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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台灣殖民警察措置與後藤新平的衛生警察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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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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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日治時期台灣殖民警察措置與後藤新平的衛生警察構想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8-2410-H-004-097-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08 月 01 日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江玉林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耀賞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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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藤新平與傅柯的對話:

反思臺灣日治初期的殖民警察政治

江玉林 臺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中文摘要 後藤新平在擔任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時推行的廣義警察、警察政治,乃十 八世紀歐洲警察國家的移植運用。從傅柯權力分析的角度來看,歐洲十八世紀的 警察國家與後藤新平在臺灣打造的警察政治,兩者在鎮壓反抗、監控身體、調節 人口方面擁有極為類似的權力效應。儘管如此,我們不能忽略後藤新平之所以積 極引介歐洲的警察國家,不僅是為了有效解決臺灣殖民統治問題,更與他過去拓 展衛生警察知識、規劃執行衛生警察政策、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歐洲 十八世紀警察國家的現身,有其特殊的歷史條件,至少可以回溯到十五、十六世 紀的良善警察(gute Policey)、警察法規(Policeyordnungen)乃至十七、十八世 紀的警察學(Policey-Wissenschaft)、衛生警察。因此,如何在運用傅柯權力分析 來檢視臺灣日治初期警察政治的同時,能夠認真對待後藤新平引介警察政治的權 力布局與歐洲近代初期警察國家的權力系譜,這正是本文想要透過後藤新平與傅 柯的對話來加以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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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ialogue between Shimpei Gotoh and Michel Foucault: A

Reflection on the Politics of Police in Taiwan under the Early

Japanese Colonial Rule

Abstract

When Shimpei Gotoh served as the District Governor of Taiwan, he introduced the system of general police, a concept originated from the 18th century police state in Europe. From Michel Foucault’s analytics of power, the police state in Europe and the general police formulated by Gotoh have similar power effects regarding the quelling of rebellion, the surveillance of bodi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population.

Nevertheless, we cannot overlook the reasons behind Gotoh’s motivation to introduce the police state from Europe: he did so to solve the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Japan’s colonization of Taiwan; also, his introduction of police state has intricate relationships both with his promotion of knowledge of medical police and his practice of public health. In addition, the police state in 18th century Europe was a very unique historical phenomenon, which could at least be traced back to not only the “gute Policey” and “Policeyordnungen” in the 15th and 16th century, but also the “Policey-Wissenschaft” and “Medicinalpolicey” in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y.

This study aims to reevaluate the politics of police during the early Japanese colonial ruling in Taiwan by employing Foucault’s analytics of power, and to compare Gotoh’s introduction of general police in Taiwan with the genealogy of the police state in the early modern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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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898 年 1 月 25 日,後藤新平(1857-1929)以日本內務省衛生局長兼臺灣 總督府衛生顧問的身分,向內閣提出〈臺灣統治救急案〉。其中提到,若要有效 解決臺灣殖民統治的窘境,必須改革警察制度。改革後的警察,並非以防止危害 治安為主要任務的狹義警察,而是十八世紀以前施行於歐陸的廣義警察。廣義警 察的管轄範圍,不僅涵蓋一切政務,更兼有司法審判機能,而地方行政長官同時 也是地方警察首長1。這套廣義警察機制成為後藤新平日後在臺灣總督府民政長 官任內推行警察政治、警察萬能的基本藍圖2 後藤新平在殖民臺灣時建立的警察政治,加上他特有的生物學統治原理, 對於熟悉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權力分析的人來說,往往會有似曾 相識之感。在傅柯相繼提出規訓權力(disciplinary power)、全景敞視主義 (panopticism)、生命政治(bio-politics)、治理性(governmentality)、警察國家 (the police state)的檢視下,日治時期警察政治的權力運作,顯得豁然開朗起來

