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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果論證與條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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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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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後果論證與條件分析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1-H-002-024-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暨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黃懿梅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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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果論證與條件分析

中英文摘要

中文摘要

後果論證與條件分析

本篇論文是要討論不相容論是否成立,我們試圖由兩個方向來討論:(1)主張自由 意志與決定論不相容的哲學家如何用後果論證來支持他們的立場,別人對這個論證的批 評或討論。包含對無能為力的傳遞原則(規則(β))的討論;(2)討論相容論者如何分析「能 力」來攻擊不相容論,這個條件分析有何困難等問題。 關鍵詞:形上學,決定論,自由意志,相容論,不相容論,後果論證,條件分析。

英文摘要

On The Consequence Argument and Conditional Analysis

In this paper, we will discuss whether incompatibilism is a reasonable theory. We will try to argue from two ways: (1) Whether the consequence argument can be provided to show free will is incompatible with determinism and isrule(β)acorrectinferencerule? (2) Whetherconditionalanalysisisacorrectinterpretation of‘can’or‘ability’or‘power’

Key Words: Metaphysics, determinism, free will, compatibilism, in compatibilism, consequence argument, conditional analysis

目錄

(3)

二、後果論證 三、規則(β)的反例 (一) 、反例 (二) 、(β)導出無效的凝聚原則 (三) 、對反例的反駁 四、(β)導出不自由的結果 五、不能使得自然律為假嗎? 六、選擇性 七、條件分析 八、自由意志 九、結論

報告內容

後果論證與條件分析

台灣大學哲學系 黃懿梅

(一)、前言

本篇論文主要是討論不相容論者的後果論證是否能有效地支持不相容論。我們試 圖由推論規則(β)本身是否有效、(β)是否會導出行動者的行動是不自由的、我們是否不 能破壞自然律以及”N”(不能使之為假或不能對其真有所選擇)這個運算符號的選擇性各 方面來檢討後果論證是否是有效的論證,可以用來支持不相容論。我們發現相容論者在 討論過程中,對「能夠做其他不同的事」採取條件的分析。條件分析成立嗎?即使條件 分析成立,我們還是要問為什麼要採取條件分析?在這個討論的過程中,發現對相容論 者常常有乞求論點之嫌而不相容論者亦有相似的情形。處在這種困境下,是否可以不採 取對所謂的自由是「能做其他不同的事」的詮釋,以跳脫這種困境。但是經由對 Frankfurt 的自由意志理論反省,發現 Frankfurt 的理論似乎也很難解決這個問題。主要的是他的 理論也隱藏了相容論。

(二)研究目的

在所有哲學問題中,討論最多的就是有關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或必然性)的問題。由 個人的立場來看,我們認為自己是一個自由的行動者(free agent),能夠以不同的方式影 響世界。有許多的可能性提供我們選擇,我們深思熟慮後,加以選擇。我們覺得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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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以及如何行動(act)是由我們自己決定的(up to us),這就意味我們能去做不同的選擇 和行動(could have chosen or acted otherwise)。行動的來源或起因都在我們自己,而不是 某個我們不能控制(control)的其他東西使然。可是就另一個非個人的或客觀的立場來 看,我們的行動是由物理的力量為原因而產生的,而這個力量是我們不能控制的。我們 大多數的個性或行為是由遺傳或環境影響的;或者我們的思想行為能被社會條件所影 響;或者由於我們腦或身體中的神經傳導或內分泌的不平衡所影響。如果世界是如此的 影響我們,我們的行動就是必然的,被決定的,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在決定論的觀 點之下,我們就不是自己決定自己的選擇和行動,選擇和行動的來源也不在自己,而是 在一個自己不能控制的先行原因和自然律。 討論自由意志的問題有許多的層面,除了有關道德責任是否要求其他的可能性問題 以及決定論與道德責任之間的關係的問題外,其中最主要的問題之一就是相容性的問題 (compatibility question),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相容(或不相容)? 這個問題是出自於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相衝突。但是有的哲學家認為決定論不會威脅 自由意志,因二者是可以和解(reconcile)。自十七世紀 Thomas Hobbes 提出後,相容論 在二十世紀有非常強的影響力,為大多數的哲學家或科學家所主張。但是還是有些哲學 家相信自由意志與決定論不相容,他們提出論證來說明這點。他們主張(1)自由要求其 他的可能性(有能力去做其他不同的事),但是(2)決定論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決定論與自 由意志不相容。不相容論者提出所謂的後果論證(consequence argument)來支持(2)。。在 九十年代是廣為討論的版本是 van Inwagen 提出的後果論證(非形式的): 假如決定論為真,那麼我們的行動是自然律以及遙遠過去的結果。在我們出生 之前發生的事不是我們能決定的,自然律也不是我們能決定的,所以這些事情(包 括我們現在的行動)的後果也不是我們能決定的。(van Inwagen,1983,16) 而在後果論的形式論證中,包含了規則(β)。由於對論證的有效性沒有任何質疑, 討論的焦點在在於規則(β)是否是有效的推論規則。有的哲學家就提出各種不同的反例 來證明規則(β)是無效。

