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800/3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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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朝 陽科技 大學 社會工 作系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碩 士論文 Thesi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從監護到社會復歸: 家屬觀點 From Disposition of Custody to Social Integration of the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 Aspects of Family Caregivers. 指 導 教 授 :黃 全 慶 博 士 (Chuan-Ching Hwang) 研 究 生 :游 美 惠 (Mei-Hui Yu).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7 月 July, 2016 II.
(3)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以家屬照顧者的觀點探討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 者從監護到社會復歸之研究。採質性研究之效標抽樣,發展半結 構式訪談大綱進行,研究樣本依研究條件,訪談受監護處分的精 神 障 礙 者 之 家 屬 照 顧 者 共 六 位 , 其 年 齡 分 佈 從 50~72 歲 , 與 精 神 障礙者關係包括:父母照顧者兩位、手足照顧者三位、配偶照顧 者一位。研究結果顯示,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條 件如下: 一 、 持 續 醫 療 方 面 :強 制 送 醫 治 療 之 協 助、居 家 治 療、日 間 留 院、 門診治療。 二、 個人改變方面:建立病識感、養成服藥的順從性。 三、 家庭支持方面:家人接納、安全居住環境、生活調適。 四、 社會支持方面:參與職能訓練、工作機會、享有社會福利 資源、休閒娛樂的安排。 關鍵字:監護處分,精神障礙者,家屬照顧者,社會融合. I.
(4) Abstract The intention of this essay is to survey the course from disposition of custody to social reintegration of the people with mental disorders through the aspects of family caregivers. The method used in this paper is known as in-depth interview with semi-structured outline which could be classified as qualitative research. The sampling method has been described followed purposive sampling. 6 different caregivers from 50 to 72 years old individually accepted the interview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tients and family caregivers are parenthood 2 people, brotherhood 3 people and spouse 1 person. The results of the interview indicated that the conditions of social reintegration for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under protective custody are listed below: 一 、 Persistently Medical Treatment: compulsory cure, home care, psychiatric day care center and out patient clinic. 二 、 Conversion of Personal Behavior: the establishment of insight and the compliance of taking medicine. 三 、 Family Supports: family acceptance, safe habitation and life adaptation. 四 、 Social Supports: participation of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career opportunities, the enjoyment of social resources socia l benefits and recreation activities. Key words: disposition of custody, mental disorders, family caregiver, social integration II.
(5) 誌. 謝. 終於撐到致謝的時刻了,內心真是百感交集! 感謝我親愛的 家人在精神上的鼓勵和相互扶持,外子的傾囊相助,讓我無後顧 之憂地完成學業,溫暖在心頭。能夠完成論文,首先要感恩當初 在精神科社會工作實習,鼎力相助的左祖順主任以及工作團隊中 的每一份子,開啟我關注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從監護到復歸 社會的歷程。接著要向每一位接受訪談的家屬照顧者致上萬分的 感謝,感謝你們對我的信任和坦承揭露,才能促成論文研究的成 果。 感恩指導教授黃全慶博士,從社會工作實習到論文研究的過 程,總是耳提面命諄諄教誨,不斷的提供閱讀資訊和指導,才能 促進個人突破研究的瓶頸,更上一層樓。同時感謝口試委員黃松 林博士和李華璋博士,提供豐富獨到的見解,化解盲點增進論文 研究的價值。 最後,要向研究所的同窗摯友們致謝,共同度過研究所的淬 鍊,優秀的小恬、孟均、文忻、保穎已經是執業一方的社工師; 熱誠的慕怡、嘉嘉、毓琳也是社會工作領域的佼佼者;而活力綻 放的嘉宜、孜孜好學的建成、整理文獻資料可圈可點的睿萱,我 III.
(6) 們共同在論文研究的切磋琢磨和加油打氣的日子,更令人沒齒難 忘。古道熱腸的湉聆學妹,口試的日子感謝有你協助。各位親愛 的好朋友,你們是我畢生的忘年之交,有你們同行,恰有如獲至 寶的快樂,謹此致謝。 美 惠 105.7.30. IV.
(7) 目. 錄.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II 誌. 謝 ......................................................................................................... III. 目. 錄 ............................................................................................................ 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背景...................................................................................................................... 3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 9 第三節 名詞釋義....................................................................................................................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4 第一節 我國精神障礙者犯罪處遇 ................................................................................. 14 第二節 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意義 .............................................. 26 第三節 探討受監護處分人社會復歸之條件 ............................................................. 3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40 第一節 質性研究的方法...................................................................................................... 40 第二節 蒐集資料 ..................................................................................................................... 42 第三節 訪談資料分析........................................................................................................... 54 第四節 質性研究的品質...................................................................................................... 60 V.
(8)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 65 第一節 研究結果 ..................................................................................................................... 65 第二節 研究結果分析........................................................................................................... 89 第三節 研究結果討論.......................................................................................................... 95 第五章 研究結論 ........................................................................................... 98 第一節 家屬面對精神疾病的照顧經驗 ....................................................................... 98 第二節 家屬面對精神障礙者觸犯法律之經驗 ...................................................... 104 第三節 家屬面對法律判決的結果 ............................................................................... 106 第四節 家屬面對家庭關係改變的態度 ..................................................................... 108 第五節 受監護處分者之社會復歸 ............................................................................... 109 第六章 研究建議與限制 ............................................................................. 111 第一節 研究省思 ................................................................................................................... 111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13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116 參考書目 ....................................................................................................... 118 一、. 中文部分 ................................................................................................................... 118. 二、. 網路電子資料......................................................................................................... 125. 三、. 外文部分 ................................................................................................................... 126. 附錄一 ........................................................................................................... 128 VI.
(9) 附錄二 ........................................................................................................... 129 附錄三 ........................................................................................................... 130 附錄四 ........................................................................................................... 131 附錄五 ........................................................................................................... 132. VII.
(10) 表目錄 表 二 -1 保 安 處 分 與 刑 罰 .......................................................... 22 表 三 -1 家 屬 照 顧 者 受 訪 次 數 與 地 點 ........................................ 52 表 三 -2 精 神 障 者 資 料 表 .......................................................... 56 表 三 -3 受 訪 家 屬 資 料 表 .......................................................... 58. 圖目錄 圖 二 -1 精 神 障 礙 者 觸 犯 刑 法 之 概 要 (自 繪 整 理 ) .................... 15. VIII.
(11) 第一章. 緒論. 監護處分是刑法保安處分的一種,係針對觸法的精神障礙者 施以監視及保護治療,預防再犯罪以及維護社會治安的法律制 度。精神障礙者的犯罪,相較於一般人的犯罪率相對低,一旦觸 犯法律,加諸新聞媒體的擴大報導之後卻加深社會大眾對精神障 礙者「猶如一顆不定時的炸彈」的刻板印象。 再者,深入探討各類型精神病患出現暴力攻擊或發生犯罪行 為 , 以 精 神 疾 病 的 急 性 發 作 期 間 最 具 危 險 ( 周 煌 智 , 2005) ; 造 成急性發作的原因又以精神疾病預後不佳、缺乏病識感、中斷醫 療、受到症狀干擾的發病期間為最嚴重,顯見精神疾病的預防和 治療有其重要性。 具體而言,在法律層面,監護處分對於觸犯法律的精神障礙 者具有積極監督治療精神疾病以及預防再犯的意義。消極面則對 於精神障礙者人身自由的拘束和隔離,有礙融入社會化的學習。 相對於家屬照顧者,則必須面對法律判決的結果以及承擔醫療過 程的照顧責任。因此,有關於心理健康維護和認識精神疾病的教 育 措 施,必 須 從 基 礎 教 育 扎 根,避 免 因 為 對 於 疾 病 的 無 知 與 不 解 , 而延誤治療的契機以及造成汙名化的烙印。透過質性研究的深度. 1.
(12) 訪談,從家屬照顧者的觀點蒐集資訊並歸納整理分析,藉以了解 觸法的精神障礙者在法律層面的處遇,以及從監護處分到社會復 歸之歷程。. 2.
(13) 第一節 壹、. 問題背景. 研究人口群之特性. 一、 精神衛生法定義之精神疾病 我國精神衛生法對於精神疾病的闡釋系指思考、情緒、知 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 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 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 但 不 包 括 反 社 會 人 格 違 常 者 。 精 神 疾 病 相 關 之 名 詞 釋 義 (張 麗 卿 , 2000)如 下 : (一 ) 精 神 病 :包 括 器 質 性 精 神 病 、 精 神 分 裂 症 、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源自於兒童期之精神疾病。 (二 ) 精 神 官 能 症 :歇 斯 底 里 症 、 焦 慮 症 、 憂 鬱 症 , 畏 懼 症 、 強 迫 症。 (三 ) 酒 癮 :不 論 個 人 體 質 、 後 天 生 理 疾 病 因 素 及 其 他 原 因 如 何 , 凡飲酒而導致個人身體健康及社會人際障礙者稱為酒癮。 (四 ) 藥 癮 :除 了 酒 癮 之 外 , 狹 義 的 物 質 濫 用 稱 之 為 藥 癮 。 持 續 一. 3.
