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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檢測標準與技術分析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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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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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檢測標準與技術分析比較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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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檢測標準與技術分析比較研究

研究主持人:王天志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至 109 年 12 月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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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表次 ... VII

圖次 ... IX

摘要 ... X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1

第三節 預期成果 ... 2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3

第一節 國際檢測概況 ... 3

第二節 東協建築防火檢測要求小結 ... 17

第三節 美國保險商實驗室 ... 20

第三章 檢測標準與技術分析比較 ... 21

第一節 建築防火檢測標準 ... 21

第二節 標準內容與架構 ... 22

第四章 分析結果與討論 ... 25

第一節 BS 476-20、BS 476-22 與CNS 12514-1、CNS 12514-8、

CNS 12514-9 標準差異分析 ... 26

第二節 BS 476-20、BS 476-22 與CNS 12514-1、CNS 12514-8、

CNS 12514-9 標準差異檢討小結 ... 46

第三節 貫穿填縫材耐火試驗與CNS 15814-1 標準差異檢討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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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UL 2043 標準與既有ISO 9705 設備差異檢討 ... 4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3

第一節 結論 ... 53

第二節 建議 ... 55

參考書目 ... 57

附錄 審查會議紀錄與回應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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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2-1 東協建築構造、構件及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 19

表 4-1 BS 476-20(1987)與CNS 12514-1(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 28

表 4-2 BS 476-22(1987)與CNS 12514-8(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 42

表 4-3 BS 476-22(1987)與CNS 12514-9(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 43

表 4-4 AS 1530.4 與CNS 15814-1 標準試體尺寸差異比較分析表 .... 48

表 4-5 UL 2043 標準與ISO 9705 設備差異比較分析表... 51

表 5-1 BS EN 1364-3 超時測試的規定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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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2-1 東協十國成員地理位置圖 ... 18

圖 3-1 標準化體系示意圖 ... 23

圖 3-2 CNS 12514-1 標準目錄 ... 24

圖 4-1 UL 2043 試驗所適用之空調空間示意圖 ... 50

圖 4-2 UL 2043 試驗設備示意圖...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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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詞:國際合作、檢測標準 本所基於實驗為研究發展之基礎,建置防火實驗中心,主要任務以實驗研究 支援基準、規範、標準或法規之研修。其次,依據本所組織法規定進行「建築設 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對於新式建材防火 性能透過試驗檢測,方可得到合理的性能評定。 本中心啟用迄今將近 20 年,在戮力執行前述防火研究及協助國內產業技術 提升,在成果上已頗有成效,但在兼顧研究及檢測兩大業務下,實驗中心內在運 營上,卻逐步碰到些許挑戰,包括科技計畫經費逐年降低,檢測業務收入減少, 致實驗設備之更新與修繕經費不足,影響日常營運與業務擴展之可能性。 為提高檢測業務收入,改善方案之一為拓展檢測項目及技術服務對象,同時 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國際合作,有必要針對雙方檢測標準與技術進行分析比較, 以符合雙方標準或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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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test standard

Based on experimentation as the basis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BRI has established a fire experiment center, whose main task is to support the research of codes, standards or regulations with experimental work. The second goal is to obtain a reasonabl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by testing the fire performance of new building materials.

The fire experiment center has been in operation for nearly 20 years. It has been very effective in carrying out the aforementioned fire protection research and assisting in the improvement of domestic industrial technology. Howeve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two major objectives of research and testing, the experimental center has gradually encountered some challenges, including the decrease in funding and the decrease in income from testing business, resulting in insufficient funds for the renewal and repair of test equipment, which affects the possibility of daily operations and business expansion.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income of the testing business, one of the improvement plans is to expand testing projects and technical service targets. At the same time, to cooperate with the new southward policy a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and compare the testing standards and technologies of both parties to meet the standards or regulations of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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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本所基於實驗為研究發展之基礎,經本所研提計畫向行政院爭取,終於民國 85 年奉核定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築實驗設施設置計畫」,奉准建置本所防火 實驗中心,並於 91 年底開幕啟用,實驗中心主要任務以實驗研究支援基準、規 範、標準或法規之研修。 其次,依據本所組織法第 2 條本所掌理事項第 1 項第 7 款進行「建築設備、 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以配合內政部於 72 年所 發布的「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要點」,對於新式建材 防火性能透過試驗檢測,方可得到合理的性能評定。 因此實驗中心成立以來,秉持以實驗為基礎之研究,協助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增(修)訂我國 CNS 性能標準及其試驗法標準;同時協助本部營建署、消防署, 除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外,也促進推動防焰材料、耐燃材料、防火門及防火構件納 入法定檢測,整體而言,實驗中心在建築防火建材實驗研究,對提升國內防火技 術、完善建築防火管理機制,及促進傳統防火建材產業轉型發展,均有顯著績效。 本中心啟用迄今將近 20 年,在戮力執行前述防火研究及協助國內產業技術 提升,在成果上已頗有成效,但在兼顧研究及檢測兩大業務下,實驗中心內在運 營上,卻逐步碰到些許挑戰,其中一項重要的挑戰為近年科技計畫經費逐年降低, 檢測業務收入減少,致實驗設備之更新與修繕經費不足,影響日常營運與業務擴 展之可能性。 為提高檢測業務收入,改善方案之一為拓展檢測項目及技術服務對象,同時 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國際合作,有必要針對雙方檢測標準與技術進行分析比較, 以符合雙方標準或法規規定。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所防火實驗中心運營所面臨的挑戰,其根本原因經近年來的彙整歸納分析, 有以下幾點;  科技計畫經費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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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測服務業務量停滯  人力不足問題  實驗儀器設備老化 針對以上各種原因,實驗中心業已擬定實驗產能創生計畫應對,期望能成為 實驗中心永續運營的機制。 在該創生計畫擬定的應對作為,針對提高檢測業務收入,策略方案之一為拓 展檢測項目及技術服務對象,同時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國際合作,有必要針對 雙方檢測標準與技術進行分析比較,以符合雙方標準或法規規定。 據此,擬定本研究方法主要為: 資料收集法、試驗標準分析比對法及見證實 驗法。執行上,首先進行蒐集和彙整國際上(以東南亞國家為主)相關建築防火管 理及防火檢測要求的相關資料,瞭解東南亞國家的基本國情、建築防火管理的要 求、負責管理的機構、檢測認證的機制及所引用的試驗標準。彙整資料後分析那 些檢測內容是對方較為缺乏或本實驗中心可以與之合作的項目,再根據該檢測項 目的試驗標準與本實驗中心目前具有的相關檢測項目進行分析比較,如本中心可 符合要求且有能力執行項目,則進一步檢討與建立國際合作試驗應備事項,同時 建立相關文件等作業。

第三節 預期成果

本研究國際合作檢測標準與技術分析比較,主要在分析本所防火實驗中心既有的 檢測量能,檢視國際上的需求,完成雙方需求的分析比較及進一步的因應方式, 以期能提升本所防火實驗中心的檢測產能並能永續運營,其預期成果如下:  標準要求:收集與研析試驗標準要求。  合作應備事項:檢討與建立執行國際合作試驗應備事項。  建立文件:防火實驗中心操作手冊等資料文件。  持續研討可行擴展項目:研討擴展國際檢測合作可行試驗項目,提升產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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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國際檢測概況

防火檢測標準化發展已有百餘年,但依據各地區的風土民情及材料資源,早 先均為地區化的國家檢測標準(例如 AS、ASTM、BS、CNS、DIN…)或行業 標準(例如FM、UL…),但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交流發展,地區化的檢測標準 阻礙了前述的交流發展,產生貿易障礙,因此,為消彌貿易障礙,標準適用性就 會擴大到區域國家共同引用的檢測標準,例如EN(European Norm),甚或形成 國際通用的標準,例如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因此, 為能順利進行國際合作,收集當地引用檢測標準及相關要求,實為先期重要工作 之一。 目前依我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申請認可之 案件得採用國外之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亦即認可國外部分試驗機 構為指定之性能試驗機構,目前被認可之國外試驗機構及試驗項目彙整如 下: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1. 貫穿部阻火系統。

