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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與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定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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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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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動機 近年來國內由於經濟的快速成長及加速的都市化現象,導致都市土 地在使用上密集化且高度利用化;建築物亦朝向大面積、大規模且高層 化發展;在經濟型態與社會結構的快速變遷之下,都市內的活動形成多 樣且複雜以及居民對居住環境便利性的需求下,建築物的使用型態上亦 呈現混合使用的特性。此種型態及其特性之故,其內部收容人員特性亦 呈現多樣且複雜化,因此其危險因子亦較單一用途來得複雜且不易掌 握;所以當火災一發生時,若無全面性的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與避難逃 生對策的話,可能會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傷害。 國內對於混合使用建築物之現行管制方式乃以相容性為基礎,採分 區控管,再由分區劃分各類組別之用途,作為分區的容設及附帶條件的 允設等。雖然現行法令對於各用途在安全面上有一定量的管制,但是在 混合使用建築物之管制上因過於考慮用途間性質的相容性,導致在防火 避難設施的設置上易形成定值均質化,且僅以最低限之數量規定,所以 其實質面並無法反映出避難安全性。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詞之定義在建築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尚無明確 之規定,雖然消防法系中對其認定基準有明確定義,但是國內建築物之 防火安全措施均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相關法規之規範進行規劃設 計,在管制上以建築為主,消防為輔。而在建築實質設計上也均以建築 技術規則為主軸,建築物使用安全的考量上則以防火避難設施為主,消 防設備為輔。但在建築的相關法令上對於複合使用建築的防火安全避難 設施並無專章規定,可見雖有實質複合使用但其管制手法與一般建築無 異,不同使用用途其內部使用人員之避難行動特性亦可能不同;在同一 建築物中,對於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上應該需具整合且全面性的考量始. 1.

(2) 能確保內部使用人員的安全。因此異種用途於同一建築物中使用之認定 上,除了以相容性為基礎考量外,也有必要以內部使用人員避難安全之 考量為基礎。所以在複合用途建築物的管制上應該兼顧相容性與避難安 全,其認定基準及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定之訂定乃為當務之急。 1-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目的首先希望藉由國外相關法規及文獻蒐集,針對複合用 途建築物之定義、內涵及各種組合型態進行相關理論探討,並以住商混 合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為主進行調查,探討其屬性課題,以作為複合 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之基礎。再針對其建築物利用實態進行調查,並以 調查結果與各用途之防火避難設置規定間之關係進行整合型避難評估 分析,以瞭解此類型建築物在避難逃生設計上之相關議題,繼而將國人 的行為模式與相關法規相比較,探討法規條文與行為模式間之相關程度 及不足或衝突之處,以作為複合用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定之參 考依據。. 1-2 研究範圍與內容 本研究為以火災為主之建築防災研究,可分為兩部份,其一為關於 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之研究,其二為關於該用途建築物之防火避難 設施設置規定之研究。係蒐集國外相關法規及文獻,針對複合用途建築 物之定義、內涵及各種組合型態進行相關理論探討,再以台北市之住宅 區及商業區為範圍,針對住宅區內 7 層樓以上及商業區內 12 層以上住 商混合使用建築物進行組合型態現況調查,在考慮相容性及本土化之原 則下,研擬出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之草案。根據組合型態現況調查 結果分類統計,以組合型態頻率最高之類型;或者住商混合使用建築物 中商業業種較為普遍之建築物為對象,進行建築物利用實態之本土化基 本資料調查,並以防火避難設施設置之質與量為變數,進行整合型且全 面性之避難計算評估分析,以作為複合用途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 定訂定之依據;最後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在兼顧相容性與避難安全性之考. 2.

(3) 量下,研擬出質量區分的複合使用建築物認定基準及防火避難設施設置 之規定,以作為複合用途建築物管制修法之參考,及日後複合用途建築 物設計規劃之依據。. 1-3 研究方法 本研究計畫實施上,研究方法以文獻回溯、調查研究、專家意見座 談等方法為主,茲分述如下: 一、文獻回溯:本研究首先進行國內外相關法規及文獻蒐集,針對複合 用途建築物之定義、內涵及各種組合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其避難時人員心理因素、生理因素、火災成因等項目, 進行相關理論探討。以作為訂定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 準及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定之參考依據。 二、調查研究:目的在於調查目前混合使用現況與建築物有關之避難逃 生方面相關要素,調查方法主要包括下列三項: 1.比較分析法:根據混合使用現況調查所得結果,歸納 出複合用途建築的用途組合型態及建築類型,並進行 使用特性分析,再由使用特性分析結果,研判其出火 成因及可能發生地點等。 2.觀察法:藉由實地的勘察,調查出複合用途建築之各 用途內部空間要素的配置型態、以及樓層、居室使用 類別及白天與夜間之建築物收容人口數〈包含特定人 員與非特定人員〉等要素。 3.訪談及問卷法:針對該建築物內部管理權人,調查其 內部人口密度與人員分布的狀態以及消防設備之使用 種類,並分析出最有可能發生火災之地點。 三、定性分析:應用調查結果,對複合用途建築物使用相容性的分析, 並以避難逃生安全角度進行探討,分析建築物利用實態 與避難行動間的差異,以釐清複合用途建築物於避難設. 3.

(4) 施之影響課題。 四、定量分析:以現行法令為參考依據,將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與 避難逃生設施作量化的檢討,以確保避難之安全性。 五、專家意見座談:藉由專家意見座談方法,對於經國外相關法規、文 獻資料探討及複合用途建築使用現況調查結果,進 行認定基準之補充修正及訂定之參考。. 4.

(5) 1-4 研究方法與流程 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與 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定之研究 研究動機與目的 確定研究範圍 研究方法之選定 使用型態現況調查. 相關文獻回顧及探討. 相容性分析. 危險性分析. 專家意見座談 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草案 實例調查. 建築物利用實態調查. 人員避難特性調查. 複合用途建築物避難計算分析 研擬防火避難設施設置規定 專家意見座談 訂定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 結論與建議 提出研究成果. 5.

(6) 第二章 複合用途建築物與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文獻探討 2-1 複合用途建築物緣起與定義 2-1-1 形成緣由 一、由居民之需求而形成: 由於社會產業結構與經濟型態變遷迅速,各種新興行業如雨後春筍 般興起,致現有建築物之使用用途頻頻變更;又在既往的研究對於居住 品質意願調查的結果中,顯示居民對理想環境的需求上乃以居住環境之 便利性最為迫切,可見一般人對居住環境便利性的重視,因此適當之複 合使用在現實生活中仍有其必要性【1】 。另外,在居住混合使用品質意 願調查報告中,一般人對於住宅區中混入其他用途之容許意願,皆以與 居民日常生活相關且較不易形成負面效果之業種為主,由以上得知,居 民之需求是複合用途建築物形成要因之一【1】。 二、由使用類型相容性形成: 在既往探討使用類型相容性之研究中,如以噪音、異味、佔用道路 騎樓、廢水、振動、危險性等外部指標來探討居民對於各種不同活動滿 意度之「相容的土地混合使用管制辦法之研究」【1】,另外以商業行為 外部性指標及一般居民對各商業行為之需求性質、頻率、及需求區位作 為住商混合使用管制分區之參考基準之「住商混合使用研究」【2】,以 及以居民對於混入行業別的相容性與相斥性為調查對象,並以環境影響 品質與日常生活之關聯性判別相容行業組別的分類之「都市住宅區可相 容使用用途與分類研究」,乃至建立一分類系統,並以外部環境影響因 素為指標,重新檢討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建築使用分組之「整 合建築物用途分類研究」【3】等研究成果顯示,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形成 與各業種間之相容性具有密切之關係。 三、由都市計畫法規範所形成: 都市計畫依各地區之實際發展情形,劃定各種使用分區〈如住宅. 6.

(7) 區、商業區等〉以限制其用途,並於細部計劃中對分區再予以細分不同 程度的管制規定,例如台北市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之分區分類管制,其中 住宅區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所規劃之 30 公尺路線商業區之土地混合使 用等,皆為都市計畫法形成建築物複合使用的原因【4,5】。 2-1-2 法令之定義【4,5】 由現行法令探討定義與判斷基準,可分成建築及消防兩大類探討: 一、建築相關法系之規定: 1.都市計劃法之規定: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詞,於都市計劃法中並無明確將此名詞定 義,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訂定了複合用途 的精神,方案中〈第 10 點〉明文訂定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 面多目標使用,此乃建築物具文規定得複合使用之典例。 2.細部計劃之規定: 於都市計畫法中,由於台灣省與台北市使用分區規定不同,省市施 行細則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相關法規中,建築物使用密 度、容設用途及容設條件的管制規定強度不一。以台北市為例,使用類 別共分為五十二組,各使用種類的分組,各組間是否允許互相複合,及 複合使用的樓層數、附帶條件之容設等複合用途相關規定。【5】 3.建築法之規定: 建築法中對於「複合用途建築物」一詞,雖然無明確定義,但是在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中,對於建築物使用分類分組,按建築物使用強 度及危險指標分為九類二十四組,對各類組作明確規範,其中並對於建 築物變更使用行為(如跨類、跨組)加以規範,所以在建築法及相關子 法中雖無明確規定「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名詞與定義,但其複合使用的 精神由七十三條規定可見一斑。【5】 二、消防法系之規定【6】: 1.明確對於複合用途建築物加以定義:. 7.