另一方面,有許多相容論者認為只要對當我們說行動者能(can)(或有能力 have the power or ability)做某件事時,對我們所說的是什麼意思給予一個合適的分析,就可以擊 敗後果論證。對大多數的相容論者來說,所謂自由就是有能力去做自己決定去做的事, 而且沒有限制或阻止。由此提出了對「can」, 「power」,「freedom」等概念的條件分 析(或假設分析)。「你能做與實際上不同的事」就是說「假如你選擇做不同的事,那麼 你就會做不同的事。」如果相容論者的分析是正確的,那麼後果論證就失敗了。

本年度計劃對支持不相容論的論證以及相容論者對 can, power, freedom 等概念 的條件分析做一討論。試圖討論不相容論是否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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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持不相容論的論證很多,如 Carl Ginet (1966,1980), David Wiggins (1973), Peter van Inwagen(1975,1983), James Lamb(1977) 等。當然也有像 Thomas McKay and David Johnson(1996),Fischer(1994), Fischer&Raizza(1998), David

Widerker(1987),Timonthy O’Connor(1993),MichaelHuemer(2000),Erik Carlson (2000

2003)等人對(β)提出批評或討論。而在九十年代廣為討論的版本是 van Inwagen 提出的

後果論證。在本論文就是用 van Inwagen 的版本。將他對後果論證所提出的三種形式論 證中的第一與第三都呈現出來,做為討論的對象。針對 van Inwagen 的論證。許多人提 出反例來反駁(β),(如上所述)Fischer(1994)證明 van Inwagen 由(β)導出我們不能做不同 的事論證是值得商榷的。Lewis(1981)證明後果論證的前提 6 是假的。 Slote(1982)論證 能力的必性沒有邏輯涵蘊上的封閉性。因它是關係的、選擇的。(β)中的“N”不具有傳遞 性。 Lerher(1966)論證條件分析中的條件句不是 S 能做 X 的充分條件。 Austin(1966) 論證條件分析中的條件句不是 S 能做 X 的必要條件。這些反駁成功地反駁了後果論證 嗎?在論文中有詳細的分析討論。由於這些文獻在討論時是由各個面向來討論的,是點 的。本篇與之不同,是就面來檢討的。

(四)、研究方法

以分析哲學的方法來分析、討論。

(五)、結果與討論

主張因果決定論與自由意志是不相容是為不相容論(incompitiblism)。最為人所熟知 支持不相容論的論證是 van Inwagen 所提出的後果論證(consequence argument)。下面就 是 van Inwagen 對這個論證的非形式的陳述:

假如決定論為真,那麼我們的行動是自然律以及遙遠過去的結果。在我們出生 之前發生的事不是我們能決定的,自然律也不是我們能決定的,所以這些事情(包 括我們現在的行動)的後果也不是我們能決定的。(van Inwagen,1983,16)

