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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客運產業勞資糾紛之政治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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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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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台灣客運產業勞資糾紛之政治經濟分析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2-H-004-010-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劉梅君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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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業勞資爭議的政治經濟分析

結案報告(摘要)

壹、前言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宣布解除戒嚴,一方面使得許多壓制性的措施 日趨鬆動,另一方面也顯示戒嚴體制下的許多措施,其正當性是相當成問題的。 換言之,解除戒嚴象徵了社會改革的可能性。一九八○年代後期,台灣新興社會 運動一時風起雲湧,各種社會運動的發展,反映了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社會結 構面臨著要求重組的巨大挑戰。一九八○年代可說是「社會力展現」的時代。但 這並不表示政治力、經濟力已經逐漸衰退到「零合」的地步,只能說是在三者不 斷相互激盪中,這一時刻社會力取得較顯著的相對自主地位(蕭新煌,1988: 22-23)。 台灣的勞工運動也在此時同步輻射,新興的體制外工會團體紛紛出現,主要 的訴求即在要求執政黨的黨國控制機器退出工會體系,爭取決策上的自主性;主 張工會的主要功能不該是配合政府,而是自由合法地行使勞動三權,為會員爭取 更多的利益。大體上來說,自主工會運動於一九八七年浮上檯面,而一九八八、 一九八九兩年罷工聲浪達到最高峰,甚至有十餘個工會串聯出自主工聯的行動出 現。一九八八到八九年的第二波工潮,由於一九八七年底的成立了許多自主工會 的支持,也就比一九八七年的第一波工潮來得更為激烈與廣泛。 然而,一九八八下半年經濟景氣開始衰退,企業家關廠、向外投資的現象加 劇,國家在面臨資金外來及資方投資罷工(investment strike)的威脅下,對工運 開始採取強硬的壓制,將勞工集體抗爭行為視為「有心人士介入」、破壞公共秩 序及私有財產之行為(王振寰,1993:110-113,117-118)。勞資爭議中國家機 器的中立角色,遂在經濟因素的作用下,呈現往資方利益靠攏的失衡發展。由於 政府對於工運的態度轉趨嚴厲,資方也在一九八九年後紛紛主動反制工運,在國 家機器的默許下,藉由行使「資方管理權」,解僱或調職工會幹部,甚至以「不 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ur practice)整肅工會幹部。光就一九八九上半年的估 計,即將近有兩百位的工會幹部遭到解僱(李允傑,1992:142)。 集體行動突顯了既存社會體制生產關係與權力關係之中的矛盾,也揭露了勞 工抗爭在社會實踐過程的困難。解嚴之後,台灣政經結構邁向「新政商關係」, 威權體制統合主義對勞工控制的基本架構並未改變,資方的強硬態度及不合理的 作風,和政府行政部門的偏袒、經濟和勞工政策以及相關法律上的缺失有很大的 關係。勞資爭議因為執政黨和資本家的結盟與聯合壓制,愈形不利於勞工。