2. 建築結構工法(牆、樓板、柱、樑系統)。

Exova (UK)Ltd. (ExovaWarringtonfire): 1. 建築用柱 2. 建築用樑 3. 建築用樓板、屋頂 4. 建築用防火牆(承重與非承重垂直區劃構件) 5. 建築用防火捲門 6.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 7. 建築物構造用防火披覆材耐火試驗 除了上述與新技術新工法相關試驗項目外,其餘可協助國內產業之試驗項目, 均為本所可加以探討並建立相關儀設與技術,協助產業升級及拓展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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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本研究先以東南亞國家為資料蒐集對象,後續再 依進程陸續增加其他區域國家的相關資料。根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委託新加 坡康寶資材公司 2019 年 5 月 28 日評估報告「新南向各國建材市場暨防火測試相 關適用規範概要分析」【1】,引述如下: 東南亞國家協會於 1967 年 8 月 8 日成立,組織成立時有 5 個創始成員國, 分別是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截至 2014 年,該組織共有 10 個成員國,1 個候選成員國及 1 個觀察員國。 東協市場人口總數約有 6.3 億,占世界總人口數近十分之一,且其中三分之 二的平均年齡在 35 歲以下,由此帶動的人口宏力不容小覷。每年高達 5~7%的 經濟成長率,遠高於全球平均經濟成長率 3.1%,處於高經濟成長階段,隨著中 產階級所得逐漸提高,超過五成的年輕勞動力,且年輕族群消費力強,造就龐大 內需市場;英國「經濟學人」更預測東協在 2030 年可望躍昇為全球第四大經濟 體,潛力可期。 2018 年美中經貿戰,更加速東協經濟崛起;未免遭受經濟戰火坡及,約近三 分之一的中國台商正考慮遷移生產基地,而東協成為首選之地。根據研究指出, 2013 年東協首度超過中國成為全球最大外人直接投資(FDI)區域。2015 年底,東 協經濟共同體(AEC)正式成立,總人口數僅次於中國及印度,成為大於北美自由 貿易區及歐盟的全球第三大市場,且 GDP(國內生產毛額)更達到 2.5 兆美元,成 為全球第六大經濟體。 台灣因地理位置接近,加上台商布局早,台商在本區域經營已具依定的優勢。 根據統計資料,台商在泰國的外資排名第三,馬來西亞及越南約排名第四,近六 十年來,台商在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新加坡、越南及柬埔寨的投資 金額已逾 900 億美元,根據 AMG First Media Center 報導顯示,東協的建築市場 產值超過 250 億美元,年增長率為 7.5%,相比同期全球成長率僅 3%,可見東 協建材商機。

目前,東協正在加緊腳步完善東協經濟共同體建設,其中包括落實「2025 年東協共同體願景」,並全力推動「互聯互通」計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因此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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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各國政府紛紛制定推動本國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而基礎設施建設帶來了對建 材產品需求的快速增長。東協國家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了房地產業的發 展,更造就建材產品需求大增。然而,東協各國的建材工業製造能力及品質仍難 以滿足市場對建材產品的大量需求,這正是台商切入的最佳機會點,以下為主要 東協國家現況概要。 1.新加坡 (1)國土面積:707km2 (2)人口數:約 600 萬人 (3)2019 人均 GDP 預估:56,680 美元 (4)2019 年建築市場產值:預估約 320 億新幣(公共工程約佔 60%)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新 加 坡 工 程 建 築 專 案 的 防 火 測 試 報 告 依 規 定 必 須 要 由 TüV SüD PSB Pte Ltd Singapore(新加坡政府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並出具報 告,才能得到廣泛認可。TüV SüD PSB Pte Ltd Singapore通過新加坡認證委員 會新加坡實驗室認可(SAC-Singlas)計劃認證,符合 ISO/IEC 17025 及 ISO/IEC 17065,如今,TüV SüD PSB Pte Ltd Singapore總部位於新加坡,業務遍及泰國、 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及越南,而 PSB 是TüV SüD 的全資子公司,其認證 是新加坡強制性安全認證(但電磁兼容部分沒有要求),產品取得 PSB 認證證書 之後,方可進入新加坡銷售。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i. 防火分間牆系統  BS 476 part22:1987(非承重構件耐火試驗)  BS 5234 part2:1992(衝擊試驗,非強制性) ii. 防火天花板系統  BS 476 part 22:1987 防火懸掛天花板系統(天花板膜系統)  BS 476 part 21:1987 防火天花板系統(防護承重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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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 476 part 23:1987 防火天花板系統(防護鋼結構)  BS 476 part 21:1987 防火樓板系統

iii. 新加坡要求使用防火、阻燃、低煙、低毒材料來減少火災的發及擴大,因 此建築使用之材料都要求須符合英國BS 476 part 6及 BS 476 part 7等材質 測試標準。

iv. 原則上,TüV SüD PSB Pte Ltd Singapore亦可接受歐洲的測試報告。 (7)現階段新加坡政府對建築市場推行之政策

i. 投資”綠色科技”,並鑽研創新能源技術。同時強調,所有新的政府建築, 必須達到綠色標誌白金(Green Mark Platinum)水準。所有既有建築則在進行 裝修時須達到綠色建築標誌白金或以上的水準。

ii. 新加坡規劃於2030年綠色建築覆蓋率須達80%,即建築物須做到高效利用 能源與水資源,擁有高品質及健康的室內環境,建築物與綠化緊密結合, 且所有建築材料均為環保材料。因此政府部門祭出各項獎勵措施及認證制 度鼓勵業者投資綠建築,使用綠建材,促進產業創新升級。

iii. 新加坡建設局(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y,BCA)於2009年推出建築 資訊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為減少建築業對外籍勞工 的依賴,推動建築業者採取先進科技以提高生產力並促進產業轉型,新加 坡政府在2018年10月推出建築產業轉型藍圖,由新加坡建設局負責主導, 建築產業轉型藍圖聚焦三大方向,分別是整合數位傳輸(IDD)、著重製造和 組裝的設計(DFMA)及綠色建築。其中,IDD是指借助先進的資通訊技術及 智慧科技,再運用BIM 3D數位技術基礎上,使建築業的各環節更緊密連結, 實現高效率合作,節省工程時間並減少建材浪費。而DFMA則是將原本大 量依賴人力的工地建築工作轉變成在受監控工廠環境內的預製作業,如預 製建築(PPVC)技術。新加坡政府計畫5年內推動40製50個建築項目採用 PPVC及交錯集成板技術(Cross Laminated Timber,CLT)等技術,基本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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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工廠製造建築物內的各個單位,然後把造好的單位運到工地組裝。CLT 以替代混凝土結構得外牆、柱及樓板等結構。

iv. 新加坡建屋發展局(House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HDB)於2014年推出 「智慧市鎮架構」,包含「智慧規劃」、「智慧環境」、「智慧住宅」及「智慧 生活」4大方面。2015年在Punggol Northshore推出的濱海組屋區已成為當 地首個智慧住宅區,包括智慧型停車場、家用電源管理系統以及居家老人 警報系統等。 v. 新加坡已經宣布課徵碳稅,用電很高的族群,例如旅館、辦公大樓等將先 一步推動低碳建築。新加坡自2005年推出「綠色建築標誌(Green Mark)」, 2019年即將推出第6版綠色建築標誌,鼓勵業者推出因應氣候變遷的設計, 並善用智慧科技以提高能源效益。製2017年已有超過3,100棟綠色建築,綠 色建築覆蓋率已達34%,較2013年的22%成長許多(新加坡政府計畫在2030 年須達80%)。除此之外,開發者要更加注重居住者的健康,如室內空氣品 質及採光等。政府也鼓勵企業將太陽能運用在建築設計當中,減少對其他 能源的依賴。 vi. 新加坡私人領域建築需求則預估將自2018年90億新幣增加為100億至120億 新幣,其中私宅建築合同可達36億新幣。BCA表示,未來五年建築需求將 穩定上揚,於2022年達350億新幣,預料主要需求將來自政府組屋(國宅)、 醫療與教育設施、樟宜機場第五航廈各類設施、地鐵及高鐵工程等。 2.汶萊 (1)國土面積:5,765km2 (2)人口數:約44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29,15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5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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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汶萊政經穩定,為產業尚不發達,多項民生工業 尚待發展,商品或半成品多需仰賴鄰近東協國家進口,因此在建材的測試 標準及認證上並無特殊要求。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由於建築產業尚待起步且無建立自己的產業標準, 建築防火原則上接受先進歐美國家認證,而英國BS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 普遍被接受。 3.馬來西亞 (1)國土面積:329,847km2 (2)人口數:約3,194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11,44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800億馬幣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i. 馬來西亞建築工業發展局(CIDB)發布的強制認證產品清單,2016年12月1 日最新執行的清單中所列13類共70種建築產品進入馬來西亞市場必須進行 強制認證。 ii. CIDB對強制認證產品都規定了指定的標準(絕大多數都是MS,也有不分BS、 JIS等其他影響力較大的外國標準),其他標準則不被接受。SIRIM是馬來西 亞最大的認證機構,所以一般將SIRIM認證等同為馬來西亞認證。 iii. 根據認證的有效期,馬來西亞建材產品的強制認證分為兩種:

(a) 全類型型式檢測報告(Full Type Testing Report,FTTR),有效期自簽發 之日起6個月,有效期內只能出口申請時呈報的數量的物資,適用於 單次出口且出口量較小的企業,認證週期短(約1個月),費用低且無須 馬來西亞進行廠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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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產品認證(Product Certification,PC),有效期1年,有效期內產品出口 數量無限制,適用於出口量較大或出口頻次較多的企業,認證週期長 (約3-6個月),費用較高,且需要馬旯西亞國家到海外驗廠。 iv. 認證完成後的PPS及COA申請:對於強制性認證產品,認證完成後,還須 獲得CIDB簽發的COA證書,方可讓產品順利清關進入馬來西亞市場。申 請COA證書,首要前提是取得PC或FTTR;其次,進口商向CIDB申請 PPS(標準符合證書),簽發之後,進口商提交COA申請;然後,貨物到港 後驗貨,驗貨一般由SIRIM完成;最後,驗貨合格後簽發COA。獲得COA 證書後即可順利清關,進入市場銷售。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馬來西亞屬於英國聯邦體系,雖有自己的實驗室提供產品測試及認證服務, 但品項尚不多且多屬於研究性質,因此在產品認證上,除部分強制認證依 MS標準,建築防火等原則沿用BS、EN及不分JIS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7)現階段馬來西亞政府對建築市場推行之政策 i. 根據馬來西亞工程師學會的資料,2017年該國共批出總值逾200億美元的 建築工程,投資預計每年增長10%,估計到2020年將占該國生產總值5.5 %。 ii. 馬來西亞政府於2016年推出為期5年的「建築業轉型計劃」,旨在提高生 產力及環境可持續發展能力,為業界訂立安全及、品質標準及科技主導 的培訓計劃。 iii. 馬來西亞2017年建材成長4.7%(2016年成長4.1%)。預計第11大馬計劃的 大型基建工程將推動建材領域在未來5年發展。 iv. 根據Statista數據顯示,大馬智慧居家市場將在2022年成長2倍達到2的市 場規模,智慧居家戶的滲透率由2018年的2.4%提升到10.9%。且馬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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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政府積極推動「大吉隆坡計畫」,房市熱絡大興土木,帶動智慧居家發 展。 4.泰國 (1)國土面積:513,115km2 (2)人口數:約6,885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7,20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5,800億泰銖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i. 泰國實行強制認證即自願認證相結合的TISI認證制度,對於符合標準的產 品,允許使用TISI標誌,同時,依據泰國內閣的決議,對於還沒有制定標 準的產品,TISI還實行產品註冊作為一種臨時認證手段。 ii. 「工業產品標準法」授權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負責泰國的認證工作。 TISI既是泰國的強制認證的政府主管機構,又是標準制定、管理與認證機 構,同時還是實驗室認可、人員培訓與註冊機構,泰國沒有非政府強制性 認證機構。 iii. TISI認證範圍泰國政府要求實行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有60個大類,涉及8個領 域。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泰國雖有建立自己的工業標準並具有實驗室提供產品測試即認證服務,但品 項尚不多,因此在產品認證上,除部分強制認證依TISI標準,建築防火原則 沿用BS、ISO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7)現階段泰國政府對建築市場推行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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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泰國綠建築市場認證採國際公認之美國LEED制度,並有「泰國能源環境永 續性評級制度(TREES)」。根據經濟智慧中心(EIC)研究,2007年製2015年已 通過認證或等待認證中的綠建築總共有243棟,其中2015年採用LEED制度者 有181件,採用TREES制度者有62件。

ii. 在建築法規方面,源自「節能促進法」(Energy Conservation Promotion Act B.E. 2535,1992)級能源部頒布的「節能建築設計標準、方法與程序之種類與規模 規則」,簡稱為綠建築法典等法規。雖然泰國綠建材及綠建築的發展仍在起 步階段,但根據EIC研究,建築節能(綠建材)產業因受泰國政策支持且綠建築 可以收取高三成的租金,因此節能市場受歡迎之產品。 5.印尼 (1)國土面積:1,904,569km2 (2)人口數:約26,904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4,40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451兆盾(其中65%是土木工程,35%是建築或建築 工程)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i. 印尼國家標準(SNI)是唯一在印尼國內適用的標準,SNI標準由技術委員會 制定並由印尼國家標準局定義。 ii. SNI中有90%為推薦性標準,10%為強制性標準。所有出口到印尼的管制產 品都必須有SNI 標誌,否則不能進入印尼市場。 iii. 所有關於認可及認證活動都是由印尼國家認可委員會(KAN)執行,屬於非 政府機構,KAN主要任務是認可認證機構(如質量體系、產品、公司、培訓、 環境管理體系、HACCP體系、森林保護管理體系),實驗室及其他符合要求 的認證監管認可機構,並協助印尼國家標準總局(BSN)對認可及認證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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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KAN被授權根據BSN評估認證申請來指導所有政府與非政府機構進 行認證。 iv. KAN認可的認證機構會負責處理國內廠家認證申請,審核所有申請文件, 對產品樣品進行測試並審核相關測試報告。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i. UL與雅加達消防與營救部門及消防與營救基金會簽署(MoU),與雅加達消 防安全機構及八個消防與建築安全協會展開合作,簽訂的目的是:加強印 尼的建築防火安全規範與標準、為印尼的建築防火安全原開發培訓內容及 提供培訓與認證、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及認證計畫、制定並實施。UL位於雅 加達的電線電纜實驗室已獲KAN認可,擁有執行SNI認證的測試暨認證機 構,因此建材類目前亦可接受美國UL系統測試報告。 ii. 印尼雖有建立自己的工業標準並具有實驗室提供產品測試及認證服務,但 品項尚不多,因此在產品認證上,除部分強制認證依SNI標準,建築防火原 則沿用UL、BS、ISO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7)現階段印尼政府對建築市場推行之政策 i. 印尼於2009年成為全球綠建築委員會成員,並成立印尼綠建築委員會,為 環境部認可的綠建築審核機關。印尼綠建築委員會於2010年制定綠建築認 證GREENSHIP,為一自願性認證。目前GREENSHIP已公布5種類評估手冊, 包括:新建築、既有建築、室內空間、住宅、周遭環境。評估指標則從土 地使用、能源效率與節能、節約用水、建材來源與回收、空氣品質、環境 管理等6個面向來評估,GREENSHIP雖為自願性申請,但各級政府仍可提 出自主管制措施。 ii. 印尼對於綠建築有4個能源標準,包括建築外牆、空調系統、找明系統即建 築物能源審計。印尼環境部於2010年時提出印尼綠建築準則與認證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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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建築業者將環保原則應用於建築物的設計、營建、運作與管理,以及 對氣候變遷衝擊的處置。 6.菲律賓 (1)國土面積:300,000km2 (2)人口數:約10,624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4,40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350億美元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i. 菲律賓產品標準局(BPS)是貿易工業部(DTI)下轄的政府機構,是菲律賓法 律授權的國家標準機構,負責制定、採用、實施及促進菲律賓國家標準 (PNS)。 ii. 2016年公布的強制產品認證清單,其中有14類涉及建材產品。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i. ICC體系適用於進口商品,若進口產品屬於菲律賓國家標準(PNS)涵蓋範 圍內需強制檢測之產品,進口貨物須經過菲律賓BPS檢測,若符合對應的 菲律賓國家標準或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國外標準要求,BPS將對漁產品進口 商頒發ICC許可證書,准其使用ICC標誌。進口產品要接受抽樣檢測。此 外,菲律賓還會進行市場隨機抽樣檢查,以確保進口商品滿足對應的菲律 賓標準要求。 ii. 菲律賓雖有建立自己的工業標準並具有實驗室提供產品測試及認證服務, 但品項尚不多,因此在產品認證上,除部分強制認證一PNS標準,建築防 火以ASTM、UL測試認證為主,BS及EN測試認證亦可接受為產品附加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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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現階段菲律賓政府對建築市場推行之政策 i. 菲律賓在2015年推出「綠建築法典」,透過標準來增進建築物的效能表現。 該法典適用於樓地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公尺的新建築包括旅館、辦公室、零 售、醫院、教育機構及集合式住宅等六大類建築並針對能源、用水、材料 永續性、選址永續性、固體廢棄物處理及室內環境品質等六項檢視效能標 準,但目前執行成效尚不佳且消費者普遍認知不足,但隨著制度的逐步落 實執行,綠建築相關產業在菲國的商機有極大潛力。 7.越南 (1)國土面積:331,690km2 (2)人口數:約9,707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2,70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320億美元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依據越南標準TCVN 2622:1995關於房屋及建築物的防火與滅火之設計要 求。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2017年2月10日正式生效,越南的認證流程: i. 產品測以後,不在需要發證機構申請證書的簽發,只需要向官方提交資料 進行註冊。 ii. 放寬對測試實驗室的要求,不在要求官方指定的實驗室簽發的測試報告, 協力廠商有資質的測試機構(ILAC或APLAC)出具的TCVN(越南標準)的 測試報告,都可以接受。 iii. 取消了工廠審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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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取消了證書的有效期(之前有6個月),一旦產品進行註冊,後續除產品或 標準準更新,註冊不需要更新。 v. 能校標籤上的資訊改變-不再需要顯示認證號。 vi. 由於建築產業仍在起步階段,雖有自己的產業標準,建築防火原則亦接受 先進歐美國家認證,而BS及ASTM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7)現階段越南政府對建築市場推行之政策 越南2003年制定了專屬綠建築法規「國家建築能校技術規則」強制適用於 樓地板面積2500㎡以上的公有建築,但因為落實執行,所以成效不彰,且 因建築成本較高,消費者也尚無相關意識,因此仍需時間來逐步推動。 8.緬甸 (1)國土面積:676,578km2 (2)人口數:約5,541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1,55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120億美元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緬甸在建材防火測試尚未建立標準及認證。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由於建築產業尚待起步且無建立自己的產業標準,建築防火原則上接受先 進歐美國家認證,而BS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7)現階段緬甸政府對建築市場推行之政策 緬甸建材市場是一個品質及制度各方面都未成熟的市場,目前比較受歡迎 的建材產品是新加坡、泰國的,但實際上,不論是室內裝修用品,地磚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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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油漆卻大不分從中國進口,緬甸的製造業也是空白的,但市場前景及需 求很大。 9.寮國 (1)國土面積:236,800km2 (2)人口數:約720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2,980美元 (4)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i. 寮國科技部轄下的標準及劑量局(DSM)負責產品標準事宜,所有產品必須 遵守「產品標準法」(2012年)。寮國也制定數百項「寮國國家標準」。 ii. 2016年寮國政府更新產品標籤規定,所有標籤必須符合「工商部國內貿易 局第2501號條例」。 iii. 寮國在建材防火測試尚未建立國家標準及認證。 (5)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由於建築產業仍在起步階段,雖有自己的產業標準,建築防火原則亦接受 先進歐美國家認證,而BS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10.柬埔寨 (1)國土面積:181,035km2 (2)人口數:約1,642萬人 (3)2019年人均GDP預估:1,610美元 (4)2019年建築市場產值:約70億美元 (5)建材之測試標準及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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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柬埔寨標準院(ISC)是根據柬埔寨標準法設立的政府部門,由工業及手工業 部(MIH)下轄,主管國家標準制定及其相關工作,同時執行符合性評鑑計畫、 產品或商品的符合性認證等工作,是柬埔寨制定新技術法規、修訂現行技 術法規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唯一國家機構。 ii. 柬埔寨標準願提供2種類型的認證:符合健康及安全相關的強制性標準及符 合自願性標準的產品認證,列入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稱為管制產品,要想進 入柬埔寨市場必須申請符合性證書,在此基礎上獲得ISC標誌使用許可證, 並將標誌黏貼或打印於產品或包裝上。外國製造商應指定代表(柬埔寨辦事 處主管或法定代理人)來對許可在當地銷售及使用的產品負責。 iii. 目前建材類列入強制認證的產品只有水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每3年 更新一次,需在證書到期之前30天提交更新申請。 (6)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由於建築產業仍在起步階段,雖有自己的產業標準,建築防火原則亦接受 先進歐美國家認證,而BS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第二節 東協建築防火檢測要求小結