(14) 段期間的物質濫用,而產生心理依賴及耐藥性,突然停藥 或藥量不足會產生戒斷症狀的藥物濫用現象。 總而言之,精神障礙者係因精神症狀異常而影響生活適應 與社會功能,相關的生活適應的調整和訓練有其重要的意義。 另 一 方 面 , 物 質 濫 用 (泛 指 毒 品 藥 物 使 用 成 癮 者 )、 酒 癮 者 有 其 戒斷的風險,會嚴重影響腦部功能導致生活的適應能力下降。 二、 精神疾病人口群統計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 資 訊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至 民 國 102 年 底 合 計 有 1,125,113 人 , 慢 性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民 國 90~102 年 累 計 人 口 數 統 計 119,666 人,約 占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總 數 的 十 分 之 一。依 據 衛 生福利部全民健康署在重大傷病醫療利用狀況的統計,截至民國 101 年 底 重 大 傷 病 實 際 有 效 領 證 數 96 萬 張 , 慢 性 精 神 病 占 21 萬 張,顯示精神障礙者在健保醫療的需求大於一般人。但是,比較 在身心障礙人口的社會福利資源服務,約將近有十萬人次尚無使 用社會福利資源。 精神障礙等級之分類以職業功能、社交功能以及日常生活功 能 作 為 評 等 , 共 分 為 輕 、 中 、 重 、 極 重 四 等 級 。 民 國 90 年 ~102. 4.
(15) 年 障 礙 等 級 分 布 :極 重 度 占 2,580 人 ; 重 度 占 21,883 人 ; 中 度 占 64,748 人 ; 輕 度 占 30,455 人 。 其 分 布 又 以 中 度 障 礙 占 多 數 。 障 礙 等級分類之意義,輕度障礙系指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輕度退化, 在協助下可勉強維持發病前之工作能力或可在非庇護性工作場所 工作,且無須他人監護,即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中度障 礙系指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經長期精神復健治療,可在庇 護性工作場所發展出部份工作能力,亦可在他人部分監護,維持 日 常 生 活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者。重 度 障 礙 指 職 業 功 能、社 交 功 能 退 化 , 須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 力,並需他人監護者。極重度障礙指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 生 活 功 能 退 化,須 完 全 仰 賴 他 人 養 護 或 需 密 切 監 護 者。具 體 而 言 , 障礙等級分類為輕度和中度者,功能退化程度相對比較不嚴重, 透過精神復健治療,具有參與社會適應生活的機會。 再 者,從 內 政 部 民 國 100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顯 示: 身心障礙者認為最需要之福利措施包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占 52.75%;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占 27.37%;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補 助 占 7.56%; 輔 具 費 用 補 助 占 7.49%;居 家 照 顧 占 5.73%;居 家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占 5.19%。 其 中,慢 性 精 神 疾 病 的 健 保 需 求 度 高,社 會 保 險 費 補 助 的. 5.
(16) 重要度也高於其他類別身障者。換言之,精神疾病患者在生理因 素 的 影 響 之 下,使 用 醫 療 資 源 的 機 會 大 於 其 他 類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綜合上述的資料顯示,精神障礙人口群在社會福利服務和健 康保險資源的利用有其需求性。雖然精神障礙者並沒有明顯的肢 體 損 傷 的 障 礙,但 是 腦 部 功 能 受 精 神 症 狀 影 響 個 人 的 思 考、認 知 、 行為、知覺、情緒的變化,在反反覆覆的醫病過程中容易使疾病 慢性化,而有長期就醫與復健治療的需求,以避免身體功能提早 退化。具體而言,此一人口群的特別之處是疾病的復發率高,由 於腦部認知功能的缺損以及藥物副作用的影響,易造成日常生活 自理及應變能力退縮和人際關係疏離的困擾。精神衛生法明文規 定,政府相關的主管機關對於精神障礙者就醫、就學、就業、就 養以及心理治療須負起社區照顧以及精神復健之責任,落實精神 障礙者回歸家庭與社區生活適應。換言之,精神疾病之預防與治 療以及精神障礙者的社會融入並非只有個人、家庭的責任,而是 社會整體的責任。. 貳、. 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人口群. 6.
(17)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資 料 民 國 96~100 年 法 院 裁 判 刑 事 犯 罪 確 定 有 罪 的 人 數 分 別 :96 年 173,711 人 ; 97 年 198,685 人 ; 98 年 190,474 人 ; 99 年 180,081 人 ; 100 年 175,300 人 。 同 時 期 , 監 護 處 分 人 口 統 計 的 資 料 顯 示 , 96 年 201 人 ; 97 年 206 人 ; 98 年 194 人 ; 99 年 157 人;100 年 176 人 累 計 監 護 處 分 之 人 口 數 只 有 934 人,占 保 安 處 分 的 總 人 口 數 不 及 2%。從 上 述 的 資 料 分 析,精 神 障 礙 者 受 監 護處分的人口數與法院裁判確定有罪的人口數相比較,則是極小 比例。但是一旦發生自我傷害或是傷害他人的危機,觸發暴力的 危險,不僅引起家屬照顧者及家庭成員內心的恐懼與創傷,更甚 者 造 成 社 會 治 安 的 危 險,而 形 成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人 」、 「精 神 病 殺 人 」. 的烙印。 換言之,針對觸犯法律的精神障礙者,在法律制度下受到監. 護處分,具有隔離治療的效果,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形同監禁隔 離的處遇,可以達到保護社會治安之目的。但是就精神障礙者復 歸社會融入社區生活的層面而言,精神障礙者面臨身心疾病的缺 陷和法律刑罰的處遇,在漫長的康復過程,要如何獲得整體的社 會 支 持 ?如 何 恢 復 職 業 功 能 和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具 體 而 言 , 受 到 家 屬. 7.
(18) 照顧者的心態、社會大眾的接納程度以及社會政策層面的影響甚 深。 綜合上述,本次研究的議題,要探索精神障礙者觸犯法律的 因素,藉以避免陷入再犯的危機並促進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除 此之外,由家屬照顧者的觀點,了解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從 監護到社會復歸的條件,以及家屬照顧者的照顧經驗、面對法律 判決的感受和面對家庭關係改變的態度。. 8.
(19) 第二節 壹、.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研究動機 回到念研究所實習時的初衷,有感於對精神疾病的困惑,而. 選擇到精神科醫院實習。因此有機會接觸到一些觸犯法律的精神 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開啟了研究動機。復觀,國內精神障礙者 犯罪處遇之狀況,多數以法律相關的研究為主,深入追蹤觸犯法 律之精神障礙者在監護處分期滿獲釋刑期滿期以後,復歸社會生 活之論文研究有如鳳毛麟角般稀少。 其次,刑法監護處分的最終目的是透過精神醫療的治療和行 為的監督,藉以協助觸法的精神障礙者持續接受醫療,達到預防 再犯罪之效果。但是,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在醫院監護治療 與社會隔離的過程,難免影響其回歸家庭和社會生活的適應能 力。論文研究的目的,從家屬觀點,探討影響精神障礙者觸犯法 律的因素,以避免陷入再犯的危機之外,並且探索家屬照顧者面 對受監護處分復歸社會生活的協助以及家屬照顧者面臨的困境, 以利關注精神障礙者回歸社會生活議題之相關單位作為參考。. 9.
(20) 基於上述的觀點,期許關注精神障礙者犯罪處遇議題者,除 了倡導精神疾病的去汙名化和正名之外,應當積極催促修訂相關 之刑事政策以及精神衛生法之修法,使之有更明確的規範和心理 衛生教育的預防措施。 貳、.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的研究動機,本次論文研究的目的如下:. 一、. 了解家屬照顧者面對精神疾病之照顧經驗。. 二、. 了解家屬照顧者面對法律判決結果之經驗。. 三、. 了解家屬照顧者面對家庭關係改變之態度。. 四、. 了解精神障礙者面對監護處分之改變經歷。. 五、. 探索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經歷。. 六、. 政策倡議 建 立 受 監 護 處 分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從 監 護 到 社 會 復 歸,持 續 就. 醫 治 療、居 住 環 境 安 排 以 及 經 濟 安 全 的 輔 助 機 制 ,杜 絕 再 犯 罪 之危機。. 10.
(21)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 、 精 神 障 礙( Mental disorder):因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呈 現 慢 性 化 而 噵致功能出現障礙者。 二 、 精 神 科 臨 床 診 斷 之 分 類 :國 內 精 神 疾 病 的 診 斷 分 類 基 準 有 兩 種,一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統計疾病分類;一則是美國精 神病學協會推展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針對常見之 精 神 症 狀 分 類 說 明 如 下 (吳 秉 祝 , 2008): (一). 1. 思 覺 失 調 症 ( schizophrenia) : 最 常 見 的 一 種 , 大. 多 數 病 例 介 於 20-30 歲 之 間 , 約 有 千 分 之 六 的 人 口 是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缺 乏 與 人 談 話 和 推 理 的 正 常 能 力,人 際 退 縮,特徵有 被迫 害妄想、幻 覺 幻 聽,舉止怪 異,注意 力集中困難。 ( 二 ) 情 感 性 精 神 疾 病 ( Mood Disorder) : 情 感 的 表 現 呈 現 躁與鬱週期循環的現象,情感過高則屬躁症週期,過 低則屬鬱症週期。躁症症狀持續一週以上,嚴重時產. 1. 思 覺 失 調 症 ( schizophrenia) :原 名 為 精 神 分 裂 症 , 衛 生 福 利 部 在 2014 年 5 月 正 式 更. 名為思覺失調症。. 11.
