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深維根本之重:
雍正皇帝整飭旗務初探
葉 高 樹
*提 要
清朝統治者視「八旗為國家根本」,自入關以來,卻因旗、漢接 觸頻繁,誘使旗人逐漸拋棄「清語騎射」的傳統,日益背離儉約純樸 的習性,加以康熙時代寬仁的政風,使已經發生質變的八旗成員更趨 沉淪。雍正皇帝在位期間,對旗務問題多所留意,尤其是針對八旗人 等廢弛本習、生計困難、沾染陋習等病象,提出若干改進、解決的方 案,期能維護此一「根本」不致動搖。就整飭的立意來看,加強「清 語騎射」的教育訓練,是保持民族傳統與民族長技的必要手段,也是 區別旗、漢的明顯標誌;改善八旗人等的生計困難,即便無力保障其 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至少設法維持旗人生活的基本尊嚴;革除奢靡放 縱的不良習性,則為扭轉隳壞的人心與澆漓的風俗的要務,亦為督促 八旗成員各習其業、恪守本分的良方。就整飭的方法而言,或採取建 立制度的方式,使之可長可久,或尋求訂立規範的途徑,使之知所遵 循,並佐以加強勸導與嚴行查處,使之知所警惕。就整飭的成效而論, 官員常不能認真落實政策,使得旗人無法普遍受惠,而旗人常不能確 實守法自律,也造成查緝的官員疲於奔命,甚至有勞雍正皇帝一一指 示,或淪為臨時性的救濟措施等等,多少反映出整飭工作的被動、消 極的一面。 關鍵詞:雍正 八旗 清語 騎射 生計困難 陋習 * 本文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一、前 言
自努爾哈齊創建八旗制度以來,隨著滿洲政權基礎的擴大與統治範圍的拓 展,八旗又析為滿洲、蒙古、漢軍。滿、蒙、漢的族屬不同,與君主間的關係有 親疏之分,地位亦有尊卑之別,統治者更視「滿洲乃國家根本」。1但是,滿洲統治 者堅信,國家的建立,係「以弧矢威天下,八旗勁旅,克奏膚功」,2故又強調「八 旗為國家根本」,3而給予種種優遇;為謀鞏固國基,亦留意於「教誡八旗,勤習清 語騎射」,4期能藉以凸顯滿洲民族文化的特質,並且得以維持優勢武力於不墜。惟 相對於滿洲入關之初,「一時王公諸大臣無不彎強善射,國語純熟」的景象,5八旗 人等在關內居之既久,不免受到漢文化高度物質文明的誘惑,致使「清語騎射」 的民族技能漸趨荒怠;加以生齒日繁,縱令國家提供豐厚的待遇與保障,旗人的 生計仍面臨左支右絀、難以為繼的窘境。6 早在關外時期,皇太極即以金朝「懈廢舊制」導致衰亡的歷史教訓,告誡子 孫保持本民族特性的重要,切勿「忘舊制、廢騎射,以效漢俗」;7順治皇帝於遺詔 中,以「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謨烈」,「且漸習漢俗,於淳樸舊制,日有更張」罪 己;8康熙皇帝將「導以滿洲禮法,勿染漢習」,視作「立國大體」,並認為「一入 漢習,即大背祖父明訓」,9在在說明滿洲君主深具統治上與文化上的危機意識。然 1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44,頁 8,康熙十二年十二 月辛丑條。 2 《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卷首 1,頁 10,〈仁宗睿皇帝實 錄序〉。 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北京:檔案出版社,1998 年,第 2 版第 2 次印 刷),第 1 冊,頁 45,乾隆元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諭。 4 《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卷首 1,頁 11,〈仁宗睿皇帝實錄序〉。 5 昭槤,《嘯亭雜錄》(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卷 1,〈不忘本〉,頁 16。 6 參見滕紹箴,《清代八旗子弟》(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1989 年),頁 52-55、頁 250-286。 7 參見《清實錄.太宗文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32,頁 8-9,崇德元年 十一月癸丑條;另同書,卷 34,頁 26-27,崇德二年四月丁卯條。 8 《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144,頁 1,順治十八年正月 丁巳條。 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整理,《康熙起居注》(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頁 1639,康熙二而,所謂「茫茫禹域,真亡國滅種之利器」,10王公大臣、八旗兵丁「漸染漢習, 惟尚虛浮」的敗壞現象,11在康熙朝已逐一顯露;策動三藩反清的吳三桂更直言: 「清朝軍中向者舊臣皆勇猛,今甚衰弱矣,焉能及前人哉」。12對統治者而言,當 八旗成員逐步淪於「弱化」、「貧化」,乃至於「腐化」,亦即既定政策無法落實, 或實際狀況與政策目標相悖離時,勢將引發動搖國本的疑慮,進而興起改革、整 頓的決心。 乾隆朝修《四庫全書》,館臣於〈上諭八旗.上諭旗務議覆.諭行旗務奏議. 提要〉中,對雍正皇帝重視並致力於解決旗務問題的用心,多所推崇,曰:「世宗 憲皇帝深維根本之重,睿謨規畫,鉅細咸周」。13惟長期以來,八旗官兵仰恃康熙 皇帝為政寬仁,「遂乃怠於公務,不勤厥職,徒知自守,苟且偷安,諸事玩忽,漫 不經心,因而法制廢弛」,14故亟待解決者,實千頭萬緒。15雍正皇帝繼位之初,即 訓斥八旗大臣,限令三年之內,「將一切廢弛陋習,悉行整飭」;指示的重點,則 十六年六月初七日癸丑條。 10 劉體仁,《異辭錄》,收入《民國筆記小說大觀》,第 2 輯(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6 年), 卷 4,〈亡國滅種之利器〉,頁 225,曰:「茫茫禹域,真亡國滅種之利器矣。……清自滿洲 崛起,君臨天下,悉主悉臣,鑑於前代之事,滿人不求文學,惟重騎射,八旗兵分防各省, 扼諸險要,畫地而居,不與居民雜處,不與漢人聯姻,備之未嘗不周。然二百年間,滿人 悉歸化於漢俗,數百萬之眾僉為變相之漢人」。 11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卷 269,頁 8,康熙五十五年七月戊寅條。 12 《康熙起居注》,頁 2040,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初八日壬戌條。 13 清高宗敕撰,《四庫全書總目》(台北:藝文印書館,1989 年),卷 55,〈史部十一.詔令奏 議類.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十三卷上諭旗務議覆十二卷諭行旗務奏議十三卷〉,頁 14。 14 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1986 年),卷 1,頁 22,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召入八旗大臣等奉上諭。 15 例如:馮爾康認為,雍正皇帝改革旗務的措施,主要為削弱八旗內部主從關係以伸張皇權、 解決八旗生計困難問題以維護根本,以及加強旗人清語騎射訓練以防止漢化,並將改革旗 務與打擊朋黨、整頓吏治緊密結合,參見馮爾康,《雍正傳》(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年), 頁 294-305、頁 318-320。另據關嘉祿、佟永功對《鑲紅旗檔》的分析,雍正皇帝整飭旗務 的項目,至少包括:委派精幹可信之員統攝旗務;嚴格旗員引見、選放制度與世職承襲制 度;嚴厲清除旗員侵漁、舞弊、違法、賭博等積弊;嚴格區分檔冊,以正名分;施行豁免 所欠公庫銀兩、賞賜官房、設立米局、恩賞八旗生息銀兩等恩恤措施。參見關嘉祿、佟永 功,〈從鑲紅旗檔看雍正帝整飭旗務〉,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明清檔案與歷史研究》 (北京:中華書局,1988 年),下冊,頁 669-680。
在於官兵「不勤習騎射,不諳生計,妄費濫用,競尚服飾,飲酒賭博,失其生計, 至於窮困」,16且在訓誡臣工的場合中多次提及。17是以本文擬擇定此一時期有關八 旗的教育訓練、生計困難、沾染陋習等項目,對雍正皇帝整飭旗務的措施,進行 初步的探討。
二、語文教育與軍事訓練
