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全文
(2) 098301070000G2027.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 指定登錄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王順治.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The Research on Designa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of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BY Wang , Shun - Chih December, 2009.
(4) 目次.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目. 次. ………………………………………………………………………………VII 表次 摘要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目的…………………………………………………………1. 第三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2.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2.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5.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6. 第二章 「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有關法律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 與正確掌握…………………………………………………………………7 第一節. 文化資產保護之認識……………………………………………7. 一、文化資產之內容……………………………………………………7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8 三、我國文化資產保護之發展…………………………………………9 第二節. 私法上有關財產權之深入瞭解………………………………12. 一、財產之概念、定義與內容………………………………………12 二、財產權之概念、理論與觀點……………………………………13 三、《憲法》有關財產權保障之深入瞭解……………………………14 第三節. 公法上行政處分之深入瞭解…………………………………16. 一、「指定古蹟」在公法上的意義……………………………………16 二、「登錄歷史建築」在公法上的意義………………………………17 第四節 「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意義之正確掌握……………18 I.
(5)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第三章 古蹟歷史建築之法律保護………………………………………………19 第一節. 古蹟歷史建築保護之法令體系………………………………19. 一、在《憲法》保護之角度…………………………………………19 二、在各法律體系保護之角度………………………………………20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系……………………………………………20 1.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1 2.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21 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22 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22 5.古蹟管理維護辦法…………………………………………23 6.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23 7.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23 (二)地方制度法……………………………………………………24 (三)建築法…………………………………………………………25 (四)其他相關法令…………………………………………………26 1.土地法………………………………………………………26 2.區域計畫法…………………………………………………26 3.都市計畫法…………………………………………………27 4.都市更新條例………………………………………………27 5.國家公園法…………………………………………………27 第二節. 國際上有關古蹟歷史建築之保護……………………………28. 一、公權財產法保護模式……………………………………………28 二、公權與私權結合之財產法保護模式……………………………28 (一)日本文化財保護法……………………………………………28 (二)德國北萊茵-西威法倫州古蹟保護法…………………………30 三、智慧財產權法保護模式……………………………………………31 第三節 我國古蹟歷史建築之法律保護程序(以台北市為例)……………32 一、台北市有關古蹟指定之法律保護程序…………………………32 (一)指定基準………………………………………………………32 II.
(6) 目次. (二)指定程序………………………………………………………33 二、台北市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保護程序……………………34 (一)登錄基準………………………………………………………34 (二)登錄作業程序…………………………………………………34 三、台北市有關暫定古蹟及暫定歷史建築之法律保護……………36 第四章 古蹟指定及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探討……………………………37 第一節. 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彙整……………37. 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37 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39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40 四、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40 第二節. 古蹟指定之法律爭訟案件探討………………………………42. 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國立師範大學之「行政大樓、文薈廳 、普字樓」古蹟指定之案例探討…………………………………42 (一)本案過程摘述…………………………………………………42 (二)本案爭點歸納…………………………………………………42 (三)本案爭點之法庭認定…………………………………………43 (四)本案重點分析探討……………………………………………44 二、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國立師範大學之「行政大樓、文薈廳、普 字樓」古蹟指定之案例探討………………………………………45 (一)本案過程摘述…………………………………………………45 (二)本案爭點歸納…………………………………………………45 (三)本案爭點之法庭認定…………………………………………45 (四)本案重點分析探討……………………………………………46 第三節. 歷史建築登錄指定之法律爭訟案件探討……………………47. 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關「新芳春茶行」歷史建築登錄之案例 探討………………………………………………………………47 (一)本案過程摘述…………………………………………………47 (二)本案爭點歸納…………………………………………………48 (三)本案爭點之法庭認定…………………………………………48 III.
(7)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四)本案重點分析探討……………………………………………48 二、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新芳春茶行」歷史建築登錄之案例探討…49 (一)本案過程摘述…………………………………………………49 (二)本案爭點歸納…………………………………………………49 (三)本案爭點之法庭認定…………………………………………50 (四)本案重點分析探討……………………………………………50 第四節. 小結……………………………………………………………5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53 第一節. 結論……………………………………………………………53.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2.5)》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文化 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06.3.14)》第 2 條第 1 項對「古蹟」及 「歷史建築」之定義過於模糊且未適當釐清……………………53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2007.12.4)》第 2 條對「古蹟指定」 之基準過於寬鬆而亟待強化充實………………………………53 三、《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2006.1.12)》第 2 條對「 歷史建築登錄」之基準過於籠統而有待強調實際內涵…………54 四、對參與「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審議委員資格應 嚴謹遴選及應考慮職業倫理……………………………………54 五、審查會議決議為「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之理由必 須充分合理及具有建築專業價值………………………………54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55. 一、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文化資產保存法》宜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定義 詳加區別…………………………………………………………55 二、中長期建議: 建議《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宜強化充實「古蹟指定」之 基準………………………………………………………………55 三、中長期建議: 建議《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宜強化充實「歷史 建築登錄」之基準…………………………………………………55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56. 一、建築學界應注重「古蹟」、「歷史建築」之建築價值研究………56 二、 「古蹟」 、 「歷史建築」之審議委員資格應有更嚴謹的標準………56 IV.
(8) 目次. 本案期初審查會議紀錄(2009.3.24)…………………………………………………57 本案期中審查會議紀錄(2009.7.28)…………………………………………………59 本案期末審查會議紀錄(2009.12.15)…………………………………………………63 附錄一:不服古蹟指定之行政訴訟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93 訴字第 815 號)……67 附錄二:不服古蹟指定之上訴案件/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96 判字第569 號)………………89 附錄三:不服歷史建築登錄之行政訴訟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94 訴字第3414 號)…101 附錄四:不服歷史建築登錄之上訴案件/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97 判字第 229 號)………111 參考書目…………………………………………………………………………117 索引………………………………………………………………………………119 謝誌………………………………………………………………………………121 簡歷………………………………………………………………………………123 後記………………………………………………………………………………124. V.
(9)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VI.
