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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學生自治會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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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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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學生自治會輔導辦法

民國 98 年 3 月 25 日本校應用經濟學系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落實學生自治,培養學生民 主素養,促進本系學生與校方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本校組織 規程第四十四條及「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國立高雄大學 應用經濟學系學生自治會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研究生與學士班學生得依本辦法,成立學生自治團體,在學學生均為 當然會員。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本系研究生學會、本系大學部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系學 會),為本系研究生與大學部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 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 置及輔導辦法」及本辦法訂定學生自治章程,並報請學校核備後施行。 第五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之當然指導老師由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擔任 之,各學會並得邀請本系專任教師為各學年度之諮詢輔導老師。當然指導 老師與諮詢輔導老師均屬不支薪榮譽職。 第六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之會長、副會長之資格,準用「國立高雄大學學 生社團輔導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應遵守本大學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 處及本系之輔導。 第八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經本系及本大學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訂 定收取會費之方式應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 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本系之輔導與監督查核。 第十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列席。 第十一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應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社團評鑑暨觀摩實 施要點」參加評鑑暨觀摩。 第十二條 本系研究生學會與系學會之出版品及公告(含電子佈告欄)內容不得違 反法令與本校規定;其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該自治團體及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 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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