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論文
再思考客家族群傳播權的理論與實踐
—客家電視台及其他
摘 要
近年我國開始發展少數族群媒體,其中客家電視台首先於2003年開播,成為 全球第一個客家專屬電視頻道,對客家社群具有重大意義。然而從政策制訂、法 源、體制、運作,乃至人事、節目內容與社會影響,客家電視台都存在許多盤根 錯節、有待釐清的問題。本研究從傳播權的角度切入,透過重新探討少 數族群傳 播權益的相關理論,以及客家族群的特殊處境與需求,對國內客家族群傳播權與 媒體政策的實務面向提出檢討和建議,俾能有助於創造 理想的客家族群媒體與環 境。研究成果(初稿)
一、前言
我國客家電視台(以下簡稱客家台)在 2003 年開播,接著原住民電視台(以下 簡稱原民台)也在 2005 年成立。客家台網頁上的開台宣言語帶興奮地說道:「在 台灣有線電視洋洋灑灑一百多個頻道中,客家終於擁有專屬自己的發聲管道,一 個全方位及全 24 小時關注於客家文化及人物風情的電視頻道。」作為台灣社會 相對弱勢,在傳播資源的分配上向 來不受重視,甚或是在媒體上經常被錯誤再現 或污名化、刻板化的族群,客家社群(與原住民社群)對建 立專屬頻道的熱切, 不難理解。事實上,這以特定少數族群為定位和訴求的少數族群媒體(ethnic minority media)誕生,從晚近台灣特殊的政治社會情勢 來看,似乎是理所當然, 也非常「政治正確」的決策。畢竟,在當前政治社會氛圍下,訴 諸照顧弱勢群體 之傳播權益的理由,很難有反對的理由。然而,嚴格來說,族群電視台從政策制訂、法源、體制、運作,乃至人事、內容與社會影響, 都存在許多盤根錯節、有 待釐清的問題。 這幾來,族群電視台迭出爭議,引發各該族群內、外與各界的批評和憂慮, 實是事出有因。首先,族群電視台 都是從上而下的決策,由總統陳水扁的政治承 諾,責成各族群業務主管機關(即客家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完成政策規 劃。其中客家電視台的試播時機,正是在陳水扁第二次競選總統的前一 年。而試 播與開播的時間點上,政府高層大動作 參與,大力宣稱「全世界唯一的客家電視 台」等等口號,但卻鮮少聞問往後的運作。外界咸有「政治酬庸」或「政治支票」 的批評,雖然行政機關一概否認,但並非完全空穴來風。 再者,在法源與制 度上,並無相關法律制訂,族群電視台由各族群業務主管 機關以專案方式,提供 年度預算,並以定期招標的方式委託民間傳播媒體機構辦 理。其中,客家台開播至今每年預算三億元,每次委託以一年為期,前三年由無 線電視的台灣電視公司(台視)辦理,2006 年由衛星/有線電視東森電視辦理。這 套運作方式明顯地是短線操作,完全缺乏一個媒體正常運作起碼的穩定環境,無 論是人力進用與培養、資源取得與運用,節目規劃與製作等方面,都無法有效推 動;更遑論發揮完整的族群傳播功能。 行政機關的不當涉入,不僅建立了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制度與運作模式(2003 年年底立法院通過《廣電法》修正案,明訂排除政府與政黨擁有與經營廣電媒 體),更為外界所詬病的是內容上的「政府化」。客家台從 2003 年七月開播起, 就多次出現總統陳水扁與客委會主委葉菊蘭類似宣揚政績的長時間內容,2005 年年末的縣市長選舉競選期間,也多次播出當時甫離開客委會主委一職競選台北 縣長的羅文嘉之競選文宣影像和相關新聞,被評論者認為猶如「輔選工具」(范 佐雙,2006)。 這種制度上的弊病,在 2006 年似乎出現了解套的契機。立法院基於上述的 《廣電法》修正案,於一月三日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以下簡稱 公股條例)。根據該條例,原本官股佔有比例達 74%的中華電視公司,將透過官