(22) 生易怒、有暴力攻擊行為或幻聽妄想、瞻妄。鬱症症 狀嚴重時則有自殺的念頭,因此要特別注意情感性精 神疾病患者症狀週期的變化。 ( 三 ) 器 質 性 精 神 障 礙 ( Organic Mental) : 屬 於 腦 部 病 變 之 精神病態,例如腦部腫瘤、癲癇、腦部退化性疾病等 等,可以藉由醫學儀器檢測腦部功能,影響情緒、思 考、知覺而產生精神症狀。又依缺損之不同而分為瞻 妄、癡呆症、失憶症。 ( 四 ) 精 神 官 能 症 ( Neurosis) :在 一 般 的 人 口 群 有 10%以 上 的終身盛行率,會產生病態的焦慮、恐慌、畏懼。例 如強迫思考行為的強迫症,與壓力有關的急性壓力反 應和創傷後症候群,統稱為焦慮障礙。 三、 家屬照顧者: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 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人,又稱家庭 照顧者。 四 、 病 識 感 :系 指 個 人 對 於 生 病 的 認 知 程 度,又 可 分 為 :第 一 級 完 全不知道自己有問題;第二級知道自己有問題,但不認為. 12.
(23) 那 是 疾 病;第 三 級 知 道 自 己 有 病,但 不 認 為 那 是 精 神 疾 病; 第 四 級 知 道 自 己 有 精 神 疾 病,但 不 認 為 需 要 治 療 (陳 俊 欽 , 2010)。. 13.
(2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精神障礙者犯罪處遇. 壹、. 現行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針對精神病人犯罪之刑法係採刑罰與. 保安處分二元論的立法體制,檢察官對於監護處分之主動權依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81 條 之 規 定 (吳 秉 祝,2008)。簡 而 言 之,精 神 障 礙 者 之犯法必須經過法院的審判裁定罪罰,以及施行犯罪預防的保安 處分。在司法刑事制度方面,與精神障礙者觸犯法律有關的法條: 刑 法 第 十 九 條 、 刑 法 第 八 十 七 條 、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法 第 46、 47、 48 條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81 條 。 法 律 層 面 專 業 化 的 法 規 制 度 , 繁 瑣 而 細密,本章節僅以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十九條之重點說明精神障 礙 者 觸 犯 法 律 之 後 , 需 要 面 臨 的 法 律 責 任 。 圖 2-1 精 神 障 礙 者 觸 犯刑法之概要,簡單說明精神障礙者觸犯刑法進入法院審理的過 程,行為能力係透過精神醫學之精神鑑定,法院之判決視精神障 礙者行為當下是否具備行為能力的控制和辨識而審判。. 14.
(25) 圖 二 -1 精 神 障 礙 者 觸 犯 刑 法 之 概 要 (自 繪 整 理 ) 一、 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是形成犯罪主體受刑法罰則的要件,成年人犯罪的 要件必須有健全的精神及心理狀態,沒有責任能力犯罪就不成 立。精神障礙者受法院裁定監護處分係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之法 條規定,刑法第十九條則是精神病患觸犯法律,鑑定責任能力之 依 據。2刑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2. 2005 年 刑 法 第 19 條 修 正 前 舊 法 之 規 定 : 第 一 項 , 行 為 時 因 心 神 喪 失 , 導 致 不 能 辨 識. 或欠缺辨識行為之能力不罰而採行監護處分,期間為 3 年以下。第二項,因精神耗弱或 喑啞者之行為時識別能力減低,減輕刑責者,得先入適當場所行監護處分後執行刑罰 ;或執行罰後入當場所行監護處分。. 15.
(26) 導致不能辨識或欠缺辨識行為之能力不罰而採行監護處分,期間 為五年以下。第二項,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喑啞者之行為 時識別能力減低,減輕刑責者,得先入適當場所行監護處分後執 行刑罰;或執行刑罰後入適當場所行監護處分。必須從刑法第十 九條之規範,了解影響責任能力之生理及心理因素方能掌握法律 與 精 神 醫 學 之 關 係 ( 張 麗 卿 , 2005) 。 換 言 之 ,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責 任能力,依醫學鑑定行為人之生理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的原因,再由法院依鑑定結果,判斷行為人是否因該生理因素而 喪 失 辨 識 能 力 或 控 制 能 力 (吳 秉 祝,2008),最 後 形 成 法 律 判 決 的 效 果。 就法律層面而言,影響法律效果之刑罰兼具生理及心理因素 (張 麗 卿,2005;林 煒 倫, 2014)。在 生 理 因 素 影 響 法 律 效 果 之 法 律 用語有「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而精神醫學診斷名稱 則包括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躁鬱症、器質性精神病(癲 癇、腦病疾病等)。「其他心智缺陷」則包括智能不足、人格違 常、精神官能症(焦慮症、恐慌症等)。在心理層面影響法律效 果則包括心理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法律之用語為「不能辨識 行 為 能 力 」(指 辨 識 能 力 );「 欠 缺 辨 識 行 為 之 能 力 」或「 行 為 時 識. 16.
(27) 別能力減低」(指控制能力)。然而,法律與精神醫學是不同的 專業領域,當法院的審判必須借助精神醫學的精神鑑定,增添司 法與精神醫學之間的複雜性。 二、 「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監護處分為保安處分之一種,特別針對精神障者所設計,其 目的為了防範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之精神病患(特定對 象),得受法院裁定入相當處所施以監督保護、治療、預防對社 會 安 全 之 危 害 (刑 法 保 安 處 分 第 八 十 七 條 、 保 安 執 行 法 第 47 條 )。 情況嚴重者,在刑罰之前可以先行監護處分,執行監護處分之精 神病院,對精神病患具有治療以及監視其行動之作用,具有人身 自 由 之 限 制。例 如,精 神 障 礙 者 之 家 屬 在 會 面 時 無 法 帶 個 案 外 出 , 以避免逃跑之疑慮而影響治療之契機。 我國刑事案件之範疇從殺人放火、重大傷害、妨害性自主、 妨害公共安全、竊盜等等,一旦觸犯法律罪罰森嚴。根據研究, 精障者暴力犯罪的對象以親友居首,犯罪的類型以殺人、竊盜為 多,其中又以竊盜之再犯率居高。而影響精神障礙者再犯的因素 包括精神障礙者的醫療中斷以及具有犯罪前科者(李偉如, 2013) , 然 犯 罪 預 測 的 結 果 並 不 能 百 分 之 百 的 預 防 犯 罪 行 為 。 以. 17.
(28) 荷蘭、日本為例,對再犯危險性低及輕微犯罪者不施以監護,得 命 其 至 指 定 精 神 病 院 住 院 或 接 受 定 期 治 療 ( 曾 淑 瑜 , 2006) 。 精 神病患監護處分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患者的醫療能夠持續, 而犯行輕微者不實施監護的好處是可以避免經費預算的浪費,但 是為了確保患者的就醫不中斷,仍須至指定的精神病院定期治 療,基於上述的理由考量,法院宣告以保護管束的方式進行,使 觸法的精神障礙者往返於醫院門診,有其重要的意義。「得先入 適當場所」行監護處分 在法律與精神醫學交錯之間,法律專業的學者認為應當在精 神科醫院內設置獨立的司法精神醫學部門,專門接收被宣告監護 處 分 的 精 神 疾 病 犯 罪 人 ( 張 麗 卿 , 2005) 。 而 其 「 適 當 場 所 行 監 護處分」,意旨精神科醫院,結合醫護人員、臨床心理、社工、 教育人員之團隊力量,促使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接受治療及 教育,以增進復原。但是不同專業各有見解,在收容有精神疾病 犯罪人之病監,面對犯罪人不可預知的治療狀況,監獄工作人員 最擔心的是遭受暴力攻擊的危險性。因此,在病監內設置獨立的 司 法 精 神 醫 學 部 門,兼 具 治 療 與 監 督 保 護 的 功 能( 葉 秀 蓮,2001)。 然而,國內為了解決精神病監之收容負荷,以及監獄在精神醫療. 18.