東協成員國,多數自從 15 世紀葡萄牙帝國經好望角的航道到達亞洲,開啟 了歐洲列強對東南亞國家的,尤其在工業革命後,列強對原物料的需求大幅提 升,同時急需拓展市場,展開一波新的殖民浪潮,這個殖民浪潮將原本的貿易壟 斷和對地區非直接的統治變為直接將地區變成殖民地,列強對東南亞國家的爭 奪,也屢屢引起戰事,直至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門回歸後,歐洲國家才結束了 全部在亞洲的殖民地。 在前述的背景下,東協成員檢測標準受歐洲國家影響甚大,由上述分析顯示, 東協各國建材工業仍在起步中,各國或有制定標準,但缺少測試機制,因此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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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歷史淵源及實務經驗,英國BS認證體系較普遍通行於東協各國建築市場,因 此台灣的防火建材產品欲銷往東協市場,至少應先取得BS系統之測試與認證。

圖 2-1 東協十國成員地理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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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東協建築構造、構件及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國家 建築構造、構件及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新加坡 BS 476 系列標準 可接受歐洲的測試報告 汶萊 接受先進歐美國家認證 BS 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馬來西亞 部分強制認證依 MS 標準 建築防火等原則沿用 BS、EN 及不分 JIS 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泰國 部分強制認證依 TISI 標準 建築防火原則沿用 BS、ISO 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印尼 部分強制認證依 SNI 標準 建築防火原則沿用 UL、BS、ISO 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菲律賓 部分強制認證一 PNS 標準 建築防火以 ASTM、UL 測試認證為主,BS 及 EN 測試認證亦可 接受為產品附加價值 越南 原則接受先進歐美國家認證 BS 及 ASTM 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緬甸 原則上接受先進歐美國家認證 BS 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寮國 原則亦接受先進歐美國家認證 BS 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柬埔寨 原則亦接受先進歐美國家認證 BS 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取自新加坡康寶資材公司 2019 年 5 月 28 日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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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美國保險商實驗室

美國保險商實驗室(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 UL)是一家獨立的產品安 全認證機構,於 1894 年成立,總公司在 美國 的 伊利諾州 。UL主要的業務是 產 品安全 ,也建立許多產品、原料、零件、工具及設備等的標準及測試程序。有 很多的地區,其產品性能會以通過UL測試為要求,因此國內廠商如要銷售到上 述地區,通常則需要將產品送到國外的UL試驗單位進行測試,以取得驗證登錄 及銷售,如此的送驗程序,造成國內產業很大的時效延遲及成本負擔,因此如能 於國內提供符合UL授權認證的試驗項目,未來台灣的廠商做防火測試驗證時, 不用再送到美國去測試,對國內產業研究發展會有很大助益。 一般 UL 對海外的試驗單位認證,從初期試驗規劃、測試設備設計與建置開 始,UL 美國總部指派專任工程師進行指導與評估,如有需要試驗人員也必須到 UL 美國總部進行技術培訓,在實驗室評鑑階段,如果有比對需要,則與 UL 其他 認證實驗室進行各種模組設計與測試方法的比對測試,以確保認證實驗室測試能 力。

近來國內消防設備相關產業,對於UL 2043 Standard for Safety Fire Test for Heat and Visible Smoke Release for Discrete Products and Their Accessories Installed in Air-Handling Spaces(空調機房分離式產品及其附件之熱與可見煙釋放燃燒安 全之防火測試標準 )有測試上的需求,因此與UL共同尋找國內可執行測試之試 驗單位,因此本研究也將本項測試需求,納入本文研討。 根據UL 2043規定,其適用測試對象包括設置於天花板內氣室的廣播喇叭、 隱藏式照明燈具、其他可燃的電子設備外殼,包括它們的配件和附屬品、非金屬 纜線的支撐、綑綁、纏繞裝置,和其他相關具體產品,其試驗結果之光密度的最 高峰需等於或小於0.5、平均光密度等於或小於0.15、最大熱釋放率為100kW或更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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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檢測標準與技術分析比較

綜合前述資料收集分析結果,以英國BS認證體系較普遍被東協各國建築市 場所接受,並因以新加坡為首要合作對象研究,因此搭配該國其他相關檢測標準 (AS)與我國CNS標準及其試驗相關要求,進行差異分析比較。另外,考量近 來國內消防設備相關產業,對於UL 2043也有測試上的需求,但該標準與國內CNS 並無相類似的標準要求,但UL 2043 標準要求的試驗設備與本中心的ISO 9705 設 備相似,因此本案於UL 2043 就針對目前設備性能與標準進行分析比對,並納入 本文研討。本章茲就檢測標準與技術分析比較,分述說明如下:

