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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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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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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金融監理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4-H-004-059-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畫主持人: 劉連煜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2)

金融控股公司與金融監理

劉連煜

【摘要】

一、我國銀行及金融集團之現況

1

(一) 金融機構家數

根據統計,截至 94 年 6 月底止,我國共有 47 家本國銀行、 35 家外國銀行 在台分行、30 家信用合作社、253 家農會信用部、25 家漁會信用部、3 家信託投 資公司、14 家票券金融公司、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

(二)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現況

此外,截至 94 年 6 月底止,我國計有 14 家金融控股公司核准設立,這 14 家金控已整合 90 家銀行、證券、保險業及相關金融週邊事業為其子公司。 在資產規模方面:全體金控公司之合併報表資產總額以高於 14%年成長率增 加,93 年 12 月底已增為 14 兆 8,568 億餘元。 在股東權益規模方面:全體金控公司之合併報表股東權益總額以高於 13%之 年成長率增加,93 年 12 月底已增為 1 兆 1,837 億餘元。

(三) 金融控股公司總體獲利概況

1.獲利情形(93 年底): (1)金控集團合併報表稅前純益為 1,644 億餘元,與前一年底比較成長率為 99.79%。 (2)單獨金控公司稅前純益為 1,321 億餘元,與前一年底比較成長率為 82.61%。 2.淨值報酬率(ROE): 金控公司全體平均淨值報酬率已由 91 年底之 0.06%,增加為 93 年底之 * 關鍵字:金融控股、金融監理、金融商業分離原則、轉投資、資本適足性。 1 以下實務資料與分析,參考金管會,金融市場概況,2005 年 9 月 26 日。

(3)

11.80%,平均每年增加 5.87 個百分點。 3.資產報酬率(ROA): (1)93 年底金控公司全體平均 ROA 為 9.84%。 (2)93 年底金控集團合併報表全體平均 ROA 為 1.11% 。

(四) 金融控股公司個別規模概況

以資產規模而言: 93 年度合併報表資產總額前三大金控集團分別為:國泰金控,兆豐金控及華 南金控,市佔率分別為 17.86%,14.03%及 10.76%。

二、金控公司綜效及金融集團整併現況

(一) 金控公司之綜合經營效益

1.藉由跨業整合及共同行銷,提供客戶一次購足(One-Stop Shopping)的多元化 金融服務。 2.金控公司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本業,具有統籌集團資本及資源分 配,發揮下列經營綜效,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 (1)資本有效配置(Capital Efficiency) (2)成本節省(Cost Saving) (3)共同行銷(Cross-Selling) 綜效一:資本有效配置(Capital Efficiency) (a)金控公司全體平均每股稅後盈餘(EPS)提升。 (b)金控公司成立時全體平均每股稅後盈餘為 0.05,93 年 12 月底已增加為 1.69。 (c)金控公司將依據各類子公司之經營績效,調整長期投資配置,以達資本 有效配置。 綜效二:成本節省(Cost Saving) (a)透過後勤及資源整合、場地及共用設備、提升從業人員生產力等方式,

(4)

促使營運成本降低。 (b)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之營業支出與營業收入比率明顯降低。 (c)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之資產報酬率(ROA)逐年遞增,且較本國銀行全體 平均值為高。 (d)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之盈餘市占率高於存放款市佔率。 綜效三:共同行銷(Cross-Selling) (a)金控公司之各業子公司得互設他業之專業櫃檯進行共同行銷。 (b)共同行銷效益。 (c)透過營業場所共用及人員兼任之共同行銷模式,可降低經營成本,各專 業櫃檯提供他業產品推介至實際交易完成之服務,滿足客戶一次購足 (One-Stop Shopping)之需求,有助於營業利潤增加,而子公司利潤挹 注於金控公司後,集團整體營運績效亦得以提升。

(二) 金控集團整併效能

1.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之合併效能: 有助子公司間資源重整及組織整合、擴大金融經濟規模、降低成本、發揮經 營綜效,使組織運作、產品發展、通路規劃等方面創造更高之營運效率。 2.金控公司已開始扮演金融機構整合平台之角色。

(三) 金控集團整併情形

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家數成長情形: 金控公司成立當時子公司家數為 58 家,迄 94 年 6 月底止已增加為 90 家。

金控集團子公司

金控成立時

94年6月底

銀行家數

14

15

證券公司家數

13

14

保險公司家數

7

8

其他子公司家數

24

53

(5)

三、Basel 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

2

(一) 金融集團(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定義

指從事金融業務為主,並至少從事銀行、證券及保險兩種業務以上,且未受 一致性的資本適足性規範之集團。

(二) 監理規範

) 資本適足性原則(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 ) 負責人適格性原則(Fit and Proper Principles)

) 集團監理資訊交換原則(Principles for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Sharing )

1.資本適足性原則(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

(1)偵測並規範控股公司及集團內各企業體多重或過度財務槓桿。 a.僅向非集團內投資人所發行之管理資本才能支應集團運作。 b.衡量集團資本時必須排除集團內交叉持有的法定資本,避免資本重複計算。 (2)避免以母公司發行債券所得資金用以投資下層關係企業。 衡量集團資本適足性時,必須考量集團內未受資本適足性規範的母控股公司 對金融集團資本結構及流動性的影響。 (3)建立機制以監控並規範透過集團內未受資本適足性規範之關係企業或子公 司從事金融業務,且該等公司資本係以多重或過度財務槓桿所達成者。 (4)建立機制以監控金融集團內未受監管法人之營運風險,尤其該公司法人係 執行與其他受規範公司類似業務者(如租賃、應收帳款融資及再保險等), 如得以較類似產業之資本適足性計算方式,估算資本需求。 2.負責人適格性原則(Fit and Proper Principles):

(1)為確保金融集團審慎健全經營,應對集團內所有單位具重要性或控制性之 經理人、董事及主要股東之資格條件,進行適格性審查。 (2)控股公司之監察人應要求受其監察之法人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可持續有 2 國內資料參閱:http://www.banking.gov.tw/ct.asp?xItem=68862&ctNode=1448&mp=9

(6)

效審查負責人適格性。

3.集團監理資訊交換原則(Principles for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Sharing): (1)集團內各企業體之主管機關應取得可足以反映法律及監理制度、監理目標 與方式之資訊,以便有效監理集團內各企業。 (2)集團內各企業體之主管機關應進行雙邊及多邊監理資訊交換,如有特殊問 題發生時,彼此間應主動提出並關切重大問題,以便取得及時適當之回應。 (3)各企業體應即時將剛浮現之問題、潛在的不利發展、管理措施及預備採取 因應對策呈報給母控股公司,以提昇控股公司辨識集團動向及醞釀中事件 能力,特別是償債能力問題之解決方案。 (4)除非有特殊情況,控股公司應隨時提供可協助集團內其他企業體執行監理 任務之管理資訊,以避免危機發生時個別企業體必須或被迫採取與控股公 司危機處理方案相牴觸之措施。 (5)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應建立合作與信賴的溝通管道。 基於上述之實證資料與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集團合併監理之原則,本研究針 對國內相關法規加以檢討,希望能找出符合國際規範與我國金融環境之最適法 令。此外,金控轉投資之問題亦是本研究討論之重點。蓋金融與商業分離之原則 如何妥適適用,關係金融法令的現代化,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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