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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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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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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 第十二卷第二期. 民93年12月. 頁51-86.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 ∗. 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廖 坤 榮 ** 摘 要. 本文以「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的架構分析台灣金融監理未落 實及導致「公司治理」失靈,最後引發金融金融機構經營者的道德危險。本文以中 興銀行、萬巒農會為案例,企圖探討三個問題:第一,為何政府的金融監理制度無 法防止金融機構經營弊端的發生,以及無法抑制逾放比居高不下?第二,為何市場 中的金融機構也缺乏經營的理性與安全性,亦即缺乏「風險管理」的能力?第三, 市場中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為何不彰?本文從「代理人理論」(agent theory) 的理論建構(theoretical constructs),如: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 隱藏性資訊(hidden information)、隱藏性行動(hidden action)等,分析我國金 融機關政府管制政策失靈(regulatory policy failure)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失 靈」(governance failure)的根本原因。本文的基本假設,即當前台灣一般商業銀 行與基層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問題,與「代理人理論」所主張的「資訊不對稱」所衍 生的「公司治理」失靈與監理失靈,並導致經營管理者的「道德危機」有密切關 係。近年台灣許多金融機構,包括一般商業銀行、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基 層金融機構等,其逾放比攀升以及嚴重虧損的結果,實為經營管理者的「道德危 機」升高所致,其根本原因就是「代理人問題」(agency problem)。中興銀行與. 收 件 2004 年 9 月 ; 修 正 2004 年 12 月 ; 接 受 2004 年 12 月 。 ∗. 本 文 發 表 於 2003 年 「 台 灣 政 治 學 會 年 會 」 , 作 者 感 謝 與 會 學 者 評 論 , 並 提 出 修 正 寶 貴 意 見 。. **. 本文作者為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2) 52.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萬巒農會信用部的案例分析都指出一重要理論意涵,亦即超貸與冒貸的發生與過度 追逐風險的現象密不可分,而「資訊揭露」不完全阻礙了金融機構監理效能,終成 為經營管理者追逐風險的一大制度誘因。 關鍵詞:委託代理人、多重代理、資訊不對稱、隱藏資訊、道德危機. 壹、前言 1997 年 亞 洲 發 生 金 融 風 暴 , 韓 國 、 印 尼 、 馬 來 西 亞 及 泰 國 的 國 內 整 體 銀 行 經 過一番改革,逐漸走出金融風暴的陰影。但近年世界各重要媒體對台灣的金融體 制 所 衍 生 之 弊 端 卻 仍 有 負 面 的 報 導 , 2000 年 底 , 英 國 《 經 濟 學 人 》 曾 撰 文 大 膽 預 測 台 灣 將 於 次 年 農 曆 年 關 前 爆 發 金 融 危 機 , 2001 年 7 月 美 國 《 時 代 雜 誌 》 、 《 財 星 雜 誌 》 等 亦 報 導 台 灣 將 面 臨 1970 年 以 來 , 最 嚴 重 的 經 濟 負 成 長 , 且 有 可 能 會 步 上 泰 國 在 1997 年 所 爆 發 的 金 融 危 機 1。 各 國 媒 體 雖 非 要 「 唱 衰 」 台 灣 的 經 濟 , 但都在在警告台灣應注意金融體制及其可能引發的危機與風險。至今,台灣雖然 未爆發金融危機,然而,卻也出現「本土性金融危機」,如博達案、陞技案等地 雷股發生,反映了台灣金融管制出現問題。 從 1995 年 到 2002 年 底 之 間 , 台 灣 先 從 彰 化 第 四 信 用 合 作 社 發 生 擠 兌 後 , 陸 續農會信用部擠兌發生,還有國際票券百億元金融弊案,台中商銀、中興銀行以 及高雄企銀的超額放款弊端也相繼爆發,尤其基層金融逾期放款比例偏高,顯示 台 灣 金 融 體 系 潛 藏 許 多 問 題 。 根 據 財 政 部 2003 年 底 的 資 料 ,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自 1997 年 的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以 來 , 獲 利 嚴 重 衰 退 四 成 , 淨 值 報 酬 率 僅 剩 3.6%, 金 融 機構的放款也面臨前所未有的負成長,表一、表二資料所示,台灣整體金融機構 的 逾 期 放 款 比 例 從 1995 年 的 3.0% 逐 年 提 升 到 2003 年 的 5.98%( 至 2003 年 10 底 為 止 ) , 尤 其 是 2002 年 3 月 達 到 8.78% 高 峰 ; 其 中 整 體 基 層 金 融 逾 放 比 高 達. 1. 有 關 台 灣 有 可 能 發 生 本 土 性 金 融 危 機 的 國 際 媒 體 報 導 , 參 見 Economist, 2000 年 11 月 11 日 。.

(3)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53 14.37% 2, 2001 年 6 月 , 基 層 金 融 達 到 18.50% 的 最 高 峰 。 整 體 金 融 逾 期 放 款 金 額 高 達 9,401 億 元 , 其 中 基 層 金 融 的 逾 放 金 額 達 1,365 億 元 ( 見 表 二 ) 。 基 層 金 融,如:東港第一信用合作社、中壢農會、鹽埔農會信用部等,陸續爆發嚴重的 金融弊端,顯示政府金融管制政策嚴重失靈。雖然各種指標顯示,台灣不可能發 生所謂「第二波的亞洲金融風暴」,然而,近年來金融機構弊案連連,說明了台 灣的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嚴重的道德危險問題。 本 文 以 新 制 度 論 為 基 礎 , 以 「 代 理 人 理 論 」 ( principal-agent theory) 的 架 構 分析台灣金融監理失靈及所導致之道德危險的根本原因。本文以兩個發生重大金 融弊端的案例:中興銀行、萬巒農會,企圖探討三個問題:第一,為何政府的金 融監理制度無法防止金融機構經營弊端的發生,以及無法抑制逾放比居高不下? 第二,為何市場中的金融機構也缺乏經營的安全性,亦即缺乏「風險管理」的能 力 ? 第 三 , 市 場 中 金 融 機 構 的 「 公 司 治 理 」 為 何 不 彰 ? 本 文 從 「 委 託 人 /代 理 人 理 論 」 , 或 簡 稱 為 「 代 理 人 理 論 」 ( agent theory ) 的 理 論 建 構 ( theoretical constructs) , 如 : 資 訊 不 對 稱 ( information asymmetry) 、 隱 藏 性 資 訊 ( hidden information) 、 隱 藏 性 行 動 ( hidden action) 、 代 理 成 本 ( agency cost) 等 , 分 析 我 國 金 融 機 關 政 府 管 制 政 策 失 靈 ( regulatory policy failure) 以 及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 治 理 失 靈 」 ( governance failure) 的 根 本 原 因 。 本 文 係 採 取 「 個 案 研 究 法 」 ( case-oriented study ) , 主 要 是 選 擇 「 中 興 銀 行」與「萬巒農會信用部」為案例,並以司法檢調單位偵辦資料,以及法院判決 書 為 主 要 分 析 資 料 3, 輔 以 深 度 訪 談 進 行 分 析 、 解 釋 、 討 論 , 最 後 並 提 出 政 策 建 議。「中興銀行」與「萬巒農會信用部」,前者是一般金融機構,後者屬於基層 金融機構,這兩個重要案例分別代表台灣兩種金融體系所浮現的弊端,兩案例屬 性與任務雖不同,然而其金融犯罪行為及其理論意涵有異曲同工之妙,從這些 「 重 要 個 案 」 ( crucial cases) 的 分 析 , 有 助 觀 察 台 灣 整 體 金 融 機 構 所 共 同 面 臨 的. 2. 所謂逾放比就是企業(借款人)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能力受到損害,所造成的不良資產。國內定義的 逾放比與國際定義不同有三,(一)國內定義的逾放比為遲繳息六個月以上才列入,國際定義為三 個月以上;(二)國內定義協議償還部分,只要符合規定即可免列逾放比,另展期部分亦不算入逾 放比;(三)國內將承受擔保品列為其他資產,且承受擔保品的價格與市價可能有許多出入,因此 國 際 定 義 較 為 嚴 格 。 參 見 曾 國 烈 著 , 1996, 《 金 融 自 由 化 所 衍 生 之 銀 行 監 理 問 題 探 討 : 美 、 日 間 經 驗對我國之啟示》,中央存保公司出版。我國對逾放比的定義若與歐美先進國家相較,顯然相當寬 鬆。.

(4) 54.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問 題 4, 雖 然 重 要 案 例 研 究 無 法 得 到 通 則 化 之 境 界 , 重 要 案 例 研 究 可 以 考 驗 理 論 , 並促進理論發展,其學術研究價值亦高。. 表一. 金融機構逾放比率 單位:%. 年/月底. 總體逾放 比率. 本國銀行 (含信託投資 公司). 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 在華分行. 基層 金融機構. 1995/12. 3.00. 2.88. 2.85. 0.82. 4.02. 1996/12. 4.15. 3.74. 3.70. 1.00. 7.10. 1997/12. 4.18. 3.74. 3.71. 1.07. 8.53. 1998/12. 4.93. 4.41. 4.37. 1.64. 10.57. 1999/ 6. 5.71. 5.09. 5.01. 2.66. 12.94. 1999/ 9. 5.82. 5.17. 5.08. 2.83. 13.29. 1999/12. 5.67. 4.96. 4.88. 3.20. 13.70. 2000/ 3. 5.86. 5.11. 5.03. 3.03. 14.53. 2000/ 6. 5.93. 5.18. 5.05. 3.11. 14.83. 2000/ 9. 6.25. 5.51. 5.36. 3.33. 15.57. 2000/12. 6.20. 5.47. 5.34. 3.22. 15.68. 2001/ 3. 6.84. 6.04. 5.89. 3.53. 17.19. 2001/ 6. 7.44. 6.63. 6.47. 2.97. 18.50. 2001/ 9. 7.96. 7.52. 7.34. 3.52. 15.71. 2001/12. 8.16. 7.70. 7.48. 3.53. 16.39. 2002/ 3. 8.78. 8.28. 8.04. 3.77. 17.88. 2002/ 6. 8.28. 7.75. 7.48. 2.68. 18.19. 2002/ 9. 7.82. 7.40. 7.12. 2.50. 16.35. 2002/12. 6.84. 6.39. 6.12. 2.36. 15.37. 2003/ 3. 6.84. 6.38. 6.11. 2.33. 15.51. 2003/ 6. 6.39. 5.94. 5.68. 2.09. 15.04. 2003/ 9. 6.27. 5.87. 5.62. 1.88. 14.59. 2003/10. 5.98. 5.57. 5.33. 1.59. 14.37.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網站公佈(上網日期:2003 年 1 月 6 日)。. 3 4. 資 料 取 自 台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書 , 【 裁 判 字 號 】 : 89 年 訴 字 第 171 號 1995 年 彰 化 第 四 信 用 合 作 社 爆 發 擠 兌 風 波 之 後 , 一 連 串 信 託 公 司 與 銀 行 發 生 擠 兌 , 例 如 : 亞 洲 信 託、中聯信託、台開信託、華僑銀行、泛亞銀行、高雄企銀以及中興銀行等,其經營管理的弊端如 出一轍,因此國外媒體認為台灣發生了「本土性金融風暴」。.