(8) 以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所訂定的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 中,第四條對於「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定義為「一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篇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兩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 及使用型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 消防法系中定義「複合用途建築物」,除對消防設備設置為前提之考量 外,對構成複合用途建築物,亦有使用用途間主從關係的組購等之明確 規定,而探討複合使用實質行為時,則將各類場所按用途區分為甲~己 等六類場所,但複合用途建築物不僅是複合使用用途間之類別差異而 已。 2.對於複合用途建築物判定基準有明確規定: 消防法系中,除定義「複合用途建築物」名詞外,對於消防設備的 設置也有詳細規定,且對於複合用途建築物使用用途間之主從關係亦有 明確規定,而消防法系中對於避難設施量的規定,也可作為判別複合用 途建築物之基準。 三、兩大法規之整合【4,5,6】: 建築技術規則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間對於設施規 定值各有不同,例如設置安全梯的面積規定不同,因此其法規之間不同 的基準值應做量化檢討。以期使得建築物本身之避難設施與避難器具達 到整體性的配合,避免因規定標準不一,造成避難安全上的盲點。 2-1-3 判斷基準 複合用途建築物的判斷基準,係依內政部消防署所訂定之複合用途 建築物判斷基準如下〈85.7.18 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 ,規定如 下【6】: 一、管理權:由用途部分的管理權是否相同,其中包括固定的廂房安全 設備、建築構造、建築設備等設置或維護其全盤性之權責 行使為同一人。 二、使用者:由用途使用者是否具一致性與密切性,此部份為:. 8.

(9) 1.從屬用途部分應具有供主用途部分經常便於使用之型態。 2.從屬用途部分不應具有從道路直接出入之處所。 三、使用時間:由用途間或使用者之使用時間是否相同。 四、主從用途所佔使用面積的比例關係。 五、由併存樓地板面積區分住宅或複合用途建築物,其原則如下表 2-1 所示: 表 2-1 住宅併存樓地板用途之判別表 項. 住. 宅. >. 目 各目場所 小於 50 m2. 例. 住. 宅. 示. 各. 用途別. 目. 一般住宅. 第一款至第 住. 宅. <. 各目場所. 各. 目. 住. 宅. 四款各目用 途. 住. 宅. >. 住. 宅. =. 各目場所 大於 50 m2. 各目場所. 住. 各. 宅. 目. 複合用途 各. 住. 目. 宅. 複合用途. 2-2 複合用途建築物管制 建築物於複合使用時,其使用強度與危險程度均較單一使用用途複 雜與較不易掌握,因此對於複合用途的管制措施,除將重點著重於用途 間的相容使用性外,最重要的是複合用途安全性中,考量其複合用途建 築物災害發生的行為及建築物使用型態質與量的改變。目前國內對複合 用途相關管制,主要可分為建築管制與消防管制等兩大架構,而兩者關. 9.

(10) 係乃以建築管制為主,消防管制為輔,其管制架構要點在下列兩小節中 作探討【4~6】。 2-2-1 建築相關法令管制方面 建築物複合使用基本上是架構於建築物的使用行為上,因此建築物 複合管制可分為: 一、新建建築物的管制: 在使用分區管制下,新建建築物的複合使用,主要管制內容為: 用途相容性管制:單一建築物用途相容性管制,分為上位計畫的都市計 畫分區及下位計畫的用途管制〈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管制:以建築技術規則為主,作建築避難設施量及 相關規定。 二、舊有建築物使用變更的管制【5】: 建築物使用類型變更除需符合變更使用前之法規規定外,尚需依建 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使用變更,而建築物使用類組之 強度,明確界定建築物變更使用行為的範圍與原則,其辦理變更之原則 如下: 1.高強度使用作為低強度使用,其危險指標降低,且無涉及其他相關法 規之限制者,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項目免檢討。 2.同類跨組變更或跨類變更,其危險指標之檢討僅涉及部分項目者,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僅就規定項目檢討。 3.其他類型之變更使用執照,仍需依有關規定全部檢討。 三、建築相關法令彙整: 建築相關法令及管制內容整理如下表 2-2:. 10.

(11) 表 2-2 複合用途管制建築相關法令整理【4,5】 項目. 法規管制內容 法規名. 建築物避難設施 相容性考量. 法系名. 與防火避難設備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 法. 系.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僅有分區使用規 定 僅有分區使用規 定 僅有分區使用規 定. 無. 無. 無. 第五條中有詳細 台北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則. 無 分類分組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 分區管制規定. 依用途別. 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 分區管制規定. 依用途別. 無. 無.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建築法系. 申報辦法. 由大廈居民自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自管. 無.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無. 無. 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法實行細則. 規定不明. 無. 法. 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 規定不明. 無. 系. 2-2-2 消防相關法令管制方面 消防法對於建築物申請新建或舊有建築物申請變更時均需符合消 防法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法規,而其相關法規及管制內 容整理如下表 2-3 所列。. 11.

(12) 表 2-3 複合用途管制消防相關法令整理【6】 項目. 管制內容 法規名 相容性考量. 避難設施量. 依建築容設用途考量. 無. 法系名 消防法實行細則 消防法系.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 依建築容設用途考量 規定避難逃生器具數量.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無. 無. 2-2-3 複合使用法令管制之分析 由複合使用管制相關法規整理後,得到之結論如下: 一、目前複合使用管制較偏重於使用分區的管制,而從避難安全的角度 上而言,僅考量容設之間的複合,而對於複合使用類型之間避難設 施變化的質量未加以重視,於安全的考量上明顯不足。 二、都市計劃法系為建築物使用容設原則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則是管 制避難設施的數量,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則是管制複合種 類間的複合情況。 三、於現行法令中對於複合使用的質與量已有明確之規定,但法規於質 的考量上仍有其不足之處〈如許多行業不得設置於住宅區內,但由 於台灣國情特殊,住宅區經常緊鄰複合使用最複雜之商業區,其鄰 近特殊行業所產生增加的危險度,有可能較純商業複合使用之建築 物高出甚多〉。另外對於避難逃生設施之設置規定仍是採規格式法 規作為設置規定,與目前國外施行之性能法規相比,顯得較不合理。. 2-3 複合用途建築物利用型態與相關課題 2-3-1 建築物複合使用的型態 有關單棟建築物之複合型態及相對用途類型整理如下【22】:. 12.

(13) 一、水平式複合 複合空間形式. 區劃單元空間內的 複合. 各區劃單元間之複 合. 類型. 用途 A. 使用案例. 用途 C. 開放式商場、市場、展覽場 等、多廳型戲院等或者是其他. 用途 B. 類似使用型態。. 集合住宅、辦公室等以各區劃. 區劃單 區劃單. 元用途 A. 元用途 B. 單元為獨立之用途,可視為單 體多棟型之複合。. 二、垂直式複合 複合空間形式. 類型. 使用案例. 用途 A 或 B. 挑空中庭式的複合使用型. 區劃單元空間內的 二層以上之複合. 態,如百貨商場等類似需求使 用途 A. 用之型態。. 用途 A 各區劃單元間之垂 直複合. 各層皆為獨立區劃及用途,住 用途 B. 商混合類型皆屬之。. 用途 C. 13.

(14) 三、水平式加垂直式複合 複合空間形式. 類型. 用途 A 區劃單元空間內有. 使用案例. 用途 B. 用途 C. 屬於區劃空間內多樣用途的複. 水平式及垂直式用. 合型態,如百貨商場、展覽場. 途之複合. 等類似之複合使用型態。. 用途 D+用途 E+……. 2-3-2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相關課題 如 2-1-1 所述國內對於複合用途建築物之既往研究中,如以噪音、 閃光、異味、佔用道路騎樓、廢水、振動、危險性等外部指標來探討居 民對於各種不同活動之滿意度調查【1】 ,或者以商業行為為外部性指標 及一般居民對各商業行為之需求性質、頻率及需求區位作為住商混合使 用管制之參考基準研究【2】 ,或者針對居民對相容的各種用途造成環境 影響之評估,進行都市住宅區可相容使用用途與分類研究等【7】 ,大多 以用途間性質的相容性與居民對居住環境的需求為主;又廖慧燕等在其 「整合建築物用途分類」研究中,雖然針對複合用途間之危險指標進行 使用者及空間環境兩大類的因子分析,但於空間環境因子一項,並未將 空間形式及環境相關之影響因子量化,故無法對空間與環境項目作深入 探討【3】 ,另外錢學陶等由現行允許混合使用法規規定,探討混合使用 之允許使用類別及相關之規定,並對現況使用進行調查,以期發現混合 使用的問題,進而研擬混合使用建築之規劃與架構,以便供未來混合使 用建築物開發、管制及法令修訂之參考【8】 。由上述得知,在既往的研 究中,大多以相容性為主要之研究內容,對於安全性之探討,也僅止於. 14.

(15) 定性之分析。最近林慶元等針對複合用途建築物避難逃生設施進行研 究,在該研究報告中指出,國內對於混合使用建築物之現行管制方式乃 以相容性為基礎,採分區控管,再由分區劃分各類組別之用途,作為分 區的容設及附帶條件的允設等。雖然現行法令對於各用途在安全面上有 一定量的管制,但是在混合使用建築物之管制上因過於考慮用途間性質 的相容性,導致在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上易形成定值均質化,且僅以最 低限之數量規定,所以其實質面並無法反映出避難安全性。又用途容設 複合除相容性考量外,應以避難逃生安全角度為容設之依據,並且單體 建築物複合使用應有總量管制的觀念【22】。. 2-4 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避難逃生 2-4-1 建築物的避難與避難路徑【9】 災害發生時,為確保各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內部使用人員生命之 安全,建築物需要於其內部設置適當的防火避難設施,針對避難安全的 考量,從起火居室開始往走廊通道的避難,繼而樓層全體往避難樓梯的 避難,再到避難層,最後由該起火建築物中退避到外部安全的場所等一 連串的避難行動,與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有密切之關係。為確保避難安 全,有必要對於防火避難設施設置之規定進行探討,依建築技術規則中 之規定,防火避難設施計有:1.避難層居室與樓層之出入口 2.走廊寬度 與長度 3.直通樓梯樓梯寬度 4.排煙設備 5.緊急照明 6.緊急用升降機 7. 緊急進口 8.防火間隔 9.屋頂避難平台 10.避難層以外之出入口等項 目。由以下(1)∼(5)各避難階段中可知避難設施之設置、規模等對 於避難安全影響甚鉅。 (1)起火居室的避難 在起火居室避難規劃的考量上,當居室起火時,在煙塵下降、閃燃 發生前,居室中的所有人員皆須經由居室的出入口避難至居室外之走廊 通道,因此居室出入口寬度、配置及數量,與居室避難之難易度具有密 切之關係。特別是大規模單一居室使用,如戲院、商場等。. 15.

