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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際與大中華技術標準之策略--李仁芳Update: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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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際與

大中華技術標準之策略

李仁芳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教授)

吳明機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生)

臺灣電子資訊產業長期來以快速跟隨者的策略,逐漸崛起成為全 球產業供應鏈要角,然由於缺乏技術標準之自主性,致使臺灣電子資 訊產業每年付給外國公司權利金之負擔極為沉重,從而影響產業國際 競爭力與發展。因此,強化對技術標準的掌握,積極參與國際與大中 華標準制定相關活動,乃成為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必須採取之策略作 為。本文探討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際及大中華標準制定活動之背 景、面臨問題與瓶頸,並從策略思考角度提出以開放式策略參與國際 標準制定活動及半封閉式策略參與大中華標準制定活動。最後,並提 出相關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電子資訊產業、技術標準化、產業策略、臺灣、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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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國際技術標準常涉及龐大產業利益,因此不僅是具國際競爭優勢 地位廠商積極參與且意欲主導之產業活動,同時也是各國政府為了象 徵主權或維護本國產業經濟利益必爭之所。1由於技術標準之先期掌握 涉及龐大產業利益,且受國家「經濟實力(市場大小)」與「科技實 力」之左右甚鉅,當前臺灣在面臨經濟轉型壓力下,參與國際產業標 準之制定必須有整體策略。 技術標準可概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由官方標準組織所制定具 政府色彩之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譬如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美國國家標準(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我國中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CNS);第二種是由產業組織與協會等民間性質團 體如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或多家公司組成之標準制定聯盟如藍芽聯盟(Bluetooth Consortium)等;第三種則是主流產品或技術所形成之標準,意指廠商 具市場地位或其產品/技術已獲廣大使用者擁護所形成之既成標準, 如日本松下電器家用錄像系統(Video Home System, VHS)錄影機、 微軟之視窗影音媒體格式(Windows Media Audio/Video, WMA/V)標 準等。由於此三種標準之形成方式互有不同,因此參與策略亦必須有 所差異。

臺灣由於在政治處境與國家定位上居於劣勢,本土市場規模偏 小,且廠商規模多以中小企業為主,因此參與國際標準之困難度又更

The special board of inquiry for examining Japan’s 21st Century Vision,

A New Era of Dynamism -- Closer Ties and a Wider Range of Opportunities

(Tokyo: Council on Economic and Fiscal Policy, 2005), p. 10, <http:// www.keizai-shimon.go.jp/english/publication/pdf/050419visionsummary_ fulltex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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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故發展經驗偏向以快速跟隨者角色積極「採用」國際標準。惟隨 著我國科技產業實力逐漸嶄露頭角,而大中華市場又是較能掌握華人 專屬標準之契機,故國內產官學研各界已產生「運用大中華新興高成 長市場,形成具影響力技術標準,推動世界級技術、產品及品牌。」 之共識。2 至於電子資訊產業之涵蓋範圍為何?以美國為例,由於身為全球 資訊產業之領導者,因此定義「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涵蓋硬體產業、軟體/服務產業、通訊設備產業與通訊服務產 業。3至於歐聯等國,則因傳統電信大廠居主導地位,有必要突顯通訊

產業之重要性,乃習於以「資通訊科技」(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稱之。影響所及,若干國際政府組織如聯合 國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等,也漸漸採用 ICT 作為產業通稱。至於我國, 由於電子產業之發端早於資訊產業,因此經濟部工業局在中文上採取 折衷方式,以電子資訊產業作為通稱;至於英文名稱方面,基於臺灣 產業主要與美國接軌,乃採用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ies 作 為正式譯名。4 本研究調查現有或制定中之電子資訊產業國際標準對我國產業影 響程度,並檢視與回顧經濟及科技管理領域中與標準制定有關之文獻 及報導;之後透過訪談與座談會等方式就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際 李恆惠,〈2002 年工業發展策略研討會--為台灣產業找出路〉,《工業總 會服務網》,2004 年 1 月 29 日,<http://www.cnfi.org.tw/kmportal/front/ bin/ptdetail.phtml? Part=9112-1>。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The Emerging Digital Economy II (Washington, DC: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 1999), p. 15, <https://www.esa.doc.gov/1999.cfm>.

吳明機,〈台灣 IT 產業發展現況與展望〉,《經濟情勢暨評論季刊》,第 6 卷第 3 期,2000 年 12 月,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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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大中華標準所面臨之瓶頸進行相關分析,尤其針對大中華標準 制定活動之策略意義,引用近期頗受認同之技術創新理論加以研析; 最後,綜合上述研究之整理,歸納出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際及大 中華標準之策略與具體建議。

貳、文獻回顧

標準對於政治與經濟的影響,早在中國歷史上已有明確記載,如 司馬遷在《史記》的〈秦始皇本紀第六〉曾記述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 重要施政措施之一即為「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5 影響力不僅止於政治局面之大一統,古代中國各地開始在經濟活動上 有共同基礎,更深化了後續朝代統治力量的效果。因此,這個早期的 標準化活動,或許正是中國在多民族背景下,仍能夠長期維繫大一統 的局面,而與歐洲多民族多國家局面有所差異原因之一。 在西方,一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實例則是出自於《舊約聖經》中記 載原本全世界只有一種語言,但因為人們的驕傲,要建造一座能夠通 天的巴別塔(Tower of Babel),當塔快完成時,上帝認為若人們一旦 成功,以後就會隨心所欲。6因此,一夕之間混亂了人們間的語言與溝 通的方式,塔也就蓋不成,而各族人們也就分居各地。此說明語言本 身也可視為一種高層次的通信標準,一旦標準不一致,社會無從凝 聚,經濟也會各成群體。 正統經濟學理論中,標準對於經濟的影響並未成為研究的主流。 但史密斯(Adam Smith)在《國富論》中開宗明義闡述分工的重要性,7 楊家駱主編,《史記附札記》(臺北:鼎文書局,1986 年),頁 240。 臺北靈糧堂,〈舊約聖經—創世紀第 11 章 1-9 節〉,《中文聖經查詢系 統》,2007 年 3 月 15 日,<http://www.llc.org.tw/Bible/>。

Adam Smith 著,黎冷譯,《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臺北: 華立文化,2003 年),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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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隱含意義其實就是將生產流程分成一系列專業化的工序後,會逐漸 形成標準,從而使工人技巧更為熟練、減少工作轉換損失、並且促進 許多機器之發明以簡化和便利勞動。惟在一般經濟學教科書籍,標準 則多半被化約成技術進步的一種型態,僅著重在勞動生產力的提升。8 至於標準在交換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愛克洛夫(George A. Akerlof) 的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理論,9則認為標準是市場為 了因應不確定性(Uncertainty)而衍生出來的經濟制度。至於標準制度較 整體性的解釋,則透過新制度經濟學框架可更加釐清。在制度經濟學 理論中,諾斯(Douglass C. North)認為標準可視為是存在於人類社會 特有的一種制度,雖然該制度界定並且限制了個人選擇的範疇,但人 們可透過其安排之日常生活結構而減少不確定性。因此,標準制度可 藉由影響交換與生產的成本來影響經濟成就,引申而言,成本函數 (Cost Functions)既然是由交易(Transaction)成本與轉換(Transformation) 成本亦為所構成,好的標準可同時降低交易成本及轉換成本,因此促 使成本函數具有往下的趨勢,從而促進經濟體的績效。10 標準議題在經濟學相關文獻陸續出現始於 1980 年代,所使用之研 究工具大部分以運用賽局理論技術將各種競爭策略之經濟議題加以模 型化為主,這可能是受到 1970 及 1980 年代,經濟學界熱衷於賽局理 論分析風潮的影響。雖然威廉遜(Oliver E. Williamson)曾引述賽局理

Robert S. Pindyck & Daniel L. Rubinfeld, Microeconomics (New York: Prentice Hall, 1994), p. 175.