(5)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55. 表二. 金融機構逾放金額 單位:台幣億元. 年/月底. 本國銀行 總體逾放金融 (含信託投資 公司). 本國銀行. 外國銀行 在華分行. 基層金融機構. 1995/12. 3515. 2694. 2596. 35. 786. 1996/12. 5015. 3736. 3614. 45. 1324. 1997/12. 5865. 4428. 4299. 60. 1377. 1998/12. 7303. 5616. 5478. 91. 1596. 1999/ 6. 8733. 6778. 6597. 151. 1804. 1999/ 9. 8878. 6880. 6697. 158. 1840. 1999/12. 8833. 6773. 6602. 172. 1888. 2000/ 3. 9210. 7054. 6886. 162. 1994. 2000/ 6. 9478. 7289. 7042. 170. 2019. 2000/ 9. 10023. 7795. 7509. 194. 2034. 2000/12. 10211. 7983. 7735. 186. 2042. 2001/ 3. 11109. 8706. 8423. 191. 2212. 2001/ 6. 12120. 9598. 9291. 161. 2361. 2001/ 9. 12744. 10796. 10452. 190. 1758. 2001/12. 13274. 11275. 10870. 185. 1813. 2002/ 3. 14033. 11907. 11476. 194. 1932. 2002/ 6. 13102. 11027. 10569. 139. 1936. 2002/ 9. 12247. 10454. 9988. 129. 1664. 2002/12. 10747. 9093. 8644. 113. 1540. 2003/ 3. 10630. 8995. 8549. 111. 1524. 2003/ 6. 10073. 8510. 8087. 100. 1464. 2003/ 9. 9907. 8426. 8016. 90. 1391. 2003/10. 9401. 7960. 7557. 76. 1365.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網站公佈(上網日期:2003 年 1 月 6 日)。. 貳、理論探討 一、「代理人理論」的興起 代 理 人 理 論 的 興 起 與 組 織 經 濟 學 ( organization economics) 發 展 具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無 論 是 公 共 部 門 或 是 企 業 部 門 的 組 織 運 作 , 都 涉 及 權 力 授 予 ( delegation of power) , 也 就 是 擁 有 權 力 的 人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執 行 某 些 任 務 、 功 能 , 代 理 人 依.

(6) 56.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照 委 託 人 的 目 標 付 諸 行 動 完 成 所 託 ( 陳 敦 源 、 徐 仁 輝 , 1999; Seavey, 1964) , 權 力 授 予 關 係 是 組 織 「 治 理 」 活 動 無 法 避 免 的 現 象 ( Gruber, 1988: 5; Waterman and Meier, 2002; 陳 敦 源 , 2000: 102) 。 「 代 理 人 理 論 」 通 常 也 稱 「 委 託 人 -代 理 人 理 論 」 , 是 建 立 在 兩 個 基 本 概 念 之 上 , 一 是 社 會 「 分 工 」 ( division of labor ) , 另 一 是 「 契 約 」 ( contract) 關 係 。 首 先 , 社 會 是 一 個 分 工 體 系 , 而 且 為了效率目的,社會必須是分工的,不同的個體有其工作職能優勢,如同市場經 濟 理 論 所 稱 的 「 比 較 優 勢 」 ( comparative advantage) , 社 會 透 過 適 當 的 分 工 , 可 以 創 造 並 提 升 集 體 福 利 ( collective good) , 社 會 的 每 一 分 子 都 可 能 委 託 他 人 完 成某些任務功能,而自己亦受他人委託去完成某些任務的代理人。就組織而言, 上層的決策者委託下層的執行者執行組織功能,決策者與執行者形成一種「分 工 」 關 係 , 也 形 成 一 種 「 委 託 代 理 關 係 」 ( 陳 敦 源 , 2000 : 107 ; Williamson, 1986: 142-144; Arrow, 1986; Perrow, 1986) 。 西方社會一般經濟組織運作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立的,而且企業所有者 與經營者的目標也不同,根據「代理人理論」,理性的所有者(即委託人)首要 目標就是要求企業經營者(即代理人)達成其預定之企業經營目標,亦即達成經 營利潤極大化。理性的經營者(即代理人)常試圖獲取自己最大利益(薪資、獎 金、福利等),結果可能使當事人利益受損(盈餘減少或風險增加),委託人與 代 理 人 所 形 成 的 契 約 關 係 , 在 有 限 理 性 ( bounded rationality) 的 制 度 環 境 , 這 個 契 約 通 常 是 一 種 「 不 完 全 契 約 」 ( incomplete contracting ) ( Williamson, 1996: 56) , 代 理 人 也 會 利 用 不 完 全 契 約 所 留 下 的 「 不 確 定 性 」 ( uncertainty) , 進 行 機 會 主 義 ( opportunism) ( 或 譯 為 投 機 主 義 ) 性 行 動 5 , 亦 為 成 為 代 理 人 的 「 道 德危險」。當前金融機構之經營管理的問題與政府、經營管理者(包括董事會所 選出的董事長與董事長所聘請的專業經理人)、存款戶間形成「多重代理」 ( multiple agency) 關 係 及 其 所 衍 生 的 資 訊 不 對 稱 , 造 成 管 制 職 能 失 敗 , 與 監 督 無 法 發 揮 效 力 的 「 治 理 失 靈 」 ( governance failure) 現 象 , 有 密 切 關 係 。. 5. 根 據 Williamson ( 1985: 47 ) 在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一 書 中 所 論 , “By opportunism, I mean self-interest seeking with guile. This includes but is scarcely limited to more blatant forms, such as lying, stealing, and cheating ….. More generally, opportunism refers to the incomplete or distorted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especially to calculated efforts to mislead, distort, disguise, obfuscate, or otherwise confuse….”. Williamson 所 論 述 的 「 機 會 主 義 」 就 是 組 織 中 理 性 的 行 動者「逐利」行為。.

(7)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57 從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而言,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存款戶之間分別代表三種層 次的行為者,三者形成一種委託人∕代理人的關係(如圖一所示)。金融機構接 受政府委託,對社會大眾資本市場進行監理,並創造有利於企業乃至於國家整體 經 濟 的 「 資 本 財 」 ( capital good) 。 事 實 上 , 金 融 產 業 本 質 上 隱 藏 著 系 統 性 風 險,對於整體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各國政府對金融機構負有管制與監理角 色。政府管制政策及對金融機構的監理功能即為防止金融機構的道德危機,然 而 , 政 府 管 制 機 關 也 面 臨 Williamson 所 論 之 資 訊 不 對 稱 、 機 會 主 義 、 不 確 定 性 等 有限理性現象,使得管制政策經常失靈,南韓、日本與台灣近年來所發生的各種 金融監理的問題與「資訊揭露」不足有密切關係,當前許多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 及多起金融弊案發生,可以找到學理分析的基礎,政府進行金融改革也應重視因 代理問題所引起的「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二、「代理人理論」與金融監理的問題 根 據 Williamson( 1996: 6) , 所 有 公 私 部 門 組 織 之 運 作 與 目 標 達 成 都 是 一 種 「 治 理 」 ( governance) 機 制 , 治 理 的 內 涵 需 要 分 工 、 授 權 與 監 督 等 一 連 串 的 機 制,即使是民主體制的行政與立法的關係,選民與民意代表的權利義務關係,也 形 成 一 連 串 的 授 權 與 監 督 關 係 ( Moe, 984) 。 以 金 融 管 制 為 例 , 台 灣 近 年 來 所 發 生重大金融弊端案,例如:華僑銀行、台中商銀、中興銀行以及高雄企銀等,還 有基層金融,例如:中壢農會、松山農會、屏東萬巒農會、屏東東港信合社等案 例,都顯示政府管制失靈在先與經營管理者的道德危險在後的結果,如圖一所 示,政府、銀行經營者、專業經理人、存款客戶之間的確形成「多重代理」 ( multi-agency ) 關 係 , 金 融 管 制 與 監 理 政 策 失 靈 其 實 就 是 多 重 代 理 成 本 積 累 而 成。金融機構作為整體社會資本財的經營管理機構,擔任資金中介角色,負有分 派社會資金與資源的責任,本質上是「資金融通產業」。而政府是金融機構的監 理機關,前者等同代替政府管理社會資源,後者透過銀行法等相關法律監理執行 金融管理的任務,政府與金融機構形成一個「委託代理」關係。 同樣地,金融機構內部的經營管理也形成一連串的代理關係,以銀行案例, 如圖一所示,存款戶就是企業組織的顧客,顧客應是銀行的最高「委託人」,存 款戶將金錢存在銀行,存戶所得到的是利息收入與存款的安全保障,而銀行全體 員工、經營者,包括總經理、董事長、董監事以及總幹經理所領導之各層級幹部.