雍正皇帝指出,「八旗兵丁學習清語最為重要」,18八旗文武官員「家世武功, 業在騎射」,19「本朝自開國以來,騎射精熟,歷代罕有倫比。旗人凡少長貴賤, 悉皆專心練習,未有一人不嫺熟弓馬者」,20卻「因居漢地,不得已與本習日以相 遠」。21雍正元年(1723 年),在鑲黃旗滿洲副都統阿林保的建請下,議定嗣後「八 旗挑取馬甲,務令揀選稍能清語,騎射好者。如不習清語,不能射箭之人,著於 步軍缺出,暫行挑取,俟學成時,再挑馬甲」;滿洲子弟「不能清語,給限三年, 令其學習。有不能者,不准挑取馬甲」。22因此,「清語騎射」能力具備與否,便成 為八旗子弟初任職務的重要關鍵。惟對八旗成員而言,理論上「國語本應不學而 1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22-23,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詔入八旗大臣等奉上諭。 17 例如:《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2,頁 1-3,雍正二年二月初二日,諭八旗文武官員人等; 同書,卷 5,頁 57-61,雍正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八旗佐領奉上諭。 18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1,頁 10,雍正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奉上諭。 19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2,頁 2,雍正二年二月初二日,諭八旗文武官員人等。 2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起居注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 年),頁 777,雍正四 年九月十五日甲辰條。 21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2,頁 25,雍正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辦理船廠事務給事中趙殿 最請於船廠地方建造文廟設立學校令滿漢子弟讀書考試等語具奏,奉上諭。 22 允祿等奉敕編,《諭行旗務奏議》(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6 年),〈雍正元年〉,頁 4,八 旗都統等議覆,奏入於雍正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奉旨依議。「馬甲」(moringga cooha)即「馬 兵」,為八旗子弟成丁後的主要出路;「馬甲」中表現佳者,選為「護軍」(bayara),擔任禁 門或王府守衛;「護軍」中精銳者,則選入「前鋒營」(gabsihiyan i cooha),擔任警蹕宿衛。 參見《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4,頁 90,雍正四年十月十四日,管理正黃旗都統事務多 羅順承郡王錫保等奉上諭。能,而騎射亦須童年練習」,23但是為遷就現實狀況,雍正皇帝也不得不從教育訓 練著手,希望能藉以重振「清語騎射」的「本習」。 關於八旗子弟學習的管道,順治、康熙兩朝先後設置國子監八旗官學(順治 二年,1645 年)、宗學(順治十年,1653 年)、景山官學(康熙二十五年,1686 年)、八旗義學(康熙三十年,1691 年)、盛京八旗官學(康熙三十年)、黑龍江兩 翼官學(康熙三十四年,1695 年),做為教授清、漢文,並兼習騎射的場所。24 雍 正皇帝亦認為,「養育人材,首以學校為要。宗室內有俊秀情願讀書,及八旗秀才 童生內,或有家貧不能延師讀書者,宜各設立學堂,一概教育」,25乃藉由擴充學 額、獎助就學、增設學校等方式,以資鼓勵。然鑑於以往廣設學校,卻造成子弟 崇文棄武的風氣,雍正皇帝又將教育目標訂定為讀書與「本習」並重。26 在擴充學額與獎助就學方面,以宗學為例,雍正二年(1724 年),因宗室子弟 繁衍日多,為增加其升進之途,議准左、右兩翼官房各立一滿學、一漢學,「王、 貝勒、貝子、公、將軍,閑散之十八歲以下子弟,有情願在家讀書者悉聽外,其 在官學子弟,或清書,或漢書,隨其志願分別教授。十九歲以上,已曾讀書之宗 室,有情願讀書者,亦聽其入學」,並月給銀、米、紙、筆、墨諸物,待遇甚佳; 惟考課亦嚴,「每月考試一次,將學業、騎射優者,平常者,不及者,分別等第, 申報註冊。每年春、秋二季,宗人府親試其學業優長、騎射出眾者,奏聞引見」。 27 又原本限各佐領取十歲以上幼童各一名教習滿書、滿語、馬步箭的八旗義學,自 雍正四年(1726 年)起,凡「旗人內有家貧不能延師之秀才童生,情願讀漢書者, 令入漢學堂學習。情願讀滿漢書者,令入滿漢學堂學習」;28為使子弟能「就近讀 23 王鍾翰點校,《清史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7 年),卷 27,〈大臣傳次編二.尹壯圖傳〉, 頁 2034。 24 參見葉高樹,《清朝前期的文化政策》(板橋:稻鄉出版社,2002 年),頁 357-363。 25 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長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 年),卷 49,〈學校志 四.八旗義學〉,頁 955。 2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2,頁 27,雍正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辦理船廠事務給事中趙殿 最請於船廠地方建造文廟設立學校令滿漢子弟讀書考試等語具奏,曰:「滿洲子弟雖教以讀 書,亦不可棄置本習,果有可學之子弟,務須加意教訓,俾其精詣優通。或雖令學習,不 能望其精詣者,仍應令其學習滿洲之武略、騎射,勿但崇尚文藝,以致二者俱無成就,而 以滿洲之武略為可鄙也」。 27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宗學〉,頁 946。 28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八旗義學〉,頁 955。
書」,以導正「八旗入學讀書之子弟,每旗不過數人,且有竟無一人者」的怠惰現 象,29雍正七年(1729 年)復奏准將八旗內「有未及年歲尚未上朝之左領世職人 員,亦俱令入各該旗義學肄業」。30另以往每佐領各取一至二名入學學習滿、漢書 的國子監八旗官學,在雍正五年(1727 年)更以官學生「若拘於定額,則恐草率 塞責;若聽其缺額,又恐人數太少」,乃酌定「每旗額設學生一百名,內滿洲六十 名,蒙古二十名,漢軍二十名。其滿洲六十名內,照例分三十名在滿書房習清文, 三十名在漢書房習漢文」;為鼓勵子弟向學,特自領有錢糧的教養兵內,撥出五十 個名額,按滿、蒙、漢比例給官學生,使「壯者既有錢糧以學弓馬,幼者亦有錢 糧以學文藝」。31 在增設學校方面,則以招收特定對象為主的旗學居多,茲依設置時間先後, 表列如下: 雍正朝八旗學校設置一覽表 設置時間 學 校 名 稱 學 生 來 源 授 課 內 容 備 註 雍正元年 八旗教場官學 各教場居住八旗兵丁子弟 清書、清語、騎射 雍正元年 八旗蒙古官學 歸化城土默特兩旗兵丁子 弟 滿洲、蒙古繙譯 又名綏遠城學,每 旗設學堂一處 雍正 7 年 咸安宮官學 內 務 府 佐 領 、 管 領 下 幼 童,及原景山官學學生, 自十三歲以上二十三歲以 下,挑選九十人 清話、弓馬、漢書 雍正 7 年 覺羅學 八旗覺羅內,自八歲以上 十八歲以下子弟,以及十 九歲以上已讀書願就學者 清、漢文隨其所願 教之,並習射 每旗各立衙署,旁 設清、漢各一學 雍正 7 年 八旗清文學 除 大 臣 子 弟 情 願 在 家 學 習,及入官學、義學讀漢 書之人,其旗下十二歲以 上餘丁,俱入學 清文、清語、倫理、 騎射 又名清文義學,每 參領立一學舍 雍正 10 年 圓明園學 圓明園八旗及內務府三旗 子弟 清書、清語、騎射, 恩准學習漢書 圓明園分設學舍四 所,內務府設學舍 一所 雍正 10 年 盛京八旗義學 漢軍子弟每旗各十五名 滿、漢書及馬步箭 盛京八旗設義學四 29 《諭行旗務奏議》,〈雍正六年〉,頁 6-7,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奉旨依議。 30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八旗義學〉,頁 956。 31 《八旗通志.初集》,卷 47,〈學校志二.國子監八旗官學〉,頁 917。
處,每學各三十名 資料來源: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長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89 年。 崑岡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台北:啟文出版社,1963 年。 八旗教場官學的設立,起因於「教場居住兵丁,當差之外,並不學習分內技 藝。不肖之人,往往群聚飲酒、賭博」,且「無力延師教訓子弟」,32遂在「八旗各 教場設學舍五間,每旗選擇二人,訓誨居住兵丁子弟,操演騎射,並習清書、清 語」。33八旗蒙古官學係鑲黃旗蒙古副都統祁爾薩奏請,奉准於歸化城設學,「教導 兵丁子弟滿洲、蒙古繙譯」,34首開旗學教習繙譯先例。咸安宮官學是為導正原內 務府轄下的景山官學「學生功課未專」而設,特挑選烏拉人「令其教授清話、弓 馬」,並供應學生飯食、書籍、文具等。35又自順治朝以來的宗學,教習對象僅限 於宗室,「尚未及於覺羅」,雍正皇帝為教養遠支宗室子弟,乃將各旗官學內覺羅 人等抽出,另立覺羅學,「擇其可教之人,令其讀書學射,滿、漢兼習」。36讀書的 覺羅人等,享受的公費以及一切待遇,俱比照宗學,主管的王公須於「春、秋二 季,親身考驗,分別等第,報知宗人府登記檔案」;如有怠惰不學、態度惡劣而情 節重大者,則咨送宗人府革其職銜。37同時,基於「八旗漢軍辦理事務,用清文之 處居多。漢軍子弟,學習清文,甚屬要緊」的考量,復「另設清文義學,專師教 訓」。