在討論這個論證之前,先來看 van 如何說明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所謂自由意志, van Inwagen 認為「自由意志的概念應該用一個行動者有能力(power or ability)去做不同 於他事實上所做的事來了解。」(van Inwagen,1975,49)而決定論的定義是以兩個命題的

連言來說明:「 (a) 對每一個時刻,有一個命題表達那個時刻的世界狀態。(b) 假如 A

和 B 是表達某個時刻的世界狀態,那麼 A 與物理律涵蘊(entails)B。」(van Inwagen,19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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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 Inwagen,的這個論證是有效的論證嗎?它能證明不相容論的成立嗎?對上述 的非形式的論證,van inwagen 提出了三個形式的論證。它們在結構字彙上有所不同, 其實是對上述論證的三種不同的表現。(van Inwagen 1983 56)第一個形式論證是這樣的: (1) 假如決定論為真,那麼 P0與 L 的連言涵蘊 P (2) 不可能 J 在 T 舉手而且 P 為真。 (3) 假如(2)為為真,那麼假如 J 能在 T 舉手,J 就能使得 P 為假。 (4) 假如 J 能使得 P 為假,又假如 P0與 L 連言涵蘊 P,那麼 J 能使得 P0與 L 的 連言為假。 (5) 假如 J 能使得 P0與 L 的連言為假,那麼 J 就能使得 L 為假。 (6) J 不能使得 L 為假。 (7) 假如決定論為真,J 在 T 不能舉起他的手。(ibid .70) 其中,‘L’是自然律的連言。 ‘P₀’是一個真的命題,該命題是表達在人類存在以前的某 個時間世界的所有狀態。而 ‘P’表任何真的命題。 “T”表時間, “J”表行動者。 第二個形式論證第一個形式論證不同之處在於利用了命題與可能世界集合之間的 緊密關係。在第二個論證中刪除了所有的命題而直接以可能世界來替代,(ibid 78-93) van Inwagen 的第三個形式論證與第一個形式論證的差異在於:第一個論證是一個命題邏輯 的論證,而第三個論證是模態邏輯的論證。論證中有模態的運算符號“N”。下面就把這 個論證陳述出來。首先假設:‘’是實質涵蘊。’’表達模態邏輯的必然性運算符號。’N’ 是一個模態的運算符號。 ‘Np’是指:p 而且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或曾有,對是否 p 有任

何的選擇(any choice about whether p)。所謂對 「p 的真有所選擇」是說(對這個片語有 許多不同的詮釋與討論,我們暫時以 Finch and Warfield 的觀點來說明):「一個人對 p 之真有一個選擇,是說一個人能去行動以保證 p 的假。」。(Finch and Warfield, 1998,516)

