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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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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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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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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10603-0481

106301070000G0046

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靳燕玲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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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A Study on

Instal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ortable toilets for the disabled

BY

CHIN YENG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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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本「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之研究」,係遵循行 政院秘書長裁示,為本部跨部會及本所跨建築專業領域之 探討。於研究期間,承蒙本部林次長慈玲召集多次跨部會 專案討論會議,並經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專家學者代 表意見交流,使研提之建議得有充分討論之機會,並具體 回應當前民眾對於流動廁所無障礙之需求。 另於案例蒐集階段,感謝晨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洽 久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生產製造廠商碁品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實際產品案例,俾使設計建議得以落實。 本計畫研究成果得提供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央主 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作為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 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並撰擬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 議規格、圖例及文字說明,得提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考。 期能藉此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逐步達成我國高齡生 活環境無障礙之境界。 綜上,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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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I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用語定義說明 ...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0

第二章 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11

第一節 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單位與權責 ... 11

第二節 無障礙流動廁所之設置相關法令制度 ... 18

第三節 無障礙流動廁所之管理相關法令制度 ... 19

第三章 日本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 ... 23

第一節 日本舒適流動廁所 ... 25

第二節 日本災害避難所的流動廁所 ... 30

第三節 日本關懷高齡者、身體障害者公共廁所設計標

準 ... 36

第四章 美國身心障礙法及流動廁所無障礙標準 ... 45

第一節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之流動廁所相關規定 ... 47

第二節 美國流動廁所國家標準概要 ... 55

(10)

第五章 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議草案 ... 61

第一節 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議 ... 61

第二節 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圖例說明 ... 63

第三節 我國與美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比較 ... 70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 ... 73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73

第二節 研究建議... 75

附錄一、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相關規範及設計參考手冊 .... 79

附錄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

(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業經 106 年 1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 號函修正為「大型活動環境友 善管理指引」)

... 85

附錄三、期初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07

附錄四、期中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13

附錄五、期末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21

參考書目 ... 131

(11)

表次

表 2-2-1 流動廁所設置基本需求‧‧‧‧‧‧‧‧‧‧20

表 2-2-2 各縣市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規定之無障

礙內容‧‧‧‧‧‧‧‧‧‧‧‧‧‧‧‧‧21

表 3-1-1、

日本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分析

‧‧‧24

表 3-2-1、日本災害時期廁所考慮事項及應變方式‧‧32

表 3-2-2、日本近年災害流動廁所數量及需求‧‧‧‧33

表 3-2-3、日本流動廁所數量及配置建議‧‧‧‧‧‧33

表 3-2-4、災害時期流動廁所類型‧‧‧‧‧‧‧‧‧35

表 3-3-1、捲筒衛生紙架、馬桶沖水鍵及緊急求救鈴配

置‧‧‧‧‧‧‧‧‧‧‧‧‧‧‧‧‧‧‧‧‧‧‧39

表 4-1-1、

美國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

‧46

表 4-2-1、流動廁所洗手站設置 ‧‧‧‧‧‧‧‧‧‧59

表 5 - 3 - 1 、 我 國 與 美 國 無 障 礙 流 動 廁 所 設 施 設 備 比

較‧‧‧‧‧‧‧‧‧‧‧‧‧‧‧‧‧‧‧‧‧‧‧70

(12)

圖 1-3-1 研究流程圖‧‧‧‧‧‧‧‧‧‧‧‧‧‧‧10

圖 2-1-1、與無障礙流動廁所業務相關之單位‧‧‧‧12

圖 2-1-2、無障礙流動廁所 1‧‧‧‧‧‧‧‧‧‧‧13

圖 2-1-3、無障礙流動廁所 2‧‧‧‧‧‧‧‧‧‧‧14

圖 2-1-4、我國建築物廁所/流動廁所無障礙設施設備相關

規定‧‧‧‧‧‧‧‧‧‧‧‧‧‧‧‧‧‧‧‧‧‧17

圖 3-1-1、日本舒適流動廁所規格‧‧‧‧‧‧‧‧‧27

圖 3-1-2、日本舒適流動廁所之屋型流動廁所‧‧‧‧28

圖 3-1-3、日本舒適流動廁所之車載型流動廁所‧‧‧29

圖 3-1-4、日本舒適流動廁所之箱型流動廁所‧‧‧‧29

圖 3-2-1、日本災害時期廁所損害之影響‧‧‧‧‧‧31

圖 3-2-2、日本災害時期民眾如廁需求調查‧‧‧‧‧31

圖 3-3-1、操作面板(馬桶沖水鍵・緊急求救鈴)、捲筒

衛生紙架配置‧‧‧‧‧‧‧‧‧‧‧‧‧‧‧‧‧‧39

圖 3-3-2、在同一面牆設置扶手及洗手台‧‧‧‧‧‧40

圖 3-3-3、坐式馬桶側邊牆設置櫃子‧‧‧‧‧‧‧‧40

圖 3-3-4、設置扶手‧‧‧‧‧‧‧‧‧‧‧‧‧‧‧41

圖 3-3-5、設置附平台捲筒衛生紙架‧‧‧‧‧‧‧‧41

圖 3-3-6、設置附備品捲筒衛生紙架‧‧‧‧‧‧‧‧42

圖 3-3-7、同一面牆壁設置免治馬桶遙控器‧‧‧‧‧42

圖 3-3-8、緊急求救鈴基準點‧‧‧‧‧‧‧‧‧‧‧43

圖 4-1-1、輪椅迴轉空間‧‧‧‧‧‧‧‧‧‧‧‧‧49

圖 4-1-2、符合美國身心障礙法案無障礙指引(ADAAG)之

無障礙流動廁所‧‧‧‧‧‧‧‧‧‧‧‧‧‧‧‧‧52

(13)