(8) 58.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與職員則形成的「公司組織」,就如同公部門的「官僚組織」,是存款戶的「代 理人」,銀行的經營管理人基於存戶的信任而將存戶的財產進行運用(包括進行 投資與貸放出去)與管理,金融機構全體員工及董監事會必須努力達到確保存戶 (也是委託者)的安全與服務品質。存戶與金融機構之間有「契約關係」,雙方 依契約關係履行權利義務。. 政 府 委託. 代理(隱藏資訊). 監督 隱藏資訊. 委託 總經理. 董事長∕會. 代理(隱藏資訊) 委託. 委託 股東. 代理(隱藏資訊) 委託 存款戶 (顧客) 註:. 組織界限 監督 委託. 圖一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代理(隱藏資訊). 金融機構多重委託代理與代理成本形成圖.

(9)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59 從金融機構業務實際觀之,如圖二所示,董事長擁有雙重的角色,一方面是 金融機構存款戶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又將部分權力轉委由金融「專業經理人」 (即總經理)經營管理,因此,形成董事長既是委託人也是代理人的雙重身份; 同理,董事會一方面受託於股東、存款戶,是所有股東與存款戶的代理人,一方 面又是董事長的委託人。顯然,董事長身為存款戶的代理人,也是總經理的委託 人,董事會是股東的代理人及董事長的委託人。至於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委託代 理」關係,則是建立在金融公共財的「穩定與秩序」的供需上。政府是整體社會 資本財穩定與秩序的供給機關,在現行世界各國的金融體制所展現的機制,意涵 著政府委託銀行執行金融公共財的供需經營與管理,銀行是政府金融穩定與秩序 公共財的代理機關,因而政府作為一個監理機關,以及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企業組. (有隱藏資訊與行動) 代理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委託. (有隱藏資訊與行動). 授權. 委託. 董 事 會. 分行. 分行. 分行. 分行. (有隱藏資訊與行動) 委託. 股. 代理 (有隱藏資訊與行動). 圖二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金融機構的委託-代理關係圖. 東.

(10) 60.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織,兩者都共同面臨「多重代理」的現象。而如圖三所示,農會信用部也面臨多 重代理的弔詭,總幹事是理事會的代理人,理事會是總幹事的委託人,然而,理 事會又是廣大農民會員的代理人,這種多重委託代理關係與一般商業銀行有異曲 同工之妙,換言之,無論是商業銀行或是基層金融,其代理成本涵蓋三個要素: ( 1 ) 「 資 訊 不 對 稱 」 、 ( 2 ) 「 隱 藏 資 訊 」 、 ( 3 ) 「 隱 藏 行 動 」 ( hidden action) , 成 為 金 融 機 構 「 公 司 治 理 」 失 靈 與 經 營 管 理 者 「 道 德 危 險 」 的 制 度 誘 因。. (有隱藏資訊與行動) 代理 總 幹 事. 理 監 事 委託 代理. 授權. 委託 (有隱藏資訊與行動). 農民代表. 保險部. 運銷部. 推廣部. 信用部. 委託. 代理. 農民會員 (有隱藏資訊與行動) 代理 委託. 圖三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農會組織的委託-代理關係圖.

(11)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61. (一)隱藏資訊 資 訊 不 對 稱 ( information asymmetry ) 是 代 理 人 理 論 主 要 理 論 建 構 ( theoretical construct) 之 一 , 亦 即 擁 有 較 完 整 資 訊 的 一 方 ( 即 代 理 人 ) , 經 常 會藉由資訊優勢,剝奪或是欺騙資訊居劣勢的一方(即委託人),資訊居優勢之 代 理 人 的 投 機 主 義 行 為 , 會 傷 害 到 資 訊 居 劣 勢 的 委 託 人 ( Mitnick, 1975) 。 代 理 人理論中代理人實際負責執行任務,擁有完整的資訊,可以隱藏不欲委託人知曉 的訊息。例如:行政官僚對預算編列有較為完整的預算、財政支出訊息,負責審 查預算的民意代表通常不易掌握完整的財政資訊,行政官僚為能掌握主動權或是 避免民意機關過度干預,因而特意隱藏某些資訊。再者金融機構的總經理是專業 經理人,對於金融機構的放款對象之資產查估、抵押與償還能力評估擁有較為完 整的資訊,相反的董事會、股東並未實際參與放款過程,通常缺乏完整資訊,因 此無從監督專業經理人有關違法或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授信。金融機構的總經理 經常為使放款決策能順利通過,有時會隱藏某些訊息,其目的為減少董事以及監 事 之 過 度 干 預 與 監 控 6( 參 見 圖 一 ) 。 由 於 金 融 檢 查 人 員 並 無 調 查 權 , 因 此 無 法 如 同檢調人員、稅務人員般可以追查背後真相,假如金融機構帳冊文件裡的交易買 賣、授信保證等符合法令,金融檢查人員就認定符合規定,這種以書面檢查為主 的監理制度有許多未揭露的隱藏資訊。因此,當金檢權力是有限時,資訊就是有 限的,也就是資訊隱藏現象,導致金檢無法落實,助長經營者的道德危機。7 另外,金融監理法規並未課以金融機構資訊完全揭露之法律義務,換言之, 金融機構的資訊揭露制度並未健全,例如,長久以來,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 本適足率、資產品質、流動性、市場風險、業務資訊、會計業務等都受到法律以 商業機密為由加以保護,未能形成運用公開性資訊制衡力量。例如:銀行法第三 十二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其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然而,人頭文化將使得銀 行法的規範形同被「去勢」,經常不易揭露經理人對關係人或是主要股東的違法. 6. 根據本研究訪談資料,台灣的金融體制上無法擺脫地方民意代表的介入,不少民意代表赴行庫承 貸,並不用本人的名字,而是用人頭戶,金融檢查根本查不出人頭戶與民意代表的關係(受訪談者 G 指出)。. 7. 例 如 : 南 韓 以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在 1977 年 金 融 危 機 發 生 前 , 各 國 政 府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根 本 都 不 知 道 民 間 外債如此龐大,等到危機爆發前夕,政府才恍然大悟,可見管制機關與被管制之間一直存在著「資 訊不對稱」的現象,使得管制政策呈現無效的狀態。.

(12) 62.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放款行為,至少揭露真相的成本非常高昂,金融管制機構也無法遏止人頭文化的 橫行,終成為金融管制的盲點。. (二)隱藏行動 隱藏行動與隱藏資訊經常是一體兩面。由於委託人無法時時刻刻監視代理人 的一舉一動,代理人可能隱藏其有損委託人的行動,在公司治理中,企業經理經 常偷偷做出一些不法或是不當的投資或圖利個人的行為,這些行為都被專業經理 人隱藏起來,投資人、股東、存款戶無從知曉。事實上,隱藏行動經常需要隱藏 資訊交互配合運用,兩者可能狼狽為奸。儘管金融機構對關係人的授信,表面 上,都符合銀行法規定的授信上限,但關係人提供的授信擔保品並未反應其真實 的 價 值 。 2000 年 6 月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首 次 進 行 金 檢 資 料 調 閱 行 動 , 發 現 許 多 金 融機構的董事會、常務董事、監事、放款審議委員會、股東與專業經理人之間有 許 多 的 「 隱 藏 行 動 」 , 例 如 : 部 分 銀 行 以 擔 保 品 公 告 現 值 的 100 倍 , 提 供 關 係 人 貸款,而擔保品若是股票,亦挑選股價最高時機設值,而後縱使股價下跌也不予 修正原設定值。此外,同一銀行的擔保品重複設值,或是銀行經理未按正常徵信 手 續 處 理 即 辦 理 放 款 。 而 有 些 銀 行 的 分 行 逾 放 比 超 過 80% 8, 顯 然 , 此 種 分 行 逾 越放款權限的行徑是來自「上頭」的指示,雖然這並非是金融機構的普遍現象, 卻經常是某些重大金融弊案的重要成因。另外,有些銀行對未取得稅籍資料的新 客戶,以及拒絕往來戶,同意給予高額的信用貸款。也有些銀行在抵押品質權設 定前,貸款便先核撥,而撥款時,抵押品竟已被其他家金融機構搶先一步設定質 權,可見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有許多的「隱藏行動」。事實上,立法委員也發 現,金融機構授信過程極為粗糙,當金融機構出現授信過程疏失時,金檢單位也 未適當處理,這種弊端說明,銀行看準金檢單位不願嚴格檢查以免發生金融風 暴,便有恃無恐,金融機構之道德危機必然升高。9 因 而 組 織 間 ( inter-organization) 與 組 織 中 ( intra-organization) 的 資 訊 不 對. 8. 以 上 所 引 述 資 料 係 來 自 2000 年 6 月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施 政 質 詢 紀 錄 摘 要 。. 9. 民 國 89 年 5 月 , 立 委 林 忠 正 擔 任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 簡 稱 台 開 ) 董 事 長 後 發 現 台 開 的 淨 值有可能是「空的」,他發現台開的財務嚴重到已不可能改制成為商業銀行,台開虛報公開說明報 告,財務與人事問題相當嚴重,主要的財務問題是虛列盈餘。林忠正指出,台開所執行的工業區開 發案規劃甫完成,該公司就把七成未實現的盈餘計入,可謂提前、提高、虛列盈餘,這些「隱藏性 資 訊 」 以 及 經 營 者 所 做 的 「 隱 藏 性 行 動 」 , 反 映 金 融 機 構 的 共 同 問 題 。 見 工 商 時 報 , 民 國 89 年 5 月 14 日 , 第 二 版 。.