用比較普通的話來說,「不能對是否 p 有任何的選擇」就是說不能控制 P,對 P 而言,

當 p 為真時,你不能使得 p 為假。在第一個論證中 van Inwagen 是用「能使得 p 為假」

(s can render p false)這個語辭。Van 說:「所謂能使一個命題為假,是說能安排或改變構

成一個人環境的那些具體東西,這種改變的方式足以使得命題 p 為假。」( van Inwagen,1983,67)同樣地,對這個語辭有不同的詮釋,在這些詮釋下,van Inwagen 的論 證是否成立就值得懷疑了。本篇論文的重點不在這裡,對這個問題不做討論,暫且以這 種直覺的方式去了解。除了這些符號外,這個論證還有兩個推論規則: () □p├Nq () Np, N(pq)├Nq 後果論證的第三個形式論證是這樣的:假如決定論為真,那麼 (1) □(P0& L.P) (決定論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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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0(LP)) (由 1) (3) N(P0(LP)) (由 2 經由規則) (4) N P0 (前提) (5) N(LP) (由 3 ,4 經由規則) (6) NL (前提) (7) NP (由 5,6 經由規則) 由這個論證可以顯示假如決定論為真,那麼沒有一個人能對任何東西有任何的選擇。 (van Inwagen,1983,94-5)決定論與自由意志不相容。 相容論者從各種不同角度來攻擊這個論證。其中最常見的是對這個稱之為規則() 或稱之為(必然性的)傳遞原則的有效性有所質疑。Van Inwagen 對()的有效性只是這麼 說過:「我必須承認我相信()的有效性有兩個來源,一個是不能溝通的 (incommunicable),而另一個是不具決定性的(inconclusive)。前者就是哲學家所稱的「直 覺」(intuition)…後者是我不能想像有一個()的例子有或可能有真的前提假的結論。」 (van Inwagen, 1983, 97-8)是否真的擁有有關()有效性的直覺?是否真的不能想像一個 ()的反例?這些都不是那麼明顯地,是可以加以討論的。可見這個論證的弱點之一就 在()的有效性上。 David Widerker 是最早提出反例,來證明這個推論規則是無效的。 其中有一個反例是這樣的: Sam 在 t9 之前摧毀了一塊鐳 r,來阻止在 t9,r 放射一個次原子粒子的輻射。 假 設這是 Sam 能夠確信 r 不會在 t9 放射輻射的唯一方法。最後假設 Sam 是存在或曾 經存在的唯一有感覺的生物。 假設 R:一塊鐳 r 在 t9 放射一個次原子粒子。 S:Sam 在 t9 之前摧毀 r。 1. ~R & (x)(t)Pxt* (R) 2. (~RS) & (x)(t)[~Pxt* (~R& ~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S& (x)(t)~Pxt* (~S) (Widerker , 1987, 38-9) 這個論證的前提是真的。但依假設 Sam 在 t9 之前摧毀了 r,這表示在 Sam 的能 力範圍中,Sam 能做成這件事。結論是假的。前提真,結論假,這是一個無效的論證。 而證明決定論與自由意志是不相容的論證應用了這個規則,則這個論證也是無效的。 為了搶救後果論證,Widerker 將()改成一個較弱的原則,要求 p、q 之間的關係要 有邏輯的必然性: (’)Np,(pq)├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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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Erik Carlson 認為這個論證與 van Inwagen 的論證相比較有個缺點:前提(1’)是由後 果論證的前提(4),(6)經由凝聚原則(principle of Agglomeration)而得到的。所謂的凝聚原 則(principle of Agglomeration)是這樣的:

(Agg) If Np and Nq , then N(p&q)

由於,一方面凝聚原則是無效的。另一方面(’)以及(Agg)蘊涵了()。所以 Erik

Carlson 推出 Widerker 不能,因接受(’)以及訴諸(4),(6)及凝聚原則來證成前提(1’), 進而否認(),因而修改後的後果論證仍是不成立的。(Erik Carlson, 2000, 279)

針對 Widerker 的論證,Timothy O’Connor指出:「在 Widerker 的反例有一個特性, 那就是在反例中相應 q 的那個命題為真的時刻是先於相應 p 的那個命題為真的時刻。」 (O’Connor,1993, 209) 這是不恰當的。不相容論的辯護者所關心的決定論與自由論的不 相容,它在時間的次序是由過去到未來的,而不是相反的時間次序。所以,他把上面的 ()改成: (”) Nstp,Nst(p→q)├Nstq ,對所有 p,q 來說,q 之真是在 p 之後。(O’Connor, 1993, 209) 當()改成(”)後 Widerker 的反例都不是反例了,後果論證仍成立。 至於是否可以找到反例來反駁 OConnor 的(β”) 並不明確。所以以反例來討論()是否 成立沒有定論。下面我們來看由另一個角度來反馭(β),似乎比較有效。

Mckay and Johnson,質疑()是無效的的方式是由()與()導出凝聚原則(principle of Agglomeration)。而凝聚原則是一個無效的推論原則。我們回想前面所提到的凝聚原 則是這樣的:

(Agg) Np and Nq , then N(p&q)

