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年度
行政執行實務作業研習
【行政執行實務案例分享】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執行及綜合科
分享人:林美櫻科長
(2)簡 報 大 綱
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3)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一】
108年1月14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
之義務人甲果菜生產合作社案,並檢附裁處書、送
達證書、代表人財產所得、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
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4)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
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
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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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二、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
執行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
●本府各單位辦理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移送行政罰鍰處
分時,應以便箋方式為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政罰鍰處分書及其送達證書。
(二)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三)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四)其他相關文件。
●………
●欠缺前二項之應附文件或郵資,移送單位得退回案件,
本府各單位應於十五日內補正後再行移交。
(6)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義務人(受處分人)係合作社,而合作社為
法人,依據上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應檢附該
合作社之財產、所得資料,而非代表人之財產、
所得,故予以退件,並請該處於文到15日內儘速
補正檢附義務人最新最近財產及所得資料後,再
以便簽移交法制處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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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二】
108年1月14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
鍰之義務人乙公司(歇業中)案,並檢附裁處書、
公示送達證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
、乙公司財產所得、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8)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規定: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
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
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2項規定: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
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
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
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
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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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三、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
執行作業程序第7點規定:
●本府各單位辦理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之事項時,移
送之行政罰鍰處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已合法送達。
(二)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罰款。
(三)其他依規定發生有應移送執行之情事者。
●欠缺前項之要件,移送單位應退回案件,由本府各單
位儘速補正後再行移交。
(10)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5.11.01行執一字第
0956000592號函:
按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
達者 , 行 政 程 序法第 72 條第2 項 係規定 「 應 」向其 機 關所
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於「必要時」亦得於會晤
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是以,原則上應以公司之事務所
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必要時始得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等處所送達。查公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之送達 ,自應嚴格
其要件,故行政機關依職權為公示送達前,即應先查證當
事人應受送達處所,經查證後如處所仍有不明,始屬行政
程序法第78條1項第1款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
形 而 得 為 公 示 送 達 , 行 政 機 關 尚 不 得 逕 行 便 宜 為 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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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續>
送達。‧‧‧貴處所提問題A公司雖於稅單送達前,即於稅
籍資料上登載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惟既非送達時之客觀情
事,自無法據此認為於該處所無法送達,且稅籍資料縱如此
記載,亦不排除事實上可能有接收郵件人員可收領文書,公
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之送達,自應就已知之送達處所送達均
無著落,方得為之。是以,稅捐機關僅以營業稅籍資料登載
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向公司事務所或營業處所送
達,於逕向應受送達人之戶籍所在地址送達,因遷移不明遭
退回,再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後,即辦理公示送達,其
送達程序自屬於法未合。
(12)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一、由前述規定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函釋可知,公示送達乃
法律上擬制之送達,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鋸,應以較嚴
格要件予以審視,故本案不得因乙公司歇業,即逕依行
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
規定而為公示送達,而是應依同法第72條第2項規定,
先向乙公司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嗣如無法送達,再對
乙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倘均送達無著落,方可
為公示送達。
二、承上,本件合法送達因有疑義,爰依前開作業程序規定
予以退件,並建請該處儘速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2項
規定辦理,於完成合法送達及逾期繳納後,再以便簽移
交法制處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11
(13)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三】
108年4月1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
之義務人丙案,並檢附裁處書稿、催繳函之送達證
書、財產所得、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
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14)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詳案例一)
二、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
執行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詳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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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三、法務部93.5.24法律字第0930020571號
函:
‧‧‧本件行政罰鍰處分書之相關送達證明文件如
已遺失者,因無從證明已合法完成送達,故不宜僅
檢附後續之催繳通知書送達證明文件,即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應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
(教示條款所列救濟期間亦應重行計算) ,依行政
程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
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始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
行。
(16)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一、因本案未檢附裁處書(僅檢附裁處書稿),亦未檢附裁處
書之送達證書,故予以退件,請該處依彰化縣政府辦理
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第6點第1項第1款規
定,補正本案裁處書及裁處書之送達證書,俾憑辦理後