(10) 表次. 表次 [表 1]國內近年有關「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之文獻摘要整理表(一)………3 [表 2]國內近年有關「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之文獻摘要整理表(二)………4 [表 3]《文化資產保存法》歷次修正有關「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定義……………9 [表 4] 《文化資產保存法》歷次修正有關「指定古蹟」及「登錄歷史建築」之內 容…10 [表 5]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彙整 表…37 [表 6]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彙整 表…39 [表 7]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彙整 表…40 [ 表 8]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有 關 古 蹟 指 定 與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之 法 律 爭 訟 案 件 彙 整 表………40. VII.
(11)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VIII.
(12) 摘要. 摘. 要. 關鍵詞: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 一、研究緣起 本文內容包括「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所面臨課題,特別是針對 此一公法上「行政處分」與私法上「財產權」二者妥適處理之界面。本研究從 建築專業角度,輔以法學觀念思考,期透過問題分析檢討,研提研究結論,供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納入政策及法制作業推動參考。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課題已跨及建築學、文化資產、行政法及民法等領域,筆者儘可能 以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目的,就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價值,探討相關法令或制度 上之衝突,循以下研究過程探討: (一)資料蒐集:蒐集近年相關之研究論文或論述文獻、法令解釋等規定 (二)案例研究:從行政訴訟案例探討爭點或原因。 (三)綜合檢討:歸納現階段「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所面臨之課題。 三、重要發現(簡述如下) (一)概念釐清:「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有關法律課題之認識、深入 瞭解與正確掌握(詳 p7~18) 1.文化資產保護之認識 2.私法上有關財產權以及公法上有關行政處分之深入瞭解 3.「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意義之正確掌握 (二)重點整理:古蹟歷史建築法律保護之重點整理(詳 p19~36) 1.古蹟歷史建築保護之法令體系. 2.國際上有關古蹟歷史建築之保護 3.我國古蹟歷史建築之法律保護程序(以台北市為例) (三)案例探討:古蹟指定及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例探討(詳 p37~52) 1.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律爭訟案件彙整 2.古蹟指定之法律爭訟案件探討(詳 p42~446) 以國立師範大學「行政大樓、文薈廳、普字樓」古蹟指定之行政訴訟(93 訴字第 815 號)及上訴(96 判字第 569 號)為例 3.歷史建築登錄指定之法律爭訟案件探討(詳 p47~51) 以「新芳春茶行」歷史建築登錄之行政訴訟(94 訴字第 3413 號)及上訴 (97 判字第 229 號)為例 IX.
(13)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四、主要建議事項 謹歸納以下五點結論及三點對行政機關之具體建議: (一)結論:(詳 p53~54) 1.《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2.5)》 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及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06.3.14)》 第 2 條第 1 項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定義過於模糊且未適當區別 2.《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2007.12.4)》第 2 條對「古蹟指定」之基準過於寬鬆 而亟待強化充實 3.《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2006.1.12)》第 2 條對「歷史建築登錄」之基準 過於籠統而有待強調實際內涵 4.對參與「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審議委員資格應嚴謹遴選及應考慮職業 倫理 5.審查會議決議為「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之理由必須充分合理及具有建築 專業價值 (二)對行政機關之建議:(詳 p55) 建議一: 1.立即可行建議:建議《文化資產保存法》宜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定 義詳加區別 主 辦 機 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 辦 機 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說. 明:為增進行政效率暨避免民眾動輒採取訴訟或激烈抗爭乃至於 破壞行動,建議宜對「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定義,進行 研究,俾予詳加區別。. 建議二: 2.中長期建議:建議《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宜強化充實「古蹟指定」之基 準 主 辦 機 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 辦 機 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說. 明:建築能否作為「古蹟」,自應有其實質內容或蘊含之價值,可 昭公信。為此,建議宜對「古蹟指定」之基準,應投入研究, 以強化充實。. 建議三: 3.中長期建議:建議《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宜強化充實「歷史 建築登錄」之基準 主 辦 機 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 辦 機 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說. 明:為避免在行政作業或司法訴訟對「歷史建築」形成爭點,建議 宜對「歷史建築登錄」之基準,加強研究,充實相關內容。. X.
(14) 摘要. Abstract Keywords: Cultural Heritage, Historic Sites, Historic Buildings I.Research Background The content of this paper includes the topic of “designated historic sites" or “registered historic buildings", particularly the interface of proper treatment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in public law and the “property right" in private law. This study analyzes and reviews the problem through the professional aspect of architecture and the thought of law concept to propose the research conclusions, which can be used as the reference for promoting the policy and law operati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culture heritage. II. Methodology and process This research topic has already spanned to the fields, such as the architecture, cultural heritage,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ivil law etc. The author would focus on the purpose of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to discuss the conflict on the relevant law or system for the value of the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The following research procedures are followed: (1) Information collection: Collect relevant research paper or literature, lawful explanation etc. (2) Case study: Discuss the dispute or cause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case. (3)Comprehensive review: Regress the topic of “designated historic sites” or “registered historic buildings” at present stage. III. Major findings (described briefly as follows) 1. Concept identification: Understand relevant lawful topics of “designated historic sites” or “registered historic buildings” deeply and grasp the meaning correctly (see p7~18 for detail) (1) Understand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2) Understand the property right in private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in public law deeply (3) Grasp the meaning of the “designated historic sites” and “registered historic buildings” correctly 2. Focal points collation: Focal points collation for the lawful protection of the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see p19~36 for detail) (1) Lawful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2) Relevant protection of the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internationally (3) The lawful protection procedure of the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domestically (taking Taipei City as an example) 3. Case study: The lawsuit case study for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and the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see p37~52 for detail) (1) Collation for lawsuit cases of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and the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2) Discussion for lawsuit case of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see p42~46 for detail) Taking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it No. 815 in 2004) and appeal (Judgment No. 569 in 2007) for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of the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Wenhui Hall, General Classroom Building” in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s example. (3) Discussion for lawsuit ca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see p47~51 for detail) Taking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uit No. 3413 in 2005) and appeal (Judgment No. 229 in 2008)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Shin Hong Choon Tea Hong” as example. XI.