股捐贈財團法人公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進行公共化轉型,而 原由行政機關分別辦理的客家台、原民台,與宏觀衛星電視台(僑委會辦理,對 海外華僑傳播之衛星頻道),也將於 2007 年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公視基金 會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正式掛牌成立公共廣電集團(以下簡稱公廣集團)。 公視基金會於同年七月間,訂定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 民族電視台/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與「原住民族電視台/客家電視台 台長遴選辦法」等相關辦法,開始籌備客家台與原民台的「公共化」轉型。相對 於之前由政府主管機關委託標案的模式,公視採取的相關辦法,已經周延和進步 許多。經過此一適當程序之後,分別遴選出客家台和原民台的台長。儘管如此, 族群電視台納入公廣集團的問題,尚有許多法律和實務上的困難必須解決。 綜合來說,族群傳播在台灣社會的脈絡與狀況,以及其所涉及的傳播權與專 屬媒體問題,不同族群各有 異同且非常複雜。以客家族群來說,人口總數估計約 三百萬人,以 量來說並不算特別少數,而事實上客家族群與其他漢人族群之間, 也沒有明顯的、普遍的或結構性的政治經濟權 力差異。其所面臨的傳播課題,最 主要是語言保存與使用人口流失,以及圍繞著語言的相關文化存續問題。根據調 查,平均只有近 六成的客家人會講客家話,而二十到三十歲的客家人,會說客家 話的不到三成,國小以下更只有 11%(陳彥龍、劉幼俐,2006: 6)。1988 年客家 團體組成「客家權益促進會」並發起萬人遊行,遊行主要訴求便是「還我母語」 (李信漢,2006)。 基於上述的問題描述,以及初步的反思,本研究將把焦點放在探討客家族群 傳播的相關議題,並就 理論、實務以及政策面向,進行一個較為完整深入的研究。 而此一課題的深化,對客家族群和整體台灣社會來說均具有相當的急迫性。
二、少數族群的權利問題暨傳播權
隨著族群問題在國內日益受到重視,以及客家和原住民電視台的陸續成立, 近年來國內有關少數族群媒體和傳播問題的探討也逐漸增加,但是絕大多數的文 獻,都採取「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理論視野(如張錦華,1997a, 1997b,1998;關尚仁,2002;施正鋒,2004;王菲菲,2005;蕭新煌,2005)。 然而,文化多元主義此一在國際學術圈(至少是英語學界)的討論中,尚處於高 度辯論狀態,而且被認為是「一種」特定的,有待釐清其意涵的理論或政治社會 「立場」,或是進行中的「社會狀態」(參見 Young, 1990; Horton, 1993; Taylor, 1994; Parekh, 2000),卻在許多台灣的相關文獻中,被視為是一個已知的、理 所當然的、不需仔細討論的「前提」、「原則」或「目標」。因為有了「多元文化 主義」這個當然前提和標準答案,少數族群的傳播問題和媒體建制,就有了理所 當然的支撐和正當性,而我們似乎也就因此而知曉了所有少數族群媒體建制的方 向、方法和方式。 當然,多元文化主義這個概念本身,也不是一個必須被排斥的理論資源。問 題在於,如果不能深入去釐清多元文化主義背後的種種細緻的議題和面向,那麼 基於此一概念之簡化運用所導出的少數族群媒體建制討論,就極可能是一個不適 當的(inappropriate)----但不必然是不正確(incorrect)的----狀態。以台 灣的狀況來說,其中一個可能的效果,便是「認可」了當前少數族群專屬電視(客 家台、原民台)的設立,必然符合多元文化主義目標----也就符合少數族群利益 和需求的解決之道(solution),而無法從根本去質疑,或思考和擘劃是否有更 適合的解決之道。 