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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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運動也由於議題動員的貧乏,而逐漸走向溫和的路線;勞工對於需要的 認識與想望,也在政府「主動」制定相關的社會福利或社會安全政策之下消解, 即便工會或勞工團體對這些法令政策的細節有不同的意見,但在認同社會福利與 社會安全的大原則,仍舊使得這些政策的制定發揮了安撫、收買勞工的效果。 然而,自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四日桃園客運產業工會發起怠工罷駛開始,台灣 客運業卻揭開了「不斷罷工」的歷史。其中,除了一九九二年六月的基隆客運產 業工會,以及同年八月的宜蘭客運產業工會,是少數取得、符合法定罷工的主體 與程序外,多數的客運業勞工是透過「集體休假」、「落實八小時工時」、「召 開會員大會」、「客車逾期未受檢」等「非法罷駛」的變相方式,達到實質罷工 的目的。

貳、「不斷罷工」的制度結構

但是客運產業十幾年來相繼出現的激烈抗爭的集體行動,這個「不斷罷工」 的經驗並沒有為客運業勞動者帶來更為合理的勞動條件,管理制度也沒有獲得進 一步的改善,甚至是進一步的惡化與管制。顯然,要期待客運業勞資爭議的不發 生,必須回頭正視整個客運業所面臨的制度「結構」。 客運業所面臨的「結構」頑固,不是自然且必然的,需要追本溯源來釐清其 頑固的根源。首先,在每次的客運業勞資糾紛爆發後,國家的不作為,如資方已 明白違法在先,如中客及尊龍勞資糾紛,資方已積欠工資多時,或從薪資中苛扣 各種名目費用,卻不見國家以公權力來維護法律秩序,相反地,國家的立場傾向 讓勞資雙方自我協調,以私法的方式解決之,公法卻採取中立1;國家盡量在程 序正義上打轉,對於實質正義則極力迴避。是而,一旦發生勞資爭議,結構性的 問題往往被凸顯成一種「個人間、企業內的暫時性問題」。 其次,結構的頑固,或許跟過去二十年來一連串大眾運輸政策的出現,不無 密切關係。最早是長途客運路權開放,一時間數百家客運業出現,市場競爭廝殺 激烈,到現在數十家,復又面臨自用小客車開放政策的出現,及後來的天空開放 政策,客運市場供給過剩,客運業,特別是長途客運業面臨的是嚴峻的寒冬,客 運業的受雇者首當其衝的被犧牲! 因此,這些客運業的勞資糾紛,國家當然不能單純的將其視為勞資兩造的糾 紛,並期望雙方以「理性」的方式進行「協商」,以解決紛爭,因為表面上看來 的勞資糾紛,其實背後牽涉到國家相關政策的不當及不作為,這項根本的肇因不 處理,怎能希冀客運業的勞資雙方能協商出實質的結果?或客運業的勞資糾紛能 終於落幕? 1 汪立峽,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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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不斷罷工」,真實反映「工人階級意識」的集體行動?

近年來有關客運業勞資爭議的論述中,對於民營客運業抗爭事件的起因,多 指向於客運業薪資制度過於嚴苛,讓駕駛員必須每天工作十二個小時以上,駕駛 員不滿的情緒因而擴大與集結,抗爭的目標與主要的訴求多半是要求薪資制度的 改善。或是指控在公權力的放縱下,客運業資方普遍實施減薪的剝削政策,導致 司機非得超時開車以增加行車趟數,否則便無以彌補薪資的裁減,從而也就使得 司機淪為客運肇事的替罪羔羊。 例如,汪立峽在〈十年來大眾運輸業抗爭的總結〉一文中,認為大眾運輸業 的勞資衝突抗爭事件,基本上都導因於兩個因素:不合理的薪資結構和不人性的 管理制度。邱伊翎在〈不只是工資而已〉文中,也認為過去客運業駕駛的罷工或 罷駛,反映出的主要也是客運業長期以來整體勞動條件的問題。 的確,客運業在交通運輸重大政策相繼施行後,面臨的是激烈的市場競爭, 因此,客運業對內的管理制度,也因客運的勞動過程與一般勞動過程不同,而有 顯著的不同。