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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 108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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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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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 108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甄選類別及名額:

科別

代號 科別 進入複

試名額 需用名額 缺額性質 備註

A 英文 12 名 2 名 正式教師 1.備取名額視實際需要,由 教評會決定。

2.報考英文科教師,具有

「英語話劇指導經驗、獲 獎證明或參與相關活動」

者為佳。

B 數學 8 名 1 名 正式教師

C 生物 8 名 1 名 正式教師

D 公民與社會 8 名 1 名 正式教師

E 輔導 8 名 1 名 正式教師

參、公告:

一、時間:108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起至 108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止。

二、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www.cshs.tc.edu.tw)。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肆、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伍、報名資格條件:

積極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ㄧ、持有報考甄選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課(理)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 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 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類科為限。

三、參加 108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 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 書,暫准報名。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報名類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 者,或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習另一類科(中 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

(2)

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相關證書暨 108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類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上述二至四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具教師法第 14 條不得聘任之情形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者。

陸、報名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收費。

一、初試: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及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時間:108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起至 108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至本校網站(http://www.cshs.tc.edu.tw)「教師甄選報名資訊網」登錄報 名。

(三)報名費:新臺幣 600 元。(手續費自理)

(四)繳費方式: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取得繳款帳號),

於 108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24 時止,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經報名 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1)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不限本人)使用 WebATM(網路 ATM)或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 機(ATM)轉帳繳費(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規定)。

(2)至華南商業銀行各分行填寫「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辦理繳款(免手續費)。 (3)至各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規定)。

(五)請於完成繳費 2 日後,至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網」查詢繳費狀況。

(六)准考證列印:108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起,至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網」

列印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如無法列印准考證時,請於 108 年 6 月 14 日下午 2 時至 4 時洽本校資訊媒體組:04-26222116 轉 711、721。

(七)報名資格請應考人依據本簡章「伍、報名資格條件」規定自行檢核,初試報名不辦理書 面審查。複試報名時,請應考人依據規定接受資格審查;未符應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 複試資格,不得異議。

(八)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需要填寫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申請 應考服務,並於 108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將申請表及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 本(影本親自簽名)傳真至本校人事室,並來電確認(傳真:04-26227151;電話:

04-26222116 轉 122),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二、複試:採親自或委託報名並接受書面資格審查,完成審查程序者始能參加複試。

(一)審查時間:108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9 時至 15 時整(中午 12 時至 13 時休息),逾時不予 受理。

(二)審查地點:本校人事室。

(三)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600 元(經現場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現場證件審查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3-4 項請繳附正本,5-10 項之證件請以 A4 紙張影本 各 1 份繳交,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由本校留存。

(1)報名表(請自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網列印)。

(3)

(2)准考證。

(3)切結書。

(4)委託書(委託報名者請加附)。

(5)國民身分證。

(6)報考類科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簡章所列報名資格之證明文件之一。

(7)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

並檢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8)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9)如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0)報考英文科教師,如具有「英語話劇指導經驗、獲獎證明或參與相關活動」者,請 檢附證明文件。

柒、甄選相關事宜:

一、甄選方式: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

(一)初試採筆試。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如報名人數在進入複試名額以下時,該科不辦 理初試,逕行辦理複試,複試審查時,免再繳交複試報名費。

(二)複試採試教及口試。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

(1)時間:108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18:00~20:00。

(2)地點:本校網站公告。

(3)考試時間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 准離場。

(4)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之護照或全民健 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應試。

(二)複試:

(1)報到時間:108 年 6 月 22 日(星期六)8:30~8:40。

(2)報到地點:本校校史室。

(3)參加複試人員於複試當天 8:40 抽籤決定複試順序,逾時未抽籤者由人事室代為抽籤,

不得異議。

(4)各科試教、口試時間及試場分配,於複試當天公告。

三、甄選測驗範圍:

(一)初試:

(1)以各科高中教學專業素養及課程內容為命題範圍。

(2)若採測驗題題型者,測驗題試題及答案於 108 年 6 月 15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前,

於本校網站公告。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8 年 6 月 15 日(星 期六)上午 10 時至 12 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並請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請 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親至本校教務處辦 理,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 予受理。

(4)

(二)複試:

(1)試教各類科使用之版本、範圍:

科別 說 明

版本 範圍

A 英文 龍騰版 第三~六冊

B 數學 龍騰版 第三、四冊(99 課綱) 南一版 第一、二冊(99 課綱) C 生物

龍騰版 南ㄧ版 翰林版

高一~高三(99 課綱)