(16) (2)起火樓層的避難 在起火樓層的避難規劃上,應注意在煙塵尚未瀰漫於樓層的避難路 徑之前,在該樓層中的所有人員都可以退避到樓梯前室或者特別安全梯 前室等安全的場所為宜。因此走廊寬度、避難前室出入口寬度及前室面 積為影響避難人員避難逃生的主要因素,而在建築技術規則中對於走廊 之淨寬度及構造之規定,是以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其面積及走廊兩側居室 之有無作為設置之標準。所以,在避難路徑的規劃上除了以兩方向避難 為原則以外,也應檢討往安全樓層逃生的緊急手段。 (3)起火樓層的上層樓層的避難 為了確保在起火樓層的上層樓層中內部人員的安全,防止煙火往上 層樓層傳播,在煙塵尚未瀰漫於樓層的避難路徑之前,必須讓避難者依 照其危險的順序,進行階段性的避難。然而於進行全館樓層避難時,安 全梯及特別安全梯之設置為影響避難人員避難逃生的主要因素,在建築 技術規則中對於直通樓梯數量及構造加以規定,並依不同使用用途及其 樓地板面積,規定直通樓梯總寬度,一般而言,直通樓梯總寬度愈大, 避難時人群易於疏散,即有利於避難。 (4)中間避難據點 如超高層建築物,其上層要到達地面避難層的距離壟長的狀況時, 應該要規劃上層到避難層之間,設置屋頂避難平台,將其屋頂避難平台 設置為緊急場所,在避難流動的紓解上是有效的;如大規模的商場、量 販店等避難逃生者眾多的場所,利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平台作為緊急避難 場所的規劃,在提高避難逃生之安全性上是具有相當地有效。 (5)從避難層往室外的避難 依火災的狀況而異,因為建築物中的全部人員必須要避難到室外, 所以即使在避難層到達最終避難場所為止,在規劃上對於避難路徑的安 排,必須是井然有序的;然而,因為有秩序的避難路徑上的要求,相對 地會增加全館的避難所需時間;所以對於從避難樓梯到室外的避難路徑. 16.

(17) 而言,其垂直避難路徑應該是要比一般樓梯動線的安全性較高的規劃設 計為主。避難路徑的規劃不應只是以避難計算進行檢核而已,更應該顧 慮到在避難設施規劃中所看不到的軟體面(譬如:建築物的使用特性、 維護管理上的特性、以及緊急疏散時的管理系統等)以檢討避難的安全 性乃至為重要。 2-4-2 建築物使用用途與收容人口密度 由以上小節的來看,防火避難設施與人口密度是成一正比關係,隨 著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增大,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也有加倍計算的傾 向〈如百貨公司避難出入口之規定,超過 1500 ㎡時其避難層出入口寬 度,需由 36cm 增加至 60cm〉 。探討中顯示建築物收容人口密度於建築物 避難安全性的考量上,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收容人口係指建築物內部的使用者,其可分為特定人員與不特定人 員,所謂特定人員,乃為該建築物內之固定使用者,如:醫療院所、百 貨商場、飯店等之從業人員或是辦公大樓內企業之員工;相對地不特定 人員,為外來之使用者,對該建築物內部空間配置等不甚了解者,如醫 療院所之病人、百貨商場之顧客、飯店之投宿人員等。又依不同的建築 使用用途,可能會有不同的收容人口密度,各類用途建築物其各種收容 人口密度均不相同,如表 2-4 所示為進行避難計算評估時所引用之收容 人口密度建議值。 表 2-4 避難計算評估用人口密度【11,12.38】 日本人口密度 建物用途. 對象部分. 之規定. 百貨商場. 場. 0.5. 連續式店舖. ─. 飲 食 店舖. 0.7. 日本人口密度 本土化調查資料 之計算基準. 〈人/㎡〉 賣. 台灣人口密度規定之. 〈人/㎡〉 廚房則依照店舖. 櫃位 0.90. 的標準計算. 通道 0.95 小吃部 1.04. 17.

(18) 賣. 場. 0.5. 通. 路. 0.25. 場. 1.5. 集. 會. 一般事務所. 60m 以下的部分延. 高度超過. 用此值. 60m 以上 高度 60m 以. 0.125. 下 專業專屬大 樓 一般辦公大 樓. 0.16. 租賃辦公大. 賣場包括電扶梯. 0.25. 及通道的賣場其. 樓. ─. 有效面積戰全體 的百分. 會議室. 1.5. 400 ㎡以上 400 ㎡未滿. 無固定席採左列. 0.6. 值,有固定席位採. 0.7. 實態. 食堂、飲食 店 依照收容可能人 客. 室. 餐廳. ─. 數而定. 0.5. ─. 飯店、旅館 廚. 房. ─. 依照實態調查計. 場. 1.0. 算. 客. 席. 1.5. 依照座席數計算. 放映室. 等. ─. 依照實態計算. 宴. 會. 劇場、電影院. 18. ─.

(19) 病 醫 院. 院. ─. 門. 診. 部. 0.2. 事. 務. 室. ─. 根據病床數. 大廳 0.0561. 包含醫師與醫護. 門診 0.0829. 人員即行鎮人員 依照一般辦公室. 醫療行政部門 0.0699 急診區 0,0650. 計算 加護中心 0.0477 嬰兒室 0.0561 病房 0.0562 依照臥室數+1 計 算. 集 合 住 宅 住. 戶. ─. ─ 〈例如:3LDK---4 人〉. 教. 室. 學 校、大 學 研. 究. 室. 實. 驗. 室. 席位數 ─. 一般事務室計算. ─. 實態計算. 因此在進行避難逃生計算前,必須對建築樓層數、樓地板面積、每 一樓層的使用型態及其內部可能收容多少人員和分布狀況先行瞭解;以 不特定人員佔大多數的公共使用建築物,應按季別、月別、星期例假日 取其最大值【13】。又收容人口密度除了依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的不同而 異外,同時也受時間、地點等因素不同而有所改變,即各種用途建築物 之收容人口密度,會因其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等的不同,其值亦不同, 所以在進行避難逃生計算評估時,其收容人口密度應以本土化資料實測 值當為計算之依據。 2-4-3 人員避難行動特性 當建築發生火災時,隨著火災的發展及時間的前進,人在避難逃生 中會產生不同的變化反應,其整個歷程分為:發生火災、確認及知覺、 思考及心理應變狀態之建立、生理應變狀態之建立、移動至安全區域等. 19.

(20) 階段。本小節將從火災中人的心理及生理變化分別討論。 一、避難逃生心理特性 在人的心理特性中,將以火災時恐慌狀態的產生、火場中人心理狀 態變化及人員避難特性兩部分分別探討。人的行為是通過狀態的推移來 表現的,而每時每刻都在變化處於不同的狀態,這種狀態不發生故障的 時候是正常的,稱為平常狀態;此狀態受到某些影響時,則變為異常狀 態;當異常狀態進一步惡化達到危及生命財產時,則呈現出(Panic) 恐慌狀態;火災突發的發生,人的心理由正常狀態在極短的時間內向異 常、非常狀態過度而產生恐慌的心理狀態,若要恢復到正常狀態,多半 需要較長的時間【14】。對恐慌的處理辦法可採取下列三個步驟, 1.儘可能使之不出現恐慌狀態 2.儘可能縮短恐慌狀態維持時 3.儘快脫離恐慌狀態 其中 1、2 可以建築計畫方面著手,如較大的疏散出口、足夠的疏 散空地降低人群密度,明確的指示標誌等。3 必須有適當的信息誘導, 如火災時消防滅火、救護作業,會給人帶來安全感。 人員在建築物火災中,心理產生的恐慌狀態,加上環境快速的惡 化、變化不斷,使的人避難行動多樣及複雜,其特性如表 2-5,並且依 不同的避難特性可在建築物避難逃生規劃上,有所對應關係: 表 2-5 火災中人避難特性與建築避難逃生規劃關係之比較表【15,40.41】 避難特性. 特 性 說 明. 當人遇到意外災害時為求自 1.歸巢特 性. ─. 保,會本能的折反原來的途 徑,或以日常生活慣用的途徑 以求逃脫。. 20. 與建築避難逃生規 劃之關係 人選擇原途徑避難 時,將造成主出入口 壅塞,而其他出入口 較少人使用,使避難 時間增長。.