圖 4-1-3、符合美國身心障礙法案無障礙指引(ADAAG)之

輪椅使用者無障礙廁所‧‧‧‧‧‧‧‧‧‧‧‧‧‧53

圖 4-1-4、符合美國身心障礙法案無障礙指引(ADAAG)之

拖車式無障礙流動廁所‧‧‧‧‧‧‧‧‧‧‧‧‧‧53

圖 4-1-5、符合美國身心障礙法案無障礙指引(ADAAG)之

拖車式無障礙流動廁所(升降機式)‧‧‧‧‧‧‧‧‧54

圖 5-1-1、A 型(輪椅使用者)平面圖 1‧‧‧‧‧‧‧‧63

圖 5-1-2、A 型(輪椅使用者)剖面圖 ‧‧‧‧‧‧‧‧64

圖 5-1-3、A 型(輪椅使用者)透視圖 1‧‧‧‧‧‧‧‧65

圖 5-1-4、A 型(輪椅使用者)透視圖 2‧‧‧‧‧‧‧‧66

圖 5-1-5、B 型(拄拐杖使用者)平面圖 1‧‧‧‧‧‧‧66

圖 5-1-6、B 型(拄拐杖使用者)剖面圖 1‧‧‧‧‧‧‧67

圖 5-1-7、B 型(拄拐杖使用者)剖面圖 2‧‧‧‧‧‧‧67

圖 5-1-8、B 型(拄拐杖使用者)透式圖 1‧‧‧‧‧‧‧68

圖 5-1-9、B 型(拄拐杖使用者)透視圖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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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關鍵詞:流動廁所、無障礙 一 、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本計畫之緣起,衛生福利部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將移動式廁所盥洗室列為 法定規範項目,認應協調「無障礙流動廁所」主管機關,以責其研 訂相關規格,於105 年 12 月 30 日以部授家字第 1050709842 號函報 請行政院裁示「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本所係配合本部營 建署於民國 106 年 2 月 10 日召開研商「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 關」第1 次會議,由本部林次長慈玲主持,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等單位代表與會,及 106 年 3 月 13 日召開 研商「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第2 次會議,邀請無障礙公民 團體及業者交換意見。案經本部營建署於 106 年 4 月 21 日及 5 月 22 日函報研處意見,經依行政院秘書長 106 年 6 月 5 日院臺建字第 1060016963 號函復衛生福利部裁示事項如下: (1)請衛生福利部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督促 各部會從現階段可以努力方向配合辦理。 (2)請內政部著手專案進行研究蒐集資料,供業界及各機關參考。 (3)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防 指引」,增訂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數量規定,及參酌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聯盟就流動廁所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 10 點簡要提示納 入上開指引補充說明。 綜上所述,本所參與「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 部及本部營建署多次會議進行研商,暨本於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 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目標,是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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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空間規劃方法,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 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 性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 計的共同目標,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換言之,設 置足夠且便利的無障礙流動廁所,有助於鼓勵行動不便者走出家 門,增加與大自然接觸的機會,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 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的發生及支出。 本研究「無障礙流動廁所」非屬建築物及環境空間,本部亦非 屬「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惟配合行政院秘書長裁示,係 屬跨部會及跨建築專業領域之研究。本研究目的為針對「無障礙流 動廁所」之設置及管理,蒐集日本及美國相關措施,另就建築無障 礙環境空間設計部份,依身心障礙公民團體之需求,研提項目及規 格建議草案,並以圖例及說明方式,供業界及相關單位參考,以協 助身權法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作為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 未來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支 持高齡民眾達成生活環境無障礙之目標。 二 、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一)現況分析:檢視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流動廁所相關管理 指引,釐清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等課題。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日本舒 適流動廁所、日本災害避難所的流動廁所,日本關懷高齡者、 身體障害者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及美國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 所相關指引(美國身心障礙者法之流動廁所相關規定、美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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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廁所國家標準概要),瞭解其推動方式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蒐集並分析國內無障礙流動廁所案例。 (四)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召開會議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 無障礙環境設計、照護等或建築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 體、產業界、政府相關單位,提出需求建議。 (六)研提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之空間設計建議草案。 (七)研究結論與建議。 三 、 重 要 發 現 本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流動廁所為移動式產品,非屬建築物等固定設施範疇,其管理 應著重環境衛生及廢棄物清理,且其規格不宜因活動或場地不 同而有不同差異,爰非屬內政部主管權責。 (二)本研究回顧日本及美國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政策措施後發 現,日本並未針對流動廁所訂定無障礙相關規範或國家標準, 以及舉辦戶外活動時須流動廁所的設置標準等。美國身心障礙 法 案 無 障 礙 指 引 (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Accessible Guidelines, ADAAG)203.2 及 213.2 例外規定之 3.條文中,皆規定流動廁所的設置比例,於特殊事件或人群聚 集時應有 5%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及無障礙路徑及標誌等事 項 。 同 時 ,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有 關 衛 生 設 備 之 流 動 廁 所 規 定 (ANSI/PSAI Z4.3-2016),流動廁所須符合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規及依美國身心障礙者無障礙指引(ADAAG)的最新要求製造, 使身心障礙者享有與正常人同等的機會。 (三)我國尚無動廁所之無障礙之設置方法及設計指引。各縣市政府 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僅針對流動廁所使 用、申請、收費、清潔維護及管理等規定,且部分縣市並無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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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內容為流動廁所 之水汙染防治,及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之基本需求等。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一 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設計建議」(草案),針對其設備之 項目及規格提出圖例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參考。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彙整身心不便者公民團體之建議,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 設計建議」(草案),無障礙流動廁所應符合使用輪椅的行動不 便者、以及需拄拐杖的高齡者。建議設施項目包括進出口順 平、出入門口寬度、門的形式及方向、內部迴轉空間、扶手設 置方式、馬桶高度及側移位空間、沖水按鈕位置、求助鈴位置、 洗手台高度及水龍頭操作桿位置、無障礙標誌等。 本研究業撰擬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設備建議草案規格、圖 例及文字說明(詳本報告書第 5 章),供民眾瞭解,並提供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執行無障礙流動廁所管理之參據。 建議二 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 汙染預防指引」,增訂「無障礙流動廁所如規定設置一座者, 應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須設置二座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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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至少有二分之一設置數量達上開要求。 主辦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本研究建議借鏡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流動廁所至少 5%須為 無障礙流動廁所(20 比 1) 之規定,考量我國行動不便者需求 及各類型活動辦理情形,應能因地制宜。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 預防指引」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數量規定,係參酌建築技術規 則之規範,每增加 100 人應增加設置 1 座流動廁所、每增加 10 座流動廁所應增加 1 座無障礙廁所。然而並未規定無障礙流動 廁所廁間之設施設備,及須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 要求。 為符合身心不便者需求,依據本部 106 年 3 月 13 日研商 「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第 2 次會議決議,暨依 106 年 6 月 5 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建字第 1060016963 號函略以:環境 保護署已訂頒「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 引」,其中規定各項活動舉辦時,申請人應考慮活動性質、持 續時間及參與人數規劃設置流動廁所,並依行動不便者及身心 障礙者參與人數提供適當無障礙流動廁所比例。爰建請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修正上開指引,增訂「無障礙流動廁所如規定設置 一座者,應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須設置二 座以上者,應至少有二分之一設置數量達上開要求。 經查該署業以 106 年 1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 號 函,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修正為 「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並修正納入本建議二之內容 (詳本報告附錄二,該指引三、(二)之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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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各縣市政府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 定,宜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之清潔維護及管理、收費 標準等。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在無障礙流動廁所管理方面,本研究蒐集已訂定流動廁所 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的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臺南 市、基隆市、金門縣及澎湖縣已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 之清潔維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另臺中市、宜蘭縣及屏東縣 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建議修正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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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portable toilet; barrier-free 1. Origin and Aim

