宣示原住民族有權去維護 文化、傳統、歷史、志向的多樣性與尊嚴,並將它們適當的反映在所有形式的教育或是 公共資訊上;國家需要使用各種有效的方式來消除偏見、歧視以促進社會對於原住民文 化更多的包容、了解與改善原住民與主體社會的關係。 10 根據二○○一年婦女新知針對台灣教科書的調查報告顯示,在不同的國小與國中的國文 教科書中,有兩個版本完全沒有提到原住民,有一個版本有百分之一的內容提到原住民--這已經是最高的比例。在社會科學部分,最多提到原住民的版本中,有5.0% 內容與原住 民有關,但大部分的版本只有0.7% 到 2.3% 的比例,見自立晚報,二○○一年三月二十 八日的報導。
整體的比例為82.2%,較二○○三年上升 4.5%,說客語比例為 67.9%,較二○○三 年上升2.7%。11 但相較於加拿大的多元文化公民權的概念,將多元文化權深入為每個人應有的 權利,台灣發展的多元文化主義較為側重族群權益,並沒有在每一個人的「個人層 次」上被強調。換句話說,即使不是原住民或客家族群,不同的個體仍可能在性 別、性傾向、階級、年齡(兒童或老人)層面需要受到多元文化權的保障,但這些 需求仍未在台灣的多元文化主義架構下被考量。12 在文化公民權宣言之前,台灣的文化政策已經關注到公民權的問題,如社區總 體營造企圖深化台灣公民權的落實,以及從多元文化政策中拓展與確認某些文化權 的內涵。這兩個的方向政策,對於台灣文化公民權的建構奠下了基礎。隨著二○○ 四年七月文建會提出了「文化公民權宣言」,對於台灣發展文化公民權有了更具體 的宣示。
捌、台灣文化公民權的建構:深化、範圍與內涵
「文化公民權宣言」於二○○四年七月正式的提出,宣告著文化公民權成為文 化政策推行的重要方向之一。二○○五年文建會針對文化公民權運動就幾個不同的 層次來進行說明,包括:經由社區總體營造來推動「文化公民」;將文化藝術納入 政府對於人民應保障之權利範疇;強調國民對於文化藝術事務的參與和責任;對於 原住民、客家族群等的關心與重視;最後則是共同公共文化(共同體)的建立(陳 其南,劉正輝,2005:80)。同樣的,本文以公民權範圍的拓展、深化公民權及文 化權的內涵三個角度來分析這個宣言與相關政策的發展。 首先,文化權在宣言中被視為公民權中的一環,隨著政治權、經濟權或社會權 之後,受到討論與保障。這是台灣公民權發展新的一個進展,也是深化公民權的一 個方向,特別在於公民認同的部分,宣言中強調「國家社會共同體,應從傳統的血 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升為對文化藝術與審美活動的共識與認知」(第五 條);「最終的理想,乃在於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 11 上述資料為客家委員會所提供。 12 我們可自台灣相關的多元文化政策中檢視發現,「多元」的意涵目前包括:四大族群與 外籍人士,如外籍勞工與東南亞、大陸新娘等,但卻缺乏對於女性、同志、甚至老人或 是兒童相關的文化政策。(第六條),將公民的認同建立於文化藝術之上,接近 Ong 的觀點:文化公民權 可經由文化實踐,重構公民的意識與認同(Ong, 1999)。但相較於 Ong 的觀點, Ong 更為強調公民的主體性,在一次次「文化雙重的自我製造與再製的過程」中建 構,顯示公民主體是一種在公民主動性上,不斷建構的動態過程。而文化公民權宣 言將公民認同描繪的較為靜態,公民主動性的部分也較為薄弱。 另外一個深化公民權的方向在於文化能力,如第四條「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 與審美資質的提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陳其南進一步闡述,在向 一個公民社會的願景邁進時,一個新的願景即為公民「文化質能」的提升,其內涵 包括:文化藝術的欣賞與創作能力;營造生活的氛圍;空間的審美觀與環境美化; 生命的價值與意義的探索等等(陳其南,2004a)。對於陳其南而言,經由文化質 能的提升,改善視覺環境的生活品味以及健全藝文生態,才能使台灣社會進入具備 美感與倫理的社會建構(陳其南,2004b)。 由於文化往往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概念,因此,究竟什麼是文化質能或是文化能 力也顯得複雜起來。從文建會對於文化公民與公民美學的論述出發,發現其文化能 力較為側重於藝文與環境這兩個方向,其他的如大眾媒體等等,就比較不明顯。