(13)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63 稱所引起的「隱藏資訊」與「隱藏行動」,都是委託代理理論所指出的代理成 本,當所有的組織關係與組織運作都是一連串的委託∕代理關係,也就必須面臨 諸多代理成本的問題,代理者會廣施隱藏資訊、隱藏行動等「策略行為」,導致 兩個制度失靈,一為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失靈」,另一為「金融監理制度失 靈 」 , 前 者 即 導 致 經 營 管 理 者 的 「 道 德 危 機 」 ( moral hazard) , 後 者 造 成 監 理 機 關 的 「 逆 向 選 擇 」 ( adverse selection) 。. 參、重要金融弊案分析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管 理 行 為 探 討 與 弊 案 問 題 研 究 形 同 為 「 打 開 黑 盒 子 」 ( opening blackbox) , 資 料 取 得 有 許 多 困 難 , 雖 然 經 常 要 克 服 資 料 取 得 不 易 的 困 境 , 然 而 其研究價值甚高。本文分析主要係根據司法機關的偵察及其審判結果所公佈的資 料,有關中興銀行案例係根據地檢署、法院所公佈之「金融案件起訴書及判決 書 」 , 其 起 訴 書 案 號 包 括 : 台 北 地 檢 89 年 度 偵 字 9120 號 、 89 年 度 偵 字 9242 號 、 89 年 度 偵 字 9291 號 、 89 年 度 偵 字 11721 號 , 以 及 財 政 部 對 中 興 銀 行 糾 正 文、財政部處理中興銀行記事報告、金融檢查報告、台北市中興銀行產業工會理 事長吳品儀致財政部陳情「調查報告」等。有關萬巒農會信用部案例,其起訴書 與 判 決 書 包 括 :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訴 字 第 171 號 判 決 書 、 高 雄 分 院 90 易 字 第 1280 號 二 審 判 決 書 、 台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書 89 訴 171 裁 判 字 號 等 。 本 文 假 定 認 為 司 法為社會正義的最後裁決機關,其審判本應秉公平與公正原則,為達到公平公 正,司法機關偵察過程與資料收集必須是客觀與科學的。據此,司法機關偵察與 審判的資料便可以做為社會科學案例研究之用,尤其是政治民主化較高的國家, 其司法制度應較為公開,資料的科學性較高,本文也認定台灣司法制度已滿足以 上條件,因此,其資料可以用來做為社會科學案例的分析。其次,本文也對若干 中興銀行與萬巒農會任職人員進行深度訪談,訪談資料可以彌補司法偵訊與審判 資料不足。.

(14) 64.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一、中興銀行的案例分析 1992 年 , 中 興 銀 行 開 業 10 , 為 台 灣 新 銀 行 中 資 本 額 最 大 的 銀 行 , 到 2000 年 , 中 興 銀 行 虧 損 達 800 億 , 如 表 三 所 示 , 其 逾 放 比 竟 然 高 達 64.53%, 是 近 年 台灣金融機構逾放比排名最高者,成為國內虧損最大的銀行,其中董事長王玉 雲 , 因 涉 及 違 法 鉅 額 放 款 被 檢 察 官 從 重 求 刑 11。 中 興 銀 行 一 連 串 的 弊 端 , 源 於 違 法 貸 放 台 鳳 集 團 , 根 據 司 法 檢 調 單 位 偵 察 並 公 佈 的 資 料 , 自 1998 年 起 , 台 鳳 集 團總裁黃宗宏即透過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經總經理王宣仁指示天母分行、蘆 洲 分 行 辦 理 融 資 , 以 約 300 筆 近 80 萬 坪 台 鳳 土 地 、 超 過 150 名 人 頭 戶 、 約 30 多 家 人 頭 公 司 , 採 取 分 散 借 款 集 中 使 用 或 借 新 還 舊 方 式 , 從 中 興 銀 行 借 出 100 多 億 元 ( 見 表 五 ) , 包 括 70 億 是 無 擔 保 借 款 。 事 實 上 有 許 多 的 放 款 都 是 「 當 日 申 請 , 當 日 撥 款 」 的 「 立 即 貸 」 方 式 取 得 貸 款 ( 華 英 惠 , 2003 : 79 ) 。 在 此 過 程 中,根據司法機關所得資料進行推斷,黃宗宏係以人頭戶方式辦理貸款,銀行並 未辦妥正常的徵信與授信手續,總經理即指示分行經辦人撥款,顯示,銀行的董 事長(是董事會的代理人,同時也是經理人的委託人)與總經理(即代理人)聯 合對董事會、股東、存款戶、政府(即委託人)採取授信上的隱藏性行動。 中興銀行對台鳳的違法超貸弊案中,雖然常務董事王清連、張平昭、李錫祿 均反對對黃宗宏紓困,董事長王玉雲仍不顧反對而堅持授信,例如:多件對台鳳 的授信案中,在常董會駁回後,竟然還會遭遇到高層指示撥款(受訪者 D 提供資 料)。本文根據檢調單位偵訊資料,總經理王宣仁力排三位常務董事意見,堅持 放款給台鳳,並同時尋找人頭借款,及指示天母分行經理吳碧雲配合黃宗宏的需 要。而吳碧雲也未辦理徵信手續,亦未取得總行批覆,就指示經辦人員逕予撥 款,顯示,中興銀行的授信過程有違常理,經常跳過「監察」、「審議」機制, 尤其是身為專業經理人的王宣仁顯然已獲得董事長王玉雲的支持。無論其中之因 為 何 , 資 訊 與 權 力 決 定 放 款 決 策 , 審 議 與 監 督 機 制 未 能 發 揮 12, 意 涵 著 經 濟 組 織. 10. 中 興 銀 行 於 1992 年 成 立 , 1995 年 股 票 上 櫃 交 易 , 1998 年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 2000 年 4 月 26 日 金 融 檢 查 爆 發 貸 款 弊 案 , 2000 年 4 月 28 日 中 央 存 保 公 司 接 管 , 2000 年 11 月 6 日 股 票 改 列 為 全 額 交 割 股 , 2002 年 1 月 17 日 股 票 終 止 上 市 , 2002 年 4 月 24 日 法 院 駁 回 重 整 聲 請 。. 11. 財 政 部 對 中 興 銀 行 舞 弊 案 移 送 檢 調 單 位 偵 辦 者 , 包 括 王 玉 雲 本 人 等 共 計 146 人 次 , 其 中 前 台 鳳 負 責 人黃宗宏遭檢方具體求刑十年,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被求刑七年二個月,前中興銀行總經理王 宣 仁 求 刑 六 年 八 個 月 。 參 見 台 北 地 檢 89 年 度 偵 字 9120 號 等 資 料 。. 12. 從中興銀行的案例中顯示,銀行高層經常運用人頭戶進行放款,例如:根據中興銀行的經辦人員透.

(15)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65 內部「公司治理」不健全,助長「道德危機」升高。. 表三 排行. 銀行名稱. 二十家本國銀行逾放比例排序 結算日期. 逾放比例. 1. 中興商業銀行. 2002/12. 64.53. 2.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2002/12. 43.50. 3.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 2002/12. 27.86. 4. 慶豐商業銀行. 2002/12. 25.81. 5. 台東地區中小企銀行. 2002/12. 20.07. 6. 高新商業銀行. 2002/12. 16.47. 7. 泛亞商業銀行. 2002/12. 16.37. 8. 華僑銀行銀行. 2002/12. 13.98. 9. 台中商業銀行. 2002/12. 11.47. 10. 中國農民銀行. 2002/12. 10.70. 11.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2002/12. 9.50. 12.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2003/1. 9.86. 13. 中華商業銀行. 2002/12. 8.58. 14. 板信商業銀行. 2002/12. 8.55. 15. 彰化商業銀行. 2003/01. 6.96. 16. 第七商業銀行. 2002/12. 6.77. 17. 台灣土地銀行. 2003/1. 6.72. 18. 合作金庫. 2003/1. 6.48. 19. 三信商業銀行. 2002/12. 6.27. 20. 萬通商業銀行. 2002/12. 5.30. 資料來源:資料整理自財政部金融局公佈與「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TEJ)所提供資料。 (註:金融局業務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已移轉給行政院金管會). 事實上,銀行正常授信程序是由分行向總行申請,歷經審查部專員、科長審 查後,再送交審查部經理、放款審議委員會、總經理批准後,再由董事長批示, 最後提報董事會追認,有些銀行當然應由董事會「通過」。然而,本文乃根據檢 調單位所蒐集到的資料進行推斷,顯示台鳳的多筆貸款案都由黃宗宏直接與董事. 露,銀行「高層」經常交代放款給一個台鳳總裁黃宗宏的人頭戶,該客戶資歷非常薄弱,其借款淨 值不到十萬元的人頭戶,卻要貸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鉅款,但是銀行高層有壓力,一筆一筆的款還 是放出去了(受訪者 F 提供)。.

(16) 66.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長王玉雲接洽,董事長批准後就直接放款,例如:根據司法機關偵訊資料,有多 筆放款案,總經理王宣仁以電話請示人遠在大陸的董事長王玉雲,王玉雲便以電 話遙控授權放款。根據財政部金融局的金融檢查發現,中興銀行天母分行及蘆洲 分行對台鳳一筆三億五千萬的放款中,竟然只有分行經理、以及王宣仁的簽名, 放款審議委員會以及常董會竟然完全未被知會,顯然嚴重違反授信程序。中興銀 行超貸弊案說明了該銀行最高決策者視銀行為自己獨資的企業,漠視金融機構與 國家社會金融信用息息相關。根據檢調單位對中興銀行的偵察以及審判的資料顯 示,「人頭戶」制度文化的確扮演重要角色,在理論層次而言,凸顯專業經理人 在金融管制機關(財政部金融局)的監理職能受到資訊不對稱的影響,助長經營 管理者(王玉雲與王宣仁等)的機會主義,代理成本下所產生的「道德危機」升 高現象。. 表四 項. 台鳳集團向中興銀行申貸金額 貸款金額. 占中興銀行淨值. 台鳳公司名義. 55.7 億元. 36.9%. 100 多個人頭戶. 54.3 億元. 36.0%. 110.0 億元. 72.9%. 合. 目. 計. 資料來源:黃達業、李並光、駱文淵,2000 年 5 月 30 日,頁 6。 (引自網站資料,網址:http://www.fin.ntu.edu.tw/~hwangdar/er7.ppt). 表五. 中興銀行貸款與其關係企業 貨款金額 (萬). 款項流入關係企業 (萬). 蘆洲分行 89/02/18 台鳳十個關係企業員工人頭戶. 16,000. 9,000 匯入尖美建設公司. 蘆洲分行 89/02/17 同三營造公司. 26,000. 蘆洲分行 89/03/16 台鳳三個關係企業員工人頭戶. 15,000. 分 行. 日. 期. 貨. 款. 人. 蘆洲分行 89/03/16 同三營造公司主任陳志弘 天母分行 89/03/20 陳秀英等六名人頭戶 合. 8,000 35,000. 計. 2,500 匯入尖美建設公司 1,000,000. 資料來源:黃達業、李並光、駱文淵,2000 年 5 月 30 日,頁 6。 (引自網站資料,網址:http://www.fin.ntu.edu.tw/~hwangdar/er7.ppt).

