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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證券投資及其他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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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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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權證券投資:如購買公債、取得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及長短期票據等。投資目的在獲取定期利息收入。。 投資 (2) 權益證券投資:如購買他公司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認股權等。投資目的在分享其營運超額獲利。 種類 (3) 衍生性商品投資:如簽訂遠期合約、交換合約或購買期貨、選擇權等。投資目的在於套利或避險。 (4) 其他投資:如提撥基金,購買非供營業用之不動產。 定義 :1 年內(短期)到期之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主要以債權商品為主。 貨幣 (1) 定存單:存款人將資金存放銀行一段期間所取得的證明文件。 市場 金融 (2) 商業本票:發行公司(或經銀行擔保)承諾付息並清償本金的短期票據。 工具 (3) 國庫券:政府發行並承諾於短期內付息及清償本金的票券。 (4) 銀行承兌匯票:個人或公司簽發由某一承兌銀行為付款人之可轉讓定期匯票。 定義 :股票或到期日距今超過1年(長期)之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 長期 資本 (1) 政府公債:政府發行的債券。違約風險低,利率也低。 投資 市場 市場 (2) 公司債:公司發行的長期債券。違約風險需視發行公司的信用風險而定。 金融 工具 (3) 轉換公司債:投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將公司債轉為發行公司的股票稱之。 (4) 普通股:代表企業剩餘價值的求償權。 (5) 特別股:此種股票常可分配固定股利,且對企業剩餘價值有優先求償權,但經常無表決權。 定義 :係指經由其他特定資產(如商品、貨幣、股票等)之價值所延伸出來之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 衍生商品 (1) 遠期合約:係指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約定價格,由買方向賣方買入特定數量標的物的合約。 市場 金融 (2) 期貨:是一種標準化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結算差價,或依特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數量的特定商品。 工具 (3) 選擇權:持有人有權利在未來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向賣方買入或向買方賣出特定數量的標的物,或放棄權利。 (4) 交換:是一種契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特定期間內交換一系列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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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指買賣活動頻繁,且以短期內出售賺取差價為目的之金融工具投資。 (2) 持有到期金融資產:係指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工具投資。 分類 (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凡非屬交易目的及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工具投資均歸類為備供出售類。 (4) 備供營業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帳款。 定義 :企業若立刻將金融資產出售,可能收取之對價。 公允 價值 交易活絡 :市場價格為其最佳估計值。 衡量 不活絡 :應以一般公認金融工具評價模式來估計之。 (1) 進出金融資產;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係指企業準備近期處分(短期進出)之金融資產。 種類 (2) 指定金融資產:原始認列即「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 入帳成本:以公允價值(合理支付的現金對價)認列。 金融投資 原始衡量 會計處理 交易目的 (2) 交易成本:取得時的交易成本(如手續費、交易稅賦等),可認列當期費用(或成本一部份)。 概述 金融資產 會計 處理 (1) 衡量基準:仍以公允價值衡量。(但若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應以成本衡量) 後續 衡量 (2) 公允價值變動:應借貸「金融資產評價損益」。於損益表中列於營業外收入與費用項下。 表達 :交易目的證券投資通常列於流動資產中之短期投資項下。 持有到期 (1) 具有固定到期日,且到期時收取的金額可確定。(所有權益證券均不符合此要件) 金融資產 (2) 公司意圖且有能力持有此金融資產至到期日。(可賣回,或可轉換公司債皆不符合此要件) 備供營運 (1) 公司的應收帳款與票據:會計處理為第九章。 金融資產 (2) 沒有活絡市場的債、票券投資:會計處理與到期金融資產相同。 備供出售 範圍 :不屬於上述三者之金融資產。(如企業指定應採此法認列的投資。) 