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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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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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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

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辦理低 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特訂定本要點。 二、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 戶之學生。 三、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 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 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得減免實習實驗費。 四、前點所定減免規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 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 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大專校院各類在職進修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 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且最高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五、依本要點辦理就學費用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 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予 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 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三十 日前函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六、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 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依 本要點重複申請減免。 七、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 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 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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