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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協助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運作之探討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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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協助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運作之探討

徐明和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幼兒保育科兼任助理教授

一、前言

國民中小學辦理國民教育,其運 作與發展對於國民素質養成及國家競 爭力影響甚巨。如何促進國民教育的 發展,提升國民中小學的教育品質, 是世界各國家普遍關注的焦點。尤其 近年來教育鬆綁、校園民主化運動與 學校本位管理概念的興起,學校擁有 較高的自治空間,但其權限仍受教育 行政機關之限制(王富瑾,2011;秦 夢群,2007)。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為 學校校務運作的核心,直接影響學校 行政與發展。地方政府為國民中小學 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促進校園 和諧運作,凝聚學校成員共識,促進 學校教育發展,有必要積極協助國民 中小學提升校務會議的效能與效率。

二、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之功

學校校務工作繁雜,為求順利推 動,並收集思廣益之效,常須借助會 議之力(吳清山,2004)。依據《國民 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 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 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 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 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所謂校務 重大事項,包括有(一) 校務發展計 畫。(二)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 項。(四) 校長交議事項。 學校必須依據其特性,研擬各種 中 長 期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 吳 清 山 , 2004),也就是制定學校的願景目標與 發展策略,擘劃學校的運作進程,直 接引導學校未來的走向;學校各種重 要章則規範學校運作模式,成為學校 永 續 發 展 的 典 章 制 度 ( 秦 夢 群 , 2007),規範師生各項權利義務,作為 師生在校進行各項活動與學習互動的 依據;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之事項,也就是審議學校有關其職權 範圍內之各種校務事項(吳秀明, 2008),關係學校各項委員會名額訂定 及選舉推選事項,也影響學校的行政 法規與運作;此外校長交議事項,各 種關係校務發展的議案,也都是學校 未來運作的重要依據。 《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教師 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 之規定,享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 提供興革意見權利,校務會議同時也 是教師提供興革意見的機制,可以匯 集學校成員的意見與看法。 此外,《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二 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 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 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 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 之權利。《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 教育事務辦法》第三條規定,家長、 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 事務。家長參與校務會議,對於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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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計畫與發展提供意見,是國家正 式的法律規範,也是國民中小學運作 的常態。 所以,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係屬 學校的決策機關(王富瑾,2011),召 開的目的與功能,在於促進學校成員 參與學校重大校務事項,凝聚學校成 員共識決定學校的發展策略,同時規 範家長參與校務會議的機制,擴大校 務會議參與的對象,使學校校務發展 更具民主機制與民意基礎。

