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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中養老給付分配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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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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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離婚法中養老給付分配之比較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8-2410-H-004-125-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08 月 01 日至 99 年 08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海南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張瀞心 報 告 附 件 : 國外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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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計畫名稱:離婚法中養老給付分配之比較研究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8-2410-H-004-125

執行期間:98 年 8 月 1 日至 99 年 8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計畫主持人:王海南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張瀞心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須繳交以下出國心得報告: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

處理方式:

除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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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民國七十四年我國第一次修正親屬法時,參酌德國立法例引入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九十一年再 次修正親屬法時,又增加防弊的配套規定以強化此制度。然而針對日漸受到矚目的養老年金分配, 卻未見有任何規定。在外國,夫妻離婚後關於財產的處理,除開夫妻財產的分配以及贍養費的安排 之外,養老年金的分配通常已是另一項重要制度。此三者構成維持離婚配偶一方離婚後的物質生活 支柱,不因年邁或工作能力減損而受到不利影響。 我國自民國十九年後已陸續建立軍公教人員之退休制度,而自民國三十九年以後又陸續設置了 各種社會保險性質的老年給付制度(例如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近年隨著我國勞 工退休金條例及國民年金法陸續頒佈施行,老年給付分配之議題漸形重要,然而卻遭國內研究者之 輕忽,以致對於離婚後夫妻關於年金給付之分配問題乏人研究。前年法務部已注意此議題的重要和 迫切,有意研究立法之可能性。 按夫妻離婚後,在財產關係處理方面,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給付義務以及養老年金分配是外 國離婚法上的三個重要範疇。尤其養老年金被規範於離婚法後,私法有更加公法化的傾向。本來有 社會法性質的養老年金與婚姻法中的贍養和剩餘財產分配分屬公私兩大法域,然而隨著觀念改變, 兩種法域的制度卻因皆以建立自主、平等、和諧的生活關係為目的,以致產生密切的交互適用,從 而親屬法上的私的法律關係變動,牽動社會法的公的法律關係。在結婚關係存續中夫妻之間產生扶 養和夫妻財產制的法律關係;夫妻離婚後,原先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的養老給付及其他年金 給付或期待因此也會受到波及,以致與贍養費和剩餘財產分配形成交互影響和拉鋸的複雜關係。我 國法就養老年金並無規定,因此漸受國人重視的養老給付是否應如外國一般,列入分配對象,以及 若然,則究竟應如何規範,遂成為亟待釐清和解決的問題。 貳、研究目的 本研究探討離婚後配偶年金分配在我國形成制度的可能性,並藉由外國法的研究分析,如若立 法,嘗試建議可能採用的模式為何。 參、文獻探討 本研究蒐集的文獻,一部分來自紙本資料,例如專書期刊等,其他則透過網絡搜尋或外國學 者專家寄送之電子檔案。由於國內論述此問題的文獻有限,復以本研究偏重外國法的比較與研析, 故參考外文(例如英、德文)文獻較多。德國法律資料部分,鑑於新制甫剛施行(2009 年),且舊 制未遭全盤否定,故論述舊法的資料仍有參考價值而被大量引用。新舊制度的分析比較為本研究論 述重點,此亦有益於我國今後立法的抉擇參考。惜乎作者受限於語文能力,涉及北歐制度,只能求 助於英文或德文資料。 肆、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比較法和外國法的分析方法,針對夫妻離婚後,夫妻一方除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 等請求權之外,是否尚可主張養老年金分配、以及應作如何規範等加以探討。,藉由比較研究歐陸 和英國制度以為我國未來是否立法之參考。鑑於比較法和外國法的研究,除藉助文獻資料而外,也 透過現地實際體驗和觀察以深刻了解外國制度精髓。尤其透過與當地學者和專家的交流訪談,更能 事半功倍地理解外國法律規定的真意所在。本研究偏重德國制度研析,而且德國是我國親屬法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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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法經常引為範例的國家,德國比較法和外國法的研究極為發達,故作者曾利用研究結案前的暑假 期間,遠赴德國拜訪彼邦學者及實務界,並透過他們進一步蒐集更多其他國家文獻,此對於本研究 裨益極大。 伍、結果與討論 根據初步研究,養老年金性質上仍屬財產權的範疇,故北歐國家將養老給付直接以一般剩餘財 產分配之方式處理。然而年金終究與一般財產權有別,故德國民法另設計出「離婚年金權利分配」 相關條文,自西元 1976 年起將社會法上的養老給付納入離婚制度之內,又加入債法性質的年金和 保險給付,以致形成極為複雜的分配計算制度。此一制度於 2001 年德國允許同居伴侶關係後,亦 適用於伴侶關係解消的情形。 鑑於 1976 年年金分配制度施行以來,因為制度設計瑕疵,不同系統的年金經總計後再分配, 造成弱勢一方(尤其操持家務的婦女或同性伴侶一方)經常不能有效取得應有的年金分配金額。因 此 2009 年德國改訂制度,透過計算分配的合理化,改正既往法律缺失,以單行法的方式規範(然 仍保留少許基本條文於民法典內)。根據德國訪談對象表示,新制確實優於舊制,弱勢配偶因年金 改為在其所屬系統內分別計算分配,舊制因為換算系統折價估算的弊端當可消除。德國法律的設 計,除金額分配外,主要著眼於「風險分配」考量。瑞士、英國、荷蘭等國的制度雖類似德國,設 計卻較為簡單。至於義奧等國,則以生存配偶年金方式處理離婚後夫妻的財產關係。 在完整的成果報告中,作者除將討論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和養老給付分配三者間在離婚效果 中的微妙關係外,並就下述問題加以考量並提出建議:1) 我國未來是否應修法而具體規定離婚配 偶養老給付分配? 2) 分配標的和範圍如何?是否應由公法給付擴及私法給付和期待?3) 參考何 國制度較為適當?研究初步結論大致涵蓋下述方面:1) 年金分配與剩餘財產分配性質不同,將年 金納入後者分配範圍並非妥適。而德國向來是我國立法楷模,近年親屬法修訂參酌德國法之處不 少;而且德國也將年金性質做不同於剩餘財產的方式處理,因此採用德國模式或許較為適當(雖然 在訪談中,有部分德國學者建議採用英國制度)。2) 雖然,年金可為加入分配之標的或對象不宜過 於廣泛。3) 是否採用債法式的分配以為補充制度?鑑於年金分配等待期間過久,原則以一次分配 為佳;如若仿德國加入債法式的分配,則因期待權保全和落實困難,必須從長計議,尤其防弊措施 更應審慎周延。 本研究成果對於離婚法的研究以及未來關於離婚效果的立法工作都會有一定程度之貢獻。而研 究助理經由研究過程,學會如何設計擬定並執行畫,同時在學術研究方法和行政事務執行方面也取 得相當經驗。 陸、參考文獻 1.孫迺翊,離婚年金權力分配制,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民國 97 年,頁 1-41。 2.郭明政,「離婚配偶對原配偶老年給付之剩餘財產請求權-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及勞工、軍公教 人員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請求權相關問題及立法芻議之探討」修正報告,法務部委託專題, 2008.1.31。