Installing sufficient and convenient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is conducive to encouraging people with mobility impairments to go outside of their homes to increase their chance of getting in touch with nature. It not only helps with their healing – both physical and mental, improving their physical and mental well-being, but also reduces medical and social costs.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does not fall into the category of buildings and environmental spaces, and the ministry is not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verseeing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Executive Yuan, this is a cross-departmental, cross-architectural research. The study is required to collect related measures adopted by Japan and the U.S. regarding the installation and management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In regard to the desig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for buildings, recommendations of items and specifications – with figures and figure legends – are to be drafted and proposed based on the demand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for the disabled. These recommendations are to serve as reference for the industry and related units to assist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in charge of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in the promotion of barrier-free environments throughout our country and the future drafting of related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standard of barrier-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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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a barrier-free living environment. 2. Important Findings

(1) Portable toilets are mobile products that do not fall under the category of fixed facilities, such as buildings. Their management should stress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waste disposal, and their specifications should not vary from activity to activity or venue to venue. Therefore,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does not have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over these products.

(2) Taiwan still does not have installation methods and design guidelines for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Related regulations of county/city governments governing the use or rental of portable toilets only apply to the use, the application, the cleaning and maintenance, and the management of portable toilets, and, for some counties and cities, there are no regulations related to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The 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 Management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Guidelines for Various Types of Event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covers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concerning portable toilet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3. Key Suggestions

Immediately Feasible Suggestions Suggestion 1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Design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draft) is proposed. Figures and figure legends of items and specifications of equipment involved are prov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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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and for related agencies to refer to.

Organizer: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o-organizers: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Having gathered suggestions made by civic organizations for the disabled, a draft of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Design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was proposed: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should be suitable for use by disabled persons in wheelchairs and senior citizens walking with canes. Facility items recommended included entrance/exit flatness and smoothness, doorway width, door style and direction, interior U-turn space, handrail installation method, toilet height and lateral shift space, flush button location, emergency button location, sink height and faucet location, and barrier-free signage.

Specifications, figures, and figure legends were drawn up in the study for the public to understand and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to incorporate into the 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 Management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Guidelines for Various Types of Events.

Suggestion 2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EPA revise the 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 Management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Guidelines for Various Types of Events, adding the requirements of “being independently usable by a wheelchair user” if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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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f the number of these toilets being so if two or more are installed as required.

Organiz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It was suggested in the study that at least 5% of portable toilets must be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20:1 ratio) as required in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However, this ratio should be in line with local conditions,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needs of disabled persons and the various types of events conducted in Taiwan.

Currently, the provision on the number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in the 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 Management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Guidelines for Various Types of Event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having referred to the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requires the installation of one portable toilet for every hundred people and one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 for every ten portable toilets.

However,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solution reached at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on March 13, 2017 and the Letter Yuan-Tai-Jian-Zi No. 1060016963 issu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Executive Yuan on June 5, 2017, an applicant should take the nature, the duration, and the number of participants of the intended event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planning the installation of portable toilets, as required in the 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 Management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Guidelines for Various Types of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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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ulgated by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when holding an event. Additionally, an appropriate ratio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should be provided based on the number of mobility impaired and disabled participants.

Suggestion 3

It is suggested that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and their cleaning,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of county/city governments governing the use or rental of portable toilets.

