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9 日教育部台(91)僑字第 91149666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9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940071457C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0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70096170C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80214031C 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執行僑生回 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 (一)每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各梯 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三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各申請 梯次由本部會商海外聯招會定之。 (二)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 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 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大學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未能於錄取分發當年度註冊入學者,視同放棄申請資 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三、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一)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 生),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享有聲譽)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 高(優)之等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 權機構確認屬實,並由本部遴選通過者。 (二)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 生),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 A1 等第者。 (三)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審查通過 後優先錄取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於當年度七月十五日前,將來臺就讀計畫及有利於審 查之資料送達本部,由本部組成評審會視年度預算及學生成績表現遴選之。 四、續領資格: (一)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均 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或達八十五分以上。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 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二)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項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項基準 者,得再申請。 五、獎學金待遇:(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第一學年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第 二學年以後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六、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優秀僑生獎學金受獎期限不得超過各學系法定修業年限;菁英僑生獎學金 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應屆畢業生發給至六月 三十日止。 (三)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已逾當月十五日者 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獎學金。 七、申請程序: (一)取得第二點及第三點資格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第一學年初領者:海外聯招會分發之錄取通知書影本及獲獎證明文件。 2.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二)各校應辦理初核,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於九月三十日前檢送申請人名冊 及前款所定之申請文件報本部申請;本部承辦單位辦理複審後簽陳核 定。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本部核定得獎者,由學校檢送領據及受獎人名冊報本部請領並公開頒 發,必要時得由本部頒獎。 (二)請撥時間:依學期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第 二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第一次經費之學校請撥期限為十一月十五日 以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三月三十一日以前。 (三)學校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次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第一次經 費之核結期限為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第二次經費核結期限為九月三十日以 前;如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 金。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 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