(15)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IV. Major recommendations Five conclusions and three concret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Conclusions: (Details in P. 53~55) 1. The definition of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specified in Item 1 of Article 1 in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2005.2.5)" and Item 2 of Article 1 in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2006.3.14)" is too ambiguous and is not distinguished suitably. 2. The basis for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specified in Article 2 in the “Regulations for Designating and Abolishing Historical Sites (2007.12.4)" is too loose and required to be strengthened urgently. 3. The basi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specified in Article 2 in the “Regulations for Reviewing and Subsidizing of Registration and Abolishment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2006.1.12)" is too ambiguous and the actual content is required to be emphasized. 4. The qualification for the review committee member of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and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should be selected rigorously and the occupational ethics should be considered. 5. The reason for resolution reached at the review meeting on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or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should be rational sufficiently and should have the professional architecture value. (2) sugges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Details in P. 55) Suggestion 1: Immediate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To distinguish the definition of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in detail in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Major authority: 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 the Executive Yuan Assisting authority: Ar 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Description: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prevent the people from adopting the lawsuit or fierce resistance and even taking destroying action, the definition of “historic site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should be studied and distinguished in detail. Suggestion 2: Medium-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To strengthen the basis for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specified in the “Regulations for Designating and Abolishing Historical Sites” Major authority: 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 the Executive Yuan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Description: Whether the building is a “historical site” has its substantial content or implicit value. Therefore, the basis for the “designation of historic sites” should be studied and strengthened rigorously. Suggestion 3: Medium- and long-term suggestion: To strengthen the basi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specified in the “Regulations for Reviewing and Subsidizing of Registration and Abolishment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Major authority: 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 the Executive Yuan Assisting authority: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Descrip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ispute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the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or lawsuit, the basi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should be studied and strengthened rigorously. XII.
(16)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認識與重視「古蹟」及「歷史建築」以及正確看待此一保存課題是本研究目的。 「古蹟」及「歷史建築」是經過長時間之建築藝術。每一個不同時期之古蹟或歷史建築,都 代表當代建築美學,也為當代建築文化留下見證。在我國「指定古蹟」及「登錄歷史建築」之 過程中,如何正確認識此一課題暨探討相關法令制度未盡周延之處,是本研究努力之目標。.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本研究內容包括「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所面臨之課題,特別是針對 此一公法上「行政處分」與私法上「財產權」二者妥適處理之界面課題。 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之文化資產,理應受到重視與保護,惟證諸以往 經驗,古蹟被指定或歷史建築被登錄後,地方政府、所有權人、地方居民、文史 工作者等多有不同意見,而引起社會議論註 1,甚至在指定或登錄之期間,有遭受 無情破壞、拆除甚至被縱火情事發生,以近三年為例,即有台中碉堡(2006)、鶯歌 穀倉(2007)、蘆洲秀才厝(2008)、汐止周家花園(2009)、苗栗古窯(2009)等案例可查。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所面臨之課題。 據筆者從司法院網站蒐尋計有 48 筆涉及『文化資產保存』之行政訴訟案件註 2 , 這些案件多以各類文化資產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其審議決定不服而提起 者居多,內容以審議程序瑕疵、指定或登錄處分違法及行政裁量濫用者佔多數, 這些現象,反映出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 之過程與制度,或有未臻完善,而亟待研究檢討。為此,筆者從建築專業角度, 輔以法學觀念思考,期透過問題分析檢討,研提研究結論,供文化資產主管機關 納入政策及法制作業推動參考。 註1:例如文建會在 2007 年市府文化局將中正紀念堂暫定古蹟後,旋即逕行指定中正紀念堂為國定古蹟, 惟文建會此一作法,被樂生自救會人士質疑:為何對樂生院之古蹟審查視為地方事務?其標準何在? 是否違反行政「禁止恣意原則」?又松山機場航廈在 2008 年被台北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後,但同 為王大閎建築師設計且年代更久遠之國父紀念館,卻為何未被登錄?理由何在?亦引起社會議論。資 料來源:樂生自救會,2007.11.7,抗議文建會「一套文資、兩樣標準」,要求比照中正紀念堂、立即 指定樂生古蹟,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0997。中國時報,2009.2.9,松山機場航廈有「歷 史」難改建,A5 版。 註2:本研究於 2009 年 7 月 10 日從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就裁判案由有關『文化資產保存』蒐 尋,計有最高行政法院 16 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7 筆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5 筆共 48 筆裁判書。資. 1.
(17)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2.
(18) 第一章. 第三節. 緒論. 研究內容與方法. 本文研究內容圍繞在公法上「行政處分」與私法上「財產權」二者應如何妥適 處理之界面課題,這些課題部份已跨及建築學、文化資產、行政法及民法等領域, 本研究儘可能以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目的,就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價值,探討相關 法令或制度上之衝突。 本文研究方法則有以下資料蒐集、案例研究、綜合檢討等三種方法。 一、資料蒐集 以近年國內相關之研究論文或論述文獻、法令解釋等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案例 及事件發生之新聞等資料,進行資料蒐集研究。 二、案例研究 從相關行政訴訟案例及當時輿論,分析其「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之 過程中,探討民眾贊成與反對之原因,以及後續可能之影響。 三、綜合檢討 綜合檢討,藉以分析歸納現階段國內「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所面臨 之課題,以作為未來之相關法令修正之參考。 第四節. 國內研究文獻回顧. 據透過國家圖書館網路查詢全國博、碩士論文探討有關「指定古蹟」或「登錄 歷史建築」等制度面之文獻,僅錄有九筆資料註3 ,且多散見於文教、政治、土地 管理、建築、法律等研究領域,其研究動機、角度與結論或建議事項,業經彙整 如次頁p3[表 1]及p4[表 2];至於其他期刊方面,台北市律師公會 2008 年 7 月發 行之《律師雜誌》另有五篇「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論析」之專文註4 ,亦頗具參考價 值。由於本研究課題除受《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外,尚涉及《行政程序法》有 關「行政處分」及《民法》有關「財產權」限制等規定。為此,本研究期擬以整 合性角度,進行探討。 註3:筆者於國家圖書館之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以「指定古蹟」 、 「古蹟指定」 、 「登錄歷史建築」 、 「歷史建 築登錄」等關鍵字查核後,僅有九筆碩士論文資料。 ,該五篇論文分別為:台灣文化資產法制建 註4:該期《律師雜誌》之主題即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論析」 構與研究的展望(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周志宏所長)、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制歷程(台北藝 術大學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林會承所長)、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執行上面臨問題的探討-以建築與 空間類為例(成功大學建築系傅朝卿教授)、文化資產保存審議法制-以古蹟指定為例(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郭介恆教授)、法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Jacques CHARPILLON原著/張惠東譯)。資料來源: 台北市律師公會,2008.7,《律師雜誌》(本期主題: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論析),台北,p1~56。. 3.