本文認檢視相關文獻,提出幾個必須先探討釐清的族群傳播與多元文化議題 面向: (1)多元文化的意涵與族群文化之關係:台灣的相關文獻大多指出,多元文化 指的一方面是平等,另一方面是尊重差異,同時兼顧。然而,從國外許多文獻可以發現,如何同時兼顧平等與差異,是一項非常困難的課題,推行 到實際政策措施時更是高度複雜(參見特別是 Walzer, 1983; Taylor,1994; Young, 1990)。因為做到平等,可能是主流價值判斷下的平等;而尊重差 異 和 特 殊 性 , 也 很 可 能 遭 遇 兩 難 , 即 具 有 特 定 群 體 意 識 的 政 策 (group-conscious policies) , 很 可 能 再 度 造 成 排 除 和 污 名 (stigma) (Young, 1990)。其中的複雜性和辯證性,正如 Downing and Husband (2005:199)所說:「待我平等,即是待我獨一無二。」(if you want to treat me equally, you may have to treat me differently)例如,讓原住民 和客家族群分別有專屬電視台,好像是同時做到了平等(似乎是因為主流 頻道的性質偏向主流族群,亦即漢人/閩南人),也尊重了差異(似乎有了 自己的電視頻道就取得了自己的發言和詮釋權),但這樣的建制,是否就等 同於實現了多元文化?仍是一個有待探討的議題。要解決這個問題,至少 應該補足兩方面的討論,即少數族群的性質以及少數族群的權利。 (2)少數族群的性質:從簡化的多元文化主義論點來看,無論是客家、原住民 或新移民,都是少數族群,都「一樣」應該獲得「同樣」的權利(如族群 專屬電視台)。然而,正如同相關研究已經指出的,台灣主流論述的四大族 群分類(或加入新移民為五大族群),是參雜多種分類標準(王甫昌,2003), 而且充滿政治操作目的的人為建構(趙剛,2006)。如此地一視同仁,頂多 做到某種「平等」,卻恰好與前述多元文化主義強調的「差異」和「特殊」 背道而馳。英文的文獻,以自由主義政治學者 Will Kymlicka 對這方面的 討論最多(Kymlicka, 1995; 2001)。他認為,涉及多元文化主義的少數族 群問題,應該區分出兩種最主要的少數族群,第一種是在現存民族國家成 立之前,就已經存在於這塊領土之上,且擁有獨特文化和族群認同的群體, 他們會期望在主流文化之外,保留自己的獨特社會,並要求某種形式的自 治(self-government),他稱之為少數民族(national minoroties)。以台 灣來說,原住民屬於這個範疇。第二種則是指個別或家族移民,他們基本
上希望整合到大社會之中,而且成為完整的成員。他們雖然企圖尋求整體 社會對於他們族群認同的認可(recognition),但是變成一個有別於主流社 會的自制民族則不是他們目的;他稱之為族群(ethnic groups),本文探討 焦點的客家族群應屬這一類。我們必須從政治經濟學和社會學的取向出 發,將不同少數族群的不同社、經條件和歷史脈絡區隔出來,這樣我們也 才能夠適當地探討不同少數族群的傳播和媒體需求差異。
(3)少數族群的權利:Young 引用 Kenneth Karst 的主張,認為一個民主的文 化多元主義(democratic cultural pluralism)需要雙元權利體系:一個 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普遍性權利體系,以及一個群體專屬權利和政策 ( group-specific rights and policies ) 的 獨 特 體 系 (Young, 1990: 174-175) 。 前 者 指 的 是 普 遍 性 的 民 權 和 政 治 權 (general civic and political rights),但是後者她則沒有明確勾勒,僅用了弱勢女性的生育 權例子,似乎認為各個少數群體自有其特殊權利考量。