38由於八旗漢軍設有清文學,滿洲、蒙古旗分亦請立學舍,雍正皇帝於是下 令十二歲以上餘丁均入學,「俱令教訓清文、清語,其蒙古旗分,並教以蒙古語」, 命「該旗大臣、參領等,不時稽察,每年考試一次,分別勤惰,以示勸懲」。39圓 32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八旗教場官學〉,頁 958。 33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11,頁 34,雍正元年九月壬 寅條。 34 崑岡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台北:啟文出版社,1963 年),卷 394,〈禮 部.學校.綏遠城學〉,頁 34。 35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咸安宮官學〉,頁 949。 36 允祿等奉敕編,《上諭旗務議覆》(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6 年),〈雍正七年〉,頁 18,上 諭。 37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覺羅學〉,頁 948。 38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八旗義學〉,頁 957。 39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87,頁 15,雍正七年十月甲寅條。
明園學的興辦,則因雍正皇帝往觀大閱,「細看沿途站立管道之圓明園兵丁氣象, 較前甚優」,特准「圓明園之八旗及內府三旗,賞給教習,令伊等子弟學習漢書」。 40此外,據奉天將軍那蘇圖奏言,自八旗漢軍設置清文學以來,當地「讀書子弟, 不盡通曉書藝,良由事非專設,兼未得善教之人所致」,乃建請「將奉天八旗漢軍 二十四佐領內,每兩旗合為一學,共立義學四所」,41是為盛京八旗義學。 雍正年間無論是對既有旗學進行改革,或是新設的各式學校,其業績主要反 映在提供八旗子弟普遍就學的管道,而八旗蒙古官學、盛京八旗義學的先後成立, 使滿洲、蒙古、漢軍三大族群皆有專設的學校;尤其是八旗清文學的創辦,更形 同是推動「清語騎射」教育的「國民學校」。雖然盛京八旗義學是為補救清文學成 效不彰而設,但是在各學校嚴格的考課之下,對子弟「本習」能力的加強,仍發 揮相當的作用。例如:從八旗教場官學獨立出來的圓明園學,即因雍正皇帝認為 教場官學辦理頗具績效,特令按營房遠近,共造學舍五所,42甚至恩准學習漢書; 經過咸安宮官學的一番整頓之後,內務府旗員子弟於五年之間,考中生員以上者, 近三十人,「有兼習清書、稍知繙譯者十三、四人」,「其餘雖質學不一,然皆略明 大義,弓騎俱有可觀」。43 在國家積極發展旗學教育,藉以提昇新生代的語文能力,並視之為選才的基 本要件的同時,對於已任職者,亦有所要求。雍正皇帝認為,八旗官兵熟練滿洲 語文,係理所當然之事,屢次降旨嚴飭兵丁等,「凡集會值班之處,俱令清語,不 許漢語」;44對滿洲人等「棄其應習之清語,反以漢語互相戲謔」,45更深表不滿。 當察覺「滿洲能蒙古話者甚少,即蒙古旗下人等善蒙古話者亦少」時,雍正皇帝 也希望他們能夠兼習,因為「如能蒙古話,於清話亦且有益」;46特別是八旗蒙古 人等,「仍遵守蒙古本務為善」,更應學習蒙古語,故自雍正元年起,給限三年,「有 40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十年〉,頁 3,上諭。 41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124,頁 8,雍正十年十月癸亥條。 42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十年〉,頁 3-4,果親王允禮等議覆,奏入於雍正十年四月二十七 日,奉旨依議。 43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咸安宮官學〉,頁 951。 44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1,頁 13,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諭。 45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6,頁 2,雍正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奉上諭。 4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5,頁 66,雍正五年十月十八日,奉上諭。
不能者,一概應陞之處,俱不准錄用」。47同樣地,亦多次傳諭八旗漢軍,「如不能 以清話奏履歷者,遇陞轉之處,不准列名」。48然而,此種限制升遷的禁令,自雍 正初年頒布以來,執行時間一再展延,直至雍正八年(1730 年)始付諸施行。49至 於落實的情形,以正紅旗漢軍驍騎校趙天輝的升遷案為例,趙氏於雍正八年經保 舉為防禦,雖然才技優長,卻因不能用清語具奏履歷,奉旨准予補缺而暫停俸祿, 至雍正十年(1732 年)猶以清語欠佳,其應得的俸祿仍行停止,50可知考核甚嚴。 惟雍正皇帝慮及是項規定對年長而不諳清語的漢軍而言,不免流於嚴苛,且「伊 等效力年久之處,豈不至於淹沒」,遂於雍正十一年(1733 年)傳諭八旗漢軍都統 等,「嗣後揀選人員,年六十以上者,不必責其定能清語」。51 關於八旗兵丁騎射的訓練,雍正皇帝即位未幾,便發現「皆係精兵」的八旗 護軍之中,竟有不能射箭者,52而兵丁騎射生疏的情形,亦時有所聞,53遂通令給 限三年,悉行整飭,否則「直行罰無赦」。54然至雍正四年,又查知旗人外任文官 者,「漸漸疏於騎射」,「若聽其因循怠惰,將來必致騎射生疏,人材軟弱,豈國家 創制立法之意乎」,復規定「凡旗人外任文官六十歲以下者,限二年之內,仍熟習 騎射。倘二年後,有不能騎射者,該督撫即行參劾」;55同時,因雍正元年、二年 在皇帝的關切下,「大臣等於兵丁馬步射等事,頗皆勤行操練」,「此一、二年又漸 47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16,雍正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奉上諭。 48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7,頁 41,雍正七年閏七月二十五日,奉上諭。 49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7,頁 41,雍正七年閏七月二十五日,奉上諭,曰:「朕前曾 降諭旨,著八旗漢軍學清話,今再限半年,……」;同書,卷 7,頁 46,雍正七年八月二十 日,奉上諭,曰:「蒙古旗分人員學習蒙古話甚屬重要,著給限一年,令其學習,若過一年, 不能以蒙古語奏對者,亦照漢軍不能清話例,停其陞轉」。 5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編,《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合肥:黃山書社,1998 年),頁 2148,〈盛京將軍那圖等奏報晉升官員學習清語摺〉,雍正十年十月初一日。譯文將「tuwašara
hafan i jergi janggin」(防禦)譯作「拖沙喇哈番品級章京」。 51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1,頁 12,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奉上諭。 52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20,雍正元年十月初六日,奉上諭。 53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284,〈護軍統領訥親奏報滿洲兵丁騎射生疏摺〉,雍正元 年八月十三日。 54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24,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五日,召入八旗大臣等奉上諭。 55 《雍正朝起居注冊》,頁 777,雍正四年九月十五日甲辰條。