(19)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表 1]國內近年有關「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之文獻摘要整理表(一) 研究年月. 2009.1.. 2008.1.. 2007.6.. 著者. 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 (楊佳燕/李建良教授指導). 東海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楊伯勝/紀俊臣教授指導).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研究所 (廖昭雅/韓乾教授指導). 研究名稱. 文獻性質. 文化資產審議與行政程序法-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政策執行之 政府指定古蹟對古蹟既有利益者 以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法 研究-以台南市古蹟指定為例 之利益衝突之研究-以彰化縣鹿 制實務為例 港鎮日茂行為例 碩士論文. 碩士論文. 碩士論文. 基於《行政程序法》相對於文 鑑於從文化資產演進的文化產 基於彰化縣鹿港鎮日茂行在古 資法,係屬普通法及補充法性 業,不會製造污染,是最乾淨的 蹟指定過程中因道路拓寬工程、 研究動機 質,對於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得否 產業,除能產生經濟效益外,還 參與式空間規劃、指定說明會等 全部適用,並非毫無疑問。 有許多道德、品行等附加價值。 引發之衝突,而進行研究。 研究方法. 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制度研究. 文獻分析. 1.正當行政程序之淵源與內涵。 1.文資保存政策之形成與執行。 1.文獻回顧(財產權與外部性古蹟指 2.台灣文資保存政策之環境與規劃。 定造成財產權被限制之補償)。 研究角度 2.文化資產審議法制。 3.從正當行政程序檢析文化資 3.台灣文資保存政策執行績效評估。 2.指定古蹟衝突原因分析。 4.台南市古蹟指定作為與推動策略。 3.所有權人與地方居民的互動分析。 產審議制度。 1.文化資產審議現況與《行政程 一、研究結論: 序法》之適用 1.在現今世界上,幾乎所有重視 (1)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之現況。 文化發展的國家,都認為文化 (2)《行政程序法》對於文化資 資產之保存,係鑑定一個文化 研究結論 產審議程序之補充適用。 國家的指數。現有文化資產保 或 建 議 事 2.文化資產審議之正當行政程序 存政策中,有關古蹟的研究 (1)增訂公聽會提升程序參與權。 上,多是以時間長短以及歷史 項 (2)勘查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 價值作為分類的標準,但在台 (3)勘查應有《行政程序法》之 灣實際的社會狀況中,經濟發 展與私人財產間所形成的反 補充適用。 (4)應賦與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制力,卻可能影響到文化資產 (5)應規範一定比例之審議委 的保存。 2.現有的制度仍有許多非制度 員至現場勘查。 3.文化資產審議會議應踐行之 面的因素居於關鍵,包括:行 政首長的個人領導風格:與領 正當行政程序 (1)原則應尊重專家委員會作成 導效能以及地方人民文化因 素的影響。 之審議判斷。 3.推動文化資產及建築物的保 (2)主管機關不得於審議決定作 存、維護、活化與再利用,賦 成後補正陳述意見之瑕疵。 (3)指定或登錄審查表應詳實 予歷史建築及空間新生命,提 倡「閒置空間再利用」。 記載相關事項。 (4)指定或登錄處分書應明確記載 二、研究建議事項: 法令依據、理由及教示救濟。 1.強化審議委員會的功能。 4.審議決定後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 2.強調保存與再利用並重。 (1)指定或登錄處分通知函文應 3.增加獎勵措施。 檢附相關審議資料。 (1)擴大適用範圍 (2)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報備程序 (2)增列條文 落實適法性之監督責任。 4.古蹟再利用。 5.其他文資審議之正當行政程序 5.古蹟公辦民營。 (1)禁止濫用暫定古蹟制度,並應 縮減暫定古蹟之審查期間。 (2)文化資產權限委任應具體明 確,並應有作用法之依據。.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4. 一、研究結論: 1.舉辦歷史之心活動的階段 (1)活動的舉辦不會損害古蹟 既有利益者的土地與建物 的使用權利、現在與未來的 價值,以及租金收益。 (2)落實地方參與能減少日茂 工作室、所有權人、地方居 民以及苦力群衝突產生。 2.指定日茂行為古蹟的階段 (1)日茂行被指定古蹟不會損 害所有權人的租金收益以 及居住環境的干擾。 (2)日茂行指定古蹟對所有權人 及地方居民存在正面影響。 (3)古蹟指定的過程中,所有權 人及地方居民的意見與看 法會相互影響。 (4)指定古蹟過程中政府應重視 所有權人及地方居民的看法 與意見,共同協商取得共識。 二、研究建議事項: 1.現行法令與政策對古蹟所有 權人的補償甚少。 2.政府在古蹟指定過程,應就所有 權人認知之相關權益進行宣導。 3. 古蹟指定對地方居民也有損 失,故應以整體社區環境考量。 4.古蹟指定後,應設置後續處理問 題以及監督結果的單位。.
