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幼托整合下師資制度的合理公平性/54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幼托整合下師資制度的合理公平性/54"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1 期,頁 54-57 自由評論 2011 年 11 月創刊 2011 年 11 月出刊

幼托整合下師資制度的合理公平性

周佩諭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幼兒保育科助理教授 「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以下簡 稱幼托整合)自 1997 年前行政院院長 蕭 萬 長 納 入 學 前 教 育 的 重 要 教 育 政 策,歷經 14 年推動歷程,教育部國教 司長黃子騰表示,依據新通過的《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幼托整合從 10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楊惠芳,2011)。 幼托整合即整合幼稚教育與托育 服務兩大學前教保系統,統一將收托 2 足歲至學齡前(5 至 6 歲半日制免費教 育實施後,將為收托 2 足歲至 5 足歲 幼兒)教保機構稱為幼兒園,由社會 福利部門主管,教育部協辦,目前已 統一由教育部主管。0 歲至 2 歲嬰幼兒 則屬家庭托育與托嬰中心,屬社會福 利部門主管。6 至 12 歲兒童(包括 5 至 6 歲半日制免費教育實施後之該年 齡層小孩)課後托教由教育部管轄(但 幼兒園或家庭托育負設課後托教班則 屬社會福利部門管轄),以建立 0 至 12 歲連貫性的學前教育制度。 幼托整合目的在於規劃 6 歲以下 幼 兒 教 育 與 托 育 功 能 重 疊 衍 生 的 問 題,提升良好教保品質。師資合格與 培 訓 不 僅 是 影 響 教 保 品 質 的 關 鍵 因 素,尤其私立幼托機構比例比公立還 多,王明哲(2008)指出幼稚園現場 60%不合格的師資,是優先因應的問 題。雖然教育部規劃 10 年取得合格教 保員資格的緩衝期,但教保人員對於 現職人員的轉換缺乏信心,公立幼稚 園教師對於未來一班編制一位教師的 工作權喪失問題,私立幼兒園教師對 於薪資待遇和不平等地為有不知從何 爭取的茫然與沮喪,以及托兒所教保 員對薪資滿足感低於幼稚園教師,且 工作壓力高於教師等現場問題(李宏 才、許雅惠,2008;李新民,2003; 李 駱 遜 , 2007 ; 陳 勉 福 、 魏 渭 堂 , 2009),顯示幼托整合在師資制度上需 要更周延更合理的配套措施。 托教人員的權益保障是師資整合 的合理訴求,但就法案內容規劃則陷 入師資的階級化,造成師資分流而非 整合,幼托整合美意在於提供所有幼 兒享有均等的教保服務,而師資卻是 缺乏公平合理性,因此,本文期分析 各方對師資整合的聲音,從中歸擬參 考建議。

一、 學前教育的師培體制割喉戰

幼托整合規範師資人員的培訓與 任用,將托教專業人員分為教師及教 保員兩個系統:大學幼教系與相關科 系修畢幼稚教育學程者擔任 5 歲免費 國教(或可包括 6 至 8 歲國小低年級) 之專業人員稱為教師,適用「師資培 育法」; 5 歲以下之學前托教專業人員 稱為教保員,專科以上幼教、幼保系 畢業則為「教保員」,具有高職或綜合 高中幼保科學歷者稱為教保員助理。 家庭托育由通過保母證照考試者擔任 之;課後托教人員,則應另行規劃符 合國小學童課後托教實際需要之培訓 課程及管道。 根據上述發現,幼教系畢業生歷 經實習與檢定後,即可享有教師與教 保員兩種資格,相對地,幼保系畢業 生僅有教保員資格,除非修習 26 學分 的幼稚教育學程,且實習半年通過國 家資格檢定,才得以有教師的資格。 54

(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1 期,頁 54-57 自由評論 2011 年 11 月創刊 2011 年 11 月出刊 郭李宗文(2007)認為缺乏統一考試 檢定與證照篩選的教保員資格,將造 成 幼 兒 園 教 師 品 質 向 下 拉 的 齊 頭 平 等。事實上,分析國內幼教系與幼保 系的專業課程發現,專業課程科目相 似度達 60%(許麗娟,2006),且檢視 幼稚教育學程的課程科目內容與幼保 系的專業課程幾乎重疊,形成幼保系 學生為了取得教師資格,重複上同樣 的專業課程。 兩大師資培育體系的差異在於幼 教系需要實習半年和國家檢定考試, 而幼保系實習課程時間並無拉長到半 年,且不須考試檢定。但幼保系的學 生 大 多 來 自 高 中 職 幼 兒 保 育 科 的 科 班,期間的養成教育時程達 7 年,在 幼兒專業課程科目是屬螺旋式課程概 念,相較之下,幼保系學生在專業課 程的基礎較為紮實。再者,追溯托教 人員在整合前的職級之分,其原因在 於托兒所的主管單位是內政部,托兒 所教師無法向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 (吳老德,2004)。因此,一開始的問 題在於行政主管機關的分流,顯示養 成教育不是造成職級之分的原因,故 在幼托整合後,行政機關的整合卻不 能將師培體系進行整合,仍用系別和 檢定考試做為決定托教人員的職級, 實有不公。