Organizers: County/city governments

In terms of the management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among the county/city governments compiled in the study tha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r rental of portable toilets, Taipei City, Tainan City, Keelung City, Kinmen County, and Penghu County had already incorporated the cleaning and maintenance and the management of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as well as the fee-charging standards, into their respective regulations. It was suggested that Taichung City, Yilan County, and Pingtung County revise their respectiv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r rental of portable toilets to include “barrier-free portable toi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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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緣起 本計畫之緣起係遵循行政院秘書長裁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於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將移動式廁所盥洗室列 為法定規範項目,衛生福利部認應協調「無障礙流動廁所」主管機關, 以責其研訂相關規格,於 105 年 12 月 30 日以部授家字第 1050709842 號函報請行政院裁示「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本所配合本部 營建署於民國 106 年 2 月 10 日召開研商「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 關」第1 次會議,由本部林次長慈玲主持,邀集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等單位代表與會,及 106 年 3 月 13 日召開研商 「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第2 次會議,邀請無障礙公民團體及 業者交換意見,期間本所皆配合參與。復依行政院秘書長106 年 6 月 5 日函復衛生福利部,有關函請行政院裁示「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 機關」略以:請內政部著手專案進行研究蒐集資料,供業界及各機關 參考。 其次,本研究係為配合民眾需求。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即將在 2018 年將達 14%,成為「高齡社會」,如何 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 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鼓勵高齡者及身心 障礙者走出戶外參與活動,有助於增進其身心療癒,減少醫療與社會 成本支出,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 再者,本研究擬針對政府行政部門等提供參考建議。隨著高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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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身心不便者人數日益增多,參與旅遊及活動需求大增,因應臨時性 的戶外大型活動設置的無障礙流動廁所不僅數量不足,且廁間有階 梯、空間狹小、易搖晃且危險等問題,亟待改善。此外,我國無障礙 流動廁所主管機關尚未明確,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類型活動環 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為行政指導無罰則)及各縣市政府環保 局流動廁所使用管理(僅使用收費及維護清潔管理)等,尚無相關法令 規定可供依循。同時,目前雖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共建 築物衛生設備手冊等,惟規範對象僅針對建築物,並無無障礙流動廁 所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規格及設置等原則,可供依循。 二、研究重要性及迫切性 依據內政部「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1」結果,身心障礙 者主要休閒活動:身心障礙者平常休閒活動主要以看電視、錄影帶者 較多,惟女性幾乎沒有或無法從事休閒活動者達 17.36%遠較男性為 高。至於身心障礙者外出理由,最近一個月外出理由有62.87%為居家 附近的日常生活活動最多,其次為就醫占 41.29%,再次為購物占 24.57%。這顯示,對行動不便者來說,走出戶外參與活動似乎是遙不 可及的奢望,推測其原因極可能是無障礙環境設施不足,導致行動不 便者無法安心出遊。 此外,依 102 年 5 月 10 日好房 News 報導,立法委員黃偉哲表示, 有民眾向他反映,在參加許多活動時,主辦單位雖有提供臨時廁所, 但對於身障者而言,使用上卻是極為不便,也因此讓他們沒有辦法隨 1本部為蒐集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居住狀況、休閒活動、交通狀況、起 居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醫療照顧及福利服務需求、教育服務需求及 工作現況等資料,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8 條及統計法第 3 條與第 19 條之規定辦理「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針對居住於我國,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對象,採分層二段隨機 抽樣法及實地面訪方式,共完成 13,159 份有效樣本,本調查之訪問工作 於民國 95 年 9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辦理,調查資料日期為 95 年 6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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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欲的規劃參與觀光活動。黃偉哲嚴正呼籲不能輕忽身障者的權 益,他們也是人民的一份子,政府相關單位應積極正視與身障人士相 關的各種問題,讓他們能夠擁有平等機會參與社會所舉辦的各種活 動。前交通部部長葉匡時也承諾,日後會與通用設計委員會協商,研 擬出因應辦法讓身障人士於各景點以及公共場所時,也能與一般民眾 享有同等使用公共設備的權益,未來也將提升各縣市節慶活動中無障 礙流動廁所的普及化,方便更多身障人士使用。 綜上,突顯完善的流動無障礙廁所,對於高齡者及身心不便者而 言,與社會接觸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 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將流動廁所配置數量及管理,外部無障礙 可及性及提升廁間內部無障礙設計等,仍需強化其缺漏或不足,使無 障礙環境品質更為周全、完整,以支持行動不便者社會參與之權利, 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 經初步了解民眾目前對於流動廁所之需求重點如下: (一)各類型活動無障礙流動廁所之設置數量不足:隨著高齡者及身心 不便者人數日益增多,參與旅遊及活動需求大增,因應臨時性的 戶外各類型活動設置的無障礙流動廁所數量不足。 (二)無障礙流動廁所空間品質不符身心不便者使用:廁間未能完全符 合輪椅使用者需求,內部空間有階梯、過於狹小輪椅無法進入及 迴轉、易搖晃有危險之虞,且無規格可依循。 (三)戶外活動場所應考量設置無障礙通路2,考量輪椅行進需求,以 提供行動不便者到達無障礙流動廁所,並有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如 指示牌、標誌與照明等。 三、研究目的與內容 本計畫研究目的及預期成果如下: 2 依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2.1,其組成 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 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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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視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流動廁所相關管理指引(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 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 冊、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等),釐清無障 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等課題。 (二)參考國外文獻(日本避難所的廁所掌握‧管理方針等),及國內相 關廠商,蒐集無障礙流動廁所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規格、設置方 法及圖例等建議,供未來主管機關參考。 綜上,本計畫研究內容如下: (一)現況分析:探討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屬性及業務相關權責單 位,回顧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 污染預防指引」,與各縣市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規定 等,歸納目前我國提升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數量、品質及管理層 面亟待補充之處。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日本舒適 流動廁所、日本災害避難所的流動廁所,日本關懷高齡者、身體 障害者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及美國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 指引(美國身心障礙者法之流動廁所相關規定、美國流動廁所國 家標準概要),瞭解其推動方式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蒐集並分析國內無障礙流動廁所案例。 (四)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召開會議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 用設計、照護等,或與建築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體、產 業界、政府相關單位,歸納我國目前無障礙流動廁所之需求內容。 (五)研提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之空間設計建議草案。 四、相關政策與本研究之關聯 本研究計畫與政策之關聯說明如下: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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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 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基本國策之ㄧ。

另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施行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依該法第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 效力。其中,第4 條針對人權保障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 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 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3第 1 條,其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 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 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 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 會。 聯合國前於民國95 年 12 月 13 日即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具體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如公民權、 教育權、就業權、就醫權、健康權、平等權及參政權等權利。而我國 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積極制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 3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亦