(21) 混亂程度越大,平 日的行動便無法出 生活環境中,常常多人一同行 避 難 逃 生 時 若 有 熟 現,沒有辦法應付 事可有較大安全感,在非常狀 悉 環 境 之 誘 導 人 員 2.從眾特 緊急情況,此時如 態中,因恐慌很容易失去主見 (Leader)適當的引 果 他 人 有 任 何 行 判斷,易接受他人行動的暗 導,運用此特性,可 性 動,便容易追隨他 示,而追隨帶頭人(Leader)減 少 避 難 時 混 亂 及 人。. 或多數人的傾向。. 傷亡。. 人類都有一種趨光 性,本能上易走向 光明的方向,假定 由於火災黑煙瀰漫、視線不清 3.向光特 性. 在旅館房間一出走 之下,人們具有往稍亮方向移. 緊急出口、標示、安. 全梯等場所是明亮 廊,發現很多的煙 動的傾向(火焰亮光除外), 的,既為引導避難的 存在,此時一邊很 而且明亮的地方也可能為較 手段。 暗 , 另 一 邊 卻 很 安全之處。 亮,結果會走向光 明的一邊避難。 人們右撇較多,慣於使用右手 右腳,在黑暗步行中,會自然 避 難 路 徑 規 劃 時 在. 4.左轉特 性. 的左轉,也許是較強的右側為 動線交叉點上,依人 ─. 保護較弱的左半身的自然本 左轉之特性,將減少 能,當下樓梯時左向迴轉的方 混亂的產生,提高存 式具有安全感、方便及速度 活率。 快。. 對猛火產生恐懼之 心理是一般動物的 5.躲避特 性. 習性。尤其遇到煙 更是不知所措,所 以碰到這種情形, 即使很安全,也會. 當察覺災害等異常現象時,為 確認而接近,一感覺危險時由 於反射性的本能,馬上從該地 向遠離的方向逃跑。. 向反方向逃走。. 21. 當人群往逃生路徑 移動時,前面人員因 察覺危險而往返方 向跑時,將造成人群 移動的困難並混亂。.

(22) 如果是在旅館或劇 場,緊急時通常是 奔向進來時使用的 出入口或樓梯。在 緊急時使用不清楚 對 於 經 常 使 用 的 空 間 如 走 6.習慣特 性. 的出入口或樓梯的 廊、樓梯、出入口等,有較深 特定人員如行、銷售 情形是非常的少, 切的了解及安全感,災害時寧 人 員 對 環 境 較 一 般 就是自己的住處, 可選擇較危險的路徑較優於 顧客熟悉。 也會利用日常使用 不熟悉的環境。 的樓梯,如果這些 退路被火煙所阻 塞,才不得不使用 其它退路。. 7.往開闊 處. 這與朝向光明的習 愈開闊的地方其障礙可能越 性可以說是同一習 少,安全性也可能較高,生存 性。. 的機會也可能較多。. 避難梯之入口處可 留設較開闊之空間。. 遇到緊急狀況,嚴 重混亂時.常看到 逃往狹窄之角落逃 8.鴕鳥心 態. 生從火災造成死亡 的例子看來,常可 以發現蹲在房間角 落或廁所內角落, 或者頭鑽入鐵櫃內. 在危險接近且無法有效的應 變時,有強烈迷惑混亂的程度 和逃往狹窄角落方向的行 動,如躲入浴室或爬到窗外及 屋角,以減少危險,等待救 援。. 的情形。. 22. ─.

(23) 緊急時,日常行動 便會停止,會集中 全部精力對應該情 況,並發揮平日意 9.潛能發 想不到的力量。例 揮. 如遭遇火災時,可 能搬運相當重的東. 人處於危險狀態中,常能使出 異常的力量,排除障礙而逃. ─. 生。. 西,或是從高處往 下跳等,其例子真 是不勝枚舉。 10.高度 在逃生誘導指示. 壓力下容 易選擇最. ─. ─. 簡單的事. 上,應以簡單明瞭的 文字或圖示表達. 務 如等待進一步的訊息、等待協 11.其他 行為. ─. 助、通知消防隊、滅火及防止 濃煙擴散、警告或協助他人、. ─. 搶救財務等. 二、避難逃生生理特性 在步行中之人群有下列兩各共通特點【34】: 左向彎曲:右腳力量較大。 捷徑反映:扇形作用的原因。 所謂的扇形作用〈如圖 2-1 所示〉 : (1)主流到達出口(2)從兩側 擠過來(3)形成扇形(4)從左角裂開(5)很多人一下子擠過來(6) 馬上又回到(1)的狀態再度形成第(2)的扇形。. 23.

(24) 圖 2-1 扇形行動【22】. 圖 2-2 群集流之特性【22】. 群集流的特性則如圖 2-2 所示。群集流動之中任意設一點 P,接近 P 點的群集稱為集結群集,遠離一邊稱為流出群集。以 P 點為中心每秒 的集結流出的群集處不變時全體的流動稱為定常流。在 P 點處若有一人 停止腳步,那一個人的占有面積使流出量減少,流出群集數也會減少, 然而集結群集並不會減少,其差會集結在 P 點,漸漸形成混亂,此稱為 滯留群集。建築物中若設有幅員差的地方為 P 點的話,可以很容易的計 算流動中的滯留群集,流出口大,流出口小時會產生滯留,反之則產生 擴散。 在緊急疏散時所要考慮的因素,較一般狀況時複雜許多。當火災 時,人員同時快速往通道、樓梯、出入口等逃生方向移動,空間人員密 度增加,而呈現擁擠的狀態。 根據民國 86 年火災傷亡統計資料,火災造成的傷亡原因災主要為 火焰灼傷,其次為有毒氣體吸入的傷害【18】。而緊急疏散時的同時, 火災產生的火、煙及其他生成物將對人造成直接的傷害。發生火災時, 建築物可燃物質、牆壁、天花板等裝修材質及傢俱、地毯、水管、衣服、 家電用品等物品燃燒後之 CO、HCN、HCl、NO2、CO2 等生成物將影響人 類生理及行為,將導致人無法即時逃生;由於吸入有毒之熱氣,加上視 覺障礙,使身體運動機能失調、判斷力減弱或錯誤、視線不明等,造成 逃生困難或延遲的傷亡。造成死亡的最大原由是由於血液中血紅素內的. 24.

(25) 氧被一氧化碳所取代,除此以外,其他有毒氣體會使人頭痛、嘔吐、疲 勞、呼吸困難、頭腦不清及精神崩潰等。濃煙蔓延速度快,會使人視線 不清並刺激眼睛,使人無法找尋正確的逃生路徑,更會產生恐懼感為間 接死亡的主因。距離火源較遠時危險性應會自然降低,但對煙及氣體而 言,其威脅性仍存在【19】。 2-4-3 避難計算之探討 建築物避難逃生計算,完全藉由『避難容許時間』 、 『避難開始時間』 以及『避難行動所需時間』三者來評估,而影響上述三項要素,一般多 認定為:建築物收容人口、步行距離、開口寬度、開口數量、樓層高度。 而建築物內部空間要素的配置、通道寬度亦會影響避難逃生安全。故為 確保建築物避難逃生安全與否,除了建築物主體規模、開口面積、避難 者的數量、行動能力外,更要考慮建築物內部空間要素配置及通道寬 度。在避難逃生計算需確實考量上述各項因素,方能確保建築物再避難 逃生計算時,正確的掌握因設計不良而產生避難逃生瓶頸,以作為改善 的依據。 建築物在火災發生時,避難逃生行為即是與時間的競賽,如前述避 難者的安全性受下列三項時間的影響: 一、避難容許時間(危險狀態發生時間)【9】 因煙之下降、閃燃(flashover)的產生、煙的擴散等使居室、避難 路徑成為危險狀態此種由火災發生到危險狀態發生之時間稱之。而此時 間主要受居室的形狀、內部裝修的狀態、防排煙性能、洒水設備和防火 區劃的設置狀況所左右,但可由煙流動模擬模式加以計算、預測。 二、避難開始時間 從火災發生到避難者開始避難之時間稱之。主要受建築物的利用、 管理狀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設置狀況;通報、傳達系統之信賴度等 左右。此段時間雖可由火災訊息傳達或人類因應火災的行動模式推算得 知。. 25.

(26) 三、避難行動所需時間 避難開始到避難終了之時間,即避難行動所需之時間,此受建築物 中避難設施的形狀和配置、避難者的行動能力所左右,且可由步行速 度、避難者之密度的避難計算求得。 表 2-6 是以日本建築中心之二種在避難逃生計算特性與美國 NFPA 做一比較: 表 2-6 日本建築中心及美國 NFPA 避難計算比較表【12,42】 日本(一). 人數 算定. 起火 點假 設. 引用公式. 日本(二). 1. 業 主 提. 1. 業 主 提. 供已知人. 供已知人. 數. 數. 2. 依 法 規. 2. 依 法 規. 規定計算. 規定計算. 3. 依 席 座. 3. 依 席 座. 數目規定. 數目規定. 假設最危. 假設最危. 險的地方. 險的地方. Tmin=ΣCi /Σ 面積 採 最 適 化 Pouti 分割 分配. Ci= Pouti·Tmin. 相鄰出口. 引用公式. 美國 業主提供 已知人數 依法規規 定計算 依席座數 目算定. 無. l1= l2,l3=. 間 中 垂 線 l4 分割. 無. 等面積/人 a1/w1=a2/w2= 數比. a3/w3. 計算 分 區 逐 一. 分區逐一. 僅計算最. 區域 計算. 計算. 危險區域. 考慮 煙層. 引用公式. T2 : 允 許 有. 有. 有. 最長逃生時 間=煙層下. 下降. 26.

(27) 高度. 降至逃生路 徑上方 1.8m 以下所需時 間 安全率: T2/T1≧2.0. 區分 居室 及非. 有. 有. 無. 居室 避難 1.發現 2.探測 起 火 室. 避難 3. 步 行 前 T=tf+td+tr+t. 開始 往. a+tc+tw. aT0=2√Af 有. 無 非起火室. 時間 4.廣播. bT0=2aT0. 5.騷動 6.覺醒. 通道 滯留 時間. Tmin=P+ 有. (Ni+Ti). Σ 無. 無. 無. 無. ΣNi. 的考 慮. 通道. 有. Ci= Pouti·Tmin. 滯留. 27.