(20) 第一章. 緒論. [表 2]國內近年有關「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登錄」之文獻摘要整理表(二) 研究年月. 2004.7.. 2002.7.. 2000.7.. 著者.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姜宜美/王惠君教授指導). 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 (粘振裕/林會承、薛琴教授指導). 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 (陳雅慧/郭介恆教授指導). 研究名稱 文獻性質. 現階段台北市古蹟指定程序執 台閩地區古蹟指定與解除機制 之研究-以北斗奠安宮為例 行機制之探討 碩士論文. 古蹟指定相關法制問題之研究. 碩士論文. 碩士論文. 綜觀台閩地區有關古蹟之相 關論述,過去多著重於保存政策 研究動機 與修復技術上的探討,希望由整 理相關原始資料,瞭解實際在指 定上之問題,作為日後探討有關 古蹟指定相關論述之重要參考 資料。. 鑑於彰化縣北斗奠安宮曾被 指定為古蹟,因地方民眾陳情後 竟被解除古蹟指定,懷疑如果才 剛被指定為古蹟,卻可以這樣輕 易的就被解除指定,那麼政府的 威信何在?古蹟保存業務又該 如何推動。. 鑑於國內對古蹟保存的研究 仍以政經社文的觀點為出發,較 少法制面的論述,故以保存古蹟 議題,檢視行政法總論在此特別 行政法領域落實之情況。. 研究方法. 資料蒐集、個案研究、綜合探討 問題取向、法學比較、社會學. 資料蒐集、文獻與法令分析. 1.古蹟指定機制與程序。 2.台北市古蹟指定上之特色。 研究角度 3.古蹟之權利義務與管理。 4.現階段遭遇之問題探討。. 1.台閩地區古蹟指定與解除機制 1.我國古蹟指定法制之運作。 2.日本文化財指定法制之介紹。 之演變。 2.古蹟指定與解除機制之重要 3.建構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 議題。 分模式並劃歸古蹟指定權限。 3.北斗奠安宮之指定與解除。 4.古蹟指定權限芝行使與人民 權利之保障。 4.古蹟指定與解除機制之擬議 5.古蹟指定權之行使與人民權 利之救濟。. 1.古蹟保存概念:由中央統一指 1.古蹟指定與解除操作機制之 1.古蹟指定權限的行使應更多元 定到地方自主,由「點」到「面」 檢討:古蹟解除指定的標準常 化,開啟古蹟指定程序的管 的保存。 受人質疑。 道,亦應多元化。 2.台北市的古蹟指定機制:設置 2.古蹟指定架構圖之擬議:研擬 2.古蹟指定處分應適用《行政程 研 究 結 論 專責「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 「暫定古蹟」之制度,以解決 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程序。 或 建 議 事 員會」審查保存價值,建立市 相關負面效應之產生。 3.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因保存 民參與指定的「公聽會程序」。 3.古蹟指定與解除過程中的權 古蹟而干預人民之財產權,並 項 3.台北市古蹟指定的思維與經 力機制調整議題:應加強輔導 不當然構成特別犧牲,必須干 驗可作為其他城市古蹟指定 各古蹟所有權人執行各項補 預已嚴重影響其原有的使用 實務上關鍵的借鏡。 償的權利措施 目的,始應予私有古蹟所有權 4.北斗奠安宮等相關案例所突 人、古蹟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一 顯的問題:未來應加強教育, 定的補償或進行徵收。 促使國人對古蹟保存的重視。 1.建立在地性的古蹟指定審查準 1.古蹟保存制度係以「公共財」 1.古蹟在行政法上具有公物之 則。 的精神予以規範,惟此與資本 地位,私有古蹟為私有公物, (1)古蹟保存自治條例之制定。 主義社會「私有財」之觀念有 除了在達成公物直接供公目 建議事項 (2)古蹟指定作業要點之檢討。 很大的衝突。 的使用之必要限度,須受公法 或其他之 (3)建構地方發展史與重要事 2.建議未來可朝「量化」的古蹟 上特殊規定拘束以外,私有古 摘錄重點 蹟的考證紀錄。 所有權人損失平衡機制之研 蹟並無與同種類的私物相區 2.都市整體發展定位之檢討。 究、「質化」的古蹟保存精神 別之理由,仍有私法之適用。 3.古蹟管理維護與保存機制之 之研究與古蹟保存制度的操 2.「年代久遠」 、 「具有歷史、文 建立。 化、藝術價值」等不確定法律 作面等研究著手。 (1)台北市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3.應由學校教育制度、社會教育 概念是文資法與其施行細則 之修訂。 制度加強制度面的操作,強化 予古蹟的重要要件,但因實務 (2)管理維護經費之籌措。 國人的古蹟保存觀念。 上認定結果不一,爭議不斷。 (3)私有古蹟補助辦法之擬定。 (4)建立古蹟修復工程品質之 督導機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5.
(21)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 基於研究需要,並為避免造成名詞混淆,本文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 1.文化資產(Cultural Heritage): 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定義,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 並經指定或登錄之(1)古蹟、歷史建築、聚落、(2)遺址、(3)文化景觀、(4)傳統 藝術、(5)民俗及有關文物、(6)古物、(7)自然地景等七類資產。 2.古蹟、歷史建築、聚落(Historic Sites, Historical Buildings and Gathering Habitations): 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義,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 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3.暫定古蹟(Interim Historic Site): 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義,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 註5. 稱「暫定古蹟」。復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 查程序前,遇有『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 進行拆除時』、『工程施工進行時』或『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 發生時』等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 人或管理人。 4.指定(Designation): 係指指定「古蹟」,「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 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審查指定後,辦理公 註6 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指定」在行政法上,. 多數學者認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對物一般處分。 5.登錄(Registration): 係指登錄「歷史建築」,「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歷史 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註 7 。「登錄」在行政法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事實或或法律關係,而記載於 行政機關所準備公文書(公簿)上。. 註5:按《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10.31)》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審查程序」係依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 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另可參詳《暫定古 蹟條件及程序辦法(2007.12.4)》第 2 條內容。 註6:詳《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10.31)》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2005.12.30)》。 註7:詳《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10.31)》第 15 條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2006.1.12)》。. 6.