而專注於討論多元 文 化 下 之 公 民 權 內 涵 的 Kymlicka , 則 針 對 少 數 群 體 專 屬 權 利 (group-differentiated rights)有更詳細的說明。他認為有三種少數群 體 專 屬 權 利 : 自 治 權 ( self-government rights )、 多 元 族 群 權 利 (polyethnic rights,指少數群體表達他們文化特殊性的權利,不會因此 阻 礙 他 們 在 較 大 社 會 中 的 成 功 ), 以 及 特 別 代 表 權 ( special representative rights,指保障少數群體在重要政治程序中能夠發言和參 與的權利)。Kymlicka 比較獨特且也經常引起爭議的見解,則是將這三種 權利與群體性質類別聯繫起來。他主張,少數民族(如原住民)應該擁有 最完整的三種權利,但是一般少數族群或是弱勢群體,則主要是關連到第 二項的多元族群權利。這個架構有助於我們區分不同少數族群所需要的權 利內涵,但是卻有事先預設權利範疇以及設定權利階層的問題,能不能夠 有某種更具民主精神的、由下而上的權利需求建立,需要進一步細緻討論。
在前述少數族群的性質以及其所相應之權利的討論基礎上,接著必須聯繫上 傳播權或文化公民權的探討。正如傳播文化學者所指出的,自由主義傳統的公民 權概念,缺乏文化面向的考量;然而文化公民權的建立,實是當代公民權能否完 整實踐的關鍵(Murdock, 1999; Stevenson, 2001)。同樣的,相關英文文獻, 雖然關注少數族群的文化議題,但是卻較少聯繫到傳播權與媒體建制問題。根據 Murdock(1999),文化公民權的內涵包括四個方面: (1) 接近資訊的權利:公民必須有權利接觸、知曉所有可能會影響其選擇的相 關資訊,例如關於重要的社會、政治和經濟行動者的行為動機和策略的資 訊,特別是那些掌權的人或組織,如政府機關、企業、反對黨、社會運動 和跨國組織。 (2) 經驗的權利:公民有權利接近個人和社會經驗所呈現的多元性,這種體驗 可透過電視節目來達成,也就是電視節目應具多元性,讓每個群體都能深 入互相了解。 (3) 接近知識的權利:前述的兩種近用權提供了對世界的「豐富描述」(thick description)以及經由他人觀點觀看世界的能力、涉入之「感知結構」 (structures of feeling),但此近用權並沒有提供解釋,它並沒有詳述事 件是經由怎樣演變的歷史過程而形成,不論是特別事件到普通事件,從微 觀觀點到鉅觀觀點,這都是需要能具備詮釋框架的能力,也就是接近知識 的權利。 (4) 參與的權利:傳統上公共廣播和閱聽人是呈現不對等的關係,閱聽人只能 扮演接收者的角色,但近年此關係來已大大地受到挑戰,閱聽人開始要求 也能有表達自己聲音和描述對自身重要的選擇方式,能對公共議題有參與 的近用權。 接下來,我們必須將文化公民權的既有討論,聯繫上少數族群議題,討論出不同 少數族群的文化公民權內涵,是否有何普遍性,又各有何特殊性。而基於少數族 群傳播權與文化公民權的討論,我們也就可以比較正確地探討最適當的少數族群
傳播政策和媒體建制,並評估和檢討現有的少數族群傳播資源和媒體建制。
三、客家族群傳播權與客家電視
根據 Kymlica 的分類,客家族群屬於「族群團體」,而不是「少數民族」。不 同於原住民,在族群相關三大權利中,客家族群基本上並不需求「自治權」,在 「特別代表權」方面,雖然沒有法律規範,但是除了在中央政府設立客家委員會 此一特別行政機關之外,主要政黨在立法委員提名或客家族群分佈較密的縣市長 人選等方面,仍在實質上考慮了客家身份的代表性,客家團體目前也較少這方面 的公開訴求。相對而言,主要涉及文化特殊性之表達的「多元族群權利」,顯然 是客家族群最為重視的權利,而其中又以語言(亦即客語)的保存和使用,以及 圍繞著語言的認同與文化課題為核心。 1988 年客家團體組成「客家權益促進會」並發起萬人遊行,遊行主要訴求 便是「還我母語」(李信漢,2006)。