(17)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67 就市場經濟而言,中興銀行經營不善係經營授信政策偏差,授信對象多集中 於集團戶及特定傳統產業(見表四、表五),風險過於集中,信用放款比重過 高,有擔保者則多屬於經營危機高的企業股票,資產品質甚差。然而,根據司法 檢調單位偵訊以及審判所公佈資料,其根本原因與「代理人理論」所論接近,也 就是政府(委託者)與金融機構(代理者)間存在著「隱藏資訊」與「 隱藏行 動」,影響「金融監理效能」失靈現象,本文從司法機關偵辦與部分訪談所得資 料,推斷中興銀行案例顯示其中包括下列五大特徵: ( 1) 大 股 東 掌 控 銀 行 經 營 權 , 未 脫 「 家 族 企 業 」 式 領 導 與 管 理 , 放 款 決 策 封 閉、獨斷。 ( 2) 經 營 管 理 者 與 關 係 良 好 之 企 業 主 共 謀 , 並 借 用 企 業 員 工 、 家 屬 、 以 及 金 錢收買人頭戶等方式,辦理貸款,以規避「銀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 授信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四十」之規定。 ( 3) 借 款 企 業 都 以 「 分 散 借 款 、 集 中 使 用 」 。 ( 4) 借 款 企 業 一 旦 面 臨 繳 息 困 難 , 都 以 「 借 新 還 舊 」 , 暫 時 隱 藏 逾 放 比 訊 息,以躲避金融檢查。 ( 5) 銀 行 授 信 都 違 反 正 常 法 定 程 序 , 監 察 人 、 放 款 審 議 功 能 形 同 虛 設 。 由 於 「公司治理」失靈,經營者道德危機升高。. 二、屏東萬巒鄉農會案例分析 萬 巒 農 會 信 用 部 弊 案 與 農 會 組 織 屬 性 有 密 切 關 係 ( 陳 希 煌 , 1997; 陳 品 芬 , 1998; 廖 朝 賢 , 2000) 。 由 於 農 會 的 定 位 是 「 人 民 團 體 」 , 而 非 企 業 組 織 , 根 據 人民團體組織法之規定,其管理者乃由選舉產生。然而,農會總幹事的選舉制度 並無法選出一個農會「經理人」,如同職業團體一般,經常選出一為熱中政治的 政治人物,總幹事的選舉也無法發揮「市場」機制,選舉是民主的過程,也是妥 協的結果,選舉比較不易產生專業經理人,總幹事遴選制度無法脫離人民團體所 特有的政治性過程。由於政黨政治競爭,執政黨經常利用農會組織的人脈資源, 作為有效政治動員,以贏得選舉,政府對總幹事的遴選制度也脫離不了地方政治 關係,執政黨將總幹事視為政治動員籌碼,理事會的遴聘機制都染上地方政治色 彩 ( 陳 淑 莉 , 1995) 。 農 會 做 為 地 方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 在 政 治 勢 力 滲 透 下 , 執 政 黨 將農會組織當做政治動員機制的一環,上級機關視農會為其執行公共政策的機.

(18) 68.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關,因此對農會組織之管理、輔導與監督等都與執政者的政治目標互為關連。當 上級機關賦予農會政治任務時,對農會也給予許多保護措施,經營管理者也利用 這 種 「 恩 寵 侍 從 」 的 關 係 , 進 行 「 競 租 」 ( rent-seeking ) 的 行 為 ( 廖 坤 榮 , 2002) 。 顯 然 , 農 會 多 功 能 目 標 定 位 所 衍 生 之 壟 斷 性 組 織 文 化 , 並 形 成 封 閉 性 的 領導與決策模式,最後成為非企業性的經營管理制度下,農會的資源已被轉化成 為地方派系政治的政治資本。農會有信用部門,信用部是農民存放於農會的金融 資本,然而,某些農會經營者經常將農會所建立的基層金融機構與地方政治掛 勾 , 並 成 為 左 右 地 方 選 舉 的 政 治 資 本 ( 陳 介 英 , 1996; 陳 品 芬 , 1998; 林 怡 萍 , 1999) 。 因 此 , 農 會 組 織 特 質 與 長 久 以 來 與 地 方 政 治 的 關 係 , 深 深 影 響 其 經 營 策 略與內部管理績效。 事 實 上 , 基 層 金 融 問 題 由 來 已 久 , 1995 年 至 1997 年 間 , 連 續 發 生 數 十 件 擠 兌 事 件 , 至 2003 年 10 月 為 止 , 基 層 金 融 的 逾 放 高 達 14.37%, 是 一 般 銀 行 的 2.70 倍 之 高 , 其 逾 放 比 上 漲 幅 度 , 和 1995 底 的 4.02% 底 相 比 較 13, 僅 短 短 五 年 間 , 逾 放 成 長 超 過 三 倍 ( 見 表 一 ) 。 2002 年 8 月 10 日 財 政 部 針 對 全 省 36 家 基 層 金 融 , 包 括 27 家 農 會 信 用 部 、 7 家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2 家 漁 會 信 用 部 進 行 接 管 。 從 地 域 來 看 , 位 於 台 灣 最 南 端 的 屏 東 縣 有 13 家 被 接 管 , 幾 乎 占 了 此 次 遭 接 管 的 農 會 信用部總數一半。近年涉及違法超貸、冒貸的基層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被司法 機 關 判 決 在 案 者 合 計 有 114 人 , 其 中 總 幹 事 16 人 ( 見 表 五 ) , 被 起 訴 者 有 131 人 , 其 中 總 幹 事 35 人 ( 見 表 六 ) ; 就 地 區 言 , 屏 東 縣 的 基 層 金 融 涉 案 者 也 是 佔 最高比例,更凸顯出屏東縣的基層金融問題尤其嚴重。而本研究所選擇萬巒地區 農會案例(簡稱萬巒農會)即是屬其中之一。 回 顧 事 件 始 末 , 1999 年 7 月 底 , 調 查 局 南 機 組 大 舉 搜 索 萬 巒 農 會 , 並 約 談 農 會總幹事鍾政雄、信用部主任利謙明。事發之端是傳聞萬巒農會數億元呆帳資 金,疑似流向數十筆的土地放貸。後總幹事鍾政雄經人檢舉利用人頭超貸、冒 貸,將農會資金掏空,更有人檢舉鍾政雄以人頭戶向農會貸款,投資於個人納骨 塔事業。消息一傳出,該農會信用部即遭異常提領 1 億 1 千萬元。財政部擔心農 會發生擠兌,立即請中央存保公司派員坐鎮輔導,避免存戶恐慌。. 13. 資 料 引 自 財 政 部 金 融 局 網 站 公 佈 資 料 。 ( 上 網 日 期 : 2004 年 1 月 8 日 ).

(19)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69. 表五 縣. 市. 台灣省 台北市 桃園縣 新竹縣 台中縣 台中市 彰化縣 台南縣 屏東縣 金門縣. 金融機構違法貸放案件司法判決書統計資料. 金融機構別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人數合計. 總 幹 事 1 0 2 0 1 0 1 0 1 0 0 0 2 0 2 0 5 0 1 0 16. 信用部主任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3 0 1 0 2 0 1 0 8. 其. 他 5 0 0 0 3 0 1 0 8 0 0 5 5 11 18 0 19 1 14 0 90. 人數合計 6 0 2 0 5 0 2 0 9 0 0 5 10 11 21 0 26 1 16 0 114. 資料來源:整理自財政部金融局網站公佈資料(上網日期:2003 年 12 月 23 日)。. 表六 縣. 市. 台中縣 台中市 彰化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重建基金處理之金融機構弊案件並遭起訴書統計資料. 金融機構別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 人數合計. 總 幹 事 2 0 0 0 3 0 1 0 11 0 18 0 35. 信用部主任 1 0 0 0 2 0 2 0 0 0 2 0 7. 其. 他 6 0 0 20 10 0 0 0 15 6 17 15 89. 人數合計 9 0 0 20 15 0 3 0 26 6 37 15 131. 資料來源:整理自財政部金融局網站公佈資料(上網日期:2003 年 12 月 23 日)。.