(22) 第一章. 第六節. 緒論. 研究架構流程. 研究背景、目的、內容 及方法之說明. 文獻回顧、用語定義及 研究架構流程之建立. 對《文化資產保存法》有 關「指定古蹟」及「登錄 歷史建築」制度之認識. 對《行政程序法》有關「 行政處分」及《民法》有關 「財產權」之認識與探討. 國內有關「指定古蹟」 及「登錄歷史建築」之 行政訴訟案例探討. 1.對文化資產有關「古蹟」 及「歷史建築」之認識. 1.《行政程序法》有關公法 上「行政處分」之認識與 探討. 1.國內有關「指定古蹟」之 行政訴訟案例探討. 2.對文化資產有關「指定古 蹟」及「登錄歷史建築」 制度之認識 3.有關「指定古蹟」及「登 錄歷史建築」課題之歸納. 2.《民法》有關私法上「財 產權」之保護與探討 3.《文化資產保存法》面臨 課題之探討. 2.國內有關「登錄歷史建築 」之行政訴訟案例探討 3.國內有關「指定古蹟」及 「登錄歷史建築」之行政 訴訟爭點之歸訥. 綜合分析檢討及召開 期中簡報會議以尋求共識. 歸納研究結論與 研提建議事項. 結論與建議. 7.
(23) 第二章 「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有關法律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第二章 「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有關法律課題 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對「古蹟」、「歷史建築」予以清楚認識、深入瞭解及正確掌握是本章目的。 在建築研究上,為保護「古蹟」及「歷史建築」,必須要先瞭解何謂「古蹟」、「歷史建築」? 又在保護「古蹟」、「歷史建築」之課題上,亦必須正確掌握「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等 有關之法律課題。為此,本章從「古蹟」、「歷史建築」之內容及法學等角度進行研究。. 第一節. 文化資產保護之認識. 一、文化資產之內容 「文化資產(Cultural Heritage)」又稱「文化遺產」,依國際《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 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有形之 「文化遺產」主要有:文物、建築群註8 、遺址等三類型。而與本研究主題有關之 「古蹟」或「歷史建築」部分,對應該公約之「文化遺產」,主要為『建築群』, 依該定義,『建築群』係指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 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在台灣地區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10.31)》規定,「古蹟」和「歷史建築」係與「聚落」併列, 指一切有關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群,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資產;具體而言,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06.3.14)》規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 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其型態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 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 設施等註 9。透過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查詢這些「古蹟」與「歷史建築」 之文化資產,台灣地區已指定古蹟 673 處、登錄歷史建築 758 處註10 。. 註 8 :經查「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遺產」則包括文物 (mom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及遺址(sites)等三類型,依《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第一條『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之定義為:groups of separate or connected buildings which,because of their architecture, their homogeneity or their place in the in the landscape, are of outatanding universal valu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history, art or science.資料來源:維基百科(世界遺產、文化遺產),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96%E7%95%8C%E9%81%97%E4%BA%A7。 註9:詳《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10.31)》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其施行細則(2006.3.14)第 2 條規定。 註10:截至筆者於 2009 年 7 月 16 日蒐尋結果,台灣地區之指定古蹟計有 673 處(國定 88 處、直轄市定 154 處、縣市定 431 處),登錄歷史建築計有 758 處。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 處籌備處。網址http://www.hach.gov.tw/hach/frontsite/index.jsp?siteId=101。. 7.
(24)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 作為文化資產之「古蹟」與「歷史建築」,是前人心血的結晶,也意謂著這是 值得保存的建築註11。就建築學之發展而論,「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修復, 在台灣已從建築系脫離而成為另一專業學系,建築與古蹟維護系所如雨後春筍般 成立註 12 ,本所自民國 92 年起,亦規劃有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修復之科技計畫, 顯示「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已受到學界及政府之一定重視。 其次,就保存文化資產此一目的而言,在現代社會另具有多方面之意義。對此, 行政院文建會第一處前處長陳以超認為:保存文化資產無論是從文化、學術、教 育、政治及經濟等觀點,都有莫大助益註13 。在此之外,政府推動與保存「古蹟」 與「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工作,對於強化社區總體營造、凝聚社區意識方面, 乃至於結合都市計畫之發展上,都具有正面的貢獻。 再者,保存文化資產亦有提昇國際形象之效果,以 2003 年獲得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亞太文化資產保存獎 之大龍峒保安宮為例,該宮董事長廖武治表示這不僅是一種榮耀,深一層的意義 更代表對文化的用心層面、對世界文化資產保護的努力獲得世界肯定. 註 14. ,對此,. 筆者亦表認同,這對台灣重視文化古蹟保護之國際形象,亦有重大意義。 較特殊的是文化資產之保存課題與人權議題結合,美國國務院 2008 年發表之 人權報告,首次將我國樂生療養院保存爭議列入人權議題而指出:工程會把建設 置於身體不便的院民權利之上,又立法院未接受樂生抗議人士的要求,將其舊址 定為古蹟保護,有侵犯人權的可能註 15,此一影響是未來必須審慎考量之新課題。 註11:有一說認為當建築滿足空間量體以迄空間品質後,目標就是追求彰顯時代價值之文化資產。 註12:以近十年為例,國內即有: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所、台北藝術大學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 所、中原大學文化資產研究所、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所、金門技術學院建築與文化資產保 存系等校系所成立,而經查這些系所的師資,絕大多數都為建築背景者居多。 註13:行政院文建會第一處前處長陳以超認為就(1)文化觀點看︰保存文化資產正所以傳承與發揚固有優良 文化,具有承先啟後、存危繼絕的積極作用,是文化建設的根本工作。(2)就學術觀點看︰保存文化 資產足以為學術界提供最真實具體的史料,便利學者研究,促進學術發展。(3)就教育觀點看︰保存 文化資產可以提供活生生的直接教材,使國人適古博今,鑑往知來,啟迪民智,激發積極奮鬥精神。 (4)就政治觀點看︰保存文化資產是民族精神建設重要的一環,足以激發國民高昂的民族意識和愛國 情操。(5)就經濟觀點看︰文化資產是珍貴的觀光資源,足以招徠觀光客,賺取外匯,保存文化資產 為發展觀光事業、繁榮經濟的好辦法。資料來源:陳以超,文化資產概論與保存現況。網址 http://web.cca.gov.tw/imfor/new/imfor_18/html/1-10.htm。 註14:資料來源:大龍峒保安宮。網址http://www.baoan.org.tw/HTML/Unesco/unesco.asp。 註15:此顯示文化資產的維護與保存已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之課題,且將其視為人權之一部分,此訊息 提醒我們,不能再忽視文化資產維護,以及與文化資產相互連結的社會共同記憶、還有生活於其中 之人的權利問題。資料來源:向陽看台(Blog),2008.4.1,從文化資產保護的角度看樂生院地爭議。 網址http://blog.nownews.com/xiangyang/textview.php?file=148662。. 8.