稱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 CRPD。這條公約是由 192 個會員國代表與 90 個非政府組 織代表在 2006 年 8 月 25 日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的草案。這也是聯合國所通過 的國際性公約中頭一次以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其中公約的內容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向國際間公開。2008 年 5 月 2 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式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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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未來 政府將依身權公約,全面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法規,並建立 身心障礙者權利國家報告制度,以朝向國際化潮流邁進。 同時,馬英九前總統於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公布「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 103 年 12 月 3 日施行,即是要接軌國際社會, 向世界宣示我國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決心,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權利宗旨及各項相關權益的保障。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3 日院臺衛字第 103015888 號函訂定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 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行政院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衛 福部並已規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請相關 部會確實依照計畫,積極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講習宣導及設施 改善等工作,以使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工作與日俱進,實現國際 社會身心障礙者全人發展的理想。 在這方面,本所依循本部「建構公民參與、安全無虞、福利照顧、 服務便捷與永續發展的優質生活環境」之科技發展願景,辦理「高齡 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106-109 年度)」,以生 活圈之環境架構提出高齡社會都市及社區生活願景,以建 構「安全、 安心之生活環境」為目標。並研訂 5 分項目標 (1)建構地域性安全安 心建築與環境、(2)公共建築物友善生活環境建構、(3)先進國家身心無 障礙環境法令趨勢、(4)高齡者生活空間與輔具應用、(5)高齡與特殊身 體及心理認知障礙者空間行為模式。綜上,皆以建築物社區及都市等 空間環境之無障礙環境建置為範疇。 惟本研究「無障礙流動廁所」非屬建築物及環境空間,係屬跨部 會及跨建築專業領域之研究,研究成果擬提供身心障礙者權權益保障 法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俾作為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 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支持高齡民眾達 成生活環境無障礙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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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用 語 定 義 說 明 本研究之用語定義分別敘述如下: 1. 流動廁所:本研究範圍之無障礙流動廁所,係指依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修正「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防指引」適 用對象,於結合宗教、節慶、發展地方特色及各種 為促進觀 光、運動、文化與娛樂等目的所規劃辦理之活動 時所須設置。 亦即於某段短期活動期間設置,與一般加油站及河濱公園長期 設置之流動廁所不同。另本研究流動廁所採portable toilets 之 名 稱 , 係 參 酌 美 國 流 動 廁 所 協 會 (Portable sanitation association)之用法。 2. 高齡者: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定義之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者。美國社會保障局裁定達65歲者,有權享受社會老人救濟利益。 世界衛生組織以年滿65歲為人的老化的開始,並定義年齡滿 65 歲人口,佔總人口 7%以上者,為老人社會。前述 以年齡為指 標,除在行政制度上考量的意義外,在老化過程中並沒有一致性。 本研究係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為高齡者之定義。 3. 行動不便者:係指個人之生理或心理條件下,無法在依據一般人 需求設計之建築環境中活動自如,在使用空間時受到限制者4 。其 中,永久性行動不便者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 (含上肢障礙者、使用輪椅之下肢障礙者、使用輪椅外之輔具的下 肢障礙者、心智障礙者)。 4. 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係指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4本定義參考田蒙潔、劉王賓(2004)「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冊用語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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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 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5 。 5. 暫時性障礙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從事日常活動,或導因於 不同生理階段之變化,或臨時性的事故或在某種情境下,致使個人 生理活動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產生行動上的障礙。例如孕婦、抱 小孩者、持重物之購物者、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 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等皆屬之6 。 6. 無障礙生活環境:係指以無障礙為目標建置之人造環境,透過建 築規劃、設計準則、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手法,使個人不因其生理條 件或能力受到限制,可以獨立的到達、進出和使用7 。如同常在英 語 世 界 所 用 的 「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 或 「 Accessible Environment」,無障礙環境指的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 近的理想環境。 7. 無障礙設備: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3,係設置於建築 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空間、建 築物或環境。如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惟本研究探討之 無障礙流動廁所非屬建築物,以下用語定義第9點至第15點,廁間 內之無障礙設備,係參照前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要旨, 惟建議實務上應考量國內流動廁所設備廠商之製造物件類型,及施 工可行性等,採因地制宜之做法。 8. 水平區域:指傾斜度1%以下且平坦、穩固、不易滑倒的路面。 9. 坡度:以路面最大傾斜方向上的垂直高度差除以水平方向距離後 所得到的數值(以%表示)。欲詳細確認傾斜度時,應連同測量輪椅 前後車輪軸之間距(約40cm)的水平長度。 5依據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定義。 6 同註 4。 7 同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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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迴 轉 空 間 : 依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附 錄 1 基 本 尺 寸 A102.2.6 迴轉空間,迴轉空間為坐輪椅者作360 度方向迴轉時, 操作所需空間之直徑,該空間內須平坦(坡度在1/50 以下),以防 止輪椅滑動。 11. 側邊L型扶手: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5.5,馬桶側面牆 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 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 公分,垂直向之扶手 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 公分,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 離為27 公分。 12. 可動扶手: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5.6,馬桶至少有一 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使用狀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 距離為35 公分,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扶手長度不得 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15 公分。 13. 廁所求助鈴: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504.4 求助鈴504.4.1 位置,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 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另在距地板面高35公分範圍內設 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於操控。 14. 無障礙標誌:依據內政部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標誌主要 是作為無障礙設施之引導或標示,包括標誌(標誌圖樣)及位置(於 須指示方向或標明該設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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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一、研究步驟及流程 (一)研究步驟 研究步驟概述如下: 步驟 1:回顧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規定及指引,分析其屬性及範 圍,探討其設置及管理課題。 步驟 2:蒐集國外無障礙流動廁所之相關標準、無障礙設施設計指引 等,現地調查及相關廠商案例等資料蒐集。 步驟 3:研提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之空間設計建議,撰擬內容。 步驟 4:召開學者專家會議並修正內容。 步驟 5:完成研究報告。 (二)研究流程 綜上所述,本研究流程如圖1-3-1所示: 圖1-3-1、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研究流程