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84, No. 3, August 1970, pp. 499-500.

Douglass C. North, “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of Exchange,” in Douglass C. North, et al, eds.,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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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克伯斯(David Kreps)在 1992 年研究手稿所言:「幾乎任何使用 賽局理論來闡述的組織理論,其對賽局理論的貢獻常比賽局理論對其 所能做出的貢獻多更多!」11然而,二十餘年來以賽局理論為主要工具 的標準研究,卻也為許多常被標準研究所引用之網路外部性、花車效 應、企鵝效應、正反饋、相容性等觀念,提供了數理分析理論基礎, 從而影響政府競爭政策之制定方向。

譬如,佛瑞爾(Joseph Farrell)與薩隆納(Garth Saloner)在 1985 年 認為產品標準通常對消費者與公司來說都會帶來很多利益,但在檢視 當某些較好的替代性技術可行時,這些標準所帶來利益是否反而使產 業「陷於」(Trap)較過時或較差的標準中。透過模型,他們認為若在資 訊完全且公司間皆具相同偏好(Identical Preferences)時,此情形並不 會發生;但當資訊不完全時,「過度慣性」(Excess Inertia)可能會發 生。12佛瑞爾與薩隆納後續在 1986 年另一篇論文指出,一項產品若越 多人使用其相容產品會讓該產品越有價值,但可能會有阻礙創新之 虞。因為當一定數量的使用者(Installed Base)存在,則轉換到另一新 標準必須是逐漸的,此導致早期使用者會多負擔一個不相稱的暫時不 相容成本(Transient Incompatibility Costs),這個現象會引起所謂「過 度慣性」。至於若新的標準一旦被採用,原有使用者很可能會失去倚 靠(Dtranded),或稱之為孤兒效應(Orphaning),而產生了「過度動量」 (Excess Momentum)的問題。這些動態效應通常會對創新活動產生一 些策略上的意涵。當相容性是重要的,則耐久財的裝置數或訓練,可

Oliver E. Williamson,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Theory,” in Giovanni Dosi, et al, eds., Technology, Organization, and

Competitiven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7.

Joseph Farrell & Garth Saloner, “Standardization, Compatibility, and Innova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6, No. 1, Spring 1985, pp. 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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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會影響創新被採用的可能性或有利條件。13

克茲(Michael L. Katz)與夏彼若(Carl Shapiro)則在 1986 年發表 有關於網路外部性效應作用下之技術採用的研究,採用了兩階段賽局 模型作為研究的工具,認為標準採用的態樣端視該技術是否受到「資 助」(Sponsor)而定,此處所謂資助者係指一擁有該技術產權且因而有 意願加以投資與推廣的實體(Entity)。該研究主要的發現為:第一,在 市場中,相容性會傾向於低度供給,但過度的標準化會發生;第二, 在無資助者的情況下,今日較優的技術會較有策略上的優勢,並較可 能主宰市場;第三,當兩個競爭技術其中一個被資助,則該技術會享 有策略優勢,且即使其是較差(Inferior)的技術也會被採用;第四,當 兩個競爭的技術都被資助,則在未來會較優的技術會享有策略上的優 勢。14 1987 年佛瑞爾與薩隆納整理了經濟學上與相容性及標準有關議 題,譬如相容性與產品設計之協調關係;相容性之利益;標準化如何 強化競爭;相容性與創新之取捨(Trade-off);標準化時機;對產業政策 之意涵等,尤其在討論標準策略管理與國家產業政策之關係,指出當 一個國家越積極投入國際標準,則該國越可能先標準化而產生策略性 利益。15

Joseph Farrell & Garth Saloner, “Installed Base and Compatibility: Innovation, Product Preannouncements, and Pred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76, No. 5, December 1986, p. 940.

Michael L. Katz & Carl Shapiro, “Technology Adoption in the Presence of Network Externaliti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94, No. 4, August 1986, p. 822.

Joseph Farrell & Garth Saloner, “Competition, Compatibility, and Standards: The Economics of Horses, Penguins and Lemmings,” in H. Landis Gabel, ed., Product Standardization and Competitive Strategy (Amsterdam: North-Holland, 1987), pp.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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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徒堤斯(Carmen Matutes)與瑞吉伯(Pierre Regibeau)在 1988 年 發表在沒有網路外部性效應下,系統產品相容性如何混合與匹配。他 們主要針對某些產業中,消費者可以自行將產品組裝為系統,此時公 司必須決定是否要讓他們的產品與對手產品相容。該研究也採用了兩 階段賽局模型作為工具,在其模型中的對稱完全納許均衡(Symmetric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顯現出完全的相容性。雖然相容性相較不 相容性會導致較高的價格,但也會增加可用系統的種類,使得某些消 費者能從相容性獲益,但也有些會受到傷害。如果標準化是不需要成 本的(Costless),那麼相容性會增加社會的剩餘,但也會減少消費者的 剩餘。16 有關個別公司在標準活動上的管理,貝樂堤(Antonio J. Bailetti) 與卡拉漢(John R. Callahan)在 1995 年以個案研究方法,研究個別企 業產品開發與公共標準(Public Standards)演進間的管理介面問題,並 提出標準管理之困難度主要有:第一,標準管理內部或外部利害關係 人(Stakeholder)之組成具有快速變動與高度分散的特性;第二,標準策 略實施特色,係長期間斷斷續續地將標準活動交給個人或小組執行, 此不連貫性常會造成標準活動長期目標彼此抵消的情況;第三,標準 因為由世界許多不同組織所制定,且電腦與電信科技界限越來越模 糊,使得擷取與整合標準相關資訊的成本越來越高,也因此更需要擁 有廣度技術新知之專家參與。公司既存組織程序難以提出有效論點以 支持標準管理活動之投資,因而無法改善標準管理人員設計與實施標 準策略的流程。17

Carmen Matutes & Pierre Regibeau, “Mix and Match: Product Compatibility without Network Externalitie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9, No. 2, Summer 1988, pp. 232-233.