3 將傅柯的權力分析以及由此反思歐洲近代初期警察國家的成果,拿來檢視 後藤新平或日治時期的警察政治,有其優點。因為,當後藤新平將歐洲十八世紀 以前的廣義警察也就是警察國家引介至臺灣時,潛藏在警察機制裡的特殊權力作 用,很自然地也跟著一併帶到臺灣。此時傅柯的權力分析,不僅可以讓我們一窺 警察政治的權力作用奧秘,甚至還可以進一步反思主權國家、現代法律秩序乃至 現代性(modernity)的弔詭。 然而,傅柯的權力分析以及由此對歐洲近代初期警察機制的權力系譜考 察,畢竟有它們自身獨特的問題化(problemation)脈絡。忽略這點而將傅柯觀 點直接套用在對臺灣日治時期警察政治的分析上,往往會讓傅柯的權力分析陷入 抽象化、工具化、去脈絡化的困境。而這正好與傅柯主張對我們自己的批判歷史 存有論(die kritisch-historische Ontologie unserer selbst),背道而馳。對於傅柯來 說,任何人為的措置如監獄、臨床醫學、犯罪學、公共衛生、產生自歐洲近代初 期的現代國家、警察、甚至是以「人」的型態而出現在特定時空流轉中的我們自 己,莫不有各自面臨的問題化脈絡、特殊的歷史、社會、文化條件。我們究竟是 如何成為自身歷史的囚犯?我們又應該如何始能從中解放出來而為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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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另一條可能的出路?這些都是批判歷史存有論想要回答的問題4 1984 年,傅柯同樣以「何謂啟蒙?」的標題回應了兩百年前(1784)康德 於《柏林月刊》(Berlinische Monatsschrift)針對「何謂啟蒙?」的回答。在這篇 回應文章中,傅柯指出,康德的最大貢獻在於點醒我們如何去反思自己當下身處 的時代意義5。相較於康德的批判乃是要在現象與物自身的雙重世界中找出知識 的界限與實踐理性的信仰基石,傅柯的批判則是想要從歷史偶然的進程中找出得 以突破既有生活經驗的可能逾越。傅柯如此做的理由很簡單,因為人們自出生的 那一時刻開始,早已捲入層層相羈的複雜權力關係之中。毫無例外的,所謂的現 代性也是權力作用激盪出來的特有現象。因此,與其討論現代性的內涵,倒不如 去問現代性在權力關係中起著何種特定的作用。 循著傅柯的反思脈絡,我認為現代性的效用在於它透過知識、技術的革新 而改變生活世界的同時,也移置了生存的權力場域而將人們捲入、鑲嵌在更為緊 實的規訓、治理網絡裡。以十六到十八世紀的警察機制為例。警察機制既是秩序、 效率、安全的保證,也是促成鎮壓反抗的警察政治、監控身體的解剖政治、調解 人口的生命政治。儘管出現這些不對稱的權力效果,但在權力策略的運作下,我 們仍然可以適時找到各種不同的抵抗策略並且一再以現代性為名來扭轉現存不 對等的勢力關係。於是我們也紛紛看到各種不同的權力相伴效應如法治國家、憲 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乃至當代的福利國家或社會國的機制,分別用來回應、逆 轉警察政治、解剖政治、生命政治的權力效果。 總而言之,我們擁有的一切人文措置、現象、機制,總是在策略、意外、 互動、因應、折衝、對抗、批判的關係中不斷醞釀、誕生、轉折、消亡、蛻變而 促成新的權力關係。在這滿布詭譎而矛盾的權力關係裡,我們得以不斷見證自己 身為批判歷史的存有特性。有了這一層瞭解,我們才能妥當掌握日本殖民統治為 臺灣帶來的弔詭現代性問題:日本長達半世紀的殖民統治,究竟為臺灣帶來文明 化、現代化的積極貢獻,還是在帝國的南進策略下肆意壓榨、剝削臺灣的資源? 儘管這個問題,始終引發激烈的爭議6。主張正、反意見的兩種立場,各有 堅持,也都言之成理。但在我看來,這其實是權力作用同時也是弔詭現代性引起 的二律背反(Antinomie)效應。類似的矛盾、衝突現象,在權力的策略關係裡, 屢見不鮮,處處可見。一旦能夠嚴肅而坦然面對知識與權力的關係,拋開價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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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客觀知識的純情幻想,才有批判、挑戰、逾越自我的可能空間。 二

後藤新平在〈臺灣統治救急案〉區分狹義警察與廣義警察的構想,可以回 溯到他早年擔任內務省衛生局技師期間發表的作品如《國家衛生原理》(1889)、 《衛生制度論》(1890)。《國家衛生原理》主要改編自普魯士 Louis Pappenheim 的《衛生警察手冊》(Handbuch der Sanitätspolizei7《衛生制度論》則是後藤新