D 公民與社會 龍騰版

第一冊第一課-第六課(108 課綱) 第三冊第一課-第八課(99 課綱) 第四冊第一課-第六課(99 課綱)

E 輔導 育達版

試教內容分教學及諮商演示兩部份。教學演示部份 以高中生涯規劃科課程內容【育達版(99 課綱)】及 輔導工作實務主題(大學多元入學介紹、測驗解釋、

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抽題進行試教。

(2)口試以教育理念、服務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項綜合評分,得攜帶個人各項研 究、著作、專業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得獎等資料文件供委員參考。

捌、成績計算及榜示:

一、成績計算:

(一)初試成績不併入複試計算,並以複試成績為甄選總成績。

(二)以初試成績按第貳點表列進入複試名額擇優錄取參加複試;如最後一名有 2 人以上成績 相同者,皆予錄取參加複試。

(三)複試配分比例如下:

科別 試教 口試

A 英文 60% 40%

B 數學 60% 40%

C 生物 60% 40%

D 公民與社會 60% 40%

E 輔導 60% 40%

(四)複試成績計算方式:

(1)每位委員依試教、口試表現評定分數,再依分數高低,給予序位排名,分數最高者,

序位排名為 1;次高者,序位排名為 2,依此類推。

(2)將各應考人員各項(試教、口試)平均序位乘以所占權重,得其序位乘以權重總和。

(3)序位乘以權重總和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依此類推。

(4)試教項目有包含兩項以上者,其分數為各分項成績乘以所占權重之總和,計算出試教 總分數後,再依本說明(1)評比。

(五)複試依甄選總成績擇優錄取,並視甄選成績錄取備取人員若干名。

(六)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人員或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優先錄取,如是類人員總成績

(5)

相同或無是類人員,則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試教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 者優先錄取。如所有分數皆相同者,則另行遴聘委員針對同分者辦理第 2 次口試,並以 該次評分決定優先次序。

(七)擇優錄取標準由甄選委員會決議之,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二、榜示:

(一)初試成績於 108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一)15:00 前公告,請由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 網」進入查詢。

(二)初試錄取名單於 108 年 6 月 18 日(星期二)12:00 前於本校網站公告,不另以書面通 知。

(三)複試成績於 108 年 6 月 22 日(星期六)20:00 前公告,請由本校「教師甄選報名資訊 網」進入查詢。

(四)甄選完成成績複查後,按甄選成績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並決議錄取暨 擬聘任名單,審查通過後由校長核定。

(五)錄取暨擬聘任名單預定於 108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17:00 前於本校網站公告,不另 行個別通知,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玖、成績複查:

一、申請成績複查時間:

(一)初試:108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一)15:00~17:00。

(二)複試: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9:00~11:00。

二、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持准考 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委託方式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應考人申請成績複查,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 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 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如經申請初試成績複查後,達到進入複試成績標準者,以外加增額進入複試。

拾、錄取報到及聘任事宜:

一、經錄取擬聘任人員應於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10:00 前報到應聘(如現為政府機關或公 私立學校現職人員,報到時須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並繳交最近一個 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及出示證明 文件—良民證(親自至警察局外事課開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 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銷其錄取資格。

二、暫准報名之應考人如經錄取,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應立即送人事室補驗,最遲應於第伍點 報名資格條件所定期限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親自送驗;逾期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未於期 限內送驗者,即認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註銷錄取擬聘任資格。

三、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 經錄取,應主動賠償公費、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 7 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四、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取消擬聘任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 補足同類科本次甄選名額為限。

五、本校 108 學年度內如有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之需求,得由本次甄選名冊中遴選適當人員,並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後聘用。

(6)

拾壹、附則:

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測驗前發現者,撤銷應試資格;甄選測驗時發現者,予 以扣考;甄選測驗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 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第 14 條不得聘任之情形、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所提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二、應考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申訴專線:

04-26222116 轉 121;申訴信箱:43653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 90 號 人事室。

三、申訴時,應敘明下列事項,未具名之申訴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報考科別、准考證號碼。

(二)申訴事實。

(三)申訴理由:應述明教師甄選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事項。

(五)年月日。

四、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口公告周知。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訂頒之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錄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 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7)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 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 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

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 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 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63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98005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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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或其分支機構變更 登記許可之審查費部 分,現行收費為新臺 幣二百元,經財政部 於一百十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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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二、本案中等師資類科學生(特教系以外之學生)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版本」應為106年11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