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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育種者權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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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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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育種. 植物育種者權之現況 農試所技服組 吳惠卿. 一、前言 台灣農業快速發展除生產技術的 改進、食品加工技術提升等因素外,作 物 育 種 不斷 的 改 良 扮 演 極 為 重 要的角 色,培 育 植 物 新 品 種 不 僅 需 投 入 大 量 資金來進行研發,更需要花費許多時間 成本。而新品種商品化後,他人卻很容 易通過購買其種子或其他繁殖材料進行 大量栽培並出售,使育種者的物質和智 力投資得不到等值的回報。育種技術及 植物新品種保護等育種者權的保護工作 應加以重視,若對於植物新品種之育成 創新保護不足,使我國之農業喪失國際 競爭力,將會嚴重影響我國農業科技的 發展,應如何保護育種者合理的經濟利 益?植物育種者權保護是智慧財產保護 的一種形式,根據 1968 年國際植物新品 種保護公約(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簡稱UPOV)正式生效後,國際間對於育 種者權利保護才正式納入智慧財產權保 護範圍,本文將由國際公約、美國、歐盟 及我國現行規定,介紹植物育種者權之 發展與現況。. 二、國際公約 1.UPOV 1 9 6 0 年 代推 動國際 植 物 新品 種 保. 護,並於 1968 年正式通過「國際植物新 品種保護公約,確認和保護植物新品種 育種者的權利,成員國間合作時承認育 種者有對於繁殖材料之專有生產與銷售 權。UPOV制定品種審查的「特異性」、 「一致性」和「穩定性」為原則,並將 審查結果作為是否授予育種者權利之依 據,經由這種合作協議,能使成員國之 保護體制運作成本降低,植物育種者亦 可同時於合作協議之成員國獲得保護。 為因應科技進步而產生變化 UPOV 經數次修改,其中1978年版和1991年版公 約為各自獨立的兩個公約,即使在 1991 年後才加入的會員國也可自由決定簽屬 哪一個版本的公約,但根據 UPOV 最新 規定,自1999年4月起,所有新加入的國 家均須簽屬UPOV1991,並據此來制定或 修訂其本國法律。1978年版UPOV公約, 將植物育種者的權利限制在授權品種繁 殖材料的商業生產和銷售範圍,而 1991 年版則擴大為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收穫 物及其加工、授權品種的衍生品種,但. 作 者:吳惠卿助理研究員 連絡電話:04-23317463. 對實質衍生品種雖可授予育種者權力, 惟其權利之行使仍須經原親本品種權利. 農業試驗所技術服務季刊.2016年03月.105期. 35.

(2) 植物育種. 人同意;一般植物的保護期限不低於 20. 旦修改,各會員國必須配合修改其國內. 年,樹木和藤木植物則不低於 25 年;在. 法。倘不修改TRIPS而由各國依其需要訂. 合 理限 制及 保 障 植 物 育 種 者 合 理 權 益. 定國內法以履行 CBD 相關規定,則各國. 下,農民可自行留種做為自身種植用,並. 規定方式差異會很大,而開發中國家則. 明定農民免責之規定;但農民若將自身. 認為如此將無法真正落實 CBD關於來源. 所收穫種子賣給其他農民的商業行為,. 國管轄權及利益分享等規定。. 則需支付權利金給育種者。. 三、美國. 2. TRIPs 於 1994 年 W TO 簽屬生效「與貿易 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美國國會於1930 年在原有專利法的.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框架下,對美國專利法進行修改後通過. 簡稱「TRIPs」)」第 27 條第 3項(b)有. 植物專利法 (Plant Patent Act簡稱PPA),將. 規定,對於必需給予植物新品種保護,. 專利保護的對象擴大到以無性繁殖方法. 且 其 保 護 之 方 式 不 以 專 利 法 為 限,會. 所產生的植物品種,專利期間為專利申. 員國可選擇以專利法、特別法或同時適. 請提出日起算 20 年。植物專利僅保護植. 用的 制 度 來 保 障 植 物 新品 種 育 種 者 的. 物品種本身,並不能保護植物的某一部. 權利,可以「有效的特別法」或專利法. 分,因此如果市場銷售的植物產品是植. 兩者來保護植物新品種。所謂「有效的 特別法」,目前是以所制定之品種保護 法為主,此亦為大多數國家制定國內品. 的植物專利,卻不能阻止他人在國外種 植該植物品種,然後將果實回銷該國或 進口到其他國家。. 年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2.植物品種保護法. Biological Diversity,簡稱CBD),主張各. 美國國 會 於 1 9 7 0 年 完成 植 物品 種. 國對於管轄權內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 保護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簡稱. 利,遺傳資源或傳統知識來源國之管轄. PVPA) 立法,該法案對通過有性繁殖產. 權,強調育種者取得利用遺傳資源應事. 生的植物新品種提供一種類似於專利的. 先取得來源國之同意,在獲得專利或品. 保護,並要求新品種植物必須具備可區. 種權保護時,應以合理公平方式,利益. 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目前此法保護. 分享及技術移轉原則,共同維護生態多. 範圍擴及有性繁殖及塊莖繁殖的植物,. 樣性。各國對如何落實該規定,已開發. 但不包含蕈類及細菌。依照該法案由美. 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分別站在不同的立. 國農業部給予「以有性繁殖的方式產生. 27條第3項(b)或其他條文之必要,因為一 36. 物某一部分如果實等,即使獲得該產品. 種保護法的主要根據。而聯合國於 1992. 場,其焦點均鎖定在有無修改 TRIPS 第. 36. 1. 植物專利. 農業試驗所技術服務季刊.2016年03月.105期. 任何新的植物品種(不包含真菌、細菌或 F1(雜種)的育種者」植物品種保護證書。.