(29) 專 業 團 隊 人 力 不 足 的 現 象,在 1998 年 7 月 以 後 由 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以 簽 約 之 方 式 , 囑 託 醫 療 機 構 代 為 執 行 ( 謝 瑤 偉 , 2005) ; 受 法院囑託之醫療機構,其醫療品質則是因地制宜。 貳、. 刑法保安處分之內容與意義. 我 國 現 行 的 刑 事 政 策 層 面 , 刑 法 保 安 處 分 ( Rehabilitative Measures ) 係 基 於 保 護 社 會 治 安 安 全 和 犯 罪 預 防 的 法 律 制 度 , 監 護制度是刑法保安處分的一種,針對精神障礙者之犯罪情狀「足 認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方令適當處所施以監護。 就法律層面而言,觸犯法律之精神障礙者必須經過法院的審判程 序 , 才 能 判 決 刑 罰 以 及 宣 告 監 護 處 分 (Disposition of Custody)。 促 使精神障礙者進入精神醫療機構施以監督保護之治療,防犯其再 犯之危險性以維護社會治安的安全為目的。 換言之,針對觸法的精神障礙者,視其犯案情節輕重以及是 否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性,裁定以刑法保安處分實行 監護。以保安為重要目的的監護處分,其立意是為了發揮精神疾 病治療和行為輔導的功能,促使被法院宣告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 者,強制進入指定的精神醫療院所進行監督治療,人身自由的拘 禁,益顯精神疾病與社會隔離的取向。. 19.
(30) 保安處分的內容包括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 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七類。其對象包含未成年者、精 神障礙者、其他心智缺陷以及喑啞者、假釋出獄者、性犯罪者、 觸犯我國法律之外國人。說明如下: 一、. 感化教育處分. 感化教育係針對少年犯所施刑之保安處分;以教育輔導的方 法,改善少年之惡習達到教化的目的,以保障社會秩序之安全。 其 施 行 之 對 象 有 兩 種:1.因 未 滿 十 四 歲 者 不 處 以 刑 罰 者,得 令 入 感 化 教 育 處 所 施 以 感 化 教 育。2.因 未 滿 十 八 歲 而 減 輕 刑 責 者,得 於 刑 罰執行前或執行後或赦免之後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 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係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及喑啞之刑事犯 罪,「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入相當處所施 以監視及保護治療,防犯其再犯之危險性以保護社會安全為目 的。監護期間依法規定為五年以下,由法官裁量。 三、 禁戒處分: 禁戒處分對象有二:一為施打毒品、藥物成癮者;一為酗酒. 20.
(31) 成 癮 者;處 以 適 當 場 所 強 行 勒 戒 期 不 良 嗜 好,以 消 除 犯 罪 之 危 險 。 禁戒處分可在刑之執行前,由法官裁量。 四、 強制工作處分 強制工作處分,以強制力令觸法者參與勞動,訓練職業技能 改正不良習慣而適應社會生活不再危害社會。對象包括有犯罪之 習慣者,無正當職業專以犯罪維生,例如常業竊盜罪者。遊手好 閒不務正業因遊蕩或懶惰成習慣而淪為犯罪者。 五、 強制治療處分 針對有傳染花柳病、痲瘋病等傳染惡疾之犯者以及妨害性自 主、妨害風化等,先入適當場所施以強制治療。 六、 保護管束處分 將不法行為人交付警察官署、慈善團體、自治團體、最近親 屬或其他是當知人加以管束,並由擔任管束之人於以教導。對象 為 1.代 替 刑 法 第 八 十 六 至 九 十 一 條 之 保 安 處 分( 強 制 治 療 除 外 ); 2.適 用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 3.適 用 於 假 釋 中 之 犯 者 。 七、 驅逐出境處分. 21.
(32) 外國人在本國觸犯法律情節重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為防止自犯,法院得命於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驅逐出境。 表 二 -1 保 安 處 分 與 刑 罰 保安處分. 對象. 感化教育. 1. 2.. 監護.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喑啞者. 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施打毒品物質濫用成癮者. 第八十八條. 酗酒成癮者. 第八十九條. 強制工作. 有犯罪之習慣、因遊蕩、懶惰 成習慣而犯罪者. 第九十條. 強制治療. 傳染花柳病、痲瘋病者、. 第九十一條. 妨礙性自主、妨害風化、強盜. 第九十一條之一.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第九十二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第九十三條. 外國人在國內之犯罪者. 第九十五條. 禁戒. 保護管束. 驅逐出境. 刑法. 未 滿 14 者 不 罰 未 滿 18 歲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第八十六條. 資 料 來 源 :綜 合 整 理 自 六 法 全 書 (表 格 自 繪 整 理 ). 22.
(33) 參、. 小結. 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國情與社會變遷之需求,方能達到保國 衛民之目的;再犯罪預測雖然可以做為刑事政策上犯罪預防的指 標,但是,諸如未成年少年、精神障礙者、其他心智障礙者、喑 啞者、毒品藥物酗酒成癮等特別之犯罪者,皆有其身心健康之特 殊考量,其行為時責任能力之鑑別,或教化之可能性;若僅以刑 法處以人身自由之監禁作為懲罰,雖有禁止犯罪之效果,卻難以 預防再犯之可能性;佐以保安處分監護之治療性、教育性、輔導 性,就生理、心理、社會環境之改變,降低再犯罪率並提升其適 應 社 會 生 活 之 能 力,實 為 保 安 處 分 制 度 之 最 大 效 益。以 我 國 為 例 , 施以刑罰與保安處分制度之二元制,對於犯罪者又難以避免有雙 重拘禁懲罰之嫌;又國家刑事政策的改革茲事體大,如何順應民 俗風情以及時代潮流為政策制度之大考驗,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參酌日本以及歐美先進國家之政策改革,具體而言,監護處分制 度一方面係針對觸法的精神障礙者施以監督治療的保護措施,具 有特別預防再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則顯示受監護處分之人的精 神症狀人具有可治療性,和行為的可教化性,有助於精神障礙者. 23.
(34) 社會復歸之實踐。再者,觸犯法律程度較不嚴重,且較無再犯之 可能性以及具有家庭支持,依據醫學之診斷,宜以行為矯治協助 其自我控制之意見,而裁定以「保護管束」代替監護處分者,可 以 往 返 於 門 診 治 療 , 避 免 與 社 會 隔 離 , 更 有 助 於 社 會 復 歸 (吳 秉 祝 , 2008)。 換 言 之 , 隔 離 治 療 對 於 社 會 治 安 的 維 護 具 有 預 期 的 效 益,然而,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社會復歸,卻增加其生活適應與社 會融合的困難度。. 基於上述的觀點,精神障礙者行為的當下,若是處於行為的 衝動控制和辨識能力不足的狀態,在法庭上的辯護能力也不足; 則面對冗長的法律程序,精神障礙者及其家屬照顧者應當獲得的 法律協助,是政策層面應當深思熟慮改革之處。在法律過程中, 家屬照顧者面對法律程序和法條的認知程度有限,一旦精神障礙 者觸犯法律,則法律相關的專業協助有其需求。. 再者,刑事政策方面,監護處分之執行已經委由與法院簽約 之醫療機構執行,其醫療品質監督之重責大任,並非法院相關主 管單位所能監督,對於受到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其醫療的過 程是否適合在一般的精神科醫院進行,尚無具體的研究報告。最. 24.
(35) 後,在 受 監 護 處 分 者 滿 期 之 後,有 家 屬 照 顧 者 能 夠 負 起 照 顧 責 任 , 則精神障礙者將持續有較良好的醫療照護和安定的居住環境。相 較於沒有家屬照顧的精神障礙者,未來在監護處分滿期之後的居 住環境、經濟來源、生活適應以及疾病相關的追蹤治療則堪憂。. 25.
(36) 第二節. 壹、. 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意義. 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意義 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的意義,系指在醫療模式之外,從精神. 復健的過程促進精神障礙者再度回歸社區融入社會生活。臨床心 理 學 家 Deegan(1988)研 究 指 出,復 建 (Rehabilitation)是 促 使 精 神 障 礙者重新適應世界的服務。復健計畫是動態的設計,視個別需求 訂定,最大的考驗在於破除「正常」和「殘疾」的界限,運用社 會資源與資源共享的服務,促進精神障礙者的康復。舉例而言, 復建計畫的內容包括個人獨立生活計畫、職業重建、過渡就業計 畫、支持性工作方案、技能培訓課程、自助團體、社交技巧訓練 等等。精神障礙者需要懷抱著希望,有積極參與復建以及為自己 負責任的態度,才能透過復建計畫的訓練重新獲得技能與心理的 力量並且再度參與社會。 具體而言,藥物治療可以減輕精神症狀帶來的不適應,但是 長期受藥物副作用影響,造成身體功能下降,或是負性症狀導致 人際退縮生活適應能力不彰;藉由復健維持自我功能,避免提早 老化,可以促進精神障礙者融入社區生活,保持生活品質。國內 學 者 宋 麗 玉 (2005) 提 倡 以 正 向 復 元 (recovery) 為 導 向 的 精 神 復. 26.