一般聚集在工廠或公司的受雇者,其勞動過程是可以直接受到監督 及管理,然而運輸業的司機,一旦車子出了公司大門,管理上就成了一大挑戰, 其勞動過程的方式、速度、流程及品質,似乎完全操之於司機身上,管理干預或 調動上有其先天上的困難,換言之,「開車」不是一種可以被直接控制監管的勞 動行為,因此,資方只能從結果來操控。這使得「低底薪、高獎金」的薪資結構 得以出現,以提高勞動結果的「總量」(一定薪資成本換取更多的服務趟數), 同時結合消費者力量(選拔優良駕駛員並接受檢舉劣行的駕駛員),以監控司機 的服務「品質」。 不合理的工資結構與不當的管理制度,變成一種二合一的控制手段和榨取剩 餘價值的剝削機制。2陸玲玲(1989)對台北市公車的研究結果,也同樣指出了 客運業的勞動生產不同於其他行業,因此各種正式及非正式的控制機制應運而 起,而勞方也不乏反制的手法,勞雇雙方的角力是非常激烈。另外,若干客運業 資方更進一步要求司機承擔車體的維修責任,這是另一層剝削機制,也是資方追 求利潤極大化的第一步。長久以來,這種薪資結構及管理控制在台灣客運業間形 成一種「行規」。 2汪 立 峽 , < 十 年 來 大 眾 運 輸 業 抗 爭 的 總 結 > , 苦 勞 網 社 會 運 動 資 料 庫 。 http://61.222.52.195/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print.asp?ID=6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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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分析過去客運業員工怠工罷駛的成因,在一九八九年之前,主要是勞 方爭取一九八四年七月卅日公佈施行的勞基法上應有的工資、加班費、休假與延 長工時工資等法定權利。一九八九年之後,多數的勞資爭議,則以資方積欠薪資 為主軸,從而延伸出其他要求改善勞動條件的支線。也就是說,近幾年客運業勞 資爭議的關鍵點,在於資方「信用」破產!事實上,駕駛員一直以來都處在超時 駕駛的狀態,並不是因為底薪與趟次獎金調降才「被迫」超時,只是在還未調降 前的相對高薪資發揮了補償的作用。因此,一旦勞方無法獲得預期的工資時,遭 到剝削的感覺便浮出表面,進而促使勞工採取抗爭行動,以保全其勞動交換的成 果——而不是要求合理的勞動過程。 但是,即便台灣的勞工集體行動具有相當的物質主義與功利主義,也不能因 此認定勞工在參與抗爭的歷程中,沒有察覺生活世界中既存制度(工廠行政管理 制度與法律制度等)的設計及運作機制,並有針對體制採取行動的可能。 然而弔詭的是,客運業特殊的薪資結構與計算方式及勞動過程,不僅衍生了 「去勞動化」的機制,也成為客運駕駛員發動「不斷罷工」的主要動能。客運業 的「不斷罷工現象」,並不是駕駛員在「本質上」就比較具有草根性或比較強悍 的個性,且工人的激進性也不和壓迫程度成正比。對於不合理的勞動管理、高度 商品化的薪資結構,多數勞工選擇出走,而非公開對抗的策略。 賦予客運駕駛員「不斷罷工」動能的關鍵點,在於客運業普遍缺乏內部勞動 市場以及講求個人化的「計件」薪資計算方式,這使得駕駛員轉換雇主時毋須擔 負「年資」的損失;同時,「執照」作為排除其他人進入駕駛勞動市場的門檻, 也提供了相對應的高薪資,這使得駕駛員「到哪裡都『只』能開車」。也就是說, 賦予駕駛員罷工動能的,恰恰是與駕駛員對立、造成駕駛員「痛苦」根源的「薪 資結構」——異議正是共識產製的空間。 面對這種不合理的行規,吊詭的是運輸業的司機並沒有團結組織起來,根本 性地推翻此種不平等對待。相反地,從八○年代末桃客、基客、苗客的事件陸續 發生,但始終司機抗爭事件最後都是個案性的結束,換言之,先前的抗爭經驗並 未能為後來的抗爭累積戰鬥性的力量與能量(余曉雯,2003;胡銘琦,1992-1993; 張國敏,1998;施美汝,2002;翟永立,1988)。這裡就出現一個重要的問題, 那就是面對愈來愈惡劣的勞動條件,為何運輸業的司機們並未產生串聯組織,以 抵制個別業主壓低勞動條件的恣意作為?客運業勞工是如何看待她/他們的勞動 條件?面對極為扭曲的薪資結構及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司機們個人式的出路,以 致於不需要尋求集體方式以為因應?