(20) 70.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綜 觀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逾 放 資 料 , 1998 年 台 灣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整 體 逾 放 比 例 為. 12.73%, 而 萬 巒 農 會 的 逾 放 比 卻 高 達 46.2%。 根 據 檢 調 單 位 偵 訊 資 料 顯 示 , 其 中 大部分均與鍾政雄有關之關係戶違法超貸、冒貸,分散借款集中使用、關係人放 款、高估擔保品價值、未遵循法律規定的授信程序等等有密切關係。根據檢調單 位偵訊及其後法院判決資料,總幹事利用職務之便,一面利用人頭戶超貸,一面 利用職權迫使下屬配合,對農會進行違法超貸、冒貸,終成為農會信用部之呆 帳 。 鍾 政 雄 自 1985 年 至 1999 年 擔 任 萬 巒 農 會 總 幹 事 期 間 , 於 1985 年 至 1998 年 利 用 信 用 部 辦 理 放 款 時 , 故 意 高 估 貸 款 人 提 出 之 擔 保 品 , 其 高 估 額 超 過 市 價 15 至 19 倍 , 並 超 額 貸 款 予 吳 達 信 等 人 ( 見 表 八 ) 。 鍾 政 雄 明 知 林 伯 秀 等 人 前 案 之 貸款已有利息繳納不正常情形,依法已不得再行貸放任何款項,仍然違法准予貸 款,實已包藏不法之意圖。 此外,總幹事鍾政雄明知邱振明不具會員身份,而其所提供之擔保品屏東萬 巒 赤 山 段 580 及 717 號 兩 筆 土 地 係 屬 墳 墓 用 地 , 其 上 又 有 納 骨 塔 建 物 , 依 金 融 法 規定不宜放貸,為謀私人利益,竟准邱振明以該會會員林純鉉、鍾國康為人頭, 貸 款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 以 上 貸 款 案 件 , 事 後 貸 款 人 均 告 停 止 繳 息 , 造 成 該 農 會 呆 帳 高 達 4 億 零 921 萬 元 的 損 失 ( 見 表 八 ) , 對 信 用 部 之 損 害 可 謂 重 大 。 事實上,鍾政雄曾假借鍾桂妹及鍾峻棟之名義,兩度以土地及建物為擔保, 向萬巒農會信用部貸款,並利用職權指示信用部徵信員陳仁傑、潘俊銘刻意以超 過 市 價 10 幾 倍 的 價 格 , 刻 意 高 估 抵 押 品 14, 兩 人 在 上 司 職 權 的 壓 力 下 , 做 出 不 當 放 款 作 業 。 而 另 一 項 鍾 孟 儒 貸 款 案 , 也 是 鍾 政 雄 假 借 鍾 孟 儒 之 名 義 於 1994 年 3 月 以 屏 東 潮 洲 鎮 潮 洲 段 367-239 號 土 地 為 擔 保 , 向 萬 巒 農 會 信 用 部 申 請 貸 款 。 本 案 , 鍾 政 雄 亦 指 示 徵 信 員 王 榮 鍾 寬 予 估 價 , 王 榮 鍾 亦 依 其 指 示 , 以 逾 市 價 19.37 倍 估 鑑 , 並 偕 同 信 用 部 主 任 利 謙 明 , 批 呈 鍾 政 雄 核 准 貸 放 650 萬 元 , 該 案 貸 款 後 不久亦停止支付利息,終成為信用部呆帳(見表七、八)。. 14. 當 時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為 每 平 方 公 尺 3,700 元 , 而 中 國 農 民 銀 行 屏 東 分 行 對 同 一 地 段 之 鑑 價 為 每 平 方 公 尺 16,940 元 , 徵 信 員 的 估 價 為 60,500 元 , 折 合 公 告 地 價 的 16.37 倍 , 為 市 價 的 倍 3.57。.

(21)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71. 表七. 萬巒農會冒貸人員資料. 人頭戶姓名. 涉案事由. 與總幹事鍾政雄關係. 貸款金額(萬元). 鍾桂妹. 總幹事鍾政雄之人頭戶. 姑媽. 2,000. 鍾竣棟. 總幹事鍾政雄之人頭戶. 子. 600. 鍾孟儒. 總幹事鍾政雄之人頭戶. 農會職員. 650. 林利枝. 總幹事鍾政雄之人頭戶. 鍾仁榮. 總幹事鍾政雄之人頭戶. 朋友. 500. 林純鉉. 邱振明之人頭戶. 朋友. 1,250. 鍾國康. 邱振明之人頭戶. 朋友. 1,250. 劉遠富. 邱振明之人頭戶. 朋友. 1,300. 劉漢華. 邱振明之人頭戶. 朋友. 1,400. 500. 鍾妻弟妹. 41,921. 總額 資料來源:屏東地方法院【89 訴 171】判決書,作者自行整理。. 表八. 貸款抵押品查估 單位:新台幣元. 屬性. 公告地價(A) (元∕平方尺). 銀行估價 (B). 信用部核准 估價(C). 差距(C∕B) (倍). 墓地∕納骨塔屬 「嫌惡措施」, 不宜放貸. 3,700. 16,940. 60,050. 3.54. 萬巒段94地號土 偏遠∕不值錢土 地∕建物 地. 3,700. 16,940. 60,050. 3.54. 潮州段367-239 號土地. 外鄉鎮∕不值錢 土地. 7,000. 7,000. 135,616. 19.37. 屏東市檳榔腳 676號土地. 外鄉市∕偏遠∕ 不值錢土地. 11,000. 30,000. 166,366. 5.54. 萬巒五溝水段 815、815-8、 815-13. 偏遠∕不值錢土 地. 580. 2,900. 11,000. 3.9. 抵押品 萬巒鄉赤山段 580及717. 資料來源:屏東地方法院【89 訴 171】判決書,作者自行整理。. 另 據 中 央 存 保 公 司 1997 年 12 月 29 日 的 金 融 檢 查 報 告 資 料 , 該 農 會 辦 理 擔 保品鑑估,大多未徵提相關買賣契約,或訪查鄰近地段成交實例及訪價資料,以 做為鑑估依據,並記錄於「不動產調查表」,其中有鑑估單價超過當年度公告現 值 達 十 七 倍 以 上 ( 見 表 八 ) , 顯 示 估 價 欠 合 理 。 在 辦 理 陳 弘 弼 等 16 人 放 款 案.

(22) 72.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中 , 貸 款 金 額 合 計 為 3 億 1971 萬 餘 元 , 其 申 請 日 、 估 價 日 、 對 保 日 、 准 貸 日 、 撥款日均為同一日,亦有估價日在申請日之前的不合理作業程序,顯示徵信作業 未 落 實 15。 由邱振明貸款案可發現萬巒農會冒貸問題嚴重。邱振明向萬巒農會申請擔保 貸 款 3000 萬 元 , 但 因 邱 振 明 非 萬 巒 農 會 會 員 , 依 法 不 具 申 貸 資 格 , 其 遂 與 鍾 政 雄勾結,由邱振明利用該會會員林純鉉、鍾國康等二人充當人頭,進行超貸,其 中並有利益回報人頭戶。其所提供之抵押土地地目係屬墳墓用地,且地上建有納 骨塔,依金融行庫作業規定係屬「嫌惡措施」,不宜放貸。事實上,鍾政雄與邱 振明勾結,向農會借款用於非農業投資,已違反農業金融制度目標。據檢調單位 偵訊,以及法院判決書,鍾政雄係與非從事農業人員勾結,利用農會信用部存款 從事高風險的納骨塔投資事業,先因抵押不足,後因投資糾紛以及經營不善,終 使該些貸款成為農會呆帳(見圖四)。 綜觀萬巒農會信用部超貸、冒貸弊端,已經遭司法機關判刑定讞,本文有關 萬巒農會金融弊案之論證,是根據檢調單位以及法院判決之資料進行學理推論, 其中和中興銀行弊端有許多雷同之處,也就是基於組織經濟學所論的農會經營管 理者(總幹事)與監督、審議部門(理監事)間的「資訊不對稱」,並衍生的 「隱藏資訊」與「隱藏行動」,與中興銀行如出一轍,經常助長總幹事的超貸或 其他不法放款行為,可以歸納出五大道德危機行為特徵: ( 1) 放 款 權 力 未 受 約 制 : 農 會 組 織 設 計 凸 顯 總 幹 事 職 權 集 中 , 總 幹 事 大 權 在 攬,放款獨斷獨行,理監事或農民會員監督機制與審議職能較弱(此係 農會組織設計使然)。 ( 2) 分 散 借 款 , 集 中 使 用 : 為 規 避 大 額 授 信 的 限 制 與 其 他 授 信 有 關 規 定 , 以 多數人頭戶貸款,供特定人使用。其中部分授信案例係供總幹事或是理 監事等其他關係人使用(檢調單位偵訊資料可為佐證)。 ( 3) 關 係 人 放 款 : 萬 巒 農 會 的 關 係 人 放 款 情 形 嚴 重 , 特 別 是 以 總 幹 事 的 親 朋 好友等關係人,進行人頭借款,並將貸之款投資於高風險事業(檢調單. 15. 農會信用部徵授信作業需經客戶提出書面申請,經授信人員之口頭洽談、受理申請、會員查詢,經 徵 信 人 員 之 資 料 審 核 ( 分 為 10 細 目 ) 、 徵 信 調 查 ( 下 分 5 細 目 ) 、 徵 信 分 析 ( 下 分 3 細 目 ) 、 徵 信報告,再經主管批核後,經核貸通知及設定擔保物權,最後才準備辦理借款手續,信用部標準作 業程序,通常需要十天方能完成。.

(23)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73 位偵訊資料可為佐證)。 ( 4) 高 估 擔 保 品 價 值 : 多 項 貸 款 案 , 係 以 極 不 值 錢 土 地 甚 至 外 縣 市 偏 僻 土 地,並以高於市價三倍以上(即以信用部估價除以銀行估價)作為擔保 品的放款(見表八)。 ( 5) 未 遵 循 法 定 授 信 程 序 : 授 信 徵 信 均 違 反 內 部 控 制 規 範 , 並 未 真 正 做 好 風 險評估(檢調單位偵訊資料可為佐證)。. 總幹事 鍾政雄. 指使 信用部主任 利謙明. 給予利益回饋金. 鍾桂妹. 進行非農業. 人頭戶. 鍾竣棟. 鍾孟儒. 或高風險性投資. 林利枝. 鍾仁榮. 實際貸款人. 圖四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萬巒農會信用部放款過程.