Antonio J. Bailetti & John R. Callahan, “Managing Consistency between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Public Standards Evolution,” Research Policy, Vol. 24, No. 6, November 1995, pp. 91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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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標準形成機制方面,方克(Jeffrey L. Funk)與馬帖(David T. Methe)在 2001 年以個案研究方法,探討全球產業標準的創造與擴 散之機制應透過市場還是委員會運作,並且以行動通訊標準作為研究 實例,獲得了三個觀念性的貢獻:第一,全球性標準的產生是透過國 際委員會與市場實力兩者的組合而產生;第二,由於行動通訊市場技 術快速變遷,因此組成標準的技術特性及標準制定過程本身也具備快 速演化的特性;第三,各個公司與政府在每一代的行動通訊系統上, 都獲得了學習的經驗。此由結盟(Coalitions)在不同時間所扮演的角色 尤其明顯,研究發現歐洲與日本公司在第三代標準上的結盟目的在於 影響標準制定委員會的選擇過程,並轉而影響所預測的裝機量。18 至於國際性官方組織對於國際標準之研究與推動,可由 OECD 作 為代表。OECD 1996 年報告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在全球化的趨勢引導 下,跨國間的資訊基礎建設必需能夠讓文字(Text)、圖像(Image)、聲 音(Sound)與影像(Video)等資料,安全且完整地透過網路進行傳輸,此 技術上的挑戰乃在如何使各種具不同架構與作業系統的終端裝置(如 個人電腦),在包括銅絞線、光纖電纜或無線通訊等作為傳輸介質的 各種網路上,能夠完成大量資料的轉換。而其中最為核心的議題乃是 標準化的爭議。因此,該報告認為國際標準之形成原則包括:第一, 標準化過程應產生應該是市場導向與志願性,且奠基於所有利害關係 人都能參與的公開基礎上;第二,正式的標準化形成過程應注重於促 進產品與服務透通運作(Interoperability)的各種面向與觀點;第三,產 業領導的聯盟、論壇與各種非正式組織為形成標準過程所提出的技術 建議,應予肯定與鼓勵;第四,智慧財產權作為保障投資於新興科技

Jeffrey L. Funk & David T. Methe, “Market- and Committee-based Mechanisms in the Creation and Diffusion of Global Industry Standards: The Case of Mobile Communication,” Research Policy, Vol. 30, Issue 4, April 2001, pp. 60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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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活動的重要性應予重視,但市場公平競爭仍應該維持;第五,政 府介入應侷限於具管制必要性之領域,譬如與安全性(Safety)有關之 標準;第六,應鼓勵使用者形成組織,以利於標準化過程中扮演適當 角色;第七,各國政府應儘可能推動採用國際標準作為國家標準,在 公共採購政策上,政府也應率先響應以國際性標準作為採購參考項 目。19

參、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際標準活動面臨問題

雖然國內產業大老一直呼籲參與國際標準訂定工作可為產業帶來 龐大的利益,20但在個別廠商層次,若就國內大廠在公司日常營運策略 上,是否將參與國際標準活動當作是企業研發的重要活動,答案可能 相當令人失望。即使是國內第一流的電子資訊大廠,其派員參與國際 標準制定會議的情形,仍然十分罕見。以下是經濟部通訊產業發展推 動小組派員參與 2004 年 7 月在美國波特蘭(Portland)舉行的 IEEE 802.11n 標準會議的觀察,或許可以從案例來解讀這個現象: 對標準活動國內外廠商態度明顯不同。在競爭激烈的無線網路市 場中,國外大廠往往在制定標準之前就已經開始相關技術的研發,所 以在標準制定階段通常已經有一定程度的研發能量與技術基礎,也在 相關的技術領域中做好了專利布局。因此,標準制定時國外大廠便積 極投入,試圖將標準朝向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方向制定,例如將他人無 法避免的專利制定於標準中,或者所制定的標準其實是已經研發完成

OECD, ICT Standardisation in the New Global Context -- Final Report (Paris: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96), pp. 7-9, <http://www.oecd.org/dataoecd/33/10/2094715.pdf >.

曹正芬、林貞美,〈施崇棠:我應參與無線世代標準制定〉,《經濟日 報》,2003 年 10 月 25 日,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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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產品等,這些策略可創造權利金收入或者是加速自有產品進入市場 的時機皆可為公司帶來最佳的獲利。所以,在標準制定的會場上,見 到各個廠商互相角力,在某些問題上各持己見互不相讓;然而在會場 外,也往往會有廠商積極地籌組策略聯盟,希望他們所提出的方案能 夠得到其他會員的認同。在標準制定的戰役中,所有的廠商無不力求 為公司帶來最大的獲益,然而也唯有藉由這樣的合縱連橫策略,才能 獲取最大的利益。 但國內廠商參加此類會議態度與國際大廠並不相同,國際大廠對 於標準制定的態度大多以主導技術並使其往公司有利方向發展為主要 目標,而與會臺灣廠商普遍抱持不主導但密切觀察其發展狀況,不至 落後太多為原則。因此,對於 IEEE 802.11n 標準,臺灣廠商普遍認為 在時間點上尚早,希望能夠再觀察一段時間。但是,這一次的標準制 定會議中,可以發現相較於美、日、韓……等國,臺灣廠商參加標準 會議的數量,以及對於標準的影響力都相當地低,這是將是我們一個 相當大的隱憂。參加標準制定會議有相當的必要性,忽略了標準制定 活動,也就少了與其他廠商的互動與結盟,如此一來很有可能會增加 產品的成本,例如引用專利時就需要高額的專利授權金,這對於國內 的廠商而言都擠壓了產品的獲利空間,也直接削弱了產品在市場上的 競爭力。除了前述掌握先機的好處外,參加標準活動或者聯盟的另一 個好處就是藉由在技術討論時進行技術的交流,這樣往往可以縮短產 品研發的時程,如此一來除了研發成本可以降低外,也可以進而掌握 住上市時機(Time to Market)獲取較大的獲利。21

許仁源,〈IEEE 802.11n 標準會議最新動態─July 2004, Portland, USA〉, 《經濟部通訊產業推動小組網站》,2004 年 8 月 26 日,<http://www.com-munications.org.tw/_attfiles/48U91250X3SUF4K124N8A4619/-IEEE802n 0408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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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以及根據我們訪談廠商與相關產業組織(包括科專 執行單位、產業推動辦公室、學校、公協會、政府機關)等,可以歸 納出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際標準活動之瓶頸主要有(請見圖 1):

一、標準參與活動整合度不足

國際標準制定活動通常長達數年,相關會議極其繁多,對國內單 一廠商在研發人力極為不足之情況下,每役必與恐力有未逮。因此, 產業組織包括研究機構、學校及公協會等,其中尤以研究機構最常以 承接政府科技專案或產業推動辦公室計畫之形式,被賦予長期參與重 要標準制定會議之任務。然而,非營利導向之研究機構與國內廠商利 益並未作有效之整合,因此資源投入績效不易顯現。