肆、長途客運駕駛員的勞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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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駕駛的必然性 以 Braveman 的「控制∕管理」概念來檢視客運業,可以發現「駕駛」的勞 動行為掌握在駕駛員手上,資方與管理者無法規定或制定一套標準的駕駛動作, 來嚴格控制駕駛員的駕駛行為;但是,資方與管理者卻能在管理階層專斷權力 下,藉由彈性化的排班制度,厲行最具「理性」、最高效率的技術控制。 國道客運業一般採取的輪班制度,其運作方式是某一路線每日所需總行車趟 數,由行駛該路線的駕駛員以循環的方式出車;至於出車的順序,則是某駕駛員 如果從頭班車開始跑車,隔日便從二班車的時間作為該日跑車的起始,依此類 推,一個循環之後再從頭開始。第二,排班制度也同時具有限定駕駛員每日行車 趟次的作用,根據車程遠近的差異,有一來回(兩趟)、兩來回(四趟)或四來 回(八趟)的分別,比如台北—高雄為一來回、台北—台中為兩來回、台北—新 竹為四來回。第三是趟次的間隔時間,同樣也是由管理階層依照路程遠近,而訂 有不同的基準,比如說台北—台中趟次間隔為三個鐘頭,指的是從台北發車之後 三個鐘頭,駕駛員要原車從台中再發車回台北。 此外,從車輛與駕駛員的配置關係來看,還有所謂的單班制與雙班制的分 別。單班指的是一部車配置一個駕駛員,每日完成所需行車趟數後,該輛客車作 完一級保養,駕駛員即可回家休息,該車則不再行駛,待隔日才又按班表出車; 雙班指的則是一部客車配置固定的兩位駕駛,在其中一位駕駛員跑完當日的趟數 後,便由另一位駕駛員按該部客車的班表接車報班,跑完該日趟數後再由前一位 駕駛員接班,採循環的方式。因此,所謂的排班制度,準確的來說,應該是客車 的排班出勤,而駕駛員就如同在管理階層握有機器控制權下順應機器特性的工人 一樣,僅能隨著客車的出勤節奏執行駕駛的職能。 雖然運輸業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但在資方控制的排班制度下,必定難以符合 現行勞基法第卅條有關工時之規定。單純僅就資方規劃的行車時間計算,台北— 高雄一來回也需耗時十二個鐘頭,這還不包括出車前油料、水箱、輪胎等一級檢 查,以及從車場開到上客站的時間。而且,為了符合班表,駕駛員在趟次之間不 見得有休息時間。採取循環式的排班方式,駕駛員可能必須面對前天跑末班車、 隔天卻要出早班車,休息、睡眠時間嚴重壓縮的情況;再從雙班制而非三班制的 循環,更可看出駕駛員超時工作的必然性。 彈性的輪班制度 基於因應公眾交通便利的需求,駕駛員經常處於不規則的輪班制度(美其名 是因應公眾需求,實際上還是以營利為目的,否則,客運公司為何對偏遠路線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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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唯恐不及?)。然而,這種工作時間制度的設計,其深層的目的乃是企業為追 求「最大利潤」,藉由排班制度壓縮勞動者的僱用成本,進而轉化成競爭優勢。 在資方追求利潤的目標下,客運業駕駛員面對的是一個彈性的輪班制。除此 之外,由於假日是客流量的高峰期,因此國定假日及星期五、六、日,通常禁止 駕駛員休假;客運業資方除了利用管制休假,也會採取調整發車間隔時間的方 式,或更動駕駛員班次或行駛路線,以因應乘客數的多寡,進而達到數量彈性 (numerical flexibility)的功能。 勞動者參與勞動過程(work)中之「工作時間」的安排,不僅關聯著勞動者 的工作品質,同時也影響了勞動者不參與生產時的生活過程(life)。不規律的 工作時間可能導致睡眠失調,使人們產生睡眠障礙,而且容易引發疲勞和消化性 器官的疾病。