二、 師資整合包括國家福利、師

資培育課程與個體能力提升

三方整合

段慧瑩(2007)指出幼托整合產 生一園兩制三級化,即一個園所有教 師「證照」和教保員「資格」兩種制 度,且有教師、教保員,和教保員助 理三種職稱,因為證照和資格的不同 形成福利待遇兩級制,不符幼托整合 的精神。且園長僅限制教師身分,幼 托 機 構 經 營 與 教 師 證 書 不 能 畫 上 等 號。 為回歸幼兒本位原則之下的幼托 整合,托教人員資格認定與任用的問 題是採學歷取向、證照取向,或能力 取向(簡楚瑛,2004)。許麗娟(2006) 強調托教人員的養成教育所規劃的專 業 課 程 如 何 整 合 幼 教 與 幼 保 兩 大 體 系,而能促使學生皆具教保的基本素 養。林佩蓉(1999)建議廢除幼保科, 幼保系統修幼教學程,由幼教系統一 統養成教育,且均能到幼稚園或托兒 所認教,同時年資予以採計。但,基 於 公 平 原 則 , 應 保 障 托 教 人 員 的 權 益 , 建 議 托 教 人 員 採 證 照 制 與 分 級 制,不論幼教系或幼保系畢業生獲得 任用資格,均可參加國家證照考試, 取得證書,且薪資待遇同工同酬,降 低不合理現象,專業核心課程與實習 制度也均納入師資培育法進行規範, 並提供進修管道,搭配評鑑機制,促 進教保品質專業化(王靜珠,2002; 李宏才、許雅惠,2008;李新民,2003 吳老德,2004;林佳珍,2006;段慧 瑩,2007;劉蔚萍,2006;彭秀麟, 2002;盧美貴,1996;郭勝峰,2001)。 檢視歐美各國學前教育師資大多 受師範學院或教育學院體系培育,經 實務工作年資再經國家證照考試,以 取得合格教師證(李新民,2003;盧 美貴,2005;劉毓秀,2006)。而日本 與 台 灣 一 樣 有 學 前 教 育 兩 元 化 的 問 題,為此,日本提倡幼保一元化,在 師資部份建立保育所(收托 3 至 6 歲 幼兒)工作經驗的保育士可參加幼稚 園老師資格認定考試,而幼稚園教師 在參加保育士資格考時,能抵免部分 科目,期朝向學前教育師資能同時持 有 保 育 士 和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 闕 百 華,2005)。 綜合上述,師資整合的重點在於 從公正公平原則,提供幼教和幼保兩 55

(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1 期,頁 54-57 自由評論 2011 年 11 月創刊 2011 年 11 月出刊 大系統完善的配套措施,廢除幼保系 僅只是解決體制的表面問題,但實質 上並不完全能提升教保專業品質。且 若幼教和幼保系統皆能享有同等權力 參與證照考試,在專業核心課程的規 劃方針為何,而托教人員的分級制是 基於學歷條件亦或欲強化的內容並無 具體說明。因此,筆者就托教人員個 體面、師資培育課程和國家政策面三 方面擬出具體作法,茲作參考。 (一) 合格證照與能力分級穩定托教人 員專業化 參考歐美各國托教人員師資以建 立在大學文憑的門檻,而托教人員自 身的在職進修亦是重要的合格師資參 照基準。為保有托教人員的權益與公 平合理原則,建議以下作法: 1. 托教人員的學歷提升至大學學歷 是世界趨勢,故不合格師資必須 透過回流教育和學位進修取得合 格托教人員,提升我國托教人員 專業素質,穩定師資結構。 2. 證照可提升托教人員的地位和專 業性,故托教人員的任用資格採 取證照化,即大學幼教系或幼保 系學生畢業後皆具「教保員」資 格,需經國家考試檢定而獲取合 格「教師證書」、家庭托育保母證 照或課後托育教師證照。 3. 能力分級是以托教人員的進修作 為分級制度,包括碩士學位的考 取,及其他如蒙特梭利師資、幼 兒體適能指導員等專業證照,期 能奠定托教人員具終身學習的意 念。 (二) 師資培育應專業課程合流化,並 開設學程發展學生專業能力 師資培育管道必須合流化,但不 是幼教與幼保體制的合流,而是專業 核心課程的合流,制訂專業核心課群 包含理論課程、實務/技術課程,及半 年實習課程,以培育具專業知能的托 教人員為旨。此外,為鞏固證照的專 業性,建議由大學幼教或幼保系開設 學程,以教育體制的師資培育管道進 行 培 育 , 開 設 學 程 包 括 家 庭 托 育 學 程、課後托教學程,以取得保母、家 庭輔導員,及課後托育教師證照。另 建立未來托教人員具全方位的專才, 可開設行政經營與管理學程或早療教 育學程等,提供未來托教人員在擔任 主管或進入早療機構,能發揮專長, 促進學前教育全面化與精緻化。 (三) 國家立法保障福利待遇 為 促 進 托 教 人 員 的 專 業 素 養 提 升,國家有必要立法規範托教人員在 養成教育的課程架構與進修管道,對 於證照的發放嚴格把關,且規範需由 大學幼教系或幼保係開設證照的專業 學程,而非流入民間淪為技術證照缺 乏學理素養的另類補習教育。此外, 輔以搭配合理薪資待遇與升遷管道, 提升托教人員的專業地位。