至疏忽」,56可見雍正朝初期八旗人等荒廢騎射的嚴重程度,即便朝廷脅之以刑罰, 終非一時所能奏效。 為提高八旗兵丁接受騎射訓練的意願,提高軍事操演的成效,以及督促武職 人員保持戰技,雍正皇帝亦擬定若干改革的辦法。在善待兵丁方面,例如:一、 減輕兵丁差役負擔,由於「差役過於繁密,恐誤伊等操練騎射,學習技勇」,決定 另行揀選差役員額,俟其「嫻熟之後,當差行走,俱皆足用時,另行奏聞」。57二、 改善對待兵丁態度,「教訓兵丁,須如父兄之於子弟,不可遽加呵責」,「若有下愚 不移之人,或經再三教訓,終不悛改,仍然行止妄亂者」,始予「奏聞遣發」;58八 旗大臣操演兵丁,「稍有未善,即妄加笞責」,「理應從容教訓指示」才是。59三、 關心兵丁訓練安全,諭令八旗管兵大臣等,「凡兵丁內有能持硬弓者,著各量己所 能用之,不可勉強」,若「致有受傷之處,亦不可不慎也」;部分兵丁以服藥、強 用硬弓來增加戰力,雖「係有心上進之人」,殊不知「欲學用硬弓,亦當從容演習, 逐漸加添弓力,豈可濫行服藥」,反致損傷,遂下令「欲用硬弓者,不許服藥,著 嚴行禁止」。60 在落實操練方面,包括:一、操演方式務求實際,期使「操演有法,而軍容 益加整肅」,「於騎射之道,俱可嫻習」;61然部分教習兵丁步射者,「惟以式樣硬弓 為事,不以中的惟能;兵丁等惟期外觀之美,只圖用大箭,並不以弓力相稱,亦 不以中的為務」,特律定「務求弓件相稱」,「以純熟為要」;62即使是火器營的兵丁, 5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4,頁 89,雍正四年時月十四日,奉上諭。 57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二年〉,頁 15-16,八旗都統護軍統領等議覆,奏入於雍正二年八 月十三日,奉旨依議。 58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52,頁 23,雍正五年正月辛亥條。 59 托津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 年),卷 847,〈八 旗都統.兵制.合操〉,頁 7。 60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5,頁 8-10,雍正五年三月十一日,領侍衛內大臣公馬爾賽等 奉上諭。 61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六年〉,頁 25,八旗都統等議覆,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奉旨著操演試看。 62 《諭行旗務奏議》,〈雍正七年〉,頁 11,和碩莊親王允祿等議覆,奏入於雍正七年十一月初 六日,奉旨依議。
仍須以「騎射為根本」,不可「專習鳥鎗,而廢棄騎射」。63二、監督訓練務求切實, 由於大臣官員「每有傳集兵丁,而本身遲往者,或有事而不往者,徒使兵丁竟日 勞苦」,64故規定「操演之日,若遇有應奏之事,每旗於副都統內,輪班存留一人, 親詣教場校閱。除出差、值班實有事故外,官員一、二次不到申飭記過,三次交 部議處」。65三、加強操練怠弱官兵,下令將八旗內「年少無疾而騎射不堪,不能 滿洲、蒙古語,諸事無能,極為庸劣之人,滿洲、蒙古每旗合派一百名,共八百 名,八旗漢軍合派二百名,共為一千名」,編成「懦弱營」;「更於驍騎營官員內, 擇其年少而行走怠惰,人甚無能者,滿洲旗分各派二員,蒙古、漢軍旗分各派一 員,令與兵丁一同學習」,「每日學習騎射」,「一概不許漢語,惟習清語或蒙古語, 其教習趨走、超距及清語等事,於索倫、新滿洲、烏拉齊內,挑其好者,分為三、 四班,令其教習。懦弱兵應學之騎射技藝,即交技勇太監等教習」。66 在督導官員方面,諸如:一、諭令官員參與操練,八旗大臣係率領兵丁出師、 行圍之人,「理應親率各官操演騎射」,故自雍正七年起,凡五十五歲以下的「旗 下大臣及參領各官,遇平常較射之日,俱著學習騎射」。67二、考核武職人員戰技, 「操練武藝,習勞苦,耐寒暑,以及急趨、超距、撲跌等技」,乃八旗武職人員的 「根本要務」,「若不嚴令學習,勢必流於不堪任用」,特於雍正八年降旨,「年未 至五十五歲者,勒限半年,令各奮力學習一切技勇,若仍有自圖安逸,不肯學習」, 「毫無技藝,不耐勞苦者」,「必重加懲治責革,照違旨例治罪」,「如有學而不能 者,准其告退」。68此外,官兵中「有馬上生疏者」,則令其前往塞外、關外地方, 「教以打圍,既得嫻習騎馬,又可將馬駒調馴」;69對於弓箭、馬匹等,亦時時查 63 《雍正朝起居注冊》,頁 945,雍正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辛亥條。 64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4,頁 89-90,雍正四年十月十四日,管理正黃旗都統事務多羅 順承郡王錫保等奉上諭。 65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847,〈八旗都統.兵制.官兵校射〉,頁 19。 6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9,頁 2-3,雍正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奉上諭。類似的訓練,另 有專為八旗漢軍尚、耿、石、李、佟、蔡、王諸勳舊大臣子弟而設者,參見同書,卷 9,頁 10-11,雍正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奉上諭。 67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7,頁 50,雍正七年十月初八日,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奉上諭。 68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8,頁 49-50,雍正八年七月初五日,奉上諭。 69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五年〉,頁 21,上諭。
驗,以免不肖官兵私行盜賣軍器,70或任由馬匹羸瘦,71以致折損戰力。 經過有計劃的訓練之後,八旗兵丁的戰技似已普遍提昇,例如:雍正五年, 查得親軍、護軍內能開八力以上硬弓者,多達一萬八千餘人;校射時,「舉重若輕, 從容合度」,雍正皇帝指出,「伊等藝勇超群,是其盡心學習之所致」。72雍正十年, 檢閱「懦弱」營兵丁,其中不乏「騎射可觀者,亦有騎射雖屬生疏,而馬上尚能 發矢者」,雍正皇帝認為,「以此看來,則學習至一、二年後,馬上可以嫻熟矣」。 73又據八旗武職人員奏報駐防官兵操練情形,74以及部院官員回報巡查操演狀況,75 率皆頗有可觀之處;其間不免有疏忽怠玩的官員,以及騎射不堪的兵丁,經革職 治罪與嚴加訓練之後,亦「人人感懼,奮勉力學」,「皆至於嫻熟」。76至於被雍正 皇帝斥為「務出征效力之虛名」,而「韜略、騎射遠不如前」的八旗漢軍,77實「皆 由失於訓練所致」。78 70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845,〈八旗都統.兵制.軍器〉,頁 4。 71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0,頁 37,雍正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辦理軍機大學士伯鄂爾 泰等奉上諭。 72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5,頁 68-69,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上諭。 73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十年〉,頁 10,上諭。 74 例如:《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1896,〈乍浦滿洲水師營副都統傅森奏報訓練水師 摺〉,雍正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曰:「……於滿洲兵丁內挑出體輕驍勇之人編隊,交付教習, 由官員輪流監督訓練。奴才此間看得兵丁學習槍箭各皆勤勉,多已熟練,大有長進」;同書, 頁 2108,〈莊浪副都統博清額奏報操練兵丁情形並繳硃批摺子摺〉,雍正十年四月初一日, 曰:「……每日令四旗官員率領兵丁,曉諭列隊前進之道,攜帶廩餼,往返練習步行三、四 十里;其餘四旗官員率領兵丁,射馬步箭,操練跳躍跑步,八旗每日更換操練」。 75 例如:《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1868,〈副都統秦布奏報抵達涼州查辦官兵訓練等事 摺〉,雍正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曰:「……校閱官兵騎射放槍,騎射熟練,但放槍不齊,…… 每月除射箭六次外,每月兵丁徒步訓練三次,訓練拉弓、跑步、縱跳、上馬。等語交付後, 看得,官兵均皆畏懼而服從」;同書,〈吏部尚書查郎阿等奏請選賢能官員訓練兵丁摺〉,雍 正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曰:「自聖主為兵丁之事反覆降旨開諭以來,臣等留心訪查,見八 旗兵丁皆各受鼓舞,發奮向上,黽免效力。……(西安)現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內,射箭弓 力自六力至十二力者,已過半數,較前多有長進。……於各旗官地設立弓箭場,令兵丁拉 弓射箭,以習滿洲之風」。 7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2,頁 10-11,雍正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奉上諭。 77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八年〉,頁 26,上諭。 78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9,頁 10,雍正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奉上諭。