平在警官訓練所編寫的講義8。按照後藤新平在這兩本書的分類,狹義警察強調

的是,在十九世紀自由主義的席捲下,將警察的任務限縮在消極的維護治安。在 我看來,最能體現狹義警察的例子便是 1794 年公布的《普魯士一般邦法典》 (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該法第 2 編第 17 章第 10 條(§ 10 Ⅱ 17),將警察機關的任務規定如下:「警察機關乃是為了維護公共安 寧、安全、秩序,以及為了防止公眾及其個別成員遭受當前的危險因而設立的必 要機構9。至於廣義警察的內容則是十八世紀以前泛指國家的全體政務。具體而 言,後藤新平將廣義警察依任務性質區分為四大類10,分別是:一,國家警察又 稱為高等警察:目標為維護國家存在、安定,因此必須監控政治上的集會、出版 品,防止群眾騷動。二、私人警察:目標為保護、促進個人的生命、健康、穩定 生活的經營。後藤新平當時強調的衛生警察便是最佳的事例。三,教育警察:目 標在於養成國民自營生活的基本知能,自我預防可能面臨的危害。後藤新平強 調,教育警察的特點在於避免使用權力(Gewalt),希望能夠在尊重國民意志的 前提下,透過親善(Freund)、照料(Pflege)的方式,教導、獎勵、援助需要協 助的個人。四,財產警察又稱為國民經濟警察:重點在於管制農工商業的經營。 後藤新平畢業於須賀川的醫學校。儘管他並非警察出身,但他之所以對警 察政治情有獨鍾,與他早期在愛知縣醫院服務期間,從奧地利醫師 Albrecht von Roretz 以 及 擔 任 Roretz 德 語 口 譯 的 司 馬 凌 海 醫 師 那 裡 , 學 習 到 衛 生 警 察 (Medizinalpolizei)知識有密切的關係。 1878 年,當時才 22 歲的後藤新平,便以愛知縣醫院二等診察醫生的身分, 向當時的縣令安場保和、內務省衛生局長長与専斎,分別提出〈應設立健康警察 醫官的建言11〈愛知縣衛生警察設立概略〉建議書。在這兩份建言裡,後藤新 平不僅對於何謂衛生表現高度興趣,並且也對於衛生警察應該主管的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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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初步的構想。 他認為,衛生警察的最高指導原則在於維護人民的健康。為了落實這項原 則,衛生警察的業務,可以說十分廣泛。除了衛生警官的配置之外,還包括對下 列事項的管制:各種統計表的製作如患者表、產兒表(死亡、男女、畸形、人工 墮胎、自然流產、難產早產等)、藥品表、流行病表、種痘表、衛生從業人員表 (醫師及其學徒、藥劑師、藥局及其人員、產婆、外科醫技師);醫師、藥局、 產婆的開業證明;乳母體質、乳質的檢驗標準與審查;托嬰照顧標準;產婆職業 訓練;餐廳污水管制;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管制如旅社、青樓、廁所、精神醫 院、火葬場、公共浴場、市場、育幼院、學校;藥劑、毒藥管制;流行病管制與 預防;污水下水道設施;濟貧與授業;產品製造;兒童勞動管制;動物屍體處理; 兒童游泳溺斃預防12 後藤新平早期對於衛生警察的構想,在他接著擔任愛知縣醫學校長兼愛知 醫院長,以及轉任內務省衛生局約十年的工作歷練之後,獲得全新調整的契機。 這便是總結在 1889 年他即將留學德國攻讀博士(1890-1892)之際出版的《國家 衛生原理》一書。在這本書的一開始,後藤新平便問說:「何謂自然(Natur)?」 13後藤新平透過這個問題想要回答的是當時風行的達爾文生物進化論,以及由此 運用在人類社會的史賓塞社會進化論14。根據這些理論,後藤新平認為,人類為

了滿足「生理的動機」(Physiologischer Trieb),獲致「生理的圓滿」(physiologische

Integlität)狀態,必須依循集團的生活,由此組成了社會。而社會的運作,由於 受到生物學上生存競爭、適者生存原則的限制,造成弱肉強食、優勝劣敗的弊端。 為了避免此一弊端,因而需要國家、主權者透過強制手段介入社會的自然競爭, 創造平和公正的秩序,以滿足人類生理的圓滿狀態。為達此目的,國家提供的措 施便是所謂的衛生。對於後藤新平來說,國家不過是特殊的衛生團體。國家事務 就是泛指一切與衛生有關而能促進國民生理圓滿狀態的事務;因此,國家學也就 是衛生學15 後藤新平在《國家衛生原理》對於衛生警察的看法,在他留學德國的博士 論文裡,並沒有多大的改變。1891 年,後藤新平在慕尼黑大學醫學院,取得醫 學博士學位。他的博士論文題目為:《比較日本與其它國家的衛生警察與衛生行 政》(Vergleichende Darstellung der Medizinalpolizei und Medizinalverwaltung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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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 und anderen Staaten16)。論文總共 34 頁,包括兩項比較圖表。在這篇博士 論文裡,後藤新平主要處理以下兩項議題:比較日本與其它各國設置的衛生行政 機關,以及它們各自對衛生行政業務的立法狀態與管制內容。其中,較值得注意 的是在論文的一開始,後藤新平極力強調衛生醫療的國家特性與公共性格。後藤 新平指出,衛生醫療,在十八世紀中葉時,主要的作用,仍然停留在個人疾病治 療的層次。但是,隨著後來大量、廣泛衛生醫療或是衛生警察立法的頒布,它的 核心議題已經轉向國家乃至國民的公共健康事務。因此,衛生醫療,不再只是有 關人(Mensch)的問題,而是有關國民(Bürger)的問題17。論文的最後,後藤

新平引用奧地利國家法學者 Lorenz von Stein 的看法:要促進所有人的福祉,「正 是通過國家對於它自身各種力量與機構的有機連結,才能達成。如果沒有國家的 話,儘管還能夠提出衛生保健的理論,但卻無法真正認識到衛生保健的工作」。「衛 生保健的基礎,既不是建立在自然科學家的物理學,也並非建立在法律人的立法 技術之上;衛生保健的充分發展,唯有通過對於醫師實施特定基礎涵養的國家學 教育,才有可能真正實現18。」

