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92.03.18 本校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學務會議通過 92.09.30 本校第七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6.07 本校第十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8 本校二十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爲輔導及獎勵各社團健全發展,特訂定本校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第二條 社團評鑑應秉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進行,將結果予以公告, 作為補助社團活動經費依據。 第三條 凡經核准成立一學年以上之社團應參加評鑑。 第四條 評鑑分平時考核(占30﹪)及年度評鑑(占 70﹪)。平時考核 每學期不定期針對社團管理進行考核。年度評鑑於每年三月份 進行,針對年度計畫辦理情形進行考核。 第五條 學生社團評鑑由評鑑委員進行,評鑑委員之來源如下: 1.平時考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代表一名、生活輔導組代表 名、學生自治會代表二名。 2.年度評鑑:教務處代表一名、總務處代表一名、學務處代表二名、 校內(外)專業評審二名、學生代表二名。 第六條平時考核項目如下: 1.社團平時活動情形。 2.文宣海報張貼是否依規定辦理。 3.活動場地與公務使用是否依規定辦理。 4.參加會議出席情形。 5.社團辦公室及借用場地之清潔。 6.其他(例:配合校內活動情形..)。 年度評鑑之考核項目如下: 1.社團組織章程及管理運作。 2.年度活動計劃特色及績效。 3.校外活動及社區服務。 4.財務管理及經費運作情形。 5.社團活動資料保存與資訊管理情形。 6.社團經驗傳承及幹部培訓。 7. 學務處網站登錄使用及學生社團網頁建立與管理。 8. 參與或協助學務處辦理活動情形。 第七條評鑑標準: 特優:九十分至一00 分 優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甲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丙等:未滿六十分 1第八條 評鑑社團獎勵額度:特優獎每次至多二名;優等獎每次至多三 名;進步獎每次至多二名。 凡評鑑成績獲特優獎之社團頒發獎金10000 元及獎狀一紙,並 得推薦參加全國大專院校績優社團評鑑;獲優等獎社團頒發獎 金5000 元及獎狀一紙並得推薦參加全國大專院校績優社團評 鑑;進步獎社團頒發獎金3000 元及獎狀一紙。並敦請校長頒發 獎金及獎狀表揚。 第九條 社團評鑑成績列 特優者,其社團負責人記功二次,績優幹部爲 五至七人記功或嘉獎;優等社團負責人記功乙次,績優幹部三 至五人記功或嘉獎。 第十條 社團評鑑成績將作 社團活動經費分配之參考。評鑑成績為乙爲 等,列為加強輔導,並酌減活動經費補助。評鑑成績為丙等及未 依規定參加評鑑之社團,下年度不予以經費補助及社團辦公室 使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