續移送執行事宜。
二、另本案經洽詢承辦人,其表示本案裁處書之送達證書恐
遺失無可查考,若此為真,因本案裁處書無法證明已完
成合法送達,爰建請該處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於3年
裁處權時效內重新裁處送達,案經合法送達後,倘義務
人丙逾限仍未繳納罰鍰,請該處備齊移送執行相關書類
一式2份,以便簽方式送法制處辦理移送執行作業。
(17)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四】
108年4月17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
之義務人丁案,並檢附裁處書、送達證書、107年
10月26日及11月1日財產所得
、
107年10月26日戶
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行
。
(18)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
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
●本府各單位辦理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移送行政罰鍰處
分時,應以便箋方式為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政罰鍰處分書及其送達證書。
(二)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
(三)受處分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四)其他相關文件。
●………
●欠缺前二項之應附文件或郵資,移送單位得退回案件,
本府各單位應於十五日內補正後再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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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所檢附義務人丁之財產、所得及戶籍資料
分別為107年10月26日、107年11月1日及107年10月
26日,非最近最新年度資料,故予以退件,並請該
處於文到15日內儘速補正檢附義務人最新最近財
產、所得及戶籍資料後,再以便簽移交法制處辦理
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20)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五】
108年5月10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
鍰之義務人A案(A於裁處書合法送達後死亡),
僅檢附裁處書、送達證書、義務人遺產等資料,
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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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分署)得逕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
二、法務部99.12.10法律字第0999051445號函
‧‧‧義務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已無
執行當事人能力。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以義務
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義務人(如有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
人,則以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執行義務人),並註
明僅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即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
(22)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義務人A於裁處書合法送達後死亡,依法應
對其遺產為強制執行,而此時執行義務人則為A之
繼承人,故自應檢附義務人A之除戶證明、法定繼
承人戶籍資料及向法院查報有無拋棄繼承之回
函,惟本案欠缺上開資料,爰予以退件,並請該
處於文到15日內儘速補正檢附上開欠缺資料後,
再以便簽移交法制處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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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六】
108年7月17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
鍰 之 義 務 人 B 案 ( 即 ○ ○ 補 習 班 ) , 並 檢 附 裁 處
書、送達證書(寄存送達/寄補習班地址)、財產所
得及戶籍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
署強制執行。
(24)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
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
為之。
二、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
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
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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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一、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前提要件,必須不能
依同法第72條(直接送達)及第73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
達)等規定為送達時,方可為之。經查本案補習班為義
務人B所獨資經營,依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既然裁
處書送其經營之補習班地址無人接收(除非有其他佐證資
料證明義務人有到郵局取件),應尚須對義務人住居所為
送 達 , 方 符 合 同 法 第 7 4 條 寄 存 送 達 之 規 定 要 件 。
二、承上,本件合法送達因有疑義,故予以退件,並建請該
處提出義務人有至郵局領取裁處書之佐證資料,或再依
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向義務人B之戶籍地為送
達,於完成合法送達及逾期繳納後,以便簽移交法制處
(26)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七】
108年7月8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溢領
補助款之義務人C案(憑證再移送),並檢附執行
憑證、送達證書、財產所得(無財產所得)及戶籍
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行
。
25
(27)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一、彰化縣政府辦理行政罰鍰處分取得執行(債
權)憑證再移送行政執行作業程序第3點規
定:
●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案件,原處分單位應隨時注
意受處分人動向‧‧‧ 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時,本府各單位應於15日內移交本府法制處辦理移送行
政執行作業。
●若經清查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得免再移送,嗣後依前項規
定賡續辦理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28)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憑證內文
二記載:
本憑證用以證明移送執行案件或尚未實現之公
法債權金額,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貴機
關於執行期間(例如: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
稽徵法第23條第4項、第5項規定)屆滿前,如發
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得以本憑證,
再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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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因本案憑證再移送案件所檢附之義務人C財產所得資
料上,並無任何財產及所得之登載,依據上開規定
及本件執行憑證內文二後段之記載,不宜為憑證再
移送行政執行,故予以退件。
(30)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案例八】
108年5月2日本府○○處便簽移送逾期未繳納罰鍰之
義務人D案(前於107年5月22日已移送尚未核發執行
憑證),並檢附裁處書、送達證書、財產所得及戶籍
等資料,請法制處協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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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解析>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
處(分署)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
一號。
(32)壹、本府法制處退件案例
<結論>
經查本案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罰鍰之裁處書(即執行名
義),法制處前於107年5月22日已協助移送○○分署
執行,且該案迄今尚未核發執行憑證,無須再重複
移送行政執行,故予以退件。
※建請逕向當初移送之○○分署電詢案件執行
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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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案例一】
108年3月19日彰化分署因本府移送義務人○○○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行政執行事件,執行名義送達之
處所為義務人之戶籍地,惟查送達之時日(107年3月
31日)義務人因案在彰化監獄服刑中,刑期至108年9
月1日止,本件送達與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不合,
爰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
之聲請,予以退案。
(34)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解析>
