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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不適任教師之認定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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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頁 29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29 頁

大學不適任教師之認定

蕭妙香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唐代韓愈的師說,千百年來深植於 我國社會文化,傳唱世代。在傳統農業 社會中,民智未開,接受教育是少數人 始得享有之特權,對於人民之教化全然 仰賴教師,教師對學生之身教、言教, 甚至對社會的影響深遠,確實應承擔較 高標準的道德與倫理義務。然而,隨著 社會變遷,現今社會中教師之角色是否 適宜同等觀之? 教師倫理規範之標準可能包括法 律的規範層面,以及一般社會對教師的 期待;不論係對學生、對其教學、對其 同儕、或對學生家長或社會所應遵守的 倫理要求,其內容相當廣泛,差異甚 大。例如,勤勉教學基本上應為教師須 遵守的倫理範圍,但此並非全然涉及社 會基本道德或價值。所以違反教師倫理 規範者,未必均屬違反社會基本道德或 價值。且大學教師與高中、國中小學之 教師,其職務與功能並不相同,因此, 如何認定為大學「不適任教師」?實有 許多討論空間。 所謂「不適任」究竟應如何認定? 是否應與執行教師職務及教學研究相 關?教師校外之個人行為,是否亦屬 之?例如教師涉及倒會,遭債權人追到 教室索債?涉及校園性別平等事件、違 反學術倫理、將研究計畫公款移轉他用 等等,是否均構成不適任教師之條件? 《大學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應 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 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教 師法》第四章亦明文規定教師之權利義 務,各大學亦在其教師聘約中規範教師 應有之權利與義務。如有違反聘約或違 背法令情事,則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評會)審議。 由 於 教 評 會 委 員 大 都 為 校 內 同 事,且各有其專業,審議所謂「不適任」 教師其標準如何建立?如何兼顧教師 之工作權與學生之受教權,實乃一項 「艱鉅」之任務。吾人以為,一切應以 法治為依歸;因為教評會所為之決定 (解聘、停聘、不續聘)具有行政處分 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因此教評會 之審議,無論是程序及實體方面都應遵 循行政法之基本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原 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 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等;將「不適 任」之認定與評鑑機制結合,從教師之 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來評定教 師是否為「不適任」,例如涉及婚外情 的已婚教師、發展師生戀的單身教師, 是否即屬「不適任」教師? 吾人以為,在現代社會中教師也只 是凡人、不是神,對教師之期待,於要 求其扮演好教師職務之餘,實不應存有 過度的道德想像,若動輒以社會多數道 德標準與善良風俗繩之,無異扼殺教師 基於專業所為教學研究之可能性,恐亦 無助於教育之多元發展與鼓勵學生獨 立思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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