三、八旗生計困難的改善
國家督促八旗人等勤習「清語騎射」,對其生活也多所照顧。自康熙朝以來, 「恩賚頻施,無不周備,以天下之正供,贍養兵丁」,然「軍士生計稍艱」的問題, 似有益趨嚴重之勢;雍正皇帝認為,「再欲加增錢糧,亦恐難給」,而問題的癥結, 「大抵因奢侈所致」,故諭令八旗大臣等,自雍正元年起以三年為期,限令改善。 79既然生計困難的主因在於「奢侈」,理應從生活教育上加以導正,惟雍正皇帝深 知「此事一時亦難移易」,80為使「保惠愛恤之心無所不至」,且「若為一時漫為非 分之施,國用既不能繼,而爾等輕易妄費,立見其盡,終屬無益」,乃推出一連串 能為「長久之計」的恩養措施,至雍正二年年底已實施者,據上諭曰: 「朕自即位以來,凡加恩於爾八旗者,不為不多,如恩詔內,凡披甲、 砲手、步軍及京城之當差效力者,屢次賞給一月錢糧;上三旗內務府佐 領下執事人,俱賞給一月錢糧;其出征大小官員,則賞給半年之俸;出 征塘汛兵丁,則賞給一月錢糧,盡免其所借銀兩。八旗舉人、生員,則 賞給銀米,資令讀書。又特頒諭旨,八旗所欠公庫銀兩,概行豁免。每 旗添設養育兵丁錢糧四百六十分,八旗鰥寡孤獨每月給銀一兩、米一 斛;又發帑金八十萬兩,交諸王大臣生息,以賞給旗人喜喪之用;凡曾 出兵而年老殘疾無倚靠者,給與俸祿錢糧贍其終生。盔甲、弓箭俱賞給 銀兩製備;上三旗侍衛窮苦者,每月賞給馬錢每旗一百分;護軍校、驍 騎校令在京倉支米,省其腳價;九門門軍皆以滿洲兵丁充補。……又軫 念八旗人等生齒日繁,令分居圓明園、鄭家莊、熱河、寧夏等處,俾遂 生養;又特開井田,以為八旗養贍之地。……八旗之另戶領催、馬步兵、 閒散無陞路者,則試其繙譯繕寫,以八品筆帖式用;各部院無品級筆帖 式無力捐級者,亦以考試量給品級。又特開繙譯科考,取生員、舉人、 進士;又令滿洲得與武科生員、舉人、進士,以收人才;又設立義學, 79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9,雍正元年四月十八日,召入八旗大臣等奉上諭。 80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9,雍正元年四月十八日,召入八旗大臣等奉上諭。以廣教育。蓋所以憫爾等之勞苦,恤爾等之窮困,資給爾等之衣食,成 就爾等之功名者,亦既委曲周詳,靡不備至。」81 以上諸多措施,依恩養的對象,略可分為:一、現職兵丁,以恩賞錢糧、豁免積 欠、生息銀兩等,補助其經濟;二、兵丁家屬,以設教養兵、賑濟孤貧、安置居 處、開辦井田等,安頓其生活;三、欲進取者,則以鼓勵就學、增開科考等,安 排其出路。 關於補助八旗兵丁經濟,在恩賞錢糧方面,除了屢次賞給兵丁一月錢糧之外, 自雍正三年(1725 年)起,復將推恩賞賜銀兩擴及貧乏官員子弟與筆帖式等。82在 豁免積欠方面,「旗人每遇急需,即向人告貸,以至每年所得俸餉不足補償重利, 愈至窘乏,於是特設公庫、廣善庫,以周其不足」,83惟數十年來,拖欠未還者, 為數甚鉅,朝廷除屢加催討外,遇有借貸人身故,則由其子孫家人俸祿錢糧坐扣 一半。雍正皇帝即位之後,曾多次開恩豁免,例如:雍正元年,全數蠲免鑲紅旗 虧空之庫銀;84雍正二年,清查八旗拖欠庫銀事,因正白旗都統拉錫「徹底清查, 所奏甚詳」,故「但令一、二人償還,其餘盡行寬免」;85雍正十年,積欠的庫銀尚 有四十餘萬,有鑑於八旗官兵「所賴俸祿錢糧應差,欠帑人數眾多,倘生計艱難, 未免有誤公事」,特准將子孫坐扣一半俸餉抵補舊欠者,開恩豁免,86旋即亦恩准 「本身現在而未完者」,一體適用。87 在生息銀兩方面,88雍正元年,命八旗及包衣三旗親王九人各領內庫銀十萬 81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2,頁 56-58,雍正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奉上諭。 82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三年〉,頁 9,八旗大臣等議覆,奏入於雍正三年五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83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0,頁 8-9,雍正十年五月初七日,奉上諭。 84 劉厚生譯,《清雍正朝鑲紅旗檔》(長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85 年),頁 3,〈天字七 號.雍正元年.都統伯司格謝恩摺〉。 85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2,頁 5,雍正二年三月十八日奉上諭。 8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0,頁 9,雍正十年五月初七日,奉上諭。 87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0,頁 9,雍正十年五月十七日,奉上諭。 88 「生息銀兩」一詞,於雍正七年(1729 年)才正式見諸載籍,惟制度的醞釀與草創,則應 始於康熙初年,參見韋慶遠,〈清代康熙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初創和運用——清代「生 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一〉,收入韋慶遠,《明清史辨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兩,「經營生息」,以備旗下官兵喜喪等事之用,經議定護軍校、驍騎校等喜事給 銀十兩、喪事二十兩,馬甲、步兵等依次遞減,89至雍正七年三月,除了在京八旗 之外,外省駐防的滿洲、漢軍兵丁,亦一體加恩,賞給生息銀兩,諭曰: 「江寧、杭州、西安、京口、荊州、廣東、福建、寧夏、右衛共九處, 每處賞銀二萬兩;天津、河南、潼關、乍浦、成都共五處,每處賞銀一 萬兩,俱著餘布政司庫內支給,交與該將軍、副都統等,公同存貯營運 生息,如該處駐防兵丁家有吉凶之事,將息銀酌量賞給,以濟其用。其 本銀永遠為存公生息之項,不令繳還。……其營運利息之處,亦必公平 辦理。倘指稱官銀名色,或佔奪百姓行業,或重利刻剝閭閰,與商賈小 民爭利,擾累地方,著各督撫不時稽查,即行參奏。」90 這項措施的擴大推行,又與當時的軍事情勢有密切的關係。91是年四月,兩路大兵 征勦準噶爾,雍正皇帝於「行糧恩賞之外,給予坐糧以贍養其家口」,為國家效力 的兵丁家中若遇有吉凶之事,即可以生息銀兩支應,「俾效力行間之士,均霑實惠, 無內顧之憂」。92至於生息的辦法,93各地不一,例如:天津府在新城內開設當鋪一 社,1989 年),頁 171-185。 89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元年〉,頁 5-7,上諭,八旗都統等議覆,奏入於雍正元年四月二 十九日。生息銀兩措施的重要性如何,論者見解不一,例如:馮爾康,《雍正傳》,頁 301, 認為係臨時性的補助,對八旗生活所助有限;韋慶遠,〈清代雍正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 整頓和政策演變——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二〉,收入《明清史辨析》,頁 187-190,則強調是解決八旗生計的重要措施。 90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7,頁 7-8,雍正七年三月十四日,奉上諭。此次上諭中,亦將 生息銀兩的辦法擴及各省督標、撫標、提標兵丁,每標按兵丁額數分別給銀數千兩至一、 二萬兩;至於鎮標兵丁,則俟「酌量國用支出入,次第加恩,陸續降旨」。 91 參見關嘉祿、佟永功,〈從鑲紅旗檔看雍正帝整飭旗務〉,頁 678-679。又關於雍正七年(1729 年)以後,雍正皇帝對運用生息銀兩制度的相關指示的討論,參見韋慶遠,〈清代雍正時期 「生息銀兩」制度的整頓和政策演變——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二〉,頁 195-205。 92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7,頁 13,雍正七年四月二十日,奉上諭。 93 關於生息銀兩的運用方式,主要可分為:一、買田招佃收租;二、交商收息;三、開設當 鋪及其他店舖以直接經營,其實際運作情形,參見韋慶遠,〈清代雍正時期「生息銀兩」制