(37) 健,精神病患做為一個人,應該被視為有克服疾病與障礙,重新 過有意義生活的希望與潛力,及早提供復建的環境訓練精神障礙 者適應社區生活,則有正向復元重新獲得生活的希望。 復觀我國的法律制度,為了避免出獄的受刑人陷入再犯罪的 危機,以及輔導出獄的受刑人融入社會生活的適應而有更生保護 組織的設置,藉以協助誤入歧途的更生人重新復歸社會。目前刑 事 司 法 政 策 所 重 視 的 社 會 復 歸 的 議 題,許 詩 潔 (2012)針 對 保 護 管 束 犯罪人社會復歸的研究,指出家庭功能、偏差友伴、親職教育會 影 響 其 社 會 適 應;劉 美 君 (2013)針 對 女 性 更 生 人 提 出 社 會 復 歸 歷 程 之研究。顯示某一些比較特殊的族群,在社會上適應能力原來就 比較欠缺,需要有更多的社會支持和生活調適的技巧來重新適應 社會生活。 綜合上述的觀點,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意 義,首先要協助精神障礙者建立病識感,持續就醫維持穩定的精 神狀態,增進障礙者的衝動控制和辨識能力,藉以避免陷入觸犯 法律的危機。再者,促進精神障礙者獲得安全的居住環境,能夠 在社區中受到社會大眾的接納而安定健康的生活。因此,不僅要 正視精神疾病的預防與治療,促進精神障礙者參與社區復健,提. 27.
(38) 升生活品質,更需要健全的家庭與社會支持的力量,才能夠協助 他們重新回歸社會適應生活。. 貳、. 促進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緣由. 一、 世界潮流的影響 精神障礙者成為身心障礙者的一環,在推展身心障礙者社會 融 合 和 福 利 服 務 的 趨 勢,起 始 於 聯 合 國 憲 章 在 1969 年 發 表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融 入 社 會 的 規 定;爾 後 在 1971 年、1975 年 的 聯 合 國 大 會 又陸續宣傳〈心智障者權利宣言〉、〈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 主張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利,並且督促各會員國採取行動保護身 心 障 者 權 利 (王 翊 涵、尚 和 華,2016)。各 國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公 民 權利,促進障礙者的社會融合,使其更有權利與尊嚴參與社會生 活,同時也帶動國內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以及推動精神 衛生法的立法和改革,以保護精神障礙者之社會融合以及不受歧 視的保障。 再 者,在 精 神 醫 療 層 面,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於 1996 年 提 出 精 神 復 健的理念,促進個人盡可能在社區獨立生活的過程,涉及增進個 人的能力與改變環境,使精神障礙者能創造更好的生活;精神復. 28.
(39) 健的目標在達到個人與社會的最佳功能,並且減少失能、障礙與 壓力影響個人的選擇,以促進能成功的生活於社區。精神障礙者 既成為身心障礙者,不但擁有一般公民的權利,有權利共享社會 資源和參與社會活動,在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方面,同時具有 就醫、就業、就學和社區居住的權益和保障。 二、 政策層面 我 國 精 神 衛 生 法 制 訂 起 始 於 1990 年 (民 國 79 年 ),制 定 的 目 的 即在促進精神障礙者能夠融入社區生活,不受社會排除。又因應 社 會 變 遷 而 進 行 修 法,修 訂 期 間 自 2005 年 (民 國 94 年 )開 始 在 立 法 院 以 及 衛 生 署 召 開 會 議,於 2007 年 (民 國 96 年 )三 讀 通 過 修 正 案 , 2008 年 (97 年 )正 式 實 施 。 修 法 的 背 景 系 鑒 於 社 會 轉 型 , 精 神 疾 病 人口數增加,為了提升心理健康以及精神疾病之預防,促進精神 病人融入社區生活。其重大意義是開啟國內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復 歸之契機,連結社區資源推動精神障礙者回歸社區生活。 揭 櫫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1、 3、 8 條 文 之 規 範 , 社 區 精 神 復 健 的 意 義係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 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 29.
(40) 之復健治療。換言之,精神障礙者需要及早給予復健和適應社區 生活的機會,促進重新回到社會適應生活。 社區治療的意義系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 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再者,有關 於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 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係由中央主管機 關統籌醫療、社政、勞政相關部門辦理執行。具體而言,隨著時 代的演變,促進精神障礙者適應社會生活和恢復功能,不僅需要 持續穩定的醫療措施和多元化的社區資源協助,提供精神障礙者 安全的醫療和社會環境已是政策面的議題。. 30.
(41) 參、. 小結. 綜合整理我國精神衛生法之立法目的、學者之觀點以及國際 衛生組織所提出的精神復健的概念,以及時代潮流的演進,最終 目的都在增強精神障礙者的復健功能,和社會適應能力,以促進 回歸到社區與家庭正常生活。換言之,嚴重精神病患觸犯法律之 處遇,從監護到社會融合的過程,首重精神疾病的治療和再犯罪 的預防,觸犯法律的精神障礙者既是病人也是身心障礙之一環, 有其特別適用之法律制度,但是在受到監禁隔離的過程,促進邁 向社會復歸之路益顯艱辛。. 31.
(42) 第三節. 壹、. 探討受監護處分人社會復歸之條件. 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條件. 針對精神障礙者之觸法行為,對照法院審判的實際案例,影 響法官宣判監護處分的因素,同時也可視為影響受監護處分的精 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條件。包括精神障礙者自立能力之有無、犯 罪嚴重程度、家庭狀況、就醫意願與醫療需求度、犯罪前例之有 無 (林 思 蘋 , 2009)。 有 關 於 精 神 障 礙 者 之 犯 罪 嚴 重 程 度 和 犯 罪 前 例之有無,事涉家庭成員以及社會大眾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接納程 度;而 家 庭 狀 況 包 括 家 庭 的 經 濟 能 力、家 庭 關 係 與 家 庭 支 持 程 度 , 會影響精神障礙者的就醫意願和醫療的需求度。精神障礙者自立 之能力包括生活自理、獨立生活和工作就業的能力,自立能力之 有無,則影響融入社會生活和社會參與的機會。 綜合上述的研究報告,佐以精神衛生法對於精神障礙者在就 醫、就學、就業、就養方面的保障,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社 會復歸的條件包括包括建立病識感、社區資源利用、工作機會與 工作能力訓練、家庭支持、居住環境選擇以及休閒娛樂安排。歸 納整理說明如下: 一、. 建立病識感. 32.
(43) 許多精神病患者和家屬在醫病的過程中,常常是先否認或是 不在乎病情,等到病情惡化才接受治療;尤其患者不具病識感或 拒絕服藥而中斷治療將會使得精神疾病的復發率高。受到腦部認 知功能缺損以及藥物副作用的影響而導致思考、知覺、行為的應 變能力退縮,也會使精神疾病在慢性化的治療過程,產生多面向 的困擾。當家屬必須轉換成照顧者的角色,很容易因為精神障礙 者行為的改變,間接影響照顧者的情緒,而造成兩者之間既親密 又衝突的矛盾現象。精神障礙者必須長期接受治療且負向行為越 嚴重,獲得的社會支持越少,則照顧者的負荷就越重(吳霞玲, 2008) 。 因 此 協 助 受 監 護 處 分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建 立 病 識 感 , 持 續 獲 得 良 好 的 治 療,養 成 服 藥 的 順 從 性,促 使 穩 定 症 狀 維 持 生 活 品 質 , 對於精神障礙者及家屬照顧者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 社區資源利用. 監護處分最終的目的在於對精神障礙者疾病的監督治療與保 護,預防再犯罪的危險。運用社區內豐富的資源可以協助精神障 礙者回歸社區適應生活,而避免精神障礙者經常往返於醫療機構 住院出院的旋轉門效應。諸如社區精神復健中心、日間留院、居 家治療、門診治療等多元化的選擇,可以促進精神障礙者穩定症. 33.
(44) 狀以及人際溝通的改善,提早融入社區生活。 三、. 職業能力訓練與工作機會. 穩定就業是獲得經濟來源的基礎,尤其工作帶來自我理想實 現的層次,可以提升個人在社會生活的歸屬感。工作是個人生涯 發 展 的 重 要 歷 程,同 時 也 是 一 連 串 問 題 解 決 和 壓 力 適 應 的 過 程( 曾 華 源 、 白 倩 如 , 2004) 。 然 而 , 在 一 般 的 就 業 市 場 , 企 業 組 織 重 視產能效率極具競爭性的結果,深刻影響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信 心。當身心障礙者回歸到庇護性就業的支持,同儕之同質性高, 雖然可以避免競爭壓力和歧視,而庇護性就業的市場猶如一灘死 水,容 易 形 成 身 心 障 者 之 社 會 地 位 無 法 向 上 流 動 (周 怡 君,2012); 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學者有不同的見解。總而言之,當身心 障礙者需要謀求一技之長投入就業市場,則要克服職場的競爭壓 力,益彰顯職業重建與職業訓練的重要性。 內 政 部 在 民 國 100 年 8 月 統 計 身 心 障 礙 者 勞 動 人 力 數 為 198 ﹐ 277 人 , 非 勞 動 力 人 數 為 838﹐165 人 , 勞 動 參 與 率 占 19.13%; 以 障礙等級來觀察身障者的勞動參與率,則是以輕度參與率占 27.67%較 高 , 其 次 為 中 度 占 17.37%; 顯 示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勞 動 參 與 率遠低於一般人,而勞動參與率受障礙等級輕重之影響。在失業. 34.