駕駛員為配合管理階層的輪班,不僅影響了駕駛員的生理健康,也 影響駕駛員的家庭社會生活。另外,有關休假的問題有必要進一步的加以釐清, 因為在長時間開車之後,休假事實上是讓駕駛緩衝身體之不適,是勞動力再生產 的過程,以便應付休假後的勤務。但是,資方卻經由排班制度的運作,壓縮駕駛 員極其有限的休假與私人時間。 薪資結構設計 工資對勞工而言,是生存之必須,對企業主而言,則是成本與利潤的關係。 資方為了確保、增加對於勞動者的勞動成果與剩餘價值的掠奪,必須使勞動發揮 最大能量或潛能,因此,延長工時、增加工作強度、壓榨勞動身體,乃是資本獲 取利潤極大化的理性策略;相對於資方,勞方為了維持、增進生活的品質,必然 希望安全的工作環境、更短的工作時間與更高的勞動對價(Thompson and McHugh,1995:18)。 雖然工資是勞資雙方的角力產物,但是,對客運業的勞資雙方來說,工資與 成本、利潤的關係,不必然是任一方多得即為另一方損失的零合(zero-sum)狀 態。由於「駕駛」是一種橫跨生產領域與流通領域的勞動行為,在「生產」的同 時進行(被)消費,雇主無須經由市場交換即可實現剩餘價值,所以,對客運的 資方來說,降低勞動成本並非企業的唯一考量,增加產出才是有效提升利潤的方 式。因此,客運業資方並非採取單方面強制的方式,而是透過資源的分配,藉由 誘因式的「積極」管理策略──以佣金或獎金為主體的薪資制度──將勞工整合 入資本積累的組織目標裡。即便因此使得勞動成本的支出相對增加,但對資方而 言,其總體利潤也將隨著勞動成本的增加而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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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業一般採取的「低底薪、高獎金」薪資制度,其中的獎金部分,主要是 載客獎金、里程獎金、以及趟次獎金三大類,依客運公司制度的不同,單一項目 為主或兼而有之。載客獎金的部分,則以一段期間的載客數為基準乘上一定比例 的金額,性質上較為接近與業績成正比的佣金計算方式;里程獎金以及趟次獎 金,則取決於駕駛員的出勤狀況,性質上比較接近計件制(piecework)的計算 方式。不過,無論是佣金還是計件制的薪資計算方式,都是在勞動者有一定的勞 動成果產出之後,資方才支付勞動者相對的價金。亦即,資本家要求工人提供的 不僅是勞動力的職能,即一定的有用勞動,而是更進一步地要求提供具體、一定 量的勞動成果。 這種以勞動成果為導向的薪資結構,不僅有效排除勞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使得資本家購買勞動一如購買原料,可預測與可控制勞動資本支出與回收之外, 更重要的是,以貨幣充當支付手段,是在事後才實現工人提供的勞動的價值或價 格的。於是,資本家「給付」勞工薪資的做法,便形構出了資本家給予勞工得以 生存條件的表象,掩飾了甚至是徹底翻轉了資本家無償佔有勞工剩餘勞動成果的 事實。 此外,「純勞動」的「勞動對價」關係也部份解除了雇主應擔負的保護照顧 義務。「低底薪、高獎金」的薪資結構中,由於變動薪資佔了勞動者總體薪資的 大部分,最直接的效果(雖然不一定合法)是減輕了資方在相關社會保險(勞保、 健保等)的負擔金額。同樣地,這也使得資方在以月薪作為計算基數基準的年終 獎金、資遣費,以及(舊制)退休金等給付獲得緩解。「計件制」也提供企業無 須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工資義務的脫逃管道。此外,資方也只需調整佣金或 獎金的計算標準,便能夠輕易的達到「報酬彈性化」(remuneration flexibility), 以縮減勞動成本的支出。所以,尚且不論以變動薪資為主的制度是否發揮激勵勞 動者提高產出的預期效果,至少,在現行的勞動體制下都已經先為雇主帶來了實 質的、可見的利益。 