國外文獻蒐集 確定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國內相關法令檢討 現況案例蒐集 美國身心障礙法案無障礙 指 引 (ADAAG )之 流 動廁 所無障礙標準,美國國家 標準有關衛生設備之流動 廁 所 規 定 (ANSI/PSAI Z4.3-2016),日本「避難 所的廁所掌握‧管理方針 (2016)」等,及美國日本 流動廁所實際案例蒐集。 檢視「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 設備設計標準」、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及「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 計手冊」、環保署「各類型活動環境友 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 現地調查及訪談國內廠商, 蒐集相關案例資料及分析。 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無障礙設施設備 項目規格、設置方法、及參考圖例。 召開座談討論 綜合分析 研提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之設計草案、及 管理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邀請無障礙公民團 體、製造廠商及相 關業者、政府部門 共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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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第 一 節 無 障 礙 環 流 動 廁 所 相 關 單 位 與 權 責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 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 共同目標,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走出戶外參與活動有助於身心的療 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提供 符合行動不便者完善的無障礙流動廁所之環境品質,有其重要性。 其次,依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條略以:為維護身心障 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 進其自立及發展。同時,依該法第 2 條略以: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 理。 儘管如此,無障礙流動廁所涉及之權責範圍極廣,尚無明確之主 管機關,本研究依無障礙流動廁所之其屬性及管理層面,與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內政部 及各縣市政府業務有關,本節與探討相關單位(機關)之關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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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1、與無障礙流動廁所業務相關之單位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一、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將移動式廁所盥洗室列為法定規範項目。無障 礙流動廁所之設置可輔助身心障礙者如廁需求,依身權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2 款略以:衛生主管機關係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 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惟係以醫療 輔具研發為範圍,不適用於無障礙流動廁所權責分工。 另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建 置之「輔具資源入口網」 (https://repat.sfaa.gov.tw/07product/pro_a_main.asp?id=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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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流動廁所屬個人照顧與保護輔具(如廁用輔具1 ),提供機關 行號、政府部門等舉辦戶外活動,可租賃架設提供參與活動之身心障 礙者使用,適用對象為行動不便者。如圖 2-1-1 所示,其規格為寬 212cm×深 200cm×高 222cm,產品配件包括扶手.洗手台.衛生紙架.. 等。 圖 2-1-2、無障礙流動廁所-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輔具資源入口網 圖 2-1-3、無障礙流動廁所-2 資料來源:晨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1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輔具分類標準 CNS15390 進行產品分類,所有登錄該網 站單元之公司皆須合法立案登記於經濟部商業司,且若輔具產品屬於醫療 器材管轄範疇,須符合藥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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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無障礙流動廁所管理涉及環境清潔維護、環境衛生稽查及環境品 質管理等事項。依行政院環保署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 年 3 月 9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18297 號)之「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 預防指引」,後經該署 106 年 1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 號函, 修正為「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係為針對活動環境之維護清 潔之行政指導,亦無法源依據,僅供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與民 眾團體於辦理活動作為參考。內容包括流動廁所之水汙染防治,及無 障礙流動廁所設置之基本需求。 三、經濟部商業司 依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 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依法應就流通進入市場 陳列販賣之商品,規範其商品名稱、廠商資訊等基本事項,俾消費者 知悉,惟有關無障礙流動廁所之品質、技術、結構等門檻要求,尚非 屬商品標示法之範疇。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依經濟部主管之商品檢驗法,主要係針對一般消費性商品,依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依法執行檢驗, 惟無障礙流動廁所並非屬一般消費性商品,無障礙流動廁所品質重點 在於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考量,廁所之衛生、清潔、設置及管理事項。 其次,經查目前我國無障礙流動廁所尚無國際標準(ISO)、區域標準 (如歐盟 EN)或先進國家標準(如日本 JIS)2 。 五、內政部 2 有關國外無障礙流動廁所相關標準,本研究於第 3、4 章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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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職掌為公共建築物、國家公園及都市公園綠地之固定設施 設備,流動廁所為移動式商品,非屬建築物等固定設施範疇,且無障 礙流動廁所非屬建築物範疇,其管理應著重環境衛生及廢棄物清理, 且其規格不宜因活動或場地不同而有不同差異,爰非屬內政部主管權 責。 其次,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公共建築物衛 生設備設計手冊」,內容對於公共廁所之無障礙設施、材料及設備規 格雖訂有相關專業規範,但皆針對建築物之固定設施,不宜應用於流 動廁所之規格。另有關「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 準」,係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 國家公園內之場所,針對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訂定其項目 與規格。因公園綠地等活動場所經常舉辦各種活動,其使用人數超出 原設計容量,對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容易造成困擾,但囿於場地 或周邊公廁數量有限,為解決民眾如廁問題,活動舉辦人得以租賃流 動廁所作為臨時替代設施,為此,規定活動場所管理機關及舉辦人對 於增設臨時性設施設備時,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 使用。此外,經瞭解尚有其他部會主管戶外開放空間,如交通部主管 風景區、行政院農委會主管觀光農場、林場、教育部之學校、體育活 動場域、衛生福利部之醫院、社福機構等場所管理人,皆有受理舉辦 戶外活動申請,且有監督環境衛生及使用流動廁所等。 六、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皆為環境保護局,著重在流動廁 所使用、申請、收費、清潔維護及管理等規定,但僅有臺北市、臺南 市、基隆市及金門縣有提供無障礙式流動廁所,但未詳細敘明其型式 規格能否符合一般輪椅使用者需求等資料。 綜上所述,依我國現行無障礙法令制度,概分為強制性法規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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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強制性之參考原則兩類。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 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及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如圖 2-1-3 所示, 本研究係彙整現有流動廁所相關資訊,依法令層次架構3區分為法律 或法源依據、技術基準、設計規範、及參考性之指引等。 總之,相較於建築物無障礙法令制度,流動廁所之無障礙之法 源,為各縣市政府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僅針對流 動廁所使用、申請、收費、清潔維護及管理等規定,在參考指引方面, 環保署「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內容為流動廁所之水汙染防 治,及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之基本需求等,亟須律定必要設備之規 格、圖例及詳細說明,俾使民眾瞭解。 3依廖慧燕(2008)的分類,在強制性法令的範圍內,區分不同屬性及意涵。 第一層次是法律或衍生相關技術基準之法源依據,其中以憲法及增修條文 為根本大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第二層次是 指技術基準,旨在 界 定 何 種 類 型 或 規 模 之 建 築 物 , 應 設 置 何 種 設 施 , 其 位 置 及 數 量 如 何 安 排,作為實際執法之基準;例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 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等。第三層次為設計規範,係針對如何進行無障 礙 環 境 設 計 , 提 出 具 體 技 術 建 議 等 詳 細 資 料 , 例 如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計 規 範 等。最後,除了前述強制性法令之外,第四層為參考性之手冊或指引,其 功能在於技術及法令之解說,提供民眾宣導、教育或訓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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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法 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 之…無障礙環境之建 構…應予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 條文第1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 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 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 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法律/法源依據】 【技術基準】 【設計規範】 【設計/管理 指引】 【建築物廁所/流動廁所無障礙設施設備相關規定】 《強制性法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包括法律(法、律、條例或通則),及發布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其他》 條文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縣市政府依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2目 及規費法及第10條第1項規定 訂定動廁所管理相關辦法,或 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要 點等。 