()與()導出凝聚原則,證明: 1. Np (前提) 2. Nq (前提) 3. □[p⊃(q⊃p&q))] (邏輯真的必然) 4. N[p⊃q⊃(p&q))] (由 3 及 ) 5. N[(q⊃(p&q)] (由 1,4 及 ) 6. N(p&q) (由 2,5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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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證明凝聚原則是無效的。他們提出不同的反例來證明這個原則是無效的。例如 下面這個例子: 假設我沒有投擲一個硬幣,但我能投擲。 p=這個硬幣沒有頭朝上。 q=這個硬幣沒有尾朝上。 凝聚原則的前提 Np, Nq 是真的。Np,沒有人能選擇使得 p 為假,(沒有人能選擇使硬幣 頭朝上),也沒有人能選擇使得 q 為假,(沒有人能選擇使硬幣尾朝上)。但但是結論 N( p&q ) 是假的。我能選擇去投擲硬幣,使得(p&q)是假的,所以我對是否(p&q)是真 的,有一個選擇。(Mckay and Johnson,1996,115)

既然由()與()導出凝聚原則,其中()沒有問題,卻導出無效的凝聚原則, 那麼就是()就不正確,依靠()的不相容論論證也無法成立 由此看來,這種證明(β)無效的方式是比用反例來反駁更有效。也可以避開乞求論證之 嫌。 總之,討論後果論證的焦點在(β)是否成立。雖然有許多的反例的提出,但如同 van Inwagen 所說,這些反例都不是獨立於自由意志與決定論是否相容而被提出。也就是說 反例的提出有乞求論點之嫌。但是在不假設非決定論及相容論的情形下,根本不可能提 出反例。就反例的提出與對反例反駁的討論,我們無法判斷(β)是否成立。但是由(β)可 以導出凝聚原則,而凝聚原則是一個無效的原則,可見(β)本身也無法成立。

van Inwagen 認為(β)涵蘊了行動者不能做不同的事,沒有其他的選擇。可是 Fischer

認為 van Inwagen 論證的前提(2)不成立。Lewis 論證在弱的意義下,我們可以破壞自然

律。Slote 主張 “N”這個運算符號所表達的能力之必然性是選擇的。它既不是凝聚的也

不是在邏輯涵蘊上是封閉的。如同不可避免性(或非偶然性或不可改變性)一樣。對於我 出生之前的事件或自然律,不訴諸我現在的欲望信念性格來解釋,我現在對它們是無能 為力的,在這個選擇性下,它們是必然的。但是現在或未來發生的行動是受我現在的信