透過獎金制與計件制的薪資結構,不僅成功地使資方的利潤隱身於勞動者的 報償之中,在「多勞者多得」的經濟誘因之下,勞動者的確也會為了「替自己」 多掙一些紅利與獎金,而配合公司的制度進行趕工。雖然在一般的勞動條件之 下,即便工資與勞動之間的交換違反了資本主義所遵從的價值規律──指商品與 商品之間的交換是在公平的狀態下等價的交換──是一種不等價的交換,但是對 普羅化(Proletarianization)個體勞動者而言,為取得生活資料,勞動與工資的交 換行為有其必要性;並且,在有限的勞動機會──「有限的勞動機會」在這裡指 的並不是「有限資源下生產方式的選擇」,而是指勞動力無法儲存的限制──之 下,為了爭取更多的工資,勞動者也會自願「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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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 Marx 分析計件工資時所指出的,「既然勞動的質量和強度在這裡是由 工資形式本身來控制的,那麼對勞動的監督的大部份就成為多餘的了。……實行 計件工資使工人更緊張地發揮自己的勞動力,而這又使資本家更容易提高勞動強 度的正常程度。同樣,延長工作時間也是工人利益之所在。」(Marx,1975: 606-607) 不過,駕駛員的高薪資,並不是單純的「補償權力」(Compensatory power), 背後其實還有「應得權力」(Condign power)與其交互作用。在客運業中,底 薪不僅包含的名目眾多,且與趟數或出勤日數相連結,假如未能達到公司規定的 「業績」,不僅是「獎金、連帶的底薪也跟著縮水。在「No Work,No Pay」的 雙重損失威脅下,駕駛員通常「願意」達成、甚至超越公司訂下的「目標」。 商品生產表面上由生產者獨立決定生產,實際上生產受社會消費影響。對客 運業資方來說,工作日的延長並不一定能確保絕對剩餘價值的增加,面對客運市 場假日高客流量的特殊需求,需要更多的車輛投入,縮短必要勞動時間(班次間 隔)來增加相對剩餘價值的攫取。運用同樣的補償∕應得手法,資方移植市場需 求作為管理控制的機制,同時又產生激勵業績的效果,不僅淡化管理的政治色 彩,也使勞工的生活作息如同資本家的作息一般,休假、下上班時間的安排都緊 扣著市場的節奏。 前述客運業勞動過程的安排與建構,如何能使駕駛員「馴服」,從而不發生 根本質疑這種套體制的不合理性,或不發生要推翻這套制度的行動?

伍、製造「自願性順服」(voluntary servitude)

事實上,資本對於勞動者的主體性和身體的操弄建構,並不能單只建立在經 濟誘因之上,畢竟經濟誘因仍有其限制:一是受勞動身體的生理狀況所限制,從 事生產的勞動者需要時間進行勞動身體的保養與再生產,即便勞動者有心,也無 法不間斷的投入生產行列;另一則是當勞動者明顯地感受到勞動與工資間的不平 等交換,亦即剝削率太高,或是其他因素使得勞動者「不在乎錢」時,則經濟誘 因便會失去其吸引力。 雖然趟次獎金的設計,是一種只要跑車便能有可預見、可計算的實質進帳, 行車的趟次愈多,薪資也就增加愈多,但是相對累積的疲勞也愈多,勞動力再生 產所需的時間也相對增加。在趟次獎金齊一式的計算方式,以及延長工時工資成 為固定金額的「逾時津貼」之下,勞動再生產的邊際成本遞增對應於薪資所得的 邊際效用遞減,有時薪資的增加並不足以抵充勞動力長期的損耗,反而更容易讓 駕駛員體認出疲勞真正的、實際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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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經濟因素之外,還有什麼機制促使、強化駕駛員馴服於資方的管理 邏輯,形成「勞動的真實屈服」(real subsumption of labor)?「自我決定跑趟 產生自主意識」的說法雖然有一定程度的解釋能力,但仍具有相當程度經濟決定 的傾向。