第一節 建築防火檢測標準

壹、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我國建築防火檢測標準,與建築物構造構件相關的標準為 CNS 12514 系列標 準,分列如下: CNS 12514-1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第 1 部 :一 般 要 求 事 項【 2】 CNS 12514-4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第 4 部 :承 重 垂 直 區 劃 構 件 特 定 要 求 【 3】 CNS 12514-5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第 5 部 :承 重 水 平 區 劃 構 件 特 定 要 求 【 4】 CNS 12514-6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第 6 部 : 梁 特 定 要 求【 5】 CNS 12514-7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第 7 部 : 柱 特 定 要 求【 6】 CNS 12514-8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第 8 部 : 非 承 重 垂 直 區 劃 構 件 特 定 要 求 【 7】 CNS 12514-9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第 9 部 : 非 承 重 天 花 板 特 定 要 求 【 8】 而針對門窗等防火設備,CNS 標準則為: CNS 14815 建 築 物 構 造 構 件 耐 火 試 驗 法 -鑲 嵌 玻 璃 構 件 【 9】 CNS 11227-1 耐 火 性 能 試 驗 法 -第 1 部 : 門 及 捲 門 組 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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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各類服務或維生管線穿透防火區劃構件的貫穿開孔之防護,則有: CNS 15814-1 建 築 構 件 與 零 組 件 防 火 試 驗 -配 管 設 置 防 火 測 試 -第 1 部 : 貫 穿 填 縫 材 料 【 11】 由 以 上 標 準 分 列,可 發 現 CNS 標 準 對 於 不 同 類 型 的 檢 測 對 象,均 有 相 對 應 的 檢 測 標 準,內 容 所 規 範 的 對 象 要 求 較 能 聚 焦,便 於 依 循 。

貳、新加坡相關檢測標準

上述 CNS 標準所列的檢測對象,對應到新加坡所引用的 BS 系列標準則有: BS 476-20 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 - Part 20: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 12】

BS 476-21 Fire Test o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Part 21: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Load bearing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 13 】

BS 476-22 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 Part 22: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Non- Load bearing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 14 】

而在針對貫穿部填縫材的耐火試驗,則另參考澳洲標準來進行: AS 1530.4 Methods for 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structures Fire-resistance tests for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 15】

第二節 標準內容與架構

壹、標準測試試體對象分類

以標準內容來看,前述 BS 476-20 係有關耐火測試一般原則,其所規定的內 容與 CNS 12514-1 一般要求事項相似,對所有相關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做 綜合性的規定與要求。但 BS 476-21 與 22 則與 CNS 標準編排不同,BS 標準並 未區分水平構件或垂直構件,而改以承重與非承重構件兩大類來規範。BS 476-21 為規定對承重構件的耐火測試要求,對象包括柱、梁、樓板、屋頂及承重牆,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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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22 則為規定對非承重構件的耐火測試要求,對象包括非承重牆、門、捲門、 天花板及鑲嵌玻璃構件等。另外針對貫穿部填縫材的耐火試驗,係參考澳洲標準 AS 1530.4 "建材、組件和結構物防火試驗方法-建築構件的耐火試驗",該標準更 是綜合型規範標準,檢測對象包括柱、梁、樓板、門、捲門、非阻熱玻璃、貫穿 部、閘門等。

貳、標準內容架構

根據我國標準法第三條【16】的定義,所謂〝標準〞為「經由共識程序,並 經公認機關 (構) 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覆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 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其目的是確保 材料 、產品、過程和服務能夠符合需 要。一般標準可針對適用層次、內容區分及專業分工三個維度來構成,如圖 3-1 所示【17】。

圖 3-1 標準化體系示意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standard)基本概念,2018) 因此為規範相關產品能產出符合性能要求之所需,測試標準須就各方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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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測試標準(CNS 12514 系列標準)其內容架構主要包括適用範圍、試驗設 備、試驗條件、試體準備、儀器裝置之應用、試驗步驟及性能基準等規定【2】, 如圖 3-2 所示。前開這些內容架構規範了檢測實驗室執行的依據,因此其與擬合 作國家所採用標準之內容差異,也是實質上會影響國際合作的成敗,所以後續將 針對這些內容架構進行逐條分析比對。 另外,國際合作檢測試驗除了依據標準所規範的內容執行外,因各單位均有 可能有其傳統習慣上的操作技巧,或配合其亦具有性能評定的功能角色,在檢測 上會有額外的需求,這些非規範在檢測標準內的特定要求,也是在分析雙方合作 檢測與技術能否符合雙方所需,所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圖 3-2 CNS 12514-1 標準目錄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國家標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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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析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主要探討國際合作檢測標準差異性及執行檢測現場技術的分析比較, 研究已完成收集相關所需國內、外標準文件,內容中文化,分析比較、同仁實驗 操作參考等研究作業。 另外,在標準內容分析比對上,首先經研析 CNS、BS 與 AS 標準內容架構, 發現雖然具體應規範的技術內容相近,各要求項目在不同標準間多有對應的內容, 但其文本編排架構卻有很大差異,尤其是在 BS 標準,其有很大部分的規定或說 明係編排於附錄,且與本文互相參照,因此在研析比對上需耗費大量精力,且較 有可能造成疏漏,這是本研究較耗費心力注意之處。但 BS 標準,也因在附錄有 大量的補充資料,其內容就有較多說明標準規定的考慮緣由,因此亦是值得研讀 的資料,整理後可供參考。另外執行過程上的困難點,就是進行分析比較時,需 同時參考多份標準文件,或其引申參考的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就必須衡量該標準 的重要性,必要時就須再收集該標準資料參酌研讀,例如 IEC 60584-1

Thermocouples - Part 1: EMF specifications and tolerances【18】,針對熱電偶的熱 電動勢與容許值之規定,這些都是需再多收集以彙總研析。

另外,近來國內消防設備相關產業,對於UL 2043 Standard for Safety Fire Test for Heat and Visible Smoke Release for Discrete Products and Their Accessories Installed in Air-Handling Spaces(空調機房分離式產品及其附件之熱與可見煙釋放 燃燒安全之防火測試標準 )【19】有測試上的需求,國內產業界積極尋找國內 有無受UL認證授權的試驗單位,因此本研究配合需求,將原訂僅初步分析的UL 2043 標準試驗項目,提前納入目前的研究內容,但該項標準國內並無相關的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因此先就該標準內對儀具設備功能、規格、組構等內容進行研 析,並與本所防火實驗中心暨有類似的試驗設備ISO 9705 進行比對,預先了解 差異,供後續規畫設備調整,俾能順利完成設備整備、UL驗證及提供國內產品 性能驗證及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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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差異性分析比較,將以表格化呈現其差異,後續並就差異,研擬本所防 火實驗中心的應對策施方案,供執行參考。本研究後續除了前述標準與技術的分 析比較外,同時也將再檢視未來國際合作可行項目的研討,例如防火門耐火試驗、 升降機乘場門耐火試驗、帷幕牆層間塞耐火試驗等項目合作的可行性。

第一節 BS 476-20、BS 476-22 與 CNS 12514-1、CNS

12514-8、CNS 12514-9 標準差異分析

CNS 12514 一系列國家標準係規定以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測定不同建築物構 造構件耐火性能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測試數據將依據受測構件滿足特定性能基 準所表現的防火時效下,進行後續的性能判定。該系列標準臚列如下: CNS 12514-1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第 1 部:一般要求事項 CNS 12514-4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第 4 部:承重垂直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CNS 12514-5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第 5 部:承重水平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CNS 12514-6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第 6 部:梁特定要求 CNS 12514-7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第 7 部:柱特定要求 CNS 12514-8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第 8 部:非承重垂直區劃構件特定要求 CNS 12514-9 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 -第 9 部:非承重天花板特定要求 上述 CNS 標準所對應的 BS 標準為 BS 476 系列,但 BS 476 系列標準係包 括建築材料與建築構件兩大類的耐火測試,其中與 CNS 12514 系列相關的標準 則為建築構件類的耐火測試部分,其目的是評估構造構件在規定的加熱和壓力條 件下的行為。該方法提供了一種量化構件承受高溫的能力的方法,通過設置標準, 可以判斷承重能力、耐火區劃(遮焰性)和熱穿透傳遞(阻熱性)功能,其對應上述 CNS 標準的部分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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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476-20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general principles)” 建築構件耐火的測定方法(一般原理) BS 476-21 “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loadbearing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承重構件耐火的測定方法