後藤新平並非留學德國之後才開始接觸 Lorenz von Stein 的著作。1913 年, 當時擔任遞信大臣的後藤新平在〈日獨學術接近論〉(日德學術交流論)文中提 到,1876 年(那時後藤新平才十九歲),他在愛知縣醫學校跟隨 Albrecht von Roretz 研究醫學。大概在 1877 年到 1879 年之間,當時 Roretz 曾經將 Lorenz von Stein 在衛生行政學著作中的衛生制度(Gesundheitswesen)論文讓他閱讀。他拿到這 篇文章之後,連續幾天不分晝夜,邊拿著字典邊試著譯讀,儘管經常弄到疲憊不 堪而入睡,但始終堅持下去。後藤新平說:「從這時起,我才理解到國家組織團 體與人體組織是同一件事,我才曉得國家的營養乃是依存於財政經濟之中。因 此,與其從事治療人體的醫術,寧可希冀救治國家的醫術也就是期許致力於衛生 公法。此番決心與見識,追本溯源,全賴於德國學術的啟發19。」 總而言之,對後藤新平來說,衛生警察,並非單純狹義地關注個人健康而 在於促進整體的公共衛生。而衛生警察學也因此成為國家發展、人口治理的國家 學。不僅如此,作為國家學的衛生警察學,當它具體運用在如統治臺灣時,更要 如廣義警察般總是要從國家全體政務乃至國際生存競爭的角度出發,思考如何促 進國家的整體健全發展、滿足所有國民生理的圓滿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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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究竟什麼才是國家的整體健全發展?國民生理圓滿狀態的目標又將 設定在那裡?這些問題對於實際統治臺灣長達九年的後藤新平來說,當然是最清 楚不過的。畢竟,臺灣的殖民統治乃是日本民族對異民族統治的最初試驗。它的 成功與否,影響所及,並非只是臺灣自身而是關乎日本帝國未來在「北進南行」 的勢力擴展、進而攸關日本與整個文明世界要如何互動的策略布局。這便是鶴見 祐輔在總結後藤新平對臺灣統治時特別提到的「部分與全體關係」主義:「不要 囿限於臺灣一嶼而忘卻了日本全體,更不要囿限於日本全體而忘卻了世界全體 20 三 警察,雖然不是傅柯主要關切的議題。但是,無論是在他早期的知識考古 裡或是後期的權力系譜分析中,都可以看到警察的蹤跡。1961 年,傅柯出版了 他的博士論文《古典時代瘋狂史》。在討論 1656 年成立於法國巴黎的收容總署 (Hôpital général)時,已經提到了警察。收容總署的目標並非醫療而是透過警 察的搜捕,專門用來安置失業者、流浪漢、瘋子的監禁機構。它是人造的美德共 和國,在其中,強制勞動與宗教救贖,法律與道德,將圓滿的融為一體21。對於 當時仍不脫傳統壓抑權力觀的傅柯來說,警察便是君主、主權者用以維持社會秩 序的強制工具。警察與法律,它們同樣都帶有「排除、拒絕、封鎖、否定、掩蔽」 的負面效果22。直到 1975 年《規訓與懲罰》出版之後,警察在傅柯眼裡,不再 只是君主由上而下透過國家、法律的強制以維持社會秩序的治安機構。透過鄰 里、商家、小販、線民由下而上的整合,警察同時成為全面滲透、監控社會的規 訓權力技術23。傅柯在 1978 年重新透過治理性來反思權力作用後,警察更躍升 為 以 人 口 安 全 為 策 略 考 量 的 特 殊 措 置 。 它 的 目 標 是 在 歐 洲 均 衡 ( European equilibrium)的條件下,如何能夠強化國家的總體實力、促進人口的幸福。十八 世紀歐洲的警察國家也因此孕育而生24

傅柯在 1978 年〈安全,領土,人口〉(Sécurité , Territoire, Population)年度 系列演講裡,總結得出三種權力態樣,分別是:主權權力(sovereign power)、 規訓權力(disciplinary power)、治理權力(governmental power)25。近代初期十

六到十八世紀發展出來的警察機制以及特別是現身於十八世紀的警察國家,正好 成為醞釀、交疊展示這些不同權力態樣的作用場域:鎮壓反抗的主權型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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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的規訓型態、調節人口的治理型態。以下分別就警察機制與上述三種權力態 樣的互動26加以說明: 一, 主權權力與警察機制的互動: 主權權力作用的重點在於秩序(order),它運用的技術是法律、命令、義務、 懲罰、強制27。它產生的權力效果是警察政治(police politics)。主權權力的作用 表現在對臣民(subject)的一般化(generalizing)也就是形式上一視同仁的對待: 要求臣民全體一致的守法。不守法的結果便是懲罰或透過強制手段履行守法義 務。這裡可以看出主權權力的壓抑性格。當主權權力體現在警察機制時,警察則 轉化為法律、司法、秩序、命令、強制的代名詞。極端的結果便是警察國家的出 現,從而也順勢造成權力的相伴作用:促成法治國家(rule of law, Rechtsstaat)、 立憲主義的出現,同時也相對於臣民或處於受義務拘束狀態的國民而有法的主 體、權利主體的誕生。 二, 規訓權力與警察機制的互動: 規訓權力作用的重點在於效率,它運用的技術是:階層化的監視、規範化 的懲處、審查28。產生的權力效果則是解剖政治(anantomic politics)。規訓權力 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身體的個別化(individualizing)處遇。當規訓權力作用體現 在警察機制時,警察轉為全景敞視(panopticon)的監控系統,以製造柔順而守 法的國民、公民。弔詭的是,當規訓權力透過警察生產柔順而守法的國民時,規 訓權力也同時改造了法治國家而製造出收編警察亦即國家權力的規訓效果。這便 是我說的憲政國家權力建築學結構。在這結構裡,將會產生雙重規訓的權力效 應:憲政國家在規訓化國民的同時,也在規訓化隱身於警察之中的國家權力29 三, 治理權力與警察機制的互動: 治理權力的作用強調對人口的整體化(totalizing)調控。治理權力作用的重 點在於人口的安全,運用的技術則是策略、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統計學、 以及由此產生各種可說與可見的措置(Dispositve, apparatus can be seen and