爿及雜貨舖子,並購買良田,以取地租舖利;94江寧地方將部分銀兩借給鹽商充為 本色銀,95並開設當鋪、易米舖、賣蘆葦廠等;96右衛地方則將本銀投於布、米、 衣、錢、典當,共有五舖子,97而經營當鋪繁衍生息,被認為是較牢靠的選擇。98又 八旗兵丁不善維生,「每至領米之後,即賤價賣與販米之人;及至乏米,又以貴價 糴買,徒令貿易之人得利」,生計更加困頓,復於雍正六年(1728 年)按滿洲、蒙 古、漢軍旗分,撥給官房,設立米局二十四處,各領戶部銀五千兩;通州於近倉之 處,分左、右兩翼,按給內務府官房,設立米局二處,各領戶部銀八千兩,分別派 員辦理、稽查。米局的立意,在於「將兵丁欲賣之米,以時價買貯;及其欲買,則 以平價賣給」,於兵丁將大有裨益,經營所得利息,亦作「利濟兵丁」之用。99 其次,有關安頓兵丁家屬生活,在設教養兵方面,自滿洲入關至雍正皇帝即 位的八十年之間,隨著政權基礎的鞏固與社會經濟的成長,八旗人口也自然繁衍 滋生,100惟八旗兵額有固定編制,遂連帶產生餘丁過剩的問題。雍正元年,內閣 侍讀學士布展指出,「閑散幼丁至二、三十歲,而未得披甲、柏唐阿(baitannga, 度的整頓和政策演變——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二〉,頁 207-228。 94 參見《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1798,〈拉錫奏報御賜銀兩經商營運補充兵丁口米不 足摺〉,雍正七年六月十四日;同書,頁 1799,〈拉錫奏請將御賜銀兩購置良田以補兵米不 足摺〉,雍正七年六月十四日。 95 參見《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1858,〈江寧將軍鄂彌達奏報賞給駐防兵丁銀兩生息 等事摺〉,雍正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惟雍正皇帝對此做法不以為然,硃批曰:「兩淮鹽商, 借銀者少,……省城做何買賣不可,雖則借給鹽商,說無非借給自願借貸者而已,惟情願 借貸之商人方才危險,此等全在爾等之辦理」。 96 參見《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2149,〈江寧將軍吳納哈奏報賞賜兵丁滋生銀兩情形 摺〉,雍正十年十月初二日。 97 參見《清雍正朝鑲紅旗檔》,頁 47,〈宿字三十九號.雍正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右衛奏銷…… 事〉。 98 參見《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2202,〈成都滿洲副都統烏赫圖奏請賞賜兵丁紅白事 滋生銀摺〉,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99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六年〉,頁 1-3,上諭,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奏入於雍正六年 二月十三日,奉旨依議。 100 參見安雙成,〈清代養育兵的初建〉,《歷史檔案》,第 4 期(1991 年 11 月),頁 87。據《活 計檔》所載,自順治十一年(1654 年)至雍正元年(1723 年),七十年間,滿洲男丁由四 九、六六○人增長為一五四、三二九人,蒙古男丁由二五、九二七人增長為五八、七九八 人,分別增加三倍與二倍之多。
執事人)者甚眾」,「該等之人不得糧米,似難維持生計」,101可知情況甚為嚴重; 工部侍郎尹泰亦奏稱,「因披甲缺少,丁多,雖壯丁亦不能得食錢糧。迫於生計, 四處耕作,以為糊口」,如此則「聖主養育之滿洲將日漸衰落,既不會弓馬騎射, 亦不知道德體統,皆成為粗陋不堪之村夫」。102為此,雍正皇帝於雍正二年提出設 置教養兵的緣由及其解決方案,諭曰: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俱係累世效力舊人,承平既久,滿洲戶口滋 盛,餘丁繁多。或有人丁多之佐領,因護軍、馬甲皆有定額,其不得披 甲之閒散滿洲,以無錢糧,至有窘迫,不能養其妻子者。……欲增編佐 領,恐正項米石不敷,朕若不給與錢糧,俾為贍養,何以聊生?既不能 養其家口,何由造就以成其材?今將旗下滿洲、蒙古、漢軍內,共挑四 千八百人為教養兵,訓練藝業。所挑人等,只給三兩錢糧,計四千八百 人,一年共需錢糧十七萬二千八百兩。每一旗滿洲、蒙古、漢軍共六百 名,內蒙古旗下六十名,漢軍旗下八十名;其漢軍之八十名令為步兵, 食二兩錢糧,就此錢糧數內通融料理,可以多得四十名兵丁,每旗著挑 取一百二十名。」103 共得教養兵員額五千一百二十人,八旗都統等「按其佐領多寡,均行挑取。其挑 取時,必擇其實係貧乏,射箭好,可以學習之另戶餘丁」,令其學習馬步箭,再分 設馬兵、步兵,馬兵教習槍法,步兵操演籐牌、挑刀,104可說是養育與教育兩者 兼顧的辦法。至雍正九年(1731 年),陜西西安將軍秦布奏言,「西安額設兵丁八 千名,今戶口繁滋,將及四萬,請於滿洲餘丁內挑選一千名,每月暫給餉銀一兩, 米三斗,令其當差。遇有調遣之處,即照馬兵例派往,俟兵事告竣,陸續裁汰」。 105雍正皇帝准其所請,更慮及各省駐防八旗的情形相類,乃命「各處將軍於滿洲 101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346,〈內閣侍讀學士布展奏陳八旗閑散幼丁生計艱難摺〉, 雍正元年九月十六日。 102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290,〈工部侍郎尹泰奏請增加披甲數額以使幼丁得生路 摺〉,雍正元年八月十五日。 103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二年〉,頁 1,上諭。 104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二年〉,頁 2-4,八旗都統戶均統領副都統等議覆,奏入於雍正二 年二月初九日,奉旨依議。另參見安雙成,〈清代養育兵的初建〉,頁 88-89。 105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108,頁 1-2,雍正九年七月癸亥條。
餘丁內,擇其能騎射可供驅使者」,於編制之外添設員額,給與錢糧、操演技勇, 106擴大了設置教養兵的照顧層面。 在賑濟孤貧方面,朝廷原本對八旗官兵的孀婦、孤兒均給半俸銀、米,卻因 戰端屢啟,半銀俸時有停發,自雍正二年起,俱行照舊賞賜,使各自得以養育。107 由此衍生而來的,又有旗人寡婦應否守節問題,雍正皇帝認為,「旗下寡婦年少無 子併無近族者,勉強令其守節,似非善事。官員、兵丁亡故之後,不論其妻之歲 數,皆予以俸祿錢糧,其中年少之人,欲改嫁者,反處於兩難,以致誤其終身, 於滿洲等之顏面大有關礙」,故雍正五年議定,「寡婦若有子嗣,或年至四十,及 有養贍之人者,仍令參領、佐領處具保,俾得一年之半俸錢糧米石」,不符規定者, 則不准給與;若有實係情願守節者,由族人及其母家會同該佐領等具保呈明,照 例給與,如此則「年少寡婦既不至誤其終身,而守節之婦亦得以表見」。108此外, 對於長年在營伍行走者,凡為年老病弱而退伍之人,倘若其本人不能當差行走, 又無依無靠,則令普遍詳查,對此等退伍者,著賞半分錢糧,終身食用。109以上 種種,誠如雍正皇帝所言,鰥寡孤獨、年老殘疾者皆得銀、米養贍,可謂設想周 到。 在安置居處方面,雍正皇帝除將在京八旗分散居住外,另備有「八旗官房」, 係將「身犯重罪貪婪人員入官之物」,110「賞賜各旗,租賃旗中貧寒者居住,所得 106 《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108,頁 27,雍正九年七月癸未條。 107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744-745,〈都統鄂倫岱等奏請用世襲官俸養育孀婦孤兒 摺〉,雍正二年四月初二日。另康熙六十年(1721 年)八月,戶部議定將尚未上衙門的八 旗世襲官停俸,並將無嗣襲官衣食俸祿寡婦二十一名停俸,若有毫無家業者,必致窮困, 故寡婦生計問題在雍正初年受到官方的重視,見同書,頁 553-554,〈國子監司業博禮奏陳 無嗣襲官之寡婦生計窮困祈請施恩摺〉,雍正元年十二月初六日。 108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五年〉,頁 15-16,上諭,八旗大臣等議覆,奏入於雍正五年九月 十七日,奉旨依議。 109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755,〈副都統齊穆布等奏議供給老弱單身退伍軍人半分 錢糧摺〉,雍正二年四月初六日。清查年老病弱退伍兵丁加以恩養的工作,自雍正元年(1723 年)十月即已施行,而齊穆布此次的調查,共得三十四名。 110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7,頁 25,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奉上諭。
