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義學報第十四期(七十九年七月) 十 降,便不足以表示全民一意志,如採用任意一複決制,法案公告陳列期間,人民疏於閱覽,未經提出複快要求,而逕予認定為 默示批准,一該項默示批准,與批准原一意顯然不同。因此,複決或創制均祇能以少數重要法案為行使對象,人民偶而干涉, 平時仍授權議會或行政官員,讓人民選出之代表在某些自由範圍內執行其法定職務。 全部半直接民主政治制中,人民保留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具有嚇阻作用,促使民意代表們,包括議員及行政官 員,不敢任意違反民一意及民眾福祉。 局部半直接民主政治制 Zmson 『 EZMnE7 去『 2 月 322 二的) (一)強制複決(『丘 ESEEOσ 士官 ZZm) 某類性質之法律案,毋須人民提議要求,規定採用強制複決投票,始屬 批准生妓,其中以憲法修正案,價見必須交付全民複決投票,採用強制複決投票。法國第五共和憲法規定,原則上採用強 制複決投票。其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憲法修正案應經國會兩院分別同時投票通過,並由全民複決投票批准。但同條第 三項又規定,當總統決定召開國會兩院聯席會議,並經投票人之五之三之多數通過,憲法侈正案得不安付全民複袂投票批 准。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對於憲法侈正案採用強制複決為原則,若非經國會兩院聯席會議以絕對重要多數通過者,均應交 付全民複決投票批准之。 瑞士聯邦政府對於憲法修正案採用強制複決投票,若干邦對於一般法律案亦採強制複決制。 事實上,強制複決僅適用於少數特別重要法案,其複決次數應予減低,否則人民將不勝其擾,強制複決反失其妓。 (二)任意複決(『己的『而且 ZE 『Ez-Z 三『)局部半直接民主政治制常採用任意複快制,其複決投票之提議常由國家機 構之一為之 •• 國家元首或政府首相或國會議員,甚至地方議員亦得為複決投票之提議,但不屬於人民 0 人民之複袂投票提 議遭受排拒,不無損害人民權利。因此當政府有一意提議複決投票時,經政府與人民之一意見溝通渠道。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有關公權力組織之法案或法蘭西聯盟協定或批准涉及政治體制運作而未低觸憲法 之國際條約,在國會開會期間,經政府或國會兩院提議,並判登公報後,由總統交付全民複決投票。一該條文規定本一意係指 涉及公權力組織之一般普通法律案及國際條約等,但是戴高樂曾於一九六二年,援引該憲法第十一條,一般性法律之夜袂 投票,應用於總統選舉改為由人民直接選舉之憲法修正案,雖然憲法修正案經全民複決投票通過批准,但其適憲性,引起 10
一民主義學報第十四期(仁十九年七月)十 代議體制借用代議體制技術較多,配合半直接民主政治體制,以達成人民能夠永恆有放參與國家基本決策。 (一)半法定代表制 (3 旦旦三三自『叮叮『 nmEζ 二三代議體制理論者主張擴張代議機關權限,排斥人民之參與決策, 拒絕人民對於統治人發號施令;膺選之議員或官員有其法定代表地位,自由裁量行使管理眾人之事;半代議體制則修正一該 項法定代表制,允許人民不但選擇人員,並得指導施政方針。 一該項制度,修正人民與代議士問之相互角色。從政者在競選時,應提出施政政策,人民選舉任命時,不自外於候選人 提出之政見,如此,人民投票選舉適當人選以執行其提出之政策,缸非委任代表制,亦非法定代表制,惟當選人,在理論 上,仍保留若干自由裁量權,對於其競選時提出之政見,作適當之補充修正,人民一旦選舉後,不再干預其政策之執行 c 因此,甚至在理論上,當選人有違背競選諾言時,亦無以節制處置。然而固然缺乏罷免危險,當選人仍有下屆選舉時,遭 受唾棄之虞,不敢任一意枉為,所以雖然不是委任代表制,仍對當選人有強制遵守其諾言之壓力,否則將遭落選。 