金融資產 會計處理 :與公允金融資產雷同,但損益科目為「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為其他綜合損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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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到期證券投資:係指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證券投資。 種類 (2) 交易目的證券投資:係指買賣活動頻繁,且以短期內出售賺取差價為目的之證券投資。 (3) 備供出售證券投資:凡非屬交易目的及持有至到期日之證券投資均歸類為備供出售類。 會計處理 證券投資 比較 綜論 (1) 交易目的證券投資:通常歸類為流動資產。 (2) 持有到期債券投資:通常列為非流動資產(長期投資)。若預期將於12個月內處分或到期時,再轉列流動資產。 表達 A. 應依其預期持有期間之長短,劃分為流動(短期投資)與非流動(長期投資)二部分。 (3) 備供出售證券投資: B. 股票投資與債券投資可合併列示。 (4) 採權益法股權投資: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之股權投資,通常以長期持有居多,故屬非流動資產(長期投資)。 A. 應包含購買價格+交易成本(經紀商手續費、交易稅等)。並借「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1) 取得成本: B. 購買價格:應相當於未來可收到之各期利息及到期本金依市場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和。 C. 不包含融資成本(借款投資)及分攤之間接成本。 持有到期 原始 (2) 分錄:不區分面額與溢折價,全部成本借記「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貸記「現金」。 債券投資 衡量 (3) 若非付息日取得:必須先墊付上次付息日至取得日間之利息予賣方,此部分應借記「應收利息」。 (4) 計算有效利率:當債券取得成本 ≠ 面值時,其差額為折、溢價,應計算有效利率,作為後續認列利息收入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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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允價值變動:不用考慮與認列當期損益。 (2) 利息收入=有效利率 × 期初債券帳面金額 × 計息期間。貸記「利息收入」。 持有期間 衡量 (3) 收取債券現金利息=票面利率× 債券面值 × 計息期間。借記「現金」 P. 95 (4) 折、溢價攤銷:將現金利息與利息收入之差額,直接借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科目。 持有到期 債券投資 (5) 表達:通常列為非流動資產,至到期前一年再轉列流動資產。 到期處分 :公司收到與面額等值現金,借「現金」、貸「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因而不產生任何損益。 處分 損益 (1) 公司應先認列上次付息日至處分日之利息收入、應收利息及溢折價攤銷,求得處分日正確之帳面金額。 P. 96 期前處分 (2) 以處分日之帳面金額與淨售價(售價-應收利息)比較計算「處分金融資產損益」。 (1) 取得成本:僅含證券之購買價格(需扣墊付利息)。需將交易成本(經紀商手續費、交易稅等)認列為當期費用。 原始 衡量 (2) 債券投資若非付息日取得:必須先墊付上次付息日至取得日間之利息予賣方,此部分應借記「應收利息」。 P. 97 (3) 分批購入同種證券:應保留各次成本與購入時間資訊,以備將來處分時,依據成本流程假設決定處分成本。 (1) 收到現金股利(含投資當年度):應認列為股利收入。 股票收入 (2) 收到股票股利:應於除權日註記增加之股數,並重新計算每股帳面金額 ,不認列股利收入。 交易目的 證券投資 持有期間 (1) 收到現金利息時:應認列利息收入,若報導期間結束日非付息日,則期末應作應收利息之調整。 認列衡量 債券收入 P. 99 (2) 投資成本與債券面額之差額(折溢價):不作攤銷。 期末衡量 :應按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變動數通常直接借貸「交易目的證券投資」投資帳戶之金額。 (1) 債券投資:若處分日非為付息日,尚應就利息收入作必要調整,且處分時淨售價=所收取現金-已賺利息。 處分 (2) 認列評價損益:依處分日公允價值(收取淨售價)重新評價,並調整「交易目的證券投資」帳面值之金額。 認列 P. 100 (3) 沖銷帳面金額:收取售價時,將已調整後之證券投資帳面金額沖銷。 (4) 處分所支付之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則認列為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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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包含購買價格+交易成本(手續費、稅捐等)。並借「備供出售證券投資」 取得成本 (2) 若以非現金資產或勞務取得證券之投資:應以換入證券之公允價值決定取得成本。 原始 (3) 若一次購買多種證券作為投資:取得成本可按「比例法」或「增額法」分攤成本。(參考第12章) 衡量 (1) 分錄:不區分面額與溢折價,全部成本借記「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貸記「現金」。 債券 (2) 若非付息日取得:必須先墊付上次付息日至取得日間之利息予賣方,此部分應借記「應收利息」。 (3) 計算有效利率:當取得成本 ≠ 面值時,應計算有效利率,作為後續認列利息收入之基礎。 (1) 利息收入=有效利率 × 期初債券帳面金額 × 計息期間。