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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行政執行實務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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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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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度

行政執行實務作業研習

【行政執行實務案例分享】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執行及綜合科

分享人:林美櫻科長

(2)

簡 報 大 綱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3)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一】

108年1月14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

之義務人甲果菜生產合作社案,並檢附裁處書、送

達證書、代表人財產所得、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

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4)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 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 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3

(5)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二、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

執行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

●本府各單位辦理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移送行政罰鍰處 分時,應以便箋方式為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政罰鍰處分書及其送達證書。 (二)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三)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四)其他相關文件。 ●……… ●欠缺前二項之應附文件或郵資,移送單位得退回案件, 本府各單位應於十五日內補正後再行移交。

(6)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義務人(受處分人)係合作社,而合作社為

法人,依據上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應檢附該

合作社之財產、所得資料,而非代表人之財產、

所得,故予以退件,並請該處於文到15日內儘速

補正檢附義務人最新最近財產及所得資料後,再

以便簽移交法制處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5

(7)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二】

108年1月14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

鍰之義務人乙公司(歇業中)案,並檢附裁處書、

公示送達證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

、乙公司財產所得、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8)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規定: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 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 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2項規定: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 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 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 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 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7

(9)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三、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

執行作業程序第7點規定:

●本府各單位辦理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之事項時,移 送之行政罰鍰處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合法送達。 (二)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罰款。 (三)其他依規定發生有應移送執行之情事者。 ●欠缺前項之要件,移送單位應退回案件,由本府各單 位儘速補正後再行移交。

(10)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5.11.01行執一字第

0956000592號函:

按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 達者 , 行 政 程 序法第 72 條第2 項 係規定 「 應 」向其 機 關所 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於「必要時」亦得於會晤 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是以,原則上應以公司之事務所 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必要時始得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等處所送達。查公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之送達 ,自應嚴格 其要件,故行政機關依職權為公示送達前,即應先查證當 事人應受送達處所,經查證後如處所仍有不明,始屬行政 程序法第78條1項第1款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 形 而 得 為 公 示 送 達 , 行 政 機 關 尚 不 得 逕 行 便 宜 為 公 示 9

(11)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續>

送達。‧‧‧貴處所提問題A公司雖於稅單送達前,即於稅 籍資料上登載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惟既非送達時之客觀情 事,自無法據此認為於該處所無法送達,且稅籍資料縱如此 記載,亦不排除事實上可能有接收郵件人員可收領文書,公 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之送達,自應就已知之送達處所送達均 無著落,方得為之。是以,稅捐機關僅以營業稅籍資料登載 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向公司事務所或營業處所送 達,於逕向應受送達人之戶籍所在地址送達,因遷移不明遭 退回,再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後,即辦理公示送達,其 送達程序自屬於法未合。

(12)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一、由前述規定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釋可知,公示送達乃 法律上擬制之送達,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鋸,應以較嚴 格要件予以審視,故本案不得因乙公司歇業,即逕依行 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 規定而為公示送達,而是應依同法第72條第2項規定, 先向乙公司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嗣如無法送達,再對 乙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倘均送達無著落,方可 為公示送達。 二、承上,本件合法送達因有疑義,爰依前開作業程序規定 予以退件,並建請該處儘速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 規定辦理,於完成合法送達及逾期繳納後,再以便簽移 交法制處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11

(13)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三】

108年4月1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

之義務人丙案,並檢附裁處書稿、催繳函之送達證

書、財產所得、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

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14)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詳案例一)

二、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

執行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詳案例一)

13

(15)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三、法務部93.5.24法律字第0930020571號

函:

‧‧‧本件行政罰鍰處分書之相關送達證明文件如

已遺失者,因無從證明已合法完成送達,故不宜僅

檢附後續之催繳通知書送達證明文件,即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應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

(教示條款所列救濟期間亦應重行計算) ,依行政

程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

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始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

行。

(16)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一、因本案未檢附裁處書(僅檢附裁處書稿),亦未檢附裁處 書之送達證書,故予以退件,請該處依彰化縣政府辦理 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第6點第1項第1款規 定,補正本案裁處書及裁處書之送達證書,俾憑辦理後 續移送執行事宜。 二、另本案經洽詢承辦人,其表示本案裁處書之送達證書恐 遺失無可查考,若此為真,因本案裁處書無法證明已完 成合法送達,爰建請該處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於3年 裁處權時效內重新裁處送達,案經合法送達後,倘義務 人丙逾限仍未繳納罰鍰,請該處備齊移送執行相關書類 一式2份,以便簽方式送法制處辦理移送執行作業。