BS 476-22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fire resistance of non-loadbearing elements of construction” 非承重建築構件耐火性能測試方法 依上述所臚列的試驗標準,可發現包括了所有建築構造構件相關的內容,但 就目前與新加坡 PSB 商討的試驗項目,最重要的為先就兩標準一般性要求的內 容進行分析比較,後續則根據目前與 PSB 合作項目,也針對特定構件類型(非 承重牆及非承重天花板)的特定要求進行研析。 CNS12514 與 BS476 兩系列標準針對構造構件耐火試驗的一般要求為 CNS 12514-1 及 BS 476-20,非承重牆構件耐火試驗在 BS 為 part 22,在 CNS 標準為 part 8,非承重天花板構件耐火試驗在 BS 仍為 part 22,但在 CNS 標準則為 part 9, 今將上述兩標準分析比較結果分別彙整如表 4-1、表 4-2 及表 4-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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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BS 476-20(1987)與CNS 12514-1(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項目 差異分析 BS CNS 溫度曲線 面積計算 區間 3.1.2.1 6.1.2 (a)以 1 分鐘區間加總 (b)~(d)以 5 分鐘區間加總,且從時間為 0 開始計算。 溫度曲線 面積許可 差 3.1.2.1 6.1.2 定值/線性變化要求, 值、時間範圍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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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曲線 許可偏差 3.1.3 ±100 ℃及±200 ℃(含大量可燃物時) 6.1.2 ±100 ℃ 爐壓 3.2.1 試驗開始 5 分鐘後直到結束,爐內須保持正壓,並依規定 控制。 6.2.1 無對應之要求 爐壓 3.2.2 8.5 Pa/m,垂直分隔構件中性軸位於地板面上方 1000 mm 6.2.1 及 6.2.2 8 Pa/m,垂直構件中性軸位於試體底端上方 500 mm 爐壓 3.2.2 爐壓控制 ± 2 Pa C.9 試驗開始五分鐘後,爐內壓力應按 3.2 規定進行控制。 6.2.1

試驗開始初期 5 min 保持± 5 Pa,至 10 min 保持± 3 Pa

爐壓 3.2.2 垂直構件頂部和水平構件下方爐壓最大值不得超過 20 Pa 6.2. 2 垂 直 構 件 原則上從試體底端起 500 mm 高度處之壓力值應為零(中性 壓力面);但試體最頂端壓力不得大於 20 Pa,因此壓力平面 的高度應隨之調整。 6.2.3 爐內壓力應於試體下方 100 mm 或測試梁構件時應於天花 板水平底面下方 100 mm,其控制壓力應為 20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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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溫度 條件 3.3.1 試驗前環境空氣溫度 5~35 ℃ 6.5 25 ± 15 ℃ (10~40 ℃) 環境溫度 條件 3.3.2 (a)試驗前 30 分鐘非加熱面平均溫與環境溫差不得大於 5 ℃,且實際溫度不得低於 5 ℃ (b)阻熱性能失效前,環境溫升不得大於5 ℃ 3.3.3 區劃構件的非曝火面上溫度只作為其他用途時,例如,確 定何時停止使用棉花墊(見 10.3.2),則依據 3.3.2 節(a)與(c) 之要求,可允許上述 B)的溫升增加到 15°C。 9.3 試體初始平均內部溫度及非加熱面溫度須為25 ± 15 ℃ 6.5 阻熱性能失效前,環境溫升不得大於 10 ℃ 試體狀態 調節 4.6 當測試結構中含有對時間或濕度敏感的材料時,這些材料 在測試時的狀態應接近正常使用時的強度和濕度狀態。 請注意,如果不知道或不能達到這一點,應使用 A.3.6 中給 出的含水率水平。 A.3.6 7.4 試驗時,試體的強度與含水量應與一般使用狀態相接近。 若試體含水或易於吸收水分時,則在試體達到氣乾狀態(溫 度23℃、相對濕度 50 %下之平衡結果)前不能執行試驗。 達到氣乾狀態的方法之一,是將試體儲存於一個密閉空間 中(最低溫度15℃,最大相對濕度 75 %),直到達到濕度平 衡的時間。當 24 h 間隔內的 2 次秤重結果,其質量差異不 超過該試體質量的 0.1 %時,即可確認該試體已經達到氣乾 狀態。

(43)

如果經過狀態調節後無法達到指定的濕度條件,但吸水性 構成材料的設計強度已經達到,則該試體亦可執行耐火試 驗。 代表性的樣本可被用於含水量的決定,並與試體一同狀態 調節。 CNS 未提供代表性材料含水率水平 試驗爐 6.1.2 縮小尺寸的加熱爐可用於測試小型全尺寸的構件。若使用 縮小尺寸的加熱爐(即開口不大於 1.5m × 1.5 m),爐孔的面 積與試體的曝火面面積比例需大於 1.5:1。加熱爐與試體 間額外的區域應通過相關聯的結構或適當的爐蓋來填充。 未規定 試驗爐 6.1.3 垂直爐爐膛深度應須介於 600mm 至 1300mm 之間。 未規定 試驗爐 6.1.4 水平爐的深度,須介於 1000mm 至 2000mm 之間。 未規定 爐內熱電 偶 6.1.6 及 C 1.2(b) 5.5.1.1(b)

(44)

每個熱電偶熱接點都應支承,使其在試驗開始時離試體最 近的點 100 ± 10 mm。測試期間應保持熱電偶熱接點距試體 曝火面 50 mm 至 150 mm。 8.1.1 在試驗剛開始時,平板測溫計(或溫度量測熱電偶)應與試驗 構造加熱面相隔(100±50)mm,且在試驗過程中必應儘可能 維持此距離。

(45)

爐壓管頭 Fig. 8 圖 4 試驗開始 判定用熱 電偶 6.1.8 為確定試驗的開始,應連續顯示溫度,並使爐膛操作人員 清楚地看到溫度顯示,以便啟動計時裝置。加熱爐操作人 員應配備符合 C.2.3 的計時裝置。 C.9 當爐控熱電偶(見 6.1.8)指示的溫度為40℃時,應開始加 溫,以此作為試驗的標稱開始。此時,應啟動計時裝置(見 第 6 條和 C.2.3 條),並開始監測所有資料。應控制爐平均 溫度,根據所評估構件類型(見 BS 476-21 至 BS 476-23)所 指定的爐熱電偶位置(見 6.1.6),以滿足 3.1 的要求。試驗開 始五分鐘後,爐內壓力應按 3.2 規定進行控制。 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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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曝火面 熱電偶固 定 6.4.2.1 Insulation pads在100℃時的乾密度為 900 ± 90 kg/m2,導熱 係數為 0.13 W/(mK) ±10%。 5.5.1.2 無機熱絕緣板材密度應為(900±100)kg/m3 CNS 無導熱係數規定 棉花墊 6.4.2.3 框不同 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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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 .3.2 施測時間不同 10~15 秒 8.4.1 30 秒 輻射計 6.4.2.6 (BS 476-22 5.4.9) 0 至 100kW/m2。時間常數不超過 3 s(對應於達到最終輸出 95%的時間不超過 10 s)。 校正時,面對垂直面與面對水平面的靈敏度差異應小於 1%。準確度應在 3%以內,重複性應在± 0.5%以內。 476-22 5.5.4 輻照度 依據 BS 476-20 中描述的輻射計測量方法,監測任何不是設 計來滿足阻熱性的構造的非曝火面輻照度。 未規定 試驗步驟-建立基準 值 9.1.3 在開始加熱前不超過 15 分鐘,為每一個單獨的溫度測量、 撓曲測量和任何其他輔助測量。 9.3 試驗開始前 5 min 內,所有熱電偶之初始值須持續記錄並檢 查一致性。試體之變形量測值及其他狀態亦須記錄。

(48)

試驗步驟-其他觀測 9.4 使用 6.4.2.6 中規定的輻射計(見 A.9.4)監測和記錄從區劃構 件的未曝火面發出的輻射通量。 未規定 阻熱性 10.4 直徑大於 12mm 的平坦表面可使用移動式熱電偶測溫,所 測量的溫度須包含在最大溫度評估內。 將移動式熱電偶置於試體上有最小 6mm 直徑平坦面的小特 徵上測量,若這些小特徵的加總面積超過總試體面積每米 平方的 0.1%時,才可納入最高溫度評估。 未規定測量處的直徑或面積大小 試驗報告 12. (o) 以下聲明: “結果只與在特定試驗條件下的構件試體的行為有關;不應 單獨使用本報告作為評估正在使用中構件的潛在耐火性能 的標準,也不反映火災中的真實行為。” 13. 〝本報告提供構造之細節及特定構件係依據 CNS 12514-1 規定之試驗程序所獲得之試驗狀態與結果。任何尺度、構 造細節、載重、應力、邊緣或端部條件之顯著差異,將使 試驗結果無效。〞 環境條件 A2.5.2 本標準要求保護感應元件不受局部環境影響。兩個直徑 100mm 和 150mm 同心圓的等長度塑膠管提供了感應元件 足夠的屏蔽。 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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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476-20 未提供圖例,所以另外參考 BS EN 1363-1 圖 8 相同要求之圖例如下:

(50)

試體設計 A.3.1 圖 7(a)所示的接縫佈設可能比圖 7(b)所示的具有更寬 的適用性,因為適用於中央板的條件更接近於在較長的區 劃中實際應用狀況。 新版未規定 舊版 3.6 在建築物實際施工中,若有接縫等其他防火弱點時,應將 該弱點置於試體中央部位。同一試體上,不得有不同之接 縫方式,應依每種接縫方式進行一次試驗。 試體支撐 A.4.1 非承重區劃構件可以固定在其頭部和底座上,以限制總成 高度的任何增加,並可能限制所述固定件朝著與所述區劃 構件表面垂直的方向旋轉;垂直邊緣可能受到類似的限制, 也可能具有完全的自由。 當提供不受限制的運動條件時,應允許有足夠的運動或膨 脹間隙,以確保在試驗過程中不引入束制力。 7.5.3 束制 當實際構造物不大於加熱爐的前端開口時,則試體的邊緣 應以實際情況束制。當實際構造物的寬度大於加熱爐的前 端開口時,其中一個垂直邊應無束制且試體與試驗框架間 應留有 25 mm~50 mm 的空隙。 爐內熱電 偶 A 6.2.2 曝火 20~25 h 建議應重校 5.5.1.1 熱電偶與熱絕緣板在加熱爐中加熱 50 h 後應予以更換。 含水率 A.7.3.3 採用烘箱乾燥技術時,應測定平均含水率。在厚試體中, 這將涉及到從表面延伸到中厚點的岩心試體的去除。該試 體應稱重,然後在105 + 5℃的烘箱中烘乾(石膏製品除外, 未規定石膏製品的烘乾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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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製品應在 50 - 5℃烘乾),直至達到質量平衡。由兩質 量之差可計算出含水率。 爐壓 C.2.2.3 爐壓指示器,連同壓力感測器探頭和連接管,回應 10 Pa 的壓力變化,應在 10 秒內達到平衡值。 未規定 非曝火面 預定位置 的溫度 C.4.1.3.2 在某些水平區劃構件上,特別是那些曝火的阻熱元件上, 這可能是不合適的,因為這種情況下材料具有纖維性或彈 性。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如圖 10 所示的熱電偶砝碼,將四 腳的下端對稱地放在襯墊的頂部,使空氣能夠自由地在上 面表面流動。 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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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mm 非曝火面 量測位置 C.4.1.3.4 不要將測量接點放置在正上方或非常接近任何可能導致遮 焰性而非阻熱性失效的特徵位置,即測量接點可能受到從 加熱爐中通過試體竄出的熱氣加熱。不要將量測點固定在 可能對承重試體施加試驗載重的設備影響的任何地方。這 可能需要將熱電偶從正常位置移動最大允許 200mm 來重新 定位;如有必要,應報告該位置及其變動原因。 8.1.2 熱 電 偶 應 避 免 安 置 距 熱 橋、結 點、搭 接 及 貫 穿 結 合 處、以 及 螺 栓 或 螺 釘 等 固 定 件 之 位 置 50 mm 以 內 , 還 有 可 能 使 熱 電 偶 暴 露 於 穿 越 試 體 熱 氣 直 接 影 響 之 位 置 。 為 測 定 最 高 溫 度,應 在 預 期 會 有 高 溫 位 置 增 設 額 外 熱 電 偶 。 若 會 產 生 較 高 溫 度 的 固 定 件 ( 如 螺 栓 、 釘 子 或 槍 釘 等 ),其 合 計 面 積 小 於 直 徑 150 mm 圓 形 面 積 的 1/100 時 , 則 熱 電 偶 不 應 放 置 在 上 述 固 定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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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熱 電 偶 不 應 置 於 直 徑 小 於 12 mm 的 固 定 件 上 , 除 非 該 固 定 件 延 伸 穿 過 試 體。對 於 直 徑 小 於 12 mm 的 固 定 件,可 以 使 用 特 殊 量 測 設 備。適 用 於 特 定 構 件 的 試 驗 方 法,提 供 有 更 多 非 曝 火 面 熱 電 偶 位 置 的 特 定 資 訊 。 試驗過程 性能監測-遮焰性 C.10.3.2 應監測試驗構造的遮焰性,注意試體未曝火面上任何可見 的縫隙、裂縫或裂紋。開始加熱的第一個 5 分鐘後,不管 在加熱前就已經可觀察或是加熱開始後才產生的所有的間 隙,應當以 6.4.2.3 節所指定的棉花墊進行週期性檢查是否 有冒火,或觀察到是否有火光。 CNS 未強調開始加熱的第一個 5 分鐘後,開始量測遮焰性。 試驗過程 性能監測-阻熱性 C.10.4 這種移動式熱電偶應用於測定試驗過程中產生的熱點溫 度。與固定式熱電偶不同,移動式熱電偶應適用於任何可 以放置的表面,不論其直徑是否為 12mm,但須受 10.4 條 規定的限制。移動式熱電偶記錄的溫度不得用於計算未曝 火面的平均表面溫度,若規定的非曝火平均熱電偶中有一 個發生失效或脫落,則該位置的資料需由移動式熱電偶的 資訊補充。 未規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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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BS 476-22(1987)與CNS 12514-8(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項目 差異分析 BS CNS 適用範圍 1. 含垂直區劃、門組和捲門組件、天花板及玻璃元件。 1. 本 標 準 規 定 非 承 重 垂 直 區 劃 構 件 在 一 面 曝 火 狀 態 下 , 決 定 耐 火 性 能 的 程 序 。 2. 本 試 驗 不 適 用 於 帷 幕 牆 ( 懸 掛 於 樓 板 端 部 的 非 承 重 外 牆 ) 與 含 有 門 或 裝 有 嵌 裝 玻 璃 之 牆 的 評 估 。 有 關 包 含 門 的 牆 體 試 驗 參 照 CNS 11227, 有 關 包 含 嵌 裝 玻 璃 的 牆 體 試 驗 參 照 CNS 14815。 5. 分隔牆的耐火性能測定 爐內測溫 點位置 5.4.3 熱電偶與爐壁的距離不小於 500mm,與試體表面的距離在 加熱開始時為 100 ± 10mm。 8.1.1 (依 12514-1 8.1.1) 熱電偶與爐壁的距離至少 450mm,與試體表面的距離在加 熱開始時為 100 ± 50mm。 熱通量測 定 5.5.4 輻照度 依據 BS 476-20 中描述的輻射計測量方法,監測任何不是 設計來滿足阻熱性的構造的非曝火面輻照度。 無規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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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 BS 476-22(1987)與CNS 12514-9(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項目 差異分析 BS CNS 適用範圍 1. 含垂直區劃、門組和捲門組件、天花板及玻璃元件。 一 、 本 標 準 規 定 非 承 重 天 花 板 構 件 於 下 方 曝 火 狀 態 下,決 定 耐 火 能 力 的 程 序,該 非 承 重 天 花 板 構 件 具 有 獨 立 於 任 何 其 他 建 築 構 件 之 耐 火 性 能。本 標 準 適 用 於 非 承 重 天 花 板 構 件,包 括 自 承 式 天 花 板 及 從 支 撐 構 造 懸 掛 或 直 接 固 定 到 支 撐 構 造 之 天 花 板 。 9. 天花板耐火性能的測定 試體數量 9.2.1 從底面試驗,需 1 個試體。 6.1.2,6.3 當無法確定平行與垂直於長軸之兩種配置方式,何者配置方式 較嚴苛時,應分別進行試驗。 垂直風檔 9.4.1 沿試體四周連續固定在離試體邊緣不超過 75mm 的位 置,並延伸至離天花板上表面 500±25mm 的高度。牆面 上應以不低於 6mm 厚的材料製作或覆蓋,此材料須為 符合 BS 476-4 的不燃材料,或是符合 BS 476 -7 的第 1 類表面火焰傳播性能,並且依據 BS 476-6 測試後,指標 的 l 和 i 分別不超過 12 和 6 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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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內熱電 偶數量 9.5.3 每 1~1.5 平方米一個熱電偶,或是 6 平方米的試體至少 有 4 的熱電偶。 7.1.1 每 1.5 m2 之試體加熱面積至少 1 個熱電偶(平板測溫計)。任何 試驗至少要有 4 個熱電偶(平板測溫計)。試驗 初始時,應有要 求之最少數量n個熱電偶,試驗過程確保至少有n- 1 個有效。 爐內熱電 偶位置 9.5.3 熱電偶與爐壁的距離不小於 500mm,熱電偶熱測點與試 體表面的距離在加熱開始時為 100 ± 10mm。在表面不規 則的情況下,假定熱電偶測點離暴露表面的任何部分不 小於 50mm,則從中間深度測量 100±10mm。 8.1.1 須與加熱爐牆面、地板或頂部距離至少 450 mm。在試 驗剛開 始時,平板測溫計(或溫度量測熱電偶)應與試驗構造加熱面相 隔(100 ± 50)mm,且在試驗過程中必應儘可能維持此距離。 爐壓量測 位置、數 量及控壓 最大值 9.5.4 試體表面下方 100mm 處或是在試體最低點假想連線 上,至少一個壓力感測頭。 Part 20 3.2.2 水平構件下方爐壓最大值不得超過 20 Pa 8.1 加熱爐控制 依 12514-1 規定 6.2.3 爐內壓力應於試體下方100 mm,其控制壓力應為20 Pa。 8.2.2 使用兩個測壓管在相同高度平面,但相對於試體周邊的 不同位置。一個測壓管作為控制用,而另一個測壓管作為確認 用。 測試步驟 9.6.3.1 移動式熱電偶(如果使用)的測量結果,以及額外增加 的固定熱電偶的測量結果僅用於確定最大溫升。 但, part20 C.10.4 移動式熱電偶記錄的溫度不得用於計算非曝火面的平