spoken of)。產生的權力效果則是生命政治(bio-politics)。當治理權力體現在警 察機制時,它曾經一度以警察國家、衛生警察的樣貌出現,並透過各種策略分析、 統計調查、風險控管、成本效益分析、甚至以人口金字塔的調查統計來調節人口 在公共衛生、人力資源上面臨的各種問題。然而,隨著法治國家、立憲主義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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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國家的批判,過去廣義的警察,策略性地將功能限縮在狹義警察也就是治安維 護的任務上,而其它原有的警察任務則在自由民主立憲法權秩序的監控、授權之 下,紛紛改頭換面另外以行政、政策、管制、甚至是福利國家或社會國的名義繼 續發揮作用。 上述三點的說明,整理如附圖: 與警察互動 主權權力 規訓權力 治理權力 權力政治 警察政治 解剖政治 生命政治 權力效果 鎮壓反抗;形塑守法的國 民、公民 監控身體 調解人口 權力正當性 秩序 效率 安全 權力規則 壓抑 監視 管制 權力作用 一般化 個體化 整體化 權力技術 法律、命令、義務、懲罰、 強制 全景敞視主義:階層化的 監視、規範化的懲處、審 查 策略、成本效益分析、 風險評估、統計學、措 置 權力相伴效應 警察國家 v. 法治國家; 臣民 v. 法的主體/權利 主體 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 治安警察 v. 行政管制、 福利國家/社會國政策 三種權力作用型態與警察機制的互動 比較歐洲十八世紀的警察國家與後藤新平一手打造的警察政治,兩者在鎮 壓反抗、監控身體、調節人口方面,確實存在著極為類似的權力效應。但是,不 可否認的,後藤新平積極引介歐洲十八世紀的警察國家,不僅是為了有效解決臺 灣殖民統治問題,更與他過去拓展衛生警察知識、規劃執行衛生警察政策、制度, 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至於誕生於歐洲十八世紀的警察國家,更有其特殊的歷史 條件,至少可溯源至十五、十六世紀強調擁有和諧而穩定共同體秩序的「良善警 察」(gute Policey30。在傅柯的權力分析裡,經過近代初期十六到十八世紀兩、 三百年蛻變歷程而現身的警察國家,不僅展示了鎮壓反抗(主權)、監控身體(規 訓)、調節人口(治理)三種異質型態的權力作用,更因此激盪出得以箝制無所 不管警察國家的另類國家治理型態也就是今天我們熟悉的法治國家(Rechtssta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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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f law)或是憲政國家(constitutional state)。因此,如何在運用傅柯權力分 析來檢視臺灣日治初期警察政治的同時,能夠認真對待後藤新平引介警察政治的 權力布局與歐洲近代初期警察國家的權力系譜,這正是我想要透過後藤新平與傅 柯的對話來加以釐清的。 四 後藤新平在〈臺灣統治救急案〉提到十八世紀以前的廣義警察以及後來在 臺灣實施的警察政治,總而言之,乃十八世紀歐洲警察國家的移植運用。受後藤 新平拔擢而曾任臺灣總督府參事官、總督府學務課長的持地六三郎(1867-1923) 31,在 1912 年出版的《臺灣殖民政策》中早已觀察到這件事。他說:「臺灣的警 察與母國的警察,兩者的基礎、運用,皆有所不同。此實為臺灣統治的特徵之一。 若不明白臺灣警察的基礎、運用,就不足以理解臺灣殖民政策的特性。臺灣的警 察,無所不為。不僅固有的警察事務,幾乎所有的一般行政,也都交由警察協助 執行。過去所謂的警察國(Polizeistaat)而成為統治者的理想,從其實際運用來 看,臺灣警察已經實現了此一理想。臺灣殖民政策的成功,部分原因,不得不歸 功於這項警察制度32。」 然而,誠如前面根據傅柯權力分析對警察的系譜分析所示,歐洲十五、十 六世紀發展迄今的警察機制,其實潛藏著許多細膩而獨特的策略考量。警察,可 以是共同體用來維繫秩序的自發性法律措施,也可以是主權者打造柔順臣民的規 訓技術,更可以是國家理性在面對宗教戰爭或是思考如何在歐洲勢力均衡的條件 下用以強化國家的力量。特別是當我們運用傅柯權力分析的觀點,討論歐洲近代 初期以來警察機制曾經遭遇何種問題化過程的時候,必須要牢記一點,這畢竟是 在歐洲社會的權力場域裡挖掘警察機制迄今遺留下何種歷史沈積。當然,我們也 可以完全撇開傅柯權力分析本身帶有的特殊權力作用場域而直接拿來反思其它 社會如臺灣日治時期的警察政治。舉例來說,後藤新平的警察政治對於臺灣人民 而言,同樣擁有壓抑反抗(主權)、監控身體(規訓)、調節人口(治理)的權力 作用。理由在於當後藤新平將歐洲的警察機制拿來解決臺灣殖民統治的問題時, 早已將潛藏在警察機制裡的權力作用一併帶到臺灣這塊土地上。 