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厥論篇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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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一點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二點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三點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四點
序宗篇第二 五停篇第三 挍量篇第四 自慶篇第五 善根篇第六 破戒篇第七 邪命篇第八 誑佛篇第九 造過篇第十 解脫篇第十一 食緣篇第十二 流轉篇第十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會議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84)參字第○四二七六三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 教育部台(86)參字第八六○一七四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論曰。自下第三行所住處。訖盡經末有十八門具如前說。此中第一初明發心。經
第五王名頂生 第六王名善行 第七王名宅行 第八王名妙味 第九王名味帝 第十王名外仙 第十一王名百智
(十四) 阿難延 (羊見反十五) 茶慢陀羅畔提 (十六) 阿那阿那耶 (十七) 摩頭摩 跋帝 (十八) 迦羅賒翅油羅 (十九) 浮鄧伽彌 (二十) 知闍跋帝 (二十一) 臏頭 摩帝
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申請者,於發生行 蹤不明情事屆滿三 個月之日起六個月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