3. Beitzke, Günther: Familienrecht, 24. Auflage, München 1985. 4. Borth, Helmut: Versorgungsausgleich, 5. Auflage, Köln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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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eutschen Rentversicherung Bund( Hrsg.): Versorgungsausgeleich in de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9. Auflage, Berlin 2009.

6. Dethleff, Nina: Gutachten A zum 67. Deutschen Juristentag, Erfurt 2008.

7. Fröschle, Tobias: Die Entwicklung der gesetzlichen Rechte des überlebenden Ehegatten in Frankreich und England im Laufe des 20. Jahrhunderts, Tübingen 1996.

8. Gerhardt, Peter/v. Heintschel-Heinegg, Bernd/Klein, Michael: Handbuch des Fachanwalts Familienrecht, 7. Auflage, Köln 2009.

9. Gernhuber, Joachim/Coester-Waltjen, Dagmar: Familienrecht, 5. Auflage, München 2006.

10. Glockner, Rainer/Hoenes, Ute/Vouco-Glockner, Arndt/Weil, Klaus: Der neue Versorgungsausgleich,

München 2009.

11. Grziwotz, Herbert: Nichteheliche Lebensgemeinschaft, 4. Auflage, München 2006. 12. Grziwotz, Herbert: Trennung und Scheidung, 7. Auflage, München 2008.

13. Heer, Heinz/Geiser, Thomas/Aebi-Müller, Regina E.: Das Familienrecht des Schweizerischen Zivilgesetzbuches, Bern 2010.

14. Henrich, Dieter: Familienrecht, 2. Auflage, Berlin/New York 1977.

15. von Hoffmann, Bernd/Thorn, Karsten: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9. Auflage München 2007. 16. Kegel, Gerhard/Schurig, Klaus: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9. Auflage, München 2004. 17. Lüderitz, Alexander/Dethloff, Nina: Familienrecht, 28. Auflage, München 2007.

18. Müller-Freienfels, Wolfram: Ehe und Recht, Tübingen 1962.

19. Münchener Kommentar Familienrecht II, München 2009.

20. Münchener Kommentar (Versorgungsausgleich), 5. Auflage, München 2009.

21. Reinland, Hans-Joachim: Rechtsordnungen mit Versorgungsausgleich im Sinne des Art. 17 Abs. 3 EGBGB, 1. Auflage, Baden-Baden 1995.