為了避免讓傅柯的權力分析成為去脈絡化的理論工具,我認為,在反思後 藤新平一手打造出來警察政治的時候,無論是後藤新平自己對警察統治包括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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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衛生警察的知識領略、實踐運用,或是傅柯對歐洲近代初期警察機制權力 系譜的考察,都應該認真對待。而這也是為什麼我要將本文題目定為後藤新平與 傅柯對話的理由所在。 最後,對於日治初期後藤新平引進的警察政治,我認為還有幾項值得繼續 加以反芻深思的。首先,後藤新平曾經指出,要運用生物學的原理也就是透過調 查舊慣、尊重慣習的方式,來找出最適於統治臺灣的策略。藉此,後藤新平心裡 想要批判的是日本當時有一批自認為法律萬能的形式主義者,他們堅持,必須將 臺灣視為日本領土的一部分,讓臺灣人享有和日本人一樣的法律待遇。在後藤新 平眼裡,這些可以歸為極端同化主義的主張,若是真的施行於臺灣的話,不僅會 和在地既有的風俗習慣造成極大的衝突,甚至還會引發騷動,危急殖民統治的安 定。形式法律主義與極端同化主義的結果,只會產生「文明的逆政」效果,根本 不會為臺灣人帶來任何幸福的33 後藤新平在就任臺灣民政局長之前大力主張的鴉片漸禁論便是很好的例 子。若立即禁止吸食鴉片,極有可能造成臺灣社會的動盪。由於鴉片有成癮性, 若能適當管制,輔以醫療上的戒斷治療,不僅可以逐步減少吸食鴉片的人口,更 可以透過專賣鴉片獲取極高的利潤,填補臺灣財政上的空缺。在這一連串的鴉片 警察管制策略裡,我們同樣也可以觀察到類似的權力作用:1.恐嚇、懲處的壓抑 效果—未有執照而吸食鴉片者必須接受法律制裁、2.規訓身體的效果—透過執 照、專賣管制鴉片的目的在於透過身體享樂的正當程序,讓吸食鴉片者與非吸食 鴉片者能有效控制自己身體對享樂慾望的滿足程度、3.管制人口的調節效果—透 過管制取得吸食鴉片的人口統計資料,可以藉此確認人口的健康品質,成為規劃 人力資源的基礎,同時也可以藉著專賣鴉片獲取最大的利潤。 在鴉片漸禁論的警察管制上,儘管我們可以觀察到傅柯提出的三種權力效 果。但是,我們不要忘記一件事,傅柯曾多次強調,有權力便有反抗。在前面對 歐洲警察機制的權力系譜考察中,我們看到主權、規訓、治理三種權力型態各自 產生的作用,並非是單向而不可逆的。因為主權對臣民的壓抑,產生了法的主體、 權利主體;因為規訓對身體的監控,產生了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因為治理對 人口的管制,產生了福利國家、社會國的行政管制。這些都是歐洲在近代初期兩、 三百年內陸續經由法律與權力的交疊關係而引起的相伴效應或策略關係。一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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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日本殖民統治者策略性地將歐洲警察機制引進臺灣社會。在臺灣逐漸收編 到警察政治的過程中,儘管出現若干類似歐洲警察政治的權力效應,但也不乏臺 灣特有的權力經驗。無論是 1920 年代要求儘速落實「立憲法治國」的呼籲、蔚 為風潮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或是透過小說、詩文批判殖民統治的臺灣文學 運動,無一不是殖民警察政治激起的特有權力效應34。這些權力關係的生成遞 變,在鑲入串起臺灣社會過往的同時也早已成為形塑我們自己現今容貌的歷史。 後藤新平與傅柯的對話因而開啟了另一扇重新反思這段生命歷程的視窗。 *本文係節錄自:江玉林,〈後藤新平與傅柯的對話—反思臺灣日治初期的殖民警察政治〉, 《中研院法學期刊》7 期,臺北,2010 年 9 月,頁 41-79。 1 鶴見祐輔,《〈決定版〉正伝後藤新平》,2衛生局長時代 1892-98 年,一海知義校訂,頁 657-658, 660(2004 年)。 2 持地六三郎,《台灣殖民政策》,頁 81-82(1998 年);台湾総督府警務局,《台湾総督府警 察沿革誌(一)》,吳密察解題,頁 522(1995 年);鷲巢敦哉,《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 中島利郎,吉原丈司編著,頁 25(2000 年)。 3 姚人多,〈認識台灣:知識、權力與日本在台之殖民理性〉,《台灣社會研究季刊》,42 期, 頁 140-151, 159-162, 171-172(2001 年);蔡明志,《殖民地警察之眼: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 警察、社會控制與空間改正之論述》,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博士論文,頁 1-4, 11, 188-190(2008 年);蘇碩斌,《看不見與看得見的臺北》,頁 181-183, 194, 208-211, 230-237(2005 年)。 4