(24) 74.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肆、重要案例引申之理論意涵 一、公司治理失靈 國內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監事資訊不足,及未能獨立行使職權之現象。中興銀 行與萬巒農會之違法超貸、冒貸導致經營嚴重虧損,道盡了商業銀行與基層金融 皆 面 臨 「 公 司 治 理 」 ( corporate governance) 16 失 靈 現 象 。 中 興 銀 行 的 經 營 弊 端 顯示其董監事制衡關係未發揮,專業經理人隱藏資訊,以及放款審議委員會專業 功能不彰。萬巒農會總幹事放款獨攬大權,理監事未能發揮應有監督之功能,這 兩類型的金融機構雖然屬性與任務不同,但同樣都有公司治理失靈,導致授信監 督機制出現嚴重問題。 本文指出中興銀行與萬巒農會違法超、冒貸,都是組織代理人所引發的道德 危機問題。按正常企業組織與運作,投資股東組成董事會,並選出董事長負責主 導銀行經營,並負企業成敗責任,董事長授權專業經理人按專業與經濟理性原則 負責放款決策。農會組織雖為一農民團體,具多功能多目標的組織屬性,然其信 用部也具有金融機構功能,這兩種金融機構同樣陷入多重代理關係所引發的代理 成 本 問 題 中 , 由 於 因 資 訊 不 對 稱 產 生 監 督 無 效 , 以 及 代 理 人 怠 惰 ( shirking) 的 現 象 , 使 得 經 營 者 的 道 德 危 機 升 高 。 17 台灣許多企業具家族色彩,企業負責人通常是持有多數股權的大股東,為掌 控企業,大股東都特意引進自己的親友在董事會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使得董事會. 16. 2001 年 12 月 2 日 , 美 國 第 七 大 公 司 安 隆 ( Enron) 宣 布 破 產 , 抓 起 美 國 大 企 業 會 計 弊 案 的 序 幕 , 引 發 政 府 、 企 業 、 監 督 機 構 以 及 投 資 人 等 , 對 加 強 「 公 司 治 理 」 的 呼 聲 。 2002 年 8 月 30 日 , 台 灣 積 體電路公司董事長張忠謀先生應邀在工商協進會以「公司治理」為題發表演講,張忠謀強調,「公 司治理」包含三個要件,第一是經營者要正直、誠實,第二要有監督制衡機制,第三則是董事會要 扮演執行長的諍友,但同時也要有「隨時準備揮動尚方寶劍,換掉董事長的勇氣」。參見伍忠賢, 2003。 張 忠 謀 又 強 調 , 「 公 司 治 理 其 實 有 三 個 主 角 , 即 董 事 會 、 高 層 經 理 人 、 會 計 師 , 這 三 種 人 缺 一 不 可 」 。 參 見 華 英 惠 , 2003: 93。. 17. 2002 年 7 月 , 美 國 開 始 實 施 「 公 司 治 理 強 化 法 」 ( Sarbannes-Oxley Act) , 也 首 度 以 聯 邦 立 法 的 方 式 要 求 設 立 獨 立 董 事 與 審 計 委 員 會 。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 日 本 從 泡 沫 經 濟 與 金 融 風 暴 的 夢 魘 中 , 學習到應加強「公司治理」的改革,日本的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並組成審計委員會(或稱稽核 委員會),可以不必設置監察人,原因是監察人的功能不如獨立董事。我國行政院也成立「改革公 司治理專案小組」,進行檢討董監事制度,.

(25)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75 淪為替大股東背書的橡皮圖章,董事長直為企業的「大家長」,企業監督的角色 幾乎不存。近代資本主義制度所建立的「股東」、「董事會」、「監察人」、 「會計師簽證」所形成的「公司治理」制度根本未建立。由於股東來源背景相當 廣泛,未能形成有效的股東監督機制,因此,整體企業最重要的監督機制都依賴 董 事 會 ; 然 而 , 當 企 業 從 大 股 東 的 「 寡 頭 領 導 」 ( oligarchy) 演 變 成 為 董 事 長 的 「 大 家 長 式 領 導 」 ( paternalism ) , 同 時 又 存 在 著 專 業 經 理 人 的 「 代 理 人 」 ( agency) 主 導 , 董 事 、 監 事 、 股 東 等 經 常 成 為 專 業 經 營 者 的 花 瓶 時 , 公 司 治 理 可謂蕩然無存。公司中雖有內部控制與稽核人員,但是都是董事長老闆所雇用的 伙 計 18, 伙 計 的 理 性 「 專 業 」 經 常 敵 不 過 老 闆 的 獨 斷 「 權 力 」 , 中 興 銀 行 就 是 一 典型的案例。中興銀行的監察人都是董事長自己的親信,尤其都有家族企業的色 彩,股權相當集中,經營權與股權未適當區分,企業負責人與董監事的利益糾葛 不清,負責人旗下也同時掌控許多關係企業,並任意從銀行中調度資金,即使違 反法規,董事會、監察人也無從監管。中興銀行案例顯示,民營銀行的大股東多 是企業集團的控制股東,他們透過集團上市公司或轉投資的子公司投資並控制銀 行 , 透 過 產 業 民 主 過 程 的 投 票 權 , 掌 控 董 事 會 ( 葉 銀 華 , 2002) 。 由 於 公 司 法 又 容許法人股東可以先由自己當選董監事,再以自然人的代表「自己監督自己」, 監察功能形同虛設,容易演成「監守自盜」。尤其企業間相互持股,銀行大股東 拿著存款人的存款,未經審慎評估就貸給關係企業,一旦貸款失敗,關係企業違 法償還債務,銀行呆帳逾放比驟升。 農會信用部與銀行同樣都有公司治理失靈的共同問題,然而農會有其獨特的 代理成本問題。從財產權理論而言,當前農會的組織與制度反映了一個問題,即 真正農民會員不易發揮民主作用,會員也無法真正參與業務活動,會員與農會的 關 係 並 非 如 一 般 企 業 的 股 份 ( 股 金 ) 制 度 , 可 誘 使 股 東 監 督 企 業 的 經 營 。 19 這 種 疏離感實導因於農會總幹事職權、理事功能不彰、內部控管不良等因素。尤其 1974 年 廢 止 股 金 制 之 後 , 視 同 取 消 了 農 民 的 農 會 股 份 權 , 更 進 一 步 離 間 了 農 會 與. 18. 據任職中興銀行的一位科長級人士表示,「高層常逼我們做不合程序的事,大家上班都帶錄音筆, 萬 一 被 交 代 非 法 的 事 , 才 有 自 保 。 有 一 回 , 總 行 送 來 一 張 台 鳳 的 信 用 狀 ( L/C ) , 同 仁 發 現 是 假 的,拒絕墊款…總行審查部的主管就坐在身邊盯著我作,跟他說程序不合,他卻要我先撥款,事後 補 件 … 」 , 以 上 資 料 引 自 《 中 國 時 報 》 , 2003 年 7 月 4 日 之 〈 金 融 弊 案 專 案 調 查 〉 採 訪 記 者 之 資 料。. 19. 當 民 國 63 年 股 金 制 取 消 後 , 農 民 參 與 監 督 農 會 經 營 的 責 任 便 進 一 步 消 失 。.

(26) 76.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農民的關係,從此農民不視自己為農會的一份子,當農民不再過問農會時,農會 幾成為總幹事自己一人之事業。 從權力制衡論而言,農會組織本依「農會法」而運作,採權能區分的民主體 制,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並行 使「權」之角色。總幹事由理事會聘任,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能」的職務。此 一體制設計甚為理想,總幹事有「能」,理事會有「權」,總幹事向理事會與監 事負責。然而,這種「權能區分並制衡」的內部控制設計卻未能達到原先理想, 總幹事只要能掌控半數以上理事(即九名理事中的五名),即可集放款大權於一 身,其內部控制與稽核系統便無從發揮,農會信用部的內部代理關係中所面臨的 資訊不對稱、隱藏性資訊便油然而生。另外,農會法雖明定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 權力機構,但真正行使監督權責者為理監事,然而,一般而言,理監事均選自農 民,有關農會經營知識與經歷均不足,尤其缺乏金融專業知識,權能機構間素質 差距過大,因此,理事會無能力發揮原來制度設計所賦予的監督之責,顯然農會 的公司治理失靈與中興銀行不同。依「農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 規定,農漁會均應指定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業務,然現行稽核人員 皆由總幹事管理指揮,缺乏獨立性。以萬巒農會為例,根據檢調單位偵訊資料顯 示,信用部主任、鑑價查估人員以及其他業務承辦人員等,都受到總幹事指使甚 至 施 壓 辦 事 , 信 用 部 都 依 總 幹 事 一 人 設 定 的 放 款 目 標 進 行 配 合 辦 理 文 件 而 已 。 20 負責辦理該項貸款業務之承辦人員在審核及鑑估作業過程中,均向總幹事陳述反 對放款立場,惟總幹事仍執意放款,該借戶貸得款項後不久,即欠繳本息,造成 呆帳。 根 據 農 會 法 第 26 條 規 定 , 農 會 職 員 之 聘 任 由 總 幹 事 就 農 會 統 一 考 試 合 格 人 員中聘任之,並予以指揮、監督。為鞏固派系力量,總幹事的授信決策權經常受 到地方派系政治的牽制,或成為供養派系的資源,總幹事經常運用人事權迫使聘 任職員依總幹事一人之經營好惡行事,信用部營運的弊端便是在此一組織結構上 運作,根據司法檢調資料,萬巒農會案例道出了一個事實,假如信用部主任不願 配合總幹事的貸放款策略,很可能面臨被總幹事降調職位的命運。例如有關邱振 明貸款案,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信用部主任利謙明及徵信員王榮鍾二人的供詞:. 20. 資 料 引 自 台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書 【 89 訴 171】 裁 判 字 號 。.