二、標準活動資訊擴散效率不佳

相關機構參與標準會議後,多以報告形式結案,即使公布在網站 上,在目前網際網路越來越嚴重之資訊超載(Information Overload)與 資訊混沌(Information Chaos)等問題的影響下,尤其對於中小企業而 言,國際標準資訊的擴散效率並不理想。因此,若沒有一功能較為完 整之標準知識分享平臺,勢將影響擴散效率。

三、獎勵產學參與標準活動機制不足

學界對於參與標準一向保有濃厚興趣,且通常學者時間較自由, 也有研究生參與研究,因此可視為參與國際標準潛在可以動員的資 源。然而,目前相關機構並未訂定獎勵制度加以鼓勵,就現況而言尚 未能有效動員國內學術界參與國際標準會議。

四、國家主權地位未獲承認

就若干涉及國家組織層次的標準制定機構譬如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臺灣因國家主權問題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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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直接加入,廠商或研究機構只能以迂迴方式,運用個人、海外子公 司、或與外國公司策略聯盟等方式,間接獲取資訊,也因此必須付出 更高之代價。

五、廠商獎勵誘因不足

就參與標準制定活動所產生之費用,公司是否可予認列為研究發 展支出費用,在現有法令上並不明確。至於政府相關研發補助措施, 譬如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計畫與經濟部工業局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 導計畫,也未明訂同意對參與標準活動加以補助。因此,有必要建立 標準活動之租稅獎勵與研發補助機制。 圖 1 臺灣參與標準制定之瓶頸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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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兩岸電子資訊產業標準交流之政經背景

一、兩岸電子資訊產業標準活動交流簡史

兩岸電子資訊產業具有半官方性質之交流起始於 1992 年 2 月,中 國為爭取 2000 年奧林匹克運動會,計畫建立高畫質廣播電視系統,乃 透過深圳技術引進評議會邀請臺灣廠商進行技術合作及關鍵技術之建 立。不料經媒體披露後,外界認為政府計畫與中國大陸進行高畫質電 視之合作,引起各界重視,從而促使政府相關單位對此問題之重視, 其影響除了正式拉開兩岸電子產業技術交流互動之序幕,也間接催化 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通過。之後,1992 年 8 月台灣經濟研究院 在北京舉辦了「兩岸產業科技合作交流研討會」,正式將標準議題列 入兩岸合作的重點方向之一。而台灣經濟研究院在 1993 年 1 月由行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所 做 的 《 兩 岸 電 子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互 動 關 係 之 研 究》,22也分別就消費電子、資訊、通訊、光電、電子零組件等類別, 提出若干標準合作之建議。 經濟面發展情況來看,由於臺灣產業在 1990 年代初期至中期,受 到匯率急遽升值、國內工資與土地價格飆升,以及環保意識高漲等問 題之影響,除了傳統勞力密集產業因生產成本劇增,大量外移中國大 陸尋找低成本生產基地外,電子資訊產業部分低附加價值產品生產線 也跟隨逐漸外移。雖然就臺灣本身經濟發展情況而言,轉型至半導 體、平面顯示器、通訊等資本密集及技術密集之產業結構基本上是成 功的,譬如從 1980 年代末期起國內高科技產業生產總值即呈明顯擴 增,至 2006 年高達新臺幣 6.9 兆元,較 1991 年增 2.9 倍,平均年增 率接近一成;而高科技產業生產總值占製造業比重亦逐步攀升,2006 年已接近六成。出口方面,高科技產品出口表現在 2006 年即達 1,595 杜文謙,《兩岸電子產業技術發展互動關係之研究》(臺北:台灣經濟研究 院,1993 年),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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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美元,自 1991 年以來平均增幅 12.4%,占我國總出口比重高達 71.2%。23 經濟成功轉型卻也帶來負面的結果。由於高科技產業發展係以北 部為主,而以中南部為大本營之傳統勞力密集產業大量外移,使得南 北差距問題越來越嚴重。因此,雖然臺灣已處於相當自由的經濟體制 之下,要求限制對中國大陸地區投資與中國大陸物品進口聲浪,開始 累積相當程度的民意基礎。 政治面方面,從 1992 年辜汪會談之後,兩岸談判即長期陷入缺乏 互信的情況,尤以 1996 年總統大選之後更為嚴重。由於臺商對中國大 陸的依賴日深,兩岸經貿風險逐漸升高,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的利益, 因此,李前總統在 1996 年 9 月舉行的「全國經營者大會」中,就呼籲 廠商對中國大陸的投資,應該採取「戒急用忍」的態度。24當年 10 月,李前總統更正式提出「戒急用忍、行遠自邇」的政策。為了此政 策,經濟部開始規畫對中國大陸投資具體規範,1997 年 7 月 15 日,正 式公告赴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研究合作的審查原則,這項規範的 重點在於:高科技產業、73 項重大基礎建設赴中國大陸投資應該受限 制,25自此兩岸合作制定標準之交流即陷入停滯之型態。

二、京臺科技論壇對兩岸標準活動的影響

京臺科技論壇緣起於 1998 年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全球華人競 爭力基金會董事長石滋宜向當時的北京市市長,現任政協主席賈慶林 行政院主計處,〈95 年高科技及中高科技製造業生產總值達 6.9 兆元〉, 《國情統計通報》,2007 年 4 月 12 日,<http://www.stat.gov.tw/public/ Data/741216213271.pdf >。 周德惠,〈李總統:戒急用忍 因應兩岸關係〉,《聯合報》,1996 年 9 月 15 日,版 1。 華英惠,〈新版大陸投資規範今天公告〉,《聯合報》,1997 年 7 月 15 日,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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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成立推動兩岸電子資訊產業界領袖交流平臺,由當時北京市臺辦 與全球華人競爭力基金會負責籌辦。26 京臺科技論壇對於兩岸共訂標準議題開始涉入是從 2003 年第六屆 (9 月 10、11 日)開始,由已過世之英業達集團前副董事長溫世仁主 持「建立海峽兩岸科技共同標準機制之探討」會議,除討論特定項目 之標準合作外,亦倡議臺灣在中國設置長駐單位,方便產業運作;發 起籌組「兩岸數位產品工作小組」,以制定兩岸數位產品共同標準 等。27 2004 年,為了紀念當年英年早逝的溫世仁先生,第七屆京臺科 技論壇再度設定總主題為「共創標準.雙贏商機」,全面討論包括數 字(位)電視標準等多項產品標準合作議題。28 2005 年 6 月,為了延續第七屆京臺科技論壇之動力,民間臺灣區 電機電子公會與臺北市電腦公會等產業團體正式對外公開宣布成立 「華聚產業共同標準推動基金會」,並為獲得中國當局之善意回應, 推派江丙坤先生擔任董事長。同年七月赴中國大陸與中國通信標準委 員會及中國電子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舉辦「第一屆海峽兩岸信息產 業技術標準論壇」。論壇主軸為四項標準之研討,其中,中國大陸主 導數位影音編碼標準(Audio-Video coding System, AVS)及 TD-SCDMA 行動通訊標準等兩項,臺灣則主導移動存儲論壇及高清晰平板顯示技 術論壇等兩項。29至於「第二屆海峽兩岸信息產業技術標準論壇」,則 於 2006 年 5 月在臺北舉行,中國信息產業部副部長蔣耀平更率團親自 林信昌,〈北京科博會明登場 台灣館亮相〉,《經濟日報》,2002 年 5 月 22 日,版 33。 林天良、陳令軒,〈大陸將自訂數位電視規格〉,《經濟日報》,2003 年 9 月 12 日,版 2。 林信昌,〈兩岸 IT 標準競合系列報導-兩岸制定科技標準.共創雙贏〉, 《經濟日報》,2004 年 9 月 2 日,版 C5。 王純瑞,〈信息標準論壇 明在北京登場 兩岸將制定科技標準〉,《經濟日 報》,2005 年 7 月 4 日,版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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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探討主題擴及綠色能源與半導體照明之兩項標準。30 從歷屆京臺科技論壇一直到華聚產業共同標準推動基金會成立後 所舉辦的「海峽兩岸信息產業技術標準論壇」,已隱然受到兩岸產業 界的認同與參與,正逐漸形成一相當具體的非正式管道。