(17)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四】

108年4月17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

之義務人丁案,並檢附裁處書、送達證書、107年

10月26日及11月1日財產所得

107年10月26日戶

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18)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

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

●本府各單位辦理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移送行政罰鍰處 分時,應以便箋方式為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政罰鍰處分書及其送達證書。 (二)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三)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四)其他相關文件。 ●……… ●欠缺前二項之應附文件或郵資,移送單位得退回案件, 本府各單位應於十五日內補正後再行移交。 17

(19)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所檢附義務人丁之財產、所得及戶籍資料

分別為107年10月26日、107年11月1日及107年10月

26日,非最近最新年度資料,故予以退件,並請該

處於文到15日內儘速補正檢附義務人最新最近財

產、所得及戶籍資料後,再以便簽移交法制處辦理

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20)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五】

108年5月10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

鍰之義務人A案(A於裁處書合法送達後死亡),

僅檢附裁處書、送達證書、義務人遺產等資料,

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19

(21)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分署)得逕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

二、法務部99.12.10法律字第0999051445號函

‧‧‧義務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已無 執行當事人能力。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以義務 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義務人(如有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 人,則以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執行義務人),並註 明僅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即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

(22)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義務人A於裁處書合法送達後死亡,依法應

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而此時執行義務人則為A之

繼承人,故自應檢附義務人A之除戶證明、法定繼

承人戶籍資料及向法院查報有無拋棄繼承之回

函,惟本案欠缺上開資料,爰予以退件,並請該

處於文到15日內儘速補正檢附上開欠缺資料後,

再以便簽移交法制處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21

(23)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六】

108年7月17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

鍰 之 義 務 人 B 案 ( 即 ○ ○ 補 習 班 ) , 並 檢 附 裁 處

書、送達證書(寄存送達/寄補習班地址)、財產所

得及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

署強制執行。

(24)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 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 為之。

二、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 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 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23

(25)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一、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前提要件,必須不能 依同法第72條(直接送達)及第73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 達)等規定為送達時,方可為之。經查本案補習班為義 務人B所獨資經營,依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既然裁 處書送其經營之補習班地址無人接收(除非有其他佐證資 料證明義務人有到郵局取件),應尚須對義務人住居所為 送 達 , 方 符 合 同 法 第 7 4 條 寄 存 送 達 之 規 定 要 件 。 二、承上,本件合法送達因有疑義,故予以退件,並建請該 處提出義務人有至郵局領取裁處書之佐證資料,或再依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向義務人B之戶籍地為送 達,於完成合法送達及逾期繳納後,以便簽移交法制處

(26)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七】

108年7月8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溢領

補助款之義務人C案(憑證再移送),並檢附執行

憑證、送達證書、財產所得(無財產所得)及戶籍

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25

(27)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取得執行(債

權)憑證再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第3點規

定:

●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案件,原處分單位應隨時注 意受處分人動向‧‧‧ 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時,本府各單位應於15日內移交本府法制處辦理移送行 政執行作業。 ●若經清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免再移送,嗣後依前項規 定賡續辦理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28)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憑證內文

二記載:

本憑證用以證明移送執行案件或尚未實現之公

法債權金額,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貴機

關於執行期間(例如: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

稽徵法第23條第4項、第5項規定)屆滿前,如發

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以本憑證,

再移送執行。

27

(29)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憑證再移送案件所檢附之義務人C財產所得資

料上,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之登載,依據上開規定

及本件執行憑證內文二後段之記載,不宜為憑證再

移送行政執行,故予以退件。

(30)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八】

108年5月2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之

義務人D案(前於107年5月22日已移送尚未核發執行

憑證),並檢附裁處書、送達證書、財產所得及戶籍

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29

(31)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

處(分署)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

一號。

(32)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經查本案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罰鍰之裁處書(即執行名

義),法制處前於107年5月22日已協助移送○○分署

執行,且該案迄今尚未核發執行憑證,無須再重複

移送行政執行,故予以退件。

※建請逕向當初移送之○○分署電詢案件執行

進度。

31

(33)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案例一】

108年3月19日彰化分署因本府移送義務人○○○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行政執行事件,執行名義送達之