(28) 人數 的考 慮. 出口 滯留 時間. Tmin=P+ 有. (Ni+Ti). 的考. t11=N1/(1.. Σ. 5UB1) 有. 有. ΣNi. 5UB2). 慮. 出口. mA2=mN2U0. 滯留 人數. T=P/(WUF). t22=N2/(1.. 有. .3. Ci=. 有. Pouti·Tmin. 無 mA3=mN3U0. 的考. .2. 慮. EX : 25,000 座席的體育 館 樓梯流動 流動 率. 為一常數. 恆 1.5P/m·sec. 為. 為一常數. 的考. 恆 1.5P/m·sec. 為. 依用途、規. 率:. 模等條件 各有差異 43~67p/m·mi. 慮. n 通道流動 率:. 28.

(29) 20~25 p/m·min 最遠 避難 距離 的算 定. 由居室到. Lxi+Lyi :. 達避難出. ZONE 距 出 口. 口每一空. 最遠之直角步. 間要素透. 如附件. 有. 過結點的. 距離. 樓 層 計. 1.3m/sec :. 算—. 辦公室、學. 水 平 移 動 百貨商場. 校、體育館等 1.0m/sec :. 水平移動: 1.0m/sec. 僅 水 平 移 百貨公司、旅 動速度. 館、一般集會. 垂直移動:. 等. 0.5m/sec. 水 平 移 動: 考慮水平 動速度. 30~60m/min. 會議室等 以經驗判. 最長 避難. 了人數= 最初避難. 時間 算定. 者人數的 時間點. 分區及分. 斷最危險. 居室個別. 區域,使用. 計算,取最. 之避難路. 大值為最. 徑,其所需. 長避難時. 時間,為最. 間. 長避難時 間. 計算 分 層 逐 一. 分層逐一. 分層逐一. 流程 計算. 計算. 計算. 最終 避 難 終 了 計算 人 數 = 最. 僅計算避. 計算各樓. 難者逃至. 層逃生至. 29. 垂 直 移 動:. 醫院、高密度. 度. 60~91m/min. 及垂直移. 0.5m/sec :. 直移動速. 當避難終. D:步行距離. L:走廊步行. 連結. 步行 速度 速度 全館避難 的考 計算— 慮 水平及垂. 有. 行距離.

(30) 初避難者. 避難梯所. 避難層所. 人數. 需時間. 需時間. T1. ≦. 可 依 使 用 rT1=2~3√A1 容許 的 避 難 、. T2 ≦ rT2=4. 可依使用. T1 ≤ rT1 = 2 ~ 3 A1. 的避難、消. T2 ≦ rT2=4. 可依使用 的避難、消. 防設備彈 防設備彈 避難 消 防 設 備 √A1+2 √A1+2 性縮減容 性增減容 時間 彈 性 增 減 Tr ≦ sTf=8 許時間 Tr ≦ sTf=8 許時間 容許時間 √A1+2 √A1+2. 2-4-4 避難計算條件之假設與訂定 一、避難計算避難者的假設條件【41】 建築物內在災害發生時,其內部避難者的狀況是相當複雜的,在之 前所介紹的計算模式,在其計算前需對避難者在建築空間內作幾項假 設: 1.避難者在建築空間內呈均等的分佈: 建築物內因各部分使用型態不同,其人口密度亦不會相同,在計算 上的需要,唯有將建築空間內依其各空間之使用別,依本研究調查的數 據,定義該空間內之人口密度,假設在同一建築空間內之人口呈均等分 佈,然後加以計算。 2.避難行動為同一時間開始進行: 火災發生時,避難開始時間僅有起火居室(火源)以及非起火居室 的差異,起火居室在第一時間得知火災的訊息,即開始行動,而非起火 居室則透過火警偵測設備反應到控制室,經確定非設備故障後再由警報 系統通知各空間的人員開始避難,故各非起火居室之避難行動是於同一 時間點開始的。 3.避難者依避難計畫所規定的路線進行避難逃生: 在計算上,需假設避難者在火災發生時,均依該建築物所預先規劃. 30.

(31) 的動線進行逃生。 4.避難者在逃生過程: 避難者步行速度一定,且無超越或往回走的現象。避難計算對避難 者逃生的速度需依照調查,依避難者的特性,設定其群體的移動流速, 且在群體移動的過程中,不考慮少數人員有超越或是往回走的現象。 5.避難者的流速會受制於通道及出入口之寬度。 6.避難動線為複數的場合,採最有利的逃生路徑做計算動線。 二、建築物之避難對象樓層的選定 在評估某一棟建築物在災害發生時是否能讓人員順利逃生,不一定 要逐層計算,僅需計算該建築物在火災發生時,危險性最高的樓層,即 可初步斷定該建築物在災害發生時的危險性,一般在選定避難計算的樓 層時有下列五項考量: 1.選擇人數最多的樓層。 2.選擇標準層為避難計算對象樓層。 3.選擇有宴會場或集會堂等不特定人員眾多的樓層為計算對象樓層。 4.選擇收容人口密度與避難樓梯數之比值(人員與避難樓梯量的比例) 大者為計算對象樓層。 5.選擇動線不明確,且多轉折有安全顧慮的樓層。. 2-5 複合用途建築物在避難上之相關法令 複合用途建築物於建築法系之建築技術規則與消防法系中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日本法規規定,整理如表 2-7 所示:. 31.

(32) 表 2-7 建築物內部收容人員密度【4,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0 條 各類場所. 日本法規. 密度. 密度. 人/㎡. 人/㎡.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一、從業員工數。. --. 二、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 --. 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座位,為該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 院、電影院)歌廳、. 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四公尺所得. 固定席位-. 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1.5. 集會堂、體育館、活 動中心. 三、設立位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立位部分-2 5. 0.2 ㎡。 四、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0.5. 2. ㎡。 一、從業員工數。. --. 二、遊樂用機械器具能供進行遊樂之人. --. 數。 遊藝場所. 三、供觀覽、飲食或休息使用設固定席 位者,以該座椅數計之。如為連續 式席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 五公尺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 計)。. 32. --. --.

(33) 舞廳、舞場、夜總會、 俱樂部、酒家、酒吧、 酒店(廊)、理容院、 指壓按摩場所、節目 一、從業員工數。. --. 錄影帶播映場所、視 二、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數 聽歌唱場所、保齡球. 計之。如為連續式座位,為該座椅. 館、室內溜冰場、撞. 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球場、健身休閒中.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心、室內銀幕式高爾 三、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3 夫練習場、體育館、 ㎡所得之數。. -- --. 0.33. 餐廳、飲食店、咖啡 廳、茶室及其他類似 場所 賣場-0.5 一、從業員工數。. --. 商場、市場、百貨商 二、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 場、超級市場、零售 市場、展覽場. 0.33. 飲食店舖- 0.7. 板面積除 3 ㎡所得之數。 通路-0.25 三、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4 0.25. ㎡所得之數。. 集會場等- 1.5. 33.

(34) 一、從業員工數。. --. 二、客房部分:. --. 西式客房之床位數。. 0.16. 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除. 0.33. 6 ㎡(以團體為主之宿所,應為 3 ㎡)所得之數。. 觀光飯店、飯店、旅. 餐廳-0.5. (賓)館、招待所(現 三、供集會、飲食或休息用部分: --. 有寢室客房者). 宴會場-1.0. 設固定席位部份,以該座椅數計 之。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椅正 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未. 0.33. 滿一之零數不計)。 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3 ㎡所 得之數。 集合住宅、寄宿舍. 合計其居住人數。 一、從業員工數。. 醫療機構(醫院、診 二、病房內病床數。 所)、療養院. 三、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 得之數。. 養老院、安養中心、 兒童福利設施、托兒 所、育嬰中心、幼稚 園. --. --. --. 外來部門-. --. 0.2. 0.33. 辦公室-0.25. --. --. 從業員工數與老人、幼兒、身體殘障者、 精神耗落者及其他需保護者之人數合計 之。. 學校、啟明、啟聰、 啟智等特殊學校、補 習班、訓練班、感化. 研究室- 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之。. -- 0.16∼0.25. 院. 34.

(35) 圖書館、博物館、美 術館、紀念館、史蹟 資料館及其他類似場 所. 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 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 3 ㎡所. 0.33. --. 0.33. --. 0.33. --. --. --. 得之數,合計之。 從業員工數與供浴室、更衣室、按摩室. 三溫暖、公共浴室. 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得之 數,合計之。. 寺廟、宗祠、教堂、 神職人員及其他從業員工數與供禮拜、 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 集會或休息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 ㎡所得之數,合計之。. 車站、候機室、室內 停車場、室內停車空 間、電視攝影場、電 從業員工合計。 視傳送場、倉庫等工 作場所 高度>60 m -0.125 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所使用部 辦公廳、事務所. 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得之數,合. 高度<60 m 0.33. 計之。. 自有大樓- 0.16 租用大樓- 0.25. 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所使用部 其他場所. 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得之數,合 計之。. 35. 0.33. --.

(36) 由表 2-7 中得知,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人口密度,台灣建築物之使 用類別仍是以樓地板面積的計算作為人口密度的考量。由表可知,複合 用途建築物之人口密度與樓地板面積是相互對應的。 表 2-8 中為法規規定允許與住宅複合使用的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規 定,各類型建築物除用途類別不同外,隨著樓地板面積的增加,防火避 難設施也跟著作加倍計算,如 B2 類:百貨公司、市場等。其中法規對 於防火避難設施設置中(直通樓梯寬度),也是依照樓地板面積的大小 予以規定的,且法規中亦規定:一棟建築物於不同樓層供兩種以上不同 使用,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寬度,應分別計算後合計之。由此可知,法規 對於建築物複合使用時,對於防火避難設施也有加倍計算的想法,以確 保建築物的安全性考量。 表 2-8 法規規定住宅區內允設之使用類型其避難設施之規定【4】 項目 出入口寬度. 走廊寬度. 1.避難層 兩側有居 2. 避 難 層 以. 室者. 直通樓梯寬度 其他走廊. 外. 用途類別. 1.每 100 ㎡ 以寬 36cm 計 算 超過 1500 ㎡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 B2 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 每 100 ㎡寬 60cm. 時以 60cm 計. 算 >1.6 M 頻率高之場所。(百貨 ◎ 2.每 100 ㎡ 公司、市場等) 以寬 27cm 計 算 地面層以下 增為 36cm. 36. >1.1 M. >1500 ㎡ 寬度 1.4 M 以上.