22. Ruland, Franz: Versorgungsausgleich, 2. Auflage, München 2009. 23. Schwab, Dieter: Familienrecht, 15. Auflage, München 2007. 24. Schwab, Dieter: Familienrecht, 17. Auflage, München 2009.

25. Schwab, Dieter: Handbuch des Scheidungsrechts, 6. Auflage, München 2010.

26. Schmidbauer, Wilhelm: Versorgungsausgleich-Die Reform, 8. Auflage, Münsing 2009. 27. Tschernitschek, Horst/Saar, Stefan Chr.: Familienrecht, 4. Auflage,München/Wien 2008. 28. Zacher, Hans F. (Hrsg.): Der Versorgungsausgleich im internationalen Vergleich und in 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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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日期:99 年 11 月 29

一、 國外研究過程

本人於民國 99 年 6 月 29 日夜搭乘華航班機飛往德國,於當地時間 30 日上午抵達法 蘭克福(Frankfurt am Main)機場,先轉往波昂(Bonn),赴政治教育中心(Politische Bildungsstelle)查詢並領取關於德國社會與婚姻相關政策與立法資料。7 月 1 日依計畫 轉赴慕尼黑(München),拜會慕尼黑大學 Lothar Philipps 教授,向他請教個人對於離 婚年金分配制度實施以來的感想與方法學等問題。同時也會見 Roland Wittmann 教授, 聽取他對於德國離婚年金分配新舊制度的分析以及利弊得失。7 月 2 日與 Göttingen 大學 Dagmar Coester-Waltjen 及 Michael Coester 教 授 見 面 , 兩 位 均 為 民 法 專 家 , 而 Coester-Waltjen 教授尤為身分法知名學者。本人除向他們詳細詢問德國年金分配制度新 舊規定外,並聆聽他們對於歐洲其他國家,例如瑞士、英國和北歐制度之分析比較以及 國際私法等問題。此外,也請教自由處分金在剩餘財產分配的定位問題。7 月 3 日轉赴柏 林(Berlin),中途取道曼茵茲(Mainz)拜訪 Konzen 教授,向他請教勞工退休制度與年 金分配的問題。7 月 5 日至德國司法部,經昔日同窗(現任該部高階長官)引薦,與該部 負責離婚年金分配法起草研修事務的主管Matthias Schmid 會面。Schmid 先生非常熱心, 除介紹制度來龍去脈和新法的特點之外,並細數研修制定過程以及參與者的專業背景等 等,事後甚至透過電子郵件寄來全套立法資料。在柏林期間,經友人建議,選購部份重 要書籍,也與同窗深入討論涉外離婚年金分配的法律適用問題。赴法蘭克福搭機返國途 中,再度短暫停留波昂,拜會德國學術交流協會(DAAD),與負責部門交換學術交流事 宜,於7 月 10 日清晨返抵桃園機場。

計畫編號

NSC98-2410-H-004-125

計畫名稱

離婚法中養老給付分配之比較研究

出國人員姓名

王海南

服 務 機 構

及職稱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出國時間

99 年 6 月 29 日至 99 年 7 月 10 日

出國地點

德國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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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成果

感謝國科會給本人如此珍貴機會,可與德國學者專家深入探討離婚年金分配制度及 相關問題。此行不僅與舊識有切磋請益機會,復與新認識的專家建立溝通交流管道。經 由他們當面講述,釐清充實許多文獻無法提供的第一手完整資訊,此行可謂成果豐碩。

三、 建議

關於與研究題目有關的結論和建議,容於完整報告中交代。就國內立法而言,建議 將來立法過程,主管部會或可邀請外國參與該國立法的主管或專家,聽取他們的經驗和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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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0/11/29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離婚法中養老給付分配之比較研究 計畫主持人: 王海南 計畫編號: 98-2410-H-004-125- 學門領域: 民事法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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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王海南 計畫編號: 98-2410-H-004-125-計畫名稱:離婚法中養老給付分配之比較研究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10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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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有助日後立法參考。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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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法務部前曾有意立法規範夫妻離婚後年金分配制度,民間團體亦有類此要求。針對年金分 配規定,近年雖有學者就類似問題進行研究,然多止於政策分析而不出社會福利研究範 疇,由民法角度切入進行探討者尚未及見。按年金分配是離婚法效果中,除開剩餘財產分 配和贍養費之外,另類重要的財產法效果規定。本研究可以為我國今後相關立法提供理論 基礎,甚且藉由外國法律比較,為立法模式提供借鑑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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