實施政黨政治制度以後,候選人屬於政黨提名,政黨提出競選政見,競選政見之未有實踐,選民唯政黨是間。政黨為 維護爭取下屆選舉勝利,不敢怠忽 o 尤其民主政治,兩屆選舉相隔愈見縮短拉近,更足以達成監督控制之放。 近代憲政制度都採分權制度,立法、行政兩機構分別為人民選舉之代表,行使憲法授予之管理眾人之事之權,倘有兩 者發生組顱,各自主張代表民一意,最能符合民意,立法機構常能行使不信任投票,以制衡行政機構就範'反之,行政機構 倘若自信其政策能夠獲得民意擁護,則循憲法規定程序,解散立法機構,訴之於民,徵求民意歸向。 此外,前述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足以達到徵求民一意,再加罷免權之備用,嚇阻立法、行政兩機構之專檀'就不會 發生法定代表制之放縱不羈'亦不會發生委任代表之時時徵求民一意之繁瑣 o (二)政府任命程序(可『。而且 2 思床三 mg 三 SEmcz 〈 π 『口的 EE 門)近代憲政體制中之政府部門任命程序,都直接或 間接產生密切關連。例如,美國總統制,總統代表政府,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選舉人選舉產生。形式上,這項選舉是間接 選舉制,實質上,因美國兩大政黨制施行著有成妓,總統選舉人競選時,已經明示當選後,投票支持某一特定總統候選人 ,所以如同直接選舉。 再如內閣制者,英國或西德,都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或領導者出任內閣總理,政府之任命,仍間接源出自人民之選舉。 人民多數支持某一政黨,政府便得有放而安定擔任管理眾人之事。 12
二民主義申報第十四期(七十九作七月)二四 「裁判勢力」 (ZZFMEEnc 青 zfz) (註十) 孟氏提出三權分立理論,其目的是使人民享受政治自由,不受他人脅迫。孟氏說明政府權力劃分為三權,並且各自分 立之理由 •• 「當立法勢力與行政勢力結合,落入同一人或同一官吏團體,就毫沒有自由了。蓋吾人疑懼君王與議員合一制 定專斷法律,而行暴政。」(註十一) 同理,「倘若裁判勢力不離開立法勢力與行政勢力,亦不再有自由了。倘若裁判勢力與立法勢力結合,法官就是立法 者,雙重權力聯合加以於公民自由與生命,將是專斷的。倘若裁判勢力與行政勢力相結合,法官將具有壓迫者的力量。倘 若同一人或同一貴族或同一人民行使三權 •• 制定法律,執行法律,裁判犯罪與個人爭端都集中於一手,個人自由全部都失 去」(註十二),什麼也沒有了。 在討論三權相互運作關係時,孟民主張立法權授予由貴族及平民分別選出的二院。而且認為國會倘若長期不集會,將 損及自由,將降為無政府狀態,但是,反之,國會勿讀經常處於開會狀態,那樣亦將損及行政權。行政權全副精力應付國 會,在國會裡保衛行政權,而不施政為民服務。對於國會之集會期間,議事日程,甚至延會期限,都應該由行政權就其所 知,環境需要,而決定之。 關於立法權與行政權兩權關係'孟氏說 •• 「倘若行政勢力無法終正立法團體之舉動,立法團體將變成為專制集團,立 法團體使能將其所能想到的權威都授予其本身,其他勢力便將破戚。但是,反之,立法勢力不應該具有終正行政勢力之能 力,因為行政勢力有其自我節制的本質,行政勢力常執行處理非常性事務,沒有需要用立法勢力來限制行政勢力。」(註 十三) 孟氏進一步說明 •• 「在自由國家中,立法勢力不應該具有權力終正行政勢力,但是,立法勢力有權以及應該有能力杏一 該行政勢力執行立法勢力所制定之法律的態度。但是,雖然有查該權,立法團體不應該具有對人之裁判權。」(註十四) 孟氏認為三權分立關係,國家不會出現君主政體,而能夠建立非自由放任的共和政體。「行政官吏是裁判勢力調查、 處罰的對象,就不會有枉法的壞都長了」。(註十五) 孟民解釋立法、行政兩權相互關係以外,又進一步說明兩權的積極關係 o ,其他,簡單地稱之為國家行政勢力 (ZZZ 戶口 222c 三三哥一,閏月丘)。 24 「行政勢力應該以其具有之阻正能力干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