相 較於 Mercer 等人所定義的文化能力,包括了資源、社會、政治、認知與表達取向 等等,強調公民應具備各種理解價值體系、認同形式、生活方式、權力關係、次文 化或團體差異等等的文化能力,以作為深化公民權的基礎,文化公民權論述中對於 文化能力的闡述還是比較狹隘的。 其次,在公民權範圍的拓展部份,文化公民權宣言及其相關論述,立基於之前 的「多元文化台灣」,繼續強調多元文化的重要,雖然文化公民權的宣言中,並沒 有對於多元文化的部分多做著墨,但在推動文化公民權概念的相關會議,如「多元 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與「文化公民嘉年華活動」中,對於多元文化則有較多的討 論,如行政院在多元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所提出六項行動綱領,及十三項措施確實 評估,落實推動。特別是十三項推動措施13,對於多元文化的比重甚重。包括:於 新憲法中,增訂「多元族群」專章,宣示保障弱勢族群地位,發揚多元族群文化, 13 包括:於新憲法中,增訂「多元族群」專章,宣示保障弱勢族群地位,發揚多元族群文 化,保障原住民族、客家人和河洛人,原住民、新住民、外籍新移民確獲尊重的發展權 益,以及實踐多元文化,重建多元族群公共領域。鼓勵公民參與和傳承各族群文化藝術 活動發展,讓傳統的血緣、地域等族群認同,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術與審美活動的共識 和認知,進一步形成國家一體的共同體意識,使台灣為全球多元文化國家典範。
保障原住民族、客家人和河洛人,原住民、新住民、外籍新移民確獲尊重的發展權 益,以及實踐多元文化,重建多元族群公共領域。鼓勵公民參與和傳承各族群文化 藝術活動發展,讓傳統的血緣、地域等族群認同,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術與審美活 動的共識和認知,進一步形成國家一體的共同體意識,使台灣為全球多元文化國家 典範(康俐雯,2004)。 該次的多元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除了台灣主要的基礎「四大族群論述」的文 化差異外,還加入外籍新移民的考量,這是過去文化政策較少正式宣示保障的部 分。因此,新的文化公民權的概念,除了接連台灣過去多元文化政策所推展的文化 權利(如原住民、客家族群的語言權、文化認同權等等)之外,比較明顯的拓展則 在於外籍新移民的部分,這也是台灣近幾年來主要的文化差異的來源之一。 最後,台灣所建構文化公民權的內涵可能是什麼?宣言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 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第二條);及 第三條「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及支 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強調「民眾不但應享有的文化權利,也應該盡到文化的 義務」(陳其南,2004a)的雙面性。此外,陳其南則不斷強調;「公民有權利亦 有義務參與文化活動」,或「公民文化權的第一層意義是政府如何滿足人民的文化 權,即保障每個國民都有接觸文化資源的機會,第二層意義就是民眾必須參與活 動、參與藝術創作是人民的權利,也是義務」(陳其南,2004a)。在這些論述 中,文化權利與義務指涉的內涵有時相同有時不同。在文化權利的享有方面,指涉 了幾種不同的面向,如:文化藝術活動的參與、文化資源的接觸、文化資產與藝術 的發展等。在文化義務的部分則有文化藝術活動的參與、文化資源、資產的支持與 維護、文化發展的推動等。這些面向可區分為兩種權利:第一種為文化生活參與 權,包括文化藝術活動的參與及文化資源的接觸;第二種為文化發展權,包括文化 資源、資產的維護與文化發展的推動。 此外,文建會也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主要關心三個訴求:每個公民的文 化主張與生活方式必須被尊重;每個公民都應該分享與維護社會上的文化藝術資 源;同時,每個公民都有責任提升自己的文化藝術素養(丁榮生,2004)。第一個 訴求強調了公民文化「差異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different)。差異的權利有時 被提出為一種文化權,有時被分割為幾種不同的權利,因為差異的權利往往經由許 多不同的權利來確保,例如文化認同權、文化再現權等。文化認同權重視團體的差 異性應被社會所認知,進而保障每一團體認同的權利。認同的面向往往複雜而多