(37) 寬度不得小 於 2m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 之場所。(旅館、觀光. ◎ D1. 飯店等之客房部) 保齡球場、溜冰場、室 內游泳城、室內球類運. ◎. 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 超過 500 ㎡, 寬度>1.2m. 超過 500 ㎡, 寬度>1.2m 1. 防 火 構 造:每 10 ㎡. 會議場、展示廳、博物 館、美術館、圖書館. 17cm. D4. 超過 500 ㎡, 寬度>1.2m. 國中、中學、專科、學 超過 500 ㎡, 院、大學等之教室 補習(訓練)班教室、. D5 兒童扥育中心(安親、 才藝班). 寬度為 1.2 M >200 ㎡ >1.6 M. >1.1 M 寬度為 1.2 M. >200 ㎡. 非 防 火 構 超 過 300 >1.1 M 造:增為 20cm ㎡以上,每 2. 每 10 ㎡寬. D3 小學教室. >1.1 M. >1.6 M. 寬 17cm D2. >200 ㎡ >1.6 M. 寬度>1.2m 超過 500 ㎡, 寬度>1.2m. F2 殘障福利機構. ㎡寬 10cm. 60 ㎡增加 10cm. >2.4 M. >1.8 M. >1.3 M. >2.4 M. >1.8 M. >1.4 M. >200 ㎡ >1.6 M. >1.1 M 寬度為 1.2 M. 1.>1.2 M. >200 ㎡. E◎ 寺、廟、教堂、宗祠. F1 醫院、療養院. 觀眾席面積每 10. >1.6 M. >1.1 M. 2.>1.2 M. 寬度為 1.2 M. 超過 500 ㎡,. >200 ㎡. 寬度>1.2m 超過 500 ㎡, 寬度>1.2m. 37. >1.6 M. >1.1 M 寬度為 1.2 M >200 ㎡. >1.6 M. >1.1 M 寬度為 1.2 M.

(38) F3. 兒 童 福 利 設 施 、 幼 稚 超過 500 ㎡, 園、托兒所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 G2. 般事務之場所。(政府 機關、一般辦公室、事 務所等). 寬度>1.2m. >200 ㎡ >1.6 M. >1.1 M 寬度為 1.2 M. 1.>1.2 M. >200 ㎡. 2. 無 限 制 規 >1.6 M. >1.1 M 寬度 1.2 M 以上. 定 1. 六 層 樓 以. G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 上 者 > 1.2 常服務之場所。(一般 M,以下無限 診所、零售店舖、理髮、制規定 按摩、美容等). >200 ㎡ >1.6 M. >1.1 M 寬度 1.2 M 以上. 2. 無 限 制 規 定.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 1.>1.2 M 所。(寄宿所、招待所、 H1 2. 無 限 制 規 >1.6 M 學校宿舍、養老院、安 定 養中心等). >1.1 M. 無限制規定. >1.1 M. 無限制規定. 1. 六 層 樓 以 上 者 > 1.2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 M,以下無限 H2 >1.6 M 所。(住宅、集合住宅)制規定 2. 無 限 制 規 定 ◎ 需經審查後才允許與住宅複合使用. 由表 2-7、表 2-8 中發現,建築物由於樓地板面積的增大,使得收 容人數增加,人口密度增加後,其防火避難設施隨著樓地板面積的增 大,而於避難安全的考量時加成加倍計算。. 38.

(39) 第三章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特性調查 3-1 複合用途建築物調查評估 3-1-1 建築物之調查方法 本研究之建築物調查以目前混合使用現況與建築物有關之避難逃 生方面相關要素為主,調查方法主要包括下列四項: 1.分層抽樣法:以台北市為調查範圍,在建築物調查取樣上,基於複合 使用密度及具有較大規模程度者,為主要調查選取對象 之考量下,故以街道寬度二十米以上主要道路兩旁之建 築物作為調查對象建築物。針對調查對象建築物進行各 建築物的使用現況(使用類型、複合種類、用途組合形 態等)調查,再就混合使用現況調查所得結果依其可行 性、經營或管理者的配合度進行抽樣,以進行複合用途 建築物內部實態及使用人員特性之調查。 2.比較分析法:根據台北市消防局所提供之火災調查基本調查資料進行 統計整理,並對於歷年來各業種使用型態與火災成因作 交叉比對,以分析出複合用途建築物其業種複合使用類 型與火災災害之關係,並研判其出火成因及可能發生地 點等,以作為避難評估計算時起火點假設之依據。 3.觀察法:藉由實地的勘察,調查出複合用途建築物之各用途內部空間 要素的配置型態、人員步行速度、群集步行速度以及樓層、 居室使用類別及白天與夜間之建築物收容人口數〈包含特定 人員與非特定人員〉等要素。 4.訪談及問卷法:針對該建築物管理者及使用者,調查其內部消防設備 之使用種類、以及人口密度與分布的狀態。. 39.

(40) 3-1-2 人口密度之調查方法 1.收容人口數之預備調查: a.訪談及問卷 針對該建築物樓層的管理員及各業種內部相關人員進行訪談,詢 問各時段之實際人數〈特定使用人員與不特定使用人員〉的顛峰時 段。針對內部人員進行問卷調查,調查實際人潮的顛峰時段。 b.實地調查 先 就 選 定 建 築 物 調 查 其 上 午 〈 8:00~12:00 〉、 下 午 〈12:00~17:00〉、夜間〈17:00~24:00〉等三個時段。紀錄從白天至 夜晚,在每一出入口連續紀錄,以每小時統計出當日該單位時間內 人員的高峰期。受測對象為建築物之不特定人員與特定人員之人數 合計,即該對象建築物之總收容人口數。將例假日與平日所調查的 總收容人口作一比較,即可得到最大的收容人口時段。 2.收容人口密度之本調查(實地調查): 根據預備調查結果,選定對象建築物之收容人口高峰時段及樓 層。將對象建築物平面圖,依實際面積進行調查區劃,再規劃出實 際調查人力〈兩人為一組〉 。調查人員對所分配之區域,依有效收容 面積與該區域的收容人口數之比值,即可得收容人口密度。. 3-2 複合用途建築物之特性調查 本研究主要係探討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與防火避難設施規 定,在既往研究及文獻中,如第二章所述,多為僅針對建築物本體之複 合型態與個別防火避難設施之探討,對於實際複合使用情況與相對發生 火災之危險度,以及目前因實際需求所產生之多數複合型態,未有相關 之調查與探討。因此本研究擬從歷年火災成災災例之整理統計與現況街 廓建築物複合情形之調查統計分析,探討建築物在複合使用上之容設危 險性,作為複合用途建築物認定基準之依據,而後再藉由案例計算之結 果,探討相關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 40.

(41) 3-2-1 歷年各使用用途火災災例調查 本研究藉由 85~88 年台北市歷年各業種火災災例之調查統計資料, 整理歸納出建築物各使用用途與火災成因、發生次數、人員傷亡情形之 關係,如圖 3-1 至 3-5 所示。 300. 250. 85年. 火 200 災 發 150 生 次 數 100. 86年 87年 88年. 50. 0 住宅. 營業場所(商業、休閒、文教、辦公、住宿). 工業倉儲類. 使用用途別. 圖 3-1 85~88 年台北市各場所火災次數統計圖 30. 25. 85年 20. 86年 87年. 15 次 數. 88年 10. 合計 5. 0. 人 火為 縱. 自 殺. 燈 燭. 爐 調火 烹. 煙 蒂. 電 備器 設. 機 備械 設. 玩 火. 施 慎工 不. 瓦 斯. 不 明. 遺 種留 火. 其 他. 圖 3-2 85~88 年台北市火災成災案件成因統計圖. 圖 3-1 所示為台北市 85~88 年間各使用場所之火災次數統計,其中 住宅之火災發生次數於 85~87 年間逐年遞減,但在 88 年度住宅火災發 生次數確明顯地增加,而營業場所 85~88 年間之火災發生次數,除 87 年略為降低外,其大致上仍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而工業倉儲類場所則 無明顯增減的情況。 從 85~88 年各年度成災案件的整理結果中得知,火災起火原因,主. 41.

(42) 要為電器設備引起之火災,其次為人為縱火,再次為爐火烹調、遺留火 種、自殺等,統計結果整理如圖 3-2 所示。此外,依「台北市火災處置 要點」之成災火災認定(即 1.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2.燒毀供 人使用之建築物或燒毀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3.燒毀供人使 用之物品含舟、船、航空器或農作物、動物,其價值在新台幣 100 萬元 以上者。4.燒毀林木面積達五公頃以上。5.重大火災財物損失,一時無 法估算,但依現場判斷,顯然災情慘重者。),從避難逃生之角度上, 以 1 .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之規定,與建築物本體之防火避難 設施設置上具有密切之關係,故所以本研究以成災案件中造成人員傷亡 的案件為統計對象,其結果如圖 3-3、3-4 所示;藉以探討不同使用用 途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設置之規定。 由上述各使用場所之火災次數統計及歷年成災案件之火災成因統 計整理結果得知,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單一使用用途建築物內仍可能 因人為之使用行為及使用設備上之疏失而造成火災之發生,如上述中 88 年住宅之火災發生次數明顯增加,即可能為電器設備之大量使用所產生 之火災成因有關。因此建築物若複合使用時,則可能因各使用用途之需 求及其使用行為,可能導致增加火災發生之可能性,而造成相對危險度 的增加。. 傷亡次數. 35 30. 85年 受傷. 25. 85年 死亡 86年 受傷. 20. 86年 死亡. 15. 87年 受傷. 10. 87年 死亡. 5. 88年 受傷. 0. 88年 死亡 H2. C2. B1. B2. B3. B4. G2. G3. 使用業種. 圖 3-3 85~88 年台北市各使用場所成災案件傷亡件數統計圖. 42.