三、中國大陸「科技興國主義」(Technonationalism)之影響

從民國初年五四運動以降,德先生(Democracy)與賽先生(Science) 孰輕孰重,一直是受到知識分子熱烈爭辯的議題。惟自中國共產黨建 國之後,即以馬克思主義為宗師,而科技決定論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 重要特色,因此「科學技術是生產力」的概念深植中共領導階層思想 之中。尤其,為了重建人民信心,中國在 1960 年代推動的「兩彈一 星」事業,31也顯露著科技興國的濃烈民族主義色彩。鄧小平根據當代 生產力發展規律和時代特徵,繼在 1978 年中國第一次全國科學大會上 正式提出「科學技術是生產力」的思想後,又進一步提出「科學技術 是第一生產力」的主張,並且成為中國發展科學技術和進行現代化建 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導思想。之後,在 1995 年 5 月中國全國科學技 術大會上,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為全面落實 鄧小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正式制定和實施科教興國戰 略。32 1998 年 3 月,中國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對國務院機構進 林則宏,〈兩岸信息論壇 達成五項共識 大陸允我直接參與技術制定〉, 《經濟日報》,2006 年 5 月 12 日,版 A7。 「兩彈一星」事業係指中國大陸於 1964 年 10 月 16 日第一顆原子彈爆炸成 功;1966 年 10 月 27 日第一顆裝有核彈頭地對地導彈飛行爆炸成功;1967 年 6 月 17 日第一顆氫彈空爆試驗成功;1970 年 4 月 24 日第一顆人造衛星 發射成功。請見江澤民,〈在表彰為研製「兩彈一星」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 專家大會上的談話〉,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論科學技術》(北京:中 央文獻出版社,2000 年),頁 161-168。 武斌,《我們離現代化還有多遠》(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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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一次改革,在原郵電部和電子工業部基礎上成立之信息產業部,33 其職責之一就在於「組織制定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 的技術政策、技術體制和技術標準;制定廣播電視傳輸網路的技術體 制與標準…」。2006 年 2 月,中國國務院更全文發布〈實施「國家中 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中有關知 識產權部分:「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準!」之政策。34從中國標準 制定政策之演進及引發之國際爭議,蘇特梅耶(Richard P. Suttmeier) 特別以「科技興國主義」(Technonationalism)一詞加以稱之,35似頗能 彰顯出中國欲藉制定標準形成世界影響力之企圖心更為明確且付諸於 具體行動。

四、兩岸標準交流活動之評析

自 1990 年代以來,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對於長期必須被迫採用歐美 日等先進國家標準,然後動輒付出高額權利金之模式,始終覺得不 耐,逐漸開始萌生與中國大陸合作制定標準之憧憬。然而標準制定遊 戲,其運作通常是需要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由比較成熟的產業組 織,細膩運作及結合各界力量,沉著堅定地將標準制定並逐步建置而 成。以中國大陸當 1995 年之前對資本主義市場產業組織運作模式還不 頁 227。 《新華社》,〈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勝利閉幕〉,《人民日報》,1998 年 3 月 20 日,版 1。<http://218.31.132.251/zwgk/hyzl/lhhz/rd/9jie/newfiles/ a1130.html>。 李斌、吳晶晶、衛敏麗,〈為建設創新型國家「鋪路」—中長期科技規劃配 套政策「亮點」頻閃〉,《新華網》,2006 年 2 月 27 日,<http://news. 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2/27/content_4235223.htm>。

Richard P. Suttmeier, “A New Technonationalism? Chin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al Standards,” Communication of the ACM, Vol. 48, No. 4, April 2005, p.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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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的情況下,即使高談標準制定議題,恐怕也是力有未逮。惟自 1995 年中國開始進行科教興國之大戰略,歷經十餘年已發生了基本改 變。

根據德勤全球(Deloitte Touche Tohmatsu)2004 年發布之《變遷 的中國:中國技術標準將重塑產業?》(Changing China: Will China’s

Technology Standards Reshape Your Industry?)報告中指出,36中國

大陸已成為眾多科技產品的主要消費國和生產國,而且擁有長期良性 發展的美好前景,因此其對本土及全球市場標準的影響十分重要。隨 著中國大陸標準越來越被廣泛接受,中國大陸企業在全球科技產業的 領導地位將日漸加強。目前中國大陸採用三項策略推動其獨有之技術 標準:一是在現有技術標準上開發出一套較低成本的替代品;二是在 本土市場設立一套新標準,並在得到廣泛應用及獲得經濟效益後再將 該技術輸出海外;三是加入國際合作組織,並充分利用龐大市場作為 吸引力影響制定方向。目前中國大陸展現對標準影響案例包括了 Linux 作業系統、無線射頻識別、高密度數位雷射光碟系統(Enhanced Versa-tile Disc, EVD)、音訊視訊編碼標準、時分同步碼分多址(Time Division - Synchronized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TD-SCDMA)行動 電話網路系統、衛星定位系統等。37

綜言之,兩岸之間標準交流活動從 1990 年代臺灣產業試圖引導, 演進至 2000 年代之後中國之全面主導,顯然臺灣產業欲藉中國大陸市 場作為腹地,制定標準反制歐美日等國之策略,在實施方法上必須進

Deloitte Research, Changing China: Will China’s Technology Standards

Reshape Your Industry? (London: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2004), pp.

6-7, <http://www.deloitte.com/dtt/cda/doc/content/CCCF_040804_%20Acrobat % 205.0(1).pdf>.