貸記「利息收入」。 債券收入 (2) 收取債券現金利息=票面利率× 債券面值 × 計息期間。借記「現金」 (3) 折、溢價攤銷:將現金利息與利息收入之差額,直接借或貸記「備供出售債券投資」科目。 備供出售 除息日 :借「應收股利」、貸「股利收入」or「備供出售股票投資」(若屬清算股利)。 證券投資 持有期間 現金股利 P. 103 認列衡量 股票 發放日 :借「現金」、貸「應收股利」。 股利收入 股票股利 :不認股利收入。僅在除權日註記增加股數的備忘錄,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值。 (1) 應按公允價值衡量,公允價值變動數通常直接借貸「備供出售證券投資」投資帳戶之金額。 期末衡量 (2) 公允價值變動數:應借貸「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列為其他綜合損益科目。 (1) 債券投資:若處分日非為付息日,尚應就利息收入作必要調整,且處分時淨售價=所收取現金-已賺利息。 A. 依處分日公允價值(收取淨售價)重新評價,並調整「備供出售證券投資」帳面值之金額。 (2) 認列評價損益: 處分 B. 公允價值變動數:應借貸「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列為其他綜合損益科目。 認列 (3) 收取售價時,應沖銷帳面金額:借「現金」、貸「備供出售證券投資」。 (4) 重分類:將該證券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沖銷,轉列「處分金融資產損益」。 P. 120 (5) 處分所支付之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則認列為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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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係指被投資公司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按持股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金額,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之方法。 (1) 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子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者,通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有控制力 (2) 母公司平時對於子公司之經營政策與會計處理具有決定權,因此期末必須編製母子公司之合併報表。 母子公司 關係 有影響力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0%~50%者,通常對持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應採權益法處理。 (1) 投資公司僅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低於20%者,對被投資公司通常不具控制力,亦無重大影響力。 無影響力 (2) 無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應依性質之不同歸類為交易目的類或備供出售類。 股票投資 原始認列 :取得成本僅含證券之購買價格。交易成本(經紀商手續費、交易稅等)可認列為當期費用。 權益法 原則 :持有期間投資帳戶之金額應能反映對被投資公司擁有之權益變動之結果。 處理原則 :不認列投資收益,而視為之前投資金額之收回。 現金股利 除息日 :借「應收股利」、貸「長期投資─XX公司」(視為清算股利)。 收到 發放日 :借「現金」、貸「應收股利」。 股利 股票股利 :不認投資收益。僅在除權日註記增加股數的備忘錄,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帳面值。 子公司 (1) 公司應按約當(加權平均)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損失)」,並借(貸)記「長期投資─XX公司」。 持有期間 結算損益 認列衡量 (2) 公司認列投資損益時,應依子公司損益性質,分別認列為「投資損益─一般」與「投資損益─停業單位」。 (1) 投資損失之認列:以使對該公司投資之帳面金額降至零為限。 子公司 (2) 若公司對子公司有義務代其支付某些款項,則即使帳面金額減至零後,仍應認列額外損失及負債。 連續虧損 P. 108 (3) 上述若因此而致對該公司投資之帳面金額發生貸方餘額時,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為負債。 (4) 若子公司日後獲利,公司僅得於依約當持股比例所享有利潤能彌補上述負債後,才能重新依規定認列收益。 子公司 (1) 情況:子公司若有「前期損益調整」或「資本公積」之增減,公司應按持股比例比照子公司認列 權益變動 P. 109 (2) 方式:借貸「前期損益調整─投資XX公司」或「資本公積─投資XX公司」,差額借貸「長期投資─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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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權淨值:係指投資公司所享有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之帳面金額。 (2) 投資成本高於股權淨值之差額時: A. 應分析其原因,並將差額分攤於帳面金額低估之資產。 B. 除商譽外,其他資產應自取得年度起於各該資產影響損益期間分年攤銷。 C. 無法分析原因者視為商譽,不做攤銷。 成本淨值 差額攤銷 (3) 投資成本低於股權淨值之差額時: P. 111 A. 