(25) 第二章 「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有關法律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三、我國文化資產保護之發展 觀諸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歷次修法過程(詳[表 3]、次頁[表 4]),「古蹟」 及「歷史建築」原稱「古建築物」,二者在內涵上是相同的,內容涵括年代長久 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 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 施等,二者不同處在於「古蹟」係經政府指定及公告之過程,「歷史建築」則是 經地方主管機關登錄。 [表 3]《文化資產保存法》歷次修正有關「古蹟」及「歷史建築」之定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 之公布時間. 「古蹟」定義. 「歷史建築」定義. 1982.05.26.. 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984.2.22)》 第 3 條規定,「古建築物」係指年代久遠 之建築物,其全部或重要部分仍完整者; 包括城郭、關塞、市街、宮殿、衙署、書 院、宅第、寺塔、祠廟、牌坊、陵墓、堤 閘、橋樑及其他建築物。. 2000.02.09.. 指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築物、傳統聚 指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文化價 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 值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史文化遺蹟。(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01.12.19)》第 3 條規定,「古建築物」係指年代長久之 建築物,其重要部分仍完整者,包括城郭、關塞、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寺塔、祠 廟、牌坊、陵墓、堤閘、橋樑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2005.02.05..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 屬設施群。(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06.3.14)》第 2 條規定,古蹟及歷史建築,係指為年代長 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 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古蹟管理最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1982.5.26)》第 5 條規定,由內政部職掌古蹟 之保存、維護、宣揚、權利轉移及管理機構之監督。最初之「指定古蹟」工作, 則依同法第 27 條規定,由內政部審查指定之,並依其歷史文化價值,區分為第 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及縣(市) 政府為其主管機關。另有關古蹟之評鑑、審議事項,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984.2.22)》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得委託文化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辦理之。 在此階段,古蹟之指定、評鑑及審議等權責,皆屬內政部,縣(市)政府僅能依該 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配合填具調查表辦理初審,省政府複審後函送內政部審 定;直轄市由市政府審查後函送內政部審定(詳次頁[表 4])。 9.
(26)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表 4]《文化資產保存法》歷次修正有關「指定古蹟」及「登錄歷史建築」之內容 《文化資產保存法》 之公布時間. 「登錄歷史建築」之內容. 1982.05.26.. 古蹟由內政部審查指定之,並依其歷史文 化價值,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 種,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廳(局) 及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第 27 條第 1 項) 古蹟喪失或減損其價值時,內政部得解除 其指定或變更其等級。(第 27 條第 2 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984.2.22)》 第 37 條規定,關於古蹟之評鑑、審議事 項,內政部得委託文化學術機構或專家學 者辦理之。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984.2.22)》 第 39 條規定,各鄉(鎮、市、區)公所應調 查轄區內之古蹟,並填具古蹟調查表,附 詳圖暨有關照片,報由縣(市)政府初審, 省政府複審後函送內政部審定;直轄市由 市政府審查後函送內政部審定。. 1997.05.14..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 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 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並報各該上 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7 條第 1 項) 古蹟喪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除依第 36 條之 1 第 3 項之規定辦理外,應報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 別。(第 27 條第 2 項). 2000.02.09..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 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 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之,並報 內政部備查。(第 27 條第 1 項) 古蹟喪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除依第 3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辦理外,應報內政部核 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第 27 條第 2 項) 各級主管機關得接受個人與團體之古蹟指 定申請,並經法定程序審查指定之。(第 27 條第 3 項). 地方主管機關對歷史建築應進行登錄。對 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 助。(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 前項登錄基準、審查程序及輔助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 27 條之 1 第 2 項) 各級主管機關得接受個人與團體之歷史建 築登錄之申請,並經法定程序審查之。(第 27 條之 1 第 3 項) 經該管主管機關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 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房屋 稅,其減免之範圍、標準、程序由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第 27 條 之 1 第 4 項). 2005.02.05..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 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 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縣(市)定者,並 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 14 條第 1 項) 古蹟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應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 其類別。(第 14 條第 2 項) 前二項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第 14 條第 3 項)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古 蹟,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 審查之。(第 14 條第 4 項). 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 輔助。(第 15 條第 1 項) 前項登錄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 輔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第 15 條第 2 項) 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 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 序審查之。(第 15 條第 3 項). 資料來源:本研究製。. 10. 「指定古蹟」之內容. -. -.