中國大陸傾向改採歐洲伽利略衛星定位系統,放棄美國軍方的 GPS 定位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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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調整。

伍、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大中華標準制定之策略思

考與瓶頸

參與大中華地區標準制定,除了長期以來臺灣產業一直認為與中 國大陸共訂標準,然後就能享有中國大陸市場的主導利益,甚至擺脫 長期支付國際大廠權利金之外,如何從更長期的策略布局來看待這個 議題呢? 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克里斯汀森(Clayton M. Christensen),在 2001 年《外交事務》(Foreign Affairs)期刊的一篇論文,從其著名的 「突破型創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理論,38延伸提出「大幅由下

而上躍進」(The Great Leap Downward)策略觀點,指出:「全球化 真正的市場機會在於第一次有數十億窮人參與市場經濟(如中國與印 度),策略上對於新的突破型技術(Disruptive Technologies)或許在已 開發國家中不易成功,但若先將之推向有數十億人口的窮人市場,將 來慢慢會滲透回已開發國家的高階市場,這也就是『大幅由下而上躍 進策略』將產生的潛在利益。」39 圖 2 中,縱軸代表產品效能(Product Performance)、橫軸代表時 間(Time),「大幅由下而上躍進策略」之運作機制為: 第一,通常市場既有技術之產品效能總是超過顧客需要(Outper-form)。 第二,突破型技術初期雖遠遜於既有技術之產品效能,但先以滿

Clayton M. Christensen, The Innovator’s Dilemma: When New Technologies

Cause Great Firms to Fail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97),

pp. iv-xxiv.

Clayton M. Christensen, Thomas Craig & Stuart Hart, “The Great Disruption,” Foreign Affairs, March/April 2001, Vol. 80, Issue 2, pp. 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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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新興市場顧客需求之定位進入新興市場。 第三,該新產品在新興國家市場力帶動下,技術快速提升,當新 產品效能快速改善而符合先進市場顧客需求時,將開始撼動既有產品 在先進國家市場之地位(請見交叉點 1)。 第四,該新產品同時受到新興國家與先進國家市場力帶動,技術 持續快速提升,開始使新產品效能超過既有產品時,將產生全面性取 代(突破)之效果(請見交叉點 2)。 此機制正逐漸成為跨國大廠進入中國大陸與印度等新興市場之主 流策略思考,也恰與普哈拉(C. K. Prahalad)在 2005 年所提出來的「金 字塔底層大商機」(Fortune at 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概念相契 合。40換言之,與中國大陸共訂標準,不僅是臺灣電子資訊產業須正視 的議題,也是國際大廠未來國際競爭力之所繫,因此,已變成政府不 得不面對的議題。 由於臺灣產業界由於長期與國際廠商往來,對於標準之運作與形 成方式較為熟悉。而重要地是,由於標準涉及制定成員間智慧財產權 的分享,企業所處經營環境之成熟度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成員間彼此 在契約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能夠獲得確保,方能不因人治因素受到政治 干擾。就此方面,臺灣較中國大陸具優勢。此外,臺灣在終端產品商 業化的規格制定能力,一般而言亦優於中國大陸。因此,臺灣廠商應 可在大陸制定大中華市場標準時,於其背後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惟 就現狀而言,兩岸之間標準合作活動仍然存在若干瓶頸(請見圖 1), 描述如下:

C. K. Prahalad, The Fortune at 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 Eradicating

Poverty Through Profit (New Jersey: Wharton School Publishing,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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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缺乏實質談判之對口單位

雖然除了若干與聯合國相關組織所制定之標準外,國際上許多標 準多是以產業界為主,然而,中國大陸產業基本上仍受中央強力控 管,尤其在標準議題上,中共中央政策更是強力介入。因此,兩岸標 準交流活動,其必要條件乃在於能獲得中共中央相當程度的默許。然 而,海峽兩岸之間長期因政治歧見無法化解,官方型式對話因此停 滯,從而影響雙方之交流。至於民間交流活動雖然頻繁,但並未獲得 我 方 政 府 之 授 權 , 因 此 相 關 合 作 活 動 之 確 立 常 處 於 不 確 定 性 之 狀 態。41 圖 2 由下而上躍進策略的意義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期盼兩岸標準合作是良性的開始〉,《經濟日報》,2005 年 7 月 9 日, 版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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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岸科技合作之智財分享仍存法規障礙

由於標準活動必須在新產品開發活動之前,因此制定過程中必須 有共同合作技術研發的投入,並且協議完成標準制定後,相關成員如 何分享智財權。對臺灣而言,由於單一企業不易與中國大陸形成技術 合作開發之計畫,因此,以法人研究機構代表與中國大陸進行技術研 發合作較為可行,但所遇到問題則是研究機構預算通常來自政府補 助,技術移轉至境外也就受到較嚴格之管制。而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 晶圓廠挖角臺灣科技人員所引發之產業技術外流疑慮,也間接促使臺 灣科技管制措施日趨嚴厲,不利於兩岸進行與標準制定有關的合作研 發活動。另外,智財分享機制必須在兩岸政府都能保障雙方所共同擁 有之智慧財產為前提,就現實環境而言,亦有相當的模糊空間。

三、中國經濟實力高度發展影響與臺灣合作意願

標準制定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在於相關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 彼此利益能夠獲得平衡與確保,因此成熟且可信賴的商業運作環境是 相當重要的成功因素之一。雖然前曾述及中國大陸在商業環境尚未成 熟,以及制度偏向於人治等因素,使得標準制定仍無法步上軌道,但 其挾著龐大且高度成長的經濟實力,其學習曲線確有快速提升現象。 因此,中國大陸廠商與相關政府機構心態上,雖然經驗仍舊不足,但 會認為具有足夠籌碼可與國際大廠抗衡,此情形很可能會影響其與臺 灣廠商合作之意願。

四、尚未建立潛力項目篩選機制

即使兩岸設置了標準合作的對口單位,且雙方在技術交流與智財 分享等議題都獲得了一些共識,但這也只是環境面的基礎建設而已。 要讓兩岸共同制定標準有成效,還必須創造機制篩選具有形成標準潛 力之項目,然後形成一個個的工作小組來完成制定的工作。譬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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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第六屆京臺科技論壇圓桌會議上,溫世仁先生就曾提出系統主 機與運作軟件、廣播系統與終端機、通訊系統及其終端設備、跨平臺 的資料交換、介面的標準化等五大方向,若再從中細部篩選出具體項 目,並擬定短中長期計畫與目標,方能落實合作之意義。