(27)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77. 「在審核及鑑估作業過程中,我們均曾就業務職掌的立場反對,惟鍾政 雄仍執意放款,所有的放貸作業都是由鍾政雄做最後決定,我們無法反 對」。 另外根據利謙明在審判中的供詞:. 「貸款中有繳息不正常,不該有借新還舊的貸款,且曾向總幹事告知, 惟 總 幹 事 仍 要 求 核 辦 」 ( 引 自 台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書 【 89 訴 171】 裁 判字號)。. 二、金融監理制度失靈 銀行是管制性產業,舉凡銀行之設立、分行擴展、業務種類、關係人放款、 金融檢查等,全世界各國政府皆設有監理機關,然而各國都曾有管制或監理失靈 的 情 況 , 1980 年 代 以 來 , 美 國 也 受 金 融 自 由 化 影 響 , 許 多 儲 貸 金 融 公 司 ( Saving and Loan Company) 倒 閉 頻 頻 , 1995 年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金 融 危 機 、 1997 年 亞 洲 金 融風暴,乃至於近年台灣的本土性金融危機,都顯示政府金融管制及監理失靈。 金 融 檢 查 為 金 融 管 理 最 為 重 要 的 監 理 機 制 之 一 。 依 銀 行 法 第 45 條 規 定 , 「 中 央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構,派員檢查銀行或其 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 列事項予以查核」。由於銀行的帳目非常複雜,在人頭文化充斥的社會裡,著重 文件檢查通常不易發現問題所在,因此,在資訊不對稱下,監理執行難免會有盲 點。事實上,財政部經常以會計師的簽證報告為參考,會計師的資料又來自銀行 專業經理人的書面報告,這其間形成多重代理間所必然形成的隱藏性資料與隱藏 行動,雖然財政部及會計師皆有固定金融檢查與實地查核程序,畢竟「隱藏性資 訊」乃是經濟組織中常有的現象,政府金融監理失靈成為制度失靈的產物。 以中興銀行及萬巒農會信用部為例,由於資訊不對稱,政府無法事前真正掌 握放貸款資訊,通常使弊端累積到極為嚴重的程度,可謂「紙包不了火」的局面 才爆發。中興銀行與萬巒農會信用部超貸弊案,都是金融機構內部人員檢舉信函 的結果,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不易主動發現問題,尤其對貸款人以人頭戶進行貸 款,事成雙方有回饋金以及其他利益輸送,除非司法的檢調查權介入,否則監理 制度原本所具有的的「防疫性」功能不易發揮。以中興銀行案例而言,財政部對.

(28) 78.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中興銀行不良債權的處置面臨隱藏性資訊的問題,中央存保公司委託會計師評估 中 興 銀 行 的 淨 值 顯 示 是 負 300 億 元 , 但 是 財 政 部 後 來 又 發 現 還 有 許 多 「 借 新 還 舊」等逾放帳目,的確有許多隱藏性資訊是監理機關無法精確掌握的。本文訪談 資深銀行家指出,「銀行是最容易作帳的行業,等到問題浮出檯面時,往往已很 嚴重,經營階層如果存心做假帳,政府的監理也查不出」(受訪者 D 所供),顯 示代理理論所指出的,委託與代理間所形成的資訊不對稱與隱藏性資訊與行動, 使管制、監督功能不易發揮,逆向選擇與道德危機油然而生。 監理政策失靈的另一原因是:政府護航政策助長經營管理者的道德危機所 致,政府對於金融機構的管制政策都面臨「投鼠忌器」的困境,長久以來,政府 都學習日本的「護航政策」,一項就是秉持「銀行不能倒」的信仰,例如:一旦 銀行發生經營困境,政府的反應就是協調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問題銀行,無形中就 是 塑 造 一 個 「 銀 行 不 能 倒 」 的 迷 思 , 21 銀 行 投 資 者 與 經 營 者 長 期 要 配 合 執 政 者 所 推動的各項產業政策方案,政府、企業、金融逐漸「內化」為產業共犯結構,民 意代表與地方派系首腦運用政治權力,不斷由金融機構進行違反「市場理性」經 營法則的超貸、冒貸。 金融監理最重要的就是「金融檢查」,由於檢查機關與金融機構間存在著資 訊不對稱的制度安排,金檢的效能有限,金融機構經常隱藏逾放、隱藏關係人身 份 等 以 規 避 金 融 監 理 法 律 之 規 範 , 例 如 中 興 銀 行 在 1999 年 的 金 融 檢 查 呈 現 的 逾 放 比 是 4%, 金 檢 後 又 傳 出 是 9%, 後 來 陸 續 發 現 原 來 有 許 多 逾 放 是 以 「 借 新 還 舊 」 方 式 被 隱 藏 , 超 貸 弊 案 陸 續 爆 發 後 , 最 後 確 定 的 逾 放 比 竟 然 高 達 50% 以 上,顯示金融監理的制度與過程皆面臨著隱藏資訊與行動的障礙。至於農會信用 部等基層金融機構,政府平時僅是輔導、糾正、要求改善等,農會信用部的金融 檢查係由中央銀行委託合作金庫負責執行,後改為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執行,然 而,由於金融檢查權與行政處分權分離,以及金檢查結果未能適度揭露,以致市. 21. 在 由 於 台 灣 逾 放 比 的 實 際 數 字 有 可 能 是 近 乎 官 方 的 一 倍 半 左 右 , 也 就 是 約 12%, 距 離 國 際 間 公 認 15% 的 金 融 危 機 警 戒 線 已 經 不 遠 。 截 至 2002 年 4 月 , 標 準 普 爾 發 佈 的 資 料 估 計 , 2002 年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的 逾 期 放 款 會 升 到 18%。 學 者 從 政 的 殷 乃 平 指 出 , 「 目 前 台 灣 所 遭 遇 的 金 融 情 勢 之 壞 是 四 十 年 來之最,主要原因在於企業經營不善發生危機,以及基層金融中的農會信用部問題日益惡化,加上 股市持續低迷,企業籌資募款外加資產變現的流動性都出現問題,一旦任何一端出現問題,都可能 引 發 連 鎖 效 應 , 如 果 情 況 持 續 惡 化 , 銀 行 可 能 發 生 擠 兌 或 惡 性 倒 閉 」 ( 《 亞 洲 週 刊 》 , 2001 年 1 月 1 日 , 頁 15) 。.

(29) 台灣金融管制政策的困境:代理人途徑個案分析 79 場 未 能 發 揮 應 有 的 力 量 22 。 然 而 , 最 為 重 要 的 乃 是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的 舞 弊 查 核 因 「資訊不對稱」尤其困難,農會信用部經營管理者涉及的超貸、冒貸等舞弊案, 常涉及不同職務人員之串謀以及交易文件之偽造,甚至在舞弊案設計之初,即已 刻意消滅交易記錄以規避檢查,這也是代理關係中,代理人所普遍運用的隱藏資 訊以及隱藏行動的結果。例如長期以來,萬巒農會各項放款案從未曾依照內部稽 核及控管之規定切實執行。由於其政治性格較銀行為高,農會經營管理者同時也 是地方選舉的大樁腳,總幹事、理監事、農民代表等與執政當局有「恩寵侍從」 關係,地方行政首長為顧及選舉或是為連任目的,都不願對農會信用部採取較為 嚴格的監理措施,因此地方政治生態、地方派系政治與權力結構,一方面助長總 幹事的道德危險,另一方面削弱了「金融監理」制度效能,因而近年來基層金融 機構信用部弊端連連引爆。中興銀行與萬巒農會分屬不同層級的金融機構,兩者 組織目標、屬性、功能與任務皆不同;然而,兩者所面臨的「代理人問題」卻極 為相似,例如就表九資料所示,兩者皆面臨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兩者皆有相似的 「公司治理」失靈的問題,監督機制與審核機制都未能發揮,政府對一般商業銀 行與基層金融的監理也未落實,尤其是地方政治生態經常阻礙地方政府對農會信 用部的監理與金融檢查。. 22. 行政院六十二字第六六四一號及台七十三人(二)字第一七○八號函核定,金融檢查報告未經核定 公布前,係列為金融主管業務機密範圍。另財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修訂,要求「金融檢查應於 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最近兩年度金融檢查主要缺失及改善情形」。.

(30) 80.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第十二卷第二期. 表九 項. 中興銀行與萬巒農會信用部代理人問題之比較. 目. 中興銀行. 萬巒農會. 資訊不對稱. 1. 董事長(代理人)獨攬放款大權 1. 總幹事(代理人)獨攬放款大權 。 。 2. 大股東寡頭領導。 2. 監事專業性不足。. 隱藏資訊. 董事長∕總經理聯手隱藏資訊。. 總幹事掌控多數理監事。. 隱藏行動. 董事長∕總經理聯手主導放款。. 總幹事與其所掌控的理監事主導放 款。. 公司治理失靈. 形同虛設. 不存. (一)監督機制. 1. 大股東掌控經營權,形同「家族 1. 總幹事掌控多數理監事。 式」企業。 2. 理監事無法發揮監督職權。 2. 董監事無法發揮監督職權。 3. 派系理事反對無力。 3. 常務董事反對無力。. (二)審核機制. 1. 經營高層指使放款。 2. 內部控管與稽核無權。. 1. 信用部主任聽命辦事。 2. 查估人員受總幹事指使。. 政府監理機制. 1. 中央監理縱容。 2. 銀行對政府隱藏資訊。 3. 金檢不落實。. 1. 2. 3. 4.. 授權地方監理。 地方政府監理縱容23。 農會對政府隱藏資訊。 金檢不落實24。. 資料來源:作者根據檢調單位偵訊與司法判例資料整理。. 伍、結論 1990 年 始 台 灣 大 幅 推 動 金 融 自 由 化 政 策 , 短 時 間 內 就 開 放 十 六 家 新 銀 行 設 立,. 25. 十多年來證明金融自由化目標雖然正確,但是政府的金融管制及監理政策. 卻嚴重失靈。表面上看來,金融機構設立與開放家數似乎太多,各銀行淨值與投. 23. 根據「農會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基層金融機構之平時監理或發生金融事故(含擠兌、重大 舞弊等),由縣市政府先行處理,如有困難或涉及上級權責時,再報由上級政府處理。」可見地方 政府負有立即督導及檢查權。. 24. 有關基層金融(涵蓋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檢查權責,係由中央銀行委託合作金庫辦理,自 1986 年 起 合 庫 不 再 辦 理 實 地 檢 查 , 其 後 由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依 據 「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 參 與 檢 查 。 存 保公司之檢查報告如發現受檢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基層金融部分應本 於「統合力量,分層處理」之原則,儘速報請縣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顯示 檢查權與處分權分散於各級政府,權責不甚明,導致金檢效能不彰,經營者道德危機四起。. 25. 1990 年 4 月 , 財 政 部 依 新 修 訂 之 銀 行 法 , 授 權 公 佈 「 商 業 銀 行 設 立 標 準 」 ,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設 立 , 1991 年 6 月 , 一 口 氣 核 准 十 六 家 民 營 銀 行 設 立 , 具 體 落 實 金 融 自 由 化 政 策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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