租金賜與各旗公用」;111為避免各該旗管理參領從中作弊,而有「相應調旗管理」 的規定,如「鑲黃旗之房著正白旗管理,正白旗之房著鑲黃旗管理」。112雍正七年, 發兵征勦準噶爾之際,特諭出征兵丁,「有實係無房或租房、典房居住者,著八旗 大臣等確查各該旗所有官房,酌量賞給。務於大兵起程之前料理賞給,俾兵丁等 每月得省房租,以為妻子生計之資」,113於安定軍心自有莫大助益。遇有「屋漏牆 垣倒塌貧乏兵丁不能修葺者」,則發庫帑賞與八旗,「俾貧乏兵丁修理房屋得有裨 益」,「務令咸得安居」。114 在雍正皇帝所謂的「長久之計」中,開辦井田更是「特念旗人永遠生計」的 重要項目。雍正二年,都察院副都御史塞德奏請設立井田,戶部議覆,辦法略為: 「查得內務府餘地共一千六百餘頃,拖欠錢糧人等所交之地共二千六百 餘頃,應於此二項地畝內,選擇二百餘頃,作為井田。行文八旗,將無 產業人內,自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派往耕種。著滿洲旗分派五 十戶,蒙古旗分派十戶,漢軍旗分派四十戶,共挑選一百戶遣往。各受 田百畝,周圍八分為私田,中間百畝為公田,共力同養公田。俟三年之 後,所種公田百畝之榖,再行徵取。於革職大臣官員內,揀選二人前往, 令其勸教管理,……每年十月後,農事既畢,著打步圍,學習射箭。令 戶部揀選能員派往,視其可以設立村莊之處,蓋造土房四百間,計其人 口,分給居住。凡此耕種井田之人,每名給銀五十兩,以為置辦種粒、 牛具、農器等項之用。……在井田地畝內,倘有旗民交錯之地,請將附 近所有良田,照數移易給與,如此既有益於民人,而旗人之無恆產者, 亦皆得仰沾。」115 至雍正五年,有鑑於「旗人之內,有犯枷責之罪,革職退甲而無產業者,閒住京 111 《清雍正朝鑲紅旗檔》,頁 27,〈黃字十四號.雍正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為鑲藍旗將官房賃 而未如實呈報事〉。 112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3,頁 23,雍正三年五月二十日,奉上諭。 113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7,頁 25,雍正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奉上諭。 114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3,頁 42,雍正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奉上諭。 115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二年〉,頁 9-10,總理戶部事務和碩怡親王允祥等議覆,奏入於雍 正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奉旨所議甚好著照依施行。另《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21, 頁 19,雍正二年六月甲午條,內容略同,惟塞德的職銜作「戶部侍郎」。
師,依附親戚度日,以致良善之人為其所累,而伊等無事閒居,不無妄行為非之 處」,亦發往耕種井田。116推行井田的立意雖佳,惟前往墾種者素質不一,管理官 員未必皆能奉公守法,加以墾田面積有限,而政府負擔的成本又高,故試行十年 之後,以失敗告終。117 至於安排欲進取者出路,在鼓勵就學方面,除了前述廣設學校提供就學管道, 使子弟學習「清語騎射」足堪任用之外,對於入學子弟的生活照顧亦佳。118另有 功名而在行伍間行走者,則「俱退回,生員仍給銀二兩,舉人仍給銀三兩,令伊 等讀書」。119在增開科考方面,自雍正元年起,八旗子弟「除照常考試漢字秀才、 舉人、進士外」,雍正皇帝認為「在滿洲等繙譯亦屬緊要。應將滿洲另以繙滿文考 試秀才、舉人、進士」,乃下令研擬考試辦法。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尋遵旨議定:「滿 洲、蒙古能繙譯者,三年之內,考取秀才二次,舉人一次,進士一次。其鄉試會 試,另立一場,於子午卯酉年二月鄉試,辰戌丑未年八月會試」,錄取名額則「視 臨期人數多寡,請旨欽定」;應考者,「不拘滿漢字貢監生員,及現任筆帖式,能 繙譯者,俱照例考試馬步箭,咨送入場」,120是為繙譯科考試。又八旗漢軍原不在 應考之列,至雍正三年,始「照滿洲、蒙古例,俱准考試繙譯,其秀才、舉人、 進士數額,亦臨期視人數多寡,請旨欽定」。121此外,繙譯科考試原本是以漢、滿 116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五年〉,頁 13-14,八旗都統等奉上諭,八旗都統等議覆。這次發 往的革退官兵,每戶給地三十畝,五戶共給牛三隻,每戶給銀十五兩,亦酌量撥給土房居 住。 117 參見馮爾康,《雍正傳》,頁 304-305。 118 以咸安宮官學為例,「學生飯食,比照現在賞賜該班護軍等飯食之例,除給與官米外,每日 每人計用買辦肉菜等物銀五分,按月由內庫發給。……所讀之書,所需之筆墨、紙張、弓 箭、器皿,騎射之駑馬,鋪用蓆氈,溫炕木材,煖手黑炭等物,令委派官員計算所需數目,…… 向各該處領取」,見《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咸安宮官學〉,頁 949-951。 另宗室子弟讀書者,待遇更為優厚,除月給銀三兩、米三斗外,「更按月給川連紙一刀,筆 三枝,墨一錠。自十一月朔,至正月晦,各給炭一百八十觔。自五月朔,至七月晦,每日 給冰一塊」,見同書,卷 49,〈學校志四.宗學〉,頁 946;覺羅學享受的公費與一切待遇, 俱比照宗學,見同書,卷 49,〈學校志四.覺羅學〉,頁 948。惟宗室、覺羅身分特殊,非 一般八旗子弟所能比擬。 119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頁 5,雍正元年正月十六日,奉上諭。 120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繙譯考試〉,頁 962。 121 《八旗通志.初集》,卷 49,〈學校志四.繙譯考試〉,頁 964。
文對譯的方式為之,八旗子弟皆得參與,但雍正九年時卻發現,「蒙古旗分人,能 蒙古語言繙譯者甚少」,一旦「沿習日久,則蒙古語言文字必漸至廢棄」,雍正皇 帝乃下令「應照考試清文繙譯例,考試蒙古文繙譯,取中生員、舉人、進士,以 備理藩院之用」。122繙譯科考試的設置,既為國家政務的需要,又是誘導子弟勤習 滿洲語文的辦法;更重要的是,為通曉滿、漢文繙譯的八旗子弟增加一條晉身之 路。123 以上諸多措施,理當對八旗生計的改善有所助益。雍正六年,雍正皇帝在檢 視施行成效時,除重申各項措施的用意,並指出若干缺失,諭曰: 「……凡此雖係朕為滿洲等周詳區畫,特沛之恩施,仍賴大臣等仰體朕 意,奉行惟謹,而後上澤有以下逮。乃大臣中,或有將應挑教養兵之人 不行挑取,而挑其不應者,是將朕愛養兵丁之恩澤,反為伊等瞻循情面 之私舉矣。再喜喪之事將恩賞銀兩,並不作速發給,任意遲延。夫喜事 尚可稍待,如遇喪事,若不依時發給,其家無奈,只得重利質貸,至作 債負。此皆大臣等不能體朕施恩之心,怠惰疏玩,並不設身處地,體貼 度量之所致也。兵丁等所藉以養家口者,米石甚屬要緊,若大臣官員果 於平素開導訓誨,令兵丁等皆曉然於謀生之道,值領米之時,務使留存, 以敷家口之資,餘剩者些須糶賣,何由致於窘迫。今大臣等,並不詳加 教誨,其不肖之徒不能謀生,一得米石,全不計及家口,妄以賤價糶賣, 一至不能接續之時,又以貴價糴買,如此則徒令逐末之民得其利耳。」124 雍正皇帝認為,其良法美意未能獲致落實的癥結,一方面是因八旗大臣在執行上 的偏差;另一方面,即在於主其事者未盡「導以儉樸,革其奢靡、妄用、飲酒、 賭博等事」的教誨之責,125官員若能實心效力,則兵丁生計自能豐裕。 122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九年〉,頁 10,上諭。 123 參見屈六生,〈試論清代的翻譯科考試〉,收入《慶祝王鍾翰先生八十壽辰學術論文集》(瀋 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3 年),頁 234-238。 124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6,頁 40-41,雍正六年七月初八日,稽察八旗事務之侍衛參 領等奉上諭。 125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6,頁 42,雍正六年七月初八日,稽察八旗事務之侍衛參領等 奉上諭。
四、沾染漢俗陋習的革除
八旗生計陷入困境,與人心隳壞、風俗澆漓的密切的關係。雍正皇帝認為, 八旗人等「性情習尚,從來質直」,126「滿洲本性,原以淳樸儉約為尚」,卻因「漸 染漢人習俗,互相倣傚,以致諸凡用度皆涉侈靡,不識撙節之道,罔顧生計」。127 他屢次在告誡八旗人員應各習其業、實心任事的場合中指出,旗人「妄費濫用, 競尚服飾,飲酒賭博,失其生計,至於窮困」;「平居積習,尤以奢侈相尚,居室 器用,衣服飲饌,無不備極紛華,爭誇靡麗。甚且沉湎梨園,遨遊博肆,不念從 積累之維艱,不顧向後日用之難繼,任意糜費,取快目前,彼此效尤,其害莫甚」。 128對於此種服用踰分的奢靡風尚、飲酒賭博的放縱行為,雍正皇帝除以嚴詞教誨 之外,也擬定若干懲罰、禁制的對策,試圖一一加以導正,期能回復滿洲淳樸的 傳統。 有關服用踰分的奢靡風尚,在服色方面,當時八旗兵丁喜著緞紗綢子等衣靴, 129雍正皇帝曾嚴令「兵丁等毋得以服飾相爭尚」;130對於引見官員中,「貧窘之員 有賃覓衣服者」,頗不以為然,復指示應「各量己力,尋常潔淨衣服亦可引見,勿 圖鮮華,強為備辦。至於侍衛等只務被服華美,亦當量力服用」,131惟禁令屢申, 俱未遵行。雍正三年,八旗都統等奉旨議定護軍校、驍騎校、筆帖式、護軍、領 催、馬甲、閒散人等衣服材質、帽領皮料、鞍具緣飾,「勒限一年,務令盡改」。132 至「定其品次以禁服色」施行之年,雍正皇帝又降旨開導官兵等,曰:「人之尊榮, 不在衣服,惟在各人行止」,「若因製一衣服,即耗費數月之錢糧,其日用尚能饒 12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4,頁 75,雍正四年六月十三日,八旗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等 奉上諭。 127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4,頁 101,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諭。 128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2,頁 2,雍正二年二月初二日,諭八旗文武官員人等。 