三、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運作

實務之分析

學校推行重大校務活動,應該擬 定辦法送交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後施行 (王富瑾,2011)。所以校務會議的運 作,已經成為國民中小學校務發展與 擬定實施策略的主要場所。但目前《國 民教育法》與施行細則中所規範國民 中小學校務會議的事項,主要在建立 校務會議的目的功能,說明參與對象 為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各類成員比 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有關於會議成員的比例、主 席的角色、會議的內容、會議的程序、 會議的紀錄公告執行,仍不時出現爭 議,均會影響會議的進行。下為國民 中小學校務會議運作實務之分析: (一) 校務會議的召開 校務會議屬於學校重大事項,甚 麼時間必須召開,應該加以明確規 定。如果其他因素延宕開會,延會必 須有一定期限。臨時校務會議的召 開,必須是臨時學校重大事項或是校 長交議重要事項,或是經校務會議代 表一定人數連署。臨時校務會議召開 的要件與程序準備工作需要有清楚的 規範。至於出席人數不足額,散會動 議成立而產生流會情形,也需要提出 規範因應需要。 校務會議為學校重要運作之機 制,所以會議召開必須依規定辦理, 目前地方政府規範召開次數不一,有 部分縣市規定每學年召開二次,例如 臺北市、臺中市政府等,也有規定每 學期召開二次,例如桃園縣。地方政 府訂定校務會議召開次數與時程,可 以徵詢所屬學校意見訂定。 (二) 校務會議的參加對象與產生方式 近年來學校校務會議有關參加對 象的爭議,主要是全體專任教師是否 均能參與的問題,如果全體專任教師 參與,是否可能會出現單一類別代表 人數超過半數而直接影響表決結果。 各類別代表產生係由該類別互選或推 舉產生,如果沒有適當的規範實務運 作上也會出現爭議。 家長代表的比例應該設置多少席 次,家長會長是否為當然代表,其他 家長代表產生的方式是否由家長會委 員為代表,或應由全體家長另行選舉 之,也有規範上不足的地方。另外各 年級教師及科任教師是否需要有代表 名額,設有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 及幼兒園的家長,其代表與產生方式 也必須加以訂定規範,才會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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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產生。 校務會議參加對象為學校利害關 係人的各類別代表,任期屆滿而該類 代表尚未產出,或是代表無故缺席多 少次才由候補代表遞補,各類候補代 表需要名額多少,均需要有合理的規 範加以解決。 (三) 校務會議的開會內容 校務會議規範的會議內容為校務 發展計畫、學校章則、法定規定及校 長交議重大事項,部分學校校務會議 往往成為校長、行政人員的政令宣 導、行政工作報告的場合,議會規範 不受重視(王富瑾,2011),實難稱校 園民主化。 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 學校成員得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 供興革意見,所以學校成員在校務會 議中透過提議或臨時動議的方式,提 供興革意見,校務會議必須依據會議 規範進行討論與議決。學校各種重要 章則,以及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 議決之事項,如果學校行政有所疏漏 未提校務會議通過,或校務會議未通 過,學校行政運作與救濟程序如何進 行,也都有賴訂定規範說明。 (四) 校務會議進行的程序與規範 校務會議進行,必須有一定的程 序,訂定會議規範以確保會議的順利 進行。開會前文書與秘書單位必須進 行準備程序,寄發開放通知,安排開 會場所與議程。開會通知單必須在正 式會議召開前一定的時間寄達與會人 員,讓相關人員有時間準備與進行提 案連署。 會議必須要達到規定的人數才能 召開,確認出席人數達到規定後主席 宣布會議開始,然後進行上次會議執 行報告,各處室工作報告,提案討論, 臨時動議,散會等程序。 會議程序與進行,校長及各處室 的工作報告時間,提案討論的發言次 數、時間、次序都應該有所規範,避 免校務會議召開的時間耗費過長。當 會議進行時因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 題,必須優先進行處理。 (五) 校長擔任主席的角色 校長在於校務會議中的角色,明 訂為會議主席。但校長也必須在會議 中提出校務發展計畫,進行校務工作 報告,討論表決校長交議事項。和一 般會議主席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 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 會議順利進行的角色略有差異。校長 對於議案討論時,參與討論與議案表 決時應維持的角色立場,有必要明確 規範。校長如果因故不能出席,主席 的職務應由誰來擔任,或是由參加人 員推舉之也需要訂定。 (六) 校務會議的紀錄公告與執行 校務會議召開後必須將會議紀錄 送達與會人員,並公告讓全校成員瞭 解,行政單位必須依照會議記錄執行 運作,並將議案執行結果提下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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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報告。 校務會議議決事項不得牴觸上級 機關的行政法規,如果發現與上級機 關行政法規牴觸,或出現窒礙難行, 必須聲請解釋或進行復議。如何進行 復議等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加 以說明和規範。如果學校行政人員認 為校務會議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 決議時,應於一定時間內向相關機關 聲請解釋。上述問題,實有賴於地方 政府協助規範與輔導。

四、地方政府與國民中小學之

關係

我國政府組織區分為中央政府與 地方政府,均為國家整體管理組織結 構的一環。地方政府為自治團體,除 了接受中央政府的指揮監督,也是國 家權力的垂直分力,將國家部分權力 之立法權直接賦予地方公共團體,使 地方自治團體得以遂行其行政任務 (李惠宗,2004),擁有國家部分權力 之立法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與縣(市)得就其自 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 制定自治法規。所謂自治法規由地方 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 自治規則。 地方政府對於轄屬的國民中小 學,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憲法 或地方制度法規定,立法並執行處理 管轄區域內的各項教育事務。依據《國 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校務會議其 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所以地方政府依據上 述法律規定,對於所屬學校校務會議 之召開、運作負有督導之責,以引導 學校校務正向發展,促進學校校務和 諧運作。