陸、臺灣電子資訊產業標準參與策略

綜合前述相關研究,作者認為積極促進臺灣電子資訊產業參與國 際及大中華標準,政府首先應建構一具體之標準活動平臺,藉以整合 相關策略、措施與資源,並加以深化。此外,在協助民間參與標準制 定活動方面,應區分為二個區塊,一是就國際性標準之參與,建議應 採取「開放式」(Open)策略;二是就大中華標準之參與,建議應採取 「半封閉式」(Semi-Closed)策略(請見圖 3)。 有關「開放」與「半封閉」式策略之意義為何,末松千尋曾提出 「開放」程度之定義可就「企業間的關係」和「製品的規格」加以限 定。42參考該觀點,本文定義「開放」之程度可就「市場」和「企業/ 產業關係」加以限定(請見圖 4)。就參與國際性標準制定而言,面對 的是開放的國際市場;而與企業/產業之關係,就開放程度依序為官 方標準組織、產業組織與協會及主流產品與技術。因此將之群組化 後,應採「開放式」策略較為有利。至於參與大中華標準制定而言, 所面對的則是半封閉的中國市場;而與企業/產業之關係,因中國之 體制仍屬於半封閉之形式。因此將之群組化後,應採「半封閉式」策 略較為可行。至於相關具體作法則描述如下: 末松千尋著,劉滌昭譯,《京都式經營策略》(京樣式經營— 化 戰略)(臺北:遠流,2006 年),頁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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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準活動平臺之建構

雖然政府相關產業推動小組、研究機構與公協會等都將標準參與 設定為工作要務,但若缺乏一整合平臺,極易造成資源之重覆及擴散 效果不彰等問題。因此,極有必要建構一標準活動的平臺,一方面有 系統地整理目前國際相關標準活動的進展與文件,以協助企業即時獲 得相關訊息;另一方面則可充分掌握國內各機構參與標準活動之投 入,並適切進行協調整合。因此,其基本功能為: 標準知識學習與分享服務網站 此網站乃是作為產官學研各界獲取標準相關資訊的主要入口,內 容除了提供標準活動即時動態資訊外,應作為廠商接取標準資料庫、 專家學者資料庫等資訊的窗口。同時亦可請接受補助參與標準活動的 學界與產業界人士,錄製數位學習課程於網上提供,可加速擴散效 果。此外,針對若干進行中標準,亦可仿照自由軟體社群之作法,於 網路上成立若干專案,讓國內專家學者形成虛擬社群,以形成更為具 體前瞻之技術建議,增加對國際標準制定之貢獻。 動態標準資料庫 標準活動平臺應該建置一動態更新之標準活動資料庫,根據領域 別、標準組織、標準制定延革等重要屬性,有系統整理相關文件,並 將若干具關鍵之標準文件中文化,以供各界查詢。 專家學者資料庫 對標準活動平臺之管理者而言,應該依標準項目掌握相關專家學 者,至於該資料庫因可能涉及專家學者個人隱私或公司機密,暫不宜 採取公開方式,但仍可透過社群互動方式建立交流。此外,若要將知 識平臺所整理之「外顯」(Explicit)知識轉化為企業擁有之「內隱」(Tac-it)知識,必須透過許多活動與計畫的運作。因此,在該平臺之上亦須整 合政府各產業推動小組、科技專案、技術研討會、產業策略聯盟等活 動,並與產業公協會、國際與國內大廠作密切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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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臺灣電子資訊產業標準參與策略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二、國際性標準制定之開放式參與策略

根據我們先前對標準制定組織所作的分類,包括有官方標準組 織、產業組織與協會,以及主流產品或技術等三類,惟一方面因我國 無法由政府以官方身分參與,另一方面因產業自身利益只有自己最了 解,故在全球性標準制定的參與方面,宜以業界作為參與相關合縱連 橫活動之主角,政府則在其後提供奧援為主,換言之,即以開放式策 略協助產業參與標準制定。然而,衡諸產業實況,由於標準活動必須 長時間耗費研發、法務、國際談判等人力,但這正是一般國內廠商所 最稀有的資源。就參與標準活動主角的研發人員而言,雖然從專利指 標等數據來看,臺灣研發人員生產力極高,但此亦意味著即使是研發 人員超過千人以上的大企業,每位研發人員為了績效,手上通常必需 同時進行數個計畫。在如此高密集度運用研發人力的情況來看,要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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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足夠人力參與標準活動是很困難的。從先進國家發展經驗來看,企 業在建構了強大的研發部隊後,才會比較有技術實力與餘裕來參與國 際標準制定。就現階段國內企業研發人力建構情況來看,實難苛責產 業界參與標準活動不夠積極。因此,政府以開放性措施協助企業參與 標準制定,應可採取以下作法: 補助學界與產業界參與國際標準會議 如前所述,即使大型民間企業亦難抽調人力參與標準活動,但對 學界而言,除了學校教授時間較有彈性外,亦能藉此讓研究生在學校 期間即對標準活動有深入的參與,將來加入企業後更能得心應手。此 外,對於產業界某些人士若因其背景而具有與某些標準組織特殊聯絡 網路者,亦不可放棄請其協助的機會,只要權利義務關係能夠明確, 應大量補助學界及產業界參與國際標準會議。 標準活動納入科專與主導性補助及研發投資抵減 如前文所述民間參與標準制定瓶頸之分析,若政府相關研發計畫 與租稅獎勵能提出誘因,應可鼓勵廠商積極參與。就目前經濟部技術 處的業界科專與工業局的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而言,同意申請廠商 將標準活動費用列入計畫經費,應是立即可行之作法,至於是否能納 入研究發展費用投資抵減,則應列為經濟部積極與財政部協商之具體 項目。 透過知識平臺快速擴散 在積極參與標準活動的同時,亦必須讓每次參與所獲得之文件與 相關進展作最快速而有效的擴散。因此,相關活動必須與標準知識平 臺作密切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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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開放式與半封閉式策略之群組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三、大中華標準制定之半封閉式參與策略

如前所述大中華標準雖然對臺灣產業有策略上的重要意涵,但參 與方式並不像全球性標準如此開放。由於中國大陸中央集權力量極 強,而民間企業創新研發及標準制定能力普遍不足,因此從標準組織 來看,僅能區分為官方標準組織與半官方標準組織。或者簡單地說, 中國大陸現階段尚不易以主流產品或技術的形態來形成具體標準。此 外,由於涉及之政治議題頗為複雜,雖然兩岸政府對政府間之協商機 制尚待建立,但兩岸標準合作仍須在雙方具有官方默許的情況下方能 順利開展。因此,政府必須以半封閉式策略協助企業參與大中華標準 制定,可採取以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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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設置常駐單位可行性 目前經濟部各產業推動計畫辦公室、各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產業 公協會等,均各自有與中國大陸合作之活動,但因互有重疊性,因此 每一標準項目之代表單位並不明確,亦造成雙方對談之困擾。因此, 設置一具官方色彩之標準推動辦公室作為統一窗口,作為與對岸洽談 合作之對口單位,將有助與對岸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管道。同時,該 辦公室亦須針對每一重點標準項目,經過討論程序,統合出一國內負 責機構,並協助其取得複委託之授權,以實際執行標準合作之工作任 務。43 成立重點項目工作小組 在具體合作管道建立後,兩岸宜透過討論訂定重點工作項目,並 擬定優先順序,分別成立工作小組。根據第六及第七屆京臺科技論壇 討論議題,所切入之標準項目大致可涵蓋近期兩岸合作之重點,因此 似可以該二次論壇項目作為討論基礎。 共同技術開發與智財分享機制之建立 由於新標準之建立必須搭配產品與技術之研發,因此兩岸進行標 準合作亦必須協調共同技術開發或分工,並明確訂定智財權之分享。 因此未來在標準合作上除須了解國際上各標準組織與聯盟常用之分享 與授權外,另也必須就國內相關科技管制法令進行配套修正。 產業分工之協調 一項標準能夠成功,除了先期制定標準過程中,必須有效平衡相 關利害關係團體的利益外,亦必須在標準商品化的開發與量產時機作 策略的布局。因此,兩岸標準活動除了制定期間的合作外,如何協調 雙方的開發人員與產能作適切的分工,可有效增加相對於其他國際競 爭標準的競爭力。 張義宮,〈許勝雄:業界願接受複委託 協助談判〉,《經濟日報》,2004 年 10 月 15 日,版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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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論與建議