且長途客運沒有載客獎金或績效獎金的設計,獎金的多寡完全取決於跑 車的趟數,趟次獎金的設計也沒有階梯式的獎金跳躍;其次,即便駕駛有心藉由 多跑幾趟來增加收入,但受限於長途車程以及原有班次的安排已經容易超時,多 跑的趟次必然要「超」超時工作;而且一旦出車,若沒有安排回程或是體力不足, 在公司沒有提供宿舍的情形下,駕駛員通常只能「選擇」睡在車上。因此,駕駛 員通常必須以犧牲休假來換取「多跑幾趟」。況且,所謂的「多跑幾趟」,也要 在駕駛員確定完成公司規定的基本趟數後,才發生「選擇」的意義。 對於長途客運駕駛員而言,受生理與時間因素的限制,趟次獎金的計算方式 實際上並非具有多大的成長空間,其主要的經濟驅力係來自於高額的總體薪資。 不過,客運業特殊的勞動方式,的確也在物質性報償與社會化過程中內化的信仰 之外,衍生出數項「去勞動化」的機制,而有利於形成、再製與強化高薪資的共 識效果。這些彼此交織混雜的機制包括了:工作的本能,排班的雙重彈性,想像 的自由,以及虛妄的權力對抗。 工作的本能 普通工人通常僅僅對補償權力作出反應,但是,在那種幾乎毫無光彩的工作 中,也有他在自己職業中引以為榮的東西,此即 Thorstein Veblen 所說的「工作 的本能」(Galbraith,劉北成譯,1992:28)。許多駕駛員享受沒有直接監督的 勞動過程,以及能夠對車輛及乘客負起全責——安全地操作車輛,並且試著維持 行車班次準點(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2004:623)。駕駛員的「工作 本能」,在發生勞資爭議進而引發罷工時表現的最為明顯——部份駕駛員不願配 合罷工堅持出車的原因(不是「工賊」),即認為在爭取自身權益的同時,不應 損及大眾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權利。「工作的本能」實際上早有企業的營利目的 浸透其中,但卻表現為一種獨立的力量。 排班的雙重彈性 至於排班的雙重彈性的產生,在於資方雖然利用排班制度控制駕駛員的勞動 行為,但是資方感興趣的並非控制勞動過程,控制勞動過程後能確保一定的營收 利潤,才是資方真正關心的所在。因此,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具體舉動若不影 響「利潤」,則資方自然會給予勞工一定之自主空間;相反地,若雇主於勞動過 程中適度的讓步反能有利於利潤創造,則雇主自然無需費心干涉勞動過程。是 故,資方能在不延誤發車班次的情形下,放任駕駛員間自行協調、調換每日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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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趟次與班次,總發車班次則由各該負責路線的駕駛員分擔;其次,在每週或每 月的趟次總量管制與薪資結構設計的配合下,讓駕駛員自行決定完成規定趟次的 「速度」。 然而,擁有調換班次與趟次的權利,給予駕駛員集結、運作的空間,卻並不 意味著資本家監控權力的鬆綁,在客運的輪班制度作為一個成員相互連帶的系統 下,這樣的「彈性自主」會使駕駛員無形中認同、強化了現有體制與資方施展的 權力:首先是有利於正當化無法自由請休、事假的限制;其次,則是合理化超時 工作的必然性;以及,將造成超時疲勞的因素投射在請休、事假的駕駛員身上。 也就是說,駕駛員對於這種自由度的操弄,可能是不知覺甚至是有意識的達成資 方預先設定的規則與標的。 想像的自由 駕駛大客車是一種存在著類似缺乏直接監督者的勞動樣態,使得駕駛在勞動 過程相對自由;而全責擔負車輛與乘客的安全,不僅強化了駕駛員工作的本能, 也帶來的一定程度的相對自主性。不過,駕駛員「想像的自由」並非憑空而生, 必須以熟練工作環境、順利執行勞動過程為支撐。因此,國道客運相對於市區公 車單純的用路環境,有助於強化駕駛員「自由」的程度。 