處所為義務人之戶籍地,惟查送達之時日(107年3月

31日)義務人因案在彰化監獄服刑中,刑期至108年9

月1日止,本件送達與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不合,

爰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

之聲請,予以退案。

(34)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二、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

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33

(35)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案例二】

108年4月30日本府因逾期未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戶籍地 及車輛車籍地址均在屏東縣,故將該案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 行。嗣屏東分署於108年6月11日以義務人之薪津債權在臺中 分署轄區內為由,將本件移轉臺中分署管轄,惟臺中分署則 以義務人106年度於□□實業社(商號所在地:台中市烏日區) 雖有薪資所得,但依財稅資料中心107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所 示,義務人於臺中分署內已無財產及所得可供執行,又義務 人之戶籍地及車輛車籍地均位於屏東縣,而義務人違法行為 地在彰化縣,且相關卷證資料亦查無義務人於臺中分署轄區 內之聯絡處所,認為臺中分署並無管轄權,並於同年7月4日 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本件管轄權之歸屬。

(36)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 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 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為之。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義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二、行政執行案件移轉管轄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

執行案件管轄權之有無,原則以移送書所附移送時之財產資料、戶籍 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相關資料為認定基準,但分署依職權 調查結果認為移送書所附資料上所載財產在該轄區內於移送時即不 存在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以調查之結果為管轄權之認定基準。 35

(37)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三、

90年度法務部行執行署及各分署北區法律座談會

提案一之(二) :

義務人之財產資料中之動產依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基於行政 管理所為之登記地址(例如監理機關就汽車所為車籍登記地 址)是否可定為管轄權之依據? 決議:不以車籍資料為認定之唯一依據,如移送機關已陳 報車輛確定停留地點或有義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時, 亦可作為認定有無管轄權之依據,如不能明確查知 其停放地點,則以義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為準。

行政院100年12月16日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行政執 行法、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

(38)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結論>

法務部行執行署108年7月22日行執108移39字第

10830004540號函

核定由屏東分署管轄

一、查依移送機關移送書所附之義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所 示,義務人車輛車籍地址及戶籍地址同在「屏東縣○○鄉○○村○○巷 ○○號」,均係位於屏東分署之轄區,又移送機關未陳報義務人車輛之 所在地,即無法明確查知車輛停放地點,依前揭座談會決議意旨,應以 義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為認定管轄權之依據,是屏東分署應有本件之管轄 權。 二、又本件義務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雖有源自 於□□實業社(地址:台中市烏日區○○路○○號)之薪資所得,惟臺中 分署依職權調查義務人稅務電子闸門資料,義務人於107年度已無所得 資料。準此,屏東分署將本件移轉臺中分署管轄,即有未合,本件應由 屏東分署管轄為適當。 37

(39)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公司清算相關規定】

一、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 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 司負責人。

二、公司法第24條規定: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三、公司法第25條規定: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四、公司法第26條規定: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

(40)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公司清算相關規定】

五、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六、公司法第79條規定:<無限公司>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七、公司法第80條規定: <無限公司>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 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八、公司法第81條規定: <無限公司>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 39

(41)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公司清算相關規定】

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 有關之規定。

十、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

(42)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一、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

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者, 除法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

二、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並由各該行政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主 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受理,於斟酌其陳述意見及本要點之規 定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 (一)申請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遭受重大財產損 失,致無法一次完納者。 41

(43)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三、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除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不得分期 繳納者外,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金額在一萬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得分二至四期繳納。 (二)金額在二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三)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四)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十六期繳納。 (五)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三十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而有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必要 者,主辦單位得在延長期數最高不超過前項期數標準半數內核定之; 但另有必要需專案簽請縣長核定者,於符合第八點規定時,不受前段 期數限制。 ●前二項所稱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44)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四、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經主辦單位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府文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 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主辦單位之處名稱。 (三)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四)限期申請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出具申請人開立之票據或申請人 背書之第三人票據交付主辦單位保管,逾期未交付者視為拒絕繳 納,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 旨。但申請人已交付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拒絕繳 納,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 旨。 (六)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43

(45)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五、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

為核准分期繳納或依第四點第二項准為期數之延長者,不 得逾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 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時間。有 應移送執行之情事者,主辦單位應於本法規定之執行期間 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4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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