本文最後,將分別就國際標準及大中華標準制定之參與,分別提 出結論與建議。

一、國際標準之參與

積極與國外廠商形成策略聯盟 國際標準之先期掌握涉及龐大產業利益,且左右於國家之「經濟 實力」(市場大小)與「科技實力」甚鉅,以目前我國市場規模與政 經實力而言,與國外廠商形成策略聯盟較為可行。譬如經濟部結合國 內多家廠商,在運作了一年餘後,於 2005 年 10 月與英特爾(Intel)簽署 微波存取全球互通(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 WiMAX)無線通訊標準合作備忘錄,臺灣廠商將可藉由英特爾在該國 際標準的主導力量,更加快速掌握制定進程並推出新產品。44 有效整合國內相關機構標準活動 國內相關機構多已運用不同方式與管道獲取重要國際標準制定資 訊,但缺乏整合機制,不利於資訊快速擴散與掌握。若能夠組成專案 辦公室,建構如前節所述之標準活動平臺,作為具體推動標的,並且 由政府主管部會組成跨部會指導委員會,定期就標準相關議題進行溝 通與協調,應可較為有效整合國內相關機構所分頭進行之標準參與活 動。 擴大動員學界與產業界人力參與國際標準活動 學界與產業界專家有利於第一線產業標準之制定與蒐集,可建立 補助或獎勵機制,包括專案補助學界與產業界專家參與國際標準活 動、同意主導性或業界科專等計畫將標準活動費用列入計畫經費、標 曹正芬,〈推動 Wimax 今與經部簽備忘錄〉,《經濟日報》,2005 年 10 月 17 日,版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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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活動之費用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並享投資抵減等,以擴大參與層 面。同時,學界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活動,亦有可能將本身研究成 果轉換成為具體標準建議方案。因此,教育主管機關亦可考慮將參與 相關活動納入作為升等之考量。

二、大中華標準之參與

研究運用複委託機制促成兩岸標準合作活動 中國大陸標準制定之統治機制仍在於官方,因此兩岸標準活動並 不能只定位在純粹民間交流,而負責談判之機構若能獲得複委託之授 權,較能明確代表我方與其對口單位進行協商談判。根據總統府 92 年 10 月 29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99770 號令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已對「複委託」機制有所規定,即行 政院處理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符合相 關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未來兩岸若開始積極進行標準相關合作,當 可循此規定由民間機構代表協助談判。 兩岸科技交流法規限制須作配套放寬 兩岸科技交流仍然存在許多法規限制,為促進兩岸標準活動之合 作,宜在保障臺灣產業技術之前提下,根據可能之標準合作態樣或具 體個案,配合兩岸共同制定產業技術標準進程,進行法規之配套放 寬。譬如與政府補助有關之技術研發活動、研究發展智慧財產權分享 及禁止投資類之產業其標準之制定等。 達成合作項目共識並訂定具體時間表 由於電子資訊產業可開展與中國大陸共訂標準之項目相當多,應 透過定期舉辦之論壇、策略會議或個案協商等機制,商定重點推動項 目,成立工作小組,有計畫地將相關合作活動落實。譬如本文第肆節 所提到第一、二屆「海峽兩岸信息產業技術標準論壇」雖已就六項標 準制定取得共識,但並沒有市場導入之具體時間表,將易造成外界淪 為空談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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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2006 年 5 月 17 日,修正:2007 年 3 月 15 日,採用:20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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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專書 杜文謙,1993。《兩岸電子產業技術發展互動關係之研究》。臺北: 台灣經濟研究院。 武斌,1998。《我們離現代化還有多遠》。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楊家駱主編,1986。《史記附札記》。臺北:鼎文書局。 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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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IT Industry Strategy --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and Greater Chi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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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fang Lee

(Professor,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Managemen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Ming-ji Wu

(Ph. D. Student,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Managemen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Abstract

Over the years, Taiwan’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has significantly contributed to the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 of innovative solutions in the global supply chain. However, the lack of standard-setting initiatives necessitates Taiwan to pay much royalty fees to foreign companies for new tech standards, thereby decreasing its overall competitiveness. It is therefore imperative for Taiwan to identify and implement improvement strategies to strengthen its global positioning and upgrade its tech standards. One effective strategy is to be an active participant in international and Greater China’s standard-setting activitie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background of these activities, along with some of the regulatory hurdles and major bottleneck Taiwan’s IT industry are likely to face. The author suggests employing an open strategy when

(39)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tting activities and a semi-closed strategy when participating in Greater China’s standard-setting activities. Finally, six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re arrived at based on this study.

Keywords: IT Industry, Technology Standard Setting, Industry Strategy, Taiwan, China

數據

圖 3 臺灣電子資訊產業標準參與策略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二、國際性標準制定之開放式參與策略 根據我們先前對標準制定組織所作的分類,包括有官方標準組 織、產業組織與協會,以及主流產品或技術等三類,惟一方面因我國 無法由政府以官方身分參與,另一方面因產業自身利益只有自己最了 解,故在全球性標準制定的參與方面,宜以業界作為參與相關合縱連 橫活動之主角,政府則在其後提供奧援為主,換言之,即以開放式策 略協助產業參與標準制定。然而,衡諸產業實況,由於標準活動必須 長時間耗費研發、法務、國際談判等人力,但這正是一般
圖 4 開放式與半封閉式策略之群組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三、大中華標準制定之半封閉式參與策略 如前所述大中華標準雖然對臺灣產業有策略上的重要意涵,但參 與方式並不像全球性標準如此開放。由於中國大陸中央集權力量極 強,而民間企業創新研發及標準制定能力普遍不足,因此從標準組織 來看,僅能區分為官方標準組織與半官方標準組織。或者簡單地說, 中國大陸現階段尚不易以主流產品或技術的形態來形成具體標準。此 外,由於涉及之政治議題頗為複雜,雖然兩岸政府對政府間之協商機 制尚待建立,但兩岸標準合作仍須在雙方具有官方默許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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