在駕駛過程中沒有形式上的監督者,給了駕駛員耍弄資方規則的「空間」。 客運公司以形象或安全為由,禁止駕駛員在行車時抽菸、嚼食檳榔、或使用無線 電及行動電話等行為,但在沒人監視的情形下,這些行為是不可能完全禁止的。 只是,駕駛員從事這些「違規」行為的原因,有一大部分是為了提振精神以對付 超時工作與長期累積性的疲勞,甚至駕駛員在行車中吃便當的行為,也都是為了 符合資方「趕車」的利益。亦即,「犯規」背後仍不脫資方「營利」的管理邏輯, 且達到模糊排班制度作為疲勞及強制拘束力來源的作用。 不過,「想像的自由」畢竟是「想像的」,駕駛員的勞動行為實際上仍受排 班制度、單趟行車時間、趟數總量管理,以及行車紀錄器所限制;同時,管理者 還將消費者引入了對駕駛員的勞動控制之中,結合消費空間中對駕駛員分散的注 目與客訴制度,達到空間上的間接控制的原則——即「權力應該是可見的但又是 無法確知的」(Foucault,1977)。藉由消費者的投訴來對駕駛員進行懲處,不 僅轉移了對立的焦點(從勞資對立,變成駕駛員與消費者間的對立),使管理者 得以成功地退居幕後,避免了駕駛員和管理階層之間的直接衝突,同時使管理權 威獲得確立,有效降低勞動成本,並正當化資方單方面制定的管理規則。在車身 上設置駕駛員名牌的作法,是進一步地將整體用路人都納入這個間接監視的體制 中,另方面也具有激起駕駛員工作本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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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妄的權力對抗 當 客 運 業 資 方 試 圖 透 過 層 級 控 制 ( bureaucratic control ) 、 規 範 性 判 準 (normative-judgement)、與檢查(examination)的簡單組合運用來規訓駕駛員的 勞動行為時,駕駛員作為權力施為的載具與效果,也在尋求權力的反制或轉化。 而駕駛行為的相對自由以及路況的不確定性,則提供了駕駛一個逃逸的可能。駕 駛可以藉由「搖車」的做法,發生和生產線上勞動者「怠工」的同樣效果。 這種權力的對抗,對駕駛員來說是一種心理上的補償作用,雖然是一種非制 度性的,但是卻和內部國家的訴怨機制一樣,讓勞動者的不滿有一個發洩的出 口,起著安全瓣的作用。這也正是這種權力對抗「虛妄」之所在,因為這種衝突 的功能不在於改變、也無力改變現有的勞動制度,事實上只是強化了兩造(雇主 與受僱者)權力不均衡(主動控制與被動反制)的特定社會關係。況且,在資方 補償∕應得雙重權力作用之下,搖車就如同造成生產中斷的罷工一般,必須藉由 趕工來補上進度;或許「搖車」真能造成資方在經營上的一丁點損失,但除非駕 駛員真的「不在乎錢」,否則搖車所延長的勞動時間,以及脫班導致缺乏休息的 後果,仍舊必須由駕駛員自行吸收。

陸、小結

本次研究計畫澄清了學界及運動界原先對客運業長期以來「不斷罷工」的認 知,本研究認為「不斷罷工」只是表象,實則這些集體行動只是經濟承諾未能為 資方履行下的反射而已,根本未能碰觸階級鬥爭的核心。因此接下來探究的重要 問題是,何以局外人看來極端惡劣且不合理的勞動條件,仍然無法激起駕駛們的 集體意識與行動。本研究從其勞動過程進行考察,並提出何以這樣的勞動過程能 帶出駕駛們「自願性順服」的共識。 本研究後續有待完成的是資方及國家經常操弄消費者權利,來模糊並瓦解客 運業駕駛罷工的正當性的這個重要面向的研究,以及客運業民營化後所衍生公共 性的疑慮與影響。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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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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