應分析其原因,並將差額分攤於帳面金額高估之資產。 B. 若有無法分攤之差額,應重新評估,且應將於重估過程中辨認之任何額外資產或負債加以考慮與認列。 C. 若仍有差額存在時,應於收購日將產生之廉價購買利益列入當期損益,並調增投資之帳面金額。 持有期間 (4)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之攤銷:應借貸「投資收益」與「長期投資─XX公司」。 認列衡量 (5) 若上述分析之高估或低估情形消失時:應將相關之未攤銷差額一次沖銷,並調整投資收益。 (1) 順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 : A. 公司應將未實現而帳上已認列之交易損益,依期末持股比例借記「投資收益」沖銷之。 股票投資 母子公司 B. 當子公司將購自公司之商品或資產轉售他人時,公司應貸「投資收益」,將原已消除之未實現損益予以補列。 權益法 未實現 損益 (2) 逆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 : P. 113 A. 公司應將未實現而子公司帳上已認列之交易損益,依約當持股(加權平均)比例借記「投資收益」沖銷之。 B. 上述未實現之損益,公司應於其實現年度依約當持股比例重新認列貸記「投資收益」。 (1) 原則:母子公司財務報表之相同科目加總。 合併 報表 (2) 合併報表的業主權益=母公司的業主權益。 (3) 母子公司的交易所產生的相關科目與金額,應對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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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評估減損:公司應於報導結束日以個別投資為基礎,評估證券投資之價值是否已有減損。 規定 (2) 估計可回收金額:若有客觀證據顯示該證券投資已減損,則應估計該證券投資之可回收金額。 交易目的 :毋需認列減損損失。 證券投資 其他情況 價值減損 彙整 P. 116 (1) 需認減損之情況:具有重大影響力而未具控制能力(持股20%~50%之間)。 (2) 減損評估:應以個別投資為基礎,於報導期間結束日評估是否有減損跡象。 權益法 股票投資 (3) 個別投資之減損損失=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 P. 119 A. 投資公司享有被投資公司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4) 可回收金額估計法: B. 投資公司預期可收到現金股利及處分投資所產生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1) 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證券投資。 原則 證券投資 交易目的 (2) 其他類別之證券投資亦不得重分類為交易目的。 重分類 證券投資 (1) 應以重分類日之公允價值為新分類科目之新成本或攤銷後成本。 例外 (2) 原以認列之相關損益不得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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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債券投資之公允價值,作為「持有到期債券投資」之帳面金額。 備供出售 ↓ (2)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應於債券剩餘流通外在期間攤銷,作為各期「利息收入」之調整。 持有到期 債券投資 (3) 若有減損發生時,需將前項餘額一次轉列為當期損益。 重分類 持有到期 (1) 以債券投資之公允價值,作為「備供出售債券投資」之帳面金額。 ↓ 備供出售 (2) 持有到期債券投資之帳面值與公允價值之差額,認列「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1) 以前年度已依權益法處理部分不追溯調整。 (2) 已處分部分:以喪失影響力當日帳面金額與處分所得價款之差額認列處分損益。 權益法 ↓ (3) 剩餘投資:以喪失影響力當日之公允價值衡量,依性質分類為交易目的或備供出售。公允價值與帳面金額差額為當期損益。 成本法 P. 124 (4) 期末:依公允價值評價,公允價值之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交易目的)或其他綜合損益(備供出售)。 股票投資 (5) 不須再作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攤銷之調整。 重分類 (1) 先以轉換日之公允價值重新評價,並認列為當期損益(原列交易目的)或其他綜合損益(原列備供出售)。 成本法 (2) 以公允價值作為改採權益法之取得成本,並重分類為「長期投資─XX公司」。 ↓ 權益法 (3) 若投資原分類為備供出售類,尚應將相關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自權益重分類至當期損益。 P. 125 (4) 後續與新取得之投資一併依權益法處理,不考慮公允價值之變動。 附錄(一) (1) 若公司為員工投保,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時:退保現值非公司資產,借「保險費」、貸「現金」。 (2) 若公司為員工投保,受益人為公司時:退保現值屬於公司資產,。借「人壽保險退保現值」、貸「現金」。 人壽保險 退保現值 (3) 每期所繳保費與退保現值增加數之間的差額作為當期之保險費用。 P. 127 (4) 當事故發生時,收到保險金額與退保現值間之差額為「人壽保險給付利益」,且溢付之保費亦可退回。 (5) 表達:「人壽保險退保現值」應列為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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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來源:為因應正常營業中特定短期義務之需而設者,如零用金、薪資、股利、利息專戶等。 