而中央研究院 1999 年的族群調查研究也指 出, 客家族群不在乎有多少政治權力,但他們卻有邊緣感,這是因為客家族群始 終不被別的族群瞭解,此一痛處不是被歧視,而是不被瞭解,所以「客家運 動」就是要讓他族瞭解客家的文化和語言(引自蕭新煌,2005: 7) 語言的保存與使用,跟文化認同的恢復與強化之間存在密切關係,無庸置 疑,已有許多理論支持(如 Hall, 1992)。然而,語言的保存與使用,要透過什 麼樣的實際措施或建制來達成,則有許多實務上的選擇和考量,而且傳播媒體只 是其中的一環,其他諸如學校系統、社會教育、文化活動、官方建制等,都有相 關。然而,客家團體訴求恢復客語地位的相關行動,似乎自始就與傳播媒體議題 密切相關。首先,1988 年「還我母語」大遊行的起因,即是同年五月新聞局在研擬公 視設置方案中,規劃開播後的雙語節目將為國語和閩南語,客家團體認為遭到排 擠,進而組織「客家權益促進會」,要求:「全面開放客話電視節目,修改廣電法 二十條對方言之限制條款為保護條款;建立多元開放的語言政策。」這個主張具 有幾項進步性:首先,相關主張是由下而上,從民間客家活躍團體(「客家風雲 雜誌」與「客家權益促進會」)發動,具有草根民主之基礎;其次,對於客語電 視節目的要求,主要精神在於廢除限制,並轉為保護,並以多元開放的語言政策 為依歸。換句話說,這個主張並未預設什麼樣的具體媒體建制,而是將重點放在 保障多元的基本宗旨。 然而,客家傳播權的追求,後來卻逐漸遠離此一較為巨觀的宗旨,以及建立 相應的長遠政策規劃,而是迅速轉向較為細節、短期、形式化的方向。這包括: 第一,廣電法關於方言限制條款的修訂,是單純廢除,而不是建立更實際的保護 弱勢語言法律。第二,1990 年之後的廣播頻道開放,雖然逐漸出現合法之客語 廣播電台,但是因為缺乏有系統的政策補助,只能以市場方式運作,難以生存。 第三,在台灣獨有的,過度膨脹的有線電視頻道(通稱,正確法規名稱應為衛星 電視頻道)市場的背景下,以成立客家電視台(頻道)為最重要的目標。 本研究認為,會有這種發展取向的原因,主要仍根源於客家族群在公共政策 決策過程(包括媒體政策)的相對弱勢,只是這種弱勢地位,並非客家族群所獨 有,甚至並非族群團體所獨有,而是所有弱勢團體的生存狀況。這可以從兩個方 面來討論:第一,在決策動態過程中,客家族群仍只能在主控勢力(以漢人族群 為主的國民黨或民進黨政權)所提出的首要架構(primary framework)中進行 回應,包括廣播電台頻率的開放以及客家電視台的建立。第二,在政策意識形態 立場上,仍只能遵循主流的自由市場意識形態,以最小的公共投資,選擇市場上 現有的媒體組織方式,來達成事實上並無法達成的目標。其實客家人士對此並非 一無所知(另見客家雜誌文本分析),只是顯然著力有限。
四、暫結論
客家台網頁上的開台宣言語帶興奮地說道:「在台灣有線電視洋洋灑灑一百 多個頻道中,客家終於擁有專屬自己的發聲管道,一個全方位及全 24 小時關注 於客家文化及人物風情的電視頻道。」客家族群為客家電視台的成立感到欣慰與 興奮,毋寧是十分合情合理的。然而,客家電視台注定無法從根本上協助客家族 群追求其最重要的族群權利,亦即以語言為核心的族群文化權。本研究認為,在 相關過程中,存在幾個實務選擇上的預設,且預設之間存在連續關係。這些預設, 事實上並無法保證必然成立,也因此造成了不預期的後果。 預設一:客家語言流失問題可以透過傳播媒體獲得解決。 預設二:透過傳播媒體的解決之道是設立族群專屬媒體。 預設三:設立族群專屬媒體的最重要選擇是設立電視台(頻道)。 預設四:設立電視頻道的方式就是在現有有線電視平台上增設一個頻道。 預設五:以年度標案方式委託商業電視台辦理即可達成設立專屬電視頻道的 目的。 重新檢視這些預設,並在政策實務上重新思考並調整,方有可能重新善用資 源,找到適當的行動方案,以真正有助於實現客家族群所追求的文化目標。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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