129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263,〈正黃蒙古旗都統汪晤禮奏請嚴禁滿洲兵丁服用過 奢摺〉,雍正元年八月初三日。 130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21,雍正元年十月初七日,奉上諭。 131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7-8,雍正元年四月十四日,吏部帶領月官引見奉上諭。 132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三年〉,頁 25-26,八旗都統等議覆,奏入於雍正三年八月二十二 日,奉旨所議好依議。裕乎?夫儉約為持家根本,不能節省於衣服等項,焉能有益於生理。若能謹遵朕 之諭旨,儉約自持,不事奢靡濫用,用至比戶漸臻充盈,方感戴朕教養之深恩也」。 133在器用方面,雍正初年,坊間不肖之徒「希圖利息,銷燬制錢,製造黃銅器皿」, 導致「制錢漸少,錢價反覺昂貴」,遂降旨「禁用黃銅器皿,令給官價收納」,違 者「自干罪戾」。身為國家根本的八旗人等,自應率先響應政策,然「雖經該管人 員屢行催促,不肯即交納者,又有遷移隱匿者」,著實令人失望;雍正皇帝也藉機 曉諭,曰:「其有力之家,白銅、紅銅、鉛錫俱屬可用;至中人之家,磁器、木器 未嘗不適於用,而所需價值又復廉省。眾人將黃銅器皿交納,既可照常得價,而 制錢漸漸加多,充滿足用,於眾人生計亦大有裨益」。134在飲食方面,「滿洲等不 知節儉,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賣房產者。即如兵丁等,每飯必欲食肉。市肉一 觔,其價可抵數日之疏食,以貴價市肉而食,則一月所得之錢糧,不過多食肉數 次,即行罄盡矣」。在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兵丁仍貪圖眼前「食用貴價好物」,常 將所得米石賤價盡行糶賣,致使生活困頓,故有「禁典錢糧米石」之令。135雍正 五年,雍正皇帝為提倡儉約以端正風俗,乃再次加以宣導,曰: 「人之榮辱,俱係於行止,並不在於衣服、飲食。乃習俗既侈,人不以 妄用過費者為非,反以節儉謀生者為鄙吝,而譏誚之,斯皆由於平時之 惡習既成,以至難於更改也。今使眾人如夢初覺,如醉初醒,惕然省悟, 將此越分妄費之人,眾人皆鄙薄之,則奢侈者亦必自止矣。即王大臣等, 亦宜各從儉約,以為下人之表率。蓋在上該管之人如此行之,則在下兵 丁人等必皆效法知改。即一時不能盡改,而彼此交相勸勉,行之既久, 自可挽此惡習。兵丁等果能各知儉約,節用錢糧,預計將來,思立產業, 則風俗漸成,而生計饒裕,不至有窮困之憂矣。」136 在奢靡踰分諸情中,又以喪葬為甚。雍正皇帝為康熙皇帝舉辦喪禮時,「一應典禮, 133 《世宗憲皇帝上諭》,卷 4,頁 102-103,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諭。 134 《世宗憲皇帝上諭》,卷 4,頁 101,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諭。 135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5,頁 24-29,雍正五年四月十三日,管理旗務諸王及滿洲文 武大臣等奉上諭。 136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5,頁 26-27,雍正五年四月十三日,管理旗務諸王及滿洲文 武大臣等奉上諭。
俱令詳考舊章,務從隆備」,有鑑於八旗官員於喪葬等事已極糜費,深恐上行下效, 競尚奢侈,而無知者甚或傾家蕩產,乃於雍正元年諭令九卿等,研議按職官品級 及兵丁、庶民區分遵循的「喪葬之儀」,如有違例僭越者,依律治罪。137然於規定 之外,越分妄費之事仍層出不窮,據雍正皇帝轉述副都統齊爾薩條奏指稱,「從前 滿洲人等遇有喪事,親友饋送粥茶弔慰,後因風俗漸弛,至有多備豬羊、大設餚 饌送飯者,官兵競相效法,不計產業,過事奢靡」,以致親友相恤之禮,失其本意, 竟至過為侈費;138鴻臚寺卿希佛亦奏陳,京城內外官兵人等,往往有不肖之徒,「遇 有喪事出殯之際,擺列諸戲,諸事僭越。復於出殯之前一日,設辦筵席,聚集親 友,竟日徹夜演戲為歡,不但靡費,亦且大有虧於孝道」。139若此侈費,則當初設 置生息銀兩以濟兵丁婚喪支用的本意,顯得相當無謂。雖然朝廷接獲相關奏報時, 皆積極查辦,並通令禁止,惟此種遇有一事即增一例的處理方式,承辦官員實不 免疲於奔命。直到雍正八年,禮部接納詹事府少詹事伊爾敦所提「自大小官員以 至兵丁,凡喜喪等事,其應用之項,按其職分之尊卑,明白分晰,著為定例,刊 刻成書,於八旗各佐領及族長等,頒給一本,令其傳示曉諭。凡遇喜喪等事,預 行報知該佐領、該族長,務令逐項照例遵行」的建議,若有違例僭用者,經通報 查明後,交部治罪;若徇隱不報,任其違越,一經發覺,該佐領、族長一併處分。 雍正皇帝復裁示:果有違例僭越者,即行參奏,若該旗都統、察旗御史、參領、 侍衛、步軍統領內,如有一處查出,其餘一併免其議處;若經他處查出,則自都 統以下一律處治。140此舉無非是欲以明確的條文,嚴格的稽查,以挽救日趨淪喪 的淳樸風俗。 關於飲酒賭博的放縱行為,在飲酒方面,雍正皇帝認為,「酒者甚非善物,飲 之過多,則能亂性,因醉後鬥毆而遭罪譴者,往往有之,酗酒之惡,無人不知」; 137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元年〉,頁 7-9,上諭,九卿議覆,奏入於雍正元年五月十一日, 奉旨依議。經議定「喪葬之儀」十九款,並「婚嫁之禮」六款,參見同書,〈雍正元年〉, 頁 9-15。 138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元年〉,頁 22,上諭。 139 《諭行旗務奏議》,〈雍正二年〉,頁 14,禮部議覆,奏入於雍正二年十一月初十日。 140 《諭行旗務奏議》,〈雍正八年〉,頁 5-6,禮部議覆,奏入於雍正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旨 依議。
141而「無故出入園館,每日沉湎於酒,乃至鄙極陋之習,徒費銀錢,變人氣質, 妨業誤公,起爭端,壞品行,喪廉恥,莫此為甚」。142在即位之初,便對八旗官員 兵丁因「嗜酒沉湎,以至面貌改常,輕生破產,肆行妄為」,且其中不乏才具可用 之人,而深表惋惜,特命官兵內酗酒不肖之徒,給限一至二年,令其悛改,否則 嚴行治罪。143惟當時八旗官兵往往「聚集朋侶,三五成群,往遊園館,縱飲妄為」, 習以為常,144甚至軍官帶領所屬前往,145縱使朝廷三令五申,一時之間仍難以禁 制。雍正七年,西安副都統蘇穆爾濟呈報重修該管官兵應遵之法令規章,內有「打 架鬥毆、竊盜作亂之案,確實皆出自於酒肆,故滿洲城內,嚴禁開設酒舖,永為 禁止」一項;雍正皇帝指示,酒肆、酒舖皆應驅逐,若留下酒肆,又禁止兵丁去 買,反使民人失去生計。146此種將八旗營區週遭的賣酒店舖與飲酒場所全面清除 的做法,似成為嗣後於處罰之外,防範官兵沾染飲酒惡習的常用辦法。例如:雍 正十一年,查得紫禁城東華門、西華門外飯舖有兼賣酒者,而開熱酒舖者亦甚多, 值班兵丁常進舖沽飲,於守衛及兵丁俱屬無益,乃曉諭開酒舖民人,東華門、西 華門外「所有之熱酒舖一概禁止,令其別謀生理,其飯舖亦只令其出賣飯肉菜蔬, 永行禁其賣酒」。147雍正十二年(1734 年),據署副都統伊蘭泰奏言,「教場內多有 漢人租賃房屋,開設酒舖,貨賣食物者,於兵丁生計大有不便」,經八旗都統議定, 「肩挑及開設舖而貨賣食物者,照常准其貿易外,止將賣酒者嚴行禁止」;148監察 141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5,頁 27,雍正五年四月十三日,管理旗務諸王大臣及滿洲文 武大臣等奉上諭。 142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6,頁 14,雍正六年三月十五日,護軍統領塞爾弼將護軍參領 雅圖帶領所屬護軍等群赴園館之處參奏奉上諭。 143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1,頁 4,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奉上諭。 144 《諭行旗務奏議》,〈雍正二年〉,頁 2,副都統韓永傑奏稱,奏入於雍正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145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 6,頁 14-15,雍正六年三月十五日,護軍統領塞爾弼將護軍 參領雅圖帶領所屬護軍等群赴園館之處參奏奉上諭。 146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1746,〈西安副都統蘇穆爾濟奏報各項禁令摺〉,雍正七 年五月十五日,硃批。 147 《上諭旗務議覆》,〈雍正十一年〉,頁 3-4,莊親王允祿內務府總管會同署步軍統領鄂善議 覆,奏入於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奉旨依議。 148 《諭行旗務奏議》,〈雍正十二年〉,頁 12-13,八旗都統等議覆,奏入於雍正十二年七月初 七日,奉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