(43) 45 40 35. H2. C2. B1. B2. B3. B4. G2. G3. 傷亡人數. 30 25 20 15 10 5 0 受傷. 死亡. 受傷. 85年. 死亡. 受傷. 死亡. 86年. 受傷. 87年. 死亡 88年. 年度. 圖 3-4 85~88 年台北市各使用場所成災案件傷亡人數統計圖. 圖 3-3、3-4 分別為 85~88 年台北市各使用場所成災案件傷亡件數 與傷亡人數統計圖,其中傷亡人數主要隨件數之多寡而增減,但其中亦 有少量之件數卻造成大量之傷亡人數。由此可知,在建築本體及使用管 理上,除了應在消防自動火警、消防滅火設備等加強以預防及避免火災 之發生以外,另外建築物本體之防火避難設施之有效設置,亦可能降低 人員之傷亡情形。 80 70 60. 40 30 20 10. 店 鋪 ( G3 ) 美 容 美 髮 ( G3 ). 診 所 ( G3 ). D5 ). 辦 公 ( G2 ). D5 ). 補 習 班 (. C1 ). 安 親 班 (. B3 ). B3 ). B3 ). B4 ). 機 車 行 (. 賓 館 (. PU B (. 餐 廳 (. B1 ). 小 吃 (. 三 溫 暖 (. 酒 店 (. B1 ). 0 戲 院 ( A1 ) K T V ( B1 ). 起火次數. 50. 業種. 圖 3-5 85~88 年台北市各業種起火次數統計圖. 43.

(44) 又本研究依據 85~88 年台北市各行業起火次數統計,針對其中之營 業場所部分再歸納統計結果得知,小吃、餐廳(B3) 、一般零售店鋪(G3) 、 辦公(G2)、美容美髮(G3)、KTV(B1)等五種行業分別為起火次數的 前五名,如圖 3-5 所示。因此在避難計算評估之際,對象建築物之選定 調查上,應考慮上述行業於建築物複合使用時容設所產生之相對危險 性,將其訂為對象建築物進行調查。 3-2-2 現況街廓調查 本研究所進行之複合用途建築物利用實態的調查。調查項目主要分 為街廓現況調查與建築物複合使用現況調查兩部分。 一、街廓現況調查方面: 本研究以台北市為調查範圍,選定街道寬度二十米以上主要道路兩 旁之建築物(住宅區七層樓以上及商業區十二層樓以上之建築物)作為 對象建築物,但優先考量第四種商業區與第四種住宅區等兩種使用分區 之街道〈考量其建築物之使用強度〉,進行調查與分析。主要是因為以 面臨二十米以上之道路作為調查對象,具有較大規模程度的建築物其複 合使用情形產生機率亦較高。符合條件之調查之道路共計八條:林森北 路、忠孝東西路、和平東西路、敦化南北路、民權東路、南京東西路、 信義路、仁愛路等八條二十米以上道路,建築物分佈於各道路之狀況如 圖 3-6 所示。. 44.

(45) 1200 1066 1000. 建築物棟數. 800. 600. 400 224. 179. 200. 122. 215. 104. 102. 67. 53. 0 忠孝東西路. 仁愛路. 信義路. 和平東西路. 民權東西路. 南京東西路. 敦化南北路. 林森南北路. 總計. 道路名稱. 圖 3-6 街廓調查建築物棟數統計圖. 街廓建築物調查中,共計調查 1066 棟建築物,其中單一使用用途建 築物為 420 棟,佔所調查總棟數之 39%,又複合用途建築物棟數為 646 棟,佔所調查總棟數之 61%,如圖 3-7 所示。 建築物使用現況 160. 單一用途使用. 140 120. 建 築 100 物 80 棟 60 數 40. 樓層間複合使用. 樓層間含樓層內 複合使用. 20 0 敦化南北路. 和平東西路. 信義路. 忠孝東西路. 林森南北路. 民權東西路. 仁愛路. 南京東西路. 道路名稱. 圖 3-7 建築物使用現況統計圖. 又建築物複合使用種類又分樓層間複合使用、樓層間含樓層內複合 使用兩種類型,其中層間複合使用之建築物合計 517 棟,佔複合用途建 築物之 80﹪,而樓層間含樓層內複合使用合計 129 棟,僅佔複合用途建 築物之 20﹪,如圖 3-8 所示。. 45.

(46) 600. 517. 500. 建築物棟數. 400. 300. 200. 129. 100. 0 樓層間複合使用. 樓層間含樓層內複合使用. 複合類型. 圖 3-8 建築物樓層間與樓層間含樓層內複合使用現況統計圖. 此外,依據各街道調查建築物之樓層數與使用類別整理與分析,藉 以了解各街道建築物樓層數與使用類別間之關係,如圖 3-9 及圖 3-10 所示。 7~12層建築物複合使用情況 100 90 80. 建築物棟數. 70 純住宅使用. 60 50. 純商業使用. 40. 住商混合使用. 30 20 10 0 忠孝東西路. 仁愛路. 信義路. 和平東西路. 民權東西路. 南京東西路. 敦化南北路. 林森南北路. 圖 3-9 七~十二層樓各道路複合使用類別建築物棟數. 46.

(47) 12層以上建築物複合使用情況 120 100. 建築物棟數. 80. 純住宅使用 純商業使用. 60. 住商混合使用. 40 20 0 忠孝東西路. 仁愛路. 信義路. 和平東西路. 民權東西路. 南京東西路. 敦化南北路. 林森南北路. 圖 3-10 十二層以上各道路複合使用類別建築物棟數. 由圖 3-9 與圖 3-10 所示可以得知,對於所調查的 1066 棟建築物, 七∼十二層樓與十二層樓以上建築物的使用型態,絕大部分均呈現出住 商混合使用的現象。此外再將調查資料就各道路複合種類作一統計,各 街道建築物與住宅複合使用種類所呈現的關係圖 3-11 所示。 住宅與其他類別複合情形 200 180 160. 建築物棟數. 140 複合四種. 120. 複合三種. 100. 複合二種. 80. 複合一種. 60 40 20 0 忠孝東西路. 仁愛路. 信義路. 和平東西路. 民權東西路. 南京東西路. 敦化南北路. 圖 3-11 建築物與住宅複合種類圖. 47. 林森南北路.

(48) 另外,以建築物內容設之各業種複合使用種類數量整理統計,屏除 單一使用之建築物〈純商業、純住宅使用〉 ,如圖 3-12 所示。複合種類 數量最多者為兩種,其次為複合三種,複合最多種類為複合五種。 180 160 140. 複合二種. 建築物棟數. 120. 複合三種. 100 80. 複合四種. 60. 複合五種. 40 20 0 忠孝東西路. 仁愛路. 信義路. 和平東西路. 民權東西路. 南京東西路. 敦化南北路. 林森南北路. 圖 3-12 各街道建築物複合使用圖. 本研究對於調查完成之道路,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中規 定之分類項目,分別以九大類〈表 3-1〉與二十四項分類〈表 3-2〉項 目兩部分,以下對調查完成之各道路建築物就使用種類、複合型態進行 整理與分析。 由於本研究主要以探討住商混合形態之複合使用建築物,且由前面 之歷年火災案例及複合使用類別之統計整理得知,住宅與營業場所為歷 年成災次數最多之場所,而住商混合又為複合使用類別中頻率最高者, 因此在此部分之分類統計,主要以住宅與其他類型複合為統計對象,複 合種類中未含有住宅使用者不予以列入。 一、以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九大類項目之分類表如下:. 48.

(49) 表 3-1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九大類分類項目【5】 A 類:公共集會類. B 類:商業類. C 類:工業、倉儲類. D 類:休閒、文教類. E 類:宗教類. F 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G 類:辦公、服務類. H 類:住宿類. I 類:危險物品類. 表 3-2 各道路建築物調查複合形態數量最高者(9 大類) 複合形態數量 道路名稱. 複合形態數量最多者 二種複合. 三種複合. 四種複合. 忠孝東西路. H、G. H、G、B. 無. 仁愛路. H、G. H、G、B. 無. 信義路. H、G. H、G、B. H、G、B、D. 和平東西路. H、G. H、G、D. 無. 民權東西路. H、G. H、G、B. 無. 南京東西路. H、G. H、G、B. 無. 敦化南北路. H、G. H、G、B. H、G、B、D. 林森南北路. H、G. H、G、B. 無. 上表所示之各道路複合形態統計圖表詳附錄 5 所示。. 49.

(50) 建築物棟數. 180 160. 忠孝東西路. 140. 仁愛路. 120. 信義路. 100 80. 和平東西路. 60. 民權東西路. 40. 南京東西路. 20 H,G,A,B,D. H,G,D,E. H,G,B,E. H,G,B,D. H,G,A,D. H,G,E. H,G,D. H,G,C. H,G,B. H,F. H,D. H,B. H,G. 0. 敦化南北路 林森南北路. 複合形態. 圖 3-13 街道複合型態圖. 圖 3-13 所示為各道路其複合型態所呈現的現況複合情形,即各道 路兩旁建築物複合種類的趨勢。由調查資料彙整所得到的結果如下: 二種類型組合以〈H、G〉組合為最多,其次為〈H、B〉。 三種類型組合以〈H、G、B〉組合為最多,其次為〈H、G、D〉。 四種類型組合以〈H、G、B、D〉組合為最多。 二、以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二十四項分類項目之分類表如下: 表 3-3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分類規定【5】 供集會、表演、社交,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 A-1 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 D-1 F-3 運動休閒之場所。 場所。 供參觀、閱覽、會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 A-2 D-2 議,且無舞台設備之 F-4 之場所。 場所。.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 場所。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 護場所。. 供商談、接洽、處理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 供小學學童使用之 B-1 D-3 G-1 一般事務,且使用人 半封閉場所。 教學場所。 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 供商談、接洽、處理 B-2 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 D-4 G-2 校使用之教學場所。 一般事務之場所。 頻率高之場所。. 50.