建 築 物 廁 所 流 動 廁 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 理指引」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備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167 條第2 項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 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 標準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備規範解說手冊 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 設計手冊 依衛生福利部104年5月18日部授家字第 1040700515號函示,身權法第57條第2項 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 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茲為規範 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及國家公園 等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104年12 月16日修正第57條第2項規定,將 移動式廁所盥洗室列為法定規範項 目,該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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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無 障 礙 流 動 廁 所 之 設 置 相 關 法 令 制 度 有關無障礙流動廁所廁間應設置何種設施設備,與衛生福利部、 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相關。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6 年 6 月 5 日院 臺建字第1060016963 號函復衛生福利部裁示事項略以:請衛生福利部 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督促各部會從現階段可 以努力方向配合辦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第 2 項略以: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及第 3 項第 1、2 款略以: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如下: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 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 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 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換言之,無障礙流動廁所若界定為「輔具」的一種,則其研發宜 由衛生福利部推動。然而,該部針對輔具之對象及範圍係依藥事法認 定之。依藥事法第4 條略以: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及該法第13 條略以: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 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 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 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前項醫療器材,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 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然而,無障礙流動廁所未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衛生 福利部認定為醫療器材,故仍未列於該部業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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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無 障 礙 流 動 廁 所 之 管 理 相 關 法 令 制 度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 引」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防指 引」七、參考法令略以:本指引係參考「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 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噪音管制法」、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環保低碳活動指引」等環境保護相關 法令與規範訂定。違反上述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時,由主管機關視 違反情節,依相關法規罰則論處。 以下就環保署該指引與無障礙流動廁所管理層面相關內容簡要 摘述,並研析如下: (一)流動廁所之水汙染防治:規定室外活動應設置流動廁所,以補足 場地鄰近公廁數量之不足。 依前揭指引五、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之檢核與設施規劃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之 4.略以:室外活動應設置流動廁所,以補足場 地鄰近公廁數量之不足,及 5.公廁與流動廁所應事先確認無損壞或 不堪使用情形,且應隨時保持乾淨。 (二)無障礙流動廁所之設置:現行雖依活動人數規定流動廁所應設置 無障礙廁所之數量,然而並未規定無障礙流動廁所廁間之設施設 備,及須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 4經查該署業以 106 年 1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 號函,原「各類型 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修正為「大 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 引」。(詳本報告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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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揭指引五、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之檢核與設施規劃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之 6.略以:流動廁所之設置,以 1 場 1,000 人次 之活動為例,至少應設置 8 座流動廁所及 1 座無障礙流動廁所,男女 廁所數比例依內政部營建署規範為 1:3,並視實際使用狀況機動調 整。另參酌建築技術規則之規範,每增加 100 人應增加設置 1 座流動 廁所、每增加 10 座流動廁所應增加 1 座無障礙廁所。如下表 2-2-3 所示: 表 2-2-1、流動廁所設置基本需求 活動人數 需求 6,000 人 3,000 人 1,000 人 500 人以下 流動廁所(座) 48 24 8 4 無障礙廁所 5 3 1 1 清理維護人員(人) 12 6 2 1 清理頻率(次/小時) 1 1 1 1 抽肥頻率(次/5 日) 1 1 1 1 備註: 1. 清理維護人員負責流動廁所之清理。 2. 應依內政部營建署規範男女廁所數比例 1:3 要求,調整男、女性可使用數量, 並視實際使用狀況機動調整。 3. 每增加 100 人應增加設置 1 座流動廁所。 4. 活動辦理期程 5 天以上者,應增加規劃抽肥頻率【4,000 人/次.座÷(1,000 人×6 次/天÷8 座)≒5.33 天】。 資料來源: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防指引5 綜上,該指引雖依活動人數規定流動廁所應設置無障礙廁所之數 量,然而並未規定無障礙流動廁所廁間之設施設備,及須符合『輪椅 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依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建議,應再律定必要設備如馬桶、洗手台、 扶手(側撐)等,以利檢視。 5經查該署業以 106 年 12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1060097696 號函,原「各類型 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及污染預防指引」修正為「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 引」,本表內容業已刪除。(詳本報告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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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縣市政府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 各縣市政府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係以流動廁 所之清潔維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為主,惟並未全面納入「無障礙流 動廁所」類型。 如表 2-2-4 所示,在無障礙流動廁所管理方面,本研究蒐集已訂 定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的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臺 南市、基隆市、金門縣及澎湖縣已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類型之清 潔維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另臺中市、宜蘭縣及屏東縣流動廁所使 用或租用管理自治相關規定,建議修正納入。 表 2-2-2、各縣市流動廁所使用或租用管理自治規定之無障礙內容 名稱 主管機關 概要內容 有/無提供 無障礙型 流動廁所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流動廁所租用 管理要點 (91 年10 月03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局 為管理租用流動廁所,流動廁所分為大 型、小型及無障礙型3 種,規定流動廁所 清潔維護及管理、收費標準等。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流動廁所使用 管理要點 (100 年3 月29 日訂定) 臺 中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局 為管理流動廁所之出租(借)使用,流動 廁所係指由拖車頭拖引,停放於指定場所 供公眾使用之移動式廁所,分為大型及小 型2 種,規定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 收費標準等。 × 臺南市流動廁所使 用管理辦法 (106 年2 月7 日修正) 臺 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局 為流動廁所之使用、申請、清潔維護及管 理等規定。流動廁所,指由拖車拖引,停 放於指定場所供使用之一般型或另附含 無障礙型活動式廁所。 ○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流動廁所租用管理 辦法 (100 年 3 月 3 日) 基 隆 市 環 保局 為管理租用流動廁所,避免浪費及落實 使用者付費原則,流動廁所指可停放於指 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分大 型行動公廁車、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 礙流動公廁3 種。規定申請程序、清潔維 護及管理、及收費標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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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流動廁 所租借收費標準 (97 年2 月20 日訂定)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局 為有效管理流動廁所,避免浪費及落實使 用者付費原則。流動廁所係指本府所有可 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 所。規定申請方式、安全維護、載運及清 洗及收費標準等。 × 屏東縣政府流動廁 所管理辦法 (94 年 7 月 4 日修正) 屏 東 縣 環 境保護局 為提供流動廁所方便公眾使用,維護環境 衛生,規定租用管理及收費等。 × 金門縣流動公廁車 輛使用自治條例 (103 年 1 月 13 日修 正) 金 門 縣 環 境保護局 流動公廁,係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 使用之活動式廁所,並附設無障礙設施。 規定申請方式、費用及清理維護管理等。 ○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流動公廁車輛 使用管理辦法 (81 年 5 月 1 日修正) 澎 湖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局 流動公廁,係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 使用之活動式廁所並附設殘障設施。規定 申請使用、收費標準、清潔維護與管理保 養責任等。 ×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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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流動廁所與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