(57)

均表面溫度,若規定的非曝火面平均熱電偶中有一個發 生失效或脫落,則該位置的資料需由移動式熱電偶的資 訊補充。 9.6.3.2 如果熱電偶被從爐中穿過試體的氣體直接加熱,則不要 使用從該熱電偶獲得的數據來確定是否符合平均或最 高非曝火面溫度升高的標準要求,並報告此事實。如果 有超過兩個用來確定平均溫升使用的熱電偶被熱氣影 響,則不要評估試體是否符合平均溫升的標準,並報告 這種情況。 結果的表 達 9.7.2 因熱氣體影響而無法確定平均溫升時(見 9.6.3.2),應根 據最大非曝火面溫度來判斷是否符合阻熱性,並在結果 中明確說明。 垂直風檔 A.3.4 在試體周圍設置風檔,以減少或消除氣流對試體非曝火 面的沖刷作用。風檔應牢固地固定在爐內或試體支架 上,不應在試體邊緣施加任何載重,也不應以任何方式 影響已存在的束制條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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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BS 476-20、BS 476-22 與 CNS 12514-1、CNS 12514-8、

CNS 12514-9 標準差異檢討小結

前節所檢討分析的 BS 與 CNS 試驗標準均係為針對結構構件類型耐火測試要 求的內容,因此其標準內文要求事項相近,有差異的條文內容已製表逐條詳細比 對,本節擬再將有相關性的條文差異,綜整合併說明實驗中心對策如下: 壹、試驗條件 加熱條件 兩者標準溫度/時間加熱曲線規定相同,但在溫度控制的容許偏差及溫度曲 線面積許可差計算略有差異,基本上 CNS 較為嚴格,實驗中心執行上沒有 問題。 壓力條件 BS 標準中性軸位置較高,爐壓控制偏差較小,較嚴格,實驗中心可配合調 整壓力零點位置設定及執行。 實驗室環境溫度 兩者溫度範圍規定不同,但此項無關設備,且尚在台灣日常環境溫度範圍 內,僅需於試驗前確認環境條件符合即可進行試驗。另外,量測環境溫度 測點,需不受局部環境影響,需另設屏蔽元件,實驗中心均已採購符合標 準之元件,可於執行時使用。 貳、試體 試體狀態調節 兩者均說明試體在測試時的狀態應接近正常、一般使用時的狀態(濕度、 強度),但 BS 未如 CNS 有提供幾種狀態調節及量測的方法,卻另有提供如 不知道或不能達到與正常使用時相同狀態,則應使用標準 A3.6 節給出的代 表性含水率水準。本項可參考 CNS 做法執行。 另外,BS 特別針對石膏製品含水率測定時的烘乾溫度規定為50±5℃,與 一般材料用105±5℃烘乾不同,執行上應注意。 試體支撐、束制規定 CNS 對於邊界無束制的試體,規定應留 25~50 mm 空隙,BS 僅有文字敘述 應有足夠的間隙供試體變形,將參考 CNS 規定執行。

(59)

非曝火面熱電偶位置 當位置受特殊影響時,BS 較明確說明可從正常位置移動最大允許 200mm 來重新定位,CNS 則未明訂位移值,執行時可參考 BS 辦理。 參、設備 爐內熱電偶與壓力量測管頭構造樣式及量測遮焰性能用之棉花墊框尺度 兩標準規定均有不同,實驗中心均已另外採購符合標準之設備,並於執行 不同標準時替換使用。 熱電偶數量、間距及使用時效 爐內熱電偶數量、可使用時效及與爐壁和試體表面距離兩標準均有不同, 將配合各標準執行。 肆、試驗步驟 紀錄與觀測 在試驗開始前的初始溫度記錄時間及試驗中輻射計觀測,兩標準規定不同, 實驗中心可配合標準規定執行。

第三節 貫穿填縫材耐火試驗與 CNS 15814-1 標準差異檢討

有關貫穿填縫材耐火試驗,國內係依據 CNS 15814-1 建 築 構 件 與 零 組 件 防 火 試 驗 -配 管 設 置 防 火 測 試 -第 1 部 : 貫 穿 填 縫 材 料 進行,但查詢 BS 及詢問 PSB 其試驗並無依循的標準,在跟 PSB 討論試驗執行要求時,僅表示可依 CNS 標準進行,但於執行過程,PSB 卻有部分要求與 CNS 不同,進一步詢問才瞭 解該要求為參照 AS 1530.4 Methods for fire tests on building materials, components and structures Fire-resistance tests for elements of

(60)

表 4-4 AS 1530.4 與CNS 15814-1 標準試體尺寸差異比較分析表

AS 1530.4 CNS 15814-1 試體尺寸 10.4.2 SIZE 樣品應符合條款 2.8.2。 對於控制接合部,試樣應不小 於 1 m×1 m,控制接合部暴露 在爐膛內的長度應不小於 1 m。 貫穿設施的安裝位置應使其在 支 撐 結 構 的 每 一 側 至 少 伸 出 500 mm,其中至少 200 mm 應 延伸到貫穿密封系統的末端之 外。貫穿密封系統應包括對貫 穿設施的任何塗層,包裹物或 其他保護措施。非曝火面上未 經保護的貫穿設施長度不得超 過 500 mm。對於塑料管,遠離 爐子的外部凸出應增加到至少 2000 mm。 這些測量值不含用 於密封爐內管道的塞子或蓋子 的任何部分。 8.4.2.1 對於非阻熱型或部分阻熱型的貫 穿系統,應符合以下距離要求。 曝火面上的貫穿系統之非阻熱表 面,於曝火面之延伸長度應至少 為300 mm,未曝火面上的貫穿系 統之非阻熱表面,於曝火面之最大 未延伸長度應為500 mm。就貫穿 密封系統的情況而言,絕熱包覆材 料應包含配管的任何塗裝、包覆或 其他保護物。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項測試項目,原則上均依照我國 CNS 標準進行,在標準上僅試體尺度要求 不同,另外在試驗觀測上,PSB 要求黏貼熱電偶時所用之鋁箔膠帶,不要覆蓋填 縫材與支撐構造間的接縫,以避免影響火焰是否穿透的觀測,以上差異,實驗中 心均可配合執行。

數據

圖 2-1  東協十國成員地理位置圖
表 2-1  東協建築構造、構件及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國家  建築構造、構件及建材適用之測試規範  新加坡  BS 476  系列標準  可接受歐洲的測試報告  汶萊  接受先進歐美國家認證  BS 測試認證系統報告較為普遍被接受  馬來西亞  部分強制認證依 MS 標準  建築防火等原則沿用 BS、EN 及不分 JIS 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泰國  部分強制認證依 TISI 標準  建築防火原則沿用 BS、ISO 體系的測試認證報告  印尼  部分強制認證依 SNI 標準  建築防火原則沿用 UL、BS
表 4-1 BS 476-20(1987)與CNS 12514-1(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項目  差異分析  BS  CNS  溫度曲線 面積計算 區間  3.1.2.1  6.1.2  (a)以 1 分鐘區間加總  (b)~(d)以 5 分鐘區間加總,且從時間為 0 開始計算。  溫度曲線 面積許可 差  3.1.2.1  6.1.2  定值/線性變化要求,  值、時間範圍也不同
表 4-2 BS 476-22(1987)與CNS 12514-8(2014)標準差異比較分析表  項目  差異分析  BS  CNS  適用範圍  1.  含垂直區劃、門組和捲門組件、天花板及玻璃元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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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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