(45) 率調查方面,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遠高於一般人的 3 倍,影響失 業的因素包括:刻板印象、工作內容不合適、工作技能不足、想 自行創業等等,顯現外在人為的刻板印對身心障者的就業具有社 會排除。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層面,必要條件協助身心障礙者 就業阻力的排除,應包含歧視的禁止、就業環境的支持、接納及 適 性 的 調 整 工 作 內 容 ( 吳 秀 照 , 2007) , 而 這 些 社 會 排 除 的 條 件 對於精神障礙者的就業具有積極的意義。另一方面,在探討雇主 雇用精神障礙者的意願,研究結果顯示,企業在僱用身心障礙員 工的比例,精神障礙者的進用率是最低。但是,如果能夠透過支 持性就業訓練和就業輔導員的轉介,雇主則有較高的意願進用精 神 障 礙 者 ( 張 鳳 航 、 張 玨 、 鄭 雅 文 2012) 。 雖 然 在 實 際 生 活 中 精 神障礙者因為疾病的特殊性,求職就業的過程中比較不能被社會 大眾所接受,以及社會上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烙印,常會阻擋了 障礙者的就業機會。但是,精神障礙者在支持性就業需求層面, 透過各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職業重建窗口,介入專業輔導和職業 訓練的以及就業資訊的提供,不僅可以提升身障者的工作技能也 能夠創造工作機會,對於精神障礙者而言,工作訓練和工作機會 正是最好的復健。. 35.
(46) 當精神障礙者被視為就業人口的一群,他們可以就業也有權 利就業。然而面對個人疾病殘留的限制與社會排除的現象,精神 障礙者尚且必須承受疾病復發的風險,又如何藉由工作就業來達 成自我實現的境界?因此,以權利的觀點而言,精神障礙者有權 利要求被公平的對待並獲得均衡的資源共享,要求差異對待條件 不 同 的 人,而 不 是 計 較 差 異 對 待 所 產 生 的 不 公 平( 林 萬 億,2010), 學者主張精神障礙者的就業應回歸到福利服務的本質。 四、. 家庭資源的支持. 一個人從嬰兒出生到終老,家庭是一生中社會化過程的重要 的單位,發揮健全的家庭功能才能締造個人的健康,而精神病患 者在罹病之後,家庭內部的正向支持具有重大意義。 有 研 究 指 出 , 約 有 20%急 性 住 院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在 出 院 後 的 2 年內,會因為缺乏持續門診治療以及未定時服藥而導致再度入 院,很容易造成個人和家庭照顧上的負擔(李錦彪、蕭淑貞、廖 淑 珍 、 李 依 玲 、 劉 玟 宜 , 2008) 。 精 神 病 者 的 發 病 年 齡 統 計 約 為 19~ 25 歲 , 發 病 年 齡 越 早 病 齡 越 長 , 接 受 社 會 化 的 程 度 越 低 , 則 需要照顧的時間花費越長;而在青壯年時期就發病的經神病患 者,不但無法分擔家庭經濟之重責大任,反而極需要家庭的照顧. 36.
(47) 以及經濟的支援。再則,父母親、手足、子女、配偶通常是其主 要照顧者,但是面臨精神病慢性化的過程,而主要照顧者也面臨 年紀增長,體力無法負荷的情況下,雙重老化的照顧壓力油然而 生。 大多數的急性疾病,並不會對身體的功能產生影響,只有在 長 期 、 慢 性 疾 病 對 個 人 的 功 能 會 造 成 影 響 ( 王 國 羽 , 2010) 。 精 神疾病慢性化的過程,最令家屬感到憂心的是預後的未知性,面 對精神障礙者受到症狀干擾,甚至影響其判生活斷能力造成自我 害傷或產生暴力行為或是犯罪的可能性。尤其是受監護處分者滿 期之後,家屬的接納程度,影響著精神障礙者未來復歸社會的取 向。 五、. 居住環境的選擇. 生態觀點認為個人在生活中所產生「生活的問題」,其實是 來自於人與生活環境不適應不協調的結果,而比較聚焦於人與環 境 之 間 的 相 互 協 調 或 適 應 的 調 和 能 力 ( 引 自 鄭 麗 珍 , 2012 , p293;Gitterman&Germain , 2008;Greene, 2008)。 人 類 行 為 與 環 境 互為影響,良好的居住環境可以促進個人身心健康發展,而個人 也有適應環境的生活能力。換言之,家屬照顧者在面對精神障礙. 37.
(48) 者社會復歸的歷程,可以協助改變居住環境的選擇,從友善支持 的環境中建立生活的新脈絡。 六、. 休閒娛樂的安排. 休閒娛樂系指利用空暇之餘所安排的活動,包括戶外的體 能、郊遊旅行、體育活動;靜態的藝能活動,包括電影、音樂欣 賞、書法練習、閱讀活動等等。適當休閒娛樂的安排有助於個人 生活壓力的調適,根據研究報告顯示休閒娛樂的安排計畫有助於 減緩生活壓力和心理衛生問題的衍生。休閒娛樂的安排運用在精 神障礙者的復健治療,有助於提升精神障礙者的生活適應能力。. 貳、. 小結. 國 內 的 精 神 醫 療 政 策 以 「加 強 積 極 治 療 與 復 健,減 少 消 極 收 容 與 養 護 為 目 標 」的 政 策 導 向, 改 變 了 醫 療 體 制,降 低 醫 院 的 慢 性 病 床之後,受監護處分期滿之後的精神障礙者回到社區,若是無法 獲得精神復健的機會,則無法彰顯精神障礙者社會復歸之功效。 為了避免精神障礙者在醫院進進出出宛如旋轉門一般,而失去參 與社區生活的意義,社區資源的連結與運用,促進精神障礙者回 到社區融入社會生活有其重要的意義。. 38.
(49) 再者,促進精神障礙者及其家庭維持生活品質以及避免再觸 犯法律的危機,持續醫療的重要性必須由個人與家庭共同維持。 因此,融入在社區就近取得居家治療、日間病房、門診治療的資 源益顯重要。最後,重新接受職能訓練,取得工作機會維持經濟 來源,不僅促進個人的成就感,也是促進人際接觸和延緩失能最 佳的復健訓練。選擇友善的居住環境可以安定精神障礙者的心靈 安全,以及家庭與社會的支持程度具有重要意義。. 39.
(50)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可分為五部分來說明: 第一節質性研究的方法;第二節 資料蒐集;第三節訪談資料分析;第四節質性研究品質。. 第一節. 質性研究的方法. 研究方法依據研究者蒐集資料的方法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 不同,又可以分成質性研究和量化研究,此次論文研究採取質性 研 究 的 方 法。質 性 研 究 研 究 的 終 極 目 的 不 是 蒐 集 資 料,而 是 分 析 、 解 釋 資 料 , 並 且 呈 現 研 究 的 發 現 與 成 果 (簡 春 安 .鄒 平 儀 , 2005), 而質性研究的品質則建立在研究者對資料的分析能力。. 壹、. 取樣的方法 研究之論文係以家屬的觀點研究「受監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 從監護到社會復歸」為主題。設定受訪者的條件,以曾經經歷監 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的家屬照顧者為特定的訪談對象,探討受監 護處分的精神障礙者從監護到社會復復歸之狀態。抽樣的樣本是 以小樣本作深度訪談研究,使用的方法是以效標抽樣為基準。另 一 方 面,物 質 濫 用 (泛 指 毒 品 藥 物 使 用 成 癮 者 )、酒 癮 者 有 其 戒 斷 的 風險,在刑法保安處分制度是屬於禁戒處分;以及妨礙性自主等. 40.
(51) 之強制治療,更具有其特殊性,並不列入此次論文研究的範圍。. 貳、. 取樣的來源 研 究 訪 談 之 取 樣,系 以 中 部 某 精 神 科 醫 院 189 名 住 院 之 病 患,. 其 中 31 名 受 法 院 裁 定 保 安 處 分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家 屬 照 顧 者 為 取 樣 樣本。依據精神科醫院社工室提供的資料顯示,院方接受法院囑 託承接保安處分病患之治療案源,來自地方法院所屬之管轄區域 為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台北士林、新北市、屏東等縣市, 以及高檢署囑託台中地方法院進行監護處分執行者。接受訪談之 對象實係受保安監護處分之精神礙者的家屬照顧者,並持續保持 關懷探視。. 41.
(52) 蒐集資料. 第二節. 壹、. 參與觀察. 一、. 我與精神科的初遇. 在 精 神 科 醫 院 的 工 作 團 隊 包 含 醫 師、護 理、臨 床 心 理、社 工 、 職 能治療,每天一 早的晨 會集結各 科的 工 作報告,促 進工作 人員 深入了解患者的照護情況。 一 般而言,能夠定 期回到 精神科門 診求診 的患者,大 多是精 神 症狀持 續穩定的 狀態。在 精神科 醫師的 問診過程, 先觀察 患者 的外觀、對於問診的回應是否切題、是否受到症狀干擾、睡眠品 質、服藥的規律性。其次,受法院委託執行保安處分的精神障礙 者,初次入院須經由門診的問診程序。再由護理人員、社工科進 行 住 院 評 估。受 監 護 的 精 神 障 礙 者 和 一 般 的 病 友 的 病 房 並 沒 有 特 別 分開處 置。而住 院病患 醫精神疾 病症狀 之不同,分 為急性 病房 和慢性病房。 二、. (一 ). 精神科社會工作之觀察. 社工倫理 確 實 遵 守 閱 讀 個 案 資 料 的 保 密 原 則。保 持 守 時 守 份 的 態 度 參 42.