一、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二、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
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33
(35)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案例二】
108年4月30日本府因逾期未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戶籍地
及車輛車籍地址均在屏東縣,故將該案移送屏東分署行政執
行。嗣屏東分署於108年6月11日以義務人之薪津債權在臺中
分署轄區內為由,將本件移轉臺中分署管轄,惟臺中分署則
以義務人106年度於□□實業社(商號所在地:台中市烏日區)
雖有薪資所得,但依財稅資料中心107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所
示,義務人於臺中分署內已無財產及所得可供執行,又義務
人之戶籍地及車輛車籍地均位於屏東縣,而義務人違法行為
地在彰化縣,且相關卷證資料亦查無義務人於臺中分署轄區
內之聯絡處所,認為臺中分署並無管轄權,並於同年7月4日
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本件管轄權之歸屬。
(36)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解析>
一、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
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
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為之。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義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二、行政執行案件移轉管轄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
執行案件管轄權之有無,原則以移送書所附移送時之財產資料、戶籍
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相關資料為認定基準,但分署依職權
調查結果認為移送書所附資料上所載財產在該轄區內於移送時即不
存在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以調查之結果為管轄權之認定基準。
35
(37)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三、
90年度法務部行執行署及各分署北區法律座談會
提案一之(二) :
義務人之財產資料中之動產依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基於行政
管理所為之登記地址(例如監理機關就汽車所為車籍登記地
址)是否可定為管轄權之依據?
決議:不以車籍資料為認定之唯一依據,如移送機關已陳
報車輛確定停留地點或有義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時,
亦可作為認定有無管轄權之依據,如不能明確查知
其停放地點,則以義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為準。
※
行政院100年12月16日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行政執
行法、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
(38)貳、執行分署退件及管轄爭議案例
<結論>
法務部行執行署108年7月22日行執108移39字第
10830004540號函
:
核定由屏東分署管轄
一、查依移送機關移送書所附之義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所
示,義務人車輛車籍地址及戶籍地址同在「屏東縣○○鄉○○村○○巷
○○號」,均係位於屏東分署之轄區,又移送機關未陳報義務人車輛之
所在地,即無法明確查知車輛停放地點,依前揭座談會決議意旨,應以
義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為認定管轄權之依據,是屏東分署應有本件之管轄
權。
二、又本件義務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雖有源自
於□□實業社(地址:台中市烏日區○○路○○號)之薪資所得,惟臺中
分署依職權調查義務人稅務電子闸門資料,義務人於107年度已無所得
資料。準此,屏東分署將本件移轉臺中分署管轄,即有未合,本件應由
屏東分署管轄為適當。 37
(39)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公司清算相關規定】
一、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
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
司負責人。
二、公司法第24條規定: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三、公司法第25條規定: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四、公司法第26條規定: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
(40)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公司清算相關規定】
五、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六、公司法第79條規定:<無限公司>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七、公司法第80條規定: <無限公司>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
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八、公司法第81條規定: <無限公司>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
39
(41)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公司清算相關規定】
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
有關之規定。
十、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
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
(42)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一、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
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者,
除法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
二、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並由各該行政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主
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受理,於斟酌其陳述意見及本要點之規
定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
(一)申請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遭受重大財產損
失,致無法一次完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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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三、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除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不得分期
繳納者外,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金額在一萬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得分二至四期繳納。
(二)金額在二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三)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四)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十六期繳納。
(五)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三十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而有延長分期繳納期數之必要
者,主辦單位得在延長期數最高不超過前項期數標準半數內核定之;
但另有必要需專案簽請縣長核定者,於符合第八點規定時,不受前段
期數限制。
●前二項所稱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44)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四、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經主辦單位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府文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
項:
(一)依據本要點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主辦單位之處名稱。
(三)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及每一個月應繳納之金額。
(四)限期申請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出具申請人開立之票據或申請人
背書之第三人票據交付主辦單位保管,逾期未交付者視為拒絕繳
納,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
旨。但申請人已交付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視為拒絕繳
納,本府得廢止原核准分期繳納之決定,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
旨。
(六)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43
(45)參、公司清算及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分期付款相關規定】
五、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
為核准分期繳納或依第四點第二項准為期數之延長者,不
得逾行政執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
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時間。有
應移送執行之情事者,主辦單位應於本法規定之執行期間
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