Michel Foucault, Für eine Kritik der politischen Vernunft, Lettre International 1 (1981), S. 58; ders., Was ist Aufklärung?, in: Eva Erdmann/Rainer Forst/Axel Honneth (Hrsg.), Ethos der Moderne. Foucaults Kritik der Aufklärung, 1990, S. 49-53; ders., Diskurs und Wahrheit, Berkeley-Vorlesungen 1983, 1996, S. 179-180.

5

Foucault, Was ist Aufklärung?(Fn.4), S. 41.

6 許介麟,《後藤新平:一個殖民地統治者的紀錄》,頁 3(2008 年)。 7 後藤新平將本書譯為《衛生警察學》。本書第一版發行於 1858 年,第二版發行於 1868 年。 後藤新平,《國家衛生原理》,小路田泰直監修,《史料集,公と私の構造日本における公 共を考えるために—第 4 卷,後藤新平と帝国と自治》,頁 14(2003 年)。 8 後藤新平,《衛生制度論》,滝澤利行,《近代日本養生論‧衛生論集成》第 8 卷,頁 1(1992 年)。 9

Hans Hattenhauer (Hrsg.), 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 von 1794, 1970, S. 620.

10

後藤新平,前揭(註 7)書,頁 106-111, 38-40;後藤新平,前揭(註 8)書,頁 45, 48;

(15)

神戶学大発達科学部研究紀要,8 卷 1 號,頁 59-62(2000 年)。 11 這份建言書其實是根據 Roretz 的委託而名義上由後藤新平提出的。參閱安井広,〈愛知県 公立医学校におけるフォン・ローレツの事蹟〉,日本医史学雑誌,23 巻 1 號,頁 32(1977 年)。田中英夫甚至指出,後藤新平不僅直接承繼 Roretz 的衛生行政思想,更成為他在衛 生行政活動上的分身。參閱田中英夫,〈アルブレヒト・フォン・ローレツ考(4)〉,名 古屋大学史紀要,3 號,頁 97(1992 年)。 12 鶴見祐輔,一海知義校訂,《〈決定版〉正伝後藤新平》,1 医者時代,前史-1893 年,頁 330-344 (2004 年)。 13 後藤新平,前揭(註 7)書,頁 18。 14 鶴見祐輔,前揭(註 12)書,頁 492;范燕秋,〈新醫學在臺灣的實踐(1898-1906)── 從後藤新平《國家衛生原理》談起〉,李尚仁主編,《帝國與現代醫學》,頁 22-23(2008 年); 林呈蓉,《近代國家的摸索與覺醒:日本與臺灣文明開化的進程》,頁 170-171(2005 年)。 由於進化論著眼於自然汰擇、適者生存,因而拒絕承認創世論的宗教觀。而這也引發進化 論與國體論的齟齬。何謂國體論?身為後藤新平外孫的鶴見俊輔,不同於父親鶴見佑輔對 後藤新平的吹捧,他在《戰爭時期日本精神史 1931-1945》反省、批判日本殖民統治與解 放大東亞戰爭的一開始就直接指出國體的問題所在。鶴見俊輔指出,根據日本最古老文字 記錄《古事記》記載天皇家族祖先從天而降的故事,明治維新以後,國體用語的任務在於 指明當時日本的現存政治秩序乃是「自古不變的投影」。國體因此可解釋為:「以眾神之後 綿延不絕、萬世一系的天皇家系為中心,並以天皇家系為信仰核心的概念」。鶴見俊輔,《戰 爭時期日本精神史 1931-1945》,邱振瑞譯,2008 年,頁 52。這套將天皇視為「現人神」而 受到日本全體臣民尊奉信仰的國體論,在 1889、1890 年接連公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 以及〈教育敕語〉的推波助瀾之下,隨即成為指導、統合日本國民精神的核心價值。後藤 新平殖民臺灣標榜的生物學統治原理要如何因應來自國體論的挑戰,參閱陳培豐,《「同化」 的同床異夢:日治時期臺灣的語言政策、近代化與認同》,頁 106-116(2006 年)。 15 後藤新平,前揭(註 7)書,頁 31-33;鶴見祐輔,前揭(註 12)書,頁 491-492, 497, 504-505; 加藤英一,〈日本の近代化と「衛生」の構築—後藤新平『国家衛生原理』を通じて〉,北 里大学一般教育紀要,12 號,頁 50-52(2007 年)。 16

Shimpei Gotoh, Vergleichende Darstellung der Medizinalpolizei und Medizinalverwaltung in Japan und anderen Staaten. Dissertation, 1891.