本研究回顧日本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及資料蒐集,惟日本並未針 對流動廁所訂定無障礙相關規範或國家標準,以及舉辦戶外活動時須 流動廁所的設置標準等。 國土交通省(2017)「舒適廁所」的標準規格及範例,係為鼓勵設 置於工地現場的流動廁所,提昇品質達到「舒適廁所」境界,係為協 助業界吸引女性加入建築行業,營造便於男女工作者在工地現場工作 的環境,於2017年公布「舒適廁所」的標準規格及範例。 其次,日本內閣府防災部門於平成28年4月(2016)研訂「避難所 的廁所掌握‧管理方針」僅針對在災害避難的流動廁所之設置,提出 應考量身障者需求之建議,並未包含無障礙廁所設置數量。在「災害 避難所的流動廁所管理指引」提到,在災害避難所的流動廁所的設置 地點和預防犯罪對策,除了要積極地將身障者和女性的意見列入考 慮,也應考量將身障者用的廁所跟一般用的廁所的差異,未來擬推動 災害避難所的流動廁所提昇至符合「舒適廁所」品質。 此外,在建築無障礙廁所方面,日本於2007年3月制定JIS S 0026 高齡者・身體障礙者關懷設計方針,相關內容已納入日本國土交通省 (2012)考量促進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移動等順利化的建築設計標準 2.7 廁所、洗手間之建議事項,惟該項標準對象及範圍係針對特定 建築物於新建階段,以及重點整體性整備地區的環境設計,換言之, 與前述日本國土交通省針對工地現場流動廁所之「舒適廁所」標準規 格,及內閣府防災部門研訂災害避難所的流動廁所的管理指引並無相 關。前述內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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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1、日本流動廁所及無障礙廁所相關指引分析 項目 無障礙 其他 法令 技術基準/ 規範 指針 參考指引 流動 廁所 無 無 無 1.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2017) 工 地 建設現場「舒適 廁所」的標準規 格及範例。 2. 日 本 內 閣 府 防 災 部 門 (2016) 「 災 害 避 難 所 的 流 動 廁 所 管 理指引」。 建築 物 日本(2006)「促 進高齡者、身心 障礙者移動等順 暢 化 的 相 關 法 律 」 及 施 行 規 則。 日本(2006) 「促 進高齡者、身心 障 礙 者 移 動 等 順 暢 化 及 各 設 施 移 動 等 順 暢 化基準」。 建築物 JIS S 0026 關懷 高齡者、身體障 礙者公共廁所設 計方針,及「促 進移動等順暢化 的基本方針」。 略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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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日 本 舒 適 流 動 廁 所 指 引 日本製造流動廁所的產業已行之有年,尤其常見設於一般工地施 工現場,但存在品質不佳的問題,從2017年10月開始,國土交通省規 定所有工程投標者,都必須在建築現場租設洋式(坐式)的流動廁所 「快適トイレ」,以方便女性工作人員使用,以提昇用廁環境的舒適 度,協助業界吸引人才包括女性加入建築行業,解決建築業人手不足 的問題 (參考2016年09月29日蘋果日報)。 針對女性技術人員對流動廁所品質評價很差的問題,國土交通省 要求自平成28年10月1日起進行土木工程的招標手續,須遵照「舒適 廁所(女性也能自在使用的廁所)」原則,並符合「舒適廁所」的標 準規格,公布了「追求更舒適的工地現場環境的舒適廁所」範例,這 是為了營造便於男女工作者在工地現場工作的環境,目前持續進行推 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環境整備措施,「舒適廁所」也會推廣至全國各 縣市,宣導各租賃公司將工地現場主要的流動廁所換成「舒適廁所」, 以有助於改善工地現場的環境。此外,未來也推動在災害時期運載入 避難所等地方的流動廁所也能逐步提昇為符合「舒適廁所」的規格。 一、「舒適流動廁所」的標準規格 (一)基本機能要求 ①坐式馬桶 ②沖水(包括簡易型沖水),或者附有汙物處理裝置 ③附有防止臭味逆流的機能,附止水球機能及視依需要使用除臭 劑等)。 ④附有不會被輕易打開的鎖(例如上二道鎖或其他確保不會被輕 易打開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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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照明設備(含沒有電源時的緊急照明設備) ⑥附有掛衣物等的掛鉤或者是行李放置架等設備(須耐重5kg以 上) (二)必須具備的附屬設備 ⑦明確標示男女廁(在工地現場有女性的情況下為必須條件) ⑧入口設置隱蔽隔板(包括男女廁之間的入口,儘量做成不會直 接看到入口的配置) ⑨廁所垃圾桶(限女性專用廁所) ⑩附有鏡子的洗手台 ⑪馬桶防菌座墊紙等衛生用品 (三)建議得設置的規格及附屬品 ⑫室内的大小要900mm×900mm以上(半個塌塌米大小以上) ⑬擬音裝置(如日本公廁中常見的「音姬」就是一種擬音裝置, 按下按鈕後會發出流水聲,避免尷尬) ⑭更衣台(更衣板等) ⑮多功能的止水球(是一種裝設在馬桶底部的開關閥,當排泄物 落到馬桶裡的時候,止水球因受到重量而向下打開,排泄物就 會排到下方的便槽或其他處理裝置,止水球並具有防止臭氣逸 散的構造及機能) ⑯窗戶或其他可調整室内溫度的設備 ⑰小置物架等(放備用的廁所衛生紙的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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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1、日本舒適流動廁所規格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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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舒適廁所分為以下3種類型,適用於不同條件的環境現場 ①屋型 :室内空間比較寬,洗手台等室內設備齊全的類型。 ②車載型 :搭載於小貨車等車輛上的狀態即可使用,是適用於 道路工程的類型。 ③箱型:一般的簡易型廁所的類型,是適用於用地較吃緊的現場 的類型。 圖3-1-2、日本舒適流動廁所之屋型流動廁所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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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3、日本舒適流動廁所之車載型流動廁所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16)

圖3-1-4、日本舒適流動廁所之箱型流動廁所 資料來源:日本国土交通省(20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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