(3) 其 原因 在 於 若 植 物 新品 種 予 以 專 利 保. 權利期間,是由權利證書核發日起算 20. 護,將使新品種之開發與種苗分配受到. 年(木本植物及藤蔓植物為25年)。. 壟斷,致使農業經營與正常運作受到影. 四、歐洲. 響。此舉與 WTO 簽屬通過的 TRIPS 第 27 條第3項(b)規定會員國得排除微生物以外. 1973年訂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的植物專利保護,但對於植物新品種須. Patent Convention 簡稱EPC),將植物品種. 經由專利法或另訂特別法加以保護規定. 專利排除,採取專利法以外的特別法保. 相互違背,則相對於美國、日本不僅以. 護植物新品種,賦予植物新品種育種者. 專利法來保護植物相關創新(包含了育. 以生產和銷售植物新品種繁殖料的排他. 種成果、育種技術等),且同時以品種法. 性權利。歐洲議會通過歐盟植物新品種. 來保護植物品種,顯現我國對於植物新. 保護指令成為歐洲植物新品種保護領域. 品種的相關創新之保護是否充分?. 的統一規則,而該條例基本與UPOV公約 大致相同。. 植物育種. 護證書所所核予品種權的. 植物品種保. 我國種苗法與 UPOV1978 年公約的 育種者權利客體,皆只限定於植物品種 的繁殖材料,而 UPOV1991 年公約對於. 五、我國現況 我國於民國七十七年依據UPOV1978 年公約之版本頒佈「植物種苗法」,並 於民國九十二年依據UPOV1991年公約之 版本做修訂,同時更名為「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強化植物品種智慧財產權保 護及加速創新研發新品種,並保護植物 育種者權益,明定品種之權利得適度擴 及於該品種之收穫物及直接加工物,並 將品種之權利範圍擴及該品種之從屬品 種,藉以有效防止受保護品種流出國外 栽培後,將收穫物或加工物回銷國內的 問題。 但因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僅針對育種 者之「育種成果」給予保護,對於「育 種技術」並不給予保護;且我國專利法 第 24 條第 1 項對於植物及生產植物之主 要生物學方法不予以發明專利,植物新 品種、基因轉殖植物不予以專利保護,. 育種者權利客體之規定,除了繁殖材料 以外,若未經權利所有人同意擅自增殖 其品種繁殖材料,以及育種者並未有合 理機會主張其權利時,則可以對收穫材 料或直接加工製品,主張其專有權利。 我國育種者權利為專有推廣、銷售和使 用,但是何謂使用權,則並未以條款加 以解釋。而UPOV1991年公約中,育種者 除了專有銷售以外,並增列了增殖、供 售、進出口、調製和儲存權利。而我國種 苗法與UPOV1978年公約中,皆無實質衍 生品種之規定,但是在UPOV1991年公約 中,以及歐聯、美國,皆已將實質衍生品 種的商業行為,列為原始品種所有人之 權利客體,一般植物為十五年,若為果 樹、蔓藤類、林木類和觀賞植物類則為 十八年。UPOV1991年公約中則提高為一 般植物至少二十年,若為多年生植物則 至少二十五年。EPC、UPOV公約或歐盟. 農業試驗所技術服務季刊.2016年03月.105期. 37.

(4) 植物育種. 植物新品種保護,均是針對傳統植物育. 在專利法將植物品種納入保護後,將對. 種方式所制定的,對於應用生物技術產. 長久以來的農民留種與研究者利用的方. 生的植物品種、基因序列、基因轉殖技. 式,產生相當大的限制與衝擊,育種者. 術等相關法律保護問題,並未予以明確. 的自主性可能受到限制,農民也較以往. 界定。. 更容易侵權,甚或因專利的保護使得大. 關於農人免責部分,我國種苗法與 各國基於UPOV1978年公約所制訂之法規 中,農人可以自行留種,但是對於觀賞. 38. 企業或財團較易控制種苗。. 六、結語. 類或切花類則不適用。1991年UPOV公約. 台灣地區生物資源相當豐富,育種. 中已允許合理的限制農人自行留種。歐. 者利用基因工程技術來培育和改良植物. 盟則將農人自行留種行為限定在非雜交. 新品種已是趨勢,僅依靠植物品種及種. 種或合成品種之飼料、禾穀、油料和纖. 苗法來保障育種者權利已感不足。我國. 維類植物,而美國對於有性繁殖植物,. 目前雖然不是 CBD 的締約國,但因我國. 仍然保留農人免責條款。. 已是 WTO的正式成員,應透過國際會議. 在 品 種 權 與 專 利 權 的 比 較 上,品. 中對 TRIPS 第 27 條第 3 項 (b) 的檢討,進. 種權之申請書面要求較專利權寬鬆,保. 而爭取有利於我國植物育種者與農民的. 護要件之要求也較專利權低;品種權保. 條文規定,並配合農產品國際貿易之需. 護僅僅是植物品種本身,無法像申請專. 要,將植物品種納入專利保護之範圍,. 利範圍般有彈性或全面;品種權設有實. 於 植 物品 種 新 穎 性 認 定 與 實 用性 判斷. 驗免責與農民免責之規定,專利權則沒. 等保護要件達成一致共識後,規劃設備. 有類似的規定。在考量開放植物品種得. 完善的寄存機構等配套的修法規定,以. 申請專利時,還必須考量到因專利法的. 達到提升我國植物新品種研究發展之目. 保護強度大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所以. 標。. 農業試驗所技術服務季刊.2016年03月.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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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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