元,包括語言文字、文化藝術、宗教祭典、名字、教育等等都是文化認同權應保障 的範疇。此外,文化再現權也是很重要的,如果一個社會的主體文化不斷運用公共 資訊來羞辱某一弱勢團體,無論是族群還是性別/性傾向的弱勢,都無法使得這個 弱勢感受到「被尊重」,或擁有「差異的權利」。 這些權利有許多曾在之前的政策被提出,但文化公民權的論述宣示了政府對於 文化權的責任(不只對於少數族群,而是全面的公民),文化權的內涵雖然並沒有 明確定義,但經由本文分析則大略包括了文化生活的參與權、文化發展權、文化認 同權與文化再現權等不同面向。
玖、從台灣經驗看文化公民權的建構與意涵
台灣文化公民權的發展脈絡可溯及社區總體營造,另與多元文化政策也有密切 的關係,若以「文化公民權」宣言的相關論述,與之前的社區總體營造政策及多元 文化政策相較,則有些相同或衝突之處。 就文化公民權與社區總體營造比較,同樣側重公民權落實、深化公民權以及建 構公民權作為台灣社會「共同的認同」。在社區總體營造的政策中,社區活動成為 落實、深化公民權的中介,但在文化公民權的宣言中,則以文化藝術作為認同的基 礎。從表面上看來,這似乎是衝突之處,但若深究社區活動的內涵,多半以文化形 式為主,則可看出社區總體營造與文化公民權的論述有高度相似性與連貫性。 若與多元文化主義相較,文化公民權有些部分與多元文化主義的論述與主張相 重疊。首先,文化公民權強調的公民文化權,使得不同族群可以在個人層次上宣稱 文化權,如文化認同權或文化發展權,以達成整體族群文化的保存與維護;其次, 文化公民權所強調的價值,如主動分享、參與、交流等等,將作為族群和諧的基 礎;此外,在文化公民權的相關措施上,相當重視族群文化的面向,如行政院所提 出十三項措施、多元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多元族群嘉年華會以及多元族群影像展 的舉辦等等。 此外,文化公民權的建構對於整體台灣公民權的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首先, 在公民權的範圍部分,外籍移民被納入公民權關心的範疇,無論在於法律地位上外 籍移民的權利義務仍與台灣公民有所差距,但在文化政策層面,外籍移民的文化需 求已被政府認同。其次,文化公民權帶來對於公民認同與文化能力兩方面的深化, 強調將公民的認同建立於文化藝術之上,公民權可經由文化中實踐,並將文化藝術的欣賞能力視為公民資格認定的標準與基礎。最後,文化公民權確認了公民應具有 的文化權內涵,包括:文化生活參與權、文化認同權、文化發展權與文化再現權 等,對於台灣整體公民權的保障有較周延的思考。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歐美社會所發展的文化公民權的概念,台灣文化公民 權的概念、發展與建構仍有落差。例如對於公民認同的描繪較為靜態,較為忽略公 民主動性的部分;以及所定義的文化能力,較為側重文化藝術層面,忽略文化能力 應包括了資源、社會、政治、認知與表達取向等等,以及公民應具備各種理解價值 體系、認同形式、生活方式、權力關係、次文化或團體差異等等的文化能力(如 Colin Mercer 所指出的),較為可惜。特別在於資源的分配與提供方面,政府並沒 有提出太多的政策來落實,使得文化公民權的發展受到限制。另外,文化權的內涵 也有待在文化政策中更為明確的指認與落實,提供更多民眾相關權利的保障。相對 於文化公民權相關理論所關注的文化生產的意義控制與所有權的問題,以及檢視文 化藝術消費中長期存在的階級品味差異、象徵符號鬥爭、文化不平等的企圖,在台 灣的文化公民權概念都是比較缺乏的。 表3 台灣與歐美文化公民權概念的比較 台灣文化公民權的概念 歐美文化公民權的概念 公民認同的描繪 較為靜態,忽略公民主動性的 部分。 強調公民主動性、不斷建構的動態 過程。 文化能力的定義 側重文化藝術層面、忽略資源 、社會認知與表達的取向、權 力關係等。 重視資源的分配與提供;強調社會 、政治、認知與表達的取向;以及 價值體系、權力關係與次文化的差 異。 文化權的內涵 重視強調文化生活參與權;文 化發展權。 文化認同權、文化生活接近權、文 化發展權、文化再現權等;並關注 文化生產、流通與消費的問題;檢 視文化階級與品味的不平等。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拾、台灣發展文化公民權的困境與挑戰