(53) 與 團隊會 議的研討。尊重主 管的決 策領導,與同事 之間彈 性溝通 的 態度。保 持與案 主及其 家屬之間 專業以 及服務的 界線。衣 著打 扮要合宜,保持適當的距離,避免 病情控制不當之病友攻擊;要 注意空間與環境的死角,確保人身安全。初次進入精神科,社工 科 主 任 並 沒 有 立 即 引 領 我 進 入 病 房,而 是 耳 提 面 命 的 教 育 我 如 何 和 病友保 持安全距 離,和會 談技巧 以及社 工倫理的 細節,在 日後 的實務工作著實受益匪。 (二 ). 病 人 入、出 院 評 估 :會 談 技 巧 的 運 用、充 分 掌 握 時 間 安 排 。. 熟悉精神科急性、慢性病人之症狀及醫療專有名詞和國際編 碼 : ICD-290(失 智 症 )、 294(器 質 性 腦 傷 )、 295(精 神 分 裂 症 )、 296(情 感 性 疾 病 ),上 述 的 疾 病 是 精 神 科 診 斷 常 見 的 精 神 疾 病。 (三 ). 急 性 病 人 住 院 評 估 與 家 族 會 談 :分 別 由 ○南 康 家 、 光 ○醫 院. 轉診二位病人入院,入院評估與家族會談之見習。小樹因為 有肺部症狀需要配合內科治療而轉院;另一名病友則是因為 媽媽也有輕微的精神症狀的問題無法照顧個案而轉介住院。 三、. 精神科病房巡禮. 『 我 -回 -來 -』 這 是 在 慢 性 病 房 病 友 外 出 返 回 醫 院 , 在 大 廳 說 的一句話,我還不認識他,但是聽在耳朵裡,心中散發著一股溫. 43.
(54) 馨 的 感 覺 。 這 是 請 假 外 出 的 病 友 回 到 「 家 」 的 感 覺 。 (是 我 的 錯 覺 嗎 ?) 午後,發生兩名病友因為搶奪椅子而產生暴力相向之事件, 由護理站發出防暴力警鈴之後,全體工作人員迅速至病房支援。 疏散圍觀之病友保持安全距離,護理人員、社工科主任深入了解 病友暴力之原因,及時將兩人分開隔離,並且通知病友家屬。兩 人均為監護之病患,其中一人監護治療即將到期,尚有十年的刑 期要移監至監獄的因素而情緒不穩定。情緒穩定之後,病友尚能 向 副 院 長 承 諾 : 「我 一 定 要 戒 掉 暴 力 , 我 一 定 要 戒 掉 暴 力 」。 事 後 經過工作討論,須注意事項:監護到期之個案出院準備或入監服 刑必須事先告知個案,使其個人與家屬做好心理準備。 反 彈 理 論:1976年 由 Brehm提 出 來,用 來 預 測 人 們 當 失 去 有 價 值的自由而受到威脅時的正常反應。『抗拒』是反彈理論最常見 的一種;這種反彈在非自願性案主的表現異常明顯,例如由法院 判決的個案,社會工作者在與非自願性案主工作時,其介入目標 應 建 立 在 法 律 要 求 及 保 護 案 主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 ( 周 月 清 , 2001) 病 房 急 救 之 協 助 :住 院 病 人 噎 食 之 急 救 送 醫 , 收 到 急 救 鈴 之 後 全體工作人員立即集中到二樓病房。某位病友因為在食用案母為. 44.
(55) 她準備的生日蛋糕,不小心噎住食道,由護理站施行急救並轉診 綜合醫院。社工科及各科室人員安撫住院病友之情緒。 新 住 院 之 病 人 阿 振 (化 名 )因 為 想 要 抽 菸 而 有 逃 跑 之 虞,被 病 友 發現後及時帶回病房;而工作人員在進出病房要特別注意門禁。 門 禁 森 森 的 病 房 …… 阿 輝 (化 名 )監 護 治 療 滿 期 辦 理 出 院 結 案 當 天,目 送 他 由 法 警 護 送 移 監 至 監 獄 服 刑 的 剎 那 , 不 禁 思 索 著 :他 重 返 社 會 的 機 會 和 優 勢 呢 ?有 一 種 沉 甸 甸 的 感 覺 。 但 , 還 是 慶 幸 , 他 的 病 識 感 建 立 了 。. 住院患者在職能復健的部分,由職能治療師評估個案的社 會功能進行職能訓練。在交誼廳裡裡外外,病友分成好幾組在 做代工,有手腳俐落的,也有邊流著口水邊做,動作緩慢,還 是 要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活 動 。 應 驗 最 簡 單 的 一 句 話 :要 活 就 要 動 。 四、. (一 ). 問題探討. 投 訴 個 案 :個 案 小 酥 餅 (化 名 )轉 介 綜 合 醫 院 進 行 食 道 重 建. 手術之案例,案主與案父均為低收入戶,案家有精神疾病家 族 史 。 案 父 要 求 院 方 「提 供 ○培 安 素 營 養 品 、 院 外 換 置 管 灌 費 用 太 高 、 醫 院 收 費 太 貴 」等 等 問 題 。 由 於 案 父 的 訴 求 無 法 獲 得. 45.
(56) 滿足,轉而向社會局、衛生局、衛生署、監察院、總統府陳 情 投 訴 。 當 社 會 局 陳 督 導 問 起 個 案 「 爸 爸 有 沒 有 來 看 你 ?」 個 案搖頭回應「沒有。」而案父卻四處陳情。顯見案父的外部 支持系統資源足夠;社工科應備足資訊提供給主管機關共同 研擬最佳協助策略,並適度賦於案父關懷子女的責任感。 (二 ). 個 案 研 討:○○監 護 處 分 5年,酒 精 性 引 起 失 智 合 併 肝 硬 化 、. 疥瘡等內外科症狀。首度接受治療,個案否認有精神症狀、 講話不切題,為遊民身分。研討內容:討論個案之治療與照 護重點,目前參與職能的訓練只能依簡單的指令開始訓練; 其家庭與社會支持系統薄弱,社工科未來在社會資源連結層 面的協助方向。. (三 ). 特 殊 案 例 :○○因 為 腹 脹 送 醫 , 但 是 由 於 本 身 內 外 科 疾 病 症. 狀因素情況並不好,而家人一直無法聯繫到;請高檢署協助 處 理 後 續 問 題。(註 :個 案 因 病 過 世 後,由 社 工 科 協 助 處 理 火 化 事 宜 )。. (四 ). 特 殊 案 :例 ○○生 理 功 能 急 速 退 化 , 大 小 便 無 法 控 制 , 出 現. 搶食他人食物及暴力現象;暫時不適合職能訓練。並且需與 案父溝通尿布以及看護沐浴照護費用之收費問題。. 46.
(57) 案 主 自 決 :針 對 監 護 到 期 的 病 人,在 無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的 狀 態. (五 ). 下 , 如 何 回 到 社 會 ?回 到 社 會 真 的 是 毫 無 容 身 之 地 , 徒 增 治 安 的 死 角。在 慢 性 病 房 之 病 人 滯 院 之 原 因:低 收、法 律、家 庭 、 等待安置。. 五、. 法院檢察官之訪視過程觀察.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每 月 一 次 定 期 視 察 監 護 之 病 人,由 社 工 科 主 任 彙 整 報 告 醫 療 以 及 行 為 表 現 之 現 況,並 提 出 特 別 需 要 協 助 之 個 案 狀況。 案 例 說 明 :監 護 處 分 到 期 之 個 案 ○○, 30年 前 與 妻 子 離 婚 之 後 未 曾再見 到妻女,其 父母均 已過世,手足之 間因為 個案的 疾病因 素困擾也避而不見,監護之前,在外租屋獨居,無親友往來。在 個 案結束 監護之日,卻也是 他無家 可歸之 時日。個 案目前 雖然有 中低收之身分,然而積欠之健保費用已有數萬元,身無分文的 他,何去何從著實堪憂。 社 工 科 極 力 為 個 案 爭 取 低 收 入 戶 的 身 分 補 助,尚 未 獲 得 社 會 局 的 回 應。另 一 方 面 則 積 極 連 接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個 案 清 理 積 欠 之健保費用。形同遊民的個案,家庭支持系統極為薄弱,欠缺再. 47.
(58) 社 會化的 生活適應 能力與 技能。面 臨如此 高危險的 個案,檢 察官 在 視 察 之 際 都 認 為 不 宜 再 讓 個 案 回 到 社 區,然 而 長 期 的 安 置 措 施 尚 未 獲 得 資 源 協 助。嚴 重 的 精 神 病 患 無 法 獲 得 妥 善 的 生 活 照 顧 和 持 續 的 醫 療 , 無 怪 乎 「精 神 病 患 殺 人 、 精 神 病 患 打 人 」之 烙 印 深 刻 存在。. 48.
