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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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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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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本校第七十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台高(一)字第○九五○一六○五○四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除辦理一般招生考試外,並得視需要以推薦甄選之 公開方式辦理招生。入學方式可分為甄試入學、考試入學、碩士在職專班 入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及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五種。 第 三 條 碩、博士班招生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及相關行政主管兼任 之;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長為總幹事。招生委 員會下設試務小組(負責考試篩選工作)、甄審小組(負責審查及口試工 作)及必要時成立招生糾紛處理臨時小組(負責複查及處理申訴工作)。 第 四 條 本校碩、博士班之招生總名額須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 報請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 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外訂定,並將個 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若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 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 各系所為教學、研究需要,經教育部核定分組外,得另行設定若干組別 (如甲、乙、丙等組)。 同一系所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招生缺額可否相互流用及流用原 則,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載明於招生簡章。 第 五 條 各系所得視需要辦理碩、博士班甄試招生考試,其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 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系所招生名額 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第 六 條 碩士班入學考試訂於每年四月開始舉行為原則,五月底前結束,六月底 前發佈錄取通知;博士班入學考試定於每年五月開始舉行為原則,六 月底前發佈錄取通知;甄試訂於每年十一月、十二月間舉行為原則。招 生名額、評分方式、錄取原則等有關規定,登錄於招生簡章,招生簡章 最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 第 七 條 報考資格: 一、碩士班入學考試: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應屆 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得報名參加碩士班入學考試。 二、博士班入學考試: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應屆 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得報名參加博士班入學考試。 三、碩、博士班甄試入學: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碩士畢業生(畢 業年數及工作經驗是否限制由各系所自訂,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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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不含公費生及有實習規定者)成績優良(標準由各系所 擬訂,其中名次以成績記載表或名次證明所載為準),並符合招生 簡章規定之條件,得報名參加碩、博士班甄試入學。 前項第一、二款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 認定標準」之規定。 第 八 條 碩、博士班考試除筆試外得增加面試、審查及其他方式,筆試及面試等 項目所占比例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載明於簡章。 第 九 條 碩、博士班招生錄取原則如下: 一、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各系所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則得不足額錄取。甄試得列備取生,若仍有缺額亦得於一般招生考 試補足。 二、考生應考科目中之任何一科(項)如有零分或缺考,即使總分達到最 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三、各系所錄取學生依簡章中訂定之錄取順序擇優錄取,若最後仍有以 上排序相同,則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得專案報部核備增額錄取之。 四、正取生有缺額時,由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之備取生,依正取生錄取方 式依次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其遞補截止日期至當年度 九月三十日止。 五、遇有其他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 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部核定。 第 十 條 碩、博士班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議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十一條 辦理碩、博士班招生試務應秉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妥慎處理,參與人員 應負有保密義務,若與考生有三親等之親屬關係者,應主動迴避。有關 口試、術科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所有應試評分資 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疑義者,應於放榜後七日內,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 招生委員會提出查覆: 一、姓名、性別、報考系所組別、准考證號碼、住址、聯絡電話、日期。 二、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查覆不服時,得於收受查覆通知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校各系所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依相關規定另訂招生辦法。 第十四條 外國學生依照「國立高雄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入本校修讀碩、博 士學位。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及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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