念欲望的影響而有所不同。所以 Nq 是假的。所以 “N” 不具有傳遞性。(β)是無效的。

但是 Fischer、 Lewis、 Slote 等人在論證時,都主張不同的欲望信念,就會有不同的行 動。都預設了傳統相容論的觀點。採取了對「能做其他不同事」的條件分析。 Fischer 在討論論證的前提 2:Nx(X 對 A 有一個不反對的慾望₀X 就會去做 A)是 否是真的時候,討論我們是否真的對(X 對做 A 有一個不反對的慾望₀X 就會去做 A) 這個條件句無能為力時,他並沒有直接去攻擊(β)本身,而只是對前提 2 的質疑。更重 要的是,他在質疑前提 2 時,他是站在一個相容論者的立場,明白的表示了欲望是行動 的構成項,是行動的原因,並且採取了條件的分析,主張如果有不同的欲望就會有不同 的行動。主張一個人雖然在實際上沒有做異於 A 的欲望,但是他有能力產生不同的欲 望(做異於 A 的行動的欲望),而且會依此欲望而行。很明顯地也顯示相容論。 Lewis 區分能破壞自然律有弱與強兩種意義。弱的主義是說:我能做某件事,假如 我做了它,一個自然律就被破壞。而強的意義是:我能破壞自然律。而所謂叫做有能力 能夠做某件事是什麼呢?譬如說,當我說:「我能打破窗戶。」是說:假如我能夠以某 種方向投擲石頭,而我又這麼做了,石頭打到了窗戶,而窗戶就破了。我能夠做某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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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是說,假如我做了它,窗戶就破。而且還包括了,假如我做了它,我的行動是窗戶 破了這個事件的原因。同樣,所謂我能夠不守諾言,我有不守諾言的能力,是說假如我 如此做了,我的不守諾言行動本身就是一個不守諾言的事件。所以我們可以這麼說:當 說我們能夠去破壞一個窗戶、諾言或一個自然律時,是說,我能夠做某件事,我做了它, 我的行動會產生破壞窗戶、諾言或自然律的事件。 在這種理解下,Lewis 就認為後果論證(第一個形式論證)中的前提 5(:假如我能使 P0&L 為假,那麼我能使 L 為假)與前提 6(我不能使得 L 為假)就不能同時為真。他的理 由是這樣的:「能使一個命題為假」有弱的意義與強的意義兩種。在弱的意義下,我能 使一個命題為假 若且唯若 我能做某個事件,假如我做了它,命題就會成為假的。命題 的假不是由我的行動或我行動產生的事件所引起。在強的意義下,我能使一個命題為假 若且唯若我能夠做某個事件,假如我做了它,或者由我的行動本身或由我行動所產生的 事件使得該命題為假。舉例來說明在弱的意義下能使一個命題為假的情形是怎麼回事。 例如,我的手實際上是放在桌子上的。假如我舉手,就會使得 P0&L 為假。但是舉手的 動作本身身不會使得任何自然律為假,而是在我舉手之前的某個事件(逸出的奇蹟)會使 自然律為假。 由 Lewis 的論證可以發現他對能破壞自然律的「能」與能做某件事的 「能」都是採取了傳統相容論對能做其他不同事的「能」的解釋。在這樣的脈絡下,再 用弱的解釋,說明我們能破壞自然律。如此,後果論證的前提之一是假的,不能證明不 相容論為真。Lewis 也是先預設了相容論來證明不相容論的不成立。 Slote 論證在我出生之前已發生的事,我現在不能對它做些什麼。也就是說,它對 我而言是不可避免的(或不可改變的)。過去的事件之所以是必然的或不可避免的或不可 改變的是因為相對於某種特殊種類的因素而使然。具體地來說,遙遠的過去所發生的事 件是在我一生可能獲得的欲望、信念以及能力的因果範圍之外。在解釋遙遠過去的事 件,不要訴諸我當前的欲望信念。當我說任何過去的事件,我現在對它不能做什麼, 我是無能為力的,是說我當前的欲望、能力、信念、性格等等不能解釋這些過去事件。 對過去事件的發生之解釋不能包含我現在的欲望信念的,它現在是不可避免的。自 然律也是具有如此的必然性。但現在發生的行動,即使是被決定的,仍舊是由行動者的 欲望與行動相近時期的欲望、信念、能力、性格來加以解釋。我們仍能對我們的行動有 所做為,而不是無能為力的。再說,雖然我現在的欲望、性格等不能改變過去或自然律, 但它們仍對我未來的行動具有因果的影響。我未來的行動是依我現在的欲望以及我所能 做的而改變。至於不相容論證中的 “N”也是關係的、選擇的。它既不是凝聚的,在邏 輯涵蘊上也不是封閉的,因此不具有像原則(β)所描述那樣的傳遞性。可見不相容論的 後果論證是無效的。 依 Slote 的論證,在一個決定論的世界中,我的欲望、能力、信念或個性,對我 的行動具有因果效力的。所以 Nq 是假的。我能使得 q 為假,我對 q 不是無能為力的。 也就是說假如我有不同的欲望、能力、信念或個性,我就可以做與實際所做不同的行動。 這明顯的是相容論者的主張。但是這個觀點不是不相容論所能接受的,他們認為這個與 實際相反的條件句是不可能滿足,因我不能改變我現在的欲望、能力、信念或個性。在 不相容論的立場,我對 q 仍是無能為力的。Slote 的論證是有乞求論點之嫌。