三、 結論

幼托整合的師資問題受到各界關 注,期能以回歸幼兒本位,提升教保 品質維旨。本文提出師資制度必須朝 向大學學歷的基本門檻,同時透過國 家立法保障權益、師資培育課程統整 規劃制度,以及托教人員自身的證照 與進修的能力分級,提升專業力。師 資培育制度必須合乎公平正義原則, 保 障 托 教 人 員 的 權 益 , 建 立 養 成 教 育、證照考取及能力分級一體系的完 整培育系統,以達學前教育品質的專 業化與精緻化。 56

(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1 期,頁 54-57 自由評論 2011 年 11 月創刊 2011 年 11 月出刊 參考文獻:  王明哲(2008)。學前幼兒教育改 革趨勢--幼托整合政策分析。教育趨勢 導報,29,頁 10-18。  李宏才、許雅惠(2008)。教保人 員對於幼托整合政策規劃意見之調查 研究。長庚科技學刊,8,頁 79-95。  王靜珠(2002)。我對托兒所和幼 稚 園 功 能 整 合 的 建 議 。 幼 兒 教 育 年 刊,14,頁 1-20。  李新民(2003)。幼兒教師薪資滿 足 感 、 工 作 壓 力 與 工 作 滿 足 感 之 研 究。教育研究,11,頁 115-126。  李新民(2003)。台灣與瑞典幼兒 教保體制差異之探討。樹德科技大學 學報,5(1),頁 93-110。  李駱遜(2007)。幼托整合的現況 與未來發展。研習資訊,24(3),頁 113-126。  吳老德(2004)。幼托整合的政策 制 定 與 立 法 趨 勢 之 探 討 。 立 法 院 院 聞,2(6),頁 85-106。  林佳珍,(2006)。幼托整合之我 思--一位托兒所教師的心聲。幼教資 訊,189,頁 58-60。  林佩蓉(1999)。邁向落實教保合 一的 21 世紀-專業分工發展、幼托合 作服務、幼師資格相當、交流管道通 暢。幼托合一座談會-幼托人員的培 育與任用會議手冊。台北:信誼基金 會、中華民國幼兒教育改革研究會。  邱志鵬(2007)。台灣幼托整合政 策的概念、規劃歷程及未來展望。研 習資訊,24(3),頁 3-22。  段慧瑩(2007)。幼托整合政策對 教保人員資格與證照影響之探討。研 習資訊,24(3),頁 23-30。  郭李宗文(2007)。「幼托整合」 中的幼兒教育品質—以<兒童教育及 照顧法草案>及<學前教育及保育服 務法草案>之相關討論。研習資訊, 24(3),頁 31-36。  郭勝峰(2001)。幼托整合系列追 蹤報導(-)-我國幼托整合政策可 行性之研究。成長幼教季刊,47,頁 11-16。  許麗娟(2006)。幼托整合法案方 向初探。國民教育,46(6),頁 3-14。  陳勉福、魏渭堂(2009)。南投縣 幼托整合後私立幼兒園所教師工作滿 意 度 之 研 究 。 文 教 論 壇 , 1 , 頁 119-146。  彭秀麟(2002)。幼托整合系列追 蹤報導-專業證照制度(下)。成長幼 教季刊,49,頁 67-70。  楊惠芳(2011,8 月)。幼兒園明 年 上 路 師 資 將 轉 換 職 稱 。 國 語 日 報 。 2011 年 8 月 15 日 , 取 自 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 ent.asp?Serial_NO=74233。  劉蔚萍(2006)。請教育部許幼托 整合一個未來。南主角,62,頁 23。  劉毓秀(2006)。北歐托育制度。 兒童及少年福利期刊,10,頁 7-22。  盧美貴(1996)。幼稚園與托兒所 功能及定位問題之研究。台北市政府 教育局專案委託研究。  簡楚瑛(2004)。從幼托整合政策 研究軌跡看幼教政策未來發展方向應 思考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期刊, 6,頁 1-7。  闕百華(2005)。日本幼托制度發 展歷程與現狀。教育資料與研究雙月 刊,66,頁 111-128。 5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 「教育或訓練行政」係屬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之特定目的項目之一(代號 053 ),另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定有教育人員任用之消極

 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綜合護理學題本,題本採 雙面印刷,共 100

一、 本人報名參加臺中市外埔區外埔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代理 教保員甄試,無下列情事:. (一)教師法第 14 條第

第一項具監評人員 資格者之證書經撤銷或 廢止後,其不得再參加 該職類級別監評人員資 格培訓。.

項次 資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設有社會工作或幼兒保育相 關學院、系、所、學位

4.以年資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者,以本參照表為採認依據,不在本參照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