(51) 供短基職業訓練、各 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 B-3 D-5 類 補 習 教 育 及 課 業 G-3 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輔導之教學場所。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 B-4 E H-1 之場所。 動之場所。 供儲存、包裝、製造、 C-1 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H-2 害之場所。 供殘障者教養、醫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 療、復健、重建、 C-2 F-2 I 般物品之場所。 訓練(庇護) 、輔導、 服務之場所。. 供一般門診、零售、 日常服務之場所。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 場所。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 場所。 供製造、分裝、販賣、 儲 存公共危險物品 之場所。. 表 3-4 各道路建築物調查複合形態數量最高者(24 項) 複合形態數量最多者 二種複合. 三種複合. 四種複合. 五種複合 H2、G1、G2、G3、D5. H2、G1、G2、G3 H2、G1、G2、D1、E 忠孝東西路 H2、G3. H2、G2、G3. H2、G2、G3、D5 H2、G2、G3、B1、B3 H2、G2、G3、B1 H2、G2、G3、B1、D5. 仁愛路. H2、G2. H2、G2、G3. 信義路. H2、G3. H2、G2、G3. H2、G2、G3、D1. 無. H2、G2、B3、D5. H2、G2、G3、B1、D5. H2、G2、G 3、D5. H2、G2、G3、B3、D5. H2、G1、G2、G3 和平東西路 H2、G3. H2、G2、G 3. H2、G2、G3、A1、D1 H2、G2、G 3、D5. 民權東西路 H2、G3. H2、G2、G3. H2、G2、G3、B3. 南京東西路 H2、G3. H2、G2、G 3 H2、G2、B1、B3. 無. 敦化南北路 H2、G2. H2、G2、G 3 H2、G2、G3、B3. 無. 51. H2、G1、A1、B1、D1.

(52) H2、G2、G3、B1 林森南北路 H2、G3. H2、G3、B3. H2、G2、G3、B1、B3 H2、G2、G3、B3. 上表所示之各道路複合形態統計圖表詳附錄 6 所示。 複合類型〈二〉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忠孝東西路. 仁愛路. 信義路. 和平東西路. 民權東西路. 南京東西路. 敦化南北路. 林森南北路. 類型. H2,G1. H2,G2. H2,G3. H2,B1. H2,B2. H2,B3. H2,D5. H2,F1. H2,G1,G2. H2,G1,G3. H2,G1,B1. H2,G1,B3. H2,G2,G3. H2,G2,B1. H2,G2,B3. H2,G2,B4. H2,G2,E. H2,G2,D5. H2,G3,B1. H2,G3,B2. H2,G3,B3. H2,G3,D2. H2,G3,D3. H2,G3,D4. H2,G3,D5. H2,G3,C1. H2,B1,B3. H2,B2,B3. H2,B3,B4. H2,G1,G2,G3. H2,G1,G3,D5. H2,G2,B3,D5. H2,G2,G3,D1. H2,G2,G3,D5. H2,G2,G3,B1. H2,G2,G3,B3. H2,G2,G3,B4. H2,G2,B1,B3. H2,G2,B3,E. H2,G3,B1,B3. H2,G3,B1,D5. H2,G1,A1,B1,D1. H2,G1,G2,G3,D5. H2,G1,G2,D1,E. H2,G2,G3,A1,D1. H2,G2,G3,B1,B3. H2,G2,G3,B1,D5. H2,G2,G3,B3,D5. 圖 3-14 街道複合型態圖. 經由統計與分析,可以得知所調查各道路建築物其組合型態,如圖 3-14 所示,而統計資料彙整之結果如下: 二種類型組合以〈H2、G3〉組合為最多,其次為〈H2、G2〉。 三種類型組合以〈H2、G2、G3〉組合為最多。 四種類型組合以〈H2、G2、G3、B3〉組合為最多,其次為〈H2、 G2、G3、D5〉。 五種類型組合以〈H2、G2、G3、B3、D5〉組合為最多。 此外,若將各道路調查所得之建築物複合形態與類型分類,依各種 類建築物之數量與住商混合類型建築物及全部類型複合建築物相比,可 得知其相對之比例關係,如表 3-5 所示。. 52.

(53) 表 3-5 各道路建築物調查複合種類數量與比例關係 兩種複合. 複合 型態. 複合種類. 建築物 佔該複合 佔住商混合 佔住商混合 佔全部混合 佔全部混合 棟數 數量比例 比例 全數比例 比例 全數比例. H2,G1. 12. 4.74%. 2.26%. 1.86%. H2,G2. 77 30.43%. 14.53%. 11.92%. H2,G3. 142 56.13%. 26.79%. 21.98%. 三種複合. H2,B1. 1. 0.40%. 0.19%. H2,B2. 2. 0.79%. 0.38%. H2,B3. 17. 6.72%. 3.21%. 2.63%. H2,D5. 1. 0.40%. 0.19%. 0.15%. H2,F1. 1. 0.40%. 0.19%. 0.15%. H2,G1,G2. 7. 3.07%. 1.32%. 1.08%. H2,G1,G3. 3. 1.32%. 0.57%. 0.46%. H2,G1,B1. 1. 0.44%. 0.19%. 0.15%. H2,G1,B3. 2. 0.88%. 0.38%. 0.31%. 147 64.47%. 27.74%. 22.76%. H2,G2,G3. 47.74%. 0.15% 0.31%. 四種複合. H2,G2,B1. 6. 2.63%. 1.13%. 0.93%. H2,G2,B3. 14. 6.14%. 2.64%. 2.17%. H2,G2,B4. 1. 0.44%. 0.19%. 0.15%. H2,G2,E. 2. 0.88%. 0.38%. 0.31%. H2,G2,D5. 5. 2.19%. 0.94%. 0.77%. H2,G3,B1. 5. 2.19%. 0.94%. H2,G3,B2. 1. 0.44%. 0.19%. 0.15%. H2,G3,B3. 20. 8.77%. 3.77%. 3.10%. H2,G3,D2. 2. 0.88%. 0.38%. 0.31%. H2,G3,D3. 1. 0.44%. 0.19%. 0.15%. H2,G3,D4. 1. 0.44%. 0.19%. 0.15%. H2,G3,D5. 6. 2.63%. 1.13%. 0.93%. H2,G3,C1. 1. 0.44%. 0.19%. 0.15%. H2,B1,B3. 1. 0.44%. 0.19%. 0.15%. H2,B2,B3. 1. 0.44%. 0.19%. 0.15%. H2,B3,B4. 1. 0.44%. 0.19%. 0.15%. H2,G1,G2,G3. 4 10.00%. 0.75%. H2,G1,G3,D5. 1. 2.50%. 0.19%. 0.15%. H2,G2,B3,D5. 4 10.00%. 0.75%. 0.62%. H2,G2,G3,D1. 2. 5.00%. 0.38%. 0.31%. H2,G2,G3,D5. 6 15.00%. 1.13%. 0.93%. H2,G2,G3,B1. 6 15.00%. 1.13%. 0.93%. 53. 43.02%. 7.55%. 0.77%. 0.62%. 39.16%. 35.29%. 6.19%.

數據

表 2-2  複合用途管制建築相關法令整理【4,5】  法規管制內容 項目  法系名  法規名  相容性考量  建築物避難設施  與防火避難設備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僅有分區使用規 定  無  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僅有分區使用規 定  無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僅有分區使用規 定  無 都市計畫 法  系  台北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則  第五條中有詳細  分類分組之規定  無  建築技術規則  分區管制規定  依用途別  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  分區管制規定  依用途別  建築物公共
表 2-3  複合用途管制消防相關法令整理【6】  管制內容       項目  法系名  法規名  相容性考量  避難設施量  消防法實行細則  依建築容設用途考量  無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  依建築容設用途考量  規定避難逃生器具數量 消防法系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無  無  2-2-3  複合使用法令管制之分析  由複合使用管制相關法規整理後,得到之結論如下:  一、目前複合使用管制較偏重於使用分區的管制,而從避難安全的角度 上而言,僅考量容設之間的複合,而對於複合使用類型之間避難
圖 2-1 扇形行動【22】                圖 2-2 群集流之特性【22】  群集流的特性則如圖 2-2 所示。群集流動之中任意設一點 P,接近 P 點的群集稱為集結群集,遠離一邊稱為流出群集。以 P 點為中心每秒 的集結流出的群集處不變時全體的流動稱為定常流。在 P 點處若有一人 停止腳步,那一個人的占有面積使流出量減少,流出群集數也會減少, 然而集結群集並不會減少,其差會集結在 P 點,漸漸形成混亂,此稱為 滯留群集。建築物中若設有幅員差的地方為 P 點的話,可以很容易的計 算流動中的
表 2-7  建築物內部收容人員密度【4,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0 條 日本法規  各類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密度  人/㎡  密度  人/㎡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 院、電影院)歌廳、 集會堂、體育館、活 動中心  一、從業員工數。  二、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 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座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四公尺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三、設立位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0.2 ㎡。  四、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0.5 ㎡。  -- -- 5 2  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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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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