(59) 貳、 深度訪談 一、 發展訪談大綱 深度訪談大綱之內容採取半結構式設計,其目的是為了在訪 談進行時對受訪的研究參與者保持訪談問題的彈性,期使受訪者 能夠暢談內心真實之感受,並深入分析訪談的結果,使研究主題 逐一浮現。研究之進行係訪談大綱設計完成之後,以電話預約研 究參與者的受訪時間,佐以錄音方式進行研究對象之訪談。 二、 前導研究訪談 前導研究訪談的目的為廣泛蒐集家屬面對精神障礙者受保安 處 分 之 照 顧 壓 力 。 訪 談 的 時 間 自 民 國 102 年 8 月 至 102 年 10 月 , 在醫院的會談室進行。研究者在第一次進行家屬訪談的篩選過 程, 預 先 透 過 電 話 約 訪 的 方 式,邀 請 12 名 受 法 院 裁 定 保 安 處 分 之 病患家屬,結果其中一名家屬不願意接受面訪。一名家屬不願意 再談論人倫悲劇之感傷而婉拒訪談。另有二名家屬因為工作的因 素時間無法參與,最後共約訪八名病患的家屬。基於對精神障礙 者以及家屬照顧者的保密原則,不以真實姓名呈現,賦以編號代 替之。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與家屬照顧者之資料編號以英文. 49.
(60) 字 母「 A」為 起 始,共 有 八 名,精 神 障 礙 者 的 編 號 依 序 為「 A1~A8」, 受 訪 之 家 屬 照 顧 者 編 號 則 對 應 為 A101~A801。 鑒於觸法的精障礙者樣本之特殊性及稀少性,並且顧及刑法 保安處分之複雜度與廣泛性,接受口試委員建議之後,採取以受 監護處分之精神障礙者為研究範疇。並且將前導研究之受訪者導 入為正式訪談之對象,進一步與指導教授討論研究方向,從家屬 照顧者的觀點來探討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者從監護到社會復歸之 研究。 三、 修正後訪談 在受訪者的篩選方面,基於研究樣本之特殊,又鑒於保安處 分之研究內容廣泛,以及酒癮之禁戒和妨害性自主之強制治療的 特 殊 性 , 而 刪 除 A2、 A8 二 位 家 屬 照 顧 者 之 訪 談 。 經 過 電 話 預 約 的 方 式 , 第 二 次 實 際 接 受 訪 談 的 受 訪 者 共 有 A301、 A401、 A701 三位家屬照顧者,預先以電話邀,再依照受訪者的約定時間和地 點進行訪談,訪談的地點以受訪者便利性佳的工作地點或住家為 主 。 研 究 訪 談 的 時 間 自 民 國 105 年 4 月 至 105 年 6 月 。 其 中 , 執 行 監 護 處 分 完 成 之 A1, 目 前 移 監 至 監 獄 服 刑 , 再 次 聯 繫 A101 受 訪 者 , 聯 絡 電 話 已 成 為 空 號 而 無 法 取 得 訊 息 。 A5 目 前 繼 續 在 指 定. 50.
(61) 之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執 行 監 護 處 分 。 A6 案 長 兄 滯 留 國 外 , 僅 表 達 個 案 目前選擇在康復之家居住,委婉拒絕接受訪談。 修正後訪談大綱的發展以開放且精簡問題的內容,使受訪者 能夠更具體明瞭問題的方向。例如,在第一次訪談大綱的內容設 計: 「請問您與患有精神疾病的家人相處,是否有遭受暴力攻擊 的經驗?或是家中其他成員有遭受過暴力攻擊呢?您會害怕再與 他共同生活嗎?」在冗長的問題中,比較無法使受訪者聚焦於問 題 的 描 述 ; 修 正 後 的 訪 談 大 綱 簡 化 為 :「 請 問 您 曾 遭 遇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暴 力 事 件 /家 庭 衝 突 事 件 是 什 麼 ?」期 使 受 訪 者 能 夠 清 楚 掌 握 問 題 的重點,更深入貼切的描述內心的感受。綜合以上的訪談資料, 家屬照顧者受訪次數說明如下表:. 51.
(62) 表 三 -1 家 屬 照 顧 者 受 訪 次 數 與 地 點 受訪者編號. 受訪次數. 受訪地點. A101. 一次. 醫院會談室. 一次. 醫院會談室. 二次. 住家. 一次. 醫院會談室. 二次. 住家. A501. 一次. 醫院會談室. A601. 一次. 醫院會談室. 一次. 醫院會談室. 二次. 麥當勞. A301. A401. A701. 具體而言,在實際訪談的情境脈絡,研究者首先自我介紹和 說明研究訪談的目的,企圖和受訪的家屬照顧者建立友好關係, 並詳細說明訪談同意書之內容,確保受訪者的權益。在訪談進行 中,對訪談大綱的順序有所調整,力求家屬照顧者在接受訪談過 程中能夠以開放、坦誠的態度表達內在的感受,以維持訪談資料 的真實性與豐富性。訪談過程,專注傾聽參與者的敘述和非口語 的肢體語言以及情緒變化,適時給於點頭方式的支持性回應,而. 52.
(63) 不批評不指導,保持研究參與者內心真實的感受。 訪 談 結 束,關 掉 錄 音 設 備,向 研 究 參 與 者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感 謝 , 稍後片刻,等待受訪者心防解除之際,期待有新的線索浮現。最 後,根據錄音之訊息如實完成訪談之逐字稿,有不清楚之處必定 反覆聽取錄音之內容或做求證,再進行編碼的分類和逐字稿的對 照,藉以形成論文研究的概念。在過程中不斷重複檢視和閱讀資 料,以及和指導教授進行討論,進而確定論文研究之主題。. 53.
(64) 第三節. 壹、. 訪談資料分析. 受監護處分之精神障者資料 受 監 護 處 分 之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年 齡 分 佈 從 28 歲 ~58 歲 。 A 4 為. 已婚女性外籍配偶,首次發現罹病,是否有家族病史,案夫表示 無法追蹤。男性精神障礙者罹患精神疾病的時間大約在高中到當 兵 的 年 紀 , 病 齡 均 達 10 年 至 20 年 之 間 , 疾 病 症 狀 呈 現 慢 性 化 程 度,年齡逐漸邁入中高齡的年紀,除了精神症狀的干擾,目前無 其 他 身 體 疾 病 的 困 擾。A5 的 外 婆、母 親 有 家 族 精 神 疾 病 史 之 紀 錄; 有 再 犯 罪 紀 錄 者 A1、A6、A7,則 再 度 入 監 服 刑 的 機 率 高,而 教 育 程 度 高 低 與 再 犯 罪 並 無 相 關 聯。A3、A4 觸 犯 重 傷 害 的 對 象 是 直 系 血 親 者。婚 姻 狀 態 :A4 已 婚,其 餘 均 屬 未 婚 狀 態。精 神 障 礙 者 獲 審 判無罪者無刑罰,顯示行為時意識混亂的嚴重程度。不需要服刑 者 有 A4、 A5, 其 中 A4 在 宣 告 監 護 處 分 之 前 已 經 先 行 在 醫 院 精 神 科 進 行 治 療 一 年 。 A5 雖 然 不 必 服 刑 , 但 是 精 神 症 狀 嚴 重 , 宣 告 監 護處分年限最長為五年。 受 監 護 處 分 者 滿 期 之 後,與 家 人 共 同 居 住 的 有 A3、A4、B1; 其 中 A3 與 案 母 同 住 , 白 天 在 案 叔 的 工 廠 工 作 。 A4 與 案 夫 案 子 女. 54.
(65) 共同居住,白天在日間病房,晚上由院方轉介在餐廳打工。家屬 選 擇 康 復 之 家 照 顧 居 住 的 有 A6、A7,主 要 原 因 係 家 屬 照 顧 者 為 兄 弟姐妹共同分擔照顧責任,而兄長均已各自成家立業且年紀逐漸 步入高齡,擔心晚輩比較無法承擔照顧的責任。簡單說明如下表:. 55.
(66) 表 三 -2 精 神 障 者 資 料 表 編號. 教育 程度. 疾病 診斷. 婚姻 狀況. 觸犯 刑責. 判刑. 監護 處分. 是否 累犯. 目前 居住. 大學. 躁鬱症. 未婚. 竊盜 猥褻. 10 年 7月. 監護 3年. 是. 監獄. A3 / 40 歲. 國中. 精神 分裂. 未婚. 重傷害 致死/ 父親. 10 年 假釋 2年. 監護 3年. 否. 家中. A4 / 28 歲. 無 (外 配 ). 精神 分裂. 已婚. 重傷害 子女. 無罪. 監護 2年. 否. 家中. 博士. 精神 分裂. 未婚. 縱火公 共危險. 無罪. 監護 5年. 否. 監護 執行. A6 / 58 歲. 小學. 精神 分裂. 未婚. 妨礙公 務傷警. 10 年. 監護 3年. 是. 康家. A7 / 52 歲. 高職. 精神 分裂. 未婚. 偷竊. 1年. 監護 3年. 是. 康家. / 歲 A1 / 45 歲. A5 / 52 歲.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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