(27) 第二章 「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有關法律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1997 年 5 月 14 日《文化資產保存法》經過修訂,修訂後之第 27 條將古蹟依 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 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並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備查。開啟了省(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具有指定古蹟之權利。 2000 年 2 月 9 日《文化資產保存法》再次經過修訂,為因應精減省府層級, 修訂後之第 27 條將省定古蹟移除,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等三類, 而分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本次修訂過程中,也增訂第 27 條之 1,內容略以:地方主管機關對歷史建築應 進行登錄。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助。至於該登錄基準、 審查程序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為此,文建會於同年 10 月 26 日 發布《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註16 。 2005 年 2 月 5 日《文化資產保存法》最後一次修訂,修訂後第四條,將古蹟、 歷史建築之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惟如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古蹟,文建會並不受理,仍將函由地方主管機關先行辦理縣(市)定古蹟審 議註 17 。至於歷史建築,依該法第 15 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 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對已登錄之歷史建築,中央主管機關 得予以輔助。另因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增訂有關歷史建築之廢止條件,故文建會 於 2006 年 1 月 12 日將原《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2000.10.26)》修正為《歷史建 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2006.1.12)》,並就「歷史建築」之登錄基準,予以修 正註 18,至於有關「歷史建築」之登錄程序,則依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明訂為:一、 現場勘查。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三、辦理公告。四、直轄市、縣(市) 登錄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註16:為此,當時行政院文建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2000.02.09)》第 2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以(89)文建 壹字第 10023973 號令發布《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2000.10.26)》,全文計 13 條。依該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歷史建築之登錄,應參考下列基準:一、創建年期久遠者。二、具歷史文化意義,足 以為時代表徵者。三、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五、具建築 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前項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 補充規定。 註17:根據張愛君引證之 2006 年《文化資產執行手冊》之行政院文建會古蹟標準作業流程圖之p2~42。資 料來源:張愛月(傅朝卿指導),2008.7, 《私有民宅指定古蹟之探討-以台中縣清水「國姓黃宅」為 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南,p18。 註18:行政院文建會 2006 年以文中二字第 0942057074 號令發布《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2006.1.12)》 ,全文計九條。依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歷史建築之登錄,改依下列基準為之:一、 具歷史文化價值者。二、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三、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四、 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前項基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定。. 11.
(28) 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之研究. 第二節. 私法上有關財產權之深入瞭解. 一、財產之概念、定義與內容 「財產(Property)」從中文字義瞭解,有「財物」和「產業」之意。雖然如此, 「財產」之概念與其界限,仍未明確。英文詞典所載之Property(或譯為「資產」) 意含著(1)所有物、財產、資產、(2)房地產、不動產、(3)所有、所有權等義註 19 。 然據卷查在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財產」依然是一個模糊概念。就民法而論, 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對「財產」即有不同論述註20。「財產」之概念隨法律規定及 保障而有不同內涵,例如在大陸法系,法、德二國《民法》對「財產」之概念即 不同,又海洋法系之英、美,其對「財產」之觀點仍隨時代變遷亦有不同之內涵。 以法學來瞭解「財產」之內涵,參考近代民法學者觀點,以法國《民法》為例, 「財產」是一個正式之法律用語,其定義略以:對某人有益並處於其所有權下之 物,才屬於財產,財產不僅包括給人帶來利益之那一部分物,而且還包括權利和 智力成果;德國《民法》雖使用「財產」之概念,但卻未給予明確定義,僅能被 認知為應是一個人全部有價值之物與權利之總和註21;日本《民法》係承襲法、德 經驗而來,對「財產」之概念,涵括略以在私法上使用,且在一定的目的下結合 之財產總體註22;我國《民法》亦日本影響,對「財產」雖無直接定義,然亦多從 物權或準物權觀念視之,與日本大致相同。 註19:查牛津(OXFORD)詞典property有(1)thing or things owned;possession、(2)land and buildings;real estate、(3)owning or being owned;ownership等義;另朗文(LONGMAN)詞典則有(1)something which is owned;possession、(2)land, buildings, or both together等義。 ,其對「財產」之概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 註20:在《羅馬法》,財產之分類為「動產」與「不動產」 著之有形物,因此發展出對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要意義,可以說《羅馬法》是把財產建 立在現金及所有的物品。惟在英國之財產法學概念裡, 「財產」被劃分為土地、貨物外,包含了無形 物概念而擴及債權、不屬於債權之合同權、商業票據、股票和股份等,可以說英國法學對「財產」 之理解,已非單純是對「物」的權利(物權),而是一種對「價值」之權利、支配具財物價值之絕對 權利。 註21:據筆者參考相關文獻對此「財產」觀念之演變探討,據瞭解德國《民法》既無對「財產」明確定義, 亦無在使用上作嚴格限制,理由是德人認為在法典上解釋「財產」是沒有必要,因為財產概念不會 在本質上產生困難,故對財產規定概括性之法律後果亦毫無意義,因此,德國《民法》並未將財產 作為一個基礎性概念看待。惟儘管如此,對於財產他們仍然有著一些比較原則的認識,而被認知為 「應是一個人全部有價值之物與權利之總和」 。資料來源:徐震宇,論財產及其形態上的新變化, 《法 商研究》2003 年第六期,法史網http://www.fashi.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29。 註22:據查日本民法典最初版本是由法國巴黎大學教授博瓦索納德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起草之財產法部分 (被稱為“博瓦索納德草案")與日人起草之家族法部分構成。該草案於 1890 年(明治 23 年)公布, 後因該法典之家族法部分與日本傳統之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衝突,遭受國內學者極大反對,並引起 法典論戰,結果並未施行,日本政府另訂新民法典,此一新民法典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族和 繼承等五編,共 1044 條條文,並於 1898 年(明治 31 年)施行至今,又稱為「明治民法」。由於日本 民法典屬大陸法系法律,受法、德民法典影響,而我《大清民律草案》、《中華民國民法》等法典在 編纂過程中,又因有日本民法學者參與,亦有日本民法之痕跡。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日本民法典,. 12.
(29) 第二章 「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有關法律課題之認識、深入瞭解與正確掌握.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B0%91%E6%B3%95%E5%85%B8。. 13.
相關文件
Should an employer find it necessary to continue the employment of the Class A Foreign Worker(s), the employer shall, within four (4) 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in the review manual of work permit application for foreign students,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and ethnic Chinese students announced by
We do it by reducing the first order system to a vectorial Schr¨ odinger type equation containing conductivity coefficient in matrix potential coefficient as in [3], [13] and use
Understanding and inferring information, ideas, feelings and opinions in a range of texts with some degree of complexity, using and integrating a small range of reading
Promote project learning, mathematical modeling, and problem-based learning to strengthen the ability to integrate and apply knowledge and skills, and make.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suggestions collected from the Principal Questionnaire and this questionnaire, feedback collected from various stakeholders through meetings and
Graduate Masters/mistresses will be eligible for consideration for promotion to Senior Graduate Master/Mistress provided they have obtained a Post-Graduate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