雖然文化公民權的宣言於二○○四年提出,至今僅有兩年的時間,就此來評估文化公民權發展的成敗與否,或嫌太短。但社區總體營造與多元文化政策的施行已 有十年,藉此共同來剖析台灣發展文化公民權所面臨的社會結構問題,應屬允當。 首先,台灣發展文化公民權第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在於,相較於已經進入文化公 民權階段的歐美社會,台灣的公民意識與公民社會並不是那麼健全。這又可分為兩 個面向分析。第一、作為一個公民社會,台灣的社會結構不算完整。如同顧忠華所 指出,台灣公民社會的建構首先缺乏立基於言論自由的「公共領域」(顧忠華, 2004:159),整個媒體市場成為適應世俗的民意市場,最終變成不擇手段的營利 工具(顧忠華,2004:160)。再者,台灣社會的第三部門雖然已經蓬勃發展,但 是否能被詮釋為公民社會的實質成長?對此,顧忠華仍持保留態度(顧忠華, 2004:172)。此外,作為一個台灣的民眾,對於自我「公民意識」的自覺性較為 薄弱;除了傳統中國社會「公民意識」不彰外,存在於台灣社會的統獨論述、政黨 競爭、以及投票式民主等因素的影響,強化成員的私性、敵意、被動與消極,將 「公民」進一步化為「選民」,甚至成為「鄉親化」(錢永祥,2004:141)。這 些結構性因素都限制了文化公民權的發展。 由於公民意識的低落與主動性的缺乏,導致許多的文化政策(包括社區總體營 造),都是由官方宣導與培育(如文化公民權也並非由公民主動要求),因此,台 灣民眾對於文化政策或是文化批判與檢視的能力相對缺乏,導致官方主導文化走向 的可能。例如,在文化公民權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官方定義的文化藝術仍然 偏向菁英文化,要「提升」的文化能力也集中於菁英文化的部分;相較於一般民眾 鎖較常接觸的文化形式,如大眾媒體、宗教儀式活動等等,卻是文化政策常常忽略 的部分。最終可能的結果是,文化公民權鼓勵所有成員努力提升自身的文化能力, 雖進一步鞏固了菁英文化的地位,卻忽略了每個民眾文化資本的差異、文化藝術品 味的不平等、符號鬥爭等問題。這些在歐美社會被認為是文化公民權最重要的價 值,卻可能在台灣社會消失不見。 文化公民權的宣言與概念,強化了對於差異性族群的文化保障,同時也強調共 同性的建構;一方面要認可文化差異,一方面要克服可能造成的分歧。如何達成這 樣的目標,與台灣社會族群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例如人口佔多數的閩南(福佬) 族群,逐漸感受到原住民與客家文化在政府的支持下,蓬勃發展;相較之下,多少 有落寞的感受,甚至不滿的情緒等等。14 是而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除了是 14 這樣的情緒作者曾在幾個研討會中碰到過,有些人抱怨,認為目前最不受到重視的就是 閩南文化等等。
文化政策需要努力的方向外,亦牽涉到台灣社會要如何更加地包容差異、消弭族群 衝突等方面的重要課題。 相較於歐美社會文化公民權的發展,來自於多種不同文化差異的挑戰,如加拿 大魁北克的法裔、美國的拉丁裔、或是澳洲的原住民等,台灣版的「文化公民權宣 言」則較側重於強調文化藝術與審美價值的推展,對於多元文化差異的考量較為不 足。這方面的缺乏,可能是由於台灣發展族群等相關委員會,成為推動多元文化權 益的主力,而使得文建會在這方面的角色變為薄弱。因此,台灣對於文化公民權的 思考與推動,也需要納入相關族群政策(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才 能對於文元文化差異有更全面的理解與落實;不能單靠文建會來主導可能。再者, 隨著文建會主任委員的更替,15 文化公民權是否仍為文建會的重要施政方向之 一,值得觀察。 從文化公民權的理論建構,到台灣實際發展文化公民權的概念,可以看出言中 許多落差與衝突的部分,一方面來自於理論與實際的落差,一方面則可能來自不同 的社會脈絡、所導致對於文化公民權詮釋的差異。然而,文化公民權概念的建構, 突顯出在社會治理與公民權利型塑的過程中,文化逐漸佔有重要的地位;因此,文 化研究者應該更為關注,包含在公共機制與私人生活之間,或是在國家與跨國機構 的層次上,關於公共文化、習性、品味或進一步影響公民社會的建構等問題。對於 公民權研究者而言,自也應注意,當面臨政治社群中有關成員、歸屬、倫理、權利 與義務,以及合法的定義出誰應該被納入以及誰應該被排除於某個政治社群之外的 問題時,文化面向的重要性也在不斷的提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