(11)

由上可知反對後果論證者大都是對「能夠(can)」以及「能夠做其他不同的事」(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採取了條件的分析(或假設的分析)。條件分析是這樣的:

(a) 你能做其他不同的事(You 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

可以詮釋為

(b) 假如你意願或選擇或要做不同的事,那麼你就會去做其他不同的事(If you had willed or chosen or wanted to do otherwise, then you would have done

otherwise)。 (a)和(b)在邏輯上是等值的。 條件分析成立嗎?Lehere 論證「在 C 的條件下,S 就會去做 X」不是「S 能做 X」 的充分條件;Austin 論證條件句不是「S 能做 X」的必要條件。 「在 C 的條件下,S 就會去做 X」與「S 能做 X」不是邏輯等值。但是,相容論者主張:假如沒有各種的壓 迫、強制、脅迫的情形下,一個人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去做自己選擇的事,這個人就是 自由的。而在 Lehrer 論證「在 C 的條件下,S 就會去做 X」並不涵蘊「S 能做 X」 時, 在 「 假如條件 C 滿足,S 就會做 X」中的條件 C,除了有行為者要做 S 的選擇、欲 望之外,應該已經包含了不受脅迫、強制等因素在內。Aune 也說:「C 是任何相容論者 所希望列出的條件。」 如果這樣解讀沒有錯的話,Lehrer 紅色糖球的例子恐怕就不能 成為反例了。病態的厭惡是一種心理或生理的強制排除這種情形這已是包含在 C 條件 中,所以這種例子不是 「 假如條件 C 滿足,S 就會做 X」 的一個個例,不能做為反 例。再說,在論證中的 的前提(3): 假如條件 C 沒有滿足,S 不能做 X。其中「S 不 能做 X」的「能」如何解釋?此論證主要是論證 (1) 「S 能做 X」是與 (2)「假如條件 C 滿足,S 就會做 X」是否等值。(1) 是否意謂 (2) ,但是在論證中又用了要去討論的 概念「能夠」做為前提,這就使得論證之合理性令人懷疑。 Lehrer 論證條件的分析 (2) 不是 (1) 的充分條件,依上面的討論是值得懷疑的。 而 Austin 論證 (2)不是 (1)的必要條件,就令人信服多了。他的反例是這樣的:在短距 離,S 能夠把高爾夫球打進洞。過去常常在這種距離下,S 把球打進洞。但並不是說假 如 S 嘗試或選擇去做的話,S 就會把球打進洞。S 確實要把球打進洞,也嘗試如此做, 但失誤了,S 沒有打球進洞。當 (1) 為真時,(2) 為假,條件分析不是「能夠」的必要 條件,因而 (1) 與 (2) 也不是等值的。 總之,(β)的反例無法反駁(β),但是它能導出凝聚原則這點卻是它的致命傷。而條 件分析在 Austin 的攻擊下,也值得懷疑。而這兩個正是不相容論與相容論在爭論時所 用的利器。我們很難去判斷何者比較合理。雙方又沒有提出其他獨立的論證來證明為 何要採用(β)?為何要採用條件分析?只是在爭論中,自然地就預設了它的成立。雙方 都有乞求論點之嫌,很難逃脫出這種困境。

(12)

在雙方爭辯中,自然地將自由看成是「能做其他不同的事」,「能有不同的選擇」。 若對自由採取另外不同的觀點是否可以逃脫這種困境?Frankfurt 主張自由意志是說行 動者能欲求不同的一階欲望成為他的意志,對相衝突的一階欲望可以有不同的偏愛。但 是這樣的主張,就如同相容論者一樣,有不同的欲望信念就有不同的行動。只不過 Frankfurt 是在二階欲望來討論,對一階欲望有不同的偏愛就會有不同的二階意志。仍 是與相容論一脈相傳,並不能逃脫這種困境。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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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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