營業 (2) 目的:使支付更方便、迅速、並對現金支出做較佳之分工與控制。 相關 (3) 表達:由於自提撥與結束基金之期間通常較短,故列為流動資產。 分類 (1) 來源:多係基於契約、法令之規定,或管理當局自認有必要而設,如償債、擴廠、退休、或有負債基金等。 (2) 管理:由於自提撥與結束基金之期間可能長達數年,公司常將此基金運用於證券投資等以產生收益。 營業 無關 (3) 會計:不同性質基金應各設一帳戶,並各有收入、費用、利益及損失科目之設置,處理與一般投資相同。 基金 A. 償債基金進行證券投資,其會計處理與一般證券投資完全相同。 設置 (4) 範例: P. 129 B. 償債基金之各項收益及費損應於各年底結轉本期損益。 基金 (1) 基金:為資產,其提撥將使現金減少,產生另一資產。 提撥 (2) 會計處理:借記「XX基金─現金」、貸記「現金」。 比較 (1) 特色:指撥後仍為保留盈餘的一部分,且並未動用現金,只是股利的發放受到限制而已。 盈餘 指撥 (2) 會計處理:可不作正式分錄,以括號或附註說明即可。 附錄(二) IAS 39 vs IFRS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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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持有到期。 投資 分類 A. 透過損益依公允價值衡量→交易目的。 (2)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證券投資: B.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依公允價值衡量→備供出售。 A. 意涵:係指企業管理金融資產及評估績效的方式。 (1) 經營模式: B. 舉例: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或「賺取買賣差價」為目的。 分類 考量因素 A. 意涵:係以「是否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之利息」為區分。 (2) 合約現金流量特性: B. 舉例:一般公司債(完全僅收本息)、可轉換公司債(本息外有資本利得)。 (1) 經營模式: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 必要條件 攤銷成本 (2) 該合約現金流量:僅為回收投資的本金與流通在外本金之利息。 IFRS 9 債券投資 新規定 P. 131 排除 :權益證券投資因可收取之金額非可依合約明確決定,不可適用。 (1) 經營模式:係指買賣活動頻繁,且以短期內再出售賺取差價為主要目的之證券投資。 交易目的 公允衡量 (2) 無論投資是否符合「攤銷成本衡量」之條件,企業可於原始取得時即「指定」其為此交易類別。 證券投資 P. 131 (1) 經營模式:係指非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或「賺取買賣差價」為目的之證券投資。 備供出售 (2) 會計處理:此投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表達於其他綜合損益,且決定後不得變更。 投資 (1)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無論「交易目的」或「備供出售」均毋需再認列減損損失。 減損 (2)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會計處理與原IAS39 「持有到期債券投資」之減損會計處理相同。 (1) 若公司選擇將投資之公允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則應於期末結轉「累計其他綜合損益」,而成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 備供出售 結轉 (2)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依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證券投資出售時,應將其未實現損益轉列保留盈餘,並非重分類至當期損益。 (3) 在當期其他綜合損益中:僅列示本期發生之未實現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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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提:證券投資僅有在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始能重分類至其他類別(要有會議紀錄證明)。 A. 權益商品(股票、認股權等):不會產生重分類情況。 證券投資 (2) 適用: 重分類 B. 債務商品:會因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改變而必須重分類。 A. 企業若依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應自重分類日起推延適用,不追溯調整前期已認列之損益。 (3) 作法: B. 重分類日:係指次一報導期間之開始日。 IFRS 9 新規定 (1) 依據重分類日之公允價值,調整「交易目的債券投資」之帳面金額。 交易目的 ↓ (2) 沖銷「交易目的債券投資」之帳面金額(此為重分類日之公允價值)。 持有到期 債券投資 (3) 以債券投資之公允價值,作為「持有到期債券投資」之帳面金額。 重分類 持有到期 (1) 以債券投資之公允價值,作為「交易目的債券投資」之帳面金額。 ↓ 交易目的 (2) 持有到期債券投資之帳面值與公允價值之差額,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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