17 Gotoh, (Fn.16), S. 1. 18 Gotoh, (Fn.16), S. 33-34. 19 後藤新平,〈日獨學術接近論〉,望月小太郎編著,《獨逸の現勢》,頁 934-935(1913 年)。 後藤新平經由 Albrecht von Roretz 的引介而受到 Lorenz von Stein 思想啟發的這段故事,另 參閱瀧井一博,《ドイツ国家学と明治国制—シュタイン国家学の軌跡》,頁 131-132(1999 年)。 20 鶴見祐輔,一海知義校訂,《〈決定版〉正伝後藤新平》,3 台灣時代 1898-1906 年,頁 846 (2005 年)。 21

(16)

22

Michel Foucault, Dispositive der Macht, 1978, S. 104-105;江玉林,〈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

從傅柯與厄斯特萊希對於規訓概念的討論談起〉,蔡英文、張福建主編,《現代性的政治反

思》,頁 336-337(2007 年)。

23

Michel Foucault, Überwachen und Strafen. Die Geburt des Gefängnisses, 1998, S. 273-276.

24

Michel Foucault, Security, Territory, Population. Lectures at the College de France 1977-1978, 297-299, 312-327(2007).

25

Foucault, supra note 24, at 107.

26

警察機制與三種權力態樣的互動,源自於我對法律與權力交疊關係的討論,參閱江玉林, 〈法律、權力與共通福祉—從 SARS 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談起〉,邱文聰主編,《科技發展 與法律規範雙年刊. 2007:公衛風險的法律建構》,頁 71-73(2008 年)。

27

Michel Foucault, Der Wille zum Wissen. Sexualität und Wahrheit 1, 1998, S. 161f.

28 Foucault, (Fn.23), S. 220. 29 根據傅柯的看法,規訓權力的特色,首先在於它乃是作用在身體之上,並且得以使之提升 效率與生產力的特殊技術。然而,這項特殊權力技術的運用,並不一定非得侷限在個人的 身體之上。在我看來,凡是需要觀察、監視以及控制的地方,就有規訓技術運用的可能空 間。我認為,憲政國家主要是透過以下三項法律措置的發明,來對於國家權力進行規訓化 的工作。這三項特殊的法律措置,分別是:(1)法規範位階構造上的階層式監視,(2)對 於違反上位法規範的下位法規範,賦予無效性的法律效果、抑或給予撤銷、變更或廢棄等 不同程度的常規化懲處,以及(3)法院裁判與特別是司法違憲審查機制的實施。對於憲 政國家權力建築學包括其中雙重規訓效應的討論,參閱江玉林,前揭(註 22)文,頁 345-355。 30 詳細討論,參閱江玉林,〈歐洲近代初期「警察」與「警察學」的考古〉,林山田教授紀 念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刑與思—林山田教授紀念論文集》,頁 9-22(2008 年)。 31 持地六三郎的生平簡述,特別是他擔任臺灣總督府學務課長期間架空同化教育而強調殖產 教育的政策走向,參閱陳培豐,前揭(註 14)書,頁 134-153。 32 持地六三郎,《台灣殖民政策》,頁 67-68(1998 年)。 33 鶴見祐輔,前揭(註 20)書,頁 42-43, 53。 34 江玉林,〈南無警察大菩薩—日治時期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中的警察形象〉,《政大法學 評論》,122 期,頁 21-24(2009 年);陳芳明,《殖民地摩登:現代性與台灣史觀》,頁 9-19 (2007 年)。

(17)

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0/12/31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日治時期台灣殖民警察措置與後藤新平的衛生警察構想 計畫主持人: 江玉林 計畫編號: 98-2410-H-004-097- 學門領域: 基礎法學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18)

98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江玉林 計畫編號: 98-2410-H-004-097-計畫名稱:日治時期台灣殖民警察措置與後藤新平的衛生警察構想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1 1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2 2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1 1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19)

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1.〈後藤新平與傅柯的對話—反思臺灣日治初期的殖民警察政治〉,《中研院法 學期刊》7 期,2010 年,頁 41-79(本文經期刊論文匿名審查通過)。 2.〈後藤新平與傅柯的對話:日治初期臺灣殖民警察的反思〉,發表於:「台灣 法理學會 2010 年年度學術研討會」,台灣法理學會、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臺灣 大學法律學院人權及法理學研究中心主辦,2010 年 4 月 24 日;「兩岸法理學討 論會—主題:當代法理學的基本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所主辦,北京, 2010 年 7 月 2-3 日。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20)
(21)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1.落實法理學研究的本土化與在地化。 2.促進對歐洲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警察學、衛生警察的探討。 3.從法學觀點反思後藤新平警察政治與衛生警察構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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