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合理員額代理暨專長代課教師 甄選簡章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美勞專長代理教師 1 名
依據教育部國民教 育署補助各地方政 府 109 學年度推動 國小合理教師員額 計畫(外加代理)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或代理 原因消失為止
備取若干名。
國小普通班
英語專長代理教師 2 名
依據教育部國民教 育署補助各地方政 府 109 學年度推動 國小合理教師員額 計畫(外加代理)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或代理 原因消失為止
1.須配合學校需 求教授自然、社會 與體育。
2.備取若干名。
音樂專長
長期代課教師 1 名 按實際授課節數計 支鐘點費
自109年8月31日起 至109年6月30日止 或停止補助為止。
備取若干名。
英語專長
長期代課教師 1 名 按實際授課節數計 支鐘點費
自109年8月31日起 至109年6月30日止 或停止補助為止。
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8 月 7 日至 109 年 8 月 19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http://163.17.125.8/)、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
第1 次招考報名日期 109 年 8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第2 次招考報名日期 108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00 分至 10 時 00 分。
第3 次招考報名日期 108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00 分至 10 時 00 分。
【註】倘第 3 次招考甄選後仍未足額,第 4 次之後招考報名日期另行公告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349 號 )。
聯絡電話:04-23300893 轉 810 或 86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請先自行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費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50%,試教時間 8-10 分鐘。
1.試教範圍:英語專長試教英語、音樂專長試教音樂、美勞專長試教美勞,自行選 定單元。
2.編寫簡案 1 式 3 份(A4 直式橫書,以兩頁為限),於甄選當日交予試教委員,試教 後1 份留存,2 份退還。
(二)口試:成績佔50%,口試時間 5~8 分鐘。(需攜帶簡歷 1 式 3 份,以兩頁為限,於甄 選當日交予口試委員,口試後1 份留存,2 份退還。)
若參加甄選人數過多,本校得於考試當天宣布調整試教及口試時間。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
第1 次招考 109 年 8月17 日(星期一)上午 09 時 00 分起。(請於上午 08 時 40 分前報到)
第2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 30 分起。(請於上午 10 時 10 分前報到)
第3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起。(請於上午 10 時 10 分前報到)
(二)甄選地點: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 十二、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報考人員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
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 試教項目成績低於 70 分者。
(2) 口試項目成績低於 70 分者。
3.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第 1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7 日(星期一)13時前 第 2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8 日(星期二)13時前 第 3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9 日(星期三)13時前
各次招考放榜時間如上表,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 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 議。
(三)成績複查
第1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7 日(星期一)16時前 第2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8 日(星期二)16時前 第3 次招考 109 年8 月 19 日(星期三)16時前
各次招考成績複查時間如上表,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 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前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 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應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 日內繳回「應聘 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經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 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 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代理教師聘期及薪給,悉依據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暨相關 規定辦理。如代理原因消滅,應即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代 理 教 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不分類巡輔班代理教師須依臺 中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實施要點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不分類身心障礙巡迴 輔導班相關規定。
(二)錄取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 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三個月 內胸部X 光透視)者取消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 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
吉峰國小(04)23300893 轉 810 或 860 電子信箱: et037128@yahoo.com.tw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 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以最新且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 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
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
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 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 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 審議通過。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以最新且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 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 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 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以最新且已施行之條文為 準)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 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 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 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 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 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
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以最新且已施行之條文為準)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 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09 學年度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第 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
□採外加代理教師 ( □英語專長 □美勞專長)
□代課教師 ( □英語專長 □音樂專長)
准考證號碼: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 址
電 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大學畢業證書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證件審核
□ 身份證 □ 畢業證書
□ 國小教師證書 □ 實習證書
□ 英語教師證書 □ 其他佐證資料
核發准考證 □ 完成
報考人簽章: 審核人簽章:
109 學年度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准考證 (第 次招考)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別 □採外加代理教師 ( □英語專長 □美勞專長)
□代課教師 ( □英語專長 □音樂專長)
甄選時間 項目(時間) 監考者簽章 請自貼 3 個月內 2 吋相片一張
□第一次招考:
109 年 08 月 17 日 上午 09 時 00 分起
□第二次招考:
109 年 08 月 18 日 上午 10 時 30 分起
□第三次招考:
109 年 08 月 19 日 上午 10 時 30 分起
試 教
口 試
◎應考注意事項,務請詳加閱悉配合,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1、試場配置圖於甄選當天,公告於吉峰國小穿堂,請提前到場查看。
2、應試人員務必攜帶准考證、身份證或貼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應試備查,
若有不齊者,取消應試資格。
3、行動電話、智慧型裝置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不准攜帶入場。
4、試教請依當天公佈試場位置前往應試。
5、其他則依考試相關規定辦理。
委 託 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第 次 招考)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 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 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 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 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代理代 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 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