五、地方政府協助國民中小學

校務會議運作之策略

(一) 訂定完善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 規範 地方政府應訂頒國民中小學校務 會議實施辦法,規範校務會議之召 開,會議各類代表人數比例,各類代 表產生的方式以及遞補規定,校長在 校務會議中擔任主席的角色與職責, 校務會議召開的會議議程,提案討論 的要件與程序,校務會議議決事項的 紀錄與執行,使學校會議準備程序與 運作過程能夠有所依據,減少紛擾爭 執。目前各縣市政府大都訂有相關實 施辦法或要點,但是所規範內容詳細 程度不一,應持續蒐集學校及各方意 見,適度修正調整。 (二) 輔導國民中小學落實校務會議之 運作 地方政府應輔導國民中小學落實 校務會議之運作,依據其所訂定的校 務會議實施辦法,輔導各校校務會議 建立議事規則,落實校務會議的召開 準備程序與會議運作。地方政府訂定 的校務會議實施辦法除公告週知,也 應透過網路公開資訊,並運用各種管 道說明闡述,督導學校定期召開,以 引導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運作正常, 使校務會議發揮應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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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培養學校教育人員法規章則訂定 知能 學校教育人員專業養成過程,必 須具備行政程序的概念,擁有學校行 政法規與章則訂定的素養,掌握會議 規範與法制程序。例如:學校重要章 則以及法定事項,必須經由校務會議 討論通過後公告執行,成為學校行政 運作與師生互動的主要依據,同時也 是新進成員瞭解學校典章制度的重要 資料。學校人員對於校務會議通過的 議案如有覺得窒礙難行,應依會議規 範提出復議,對於與上級機關行政法 規有所牴觸時,應函請上級機關解 釋。地方政府所訂校務會議實施辦法 及學校校務會議議事規則未規定者, 應說明以內政部頒會議規範為主要參 考準則。 (四) 協助國民中小學解決校務會議爭 執問題 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校務會 議實施辦法,內容儘管詳實,程序規 範明確,但在學校實際運作過程中, 仍難免遭遇到定義解釋或程序見解的 不同,也可能出現議案與上級相關法 規是否有所牴觸的爭執,或是議案尚 未通過前學校如何運作的情況,均有 賴於地方政府解釋說明。地方政府可 以透過案例說明的彙整與資訊公開, 成為學校援引參考的資料,協助學校 掌握校務會議的精神與程序。 (五) 評鑑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落實情 形 學校行政是動態與連續的歷程 (秦夢群,2007),校務會議是學校行 政運作的基礎,也是《國民教育法》 規範議決學校重大事項之會議,具有 國家法律位階,學校各項章則與須經 校務會議通過的事項,必須經校務會 議討論通過後才算完成法定程序。地 方政府應協助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務會 議的相關人員法制研習,熟悉會議規 範與程序,瞭解學校章則訂定的體 例。地方政府評鑑學校運作績效時, 或是督學進行學校視導時,應輔導學 校訂定校務會議的議事規則,瞭解學 校校務會議的運作、紀錄與執行,重 要章則與法定事項是否經由校務會議 通過,強化學校人員依法行政的概 念,建立民主參與的校園文化。

六、結語

校務會議是學校人員於基於學校 發展,擴大校園決策參與,凝聚學校 成員共識的重要機制。目的在於促進 學校穩定且融合多數意見的正向發 展,但是在實務運作歷程中,有時會 因學校人員不夠清楚法令規定與會議 規範,對於議事規則見解不一,或是 意見觀點不同而發生爭執現象。地方 政府為所屬國民中小學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對於國民中小學負有指揮、 監督與協調的職責。因此,地方政府 能積極協助,訂頒國民中小學校務會 議實施辦法,輔導學校成員熟悉校務 會議的精神與內涵,瞭解會議召開的 程序與規範,協助解決校務會議出現 的爭執,輔導學校落實校務會議的結 果,將可以使學校朝向民主化的參與 機制,凝聚成員共識,促進校園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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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展現學校效能。 參考文獻  王富瑾(2011)。高中職學生參與 校務會議權利之探討。未出版之碩士 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 所,臺北市。  李惠宗(2004)。教育行政法要 義。臺北:元照。  吳清山(2004)。學校行政。臺北: 心理。  吳秀明(2008)。本校校級會議審 議事項權責劃分之研究。線上檢索日 期 : 2013 年 12 月 18 日 。 網 址 :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 119/28  秦夢群(2007)。學校行政的基本 議題。載於秦夢群(主編),學校行政, (1-42頁)。臺北:五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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